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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

2023-09-23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1篇

關于征求考勤等制度意見的通知

各巡查組:

為進一步規范大隊內部管理,穩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深入扎實地開展作風整頓,根據支隊要求和部署,結合大隊實際,研究和擬定了大隊考勤、住勤管理制度。為保證制度合法有效,現向大家征求意見,請各組盡快組織隊員學習討論,于8月25日前將意見歸納匯總報綜合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考勤管理制度(試行)

2、住勤管理制度(試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考勤管理制度(試行)

一、全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星期

六、日和夜班執勤人員不簽到。

二、簽到分上、下午的上、下班四個時段,具體時間為上午8:20以前和11:50以后,下午為上班前10分鐘和下班前10分鐘,過時一律不準補簽。因公不能簽到,須向考勤管理人說明情況,由管理人注明事由。

三、考勤簽到由組負責人負責實施和管理。遲于規定上班簽到時間30分鐘以內的視為遲到,30分鐘以上的視為半天曠工;早于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以內的一律視為早退,30分鐘以上的視為半天曠工。

四、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批準的請假手續。一天以內(含一天)由組負責人批準;一天以上(含三天)由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大隊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由組負責人、大隊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支隊領導批準同意,請假人須將批準的請假條交各組負責人存檔備查。按時歸隊后必須向各組負責人報告銷假,超時按曠工處理。

五、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立即向組負責人和大隊負責人電話匯報,經同意后,按病、事假考勤。歸隊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未補辦手續和超時的按曠工處理。

六、一般情況下,路政員在接班前兩小時和值勤期間不

得請假,特殊情況須按照程序報經領導批準。

七、經批準的調班不視為請假,按正常休假考勤。休假期間,接到大隊命令,應及時按要求完成任務或返回大隊,若因特殊情況可能延誤時間或無法完成命令的,須向領導說明事由,并征得同意,否則,按曠工處理。

八、考勤考核規定:

1、考勤考核每日10分,月底計算考勤率【考勤率=個人得分÷滿分(月大310分,月平280分)×100﹪】??记诼?00﹪的為優秀,95﹪以上的為良好,90﹪以上的為合格,90﹪以下的為不合格,80﹪以下的為差等。

2、因病、因事請假的每半天扣1分、扣除5元工資;遲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罰款20元;曠工的每半天扣5分、罰款50元;半天內既遲到、早退又曠工的,按曠工處理。

3、每月獎勵考勤優秀者220元、良好100元;罰款不合格者100元、差等者220元。

4、對半年內曠工累計超過三天的人員,報請支隊調離本大隊。

八、考勤每月經大隊負責人審核后,交大隊綜合管理員一份歸檔,各巡查組留存和張榜公布一份。

九、其他未盡事宜,按支隊相關制度執行。

十、本制度由蚌寧路政大隊負責解釋。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大隊全體會議決定修改。

十一、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住勤管理制度(試行)

一、工作日期間,全員實行24小時住勤制。行政班為星期一至星期四,巡查班為上班期間。

二、大隊負責提供隊員的辦公、住宿用房及所需的公共用品、設施。不能滿足條件的,不得要求住勤。

三、因私事或疾病需要離開駐地,須向組負責人遞交離隊申請,報告事由和預計用時,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組負責人離隊須向大隊負責人報告,征得同意后方可離開。確認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的,須重新報告并征得同意,超出當天范圍的,按請假規定辦理。節假日期間用電話短信方式申請,正常上班后補辦書面申請。

四、因私事或疾病不能住勤的,須向組負責人遞交申請,報告事由,經批準后方可離開。組負責人不能住勤的,須向大隊負責人報告,征得同意后方可離開。節假日期間用電話短信方式申請,正常上班后補辦書面申請。

五、住勤期間,所有人員手機應隨身攜帶,并保持24小時開機。

六、住勤期間,應自覺嚴格遵守大隊內務管理制度。

七、住勤考核規定:

1、住勤考核由組負責人負責實施和管理。每月公布得分并存檔。

2、住勤考核每日5分,月底計算住勤率【住勤率=個人

得分÷滿分(月大155分,月平140分)×100﹪】。住勤率100﹪的為優秀,95﹪以上的為良好,90﹪以上的為合格,90﹪以下的為不合格,80﹪以下的為差等。

3、獎懲辦法:優秀檔次的,每人每月獎勵150元;良好的,獎勵5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月罰款50元;差等的,罰款150元。

4、經批準的離隊,超出規定時間2小時以內返回,未報告的,每次扣1分;超出規定時間4小時以內返回,未報告的,每次扣2分,罰款10元;超出規定時間4小時以上返回,未報告的,每次扣3分,罰款20元;未經批準的離隊按曠工處理。

5、經批準的不住勤,每次扣2分,罰款20元;未經批準的不住勤按曠工處理。

6、其他未盡事宜,按支隊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蚌寧路政大隊負責解釋。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大隊全體會議決定修改。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2篇

作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05〕52號)的規定,為落實省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制定了《2009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檢查工作方案》),現予印發實施。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按照《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緊組織有關部門完成2009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自查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前將自查工作報告呈報國務院,并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三部局將對各地自查工作進行抽查。各地對于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措施整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附件:2009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9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要求,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堅守 18億畝耕地“紅線”,特制定2009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調查條例》。

(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

二、組織機構

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統計局(以下簡稱三部局)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在國土資源部設辦公室,負責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等日常工作。

