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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檢監察思考論文

2022-04-24

今天小編給大家找來了《法院紀檢監察思考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內容摘要:職務犯罪的查辦工作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艱巨任務,需要更多的心血灌注和力量聚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探索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辦案機制新模式,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是刑事法治建設的關鍵一環。

法院紀檢監察思考論文 篇1: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探析

摘要: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面臨著極大的挑戰,諸如信訪的工作壓力并未隨著信訪問題的解決而減輕;信訪手段與方式并未適應信訪形式增加的需要;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并未滿足工作任務的要求。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在于:信訪制度仍不完善,信訪雙方信息不對等,地方信訪的環境較差。若要解決信訪工作之中的問題,就要提升基層信訪工作隊伍的能力水準,加強信訪內容綜合分析處理工作,推動建立并完善信訪工作協作機制這三個方面的工作。

關鍵詞:基層;監察;信訪工作;問題;對策

1.前言

如今,優化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意義重大?;鶎蛹o檢監察信訪工作對國家的政策的實行、社會主義的建設都有著深遠影響,對中國共產黨黨組織的監督、完善以及反貪污反腐敗工作都起著推動作用。

2.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2.1信訪的工作壓力并未隨著信訪問題的解決而減輕

最近以來,中國各地基層的紀檢監察部門通過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有效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獲得了社會各部門的普遍稱贊。但是,信訪部門所接受的信訪總量并沒有隨工作的開展而下降,而且仍然未解決信訪內容雷同、職能外信訪、越級信訪問題逐漸增多的趨勢。一方面,由于各基層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定期監察,聯合監察,提前監察等處理策略,及時發現和處理了大批群眾所反映的問題和矛盾。所以,群眾們向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的問題反映率總體波動相對較小,但仍處于居高不下的狀況。另一方面,即使各基層紀檢監察機關不斷向群眾宣傳依法信訪的觀念,但群眾的越級上訪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因越級上訪造成的負面影響,采用了多種手段去控制群眾的無序信訪,維持信訪工作的秩序。但是,有序信訪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上訪亂象依然存在。

2.2信訪手段與方式并未適應信訪形式增加的需要

半個世紀以來,國家的監察及信訪制度趨于合理,但群眾進行信訪舉報的形式與手段并未隨著制度的發展不斷更新。首先,群眾信訪的形式與手段受到限制。在實際運作中,群眾的信訪難度較小,沒有像法律程序一樣繁雜的手續。無論群眾采用何種方式信訪舉報,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就要對這些信息進行記錄和處理。且信訪程序本身的管理相對松懈,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再加上落后的理念影響,就會導致信訪程序的運作會出現各類問題。其次,某些群眾不了解合理信訪的手段,因此造成了不少的信訪亂象,產生了各種非正常信訪行為,為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增添了難度。

2.3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并未滿足工作任務的要求

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推動了國家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產生了各種社會難題。群眾采用信訪的手段不斷向政府反映問題,進而為相對應的職能部門和機關帶來了較大壓力。一方面,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職能模糊,導致收到的信訪舉報數量上升,增添了工作難度。使得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處于不利的情況。另一方面,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能力較差,工作人員工作熱情不足。且在落后思想的影響下,多數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輕視監察工作,貶低自身工作攜帶的價值。進而導致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存在感不足,造成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不足、專業水平低的情況。

3.加強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對策

3.1提升基層信訪工作隊伍的能力水準

負責基層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工作人員要提升自身的思想覺悟、工作能力以及法律意識,以此適應當今社會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發展。首先,必須提高基層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覺悟?;鶎蛹o檢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始終要為人民服務,集中力量解決群眾的矛盾,維護人民利益。其次,必須加基層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鶎蛹o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需適應新工作環境的要求,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改善自身工作方法,加強自身工作效率和水平。并做好私下的群眾工作,引導群眾正確、合法地參與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最后,必須加深基層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在基層紀檢監察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中建立合理的監督約束體系,強化對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教育。使得工作人員遵守法規,崇尚法治,提高自身的思想純潔性和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能力。對違法違規的人員,絕不推諉,嚴肅處理。借此來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工作水準。綜上,強化基層信訪工作隊伍的建設,不僅能夠加強基層監察信訪機關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還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要求,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因此,加強紀檢監察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建設,是必需且必要的。

