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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審程序范文

2023-10-30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1篇

關鍵詞:再審程序,啟動,司法公正

一、刑事再審與啟動程序概述

(一)刑事再審程序的概念

1.刑事再審程序的救濟性。刑事再審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并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適用。在中國四級法院體制下,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對于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裁判,依法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如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即當事人的二審程序。經過第二審程序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案件即轉入執行程序,但由于認識的有限性以及客觀因素的影響,并不能保證所有的終審裁判都是絕對正確的,刑事再審程序就為已生效裁判出現的錯誤提供的救濟途徑。

2.刑事再審程序以已生效判決、裁定為適用范圍。一般來說,中國刑事審判程序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再審程序是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確需糾正的前提下而產生的,不論是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均可以通過啟動再審程序達到糾錯的目的。

3.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限制性。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程序由特定的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才可以啟動, 并不是隨意而為的。啟動再審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其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再審啟動機制是刑事再審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審啟動有其自身的程序模式,完善的再審啟動程序對于再審制度的規范運行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事再審啟動程序的功能

1.平衡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側重于強調認定事實的準確性、定罪量刑的正確性、糾正錯案的規范化等方面。程序公正又名正當程序,其表現為合理的程序和對人權的保障,如獨立司法、控辯平等、訴訟參與、權利充分行使等[1]。長期以來, 中國刑事再審程序奉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價值理念, 這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卻忽視了程序的正當性。對再審啟動程序的完善可以嚴格把握再審啟動的關口,限制再審程序啟動的隨意性,有效地平衡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2.促進再審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谒痉ǚ€定性與國家司法資源有限性的考慮,作為特殊救濟手段,再審程序并不是隨意適用的,再審啟動程序對再審案件具有過濾作用,篩選符合條件的案件,防止對再審程序的濫用,維護了司法秩序的安定性,也確保了再審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中國刑事再審啟動程序的問題

刑事再審程序作為保障正義重要環節,顯示其特殊的重要性。而審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顯現的問題已經偏離刑事訴訟發展規律,再審程序的啟動機制更是存在諸多缺陷。

(一)再審啟動主體寬泛化

從調研地的數據來看,該市2011—2013年共有再審案件21起,其中當事人通過申訴引起再審的有10件,占47.6%,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的有8件,占38.1%,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的有3件,占14.3%,大部分刑事再審案件還是由當事人申訴和法院自行決定啟動的?!翱貙彿蛛x”原則是中國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在要求,一審程序中審判機關必須在起訴事項范圍內進行審判,不得超越訴求范圍,二審程序中更是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這些都能夠限制審判機關的權限,防止司法權無節制濫權。再審程序中,不僅上級法院、最高法院可以主動啟動,作為生效裁判做出法院也可以自行啟動,自我糾錯,其正當性和有效性難免遭受質疑,也嚴重的背離了“控審分離,不告不理”原則的要求,容易導致審判不公[2]。

另外,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而當事人只能向法院或檢察院提起申訴,該申訴只是案件的材料來源之一,并不必然會啟動再審程序,這使得作為控辯雙方的檢察院與當事人在啟動再審程序方面處于不平等地位,造成訴訟架構的失衡,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追求。

(二)再審啟動理由不合理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3條對再審理由做了寬泛的規定,即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缎淌略V訟法》第242條又對當事人申訴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不論概括式理由還是列舉式規定,均強調“確有錯誤”,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價值追求,但從更深層次上說這種規定缺乏合理性,容易引發先定后審的錯序,背離司法訴訟規律。立案審查只做形式方面的審查,對再審案件的立案審查理應如此。但規定“確有錯誤”的啟動理由則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更要觸動實質審查內容,只有如此才能得知是否“確有錯誤”。這就肯定了適用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定存在錯誤,再審的結果必須改變生效裁判,這并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實際情況。

(三)再審啟動缺乏期限限制

中國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再審案件的啟動時效與次數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僅能看到這方面的部分簡單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半不能提出申訴,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僅體現了對申訴人申訴的時效限制,未對司法機關啟動再審進行時效限制,即只要司法機關認為確有錯誤即可啟動再審程序,生效裁判既判力難以保證,司法權威易受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也難以實現。第15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一般來說再審啟動最多以兩次為限,但也有例外情況,然而該例外情況中“新的理由”規定過于寬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實踐中反復申訴情形層出不窮使得該規定名存實亡。

三、中國刑事再審啟動機制的完善

(一)規范再審啟動主體

首先,檢察院的再審抗訴權應當予以保留。檢察院作為中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方式之一就是再審抗訴權。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形成控審的抗衡,利于監督法院行使合法職權,防止當弱勢當事人受公權力侵害。

其次,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正如前面所說,法院刑事再審啟動權違背了“控審分離”的原則,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有人可能認為完全取消法院的這一權力會造成當事人或檢察院無法獲知審判中的一些新情況,但對于這些新問題、新情況法院可以告知當事人。鑒于保障人權的需要應當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最后,建立當事人申請再審之訴的制度[3]。改造當事人申訴權,將當事人對刑事案件再審的申請納入訴訟軌道。這樣既可以解決“申訴無門”問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又能防止申訴反復現象的多發,規范申訴行為。

(二)明確再審啟動事由

前文已提出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并建立當事人申請再審之訴,故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理由進行統一調整,區別對被告人是有利還是不利的情節,確立嚴格程度不同的再審啟動事由。為了實現人權保障的目的可以對有利于被告人情形設置較為寬松的條件,以便更好地啟動再審程序,實現再審程序的救濟目的。同時,基于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考慮,對被告人不利的情形,理應確立更為嚴格的再審事由,嚴防假借訴訟程序任意侵害被告人權益的情況發生,也有利于維護司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三)限定再審啟動時效和次數

中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啟動再審的時效與次數方面的明確規定,尤其對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的時效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檢察院隨時可以以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這便會侵蝕司法穩定性,造成當事人陷入可能面臨再審再判的恐懼之中,不符合法治社會人權保障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明確啟動再審的時效、限定啟動再審的次數。具體來說,對被判決人有利的情形下,再審啟動可不做限制,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不利于被判決人情形下的再審則應當限制在一年內,起算點為原審裁判的作出之日。再審啟動次數問題,原則上以一次再審為標準,僅在極其特殊情況下作出例外規定,比如涉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國情國策等的特殊考慮[4]。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2篇

各國法律對再審的概念并沒有統一的界定。日本學者兼子一、竹下守夫認為, 再審是當事人對已經確定的判決以訴訟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為其判斷的基礎資料有嚴重缺陷為理由, 請求撤銷該判決, 并恢復已終了的訴訟, 進行重新審判的、非常的不服聲明的方法[1]。我國學者普遍認為, 再審程序是指案件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發現錯誤, 依法申請、提起和決定再審以及如何再審所適用的程序[2]。再審不是對法院裁判的重復審查, 而是監督審判結果是否正確和補救錯誤裁判的程序。因此, 再審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 不是案件的必經程序。為維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一般不允許對案件進行再審;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 堅持既判力理論有違正義時, 才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無論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 都存在這種對法院裁判重新審理的制度, 其實質是通過法院的再次審理以糾正原有錯誤,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各國再審救濟制度的規定