三、檢查內容和要求

根據國發〔2006〕31號和國辦發〔2005〕52號文件規定,要重點對以下工作進行檢查,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農業、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填寫附件1-8表,要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通過國土資源部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將電子數據在線報送國土資源部。

(一)耕地保有量變化情況。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2009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檢查各省(區、市)2009耕地面積變化情況,重點檢查災害損毀、建設占用、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情況,并對凈增減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二)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檢查2009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重點檢查2009建設占用、生態退耕、綠色通道建設、農業結構調整或其他原因減少基本農田情況;檢查補劃基本農田情況,包括補劃的地類、面積、區位和質量情況。對基本農田凈增減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在保增長保紅線行動中做好擴大內需項目用地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9〕48號)要求,檢查2009省級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情況,特別是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包括規劃調整的次數、批準機關、項目性質、涉及的土地面積、地類、區位、備案情況等。對調整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四)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依據2009年土地利用計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及2009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重點檢查2009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執行情況,包括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安排使用情況,實際建設占用耕地情況。對當年超計劃批地和用地情況作出分析說明。檢查補充耕地計劃完成情況,重點核實2009年實際補充耕地情況,包括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簡稱“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以及社會資金用于補充耕地情況,并對未完成補充耕地計劃情況和有關資金安排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五)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依據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重點檢查2009完成法定占補平衡任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掛鉤、先補后占,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情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情況。

(六)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情況。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有關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的規定,重點檢查現有耕地、基本農田建設情況,包括現有耕地及基本農田整理規模及比例、損毀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復墾面積及復墾率等;依據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與評定結果和耕地地力評價成果,考核調整補劃基本農田的等級變化、補充耕地及質量建設和保護情況、耕地地力建設、耕地質量監測及相關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

(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開展及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重點檢查省級政府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方面完善制度、實施考核、落實獎懲,以及省級政府與地市級政府分解指標、簽訂責任書等情況,包括將耕地保護目標納入各級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土地違法違規政府領導干部問責制等情況。檢查2008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檢查基本農田上圖等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四、檢查步驟

(一)省(區、市)自查。各省(區、市)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

內2009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自查工作,向國務院呈報書面報告,并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

(二)三部局抽查。三部局以日常監管情況為基礎,結合各省(區、市)自查情況,研究確定抽查的重點地區,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

(三)綜合評價。三部局根據各省(區、市)自查情況、三部局抽查情況和日常監管情況,按3∶3∶4的權重,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分。

(四)向國務院報告。三部局匯總檢查情況,對全國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作綜合評價,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綜合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形成2009檢查報告呈報國務院。

(五)落實整改工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情況檢查與綜合評價結果將反饋給省級人民政府。三部局將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存在突出問題的省份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督促省級人民政府落實整改情況,并向國土資源部報告。

五、檢查結果的處理

對于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在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給予獎勵,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于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糾正,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酌情扣減下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整改不力的地區,由國家土地總督察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3篇

現將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的通知》(衛辦發〔2012〕4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夺t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整合、細化了有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要求和規定,是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對于進一步規范醫務人員從業行為、推進衛生行風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貫徹執行《行為規范》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探索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二、組織學習,全員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全員學習《行為規范》的內容和要求,結合“三好一滿意”、醫療質量萬里行和創先爭優等活動開展,針對管理人員、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醫技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等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切實做到人人參加學習、人人知曉內容、人人執行規范,確保覆蓋面達到100%。

三、抓好貫徹,強化落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行為規范》的貫徹落實工作,將落實情況與醫療機構的校驗管理、等級評審和醫務人員的考核、醫德考評、醫師定期考核、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鉤,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抓好學習貫徹《行為規范》的同時,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不斷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的醫務人員,各醫療機構要按照《行為規范》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嚴肅處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4篇

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指導財政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效率,我部對《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行政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托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產生。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政府采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十一)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其他。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委托評審文件;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委托評審文件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復(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七)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復(批轉)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并下達委托評審任務,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系;

(四)審核批復(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

(七)按規定向接受委托任務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具體格式見附件);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機構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財政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并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復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并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未經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十)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經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準,因評審業務需要,評審人員可以向與項目建設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相關情況,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銀行帳戶資金情況。

相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查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評審意見的批復和處理決定,作為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托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相應扣減委托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將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故意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托業務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屬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及相關文件,制定財政投資評審內部操作辦法、內部控制與評審風險管理辦法、評審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辦法、評審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投資評審質量管理技術崗位職責等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頒布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同時廢止。

附:

建設項目投資評審報告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指導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和管理,我部組織編寫了《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可在http://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司。

聯系人:

亞太建設科技信息研究院 陳永

電話:010-88386086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李果、劉言正、陳新

電話:010-58934022

附件: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

(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1年9月

前言

《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是在“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子課題《村鎮住宅建設技術政策研究》成果基礎上通過專家研討、征求各省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并經修改、完善后成稿的。

農村住房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農村住房大約在7~8億平方米,而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這種巨大建設量還將持續。目前,農村住房建設為改善農民的生活條件發揮了很好作用,但住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如無規則盲目建設或不按規劃建設;無設計或缺乏科學的設計或照搬城市住房設計理念;材料施工無檢查監督,工程質量無保證等問題,造成土地、材料、能源、資金的嚴重浪費和住房功能得不到應有保證。目前,雖然各省市出臺了一些“標準”、“條例”、“要點”和“辦法”,但有的深度不夠,有的內容不夠全面,有的因客觀形勢的發展而需要修編。在這種背景下,為了農村住房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一個全面反映農村住房規劃、設計、建設以及管理機制的技術政策,作為各省市主管部門,進行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的內容包括總則、村鎮規劃、住房設計、建筑節能、防災減災、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配套實施和環境建設,以及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等,各地可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目錄

