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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2023-09-24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1 事故概況

1.1 事故現場簡介

2013年5月, 某餐飲店內發生爆炸。經勘查, 餐飲店所在的建筑物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該建筑底層為商業店面, 上部為住宅樓。底層店面之間采用實體輕質加氣磚隔斷。餐飲店經營地點在該建筑底層的32# 店面, 現場測量得到店面總層高4.35 m、長11 m、寬3.1m, 經營者為了增加營業面積, 在店面內用鋼木結構搭建了一個層高約2m、長6.5m、寬3.1m的小閣樓和店面到小閣樓的樓梯, 使店面內有1/2左右成為二層結構, 閣樓上擺放桌椅作為就餐用, 閣樓下層作為廚房 (如圖1所示) ;3個LPG鋼瓶就放置在閣樓的樓梯下, 店內一層設備放置情況, 如圖2所示。

1.2 事故破壞后果

(1) 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將餐飲店廚房與33#店面之間的實體隔斷墻AB段沖垮, 店內就餐區與31#店面之間隔斷墻體BC段出現大裂縫, 店內與相鄰店面間其他隔斷墻體也受到一定的傷害, 出現稍小裂縫。

(2) 放置在店內的保鮮柜被推翻, 由店面到閣樓的樓梯被氣浪掀至二層閣樓內, 二層閣樓的木結構玻璃隔斷墻以及鄰街關閉的玻璃門和卷簾門均被擊飛, 閣樓底下廚房的天花板基本垮塌。

(3) 餐飲店所在建筑物的二層住宅鄰街部分窗戶玻璃被震碎;爆炸形成的沖擊波使30#、31#、33#店面的卷簾門嚴重變形。

(4) 沖擊波夾帶物造成離店門約24m, 馬路另一側, 餐飲店對面的商店招牌和廣告牌以及部分門窗玻璃擊穿, 沖擊波夾帶物造成停在路邊、美食園店門附近的多部車輛受損。

(5) 距離餐飲店店門約15m處, 一路人被沖擊波夾帶物撞擊身亡。

(6) 爆炸現場未見燃燒過的痕跡, 根據調查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

1.輔助臺2.洗涮池3.操作臺4.YSP-118Ⅱ型1#LPG鋼瓶5.YSP-118Ⅱ型2#LPG鋼瓶6.YSP-35.5型3#LPG鋼瓶7.冷藏柜8.消毒柜9.保鮮柜10.洗手池11.衛生間12.紅磚隔斷墻13.灶臺

2 事故原因分析

爆炸發生后, 消防人員在對爆炸現場進行處置的過程中, 發現店內三個液化石油氣鋼瓶中的2#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氣鋼瓶瓶閥未完全關閉, 存在輕微漏氣。事故調查組事后對三個液化石油氣鋼瓶內的儲存介質成分及質量進行了相關的分析和稱量, 測得漏氣鋼瓶內介質為液化石油氣 (LPG) 與二甲醚 (DME) 的混合物, DME體積含量達到了42.5%, 瓶內尚有混合介質約15kg。另外兩個鋼瓶內的介質也均為LPG與DME的混合物。

依據GB 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和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這兩種物質均屬于甲類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得LPG爆炸極限為1.5%~9.5%, DME爆炸極限為3%~17%。這兩種液態混合物一旦泄漏, 在常溫常壓下將以氣態形式存在, 由于它們的氣態密度均大于空氣, 在無外界氣流擾動情況下, 會在低洼處集聚或沿地面蔓延到很遠的地方, 并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或燃燒性混合物, 且爆燃所需的觸發能量極低, LPG最小點火能量僅為0.2~0.3mJ, DME最小點火能量為0.29mJ, 因此一旦接觸熱、火星、火焰或氧化劑極易發生爆炸或燃燒, 但兩種物質混合后產生爆炸只能在其爆炸極限內發生。

2.1 爆炸點及當量確定

根據現場查勘結果:爆炸中損壞最為嚴重的位置在餐飲店的廚房內, 爆炸造成與33#店面相鄰的AB柱間的墻體垮塌, 爆炸沖擊波將衛生間兩堵墻體同時摧毀, 墻體倒向店內就餐區方向, 同時由一層到二層閣樓的樓梯被掀到了閣樓上, 據此分析爆炸時沖擊波氣流的走向是由下向上, 由里及外, 因此認定爆炸的中心點在廚房靠近33#店面一側的隔離墻體附近。由圖2可見此處正是餐飲店的主要用氣設備—灶臺的位置, 因此可以推斷極有可能是灶具密封泄漏, 此處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含量最高, 是此次爆炸起始點。

為了確定爆炸當量, 假設灶臺靠外側灶眼的中點為爆炸中心點。綜合考慮幾處沖擊波超壓對建筑物的損壞程度, 選取受其他因素影響相對較少的就餐區與31#店面的隔離墻體BC段作為計算爆炸當量的基準體, 該墻離爆炸中心最小距離約為4.0 m, 該面墻體在爆炸后出現大裂縫, 且墻體上部有移位傾斜現象, 根據超壓準則及相關實驗研究結果得到沖擊波超壓對建筑物損壞情況, 如表1所示。

由表1得知, 要造成墻體出現大裂縫, 爆炸沖擊波超壓值應在0.04~0.05 MPa之間。

依據蒸氣云爆炸對建筑物傷害模型, 爆炸中心與給定超壓沖擊波面間的距離可按式 (1) 計算。

式中:x為距離, m;p為超壓, psi, 1psi=6.9kPa;WTNT為爆炸時TNT當量, kg。

依據超壓的上下限對爆炸當量進行估算, 在超壓為0.05MPa、距離4.0m條件下由式 (1) 推導得到爆炸當量的上限值:

同理可以算得, 在超壓0.04MPa時對該處造成相應破壞的爆炸當量下限值:

為確定具體爆炸當量值, 以該墻體CD段產生稍小裂縫作為進一步的計算基準構筑物, 該段墻體距離爆炸中心最近距離約7m。由表1查得, 當墻體出現裂縫時沖擊波超壓值在0.02~0.03 MPa, 計算得到爆炸當量最小值為1.3kg??梢? 該值與前面計算得到的爆炸當量上限值1.293kg相當, 因此取此次爆炸當量值為1.3kg。

2.2 爆炸當量分析驗證

依據爆炸當量計算結果, 從灶臺位置到店面臨街門面依次選取2.7、4、7、8m處4個波面, 計算得各處的超壓值分別為0.16、0.05、0.02、0.01 MPa, 并繪制如圖3所示的爆炸沖擊波波面圖。

根據現場勘查結果:爆炸時沖擊波將店面玻璃門和卷簾門完全擊飛, 門框損壞。由表1查得, 爆炸時門應當承受0.015~0.02 MPa的超壓, 其離爆炸中心約為8m (圖3中4號波面) 。在1.3kg爆炸當量下, 在該距離處可產生0.016 1 MPa的超壓, 符合門框損壞的條件。在這個爆炸當量下, 在2.7m (圖3中1號波面) 范圍內爆炸沖擊波超壓值大于0.1 MPa, 爆炸沖擊波所產生的超壓足以推倒在這個范圍內的廚房與33# 店面相鄰的墻體及衛生間兩面隔離墻, 符合爆炸現場破壞特征, 根據上述分析確定此次爆炸的TNT當量為1.3kg是適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 在相應的沖擊波超壓作用下, 部分墻體卻未發生表1所列的相應損壞, 主要表現在:

(1) 餐飲店廚房與31#店面AB柱間墻面以及與35#店面的隔離墻未出現傾斜倒塌和大裂縫。究其原因:由于LPG與DME的混合氣體密度大于空氣, 泄漏后主要沉積于低處, 因此爆炸的中心點較接近地面。由圖2可見這些墻體的下部都有一些建構筑物, 如輔助臺、洗涮池、操作臺、閣樓樓梯以及鋼瓶等, 沖擊波要到達這些墻體首先要摧垮這些物體, 這時爆炸的能量將被極大地消耗, 降低了對墻體的損傷, 從而使該兩面墻體僅在二層閣樓的上部對應的墻體造成相對較小的裂縫。

(2) 餐飲店就餐區與33# 店面BC柱間的墻體完好無損。分析其主要原因, 首先該段墻體基本與爆炸中心在同一條線上, 另外其與爆炸中心之間還隔著衛生間的兩層隔離墻, 沖擊波在推倒衛生間兩堵墻后, 消耗了大量的能量, 所余的能量已不足以使該段墻體產生破壞, 但這個沖擊波還是把處在沖擊波正面的保鮮柜推倒在地。