1. 法國。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中大都辟專章或專編, 對再審事由、再審程序提起、審理和裁判的作出等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國民法典中“非常上訴途徑”即是針對已生效判決而設置的, 包括第三人異議、再審程序和最高司法法院提起訴訟三部分, 即法國的民事再審是通過非常上訴途徑實現的。在法國只有原判決的當事人或由他人代理訴訟的人才能提起再審申請。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期限是兩個月, 從當事人知曉其借以申請再審之理由時起算。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95條規定了再審之訴僅限于四種情形:判決系因勝訴方之欺詐而促成, 或勝訴方故意扣留了具有決定作用的書面證據, 或判決根據偽造的書面證據作出等[3]。在所有情況下, 僅在提出再審申請者自己無過錯, 未能在原裁判決定產生既判力以前提出其援用的理由時, 再審申請始予受理[4]。

2. 德國。

德國的再審程序較為完善, 規定通過取消之訴和回復原狀之訴兩種訴訟途徑推翻已確定的判決, 其區別在于取消之訴適用于原判違背程序規定, 回復原狀之訴適用于原審判損害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兜乱庵韭摪罟埠蛧袷略V訟法》第579條對取消之訴的事由有詳盡的規定, 如“為判決的法院不是依法律組成的”, “依法不得執行法官職務的法官參與裁判”等, 主要是原判嚴重違背程序法規則的情形, 這些事由決定訴是否合法的問題, 第580條規定了回復原狀之訴的法定事由, 如“作為判決基礎的證書是偽造或變造的”, “判決系以證言或鑒定為基礎而證人或鑒定人犯有違反其真實義務的罪行”[5]等, 都屬于本案審理的問題, 即決定訴有無理由的問題。對第579條的程序問題, 即使原判決實體上正確, 也仍然可以依取消之訴取消原判;而第580條規定的情形, 則須原判有實體上錯誤, 有損當事人實體權利。

3. 美國。

英美法系雖沒有大陸法系成文的再審程序, 但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也有明確的糾正程序, 如美國“重新審理”程序。重新審理是指在陪審團裁決或法官判決作出并登記后, 法定時間內經當事人申請, 把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的爭點重新提交原審同一法院進行再次審理的制度[3]115。一審法院宣判并登記后, 無論當事人是否上訴, 勝訴當事人均可在本判決登記10日后申請強制執行[6]。在判決登記10日內,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審理的申請。重新審理的理由, 本質上是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中存在錯誤, 如裁決依據的證據不充分, 或基于虛假證據作出的;或新發現了證據。重新審理的前提是:當事人對庭審中曾出現的錯誤及時提出異議, 否則即失去了申請重新審理的機會。

三、各國再審規定的分析及借鑒

比較以上兩大法系典型國家再審程序的規定, 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 可以看到有如下共同點值得思考和借鑒:

1. 各國都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的方式啟動再審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均規定, 再審程序由再審之訴引起, 程序啟動者為原判決的當事人, 即要求再審須由當事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 而我國采用的是申請再審的方式, 以訴的形式規范再審的提出程序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捍衛和對判決既判力的尊重。

再審之訴旨在請求法院撤銷已經發生既判力的判決, 以期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重新做出裁判。因此, 再審程序的進行很可能導致原判決已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格局被顛覆, 這種巨變必將影響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同時也關系到利益相關者, 所以, 再審之訴必須由當事人或直接利害關系人提出。而在我國, 對再審程序的提起, 仍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共享, 且司法機關的審判監督權明顯擁有更強大的力量啟動再審程序, 這是與尊重當事人在民事領域的私法自治相違背的, 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尊重。

2. 檢察機關在再審中的地位[7]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作用, 甚至確認了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地位。美國法律就規定, 檢察官可以代表政府行使訴訟權利。法國認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中, 檢察官應當參與。親子關系、未成年人監護安排、集體核查負債程序、個人破產程序等特定案件在處理前還應通知檢察院參加。德國聯邦最高檢察官有權在婚姻無效、雇傭勞動、禁治產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檢察機關可為原告或被告, 也可上訴[8]。但是, 各國都只規定了檢察機關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 與另一方當事人地位平等;而且各國也沒有給予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規定。而在我國, 擁有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是再審提起主體之一, 對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法院必須受理, 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制度, 明確檢察機關應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更廣泛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在個案中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平等地參與訴訟, 保障法院的司法獨立。

3. 各國對于再審理由的規定具體明確

各國都將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 損害當事人實體權利作為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 大陸法系對再審事由的規定更是全面具體、邏輯嚴密。綜合來看, 各國的再審事由可以分為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第一, 原判違反程序規則的情形主要有: (1) 審判組織不合法的; (2)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3) 未經合法代理的, 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當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卻沒有代理人的; (4) 法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犯有與本案相關的罪行的, 都應當再審。第二, 原判違反實體公正的事由主要有: (1) 判決依據的證據不合法。證據是查明事實的根基, 如果作為裁判依據的證據是偽造或變造的, 則無法保障判決的正當性; (2) 作為判決基礎的根據已變更或撤銷; (3) 發現新證據。如法國民訴法規定如原判決作出后發現由于一方當事人扣留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據而未提出; (4) 其他事由。如應裁判的重要事項有遺漏, 判決與此前所宣告的確定判決相抵觸等。參照各國規定, 我國在新民訴法中對再審事由有了很大的細化和豐富, 實體和程序都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極大地提高了再審事由的可操作性, 有利于當事人實現再審申請權, 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新民訴法

4. 各國對再審都有嚴格的限制

只要裁判對其不利, 當事人就可能有不斷要求再審的愿望。無論從有限司法資源不允許在個案上傾盡一切地追求客觀真實的角度, 從當事人權利及時救濟及權利義務關系穩定的要求, 還是從維護判決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 都要求再審程序應當限制在法定的范圍內, 不能無限制地對判決

具體來說, 各國都有很多限制措施: (1) 限制提起再審的時間。德國民訴法規定再審之訴應在一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滿5年的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在我國, 當事人申請時間為2年, 法院、檢察院無時間限制, 顯然不符合高效及時解決糾紛的要求; (2) 提起再審的主體上, 德國民訴法規定了再審申請僅能由當事人或者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而我國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 與法定機關的國家強制力相比, 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的力量顯得如此微弱; (3) 提起再審的程序上, 法國民訴法規定, 申請再審者須證明未能在原判決定產生既判力之前提出其援用的理由并非本人之過失, 再審申請才會被受理; (4) 各國都規定了嚴格的再審事由, 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法院將駁回再審之訴; (5) 提起再審之訴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只有在經過了再審之訴將原判決撤銷之后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6) 對再審判決不服的不得再次提起再審之訴, 如法國和我國澳門地區就都規定不得對再審判決請求再審。我國也應當堅持這種觀點, 訴訟是糾紛解決的最后底線, 紛爭在經過正常審理程序和救濟程序后, 必須得到確定的訴訟結果。我國是兩審終審制國家,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 在證據查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一般都已有了全面和透徹的考察, 案件的審理質量也有了一定保障, 因此, 不應讓經過再審的案件仍繼續被審查, 這不利于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不利于維護判決的既判力, 不利于當事人權利迅速得到救濟, 不利