3.2加強信訪內容綜合分析處理工作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機關需對大量的信訪內容進行分類鑒別,需要建立合理的研究篩選機制,從眾多信訪內容中提取出能夠推動基層紀檢監察工作進行的有效信息。并在有效時間內盡快推動信訪信息分析處理,采用信息分析論證會等不同手段,掌握一段時期內信訪內容及數量的規律變化。對某一時期、某一地區或某一專業內信訪較多的內容進行重點分析,借分析內容提煉群眾共同關注的要點。并在此分析內容上科學合理地預測今后可能出現的問題,超前處理解決,抑制不良情況發生。在節假日、特殊活動期間,更要提前進行群眾信訪問題的科學分析,提前預防處理。從根本上解決腐敗等社會問題,為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同時減輕各基層紀檢監察信訪機關工作的壓力,為今后的工作決策提供合理的工作方法。

3.3推動建立并完善信訪工作協作機制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機關工作效率有限,因此會導致信訪工作中存在問題。那么,就應尋找與其他機關部門的協作優勢,構建更高效的協作工作機制。在困難問題的處理上,與其他機關協作的處理效率會更高。日常的工作處理中,基層紀檢監察信訪機關應和當地的法院、公安等能夠有效協作的部門認真溝通,來處理難度較高的信訪內容。其他工作內容相近的部門,可與其相互進行信息交換共享,提前預知情況發展變化,特殊時機進行合作?;鶎有旁L機關要合理利用自身優勢,促進工作的開展,與其他部門建立健全的信訪工作協作機制,深挖群眾信訪內容表達的問題,為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提供參考支持。

4.結束語

當今環境下,基層紀檢監察信訪機關的工作仍存在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基層的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要采用相應的方法,推動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正常運行,提高工作質量,為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實踐提供經驗和借鑒。

參考文獻

[1]張書源. 新時期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思考[J]. 時代金融(中旬),2018(8):260-261.

[2]余彬. 對農村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思考[J]. 農民致富之友,2013(16):7-7.

[3]李惠敏. 對基層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思考[J]. 勝利油田黨校學報,2009,22(1):85-86.

[4]張剛.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J]. 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2021(27):212-213.

[5]鄭紹軍.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J]. 勝利油田職工大學學報,2007,21(2):16-17.

[6]熊高輝.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 化工管理,2015(25):96.

作者簡介:王從勤,出生于1975年5月,女,漢,安徽利辛,本科學歷,現有職稱:助理經濟師 助理政工師,主要從事紀檢工作。

作者:王從勤

法院紀檢監察思考論文 篇2:

提升懲治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的思考

內容摘要:職務犯罪的查辦工作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艱巨任務,需要更多的心血灌注和力量聚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探索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辦案機制新模式,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是刑事法治建設的關鍵一環。

關鍵詞:職務犯罪 聯合辦案機制 檢察聯絡員 紀檢監察機關

我國在打擊職務犯罪方面已形成以紀檢監察機關抓源頭,從黨紀方面遏制職務犯罪發生勢態;檢察機關抓懲治,警示教育職務犯罪高發群體;社會輿論抓導向,全民抵制職務犯罪的集黨政紀處罰、法律制裁、輿論監督為一體的健全體系。在查辦職務犯罪力量日益壯大的今天,檢察機關如何提升查辦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非常值得探討。

一、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傳統聯合辦案機制

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辦理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主要采取兩種模式,即獨立調查模式和聯合調查模式。獨立調查模式顧名思義就是指由紀檢監察機關獨立組成調查組,對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辦理;聯合調查模式即是指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導,會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組成調查組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的模式。如果查出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則通常在調查后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下面筆者主要分析闡述聯合調查模式中紀檢機關與檢察院聯合辦案機制。

按照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監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合作配合的暫行規定》、1988年11月21日頒布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系制度的通知》和1989年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紀律檢查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互相提供有關案件資料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聯合調查模式下建立了聯合辦案機制。該機制“以取證主體合法性”理論為基礎,即收集、獲取證據主體限于司法人員,其他機關或個人均不具備取證主體資格,其所獲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直接作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1]。因此,對于涉嫌職務犯罪的違紀違規案件,必須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調取相關證據,這表明聯合辦案機制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案件移送機制

案件移送機制即紀檢檢察機關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時發現該案件可能構成職務犯罪的,向檢察院移送并啟動司法程序的制度。案件移送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核實移送,主要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為是否繼續調查提供依據。如發現被調查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則移送檢察機關決定是否進行偵查;如不成案則需退回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第二階段是移送。該階段是在違紀違規立案后,調查相關違紀違規事實,獲取證據,為行政處罰提供依據。在該階段發現被調查行為涉嫌職務犯罪則應將先期調查材料一并移送。第三階段是終了移送,指在違紀違規行為調查終了并給予被調查人相應處罰后,將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相關材料移送至檢察機關。案件移送后,檢察機關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是否立案等情況,對被查對象需予以行政處罰的仍可作出處罰。