2.3 混合氣體泄漏量計算

依據相關研究結果:蒸氣云爆炸時相對的TNT爆炸當量可用式 (2) 計算。

式中:WTNT為蒸氣云的TNT當量, kg;α為蒸氣云爆炸的效率因子, 表明參與爆炸的可燃氣體的體積分數, 一般取3%或4%, 根據推薦值取0.03;β為常數, 地面爆炸時取1.8;Wf為蒸氣云中燃料的總質量, kg;Qf為蒸氣的燃燒熱, MJ/kg;QTNT為TNT的爆熱, 一般取4.52 MJ/kg。

查得LPG和DME氣體的密度分別為2.35kg/m3和2.03kg/m3, 混合氣體的密度:

查得LPG和DME的燃燒熱分別為46.5 MJ/kg和28.8 MJ/kg, 混合氣體的燃燒熱:

故由式 (2) 推導得泄漏的可燃氣體質量:

泄漏可燃氣體的體積:

根據調查, 餐飲店于晚上10時許停業關門到次日早上8時許爆炸發生, 其間歷時約為10h, 泄漏速率為:

2.4 泄漏氣體分布狀況分析

當混合氣體中含有兩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時, 可依據Le Chaterlier公式計算混合氣體爆炸極限, 見式 (4) 、式 (5) 所示。

式中:φH、φL為混合氣體的爆炸上限和下限;φHi、φLi為混合氣體中組分i的爆炸上限及下限;yi為混合氣體中組分i的體積分數。

依據檢測結果:在事故中發生泄漏的2#LPG鋼瓶內儲存的介質中DME含量為42.5%, 故可算得鋼瓶泄漏出的混合氣體爆炸極限為1.905%~11.692%。

由于房間內不可避免地存在漏風 (即不可能是完全密閉的) , 所以泄漏出來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在房間內蔓延時是先下沉后上升, 一般是沿墻向上蔓延, 并在室內形成一定渦流。根據現場測量結果, 店內面積約為34m2, 若不考慮店內設備和設施占去的空間, 泄漏氣體全部均勻地沉積在店內地面, 則在地面的平均厚度為36.9mm;若泄漏氣體積聚在離地0.315m以下區域, 則該區域層的燃氣平均濃度約為11.69%;如積聚在離地1.935m以下區域, 則平均濃度約為1.906%, 因此當泄漏氣體積聚區域由離地0.315m擴展至離地1.935m以下的區域, 店面內的燃氣濃度正好處在爆炸性混合氣體爆炸極限范圍1.905%~11.692%內, 這時只要有極小能量的引燃源, 即會導致爆炸。而店內的絕大多數用電設備、取電裝置均處在這個區域范圍內, 它們均有能力提供爆炸所需的觸發能。

3 結論

(1) 根據以上分析, 泄漏點可能是廚房內主要用氣設備———爐灶, 由于經營者在前一天晚10時左右停止營業后, 未將2#鋼瓶的瓶閥完全關閉, 鋼瓶內液化石油氣與二甲醚的混合氣體通過泄漏點漏到餐飲店空間里, 漏出的氣體以泄漏點為中心形成泄漏云團, 并沿地面擴散, 逐漸在近乎密閉的店面空間內彌漫, 與店內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極限范圍內的蒸氣云團, 此時外界只要提供極小的能量就能導致爆炸發生。

(2) 根據計算, 在長達約10h的時間里, 約有1 254L液化石油氣與二甲醚混合的氣體泄漏出來, 泄漏速率約為2.09L/min, 爆炸當量相當于1.3kg的TNT, 足以造成現場破壞的狀況。

(3) 該起事故產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氣是摻混了大量二甲醚的不合格產品, 國家嚴令禁止充裝和使用, 其對用氣設備的橡膠密封件具有腐蝕作用, 縮短密封件的使用壽命已是不爭的事實, 其是否是灶具泄漏導致爆炸的誘發原因尚有待進一步檢驗檢測。

參考文獻

[1]趙雪娥, 孟亦飛, 劉秀玉.燃燒與爆炸理論[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2011.

[2]王三明, 蔣軍成, 姜慧.液化石油氣罐區的危險性定量模擬評價技術及其事故預防[J].南京化工大學學報, 2001, 23 (6) :34-36.

[3]宋文華, 董影超.液化石油氣儲罐泄漏發生爆炸事故的后果分析[J].南開大學學報, 2012, 45 (1) :106-111.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教育片觀看總結

為全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深刻吸取四川瀘州桃子溝煤 礦瓦斯爆炸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突出抓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事故,推動施工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按照公司要求,4月4日我項目部組織全體員工集中學習觀看了《四川省瀘州市桃溝 煤礦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

我們認識到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桃子溝煤礦管理混亂,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蓄意逃避監管,通風管理混亂,井下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導致發生此次事故;瀘縣安監局、經信局、國土資源局以及瀘州市安監局、經信委等部門存在行政審批把關不嚴、日常監管不到位、部分一線監管人員不履行監管職責、收受礦方錢物等問題,對此次事故負有監管責任。“前車之鑒,后事之師”,機修廠深刻吸收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制度落實,通過完善管理制度,細化崗位分工,強化責 任落實,形成全方位安全管理體系。根據安全生產的目標和 任務,根據各崗位的分工,層層細化分解責任,將責任具體 化、合理化、規范化,切實做到誰管的事、誰負責,有章可

循,違章必究。安全責任制不能流于形式,講得多、做得少。在進行每項工作時都要保證做到計劃到位、準備到位檢查督促到位、驗收到位。這樣,才能使各項工作安全順的開展。

安全無小事,人命大于天。四川省瀘州市桃子溝煤礦的 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一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安全生產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舉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訓,在工作中時時刻刻做到提醒自己,盯促他人,把“安全生產,警鐘長鳴”真正放在心上,在各項工作中認真做到位。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責任人責任,吸取血的教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張高麗、劉延東、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派, 8月2日下午王勇國務委員帶領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全力開展對受傷人員的救治,調動全國數十名專家支持醫療救助工作,到11家醫院慰問受傷人員,對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了國內粉塵爆炸、消防、建筑、機械、材料、電氣等方面的院士、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企業概況。

中榮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臺灣中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英屬維京銀鷹國際有限公司在昆山開發區投資設立的臺商獨資企業,位于昆山開發區南河路189號,法人代表吳基滔(中國臺灣人)、總經理林伯昌(中國臺灣人),注冊資本880萬美元,總用地面積34974.8平方米,規劃總建筑面積33746.6平方米,員工總數527人。該企業主要從事汽車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屬

1 表面處理加工,主要生產工序是輪轂打磨、拋光、電鍍等,設計年生產能力50萬件,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1.65億元。

2.建設情況。

該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9月開始一期建設(電鍍車間、前處理車間、宿舍)。2002年5月進行二期建設(2個拋銅車間)。2004年6月開始三期建設(4個廠房、辦公樓及毛坯檢驗區),其中4號廠房為本次事故廠房,該廠房由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江蘇省漣水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車間情況。

1.建筑情況。

事故車間位于整個廠區的西南角,建筑面積2145平方米,廠房南北長44.24米、東西寬24.24米,兩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層高4.5米,每層分3跨,每跨8米。屋頂為鋼梁和彩鋼板,四周墻體為磚墻。

廠房南北兩端各設置一部載重2噸的貨梯和連接二層的敞開式樓梯,每層北端設有男女衛生間,其余為生產區。

一層設有通向室外的鋼板推拉門(4米×4米)2個,地面為水泥地面,二層樓面為鋼筋混凝土。

2.工藝布局。

事故車間為鋁合金汽車輪轂打磨車間,共設計32條生產線,

一、二層各16條,每條生產線設有12個工位,沿車間橫向布置,總工位數384個。該車間生產工藝設計、布局與設備選型均由林伯昌(中榮公司總經理)自己完成。

事故發生時,一層實際有生產線13條,二層16條,實際總工位數348個。打磨拋光均為人工作業,工具為手持式電動磨槍(根據不同光潔度要求,使用粗細不同規格的磨頭或砂紙)。

3.除塵系統。

2006年3月,該車間

一、二層共建設安裝8套除塵系統。每個工位設置有吸塵罩,每4條生產線48個工位合用1套除塵系統,除塵器為機械振打袋式除塵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塵系統的室外排放管全部連通,由一個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車間除塵設備與收塵管道、手動工具插座及其配電箱均未按規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塵系統由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總承包(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及后續改造)。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事故車間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晚7時,截至2014年7月31日,車間在冊員工250人。