摘要:民事再審程序, 從本質上說, 是對經過普通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救濟制度。再審不是對法院裁判的重復審查, 而是監督審判結果是否正確和補救錯誤裁判的程序。因此, 再審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 不是案件的必經程序。為維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一般不允許對案件進行再審;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 堅持既判力理論有違正義時, 才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無論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 都存在這種對法院裁判重新審理的制度, 其實質是通過法院的再次審理以糾正原有錯誤,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關鍵詞:再審,民事再審程序,普通再審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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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661.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3篇

一、民事再審程序的概述

再審程序是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有些調解書中存在的錯誤進行補救的審判程序, 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案件審判質量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在建國后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 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 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具有其自身的特地。第一, 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提出主體多元性且體現了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 第二, 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 而是對錯誤的判決、裁定, 調解書具有糾正性質的程序; 第三, 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 第四, 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的發動不受時間限制。

二、現行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已經經過較長時期的修改與完善, 但是現行的民事再審程序中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 結合我國司法改革的實際, 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民事再審程序任重而道遠。

( 一) 監督渠道過多且不合理

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監督程序有三種: 第一, 法院依據職權可以決定再審; 第二, 檢察院提起抗訴可以再審; 第三, 當事人可以申請對案件進行再審。由此可見再審程序啟動的主體具有多元化的性質, 這很容易造成再審程序提起的隨意性。此外案件申請再審的渠道也沒有進行合理的安排, 當事人不僅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也可以向檢察院進行申訴, 而且沒有先后順序, 這就有可能造成法院和檢察院同時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出行重復立案、審查的情況, 這樣不僅浪費了人力、物力, 影響工作效率, 而且未必能及時解決當事人申訴的問題。

此外, 每一個監督程序本身也有較為突出的問題。首先, 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這和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以及訴審分離的原則相違背, 也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其次, 有由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由于檢察院提起抗訴沒有相應的約束條件, 因此容易造成抗訴準確性不高的問題, 使司法資源受到極大的浪費。最后, 由當事人申請再審, 由于許多抗訴啟動再審的案件不用再繳納訴訟費, 這會使許多當事人放棄上訴直接進行抗訴申請再審, 造成再審案件過多的情況出現。

( 二) 程序設計多處不合理

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設置都很多地方都不合理, 例如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由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 必須開庭進行再審。但是, 有很多抗訴案件其實案件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了, 當事人僅僅是對法律適用的問題存在爭議, 若檢察院根據這個理由進行抗訴, 就必須開庭再審, 事實上這種問題僅僅通過法律條文的選擇與解釋就能解決, 完全沒有必要再次開庭, 這使人力、物力、財力、精力能都受到了極大的浪費。此外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對一審做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這很容易致使一審的再審案件因沒有終結其訴訟程序而引發新一輪的上訴, 使案件長時間得不到處理, 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

( 三) 再審次數、時間無明確限制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于當事人、法院以及檢察院對于案件申請再審的次數以及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 本意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給當事人做夠的時間、機會去行使申訴的權利, 是為了體現司法的公正性。但是這也帶來很多弊端, 例如因為案件不能及時做出決斷, 這會使與案件相關的社會關系在很長時間內得不到穩定, 此外還會當事人為了不履行生效判決而濫用申訴權, 對司法資源造成很大的浪費。

三、完善民事再審程序的具體構想

在民事訴訟制度中民事再審程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因為它不僅能穩定民事訴訟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還可以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與權威, 體現著我國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 因此建立完善的民事再審程序十分必要。以下就對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提出具體的構想。

( 一) 限制、規范再審程序啟動主體

限制、規范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 可以從以下幾點做起:

第一, 取消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由于法院依職權再審違反了司法的中立性以及被動性, 也不符法院合訴審分離的原則, 這種制度也受到許多學者的詬病, 這種制度的存在本身就不合理。此外, 取消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的制度不會對當事人的訴訟途徑構成影響, 因為當事人本身也具有申請再審的權力。

第二, 對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進行規范制約。對于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的制度有保留的必要性, 但還需對其進行規范制約。在檢察院對案件進行抗訴啟動的再審時要對案件進行判斷, 對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不應由檢察院進行抗訴, 檢察院進行抗訴的案件應該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或有損司法公眾公正的錯誤裁判。

第三, 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的順序進行規范。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的順序進行規范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再審的申請, 致使案件重復立案、審查, 浪費司法資源。這項規定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對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之前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抗訴, 即當事人可以想象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 若得到了法院的救濟就沒必要在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只有當事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時, 當事人才能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 二) 合理規劃程序運作

從再審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出發, 對合理規劃再審程序運作提出以下兩點的建議。第一, 賦予法院對特定抗訴案件進行審查的權利。為規范民事再審程序, 應該賦予法院對于抗訴案件的審查權, 通過審查對于抗訴理由成立的案件進行開庭再審, 依法駁回抗訴理由不成立的案件, 這樣可以是審判權與抗訴權之間相互制約, 有效地提高了抗訴的有效性以及嚴肅性。第二, 實施再審案件一審終審的制度。為解決當事人重復申請再審, 提到再審的工作效率, 可以實施再審案件一審終審的制度, 此外為了保證再審案件的審判質量, 原則上應該進行二審的程序, 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但是對于案件清晰只有法律問題的案件可以在庭下解決。

( 三) 確立再審案件預收費制度

由于再審案件的受益人通常是當事人, 而按鍵啟動再審會有訴訟成本的付出, 因此在啟動再審程序時, 可以要求當事人先預付訴訟費, 若當事人拒絕繳納訴訟費, 法院則可以不予受理。而訴訟費最終由誰來擔負則要通過再審案件的最終結果來判定, 如果再審的最終結果表明是由于原審法院的錯誤造成的, 法院則要把當事人預付的訴訟費退還。通過建立再審案件預收費制度, 可以有效的解決當事人濫用抗訴程序的問題。

四、總結

民事再審程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民事再審程序可以穩定民事訴訟程序、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與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 我們應該積極修改現行民事再審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探索完事民事再審程序的方法。

摘要:民事再審程序是一項特殊的程序, 它獨立于一審和二審程序之外, 它的設立是為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判中出現的錯誤進行糾正, 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它是一種具有監督性和救濟性的案件審判制度, 不是案件的必經程序。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程度影響著法院訴訟活動的公正與否, 但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就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做了簡單的探討。

關鍵詞:中國,民事再審程序,完善

參考文獻

[1] 趙曉麗.論我國民事再審程序之完善[D].中國政法大學, 2003.

