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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

2023-09-23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1篇

1、庫存現金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現金盤盈

清查后批準前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批準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其他應付款

營業外收入 現金盤虧

清查后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現金

批準后

借:其他應收款(賠償)

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存貨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存貨盤盈

清查后批準前

借:原材料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批準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其他應付款

管理費用

存貨盤虧

清查后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管理不善)

批準后

借:其他應收款(賠償)

管理費用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固定資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盤盈

固定資產盤虧、毀損

清查后

借:固定資產

貸:以前損益調整

盤虧清查后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

批準后

借:以前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余公積

盤虧批準后

借:其他應收款(賠償)

管理費用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毀損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其他應收款(賠償)

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2篇

摘要:增值稅納稅人申報錯誤時,必須按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調整;但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稅企人員不能準確地進行賬務處理。本文分別從年終結賬前、以前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這三個時間段詳解增值稅檢查調整的賬務處理,同時關注增值稅調賬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關鍵詞:賬務調整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對增值稅的納稅企業而言,正常申報期的增值稅無論是稅額計算,還是賬務處理相對比較容易把握。但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的稽查或自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申報錯誤或者會計與稅收存在差異時,必須按稅務部門的意見和會計準則要求進行賬務調整。

一、稅務稽查后調賬的法律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檗k法>的通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如下:

(一)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

(二)具體的賬務處理。根據《規定》,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二、增值稅涉稅業務調賬處理詳解

(一)年終結賬前的稽查調賬。稅務稽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本年度經濟事項需要補稅的可直接調整損益或其他有關科目。下面分別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加以闡述。

1.銷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1)少計或不計收入的賬務調整。少計或不計收入主要表現在賬外經營、隱匿收入,一些特殊經濟事項造成會計處理上少計或不計收入,達到少計銷項稅額的目的。檢查發現以上行為的,應按照少計的不含稅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出應補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某彩電生產廠(一般納稅人),本月共銷售100臺彩電,不含稅價100 000元,為保證及時送貨,由本廠車隊提供運輸,收取運費7 000元(不含稅)。該企業收到的7 000元沒有入賬。

根據規定,銷售貨物,同時收取運費,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需要計征增值稅,該企業少計了7 000 的應稅收入,少計稅款7 000×17%=1 190(元)。應做以下調整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8 19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 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 190

(2)視同銷售行為未計銷項稅額的賬務調整。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涉及到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時,應按照順序選擇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未申報應交增值稅的,檢查調整時,應針對不同情況,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庫存商品)”、“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例2:某食品廠以自產的食品作為集體福利發給職工。該批食品的生產成本為10 000元,不含稅市場售價為12 000元。

根據規定,單位將自產貨物作為福利分發給職工,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本例應按同類產品市場售價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應補交的增值稅=12 000×17%=2 040(元)。應做以下調賬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14 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2 040

(3)由于稅率使用錯誤少計銷項稅額的賬務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有17%和13%兩檔稅率。低稅率主要適用于一些生活必需品。若納稅人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了13%的低稅率計算納稅,則納稅檢查發現后,應按照兩檔稅率的差異計算出來的補繳稅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例3:某拖拉機制造廠既生產銷售拖拉機,又兼營拖拉機維修業務。某月銷售拖拉機20臺,不含稅售價20 000元/臺;維修業務取得不含稅收入10 000元。該廠將銷售和維修全部適用了13%的低稅率,銷項稅額=(20 000×20+10 000)×13%=53 300(元)。

按照規定,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農機適用13%的低稅率,但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勞務等,稅率為17%。應補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 000×(17%-13%)=400(元)。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4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400

2.進項稅額的賬務調整。

(1)擅自擴大抵扣行為的賬務調整。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⑤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若納稅人違反上述規定,將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予以抵扣,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用于免稅項目,發生非正常損失、而又未作進項稅轉出的,應借記“在建工程(或應付職工薪酬、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例4:某生產企業上月購進原材料(增值稅稅率17%)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認證后于購進當月抵扣了進項稅額。在月末盤存時,發現上月購進的原材料被盜,賬面金額50 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費4 650元)。企業在當月的納稅申報表上未將該筆業務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規定,庫存材料被盜,屬于非正常損失。企業應將被盜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沖減上期已抵扣的進項稅。在本例中,企業未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相當于擴大了進項稅的抵扣范圍。進項稅額轉出金額=(50 000-4 650)×17%+4 650÷(1-7%)×7%=8 059.50(元)。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8 059.5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8 059.50