(三)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現場共有員工265人,其中:車間打卡上班員工261人(含新入職人員12人)、本車間經理1人、臨時到該車間工作人員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2日7時,事故車間員工上班。7時10分,除塵風機開啟,員工開始作業。7時34分,1號除塵器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沿除塵管道向車間傳播,揚起的除塵系統內和車間集聚的鋁粉塵發生系列爆炸。當場造成47人死亡、當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8人,185人受傷,事故車間和車間內的生產設備被損毀。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8月2日7時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輛消防車于8分鐘內抵達,先后調集7個中隊、21輛車輛、111人,組織了25個小組赴現場救援。8時03分,現場明火被撲滅,共救出被困人員130人。交通運輸部門調度8輛公交車、3輛卡車運送傷員至昆山各醫院救治。環境保護部門立即關閉雨水總排口和工業廢水總排口,防止消防廢水排入外環境,并開展水體、大氣應急監測。安全監管部門迅速檢查事故車間內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防范發生次生事故。

江蘇省及蘇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省委書記羅志軍、省長李學勇,省委副書記、蘇州市委書記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帶領省、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蘇州軍分區、昆山人武部和解放軍一醫院等先后出動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理情況。

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醫療救治、善后安撫兩個“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事故現場醫療救助工作,面對傷員傷勢嚴重、搶救任務十分艱巨的情況,克服困難,集中力量,調動各方醫療專家、器械、藥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

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整個環境具備了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引發爆炸。

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塵、粉塵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間受限。

1.可燃粉塵。

事故車間拋光輪轂產生的拋光鋁粉,主要成分為88.3%的鋁和10.2%的硅,拋光鋁粉的粒徑中位值為19微米,經實驗測試,該粉塵為爆炸性粉塵,粉塵云引燃溫度為500℃。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沉積。

2.粉塵云。

除塵系統風機啟動后,每套除塵系統負責的4條生產線共48個工位拋光粉塵通過一條管道進入除塵器內,由濾袋捕集落入到集塵桶內,在除塵器灰斗和集塵桶上部空間形成爆炸性粉塵云。

3.引火源。

集塵桶內超細的拋光鋁粉,在拋光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溫度,比表面積大,吸濕受潮,與水及鐵銹發生放熱反應。除塵風機開啟后,在集塵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負壓,加速了桶內鋁粉的放熱反應,溫度升高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

(1)鋁粉沉積:1號除塵器集塵桶未及時清理,估算沉積鋁粉約20千克。

(2)吸濕受潮:事發前兩天當地連續降雨;平均氣溫31℃,最高氣溫34℃,空氣濕度最高達到97%;1號除塵器集塵桶底部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吸濕受潮。

(3)反應放熱:根據現場條件,利用化學反應熱力學理論,模擬計算集塵桶內拋光鋁粉與水發生的放熱反應,在拋光鋁粉呈絮狀堆積、散熱條件差的條件下,可使集塵桶內的鋁粉表層溫度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500℃。

桶底銹蝕產生的氧化鐵和鋁粉在前期放熱反應觸發下,可發生“鋁熱反應”,釋放大量熱量使體系的溫度進一步增加。

放熱反應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塵器風機作用下,大量新鮮空氣進入除塵器內,支持了爆炸發生。

5.空間受限。

除塵器本體為倒錐體鋼殼結構,內部是有限空間,容積約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法違規。

事故車間廠房原設計建設為戊類,而實際使用應為乙類,導致一層原設計泄爆面積不足,疏散樓梯未采用封閉樓梯間,貫通上下兩層。事故車間生產工藝及布局未按規定規范設計,是由林伯昌根據自己經驗非規范設計的。生產線布置過密,作業工位排列擁擠,在每層1072.5平方米車間內設置了16條生產線,在13米長的生產線上布置有12個工位,人員密集,有的生產線之間員工背靠背間

4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輪轂,造成疏散通道不暢通,加重了人員傷害。

(2)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違規。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改造委托無設計安裝資質的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公司設計、制造、施工安裝。除塵器本體及管道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未按《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設置泄爆裝置,集塵器未設置防水防潮設施,集塵桶底部破損后未及時修復,外部潮濕空氣滲入集塵桶內,造成鋁粉受潮,產生氧化放熱反應。

(3)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

事故現場吸塵罩大小為500毫米×200毫米,輪轂中心距離吸塵罩500毫米,每個吸塵罩的風量為600立方米/小時,每套除塵系統總風量為28800立方米/小時,支管內平均風速為20.8米/秒。按照《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規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風速計算,該總風量應達到31850 立方米/小時,原始設計差額為9.6%。因此,現場除塵系統吸風量不足,不能滿足工位粉塵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塵管道內粉塵。同時,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清理粉塵,造成除塵管道內和作業現場殘留鋁粉塵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中榮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風險辨識不全面,對鋁粉塵爆炸危險未進行辨識,缺乏預防措施。未開展粉塵爆炸專項教育培訓和新員工三級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不落實,造成員工對鋁粉塵存在爆炸危險沒有認知。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

事故車間電氣設施設備不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規定,均不防爆,電纜、電線敷設方式違規,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未作可靠接地?,F場作業人員密集,崗位粉塵防護措施不完善,未按規定配備防靜電工裝等勞動保護用品,進一步加重了人員傷害。

2.蘇州市、昆山市和昆山開發區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開發區不重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對中榮公司無視員工安全與健康、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治理嚴重不力,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認真、不徹底;未能吸取轄區內曾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2)昆山市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區鎮和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未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所屬區鎮和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能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

5 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3)蘇州市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認真、不扎實,對國務院安委辦要求開展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監管部門未及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失察。對昆山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督促檢查不力,未按要求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監管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下設安全生產科)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安全培訓把關不嚴,專項檢查不落實。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轄區涉及鋁鎂粉塵企業數量、安全生產基本現狀等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未能認真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對中榮公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治理及應急管理等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粉塵長期超標問題,未督促該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未按照江蘇省相關要求對本地區存在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進行調查并摸清基本情況,未對各區(鎮)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中榮公司未被列入鋁鎂制品機加工廠企業名單、未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對中榮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均未能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粉塵超標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隱患,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轄區內區(鎮)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開發區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失察,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

蘇州市安全監管局未按要求及時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未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各縣區落實情況不掌握。督促各縣區開展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認真、不扎實,指導檢查不到位。

江蘇省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蘇州市、昆山市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導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全面開展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門。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中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發現并糾正設計部門錯誤認定火災危險等級的問題,簡化審核、驗收程序不嚴格。對中榮公司日常 6 監管不到位,未對中榮公司進行檢查。對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

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未排查出中榮公司存在的問題。

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未落實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關于內部審核、驗收審批的有關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昆山市消防大隊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日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失察。監督指導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開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力。

(3)環境保護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落實,未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技術改造未進行竣工驗收、除塵系統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即投入運行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組織驗收,也未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的粉塵排放情況疏于檢查,未對除塵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發現并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未履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職責,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即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組織竣工驗收。未按要求對被列為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除塵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鋁粉塵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對昆山開發區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蘇州市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對被列為市級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鋁粉塵排放情況抽查、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對所屬的利悅圖審公司開發區辦公室審查程序不規范、審查質量存在缺陷等問題失察,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而是核準為戊類,審查把關不嚴。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量監督站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竣工驗收備案環節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備案前置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違規備案。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下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中榮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環節把關不嚴、違規備案等問題失察。

4.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進行建筑設計、安全評價、粉塵檢測、除塵系統改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在未認真了解各種金屬粉塵危險性的情況下,僅憑中榮公司提供的“金屬制品打磨車間”的廠房用途,違規將車間火災危險性類別定義為戊類。

南京工業大學出具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劇毒品使用、儲存裝置安 全現狀評價報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測表方面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問題,且未能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一線生產工人無職業健康檢測表等事實。

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產狀態下對中榮公司生產車間拋光崗位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即出具監測報告。

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無設計和總承包資質,違規為中榮公司設計、制造、施工改造除塵系統,且除塵系統管道和除塵器均未設置泄爆口,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吸塵罩小、罩口多,通風除塵效果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8人)。

1.吳基滔(臺商),中榮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2.林伯昌(臺商),中榮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3.吳升憲(臺商),中榮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4.陳藝,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5.黃惠林,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6.陸冠峰,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7.陸小明,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8.葉錫君,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9.李江,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0.王劍,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9日批準逮捕。

11.尹有海,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昆山市檢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2日批準逮捕。

12.宋秀堂,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3.張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4.丁玉東,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正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5.仇建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6.姚亞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綜合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7.錢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8.羅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對其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35人)。

1.史和平,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臨時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江蘇省安全監管部門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周乃翔,蘇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盛蕾,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產。在分管安全生產期間,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蘇州市安委辦開展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問題失察,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徐美健,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管愛國,昆山市委書記、昆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昆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 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6.路軍,昆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昆山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張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主持開發區日常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組織領導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開發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未建立、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8.湯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長,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履行領導責任不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工作不到位,對有關部門落實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要求存在的嚴重疏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對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境保護部門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監管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黨建兵,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王向明,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蘇州及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趙利復,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監管一處期間,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