(二)聯席會議制度

近些年,不少地方的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都建有執紀執法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例如,2012年平涼市紀委與平涼市人民檢察院以平紀發〔2012〕51號通知印發了《平涼市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配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暫行規定》,主要規定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合辦案等內容。而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系制度的通知》要求,聯席會議制度應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工作經驗交流、辦案情況通報;二是研究相關政策、法律;三是研究重大案件查處。這一機制有效地將兩機關聯系起來,對于階段性地查處職務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三)介入支持工作機制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系制度的通知》規定,“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對經濟犯罪與黨紀政紀問題交織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協調辦案”。據此,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但由于在介入案件時,該案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檢察人員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處于協調、輔助地位。

二、聯合辦案機制面臨的挑戰

(一)調查取證方面的挑戰

《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到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為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和懲治職務犯罪提高了便利,打破了“取證主體合法性理論”,擴大了職務犯罪的取證主體,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同時對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證據的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由于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因此無法提取一些重要物證,否則律師在庭審中可能對取證程序的正當性提出質疑;再如,在調查制作言詞證據時,缺少權利義務告知、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等程序,導致言詞證據出現瑕疵。

(二)辦案方式面臨的挑戰

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調查違紀違規案件時的辦案方式主要是“雙規”、“雙指”?!半p規”是指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一般用于黨員;“雙指”即指由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組織措施,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一般用于非黨員。這種辦案方式有利于就被調查人設置“環境真空”,促使其反省自身問題,如實盡快地交待所涉違紀違規問題,但是也極容易出現變相羈押被調查人的現象,使被調查人基本合法權利受到威脅。這與《刑事訴訟法》倡導的尊重與保障人權理念背道而馳,所取得的證據在庭審中極有可能因為證據取得不合法而被排除。如何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背景下正確適用“雙規”、“雙指”是一大挑戰。

不難看出,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傳統的聯合辦案機制已然不能適應《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有必要對兩機關聯合辦案機制予以重構,從而提升查辦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三、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辦案機制的優化

《刑事訴訟法》的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人權保障理念。刑事訴訟法是一部查辦案件的程序法,更是一部保障人權的“小憲法”?!缎淌略V訟法》第52條的規定將紀檢監察工作與刑事訴訟活動緊緊地聯系到了一起,使我國紀檢監察工作得到了基本法層面的有力保障,對踐行“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拒腐防變必須警鐘長鳴”的要求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實現紀檢監察機關與刑事訴訟活動的無縫對接,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樹立人權保障理念的同時,建立與檢察機關協作辦案長效機制。檢察機關作為查辦職務犯罪的主要力量也應及時與紀檢監察機關達成協作機制,使檢察機關在這一合作領域的查辦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快速提高,從而推動檢察工作不斷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優化聯合辦案機制,以適應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要求。

(一)設立駐紀檢監察機關聯絡員制度

長久以來,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席會議機制是兩機關進行聯合調查辦案的主要合作方式,但其本身具有階段性和特定性,而查辦案件是一個長期性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已不能滿足實施《刑事訴訟法》的需要。筆者認為,兩機關應通過協商由檢察機關派檢察員作為聯絡員常駐紀檢監察機關,形成長效聯絡機制。檢察聯絡員不單單只是增強雙方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的聯系,還應具有以下幾個重要職能。第一,參與紀檢監察機關對查辦案件的初步核實工作,其主要任務是核實查辦案件是否有構成職務犯罪的可能性。如構成職務犯罪則將該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如需繼續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檢察聯絡員應提出立案建議并及時向檢察機關匯報,啟動立案程序,同時協助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取證。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構成職務犯罪的案件因為非法律原因而未受到追訴的情形。第二,在啟動立案程序由紀檢監察機關繼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取證,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如對物證的搜查調取,可由檢察聯絡員匯報至檢察機關后,開據搜查證等相關法律文書,配合紀檢監察機關行動。第三,立案后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協助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對立案后由紀檢監察機關繼續調查的案件,檢察聯絡員及時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震懾被調查人以突破其心理防線,同時也可避免因“雙規”、“雙指”引起超期羈押現象。如《刑事訴訟法》第73條授權檢察機關在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后,可對重大疑難復雜賄賂犯罪嫌疑人指定監視居住。第四,在立案后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中,檢察聯絡員全程參與案件調查,可根據偵查職務犯罪的要求和特點對調查方向、方式等提出相應意見建議。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檢察聯絡員可通過直接書面的形式向其所駐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另一種是向其所屬檢察機關反映后,由該檢察機關向上級檢察機關匯報,由上級檢察機關同本院駐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聯絡員進行協調、溝通,從而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

