<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

2023-09-20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1篇

分類導航:

發布日期:2001-02-12 發布文號: 所屬類別:部委行業規章 關鍵字:

【閱讀全文】

衛生部文 >

公安部

衛基婦發[2001]45號

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公安廳(局):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律證件。1995年11月6日,衛生部與公安部曾聯合發布《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對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來,《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較好。但各地反映,對換發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辦法應作出相關規定,并進一步規范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為此,我們制定了《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附件: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

衛生部公安部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四、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造成重復發證。

五、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

二、嚴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六、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冻錾t學證明》換發后,原件自換發之日起作廢,并由原簽發單位存檔保留。

七、《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h(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備案,并將印模章式樣抄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備案。

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定購和發放登記制度。

具體的發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另行規定。

十、各地應當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作廢。

十一、《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2篇

判斷題:在正確選項中打“√”,錯誤的選項中打“×”。

1、以因簽發單位填寫不規范或錯誤等原因造成的廢證要上交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然后統一上交市婦幼保健院登記備案

( √)

2、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 √)

3、《出生醫學證明》所有內容必須齊全、規范、真實填寫,嚴禁涂改,不能留空白,并必須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

( √)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

( √)

5、按照地屬管理原則,各級助產技術單位均在轄區內的婦幼保健機構領購《出生醫學證明》。

( √)

6、《出生醫學證明》使用計算機打印后,副頁和存根聯的嬰兒母親及接生人員項目中,可不必由本人簽字或蓋章。

( ×)

7、只有本單位領取的出生證明才能簽發,否則不能簽發。

( √)

8、出生醫學證明作廢時,必需輸入:作廢日期、作廢人、作廢原因。

( √)

9、出生醫學證明系統不能查詢作廢的出生證明。

( ×)

10、申請的出生證明必需通過上級的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3篇

判斷題:在正確選項中打“√”,錯誤的選項中打“×”。

1、以因簽發單位填寫不規范或錯誤等原因造成的廢證要上交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然后統一上交市婦幼保健院登記備案

( √)

2、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 √)

3、《出生醫學證明》所有內容必須齊全、規范、真實填寫,嚴禁涂改,不能留空白,并必須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

( √)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

( √)

5、按照地屬管理原則,各級助產技術單位均在轄區內的婦幼保健機構領購《出生醫學證明》。

( √)

6、《出生醫學證明》使用計算機打印后,副頁和存根聯的嬰兒母親及接生人員項目中,可不必由本人簽字或蓋章。

( ×)

7、只有本單位領取的出生證明才能簽發,否則不能簽發。

( √)

8、出生醫學證明作廢時,必需輸入:作廢日期、作廢人、作廢原因。

( √)

9、出生醫學證明系統不能查詢作廢的出生證明。

( ×)

10、申請的出生證明必需通過上級的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4篇

因不慎將孩子出生證明丟失,現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13年2月28日在桂陽縣人民醫院出生,我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補辦為感!

特此申請

申 請 人:

(夫妻)

2016年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5篇

《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申請表

附件2:

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員備案表

附件3:

市《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單位匯總表

附件4: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范文第6篇

一、 證件申領制度

根據預計需求做好訂購申領計劃,經網上申請《出生醫學證明》號段后,由專人到扎蘭屯市婦幼保健院統一領取證件,并簽字確認領取數量,嚴格執行運輸、交接、登記、入庫程序。如使用量超出訂購計劃,應另行根據預計需要增加數量,網上申請號段,再到婦幼保健院領取證件,并做好入庫登記。

二、證件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部門在領取證件后,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申領日期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接收后,嚴格妥善保管、鎖好,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嚴格杜絕空證外流。

三、證件簽發及發放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嚴格執行《呼倫貝爾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簽發后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新生兒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住院號、出生證號、領證日期等)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要嚴格做到及時、準確登記,杜絕漏登、錯登現象。

各聯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有新生兒母親簽字及接生人簽字的《出生醫學證明》方可生效。

四、專人管理負責及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入庫、保管、簽發、網絡管理、專用章保管、蓋章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管理流程及分工如下:

由醫務科負責管理,由專人負責網絡管理、申請號段、申領轉運,經醫務科科長核對、登記確認后方可入庫保存。每證簽發必須有2人同時核對辦證人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簽發。醫務科科長負責監督、管理、把關。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醫務科專人管理,保證證章分開,嚴格履行使用手續,每次簽發都由醫務科長負責審查并蓋章,嚴格杜絕偽制和濫用印章。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五、丟證和假證報告制度

發生丟失證件事件時,應及時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聲明作廢。 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衛生行政部門,并將原件送衛生部委托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假)。

六、檔案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一切有關記錄、登記簿、報表、制度由醫務科妥善保管、備案,每季度進行查對,進行匯總。

七、信息統計上報制度

上一篇:現行會計制度范文下一篇:小學生觀后感作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