10 對分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曾憲華,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黨支部書記、處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跟蹤檢查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4.華仁杰,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韋鋒,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管二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分管部門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問題失察,對分管部門和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陳路明,中共黨員,蘇州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二處處長。工作失職,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未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張峻,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8.劉志勇,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工作失職,對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不重視、執法檢查不認真,檢查內容不全面,未能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9.趙偉,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局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近年來轄區內發生的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訓并重點防范,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科、環??频嚷毮芸剖椅凑J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0.章為民,蘇州市消防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消防監督、消防行政許可、法制和執法規范化工作。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 11 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祁建華,昆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消防大隊。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消防大隊在2013年組織開展的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組織不嚴密、排查問題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黃曉輝,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2002年1月至2005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負責滅火救援、防火監督和消防審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期間,對簡易程序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審核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王東進,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分管消防驗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期間,對簡易程序驗收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驗收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隊黨支部副書記、副大隊長兼防火監督科科長,分管消防審核、專項整治、消防監督工作。在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消防監督員沒有排查出中榮公司4號廠房違規建設問題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彭衛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所長。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規定健全消防管理相關制度,督促開展消防業務知識培訓不力,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不深入細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6.馮仁新,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7.蔣勐,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環保監察工作。對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昆山市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汪咫,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分管環???。對環??票O督檢查工作督促不力,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0.查傳正,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科科長,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歷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開發監督科科長、項目審批中心副主任兼項目審批科一科科長、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在負責環評和監察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吳永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環境應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二中隊隊長。在任二中隊隊長期間,工作失職,未發現和糾正2004年中榮公司擅建

3、4號拋光車間未履行環評手續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2.盛雪東,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未能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3.王興龍,中共黨員,昆山市高新區規建局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在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期間,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4.沈長根,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副局長,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分管昆山開發區圖審中心。在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圖審中心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審查把關不嚴、審查程序存在錯誤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石相梅,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圖審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職,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應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卻核準為戊類的問題審查把關不嚴,在審查程序上存在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建議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榮公司依法予以取締。

3.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各類粉塵爆炸危險企業不分內外資、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規模大小,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堅決不能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維護和使用通風除塵系統,除塵系統必須配備泄爆裝置,一定要切記加強定時規范清理粉塵,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防水防潮設施,加強對粉塵爆炸危險性的辨識和對職工粉塵防爆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粉塵防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

(二)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開發區安全監管。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強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企業,堅決淘汰退出;要嚴厲打擊企業非法違法行為,保護員工健康與安全;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切實解決對開發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企業放松監管、大開綠燈、聽之任之的問題,嚴防安全監管“盲區”。要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履職能力,加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專業安全管理力量,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三)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把好準入和監督關。安全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的底數和情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和檢查,嚴格執法,監督企業及時消除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中依法依規核定廠房的火災危險

14 性分類,依法對易燃易爆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決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各項工作要求,嚴把除塵系統項目技術標準和竣工驗收關,加強對粉塵排放情況的檢查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規范廠房建設項目審查程序,嚴格審批和備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確保中介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設計、安全評價、環境檢測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發揮好中介機構的支撐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粉塵防爆專項整治。

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粉塵防爆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企業基本情況,建立基礎臺賬,將《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宣貫到每個企業。要與“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緊密結合,借助專業力量,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深入企業檢查,重點查廠房、防塵、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裝置、防靜電措施等內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對違法違規和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曝光,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和嚴厲追責的“四個一律”執法措施,集中處罰一批、停產一批、取締一批典型非法違法企業。

(五)加強粉塵爆炸機理研究,完善安全標準規范。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方法,建立粉塵特性參數數據庫,為修訂不同類型可燃性粉塵安全技術標準、粉塵爆炸預防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及發達國家相關研究機構交流,制定出臺《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防爆安全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加強對可燃性粉塵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塵重點監管目錄,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塵企業安全設施技術指導意見;推廣采用濕法除塵工藝和機械自動化拋光技術,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粉塵爆炸事故發生。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濱海新區塘沽開發區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截至8月13日中午12時,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其中包括12名消防官兵;住院治療520人,其中重癥傷員66人。

發生事故后,市運管局立即召開了專項主題會議,針對“8.12”天津爆炸事故提出三點要求:一是結合公司實際開展自查自糾專項活動;二是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三是總結事故經驗,杜絕事故發生。

會議結束后,我公司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召開了企業內部專項會議,要求在取得實效上下功夫,明確分工,將工作嚴而又嚴、細而又細的開展?,F依據運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將隱患專項自查自糾工作報告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認真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隱患排查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特成立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楊東杰 副組長:任延濤

成員:李建偉、李飛、郭夏輝

三、工作內容

針對公司實際,突出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認真查找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各種危險源、隱患漏洞。堅持把隱患自查自糾工作與日常安全監管結合起來,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安全監管。

(一)專項隱患排查主要分4個方面:

1、車輛設施設備、消防器材排查

2、對車輛牽引車進行全面排查;

3、對車輛罐車進行排查;

4、GPS動態監控排查;

(二)發現的問題:

1、豫M3008

9、豫M30081等部分車輛存在共震問題;

2、豫M3008

1、豫M35698 、豫M30096號車排氣軟管壞、曲軸后油封漏油

3、車輛磨損嚴重、“吃”胎。

4、GPS客戶端系統不穩定。

(三)風險分析;

1、車輛發動機共震引起車輛牽引車大燈抖動,腳蹬震酥、保險杠松動、長期會導致車輛發動機動力不足等其他隱患,影響安全行車;

2、牽引車曲軸后油封漏油原因是由于油封口密封不嚴或磨損松曠,軸頸磨損起槽,螺絲紋松動導致曲軸后油封漏油,如長期不整改處理,為事故埋下隱患,很可能發生事故。

3、驅動輪胎“吃”胎,由于位置調整存在誤差,一邊花紋磨損的比同一車軸的另一邊磨損的快,長期會造成偏磨、爆胎導致輪胎報廢或引發事故。

4、GPS監控系統由于升級為北斗系統,網絡全面升級,導致車輛終端數據經常出現異常超速、異常疲勞駕駛情況,部分車輛信息監控不到。

(四)整改措施

1、對于車輛共震、油封漏油情況:我公司安全經理給東風車輛售后部門電話聯系,告知車輛各種隱患后,昨日東風車輛售后部安排專家來我廠了解車輛情況,實地勘查部分車輛隱患部位后,積極討論解決方案,一周后將隱患陸續解決完畢。

2、GPS系統異常:我公司安全員給GPS客戶終端(三門峽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取得聯系,反映了車輛數據異常情況,三門峽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員積極配合工作,現已恢復正常。

(五)組織學習,加強教育

“8.12”天津爆炸事故發生后,在開展自查自糾專項行動的同時組織公司所有駕駛員、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利用新聞信息和新聞材料并與上級通報的會議內容相結合的方式傳達此次爆炸事故,教育引導所有從業人員,積極踴躍分析事故原因、舉一反三總結事故經驗、吸取事故教訓,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

義馬新天地化工儲運有限公司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日前,《清遠“8·27”運輸車輛炸藥爆炸重大事故視察陳訴》已經省政府批復結案,現予宣布。

2013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27 日 14 時 31 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運載民爆物品的車輛在位于清遠英德市望埠鎮的英德龍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礦山分廠(龍尾山石灰石礦山)133 平臺產生炸藥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0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1051.2 萬元。

事故產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時任省委書記汪洋、省長朱小丹、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劉志庚等省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組織專業力量搶險,做功德故處理和藹后事情,同時要盡快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實事求是宣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導,嚴防再次產生重大事故。省安委會副主任、省寧靜羈系局局長楊富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和清遠市委市政府主要賣力同志也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善后處理懲罰和事故視察事情。國度寧靜羈系總局、產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賣力同志也實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善后處理懲罰和事故視察事情。

憑據《生產寧靜事故陳訴和視察處理懲罰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等有關規定,省政府實時批準創建清遠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視察組(以下簡稱事故視察組),由省寧靜羈系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馮壽宗任組長,省寧靜羈系局、監察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法制辦、總工會和清遠市政府及其有關部分人員參加,邀請省人民查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視察事情。事故視察組聘請了刑偵、爆破、采礦和寧靜治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協助事故視察,并聘請中國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 3 名知名爆破專家到英德指導事故原因闡發并對事故技能闡發結果進行評議。事故視察組經過現場勘查、物證查驗、視察取證、技能判定、綜合闡發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產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理、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懲罰發起和事故防備及整改步伐發起?,F將事故視察情況陳訴如下:

一、根本情況

(一)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創建于 1993 年 11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經營范疇為產業炸藥、產業雷管、產業索類火工品等銷售。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發,證號:(粵)MB 銷許證字--〔05〕,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2 年 4 月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年審。

民爆公司下設辦公室、寧靜科、財務科以及龍頭山堆棧(含英中堆棧)、英東片堆棧、英西片堆棧、英城片堆棧等4 座堆棧??偨浝砹栊⊙噘u力公司全面事情,副經理鐘志勇賣力寧靜科和信息系統治理,龍頭山堆棧主任陳承佩賣力龍頭山總堆棧等堆棧的治理事情,周平是龍頭山堆棧副主任兼2 號雷管庫保管員。2009 年 9 月 10 日,民爆公司 4 座堆棧通過由原廣東省經濟和貿易委員會組織的驗收并投入使用。龍頭山堆棧分為 2、3、4 號庫,其中 2 號庫審定儲存產業雷管 50 萬發;3、4 號庫審定儲存產業炸藥均為 50 噸。

2012 年 1 月 14 日民爆公司與英德龍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買賣條約》,買方條約號:YDCFC12002,約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龍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二)英德龍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山公司)。

龍山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注冊創建,港臺獨資經營,原由安徽省海螺團體在香港注冊的昌興水泥投資有限公司提倡創建,現實際控制人是臺灣臺泥團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義欽,總經理吳建平兼公司寧靜生產委員會主任。該公

司現有 3 條日產 5000 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熟料年產 540 萬噸、水泥 340 萬噸。

龍山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由清遠市工商局核發,證號:44180040000,經營期限為 200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1月 25 日;第三期技能改革情況掩護驗收于 2008 年 12 月 29日經情況掩護部批復同意,文號:環驗〔2008〕293 號;龍尾山石灰石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由清遠市領土資源局核發,證號: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開采礦種為水泥用石灰巖,開采方法為露天開采,生產范圍是 720 萬噸/年;寧靜生產許可證由廣東省寧靜生產監督治理局核發,證號:(粵)FM 安許證字〔2006〕(延期)1666 號,有效期自 2009 年 8 月 24 日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許可范疇為露天水泥用石灰巖開采;龍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由英德市公安局核發,證號:公爆使證字 2006019,審定使用品種為炸藥和雷管。

龍山公司下設礦山分廠等 14 個部分,員工 950 名??偨浝韰墙ㄆ劫u力全面事情;副總經理何武華賣力生產、寧靜、環保等事情,分管礦山分廠。

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龍尾山石灰石礦山)為龍山公司直屬二級單位,開采石灰石,設計生產能力 720 萬噸/年,開采標高為+222.29 米至+40 米,開采方法為自上而下分臺階露天開采,礦體上部的表土籠罩層已根本剝離。民爆物品由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統一配送、采取,不設儲存堆棧。

龍山公司礦山分廠下設破碎工段、運輸工段、維修工段、采礦工段等。礦山分廠設廠長、副廠長、廠長助理等職位,其中,廠長魏法偉主持全面事情,分管寧靜、人事、本錢、文化建立等事情;廠長助理周平賣力裝備技能治理、開采治理,分管采礦工段。

采礦工段主要賣力礦山的采準、穿孔、爆破、鏟裝事情,共有 41 人。采礦工段設工段長、副工段長、技能主管等職位,其中,工段長王冠賣力工段的全面事情,包羅日常治理、人員治理、設備治理、寧靜治理,配合分廠完成公司下達的事情任務;副工段長吳利主要分管采準和爆破。

采礦工段下設鉆機班、工程機器班、988 裝載機班、正鏟班、爆破班等五個班組。其中爆破班有 7 人,宣守兵擔當班長,成員有邱定陸、曾志國、鐘錦富、范秀云、羅永培、李萬廠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興保安辦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經廣東省公安廳批準、英德市工商局注冊登記,于 2007 年 3 月創建,法定代表人劉志剛(劉志剛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職工)。工商營業執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發,有效期為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經營范疇包羅寧靜技能防備、寧靜風險評估等?!侗0厕k事

許可證》由廣東省公安廳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核發,辦事范疇為門衛、巡邏、守護、區域秩序維護、隨身保護、寧靜查抄、寧靜技能防備、寧靜風險評估等。

2011 年 9 月 1 日,保安公司與民爆公司簽署《保安員監炮協議書》,約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 22 名保安員,其中龍頭山堆棧 6 名。保安員主要賣力做好民爆物品儲存、運輸的保安事情;監督民爆公司堆棧保管員按規定保管、發放民爆物品;隨運輸車到達用戶礦山進行監炮;到爆破作業現場監督民爆公司人員與用戶對民爆物品進行交代登記等。

保安公司屬下 200 多名保安員,均只有公安部分頒發的保安員資格證書,派駐民爆公司的保安員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分頒發的危險貨品押運從業資格證。

(四)英德市鑫力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

勞務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創建,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經營范疇為勞務派遣。2012 年 1 月 11 日,該公司與龍山公司簽訂條約,派遣 150 名勞務人員赴龍山公司從事勞務事情,完成龍山公司指定的事情任務。條約未明確勞務人員具體事情內容。

2012 年 1 月 1 日,勞務公司分別與馬定佳、朱光勝、楊家松、付日旭簽訂《勞動條約書》,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條約約定上述 4 人的事情內容為手風鉆作業,事情所在為英德龍山產業園區。

(五)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輛、司機、押運員、裝載情況。

民爆公司共有 14 輛汽車(其中,龍頭山堆棧有 7 輛運輸車)從事民爆物品運輸。但是,該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分核發的企業危險貨品運輸資質,龍頭山堆棧 7 名司機中僅 3 人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危險貨品運輸從業資格證,14 輛車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危險貨品運輸資格證。

8 月 27 日,龍頭山堆棧共發出 3 輛車運輸炸藥、雷管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 133 米平臺爆破作業現場。第一輛車的車牌是粵 RP1429,核載 1.95 噸;司機是葉本強,未取得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無押運員;裝了 122 箱乳化炸藥,共 2.928 噸;安裝了 GPS 衛星定位系統。第二輛車的車牌是粵 RP2553,核載 1.415 噸;司機是范桂平,未取得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押運員是繆逢春;裝了 100 袋膨化炸藥,共 2.4 噸;安裝了 GPS 衛星定位系統。第三輛車的車牌是粵 RP0661;,核載 7.405 噸;司機是鄧積環,持有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證號為:441822197411295314,從業類別為:J-貨運,W-危駕);押運員是張廷柱;裝了 190 袋膨化炸藥和 150 箱乳化炸藥,共 8.16 噸;未安裝 GPS 衛星定位系統。

(六)現場勘驗及查驗情況。

事故現場共提取 207 份生物檢材、5 份理化檢材、汽車零部件碎塊 106 塊、導爆管 7 截、雷管腳線 10 對。

1.理化查驗情況?,F場中心炸點處提取的塵土、現場鉆機處提取的淡黃色塊狀物、現場鉆機處提取的灰白色粉末、

現場鉆機處提取的白色粉末、現場離炸點約 300 米處提取的塵土均檢出 NH 4+ 、NO3- 身分(硝胺炸藥身分)。

現場發明的 7 截塑料導爆管經查驗,在距離爆炸中心南側邊沿的塑料導爆管內檢出黑索金身分和金屬鋁顆粒,其余6 份導爆管內未檢出黑索金身分。

2.陳跡物證查驗情況?,F場提取電雷管導線兩扎共 10對,一扎藍色一扎灰色,其中 1 對沒有雷管,另外 9 對連接有雷管。憑據實驗結果,查驗認定現場提取沒有雷管的兩根導線的斷離陳跡切合被擰斷的行動形成。

3.生物檢材查驗情況?,F場共提取 207 份人體組織塊,49 份死者親屬及傷者血樣。經 DNA 查驗,169 份現場人體組織塊檢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檢出王小東、郭孔橋、楊家松、朱光勝、鄧積環、馬定佳、付日旭、羅永培、陳遠和、張廷柱 10 人的 DNA。

4.現場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查驗情況。事發后經現場清理,共采取未引爆、殘留的炸藥 4.5905 噸和雷管 411 發入庫;已采取和庫存同批次炸藥樣品,經國度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查驗中心查驗,切合《乳化炸藥》(GB18095-2000)或《膨化硝銨炸藥》(WJ9026-2004)標準規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點認定。

憑據現場炸坑位置、形狀、體積,周邊塵土檢出 NH 4+ 、NO 3- 身分,粵 RP0661 汽車碎片漫衍情況,認定此次事故中心炸點為粵 RP0661 汽車車廂內后軸位置偏右后。