[2] 謝紹靜.論中國民事再審程序之再完善[J].學理論, 2010, 33:166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4篇

民事再審第一審程序開庭提要

一、預備(由書記員主持)

(一)開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檢查是否已張貼開庭公告,未張貼的予以張貼。

(二)與案件主審人共同擬定參加本案訴訟人員詳細清單。

(三)開庭當日提前通知值庭法警值庭。通知并指導各訴訟參加人、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分別準確入座。

(四)宣布法庭紀律(詳見“附件一”)。

(五)查明各訴訟參加人(抗訴再審的包括出庭檢察員)是否到庭及其身份,抗訴檢察員如未到庭應及時報告審判長。{分別按[抗訴再審的]出庭檢察人員姓名及職務,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再審追加的被告、再審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審查,以下內容記入筆錄,有關材料(原件)尚未提交的要求其提交并核對后收入卷宗}。

公民(自然人)姓名、別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從業單位及身份、戶籍地、常住地、聯系電話號碼。

法人、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地,要求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行業許可證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身份證明書)、聯系電話號碼。

法定代理人 [或共同訴訟的訴訟代表人]:【審查內容同公民當事人并問明與被代理人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代表人訴訟委托書】。

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律師的律師資格證書,并將其證書號記入筆錄或收取提供的復印件入卷。對其他代理人審查內容同法定代理人)。 【注意檢查各方訴訟參加人是否全部審查完畢】。

(六)向各當事人收回開庭傳票,檢查并相應調整出庭人員不適當的座位。

(七)告知各訴訟參加人(并交由法警轉遞)交換查閱其他訴訟參加人身份、資格證明與代理手續材料(審查后由法警負責收回入卷)。

(八)詢問各當事人要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提出證人出庭申請的當事人法庭書面提供出庭證人名單,并注明證人所能證實問題的目錄。

(九)通知所有證人退出法庭(到證人室)等候。

(十)起立宣布: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入座。

(十一)(保持起立)宣布:全體坐下。請審判長宣布開庭。

二、開庭(以下至第八節及第十節均由審判長主持) 敲擊法槌,并宣布:現在開庭。 ×××人民法院原審(××××)×民×初字第×××號原告××ׄ„與被告××ׄ„(案由)×ׄ„一案,于20××年××月××日依法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以×檢民行抗字[20××]第××號民事抗訴書,向××××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級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

(二)監字第××號函指定(令)本院對本案再審【根據原審××ׄ„的依法申請;根據本院復查,并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再字第×號裁定立案再審本案?!颈景冈賹徚甘芾砗?本院根據(抗訴)××××(再審××××、原審×××)„„的申請(或本院依職權)追加××ׄ„為再審被告(追加××ׄ„為再審第三人)參加本案再審訴訟】。

本院審判監督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按照第一審再審程序(第1次)開庭審理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與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等人××糾紛一案。

現在請各當事人自行申報本案依法是否具有應當不公開審理或者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法定事由, 否則法庭將依法實行公開審理(暫停等候)。

本案未發現不公開審理的法定事由【或本案因涉及„„(不公開審理的法定事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 法庭決定實行公開(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

三、核對出庭訴訟有關人員

(抗訴再審的先核對出庭檢察人員的姓名、職務) 現在核對訴訟參加人和訴訟參與人。

(一)(點名式)檢查各訴訟參加人本人到庭情況。(訴訟參加人回答內容逐一記入筆錄。下同)。

(二)各委托代理人公開申明自己的代理權限。

(三)詢問各訴訟參加人對自己以及對應當出庭與實際出庭的其他當事人、代理人(對代理律師只審查律師職業證書與授權委托書)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以及與其參加訴訟的身份、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手續等情況是否持有異議。 【對其他有關情況出現異議的,當庭核實予以糾正。當庭不能核實,但不影響案件開庭審理的,宣布法庭對該異議將以閉庭后核實的情況為準;影響案件開庭審理的,宣布休庭,可以確定重新開庭日期的,宣布定于×月××日重新開庭,或當即送達重新開庭的傳票,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p>

(四)經當庭審查核對, 【抗訴檢察人員×××、×××】、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再審追加的被告„„【(××代表人×××)、××代理人××ׄ„】、再審追加的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井斒氯?bdquo;„(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未出庭,但已授予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對于本案爭議的實體處分權,依法不屬缺席】。 【抗訴機關未派員出庭或者當事人缺席情況的處理詳見“附件二”】

【抗訴機關不派員出庭或者當事人不到庭依法構成缺席,或者申訴人申請撤回抗訴情況評議結果的宣告詳見“附件三”】

到庭檢察人員,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與法律地位均合法, 必要的身份證明(委托授權及代理手續)均已完備在卷,本案可以繼續開庭。

【因依法缺席審判宣告恢復開庭時,書記員宣布全體入座,審判長敲擊法槌, 宣布繼續開庭?!?/p>

四、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等 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以及翻譯人、鑒定人、勘驗人】名單。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二款(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2條、第5條)規定, 本案由×××人民法院×級( 級)法官(審判員)×××與×級( 級)法官(××××員)×××、×級( 級)法官(××××員)×××組成合議庭, 由×××擔任審判長,×××擔任書記員?!?times;×××人民檢察院指派(委托)„„×××、×××出庭抗訴。(此外, 本案由„„擔任翻譯人、„„擔任鑒定人、„„擔任勘驗人)】。 現在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詳見“附件四”)

【以下逐一詢問本案所有當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再審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再審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注意回查有否被遺漏征詢回避意見的當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 【抗訴機關有否回避意見?】

【如有當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申請回避, 或者抗訴機關提出回避意見,審判長問明回避理由(指令記入筆錄),宣布休庭××分鐘,并敲擊法槌?!?恢復開庭時,敲擊法槌,宣布繼續開庭。對于申請回避理由依法成立決定回避的,宣布××ׄ„申請回避理由合法,本案依法延期審理。(宣告重新開庭的時間、地點或當庭簽發開庭傳票。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對于申請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請,(因„„)理由不成立,決定駁回回避申請。×××如果不服駁回決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申請復議期間,本案不停止審理】。 【抗訴再審的,宣布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法庭宣讀本院再審裁定書。

以下分別按照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調解階段、宣告判決或者庭審小結階段進行。

五、法庭調查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法庭宣讀本案裁定被中止執行的原審生效裁判文書。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進行再審調查。法庭再審調查著重查明(包括抗訴內容在內的)與本案爭議有關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銷的)原審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實,庭審調查階段各訴訟參加人無須發表評論性意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提供的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法律要求,依法應當屬于新的證據,限于庭審舉證階段舉證完畢。庭審進入辯論階段后,非因證實當事人先前無法預見的有關爭議,并經法庭指定或允許所提供的證據外,法庭不再接納證據材料或者證人證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第十條以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一)查明本案爭點(由到庭當事人逐一發表訴訟主張)。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再審申請人宣讀再審申請書,原審原告宣讀起訴狀】。