(二)檢察機關刑事處罰與紀檢監察機關行政處罰 “雙罰制”的完善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前,我國就已經建立了對職務犯罪被調查人的“雙罰制”,即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人進行行政處罰,同時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對涉嫌職務犯罪調查人進行法律制裁。但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特別是立案后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檢察機關全程參與并提起公訴的案件如何處罰,是否可以以行政處罰折抵刑事處罰等問題都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兩者不能折抵。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主要涉及剝奪人的財產、自由、生命及政治權利,而紀檢監察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公務員法》規定的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開除黨籍及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兩種處罰方式、內容、性質截然不同。普通公民受到的行政處罰大多不限制人身自由或財產,完全可以由刑事處罰折抵;而對于職務犯罪人來說,雖然其行為都危害我們黨紀國法所保護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由于處罰內容性質不同,我們應繼續執行“雙罰制”,這也是對我國職務犯罪“雙罰制”的完善。

(三)建立紀檢監察機關全程參與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在立案后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提供證據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如果出現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紀檢監察機關人員就是出庭說明問題情況的“其他人員”。紀檢監察機關要一改以往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后不再管的做法,尤其是在聯合辦案機制下,建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訴訟制度,將聯合辦案機制向縱深擴展,囊括審查、起訴及庭審環節是大勢所趨。當然這里要注意的是,紀檢監察機關要控制參與程度,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以公訴人審查為主,對可能出現的證據合法性疑問,要通過檢察聯絡員及時銜接反饋,從而進一步補充證據材料,既保證證據合法,又確保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如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應派員出庭說明情況。

職務犯罪查辦工作是一個任重道遠的艱巨任務,需要更多心血灌注和力量聚集?!缎淌略V訟法為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建立新的辦案機制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強化了我國查辦職務犯罪活動的力量,同時也對聯合辦案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對于具有豐富查辦職務犯罪經驗和較高法律素養的檢察機關來說,如何通過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合作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法治化水平,實現紀檢監察工作與刑事訴訟程序“雙豐收”是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課題。

注釋:

[1]萬毅:《取證主體合法理論批判》,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5期。

作者:蘇亞君

法院紀檢監察思考論文 篇3:

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制度的思考

摘 要: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反腐敗的治本之策在制度建設。信訪舉報作為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其制度建設尤為重要。本文對現有信訪舉報受理制度的制度價值、主體條件、受理范圍等進行了梳理和思考。

關鍵詞: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制度;受理范圍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反腐敗斗爭要標本兼治,以治標為治本贏得時間,以制度建設來解決治本的問題。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制度的完善必將為反腐敗斗爭提供有力保障。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的制度已漸成體系,本文擬就其中關于受理的制度進行梳理,并對相關問題的思考進行闡述。

一、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信訪舉報就是群眾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對黨員、黨組織或者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的活動。通過信訪舉報受理制度的調整,在這一過程中舉報人、被舉報人和紀檢監察機關三方形成以下關系:(一)被舉報人實施違紀違法行為,這是信訪舉報活動發生的前提條件;(二)舉報人的檢舉、控告、申訴行為激活了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程序,但這一行為并不邏輯地產生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效果;(三)紀檢監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信訪舉報進行受理,從而正式啟動整個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程序。

在這個關系鏈中,有以下三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信訪舉報工作具有政治性和準司法性的雙重屬性。一方面,通過解決信訪問題,使各種違紀問題得到查處,不正之風問題得到糾正,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得到解決,信訪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通過篩選、加工、整理信訪反映的各種情況和問題,為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和部署工作的參考依據。信訪舉報工作以監督、執紀、問責的方式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據此,信訪舉報的受理應當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

(二)信訪舉報受理權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權力,作為紀律檢查權和行政監察權下一位階的子權力,與調查權、建議權、督促權等權力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就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的查辦程序而言,信訪舉報被受理后,紀檢監察機關才能對問題線索做進一步的處置,通過初步核實、談話函詢等方式進行初步調查,發現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才能進入立案程序。不難看出,信訪舉報的受理事關群眾反映的問題線索能否進入案件查辦部門的視野,受理權的行使應當受到監督和制約。

(三)紀檢監察機關對信訪舉報的受理不同于法院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我國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即只要當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訴狀,法院一律接收,極大的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而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的受理更接近于立案審查制,但是目前還缺乏有效而完備的制度約束和程序要求,使得各級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對群眾的來信來訪是否受理在判斷尺度上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

二、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主體的條件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屬于紀律檢查工作范疇,一部分屬于行政監察工作范疇。這就導致了關于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主體條件的規定,散見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條例》(以下簡稱《控申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1996年1月19日)等法規文件局面,目前尚無一部完整的法規制度對此做出系統的規定。

(一)舉報人的條件——誰可以反映問題?