(八)

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

事發時龍山公司正在召開周例會。礦山分廠副廠長范海濤聽到 133 平臺爆炸聲,立即領導幾名礦山分廠人員乘車趕到爆炸現場查察情況并開展救援。隨后,礦山分廠廠長魏法偉等救援人員陸續上山,擺設車輛送傷員去醫院救治。由于爆炸現場有大量遺留未引爆的炸藥、雷管,隨即對現場戒嚴并在爆炸現場拉警戒線,要求 133 平臺人員迅速撤離至現場,并在主要路口設置警戒點,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寧靜羈系等相關部分陳訴爆炸事故情況。

14 時 50 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報后,英德市委、市政府賣力人組織寧靜羈系、公安、消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立、政法委、望埠鎮等單位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處理事情。27 日晚,清遠市委、市政府和省寧靜羈系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等部分的賣力同志和專家先后趕到龍山公司指揮事故處理事情,并召開事故處理事情聚會會議。國度安監總局羈系一司副司長李峰于 28 日凌晨趕到現場指導事故處理事情。

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的主要事情:一是擺設警力對事故現場周邊進行寧靜警戒,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防備產生次生事故;二是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設備、衡宇損壞等情況進行了排查、核實和統計;三是核實傷亡人員數量,組織醫務人員全力救治受傷者;四是組織信訪維穩及善后處理懲罰,開展死傷者眷屬安慰事情和受傷人員的慰問事情,審定了 10 名死者扶養親屬撫恤金,10 名死者眷屬情緒穩定;五是做好宣傳報道事情,28 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龍山公司召開新聞宣布會,主動向媒體和社會宣布事故處理進展情況;六是進入爆炸現場進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生存相關證據,全部清除現場遺留爆破器材,完成現場防疫事情。

(九)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

1.死亡人員。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東、郭孔橋、陳遠和、羅永培、馬定佳、朱光勝、楊家松、付日旭、鄧積環和張廷柱共 10 人死亡,已經 DNA 查驗確認。

2.受傷人員情況。此次事故共造成 20 人受傷,其中作業現場 9 人,周邊群眾 11 人,最后一位傷員已于 10 月 3 日治愈出院。

3.經濟損失。據統計,爆炸現場一輛運輸車和一臺大型鉆機被炸毀,損失約 341.2 萬元;外圍(英紅鎮)損失約 710 萬元(含卷閘門約 70 萬元,鋁合金窗、木窗約 310 萬元,

天花吊頂 110 萬元,其他經濟損失(包羅家具、家電、雜物、墻體裂縫等)約 220 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約 1051.2 萬元。

二、事故經過 2012 年 8 月 23 日,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批準龍山公司于 8 月 27 日使用炸藥 11.328 噸、雷管 535 發。8 月 27日上午 10 時 30 分左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采礦工段副工段長吳利打電話給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主任陳承佩,要求于 13 時 30 分前配送炸藥、雷管到礦山。12 時 05 分左右,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擺設 3 輛車共登記裝載炸藥 13.488 噸和雷管 469 發(其中由 4 號庫實際發放、運輸炸藥 13.488 噸,2號庫登記出倉雷管 469 發),先后出發赴龍山公司 133 平臺爆破作業現場。其中,粵 RP0661 號車剛運載民爆物品給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長腰山水泥用石灰巖礦回到龍頭山堆棧,未掃除清理車廂即裝運炸藥赴龍山公司 133 平臺。具體運輸情況如下:

27 日龍頭山堆棧 3 部車輛運輸民爆物品情況表

序號

車牌號

核載重量(T)

登記裝貨

情況

司機

押運員

姓名

有無危險貨品運輸從業姓名

有無危險貨品運輸從業資格

資格

1 粵 RP1429 1.95 122 箱乳化炸藥,共 2.928 噸 葉本強 無 無押運員 2 粵 RP2553 1.415 100 袋膨化炸藥,共 2.4 噸;469 發雷管 范桂平 無 繆逢春 無 3 粵 RP0661 7.405 190 袋膨化炸藥和 150 箱乳化炸藥,共 8.16 噸 鄧積環 有 張廷柱 無

13 時左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鉆機班郭孔橋、王小東、趙維報、馬超等 4 名工人,駕駛 2 臺鉆機到礦山 133 平臺清理炮孔,為爆破工裝填炸藥做準備。

13 時 30 分左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吳利、宣守兵、鐘錦富、曾志國、羅永培 5 名爆破工和勞務公司馬定佳、朱光勝、楊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風鉆工到礦山 133 平臺準備爆破作業。

13 時 35 分左右,爆破現場賣力人吳利和龍山公司保安陳遠和隨粵 RP1429 號車到達礦山 133 平臺,該車直接開到炮孔四周,緊隨其后到達礦山 133 平臺的另外兩部車(粵 RP2553 和粵 RP0661)在爆破警戒線外期待。吳利和爆破班長宣守兵指揮爆破員、手風鉆工共 10 人將炸藥從車上卸下,

并將炸藥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約 20 分鐘后,粵 RP1429 號車卸完炸藥駛離爆破事情面,粵 RP2553 號車從警戒線外開至爆破事情面內,爆破工曾志國從車廂尾部將雷管(雷管存放在專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賣力清點(清點時是一捆一捆的清點,沒有一發一發的清點),確認數量后由宣守兵分兩次將雷管搬至車頭左前方約 3、4 米遠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員繼承從車上卸下炸藥并直接將炸藥搬到炮孔四周。其后,爆破班長宣守兵和鐘錦富、曾志國、羅永培共 4 名爆破工開始將炸藥、雷管裝填到炮孔,期間,應搬卸炸藥工人的要求,粵 RP2553 號車退卻了約 20 米,以方便工人將炸藥從車上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約 20 分鐘后,粵 RP2553 號車卸完炸藥和雷管,駛離爆破事情面?;?RP0661 號車從警戒線外開至爆破事情面內,爆破工羅永培和勞務公司馬定佳、朱光勝、楊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風鉆工卸炸藥,爆破班長宣守兵和鐘錦富、曾志國、羅永培等 4 名爆破工繼承往炮孔裝炸藥和雷管,鉆機操縱工人王小東、郭孔橋兩人在離停車處約 3 米的地方使用鉆機套孔作業,吳利因口渴離開粵 RP0661 號車到警戒線旁邊喝水。

14 時 31 分,粵 RP0661 號車車廂內產生爆炸,該車完全炸毀,拋擲物(汽車碎片)由炸坑處向四周拋射,最遠距離約 500 米。事故共造成王小東(龍山公司鉆機工)、郭孔橋(龍山公司鉆機工)、陳遠和(龍山公司保安)、羅永培(龍山公司爆破工)、馬定佳(鑫力公司勞務工)、朱光勝(鑫力公司勞務工)、楊家松(鑫力公司勞務工)、付日旭(鑫

力公司勞務工)、鄧積環(民爆公司司機)和張廷柱(保安公司押運員)等 10 人死亡,20 人受傷,經濟損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粵 RP0661 運輸車車廂炸藥產生爆炸,憑據綜合視察結果可排除炸藥質量不穩定、車輛部件起火、雷擊、鉆機打殘眼和撞擊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藥爆炸,存在雷管或熱積聚引發炸藥爆炸兩種可能。

一是雷管引發炸藥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時爆破作業結束后,民爆物品退庫曾違規用炸藥箱裝雷管、炸藥,且民爆物品治理雜亂,不排除 8 月 27 日粵 RP0661 運輸車車廂內炸藥箱夾帶雷管,在搬運歷程中引發炸藥爆炸。

二是熱積聚引發炸藥爆炸的可能。炸藥在裝卸、運輸途中因顛簸、搖晃、摩擦等因素產生熱積聚,當熱積聚到達一定水平時可以引起炸藥爆炸。憑據氣象陳訴,27 日 14 時氣溫達 34.9℃、相對濕度 51%,現場處于無遮攔的礦區,室外氣溫較高,粵 RP0661 配送司機沒有按規定實時清理殘留在運輸車廂內散落的炸藥粉,該運輸車違規嚴重超載,且卸炸藥歷程中未熄火,在曝曬狀態下,有可能因熱積聚導致車廂內的炸藥爆炸。

(二)間接原因。

1.民爆公司對民爆物品治理雜亂,違規發放和違法運輸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8 月 27 日,在龍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的情況下,民爆公司違法向龍山公司運輸 13.488 噸炸藥和 469 發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8 月27 日,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登記出倉運往龍山公司 133 平臺的雷管總數是 469 發,但是事故產生后通過現場勘查清理出的雷管僅為 468 發,其中一扎(10 發為一扎)電雷管少了一發,但該發電雷管的一對導線卻還在。經進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堆棧收支倉登記臺賬,該發僅有導線的雷管編號為 5210718601581,臺賬顯示該發雷管在 2012 年 6 月 14 日就已登記出庫使用,8 月 27 日該雷管卻又重復登記出庫被運往事故現場。