一、總則

二、村鎮規劃

三、住房設計

四、建筑節能

五、防災減災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七、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

八、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1、本政策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從我國農村住房建設現狀出發,闡明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的基本原則和技術途徑,可作為各省(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2、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據“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和建設節能省地型住房的要求,引導農民建設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節能省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

3、本政策中的農村(村鎮),指村莊和集鎮。村莊,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集鎮,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4、農村住房建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農民主體,政府引導。農民是住房建設的主體,必須尊重民意,充分調動農民建設美好家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居住區(聚居點)的規劃設計、房屋選址、土地調整、資助政策及建筑施工、建材選購、質量管理、工程驗收等各個環節都要依法進行并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了解,請群眾監督,打造群眾滿意工程。

各級政府要建立正確的政績觀,量力而行,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作用。要統籌規劃、統籌資源、統籌資金,整合并捆綁使用各種扶持“三農”的資金和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帶動作用,并根據相關法規與規范的要求,加強對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保證農村住房的建設質量。

(2)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我國農村不僅與城鎮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在不同地區農村之間在地理氣候條件、自然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傳統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在農村住房建設中必須針對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技術措施。城鎮和其它地區農村的好經驗可以借鑒,但不能盲目照搬。

(3)體現特色。農村住房具有不同于城市的鄉土特色,而且不同地區農村住房之間還存在著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這些要求在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設計、材料選用、施工工藝等方面均應予以體現,以建設全面體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的農村住房。

二、村鎮規劃

5、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必須先行。農村住房建設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原則,逐步使農村傳統的無序建設模式轉向規劃——設計——建設的科學的有序軌道。

6、科學合理編制村莊和集鎮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既要科學、合理、適當超前,又要符合當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切實對農村住房建設、村容村貌整治和農村近遠期建設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為此,應著重做到以下幾點:

(1)村鎮定性和定位要準確。定性和定位是指規劃對象相互區別的屬性。在規劃中村鎮均應確定性質,明確定位。定性和定位要緊緊圍繞農業增產、農民增收這一主題;

(2)合理確定村莊和集鎮規模。村莊、集鎮規模要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確定,適當減少分散、偏遠聚居點,引導散居農戶和村落向集鎮或中心村集中,實現人居環境的改善和生活質量的提高;

(3)規劃重點要突出。要優先解決農民最關心、對農民最直接、最切實的利益問題,如發展生產、改善生產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以規劃為手段落到實處;

(4)規劃布局要優化。要通過優化規劃布局將村莊的建筑、道路、水體、場地、綠化等要素有機整合,為農民創造一個良好的人居環境;

(5)規劃特色要鮮明。在規劃層面要精心塑造不同地區村莊、集鎮特色和文化內涵,避免“千村一面”。

7、不同類型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對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農民生活習慣、資源和歷史狀況等條件,可對村莊和集鎮采取整治擴建、保護及新建等不同的規劃對策:

(1)整治擴建型,指有一定的集聚規模和基礎設施,較好的居住環境及交通條件,便于組織生產,對風景名勝、文物古跡、礦產資源等不構成影響的村莊和集鎮。這類居民點是農村居民點規劃的主體,要在原有基礎上改建擴建。改擴建中要妥善處理新區、舊區的關系,合理延續原有村莊和集鎮空間格局,充分利用和完善現有設施,發掘舊區的土地潛力,避免建設的無序蔓延,進一步提高設施水平和環境質量,同時要綜合考慮交通、市政、用地和環境四大要素。

(2)保護型與控制型:保護型指具有歷史價值和傳統風貌的村莊、集鎮。這類村莊、集鎮應作為歷史文化遺產整體保護,要在規劃中劃分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協調發展區。在核心保護區范圍內,一般不得新建房屋,以保持原有風貌,對于保護建筑的內部,可在不傷及主體結構情況下進行改造以適應現代生活??刂菩痛迩f指位于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或行、滯洪區內的不需要搬遷或目前無條件搬遷的村莊,這類村莊要控制其發展規模,限制建設用地。

(3)新建型與遷并型:新建型指由于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需規劃建設新村(如大型水庫移民)。整村異地新建應充分論證,聽取民意,慎重決策。這類村鎮要妥善選址,確保安全,尊重民意并結合實際制定建設標準。新建居民點功能分區要合理,設施要配套,用地要集約節約,與自然環境要協調,創造濃郁田園特色和優美人居環境。遷并型指規模過小分散、居住條件惡劣,如嚴重缺水,交通不便,受地質災害和洪災等威脅或對風景名勝、文物古跡、礦產資源等構成影響的村莊。村莊遷并應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對于該類遷并型村莊除危房的維修外,應停止一切基礎設施、建筑物的新建和改擴建。

(4)城鎮郊型: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和集鎮納入城鎮統籌規劃;臨近城鎮而不在其規劃區內的村莊和集鎮應依據城鎮規劃要求和產業發展需要,可通過政策扶持,運用市場機制,實行綜合開發,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

8、重視住房建設用地規劃

(1)住房建設用地選址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具有適宜的安全衛生條件和建設條件,避開洪水淹沒、風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地段;避開自然保護區、地下采空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以及文物埋藏區。同時,住房建設用地應布置在大氣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與生產勞動地點聯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擾;位于丘陵和山區時,應優先選用向陽坡和通風良好的地段。 (2)住房建設用地應按照村鎮用地布局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鄰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進行規劃;根據不同的住戶需求和住房類型,宜相對集中布置。