2、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答辯。

3、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答辯。

4、再審追加的被告陳述,并對申訴人【再審申請人】、被申訴人【被申請人(或對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請求分別提出答辯。

5、再審追加的第三人陳述, 并分別對申訴人【再審申請人】、被申訴人【被申請人(或對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審追加的被告的請求分別提出答辯。 【回查有否被遺漏提示發表訴辯主張的當事人?!?/p>

【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 并分別征求各當事人的意見?!?/p>

(二)當庭舉證。庭前證據交換階段已經提供經對方當事人審查的證據,不重復提供、交換。

1、各方當事人分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令舉證人出示、宣讀證據原件, 并對提供的證據簽名后交給法庭。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復印件的,由當事人注明原件所在處, 再由審判人員、書記員與原件核對簽名后入卷,原件滅失的,記明滅失原因及時間。)。

2、當事人(代理人)交換審查對方(及同一方其他)當事人當庭提供的新的證據。

(三)質證。

1、當事人提供的書證質證 (1)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再審追加的被告及再審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書證材料,包括是否屬于新的證據及其所有疑點, 相互發問、解答。

(2)詢問各方當庭是否還有新的書證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書證,要求舉證人簽名后仍按以上步驟質證)。

2、當事人申請的人證質證

詢問各方是否申請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質證(有出庭質證申請的詳見“附件五”)。

3、法庭依職權調取的證據質證

法庭出示依職權調取的書證、物證,宣讀證詞、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當事人分別對法庭宣讀的證據等書面材料簡單表示是否認可。

4、各當事人、代理人對尚未明確的有關事實依次相互發問或補充陳述(提示對于辯論意見留待辯論階段集中發表)。

5、法庭詢問當事人(并向各方當事人核實!)本案必須進一步了解明確的有關事實(案件承辦法官詢問, 審判長及合議庭其他成員詢問)。

(四)調查結論。

1、歸納當事人共認的證據及案件事實。指明經當庭質證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著重強調在辯論階段需要辯明的案件有關問題。

2、宣布庭審調查結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質證的證人等人員解除等候。

六、法庭辯論 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進行辯論。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辯論階段著重闡明再審提供的證據依法是否屬于新的證據,各自闡明對本案存有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認定或者應當予以否定的理由,對無爭議事實的性質區分與各方當事人在本案糾紛中是非過錯的認定意見, 各自提出解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司法解釋的名稱與所適用規定的具體條、款、項、目, 各自具體提出本案當事人應當分別承擔的權利義務的建議。以下由到庭當事人、代理人根據法庭提示逐一辯論發言。

1、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或××代表人)辯論發言 (××代理人辯論發言)

2、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或××代表人)辯論發言 (××代理人辯論發言)

3、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或××代表人)辯論發言 (××代理人辯論發言)

4、再審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辯論發言 (××代理人辯論發言)

5、再審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辯論發言 (××代理人辯論發言)

6、【回查有否被遺漏提示辯論發言的當事人、代理人】。

7、【歸納總結辯論焦點】法庭歸納總結各方辯論的焦點如下:

8、互相辯論。

針對以上需要相互明確的問題,現在各方當事人互相辯論(視情宣布每次發言時間為×分鐘)。發言之前應報經審判長許可,并且不得重復發言內容。

9、【根據案件爭議的實際需要, 確定是否增加互相辯論的輪次并重新提示辯論重點】。(視情宣布每次發言時間)。

10、辯論終結。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最后意見僅限于各當事人本人或者已由當事人授予享有本案實體權利處分權的代理人發表。當事人發表最后意見只須各自講明本案應當作出的具體裁判結果,無須重復訴訟理由(按各方當事人逐一征詢)。

七、法庭調解 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 進行調解。調解就是法庭主持協商解決訴訟爭議。在合法的前提下,各當事人可以自愿放棄或者減少自己的民事權利, 可以自愿增加或者變通增加自己的民事義務。依法送達的《民事調解書》或者當事人即時清結達成的調解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當事人出于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出于和解糾紛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在其后的訴訟中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1、詢問各方是否接受調解(若各方均表示接受調解,宣布當庭調解;若雙方矛盾尖銳易激化,則宣布分別談話調解)。

【調解中誠懇、具體、分別地指明各當事人在本案糾紛中是非責任的性質及其過錯主次、程度輕重,依法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具體指明各當事人應綜合考慮可以原諒對方當事人的事實及理由。提出解決本案糾紛最必要、最適宜、盡可能帶有選擇性的方案,征詢各當事人意見或者交由當事人磋商決定。同時認真尊重、考慮當事人重新提出的合法意見與合理要求,對調解方案予以調整或修改。如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當即簽訂調解協議】。

2、調解成立的,確定并宣布領取調解書或相關裁判文書日期。

3、調解不成立的,宣告不成立事實及其爭執焦點。

4、對于原審涉及人身關系(離婚糾紛、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應作特別告知(詳見“附件六”)。

5、(問是否聽清了?)

6、【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

八、休庭合議(宣布休庭××分鐘,敲擊法槌)

九、繼續開庭【由審判長與書記員分別主持】

1、書記員宣布全體坐下。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布繼續開庭。

2、當庭宣判的,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宣告判決。

3、審判長宣告判決。

4、宣判完畢后敲擊法槌,并宣布請全體人員坐下。

5、審判長告知當事人于10日內(即×月×日)領取判決書,并告知判決詳細內容以判決書為準。

6、【定期宣判的,審判長進行庭審小結。即簡述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的案件有關事實,闡明當事人爭執焦點,講評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及法庭對證據認定意見。宣布本案定期宣判,告知定于×月×日宣判;或者告知宣判日期以傳票傳喚日期為準。需要延期審理的,宣告重新開庭的原因、時間、地點,各當事人在下次開庭前必須負責辦理的手續、提供的證據,否則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宣告重新開庭日期(或者當即送達重新開庭的傳票)】。

7、【對特定的人身關系案件告知本提要第七節第4項特別告知事項,并詢問是否聽清了?】。

8、審判長宣布當庭核對筆錄、簽名。

9、書記員當即宣讀、核對開庭筆錄并交當事人簽名(首先交付具有依法被羈押而尚未解除羈押的當事人簽名)。

10、告知未簽名的訴訟參加人依法最遲應當于5日內閱對筆錄并簽名, 否則視為拒絕簽名, 自負相應法律后果。

11、指令代理律師提交(或5日內提交)代理詞。

12、合議庭成員當即對開庭筆錄、合議庭筆錄簽名。

13、審判長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十、退庭(由書記員主持宣布)

1、【具有依法被羈押當事人的】執庭法警押解被羈押人退庭。

2、請合議庭成員退庭。

3、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4、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5、再審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6、再審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7、其他人員退庭。(結束) 附件一 法庭紀律

現在宣布以下法庭紀律:

1、法庭內全體人員關閉所有無線電通訊工具中的聲音開關,按照自己出庭的身份準確入座。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旁聽的其他人不得旁聽庭審。請有關人員指導、扶助上列人員立即退出法庭。

3、在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時, 或者在審判長宣告判決時, 法庭內除擔任庭審的書記員和因身體情況不得起立者外, 均應當起立。

4、庭審開始后聽從審判長指揮, 遵守法庭秩序。

5、旁聽人員當庭不得主動插話或者發言、提問, 有意見可在閉庭后提出;被法庭問話時自動起立回答, 答完自動坐下。所有人員當庭不準喧嘩、議論,不準吸煙、酗酒、吃零食,不準隨意走動,不準鼓掌、呼口號,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6、在庭一切活動和訴訟用語應當合法、文明,話語音量適當。

7、法警及時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為,對不聽勸告的,可以責令退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10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人,包括具有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的行為的個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責任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附件二

抗訴機關不派員出庭或者當事人缺席情況的處理

抗訴案件的抗訴機關出庭人員未到庭,或者當事人【含依法應當出庭訴訟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下同)】依法構成缺席,或者申訴人申請撤回抗訴情況的休庭評議

1、【非抗訴案件的當事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的,宣布:經當庭審查核對,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或再審雙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或到庭后中途退庭】?,F在休庭評議, 休庭××分鐘(敲擊法槌)。

2、抗訴案件的抗訴機關經本院依法提前通知而不派員出庭,或者申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或抗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未到庭(或者申訴人擅自中途退庭)的,宣布:經本院依法通知,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申訴人×××(雙方當事人)„„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申訴人×××(雙方當事人)„„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 現在休庭評議, 休庭××分鐘(敲擊法槌)。

3、申訴人未到庭或者當庭申請撤回抗訴,或者申訴人庭前申請撤回抗訴而抗訴機關尚未決定是否同意撤回抗訴的,詢問:抗訴機關是否同意撤回抗訴?

抗訴機關不同意撤回抗訴的問明原因,抗訴機關要求臨時休庭的,宣布休庭××分鐘(敲擊法槌)。 【下轉附件三】 附件三

當事人或者抗訴機關未到庭依法構成缺席,或者申訴人申請撤回抗訴情況 評議結果的宣告

恢復開庭時,書記員宣布全體入座,審判長敲擊法槌, 宣布繼續開庭。

1、當事人有未到庭而依法應當缺席審判的,宣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簡要說明傳票送達情況和缺席審理的原因),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或者第130條】規定, 本案依法缺席審判,現在繼續審理(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四節)。

2、決定按撤回抗訴處理的宣布終結再審裁定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審判長宣布:經依法傳喚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抗訴雙方當事人均不到庭;經本院依法通知,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 且本院亦未發現原審判決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號通知印發的《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四項第20目[第18目]的規定, 本案按撤回抗訴申請[撤回抗訴]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審[2003]11號通知印發的《關于審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幾個具體程序問題的意見》第(×)項規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一、終結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與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關于本院(××××)×民×初字第(×××)號„„一案的再審訴訟。

二、恢復本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敲擊法槌)【當即送達裁定書?;蛘咝迹阂陨喜枚?本院定于(10日內)×月××日依法送達裁定書】。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

3、按申請再審人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的, (書記員宣布繼續開庭,全體起立)審判長宣布: 再審申請人××ׄ„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或者)未依法提出正當理由【或以„„(事由)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的行為構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構成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定,決定對本案按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依照„„規定, 本院裁定如下:(參照上列終結抗訴再審裁定的裁定結果選定裁定內容)。 (敲擊法槌)【當即送達裁定書?;蛘咝迹阂陨喜枚?本院定于(10日內)×月××日依法送達裁定書】。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

4、各種原因再審案件決定延期審理的,宣布本案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未到庭的原因不明, 是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核實【或本案是否按撤回抗訴(撤回抗訴申請、撤回再審申請)處理需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 定于×月××日重新開庭(視情當即送達重新開庭傳票)。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九節第8項)。 附件四

再審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案件第一審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權利義務是:

(一)屬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申訴人【再審申請人】有保留或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權利;

2、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有堅持或者放棄、部分放棄再審或原審訴訟請求的權利;

3、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保留或者放棄原審已提起的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屬于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第三人除外);

3、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收集、提供新的證據的權利;

6、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7、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8、進行辯論的權利;

9、請求調解的權利;

10、自行和解的權利;

11、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的權利;

12、提起上訴的權利(法院未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除外)。

(三)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第一、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 第

二、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第三、必須依法承擔舉證責任,包括逾期舉證導致舉證失權的法律責任; 第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涉案訴訟參加人、訴訟參與人或有關工作人員; 第

五、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各當事人、代理人對以上訴訟權利義務是否聽清了?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四節詢問當事人回避事項之前) 附件五

民事訴訟再審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 當庭質證程序

1、宣布:傳喚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到庭接受詢問 【依次按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被申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再審追加的被告、再審追加的第三人的提名申請以及法庭決定的傳喚出庭接受質證人員名單順序,個別傳喚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或勘驗人員到庭】。

2、向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或勘驗人員告知民事訴訟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今天開庭審理本院原審原告××ׄ„與被告××ׄ„(第三人××ׄ„)××一案,你因„„作為本案„„人,法庭依法傳喚你到庭接受詢問。 向法庭如實作證不被打擊報復是公民受國家保護的法定權利;全部提供自己所知的本案真實情況或者相關專業知識、相關科學結論是作為案件知情公民的法定義務,故意作偽證將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被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3、個別詢問接受質證人員

(1)申請質證人員出庭的當事人、代理人依次詢問。 (2)其他當事人、代理人依次詢問。 (3)法庭詢問。

(4)接受質證人員在庭審筆錄(本人證言頁)簽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證人室繼續等候作證)。

4、接受質證人員當庭對質

(1)法庭詢問宣布:傳喚證人【專業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與××人××ׄ„共同到庭接受詢問。

(2)非申請質證人員出庭的當事人、代理人依次詢問。 (3)申請質證人員出庭的當事人、代理人依次詢問。

(4)接受對質人員在庭審筆錄(本人證言頁)簽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證人室繼續等候作證)。

(其后步驟轉至本提要第五節第

(三)項第4目) 附件六

原審涉及人身關系糾紛案件的特別告知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5篇

(一) 申訴規定的籠統化

所謂申訴, 是指當事人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和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這種請求, 與起訴和上訴必然引起訴訟程序不同, 它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 只是再審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 是司法機關發現錯判案件的一條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6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 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 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 用通知駁回申請。”這里僅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進行審查并對審查后所作的兩種處理結果, 但對審查應遵循哪些具體程序未作規定, 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同, 暗箱操作, 缺乏約束, 侵犯了案件當事人的知情權, 缺少透明度。導致了當事人反復申訴和司法機關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 啟動民事再審程序主體的多元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不僅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程序, 而且同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對法院的終審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程序主體的多元化, 是導致法院裁決沒有司法權威和再審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