(3)民爆公司違反寧靜技能規程生產作業。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將炸藥、雷管運往龍山公司 133 平臺的歷程中,存在下列違章作業行為:

①粵 RP0661 號車司機鄧積環、押運員繆逢春在運輸炸藥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長腰山水泥用石灰巖礦返回龍頭山堆棧后,未憑據操縱規程清理車廂即裝運炸藥赴龍山公司 133 平臺。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裝卸資格證的情況下,龍頭山堆棧陳承佩(堆棧主任)、葉本強(司機)、范桂平(司機)等人違規將炸藥、雷管裝上車輛,其中葉本強等人未按規定穿著防靜電服、防靜電鞋。

③龍頭山堆棧陳承佩(堆棧主任)、周平(堆棧副主任兼 2 號雷管庫保管員)、鄧積環(司機)、葉本強(司機)、范桂平(司機)、繆逢春(押運員)、張廷柱(押運員)之間均沒有嚴格憑據按規定查對裝卸、運輸的民爆物品,且裝貨期間范桂平(司機)獨自一人在 2 號雷管庫裝雷管上車。

④三部車輛均超載?;?RP1429 號車的審定載重量是 1950 公斤,當日實際裝載重量為 2928 公斤;粵 RP2553 號車的審定載重量是 1415 公斤,當日實際裝載重量為 2470 公斤(其中炸藥重量為 2400 公斤、雷管重量約為 70 公斤);粵 RP0661 號車的審定載重量是 7405 公斤,當日實際載重量為 8160 公斤。

⑤司機葉本強駕駛的粵 RP1429 號車未按規定隨車配備押運員。

⑥粵 RP1429 司機葉本強、粵 RP2553 號車司機范桂平違規攜帶手機進入龍山公司 133 平臺爆破作業面,其中葉本強的手機在作業區警戒線內還處在開機狀態。

⑦粵 RP1429 號車、粵 RP2553 號車在 133 平臺卸炸藥的時候,沒有與龍山公司相關人員認真清點查對和登記確認。

⑧粵 RP1429 號車和粵 RP0661 號車在龍山公司 133 平臺卸炸藥的時候沒有熄火和切斷電源,而是一邊卸炸藥一邊移動。別的,運輸車輛在爆破作業區域內卸炸藥、雷管時,仍有兩臺潛孔鉆機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套孔作業。

⑨粵 RP2553 號車押運員繆逢春和粵 RP0661 號車押運員張廷柱未持有交通部分核發的危險貨品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⑩8 月 26 日 0 時至 27 日 18 時龍頭山堆棧 2 號庫(雷管庫)無視頻監控記錄。

(4)民爆公司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門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企業自身、司機葉本強和范桂平、3 臺車(粵 RP1429 車、粵 RP0661、粵 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運輸資質資格的情況下,違法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

2.龍山公司違法 使用民爆物品組織生產,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

(1)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寧靜生產許可證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到期,但該礦仍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繼承組織生產,最終導致該事故產生。

(2)龍山公司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違章作業:

①吳利(采礦工段副工段長)未按正常審批手續申領民爆物品,而是通過電話聯系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賣力人陳承佩,申領了 8 月 27 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運抵 133 平臺后,吳利(采礦工段副工段長)、宣守兵(爆破班班長)等人均未認真查抄民爆物品的包裝、數量和質量,未如實記錄領取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及領取人姓名。

③吳利指揮車輛在正套孔作業的鉆機四周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險貨品裝卸治理人員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指揮勞務公司派遣人員付日旭、馬定佳、楊家松、朱光勝等4 名手風鉆操縱工卸炸藥。

④在同時同地卸炸藥和雷管。

⑤在同一事情平臺上同時卸炸藥雷管、裝藥、使用鉆機穿孔。

⑥組織生產爆破作業,寧靜員程軍不在崗亭。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證押運員(保安員),違規從事押運辦事運動。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廳批準的辦事范疇,違規從事民爆物品押運辦事。

(2)保安公司派駐龍頭山堆棧的押運員(保安員)繆逢春、張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分頒發的危險貨品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4.公安部分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許“轄區派出所在《使用單位爆炸物品出庫申請表》上審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將民爆物品出庫、運輸給使用單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寧靜治理條例》規定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制度形同虛設,造成 8 月 27 日民爆公司運載民爆物品給龍山公司時并無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二是在龍山公司未列明運輸的民爆物品的包裝質料,未提交承運單位、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許可證件及資質、資格證明以及運輸車輛車牌號的情況下,違規核發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三是在龍山公司未列明擬購買的每種炸藥的具體數量、未提供銀行賬戶的情況下,違規核發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四是未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民爆公司下列違法行為:未按規定落實民爆物品登記制度的行為,運輸民爆物品時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五是未采取有效步

伐實時發明、制止龍山公司違反有關規程實施爆破作業的行為。

(2)清遠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隊。該支隊對英德市公安構造的民爆物品羈系事情監督、查抄、指導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龍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5.經濟和信息化部分審批把關不嚴,日常羈系不力。

(1)2010 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請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歷程中,未依法提供該公司具備相應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切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證明質料,僅提供了該公司委托廣東省力拓爆破器材廠運輸民爆物品的委托協議。在此情況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羈系處未嚴格審核該公司的申請質料,沒有見告該公司補正申請質料,也沒有對該公司和廣東省力拓爆破器材廠之間的委托協議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便報請省經信委核發了《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而實際上,民爆公司長期使用自有車輛運輸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廣東省力拓爆破器材廠運輸民爆物品給購買單位,且這些自有車輛均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2)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羈系處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民爆公司在銷售民爆物品中的違法行為。

6.寧靜羈系部分羈系不嚴,查處寧靜生產違法行為不力。

(1)英德市寧靜羈系局的責任。一是對龍山公司在寧靜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承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處。二是 2010 年 4 月,在民爆公司實際上沒有進行重大危險源存案的情況下,英德市寧靜羈系局為民爆公司出具了內容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資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證明;事后,英德市寧靜羈系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存案。

(2)清遠市寧靜羈系局執法監察支隊的責任。該支隊未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龍山公司的寧靜生產違法行為,對英德市寧靜羈系局查處寧靜生產違法行為的事情監督、查抄、指導不到位。

7.交通運輸部分羈系事情 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門路危險貨品運輸。英德市交通運輸局以及清遠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相關執法規矩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羈系事情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鎮政府貫徹落實國度寧靜生產事情目標政策和執法規矩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貫徹執行國度寧靜生產事情目標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實寧靜生產領導責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分增強民爆物品羈系事情,未有效督促安監部分查處寧靜生產違法行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分查處非法運輸行為。

(2)英德市望埠鎮政府開展寧靜生產宣傳教誨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鎮有關部分實時巡查、制止轄區內寧靜生產違法行為。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由于相關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懲罰意見

(一)發起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共 9 9 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總經理。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雜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寧靜技能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門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凌小燕作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2.陳承佩,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主任。8 月 27 日,在龍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的情況下,陳承佩僅憑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吳利(采礦工段副工段長)

的電話通知,便向龍山公司發放、運輸 13.488 噸炸藥和 469 發雷管。陳承佩還在裝載炸藥、雷管時沒有嚴格憑據規定與司機、押運員進行交代查對;指派未取得危險貨品運輸資質的葉本強(司機)和范桂平(司機)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險貨品運輸資質的三部車輛(粵 RP1429 車、粵 RP0661、粵 RP2553)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陳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龍頭山堆棧副主任兼 2 號雷管庫保管員。周平對 2 號雷管庫治理雜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賬目不清楚;且在 8 月 27 日發放雷管給龍山公司時未嚴格憑據規定與司機、押運員進行交代查對。周平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4.魏法偉,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廠長。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寧靜生產許可證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該礦仍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繼承組織生產。8 月 27 日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違章作業。魏法偉作為礦山分廠廠長,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5.吳利,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采礦工段副段長。8 月 27 日,吳利未按正常審批手續申領民爆物品,而是通過電話聯系民