(3)住房的布置應根據氣候、用地條件和使用要求,確定建筑的標準、類型、層數、朝向、間距、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和空間環境,同時應符合所在省(區)市規定的住房用地面積標準和容積率指標,以及朝向和日照間距系數并滿足自然通風要求。

9、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原則。村鎮建設用地規模應根據人口規模和相關標準,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合理確定,杜絕不切實際的超前規劃;規劃空間布局要嚴格貫徹節約用地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原則,嚴禁超標占地;用地布局要緊湊,在建筑群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潛力,充分利用村鎮中廢棄閑置土地;在符合衛生、安全的條件下,嚴格控制宅基地,因地制宜地適當縮小建筑間距,提高建筑密度。

10、突出鄉土風情、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1)充分保護和利用所在地區的山水資源。山區農村可充分利用地形起伏變化的特點,采取靈活布局方式,形成獨特景觀。濱水農村可充分利用河流、坑塘、水渠及其岸線,通過規劃手段形成獨特的濱水景觀,使農村與水環境和諧共生。

(2)歷史文化遺存豐厚的農村,應對歷史文化底蘊作出評估,提出對有價值的民居、街巷、歷史遺跡的保護原則和措施。要特別重視保護整體歷史環境和傳統風貌。

(3)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要重視保護特色民居、民俗風情和特色文化,并通過規劃整合,形成特色鮮明的民族鄉土景觀。

(4)村莊和集鎮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風格和色彩基調要體現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居傳統和自然風貌等特色,形成獨具一格的建筑景觀。

11、強化規劃編制與實施的監管力度

(1)保障規劃的良好質量。首先,要建立規劃管理與專業人員的培訓制度。對從事新農村建設的政府相關管理人員和相關農村干部進行有關規劃編制與實施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他們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專業規劃設計人員的培訓制度,使其適應農村規劃設計任務要求;其次,在培訓的基礎上,對參與村鎮規劃設計人員的執業資格和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嚴格管理;第三,編制規劃前要對村鎮的產業發展、農民收入、社會文化,以及農民承受能力、國家投入能力和社會支持潛力進行調研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目標和要求。

(2)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強化規劃的法律地位。規劃一經批準,即具法律效力,要嚴格按照規劃組織實施,杜絕不按規劃建設和無規劃盲目建設現象。

(3)制定與完善村鎮規劃法規體系,為實施監管提供法規依據。要建立與完善村鎮規劃的實施管理體制與機制;制定與完善村鎮規劃標準;制定與完善規劃編制審批、修改程序;建立健全按規劃實施的技術法規體系。

(4)積極推行規劃實施管理改革與創新。要強化規劃的嚴肅性,嚴格其調整的法定程序;嚴格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審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等取代選址程序;鄉鎮政府投資項目應公示資金來源,嚴查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建立規劃公示聽證制度,重視村民對規劃建設的參與作用,強化規劃實施的村民監督。

三、住房設計

12、農村住房設計要堅持適用、安全、經濟、美觀原則。“適用”是指符合當地經濟水平和生活習慣,滿足生活、生產和文化等多種家居活動的功能要求;“安全”是指住房要合理選址,其建筑結構要具有較好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以保證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經濟”是指在滿足功能使用要求、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盡量降低造價,節約投資;“美觀”是指在適用、安全、經濟條件下,體現傳統文化、鄉土氣息、地方特色與民族特色,滿足公眾的審美要求。

13、貫徹“一戶一宅”政策,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主導產業特點選擇相應的住房建筑類型。以第一產業為主的村莊和集鎮,一般宜以低層獨院式聯排住房為主;以第

二、三產業為主的村莊和集鎮宜引導村民建設多層住房;適當控制建設獨立式住房。旅游型村莊應考慮旅游接待需求。提倡散居農戶集中居住。

14、住房組群結合地形靈活布局 (1)山地丘陵地形住房規劃設計,應選擇向陽的南、東南、西南向且通風好的坡面,必須避開滑坡、沖溝地帶。建筑群體組合宜適應地形的變化,靈活布置,宜形成隨地形變化、高低錯落、曲折相連的自由式或毗連式布局。住房建筑應結合地形,形式多樣;可采用筑臺、錯層、疊落、分層入口等處理手法。

(2)濱水地帶住房規劃設計,應處理好河流與道路的關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房建設用地比較完整;住房建筑群體的組合及其環境布置,應結合水體環境進行規劃建設,一方面要充分考慮住區的防洪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發揮濱水環境和景觀優勢。

(3)平坦地形住房規劃設計,因受限制和影響的因素較少,住房設計、群體組合的空間布局,可結合當地的具體環境條件,采取多種不同方案。

15、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做好住房空間、平面布局 (1)為滿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戶兩種布局方案:垂直分戶(2-3層),較適用于從事農業和發展庭院經濟的農戶,水平分戶(4-5層)較適用于部分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

(2)優化農村住房平面布局。住房平面布局要多樣化,以適應不同農民生活水平對住房的要求;要按照農民生活習慣,科學組織起居、睡眠、學習、會客、餐飲、存放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間,在空間劃分上基本做到寢居分離、食寢分離和凈污分離;北方宜突破傳統一明兩暗、單進深布局,采取雙進深平面布局,廚房、儲藏等輔助用房布置于北向,構成防寒空間;南方地區臥室、起居室(堂屋)等應有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風;有條件的地區設戶內衛生間,適應農民現代生活方式和衛生需求;鼓勵集中飼養禽畜。