(2)扣稅憑證不合格的賬務調整。在實務中,納稅人應根據“憑票扣稅”和“計算扣稅”兩種辦法來抵扣進項稅額?!皯{票扣稅”中涉及的“票”主要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坝嬎憧鄱悺敝幸矐袊医y一的運輸發票或農產品收購憑證。除此之外,其他憑證都不能作為扣稅的依據。如果企業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合法而抵扣了該進項稅額,檢查發現后,應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 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例5:某生產企業將外購原材料取得的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當月的扣稅憑證,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為5 000元,對應的稅款850元。

根據規定,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進項稅的憑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做以下處理:

借:原材料 85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850

(3)少抵扣進項稅額的賬務調整。如果企業少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規定計算出少抵扣的進項稅后,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 等科目。

例6:某生產企業購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 200 000元,稅款34 000元。支付運輸單位運費3 000元并取得了普通發票。企業在當月按照專用發票抵扣了34 000元的進項稅額。

根據規定,企業購進材料發生的運輸費,只要取得國家統一的運費發票,就可以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和建設基金依照 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本例中,企業僅按照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沒有考慮到運費也可抵扣,少抵扣了進項稅額=3 000×7%=210(元),經糾正后,企業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210

貸:原材料 210

(二)查補以前年度增值稅的賬務調整。對于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本期相關項目;對于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例7: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25%的所得稅稅率。2011年7月3日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上年交納增值稅情況進行稽查,發現該企業2010年5月將邊角料出售,取得收入價款117 000元,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7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17 000

按規定,出售邊角料應補交增值稅17 000元[117 000÷(1+17%)×17%],企業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調整。

1.如果屬于非重大會計差錯,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務收入 17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7 000

2.如果屬于重大會計差錯,賬務處理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7 000

2010年度多交企業所得稅4 250元(17 000×25%):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 25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 25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2 75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 750

同時,企業還應相應調減盈余公積等項目的計提數并調整有關報表的年初余額。

3.企業被稅務部門納稅評估為稅負偏低的處理。稅務部門通常會在年終匯算時根據一系列指標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若被查出當期交納增值稅稅負較低,與同行業稅負差距較大,企業會被要求補交增值稅。應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例8:2011年,稅務部門在對某企業2010年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時,發現其稅負偏低,要求補繳增值稅10 000元。需做以下調賬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 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 000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涉及增值稅調賬事項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在這段期間,如果涉及到增值稅調整事項,按稅法規定屬于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都需要對報告期的會計報表進行調整。如果發生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間,正確的處理應當是會計上沖減當年損益,稅務上應調整上年度損益。

例9:某公司2009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10年4月10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2009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0年5個月內完成。2010年3月18發生 2009年度銷售的商品退回,收到價款 58 500 元(含增值稅),該商品已入庫,成本為30 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該公司 2009年盈利,所得稅稅率為 25%,不考慮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因素。

因該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上應沖減 2009年度的收入、成本等。會計處理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貸:銀行存款 58 500

同時沖減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3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 000

調減所得稅費用: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所得稅費用) 5 000

此時,“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為15 000元 (50 000-30 000-5 000),將其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000

上述退貨時間如果是4月25日,正確的處理應當是會計上沖減2010年損益(因為 2009年年報已經報出),稅務上應調整2009年損益(因為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之前)。這樣調整的結果,還會對2010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影響,在2010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對上述問題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但不用調整會計賬表。

三、增值稅調賬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一)增值稅調賬會增加或減少企業所得稅。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少計銷項稅額或者多計進項稅額會造成多計收入或者少提折舊、少攤銷成本。稅務機關查補本年增值稅的金額,通過賬務調整后,通常會等額減少本年收入或者增加本年或以后年度的折舊、攤銷額,并最終減少本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二)增值稅調賬不會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2008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明確規定,資產轉移但所有權屬未發生改變的情形不確認收入,只按成本轉賬,沒有產生所得,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于移送資產未發生所有權屬改變的情況,相關的會計準則也明確規定不確認收入。