爆公司龍頭山堆棧賣力人陳承佩,申領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運抵 133 平臺后,未認真交代清點。未依法履行寧靜生產治理職責,在寧靜員程軍不在位的情況下,現場組織實施爆破作業,違規指揮,沒有實時糾正爆破操縱人員的違規行為,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吳利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6.宣守兵,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采礦工段爆破班班長。8 月 27 日,在民爆物品運抵 133 平臺后,宣守兵未認真交代清點。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險貨品裝卸治理人員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指揮勞務公司派遣人員付日旭、馬定佳、楊家松、朱光勝等4 名手風鉆操縱工卸炸藥。宣守兵作為爆破班班長,違規指揮,違章操縱,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對事故的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7.巫永忠,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9 年 11 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隊大隊長,賣力主持大隊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巫永忠作為英德市公安局賣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隊的大隊長,對事故產生負有直接責任,視察還發明巫涉嫌嚴重經濟問題,發起移交司法構造追究刑事責任。

8.吳偉豪,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72 年 6 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隊治安中隊中隊長,賣力中隊

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吳偉豪作為英德市公安局具體賣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隊治安中隊的中隊長,對事故產生負有直接責任,視察還發明吳涉嫌嚴重經濟問題,發起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

9.丘遠征,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76 年 1 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副所長,賣力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治理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丘遠征作為具體賣力龍山公司民爆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羈系事情的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副所長,對事故產生負有直接責任,發起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東西的,待司法構造作出處理懲罰后,由本地紀檢監察構造或負有統領權的單位實時賜與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發起由紀檢監察構造另案一并處理懲罰的人員(共 2 2 名)。

1.鄭北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1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2010 年 3 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書記,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 6 日任英德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2012 年 8 月 7日至今任清遠市公安局副處級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

品治理事情中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鄭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期間,作為全面事情第一責任人,對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領導不力,事情不到位,對事故產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應該賜與規律處分,鑒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另案一并處理懲罰。

2.謝龍生,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1 年 6 月出生,2005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13 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治理大隊等;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違規審批,日常羈系不力。謝龍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作為直接分管該項事情的賣力人,對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領導不力,事情不到位,對事故產生負有責任。視察期間,省視察組多次通知其擔當視察,但其一直無故未擔當視察。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應該賜與規律處分。別的,謝龍生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調任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但其直到 2012 年 11 月 2 日仍然無故未到司法局報到上班,其真實原因和是否涉嫌違紀尚待視察。鑒于其在其它案件中另有涉嫌違紀問題,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另案一并處理懲罰。

(三)發起追究黨政紀責任的人員(共 9 9 名)。

1.凌綠綺,女,民盟成員,本科學歷,1963 年 11 月出生,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英德市安監局局長,2011 年 1 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協副主席。2005 年,原為國有企業的民爆公司轉制成為職工持股的股份制企業,該公司原經理凌綠綺成為轉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持股 73.76%)。2006 年 6 月,凌綠綺將其股份轉讓給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為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2010 年 4 月,民爆公司事情人員找到凌綠綺,要求英德市安監局為民爆公司出具內容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資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證明,以便將該證明提供給寧靜評估單位編寫《寧靜現狀評價陳訴》(《寧靜現狀評價陳訴》是省經信委向民爆公司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必備質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實際上沒有進行重大危險源存案的情況下,凌綠綺交代英德市安監局副局長劉啟坤、辦公室副主任張月英為民爆公司出具了證明(凌綠綺自身在出具該證明的呈批表上簽批同意)。對此,凌綠綺應負直接責任。事后,凌綠綺作為時任局長,也未擺設英德市安監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存案。凌綠綺作為與民爆公司有利害干系需要回避的人員,在治理存案證明的歷程中,不但沒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虛作假。凌的行為,組成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錯誤,且情節惡劣、影響很壞、

結果嚴重,喪失了一個領導干部的原則和立場。凌的行為,雖未直接導致事故的產生,但為事故的產生留下了重大隱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事員法》等相關規定,發起依照有關步伐賜與 免職處分。

2.李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5 年 4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清遠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隊支隊長,賣力支隊全面事情。清遠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隊對英德市公安構造的民爆物品羈系事情監督、查抄、指導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龍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李偉作為治安治理支隊支隊長,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過處分。

3.盛明杰,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4 年 12 月出生,2009 年 5 月至今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民用爆炸物品羈系處主任科員。盛明杰在 2010 年給民爆公司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時初審把關不嚴,事情不到位,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過處分。

4.闕柱金,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57 年 3 月出生,2009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礦山寧靜羈系等。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寧靜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承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制止。闕柱金作為

分管礦山寧靜羈系的副局長,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大過處分。

5.鐘偉強,男,中共黨員,中專學歷,1970 年 2 月出生,2008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賣力大隊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寧靜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承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處。鐘偉強作為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大過處分。

6.蔡兵,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5 年 3 月出生,2010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等事情。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門路危險貨品運輸。蔡兵作為分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副局長,對相關執法規矩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羈系事情不到位,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過處分。

7.陳日英,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9 年 9 月出生,2011 年 6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

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門路危險貨品運輸。陳日英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對相關執法規矩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羈系事情不到位,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大過處分。

8.張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4 年 5 月出生。2011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經信等事情。張光在任職期間,貫徹執行國度寧靜生產事情目標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關部分查處寧靜生產違法行為,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過處分。

9.李啟章,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3 年 6 月出生,2008 年 8 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賣力鎮政府全面事情。英德市望埠鎮政府開展寧靜生產宣傳教誨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鎮有關部分實時巡查、制止轄區內寧靜生產違法行為。李啟章作為鎮長,對事故產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構造公事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發起賜與 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起予以誡勉談話的人員(共 5 5 名)。

1.朱國權,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5 年 10 月出生,2006 年 10 月至今任清遠市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清遠市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未采取有效步伐實時發明、制止

龍山公司的寧靜生產違法行為,對英德市安監局查處寧靜生產違法行為的事情監督、查抄、指導不力。朱國權作為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事情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對其 誡勉談話。

2.范秀和,男,中共黨員,高中學歷,1957 年 12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局長,賣力主持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寧靜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承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處。范秀和作為英德市安監局局長,對事故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對其 誡勉談話。

3.蔡榮紹,男,中共黨員,學歷本科,1963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遠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門路危險貨品運輸。蔡榮紹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對相關執法規矩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羈系事情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對其 誡勉談話。

4.侯國杰,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6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遠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門路危險貨

品運輸。侯國杰作為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對相關執法規矩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羈系事情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對其 誡勉談話。

5.廖賢就,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9 年 1 月出生,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廖賢就對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領導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構造對其 誡勉談話。

(五)發起進行行政處罰的人員(共 4 4 名)。

1.鐘志勇,民爆公司副經理,分管公司寧靜生產事情。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雜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寧靜技能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門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鐘志勇作為分管寧靜生產事情的公司副經理,未履行寧靜治理職責,未實時發明和消除寧靜隱患,對該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吳建平,龍山公司總經理。吳作為公司寧靜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寧靜生產治理職責,沒有督促落實寧靜生產責任制,對寧靜生產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寧靜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

情況下,沒有要求礦山停產,而是默認礦山違法繼承生產。吳建平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何武華,龍山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礦山分廠。何未能依法履行寧靜生產治理職責,沒有督促礦山分廠落實寧靜生產責任制,對礦山分廠寧靜生產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寧靜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情況下,未提出停產發起,放任礦山分廠違法繼承生產。何武華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周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廠長助理,分管采礦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寧靜生產治理職責,沒有督促下屬遵守相關執法規矩、寧靜生產操縱規程;對采礦工段寧靜生產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沒有實時糾正爆破操縱人員的違規行為。周平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清遠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六)發起進行行政處罰的企業(共 3 3 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實企業寧靜生產主體責任,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雜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寧靜技能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品門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

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對其處以執法規矩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2.龍山公司。該公司在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寧靜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情況下,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繼承組織生產。爆破作業現場治理雜亂,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對其處以執法規矩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銷其《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

3.保安公司。該公司不具備寧靜生產條件,超出省公安廳批準的辦事范疇,違規從事民爆物品押運辦事,且派駐龍頭山堆棧的押運員(保安員)繆逢春、張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分頒發的危險貨品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對事故的產生負有責任。發起由省寧靜羈系局對其處以執法規矩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省公安廳吊銷其《保安辦事許可證》。

(七)發起由單位進行內部處理懲罰的人員(共 1 1 名)。

劉志剛,英德市公安局在編職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股東。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廳批準的辦事范疇,違規從事民爆物品押運辦事,且派駐龍頭山堆棧的押運員(保安員)繆逢春、張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分頒發的危險貨品門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劉志剛作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

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6篇

關于七道泉子五井口粉塵爆炸事故的報告

蓮花煤礦集團公司:

2013年5月22日,七道泉子五井口發生了粉塵爆炸事故,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2013年5月22日10時05分左右由于當時正處于生產作業時間,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導致經濟損失達到120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本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安排相關善后工作,并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安全監督工作不到位,操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為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本部門決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對不合格人員進行排查和培訓。

專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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