對于法院而言:1、法院作為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有違訴訟的本質特征, 違背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原則。訴訟的本質特征是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 法院居于其中、踞于其上, 以一種消極中立的態度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裁判。居中裁判和不告不理應成為現代的文明訴訟應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再審程序也是審判程序, 法院主動開啟再審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觸犯了當事人對訴的處分權, 使法官的中立性受到影響, 先入為主與主觀預斷的存在可能使法院的再審裁判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 使其公信力受到質疑。2、法院應當遵循法院判決的即判力, 維護其穩定性。判決一經作出, 既標志著實體問題的解決, 也標志著程序審理的結束。受判決約束的當事人和不受判決約束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都應當尊重和樹立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法院更應帶頭維護。而由法院來啟動再審程序容易使得公眾對于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喪失。眾所周知, 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喪失將是非??膳碌? 它直接影響司法公正這一終極目標。3、再審作為一種糾錯程序, 由原審法院自己否定自己在實踐中不僅不現實, 也違反了“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正義原則。

對于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而言:1、啟動再審程序具有隨意性, 不管抗訴機關抗訴的對錯, 一經提出, 法院必須再審。按現行法的規定, 此種抗訴權實質上是賦予了檢察機關中止民事判決效力和再一次啟動訴訟程序的權力, 即該種權力是不受制約的權力, 很有可能出現權力的濫用, 這種權力濫用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卻是巨大的, 即造成了審判的重復性和不嚴肅性, 既浪費了審判資源, 影響了法院審判的權威性。2、從民事抗訴提起的主體而言, 檢察機關主動提出抗訴, 違背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原則。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而檢察機關只要認為需要提出抗訴, 任何時候都可以中止生效民事判決的執行、再一次啟動再審訴訟程序。3、在審判實務中, 檢察機關為了在抗訴中達到勝訴的目的, 會主動行使公權力收集證據、調查證人等, 并在再審庭審中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其理由是只有這樣才能糾正法院證據事實認定等方面的錯誤, 充分發揮起監督職能。這等于說, 檢察院是一方當事人利益的代表, 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 成了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 這對于對方當事人是極其不平等的。

(三) 時限規定不明確

檢察院抗訴再審和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無時限規定, 使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民事再審制度, 實際上是為了保證訴訟公正而設立的一種救濟程序。由于我國現行的民事再審制度是本著“實事求是, 有錯必糾”的指導思想而設立的, 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謂的“實體公正”而忽視法院裁判的穩定性, 使民事法律關系總是處于不穩定狀態。尤其是民訴法對檢察院抗訴發動再審和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無時間限制, 它們可以憑借職權在幾年、十幾年, 甚至更長的時間內對某個案件提出抗訴再審或主動決定再審??梢粋€案件裁判多年后又進行再審, 經常出現物逝人非, 取證、質證等都很困難, 往往使法院陷入尷尬境地。實踐證明, 不斷改變的裁判給民事訴訟制度造成的損害不亞于不公正的裁判。同時, 時限規定的不明確也不符合我們追求司法效率的目標。

二、對改革啟動再審程序規定的一點設想

民事訴訟活動是對已經經過的事件進行證明, 并作出判斷的一個過程。訴訟是要受到一定時間、空間、證明方法、訴訟成本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限制, 不可能無止境地去探求某個案件的所謂客觀真實, 否則, 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會長久地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勢必會嚴重地危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所以, 筆者認為, 對于民事再審制度的啟動應該做如下改進:

(一) 對于當事人申訴的程序規定詳細化,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特別是對法院收到申訴申請后進行審查立案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 取消各級法院對于啟動民事再審案件的權利, 使得法

院在案件的處理中真正處于一種中立地位, 以更好的維護司法的權威。

(三) 設立民事抗訴制度新方式, 嚴格限制檢察院提起抗訴

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條件, 即由公權力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案件僅限制在該類案件損害國家、集體或案外人的利益的案件, 其他案件由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訴, 通過申訴程序加以解決。

(四) 提起再審案件均需要在時間和次數上進行限制, 杜絕無休止的訴訟, 保證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法院再審程序范文第6篇

對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監督進行分離的法理基礎首先在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種再審啟動主體:當事人、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權能在于訴權, 而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可以對錯案啟動再審程序, 檢察機關因在享有檢察監督權而可以抗訴方式啟動再審。因再審啟動的依據不同而致其性質、目的和功能存在著差異, 相應的, 則需要區分不同主體啟動再審程序的次序先后以及時間限制和具體事由。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區分此三種不同主體而將其統一置于檢察監督一章顯然是悖于真理的。因為基于訴權和檢察監督權是毫無關系的, 訴權是私權而檢察監督則是法律賦予國家機關的公權力, 這兩種程序啟動方式存在著質的差別。

訴權是指公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其他人發生爭議后將糾紛訴諸法院請求法院進行裁決的權利。訴權是國家對公民進行司法救濟的義務, 因此現代國家多將訴權作為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來進行保障以彰顯訴權的重要性。訴權作為一種概括性的權利, 可以具體體現為當事人所享有的多種訴訟權利, 比如起訴權, 答辯權, 質證權, 上訴權以及申請再審權等多種具體的訴訟權利。概括地說訴權是指裁判請求權, 既將爭議訴諸法院和請求法院公正審理的權利。

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權的行使及審判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扮演的作用應該是怎樣, 主要有兩種作用, 第一種訴訟職能, 第二種為監督職能。[1]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否應該承擔訴訟職能, 我國學界的說法不一, 而大陸法系的德國和英美法系的美國檢察機關則在婚姻家庭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有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做法。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具有訴訟職能學界存在爭議, 這種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我國和西方國家檢察機關的性質差異。在再審程序中檢察機關的職能一方面是指對審判權的監督, 另一方面則是指對當事人權利的救濟性監督。

二、現行立法的不足之處

如前所述, 既然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和檢察機關提起的檢察監督程序基礎不同, 那么現行民事訴訟立法將能夠啟動再審程序的三種主體既當事人、法院、檢察院置于審判監督程序一章必然存在著如下矛盾之處:

首先, 能夠啟動糾錯程序的三種主體中不應該有法院?,F行法律規定了院長、上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 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法院作為裁判的做出者, 應當受到裁判的既判力的約束, 不能輕易否定自己已經做出的裁判, 如果裁判存在錯誤, 應當由受裁判約束的雙方當事人來監督。法院是裁判機構, 享有的是審判權, 無論如何是無法從審判權中引申出來監督裁判的權力。若賦予法院對其審判糾錯的權力, 一方面有可能使法院無法盡職盡責的對糾紛居中裁判, 另一方面則有損裁判的穩定性并損害當事人的處分權。因此應當取消法院再審程序啟動權。