(3)提高住房的適應性。室內空間組織宜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分可合,適應不同時期家庭結構變化,避免頻繁拆改。住房層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間,其中底層層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過3.3米。

(4)合理布置庭院與輔助用房。住房設計應根據農村的自然條件和農民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為農民提供適當的室外庭院空間。院落應根據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發展庭院經濟的需要,合理安排涼臺、棚架、儲藏、蔬果木種植、畜禽養殖等功能區。院落各功能場地的布局應符合環境整潔、使用方便的要求,原則上須人畜分離,畜禽柵圈不應設在生活區的上風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依據生產需求,科學合理設置輔助用房。輔助用房,如農機具房、農作物儲藏間等,應與主房適當分離,可結合庭院靈活布置,要在滿足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利生產。

16、采取節約用地的措施

(1)農村住房用地的選址要與建設用地分類相一致,不能占用農田耕地等保護類用地。同時,還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控制人均用地指標和建筑面積指標,避免貪大求全,盲目攀比。

(2)通過建設用地挖潛、不同用地置換、零散用地整合等多種措施達到集約節約用地的目的。

(3)要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加大建筑物進深,合理壓縮建筑物間距,合理提高層數。聚居區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建平房,層數應以2~5層為宜。住棟組合可采用雙拼式、直線或鋸齒形連排式,以及其他形狀的單元式樓房。適當加大建筑進深,減少面寬。

(4)高效利用室內空間。在氣候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室外、半室外樓梯以及庭院空間解決住宅內部交通聯系;充分挖掘利用庭院、陽臺、露臺、平屋頂、坡屋頂空間及地下、半地下空間等各種室內、外零星空間;盡量減少公攤面積和不必要的結構面積,提高農村住房空間的使用效率。

17、塑造富有鄉土風情和地方特色的農村住房建筑風貌。傳承地方優秀文化、方法和技術,同時進行創新和優化,創造簡潔、經濟、大方的建筑形式;住房宜以坡屋頂為主,并注意平坡屋頂結合等方式的運用,增加建筑形式多樣性;在住房單體設計中,充分挖掘當地民居的地方特色,在建筑形式、細部設計和裝飾裝修方面應充分吸取地方的、民族的傳統建筑風格,優先采用地方材料和傳統做法,并結合輔助用房及院墻形成錯落有致的建筑整體;屬于風景保護和古村落保護范圍的村莊,建筑風格應與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應符合保護要求。

18、農村住房應根據當地實際和農民需求,配套設置給排水、電氣、采暖、燃氣(沼氣)、電視接收、電訊等設施,合理布置管線,設置相應的使用接口和分戶計量設備。

四、建筑節能

19、農村住房建筑節能宜根據各地區條件執行《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并根據能源消費狀況,抓住節能重點,優化能源結構,改善居住環境,降低能源消耗,為居民提供節能、經濟、環境友好、舒適健康的居住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20、農村住房建筑一般宜采用兩戶式或多戶并聯式;住房體型宜簡單、規整,降低建筑體型系數。

21、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區資源、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能源消費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建筑節能的重點任務。嚴寒和寒冷地區宜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為重點,夏熱冬冷地區宜抑制冬季采暖能耗和夏季能耗過快增長;夏熱冬暖地區宜重視降低日常生活能耗,抑制商品能消耗的過快增長。這三個地區均面臨推廣應用新型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結構的繁重任務。

22、嚴寒和寒冷地區應按照《嚴寒和寒冷地區農村住房節能技術導則》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外墻設置保溫結構或采取相應的保溫措施;提高門窗的密封性和保溫性能;采用改良火炕、吊炕、火墻、燃池等燃用生物燃料的采暖措施,合理利用太陽能等采暖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外環境,有效降低冬季采暖能耗。

23、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均應重視住房建筑的遮陽與通風,降低夏季能耗。住房建筑的東、南、西墻和屋頂宜設置遮陽板、反射板或其他遮陽設施,減少陽光輻射,同時合理組織室內通風,創造良好的室內熱環境。

24、各地區均宜以生物質能的高效清潔利用為主,結合太陽能、風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優化能源結構,逐步降低商品能源的需求和對煤炭的依賴。

生物質能利用應本著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逐步開發和應用農林固體剩余物致密成型燃料技術、高效低排放戶用生物質半氣化爐具、沼氣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等高效清潔利用技術。利用生物質材料宜就近收集、就近利用。除生物質資源非常豐富和集中的地區外,一般不經技術經濟論證不宜將生物質資源遠距離運輸、存儲和集中利用(如發電)。

25、發展沼氣技術是生物質能清潔利用的有效途徑。農村沼氣的利用形式宜根據生物質能的資源條件、氣候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采取分散式或大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的方式。在北方地區,宜將溫室大棚、豬圈與沼氣池建在一起,避免溫度低導致發酵困難的情況出現。同時在嚴寒地區由于冷暖溫差大,不宜建磚混結構的小型沼氣池。南方地區宜根據具體條件推廣生活用能與生產用肥相結合的“豬-沼-果”、“豬-沼-稻”等沼氣利用的生態模式。

26、應在保證安全可靠和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通過建造被動式太陽房、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等途徑充分利用太陽能。