例10:某企業自建工程領用產品一批,成本100 000元,市場售價200 000元。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貸:庫存商品 100 000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發現該筆業務核算錯誤,根據規定應補繳增值稅34 000元。同時調賬:

借:在建工程 34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34 000

總之,增值稅稅務檢查后賬務處理的調整要與會計原理相符合;調整錯賬的方法應從實際出發,簡便易行;真實地反映會計核算情況;調整賬務后賬面反映的應納稅額應與實際的應納稅額相一致。X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

2.陳丹朵.稅務檢查調賬中常見錯誤[J].湖南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10,(6).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3篇

1.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屬于無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計入管理費用。

賬務處理:

(1)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現金

(2)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無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計入其他應付款;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賬務處理: (1)報經批準前: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現金盤盈時報經批準后: 屬于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其他應付款 (3)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二、原材料的短缺與溢余

(一)存貨的盤盈 報經批準前:

企業對于盤盈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作如下處理:

借: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貸: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報經批準后:

盤盈的存貨,通常是由企業日常收發計量或計算上的差錯所造成的,盤盈的存貨,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做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 (二)存貨的盤虧 報經批準前:

1)企業對于盤虧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作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2)購進的存貨發生非正常損失引起存貨盤虧: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報經批準后:

對于盤虧的存貨應根據造成盤虧的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定額內損耗以及存貨日常收發計量上的差錯,報經批準后: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屬于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屬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三、固定資產的短缺與溢余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成本確定其入賬價值,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在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處理前,應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按其賬面價值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報經批準轉銷時,再作為盤虧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一)固定資產盤盈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例】長江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盈一臺八成新的機器設備,市場價格為2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長江公司的賬務處理:

(1)借:固定資產

200 貸:累計折舊

4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6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0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20 (二)固定資產盤虧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核算,盤虧造成的損失,通過”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科目核算,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報經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報經批準后:

1)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2)按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 借: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4篇

(一)發放貼現貸款

借:貼現資產—××貼現戶(面值)(貼現票面金額)

貸:單位活期存款—××戶(實際支付的金額) 貼現資產—××貼現戶(利息調整)(差額)

(二)持有期間,按直線法計算收益 借:貼現資產—××貼現戶(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 借:銀行存款

貼現資產—××貼現戶(利息調整)

貸:貼現資產—××貼現戶(面值) 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差額) 此部分已實現系統自動做賬。

二、轉貼現業務:

1.轉貼現,風險和報酬發生轉移時(現在做法) 借:銀行存款(貼現額)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未實現貼現收入) 貸:貼現資產—本金(面值)

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差額,也可能在借方,借方沖減貼現利息收入,如還有差額,從金融機構往來支出中列支)

以前做法: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未實現貼現收入)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借:銀行存款(貼現額) 利息支出—貼現利息支出

貸:貼現資產—本金(面值)

2.轉貼現,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時,相當于質押融資 ①貼出票據時

借:銀行存款(貼現額)

貼現負債—利息調整(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貼現負債—本金(面值)

同時轉銷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或貼現負債—利息調整(轉銷金額取二者賬面余額較小者)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貼現負債—利息調整

②資產負債表日或期末,確認收入或支出 按照貼現資產—利息調整賬面余額確認貼現收入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按照貼現負債—利息調整賬面余額確認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借: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貸:貼現負債—利息調整

③轉(再)貼現票據到期,未發生退票 借:貼現負債(面值)

貸:貼現資產(面值)

④轉(再)貼現票據到期,發生退票時 借:貼現負債(面值)

貸:貼現資產(面值)

同時,扣劃貼現申請人存款賬戶票款,若余額不足,不足部分轉作墊款

借:單位活期存款—××戶 墊款—貼現墊款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5篇

1、建筑業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規依據。

現實中的甲供材建筑業,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梢?,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規定,就說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合同約定,且該法中并未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甲供材現象是不違法建筑法規定的,實際是允許的。

2、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

對于發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業勞務的工程業務,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乙方為納稅人,應就本身全部實際收入和甲供材金額合計部分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納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按上述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時,有以下三種情況例外:一是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業中裝飾勞務的;三是建設方(甲方)提供設備的,設備金額不作為計稅依據。