信訪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雖然《憲法》并沒有“信訪”二字的記載,但是根據紀檢監察制度中對檢舉、控告、申訴的規定,可以在1982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中找到權利依據。[1]學者普遍認為“信訪權”是《憲法》第41條所賦予公民權利的次生權利。舉報人通過揭發、檢舉、控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監督權力運行,實現權利救濟。信訪舉報既然是一種權利,那么非經法律明文規定予以排除,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濫為干預或者禁止?!吨醒爰o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第二條也表明了對這一權利的認可和保護,第二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檢舉、控告人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笨梢哉f,現行紀檢監察規范沒有對舉報人的資格條件做出限制性規定。信訪舉報人不必須是違紀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對信訪舉報人的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做出要求。

同時,現行紀檢監察規范對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也沒有限制,可以采取實名舉報,也可以采取匿名舉報;可以個人舉報,也可以集體舉報;可以逐級舉報,也可以越級舉報。但是,根據《關于依紀依法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鼓勵和引導群眾署實名舉報和逐級舉報。

(二)被舉報人的條件——反映誰的問題?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是對黨組織、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的重要渠道。這是由我國黨內監督與行政監察合一的監督體制決定的?,F行紀檢監察規范對信訪舉報中被舉報人的條件要求,首先是身份適格,即被舉報人應當是黨組織、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黨員和黨組織的身份是十分容易明確的,這里的行政監察對象包括:(一)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3]。(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3]。其次,被舉報人應當是被認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一是黨員或黨組織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二是黨員或黨組織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三是黨員或黨組織其他敗壞黨風的行為[4];四是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2]。身份條件和行為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作為被舉報人被檢舉和控告。

三、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范圍的條件

實踐中,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多種多樣。世事現象本身紛繁復雜,舉報人表述也各具特色。有做事實描述的,有做大量價值判斷的,有宣泄情緒的,也有兼而有之的。并不是所有的群眾反映都要予以受理,除了前述信訪舉報的當事人要符合條件外,對反映的問題也要做出判斷、篩選,從而確定哪一個問題是屬于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的范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哪些問題?有三個主要文件做了規定: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三條:紀律檢查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這一文件對受理范圍的規定有兩個特點:一是過于概括,不便于操作。比如,“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問題,僅2014年5月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辦案常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手冊》[5]就收錄了111個文件,并在《編輯說明》中特別說明“重點收錄基礎性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規定”、“為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對于保密和限定發放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本書未予收錄”。這本手冊只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辦案工作常用法規制度的匯編已達111個,還有沒有編入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辦案之外的其它法規文件及紀檢監察工作以外黨的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等大量黨內法規文件,可見紀檢監察工作法規文件之多。二是過于抽象,不便于把握。比如,“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問題,路線、方針、政策都是十分抽象的政治概念,每一個概念都有廣闊的歷史背景、不斷發展的內涵及層層延伸的次級概念。在受理信訪舉報的工作實踐中,用以衡量具體的甚至是現象性的舉報問題時缺乏具體而明確的標準。筆者認為,這一條規定可以作為原則性規定,應當再通過列舉等方式對受理事項或受理事項的特征做出補充規定,從而便于受理工作的開展。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十條: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1.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2.屬上一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3.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4.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5.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屬下一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這一文件規定的邏輯結構仍然是“行為主體+違紀問題”。但是什么是違紀問題?什么是可以作為案件來受理的違紀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第九條規定了“違紀問題”的定義。第九條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不難看出,違紀問題應具備三個特征:第一,違紀性,即被舉報人的行為違反了黨紀國法;第二,危害性,即被舉報人的行為危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第三,應受懲罰性,即被舉報人的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第九條規定是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從宏觀上描述了什么是違紀問題。隨后在分則中對具體違紀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從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方面規定了每一個錯誤的成立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六條: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這一規定對行政監察類信訪舉報的受理范圍限定為“違反行政紀律”。那么,行政紀律具體指哪些紀律?目前,尚無系統文件規定?!缎姓O察法》第十八條雖然沒有具體明確何為行政紀律,但是對監察范圍做了進一步限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也就是說,行政監察所涉及的行政紀律事關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政和效能情況。

[ 參 考 文 獻 ]

[1]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J].法學研究,2004(3):6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9月7日).

[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1993年8月22日).

[5]中央紀委法規室: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辦案常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手冊[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4.

作者:李一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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