建設被動式太陽房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適宜的形式,即直接受益式、附加陽光間式和集熱蓄熱墻式或不同組合的形式。農村住房宜選擇家用太陽能熱水器或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住房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努力實現與建筑一體化。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應安全可靠,根據不同地區條件采取防凍、防過熱、抗風、抗壓、抗震等技術措施,并應與住房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27、應用熱泵技術,必須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重視解決工程實踐中提出的生態環境和技術問題。應用熱泵技術要進行可行性論證,聘請專業人員設計、建造和管理,以達到預期能效,避免推廣應用的盲目性。

28、對農村既有住房要在不斷總結危房改造試點節能示范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村民意愿逐步進行節能改造。在節能改造前對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室內環境狀況等進行現場調查,并對擬改造建筑的能耗狀況及節能潛力做出評估,作為節能改造的依據。既有住房改造宜統籌考慮圍護結構保溫改造和采暖、通風、照明及炊事設施等的節能改造措施。

五、防災減災

29、農村住房的防災減災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與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村整治相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做到在本地區經濟可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落實各項防災減災措施,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0、在村鎮規劃階段,要根據該地區歷史的災害程度和成災率、人口密度、經濟發達程度和防災減災能力對建設用地進行災害(地震、水災、泥石流等)評估和預測,確定該地段的建設適宜性和應采取的相應避災措施。

31、各級政府應深入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工作,通過各種渠道多種形式做好防災減災知識和自救互救方法的普及,不斷提高農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32、地震是我國重要災種之一。應將農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提上各級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議事日程。要組織相應的技術人員對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農村住房抗震性能進行普查,并在普查的基礎上進行房屋分類和抗震薄弱環節的分析,提出加固措施方案,切實提高農民既有住房的抗震能力,達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壞”的設防目標。

33、農村新建住房應選擇對抗震有利的場地,避開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地震斷裂帶可能發生的地表錯位的危險場地。

34、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農村住房,應根據抗震規范要求,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保證建筑材料和施工質量,使住房達到應有的抗震性能。對經濟發達地區應加強技術服務,推廣成熟的抗震技術;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民自建住房應以不造成嚴重生命財產損失為基本標準,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住房抗震能力;對移民建鎮、災后重建等集中建設的村鎮,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35、各級政府應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山體滑坡、疫情等次生災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災害的應變能力。

36、農村住房建設要盡量避免洪澇災害。住房建設要避開行洪主流區和進洪口、退洪口區域,避開河流漫灘、狹長形谷地等易被洪水淹沒的地帶;避免在流動性軟土或尚未穩定的填土層上建房,要選擇地勢較高的場地作為建房區;對于沿河兩岸地勢普遍比較低洼的地區,可采用修筑高臺的辦法,使住房室外地坪高出洪水水位。已經建在低洼地帶上的村民住房,要構筑至少能抵御20年一遇洪水的護堤,最大限度地避免洪水的入侵。

37、住房排列縱橫整齊,避免村內住房墻挨墻、戶連戶而堵塞泄洪通道,對可能堵塞的排水、排洪管、溝、渠,要定期進行疏通。

38、住房結構和所用建筑材料應具有耐水性。必要時可在住房屋頂建造避難平臺。房前屋后種植樹木和灌木墻;村鎮周圍密植高桿樹木,如楊樹、槐樹等,起到固土護堤(坡)防洪的作用。

39、建農村住房必須考慮防火分隔,設防火墻和防火間距。避免建房時見縫插針,雜亂排列,堵塞通道。在村民相對集中的聚居住區要設置儲水設施(可以與飲用水源合用),同時充分利用村鎮內各種天然水體作為消防水源,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村鎮內外道路要根據消防規范要求確定寬度。沿道路兩側架設的電線線路保持4米以上的高度,以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消防車輛出入暢通。

40、梳理村鎮各種用電線路,確保線路安全、有序。應使用合格的電器產品,定期檢查各類用電設施,規范用電,安全用電,防止各種違章用電而引發火災。嚴格管理村民炊事、取暖用各類柴灶、煤爐、燃氣爐(包括沼氣)的用火安全。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41、充分重視地方材料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要充分重視地方特色資源,如浮石、火山渣、粉煤灰、尾礦、煤矸石、竹材、植物莖、稻殼等的開發利用。各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利用地方特色資源生產建筑材料和制品的開發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42、大力推廣應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制品。將城鎮中應用成熟的新型材料如新型墻體材料、保溫隔熱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等經因地制宜篩選后向農村推廣。同時編制相關的應用規程或細則,以指導材料的工程應用。

43、構建地區建筑材料推廣網絡和平臺。推廣網絡和平臺是農村推廣建筑材料新技術和適用技術的重要實施載體。各地區應充分利用網絡技術、構建推廣網站,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定期發布建材應用指導意見,保障農村住房的質量和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

44、加強建筑材料檢驗與監督。農村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質量直接關系到住房建筑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管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對建材市場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抽查,特別是對住房質量直接相關的鋼材、水泥、墻材、門窗等建材和制品進行質量檢查,凡不滿足技術標準要求的建材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5、建筑施工應由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建筑工匠承擔。四層及四層以上或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施工,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項目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三層及三層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農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

46、施工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按照設計圖紙、文件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重要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應進行技術交底,建筑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每個村莊應有1~2名監理或技術人員現場監理或檢查。

47、施工企業應當科學組織施工,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等多發事故發生。搞好施工現場的圍護,減少對周圍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干擾。

48、新居民點建設工程中,要加強施工監理,嚴格隱蔽工程驗收;在新居民點建設完成后,應當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做好建設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七、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