前面二種情形在后文解釋,那么,第三種情形哪些屬于設備范圍呢?實際上各省、市地稅局對此早在2003年就應有相關設備范圍的具體規定?!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

(十三)項曾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3]91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安裝工程計稅營業額可減除其價值的設備名單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20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5]15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建筑安裝行業計征營業稅可扣除設備名單的通知》(大地稅函[2004]22號)等。

3、會計處理問題。

雖然營業稅計稅依據包含甲供材料,但這只是征稅的政策規定,不是會計賬務處理的規定。對于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承包方乙方來說,其實際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額,因此,會計賬務處理時仍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同時按實際收入開具發票。如,乙方承包一項建筑業工程業務,該項業務總金額1000萬元,但合同約定甲方自行購買提供400萬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業勞務(包含其余材料、設備、動力等)600萬元。該項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1000萬元,營業稅由乙方交納。但乙方會計處理時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為600萬元,并按600萬元開具建筑業勞務發票給甲方。同時,按1000萬元計稅依據計算繳納的營業稅金及相關稅費,稅費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出確認成本,并以按規定取得的各種合法票據確認為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上例,發包方甲方如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可供銷售的開發產品,可以將自己購買取得的建材發票400萬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業勞務600萬元合計1000萬元,計入開發成本。如甲方屬于其他單位建造固定資產,也可以將400萬元支出與600萬元的付款合計全部計入“在建工程”,后按規定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上述業務處理中,乙方不需要因為按1000萬元納稅而開具1000萬元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發票。甲方會計處理時,也不需要以1000萬元建筑業發票入賬核算。

4、甲供材的稅款承擔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發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額需要由乙方繳納營業稅,但對于承包方乙方來說,沒有取得實際收入,卻要承擔相應的稅收,似乎很難接受。但這部分稅收實際還是應該轉移由甲方間接承擔,也就是說,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工程合同時,要將這部分稅收考慮在工程造價中。工程造價的主要含義是建設項目的建造價格,是指具體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建造價格,即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單位工程從其正式開工建設到正式竣工驗收全過程所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如按建筑安裝工程費計算規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其中稅金=(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率;如安裝工程包括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其中稅金=(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稅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價預(決)算時就應該將甲供材金額部分承擔的相應稅費考慮在稅金項目中,這樣,才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不至于自己承擔額外的稅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處理問題。

按照建筑業合同約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我們稱之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總金額1000萬元,合同約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這種情形的建筑業工程,營業稅計稅依據與會計收入、稅務開票金額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萬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購材料),且將這部分材料價款直接沖抵1000萬元的應付工程款,則稅務部門將視為甲方以自己購置的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行為,不視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為。因此,乙方仍應以1000萬元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以1000萬元作為企業營業收入并開具1000萬元稅務發票結算。甲方必須以1000萬元發票作為計入開發成本或固定資產的合法有效憑證,其抵償工程款的貨物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甲方是為乙方代購材料,則應將購買貨物發票單位寫明為乙方并將發票轉交給乙方,作為乙方的成本費用合法憑證,不視為甲方銷售材料。

6、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稅依據問題。

對于自產貨物的企業來說,一般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但有的企業在銷售貨物同時也會提供建筑業勞務,如銷售電梯并提供安裝、銷售裝飾材料同時提供裝飾業務、銷售防水材料同時提供防水工程業務等。這部分企業在建筑業勞務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產貨物,不屬于建設方提供設備,如按照前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就包含自產貨物的全部收入繳納營業稅。這就會形成企業自產貨物一方面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還要繳納營業稅的重復納稅問題。因此,稅法對此給予特別規定,貨物部分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部分繳納營業稅,這就是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2011年第23號公告,就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其中,對自產貨物的企業要求具備建筑業資質及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否則一并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取消。

7、裝飾業勞務計稅依據問題。

建筑業營業稅征稅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前述規定的營業稅計稅依據包括甲供材金額的不適用裝飾業,那么,裝飾業勞務營業稅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呢?應該說,裝飾業勞務既然沒有特殊規定,就與其他營業稅納稅人一樣,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征稅,包括價外費用。無論發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裝飾材料、還是設備,由于不構成提供勞務方本身的勞務收入都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顯然,如果提供裝飾勞務方自己購買提供的各種裝飾材料、其他物資、設備、動力及勞務價款,只要計入價款,就要并入計稅依據繳納營業稅。