其次, 審判監督程序一章不適當地概括了再審程序?!睹袷略V訟法》第十二章為審判監督程序, 這一章主要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檢察院抗訴的事由、抗訴的管轄法院等抗訴的程序和享有的職權以及法院自己發起審判監督程序等等, 但是檢察院的抗訴最終引起的是再審程序, 所以, 從大體上看, 本章的主要內容是再審程序,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是按照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的順序編排的。所以審判監督程序一章實為再審程序, 而真正的審判監督程序則在我國尚未建立。所以, 應當在立法上增加再審程序一章, 并且將現行的審判監督程序中再審程序的內容置于再審程序一章, 并構建獨立的審判監督程序, 以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系的特色。

第三, 將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和檢察機關抗訴事由混同。2012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并未對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事由進行區分, 而是將二者的事由做了相同的規定, 這種沒有區分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抗訴再審背后的權能的做法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規律, 也造成了現實中的混亂做法, 當事人可以基于審判權的違法行使申請再審, 而檢察機關基于證據錯誤也可以申請再審, 雖然上述兩種情形都可能導致法院裁判的錯誤, 但是訴權只能達到監督審判權的目的無論如何都是不能制約審判權的, 當事人是不能以審判權的違法行使而以訴權發動再審的。檢察監督權是公權力, 因此對于因證據緣由而導致的裁判錯誤而由公權力啟動再審程序是對當事人之間私權的侵犯, 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2]

三、對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分離

(一) 從時間維度對兩種程序分離

當事人基于訴權的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基于檢察監督權啟動的再審程序首先在時間維度上可以進行分離。從時間維度上進行區分又可以細分為許多方面:首先, 出現再審事由后當事人和檢察機關啟動再審程序的時間。再審程序是法院判決生效后自己發現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認為原審程序中存在著違法行為而對原審爭議的重新審理, 進入再審程序的裁判有被更改或者撤銷的危險。如果一個裁判做出后長時間處于不穩定狀態, 隨時有被更改、被撤銷的危險, 那么很難想象不確定的判決能得到社會的遵守, 長此以往, 不僅生效裁判的權威無法得到強化和保證, 也會因此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判決的既判力, 因此再審程序關系著法院裁判的權威和判決的既判力。規定合理的程序啟動時間可以促使當事人以及檢察機關積極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以發現再審事由后六個月為宜。檢察機關基于檢察監督權的再審則應當區分具體事由, 對于救濟性監督應當適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督察性監督因是對法官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的監督, 因此對于督察性監督則應以兩年為宜。

其次, 合理界定檢察機關監督的程序環節。劃定檢察監督的時間范圍既要保障檢察機關檢察監督權的正確行使以使審判權始終運行在正確的軌道之上, 又要避免檢察機關過多的對訴訟進行干預進而保障審判權在訴訟中能獨立的行使和當事人的私權。對于救濟性監督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置程序, 以救濟當事人的權利為主要目的, 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申請事由即應給予救濟, 因此不存在程序范圍問題。對于督察性監督則存在確定時間范圍的問題, 督察性監督主要作用在于對審判權的監督, 使法官的行為始終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訴訟開始前由于無法官和其他人員公權力行為的參與因此在訴訟開始前則不需要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行為主要集中于訴訟進行中, 因此檢察監督權的作用范圍理應在此范圍之內。在訴訟進行中, 檢察監督權行使的作用在于對審判權的制約而非代行審判權職責范圍內的情事, 具體如何監督在下文詳述。在訴訟結束后的執行階段, 因有執行權的行使因此也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二) 在監督事由方面進行區分

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 在內容上, 再審事由可使訴訟在效力上歸于無效和可撤銷[3]。世界各國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分為兩類:一是程序違法;二是實體認定錯誤。如德國學者將再審分為無效之訴和回復之訴。無效之訴是訴訟在程序上嚴重違法而使程序失去應有效力。主要限于以下幾類嚴重程序違法: (1) 合議庭組成不合法; (2) 回避不適當 (3) 代理手續不合法; (4) 審判人員徇私舞弊。日本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重要事項漏判”、“與在前確定判決沖突”情形是因為同樣實在訴訟效力上有缺陷, “重要事項漏判”是應審理而未審理, 應在同一訴訟中解決不能重新起訴;“判決沖突”是后一判決和前一判決相沖突, 是對判決既判力的違反。因此, 它們在一定意義上使得訴訟歸于無效?;貜椭V是指訴訟程序應當重新回到辯論程序之前。其原因在于程序中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欺詐或者對程序存在誤解。再審制度的功能一方面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 該錯誤主要在于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 而該錯誤主要是由于法官受到一方當事人的欺詐。正是由于訴訟中欺詐、誤解等情形的存在, 致使判決受到了錯誤的引導, 因而有必要重新作出裁判。

從再審事由的原因看,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由于發現了新的證據、事實, 根據這些新的證據和事實而判定法院的裁判結果違法或者訴訟程序嚴重違法而使得訴訟無效或者可撤銷。再審因當事人發現新證據而啟動, 啟動再審的訴權和一審的訴權在功能上不具有同一性, 它是因為當事人在程序終結后發現了或出現了新的證據而啟動, 因此, 再審之訴在我國的構建必不可少。它在本質上是對原審程序中錯誤的糾正而不是對程序中公權力行使的監督, 程序之所以啟動是因為新的情況和證據的出現致使原審裁判有對當事人不公的危險, 而必須給予當事人新的權利救濟。因此, 再審程序是對原審程序中錯誤的補救, 一種回復后的“續審”, 一種“原來程序的繼續”。[4]

對于檢察機關基于檢察監督權而引起的再審程序, 其事由則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不同。一般而言, 我國檢察權的權能只要包括以下幾項:公訴權、訴訟監督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要為訴訟監督權, 在一些涉及公益的案件中可能會有公訴權。民事訴訟主要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行為和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推進訴訟的進行, 并且受到處分原則和獨立審判原則以及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支配, 因此在檢察監督權介入訴訟后必然導致訴訟等腰三角結構的變化, 檢察監督權作為公權力, 在介入民事訴訟之后, 其主要作用在于監督審判權而非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所以, 從作用的主體和范圍而言, 其主要監督的是審判權而非當事人的訴權。從檢察監督權作用的對象和主體來看, 是對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及審判程序的監督, 而不涉及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等私權利的監督;從內容上看, 是糾正因審判權違法行使而導致的法院的裁判錯誤, 而非其他諸如法官認識能力等局限而導致的裁判錯誤。

參考文獻

[1]湯維建.挑戰與應對: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的新發展[J].法學家, 2010 (3) .

[2]李浩.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 1999 (3) .

[3]江偉.檢察監督權在民事訴訟中的行使[J].人民檢察, 2005 (9) .

[4]何岸.論司法改革與民事檢察監督[J].人民司法, 2001 (3) .

[5]湯維建.建立民事抗訴制約機制應當遵循的若干原則[J].檢察日報, 2007 (5) .

[6]杜睿哲.目的論視域中檢察監督權與訴權的關系[J].西北師大學報, 201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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