49、基礎設施配置 (1)供水和排水

結合危房改造和村莊整治,引導鄉鎮和村莊逐步實現集中供水,供水到戶,滿足農村地區飲用方便、人畜安全的要求。

鄰近城鎮的村莊,可通過連接城鎮供水管網供水到戶。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連村連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無條件建設集中式供水設施的村莊應加強對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壓機井等)的衛生防護,保護供水水源。淡水資源匱乏地區,可利用屋頂有組織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場及水窖收集雨水,并經存貯處理后,作為村莊生活用水的補充水源。

結合村鎮整治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和論證,提倡規劃建設雨污排水設施,逐步實現“雨污分流”的排水體制。村莊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地形和排水量,采用明溝或暗渠的方式,使宅院和村莊內的雨水及時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體,防止造成內澇。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途徑進行污水處理。經濟條件較好和規模較大的村莊可建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如氧化溝、生物塘、人工濕地、生物濾池、地埋式污水處理一體化設備等);鄰近城鎮村莊的污水可納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對居住比較分散、經濟欠發達地區村莊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如三格式化糞池、雙層沉淀池等)進行處理。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置,避免引起二次污染。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的污泥可用作農業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

(2)糞便處理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有條件的地方應建設水沖式公共衛生廁所,定期清掃和消毒。推廣采用“三格式”化糞池形式的無害化衛生廁所,并可與沼氣發酵池結合建造。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建設農村戶用廁所,推廣采用衛生旱廁(包括三格化糞池式、沼氣池式、雙甕漏斗式、糞尿分離式、完整水沖式),逐步過渡到無害化衛生廁所。水資源短缺地區結合當地條件推廣應用新型衛生旱廁和糞便與尿液分離的生態廁所。

沼氣發酵池與廁所、畜圈禽舍結合修建,及時收集清理廁所糞便和畜禽糞便,使用密閉容器運送至沼氣發酵池。加強糞便的無害化處理,提倡將各類糞便進行處理之后用作農業肥料。

(3)垃圾處理

生活垃圾宜逐步推廣農戶分類收集、村莊集中、鄉(鎮)中轉、縣(市)級處理的方式,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村莊內應設置垃圾固定收集點,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點分類收集、密閉貯存、運輸,并由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周圍環境。

垃圾收集點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或垃圾間。垃圾收集點、垃圾轉運站的建設應做到防雨、防漏,保持清潔,防止污染環境。村莊垃圾填埋場原則上應由所在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統一設置。 建立定期垃圾清掃制度。清掃道路,清掃場地,加強排水溝渠的日常清理維護,防止垃圾和各種雜物淤積阻塞,保持村莊內環境整潔有序,為村民營造良好的居住生存空間。

50、公共服務設施配置

(1)村莊和集鎮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機銜接,分主次、緩急分步實施,達到既滿足當前居民生產生活需求,又為今后經濟社會發展、村鎮規模變化、城鎮化水平提高等留有發展余地。

(2)村莊和集鎮服務設施可根據村鎮總體規劃分縣、鎮(鄉)、村三級配置。各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類別、數量和規模,應根據村鎮不同職能、規模、所在地域、環境條件和人口構成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

(3)對于服務人口較多、規模較大、投資相對較多的公共服務設施,可視具體情況或依托城市或多村多鎮聯建共享,形成一定地域的公共服務中心,避免分散重復建設。

51、環境建設

(1)改善農村的公共環境和總體風貌。要改善主要街巷、公共建筑和建筑歷史文化遺產及其周邊地段、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和空地、中心休閑綠地、河塘水體、村莊出入口等的公共環境建設,打造良好的農村總體風貌。

(2)充分利用現有自然條件和人工環境要素進行綠化(包括農戶房前屋后、庭院內外、道路和溝渠兩側、水體周圍),綠化以栽種樹木為主,種草種花為輔。植物配置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長、抗病害、生態效果好、有經濟收入的品種。

(3)重視改善室內環境

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采光,保持室內空氣清新,注意防止炊事和采暖燃煤煙氣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和中毒。

使用對人體健康安全、環境污染小的裝飾材料,防止并減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室內空氣造成的各種污染。

保持室內適宜的溫濕度,防止室內潮濕、結露和各種有害生物(寄生蟲、蟑螂、螞蟻、細菌、霉菌等)的滋生。

八、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52、建立健全機構,合理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責任

(1)農村住房建設涉及范圍廣、環節多,必須立足各地實際,合理配置管理力量和管理權限,探索符合基層村鎮特點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建立、健全各級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保留正式編制。建議縣級建立主管局,鄉鎮配備專職規劃建設監察員,村莊設置專(兼)職建設工程協理員,同時明確崗位責任。

(2)利用大學畢業生去農村基層工作(大學畢業生當“村官”)的時機,選聘相關規劃、建筑、結構工程專業的畢業生深入鄉鎮和村莊,充實農村基層管理人員隊伍。

53、建立和完善各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形成推進農村住房建設的合力。農村住房建設涉及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貿、教育、監察民政、交通、電力、衛生、審計、銀行等部門。要在各省(區)、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設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一致,形成合力,為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

54、建立長效的技術服務機制

(1)建議省(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組建不同領域的農村建設技術服務小組(或其他組織形式),對規劃、設計、節能、防災減災、材料、施工、環境建設等進行技術服務、巡回指導,及時解決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鼓勵各縣(市、區)與就近城市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建立互惠共贏的協作機制。鼓勵有條件的縣組建農村技術服務機構(中介機構),多渠道吸引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農村住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監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村莊組建農民自建房的咨詢服務機構,為農戶提供住房設計、建設等咨詢服務。