補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6篇

1 房屋建筑物轉讓處置的賬務處理

企業的房屋建筑物主要是指生產車間用房、辦公有房、職工住宿用房以及各種構筑物、建筑物等。企業單位轉讓處置房屋建筑物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制度, 遵循房地產權屬不可分離的原則, 并辦理相關的手續?!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32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 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段餀喾ā返?46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 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段餀喾ā返?47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由此可見, 轉讓處置房屋建筑物所有權必須轉讓處置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處置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稱之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下同) 必須一并轉讓該土地上附著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因此, 房屋建筑物轉讓處置的賬務處理既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本身的賬務處理, 又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處置的賬務處理;如果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 該土地上附著有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時, 不僅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處理, 還應包括對其房屋建筑物所有權進行轉讓處置的賬務處理。由于會計準則在這方面并沒有作具體的規定, 而且學校使用的教材上一般只涉及房屋本身的賬務處理, 并沒有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本人認為應設置“固定資產清理”或“土地使用權清理”賬戶, 將轉讓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賬面價值和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該賬戶的借方進行核算, 出讓處置所得價款既包括房屋建筑物所有權轉讓所得價款, 也包括了其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在該賬戶的貸方進行反映。出讓處置損益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例:某企業出售轉讓一棟倉庫, 其原值為520000元, 累計折舊200000元, 該倉庫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400000元, 累計攤銷100000元, 實際出售價格為1000000元已通過銀行收回, 支付清理費用3000元, 應交營業稅30000元, 應交土地增值稅20000元 (不考慮其他稅費) 。該企業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 將出售轉讓倉庫的賬面價值和其占用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清理專用賬戶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620000;累計折舊200000;累計攤銷100000

貸:固定資產520000;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400000

(2) 收回出售轉讓倉庫和其占用土地使用權價款時:

(3) 支付清理費用時:

(4) 結轉轉讓出售應交營業稅30000元土地增值稅20000元時,

(5) 結轉轉讓出售實現的凈收益327000元時:

如果將企業的房屋建筑物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經營, 其“投資性房地產”賬戶的入賬成本則應包括房屋建筑物本身的成本還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代價, 特別是按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組織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就顯得格外重要。出售轉讓時, 應按其賬面價值 (含土地使用權) 的結轉其銷售成本, 借記其他業務成本, 貸記投資性房地產。

2 機器設備轉讓處置的賬務處理

機器設備是指人類利用機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學原理制造的, 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有形資產, 包括機器、儀器、器械、裝置, 以及附屬的特殊建筑物等資產。2008年, 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實現了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一般納稅人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用于生產的機器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實行全額抵扣, 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當使用以后再進行轉讓出售應比照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財稅[2008]170號文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下同) , 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由此可見, 轉讓出售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除按一般的賬務處理外, 還涉及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例:某企業將一臺已使用過數控機床進行出售轉讓, 原值400000元, 累計折舊50000元, 出售收回價款410000元。下面分兩種情況介紹其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及賬務處理:

第一, 假定該機床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 其入賬成本包含增值稅, 則應交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計稅價格=410000÷ (1+4%) =394230.77

應交增值稅=394230.77×2%=7884.62

扣稅轉讓收入=410000-7884.62=40211 5.38

第二, 假定該機床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 其入賬成本不含增值稅, 則應交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計稅價格=4 10 0 00÷ (1+17%) =30542 7.35

應交增值稅=305427.35×17%=5 9 5 7 2.6 5

扣稅轉讓收入=410000-59572.65=35042 7.35

機器設備轉讓出售涉及其他業務的賬務處理與房屋建筑物的出售轉讓的賬務處理基本相同, 不再作介紹。

摘要: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是企業最主要的固定資產, 正確組織其核算, 對于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讓處置涉及相關問題的處理, 有必要進行研究探討。

關鍵詞: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轉讓處置,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1] 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用書編寫組.經濟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0.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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