(2)組織編制必要的標準規范(指導意見),提供多樣化的設計圖紙 省(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組織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房建設標準規范。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村民住房技術標準規范要求,以指導村民住房建設。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地域民居特點加強對村民住房規劃、設計、建設的指導,向農民推薦設施完善、功能齊全、造型多樣、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房設計圖,推廣使用適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55、建立必要的許可、認證、監理和驗收制度

(1)建立和完善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實施農村住房選址意見書制度,加強對農民住房建設選址的技術審核,保證農民住房的合理選址和住房安全。要逐步建立和實施開工許可制度,確保落實先設計后施工原則,切實加強農民住房的設計安全審查。

(2)建立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制度,大力推進農村建筑工匠隊伍建設。按照自愿參加、適當補貼的原則,加強農民住房建筑工匠的業務技術培訓。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工匠個人,頒發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的具體管理辦法。各地要積極引導取得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的工匠個人或由其組成的農民住房建筑施工隊伍優先承接農民住房建設工程。

(3)對農村住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工程項目,應進行制度性的跟蹤監理與竣工驗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工程質量。

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范文第6篇

總工發[2011]27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于印發《中國工會審計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已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書記處第六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11年4月11日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審計工作,規范工會審計行為,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堅持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建立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條

工會審計是指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工會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工會審計的制度和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

第五條

經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辦),承擔經審會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審計的職責。

第六條

工會審計遵循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工作方針。

第七條

經審會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工會審計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工會審計人員。

第八條

工會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中,應當恪守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等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 第九條

經審會的審計結果作為同級工會、上級工會及其有關部門評選先進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工會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

第二章

工會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經審會應當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同時考察、同時報批、同時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經審會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經審會委員由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工會干部和會員擔任并經民主選舉產生??h級以上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少于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經審會委員中具有審計、財會專業知識的人員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分管財務和資產的副主席、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

第十五條

全國總工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以及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審會,應當設置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機關工會聯合會經審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七條

經審會主任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納入同級工會領導干部序列。地(市)級以上工會經審會主任應當專職配備。經審會主任的任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上一級經審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機關工會聯合會應當設置經審辦,列入同級工會機關機構編制序列,配備專職干部。經審辦主任、副主任應當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正、副職級領導職位。

第十九條

經審辦應當由具有審計、財會及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組成。省級工會經審辦一般不少于5名專業干部;地(市)級工會經審辦一般不少于2名專業干部;經費管理總量較多的縣級工會經審辦應當配備專業干部。

第二十條

工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

經審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可以聘請具有審計、財會等專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人員作為特邀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被審計單位的經濟管理活動;在辦理審計事項中,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工會審計職責

第二十三條

經審會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經費計提和撥繳情況;

(三)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五)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工程; (六)對外投資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八)經費使用效益和資產經營效益情況; (九)撤并時的財務清算情況;

(十)工會管理和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各類基金的收支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審計的有關事項。 以上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二十四條

經審會接受同級工會干部管理部門的書面委托,對同級工會涉及經費、資產及有關經濟活動管理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

經審會應當在審計職責范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審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經審會應當配合協助上級經審會開展各項審計工作。

第四章 工會審計權限

第二十七條

經審會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電算化數據以及與其經濟活動相關的計劃、批文、合同等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經審會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電算化數據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資產。 第二十九條

經審會有權對審計涉及的相關事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經審會有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經審會有權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二條

經審會有權對審計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三十三條

經審會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資產損失等問題,有權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審會報告。

第五章

工會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

經審會根據同級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和上級經審會的要求,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五條

經審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成立審計組,制訂審計實施方案。

第三十六條

經審會應當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審會主任批準后,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組通過審查財務資料、有關文件和會議記錄,核實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開展審計,取得審計證據,做好審計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對相關事項實施審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作出審計評價,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四十條

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應當向審計組回復書面意見,逾期不回復的,視同無異議。

第四十一條

經審會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后,出具經審會的審計報告,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并將經審會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給出具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的經審會。

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對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出具審計決定的上一級經審會書面申請復審。上一級經審會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期間執行原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

經審會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應當責成下一級經審會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 第四十五條

經審會應當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制度,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其落實整改意見,執行審計決定。

第四十六條

經審會應當每年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

經審會對辦理的審計項目、專項審計調查、審計復審、審計回訪等,按照工會審計業務公文處理規定和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檔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條

各級工會領導班子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支持工會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各級工會領導班子應當聽取經審會的審計結果報告,按照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的要求,明確責任,制定措施,落實整改。

第五十條

經審會主任應當參加(或者列席)工會主席辦公會議、常委會議和研究工會重大經濟活動的會議;經審辦主任應當參加(或者列席)涉及工會經費、資產和相關經濟活動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為經審會及其經審辦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工作條件,按規定比例安排經審專用經費,納入本級工會年度經費預算。

第五十二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工會審計人員隊伍建設,落實經審會主任任期培訓制度和工會審計人員培訓規劃,做好工會審計人員的配備、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支持經審會加強審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健全審計工作運行機制,完善審計質量評價體系,實施工會審計人員業績評價和獎懲制度。

第五十四條

上級經審會應當加強對下級經審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對在工會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經審會根據情節輕重,向同級工會提出批評、處罰或者處分等建議,同級工會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強令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規定的;

(六)阻撓工會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七)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八)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者檢舉人員的。

第五十六條

工會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會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工會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相關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五十七條

各級工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上級經審會應當指導和督促下級經審會執行本條例,對下級經審會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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