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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條例

2023-01-02

第一篇: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條例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城市燃氣的使用,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43條,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決定,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目錄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展開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編輯本段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⒐を炇諘r,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編輯本段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編輯本段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編輯本段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電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電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編輯本段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0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已經第7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2號發布)。

三、對《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

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

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

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條件”和“十

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

[1]

第二篇:自貢市城鎮燃氣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包括液化石油氣,以下同)企業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燃氣供、輸、用的單位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鎮燃氣供、輸、用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城鎮燃氣供、輸、用活動。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安監、公安、城建、經委、工商等部門應當共同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監、城建、經委等部門應當完善城鎮燃氣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管理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市和縣(區)安監、公安、城建、經委、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規劃、城建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鎮燃氣信息,合理編制城鎮燃氣配氣站、管網、管線的新建、擴建、改建規劃。

第七條安全評價單位應為城鎮燃氣企業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協助做好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未進行安全評價合格且未經城建審查許可、工商登記注冊的單位不得從事城鎮燃氣供氣、輸氣和用氣。

第二章行業管理

第九條城鎮燃氣供氣、輸氣和用氣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二)城鎮燃氣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

(三)建設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配氣站、輸氣管網和設備設施;

(四)使用合格的設備、設施、器具。

第十條城鎮燃氣供氣、輸氣單位應當按規定查驗下列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給予供氣或輸氣:

(一)取得行政許可,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二)近兩年消防部門對企業消防設施及消防工作的監管合格意見;

(三)質檢部門對企業有關壓力容器周期檢測合格意見;

(四)燃氣企業現狀安全綜合評價報告;

(五)供氣合同。

第十一條城鎮燃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對配氣站、管網的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管理,落實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監控;

(四)符合第九條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城建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燃氣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供氣、輸氣、用氣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經委負責對城鎮燃氣用氣單位監督檢查;負責對從業資格證、設備、設施、管網、管線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用氣單位及其輸氣、用氣、設備、設施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燃氣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城鎮燃氣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

第十五條質監部門負責對城鎮燃氣企業特種設備、容器、儀表、閥門等定期檢驗狀況和進行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檢驗檢測結果結論或報告者,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城鎮燃氣的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城鎮燃氣市場經營活動。

第四章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申請進行城鎮燃氣作業的單位應選擇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從事城鎮燃氣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按行政許可年限。換證時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城鎮燃氣單位概況;

(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理化性能指標,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城鎮燃氣單位的技術條件。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法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安全可靠性;

(四)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安全救援措施;

(五)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置;

(六)應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

(七)結論和建議。

第五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一條城鎮燃氣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二條發生燃氣事故后,現場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并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燃氣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第二十五條城鎮燃氣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燃氣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燃氣供應、輸送、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建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燃氣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燃氣企業從未取得燃氣許可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二)城鎮燃氣企業向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輸送燃氣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解釋:

城鎮燃氣,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各類燃氣,包括天然氣體和液化石油氣體等。

城鎮燃氣事故,是指調配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泄漏等事故。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建、經委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本溪市城鎮燃氣企業法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考試試卷

單位: 姓名: 考試成績:

(考試說明:本次考試時間60分鐘,共100道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為80分;如有不及格考生需參加補考,直至考試及格。)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A:法人 B:主要負責人 C:總經理 D:總工程師 2.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A:全體人員 B: 在職人員 C:從業人員 D:生產人員 3.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與( )相抵觸,屬于無效。

A:行政法規 B: 部門規章C: 地方政府規章 D:國際公約 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 )。

A: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B:保證安全組織措施 C:保證安全文明施工 D:購臵安全工器具

5.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 ),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A:相關操作流程B: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C: 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標準化操作手冊

6.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A:安全論證 B:安全評價 C:安全檢查 D:安全考核 7.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 )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A:一般 B:較大 C:重大 D:特大

8.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 ),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A:事故應急措施B:事故處臵措施C:安全處臵方案D:應急預案 9.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 )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A:專職安全管理人員B:本單位負責人 C:分管領導D:企業法人 10.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 )提出處理意見。

A:企業負責人B: 相關人員 C:事故責任者D:分管領導

11.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自( )起施行的條例。 A:2011-5-1 B:2011-3-1 C:2011-10-1 D:2011-1-1 12.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由( )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 C: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13.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 )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A:安全管理B: 風險管理C: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 D:隱患排查治理 14.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A:[2] B:[3] C: [4] D:[5] 15.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于( )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A:半小時 B: 1小時 C:2小時 D:4小時

16.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A:1 B:2 C:3 D:5 17.根據《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每( )年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復檢,未經復檢或復檢不通過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A:一 B: 二 C: 三 D:五

18.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方可上崗作業。

A:相應資格 B:單位同意 C:技師證 D:高級技工證

19.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 )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A:燃氣經營者 B:燃氣主管部門 C:當地人民政府 D:當地特檢院 20.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 )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 A:購氣成本 B:經營成本 C: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D:以上都選 21.( )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A: 禁止 B: 允許 C: 經批準后方可 D:不提倡 22.《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B:槍支彈藥C:高壓氣瓶、手持電動工具D:大型機械設備

23.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 )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A: 30個工作日B:60個工作日C:90個工作日 D:100個工作日 24.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 )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 A:燃氣管理部門B:設計單位 C:建設部門D:管道燃氣經營者 25.我國第一部城鎮燃氣管理的行政法規是( )

A:《城鎮燃氣管理條例》B:《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C:《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D:《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6.家庭裝修需改動燃氣管線時,應由( )的人員進行,以免引起燃氣泄漏,發生火災或爆炸。

A:曾經做過管道安裝B:物業管理部門C:具備燃氣管道安裝維修資質D:裝修公司

27.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 )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A:政府指定 B:招標投標 C:自行經營D:公開拍賣

28.( )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A:燃氣管理部門 B:安全監察部門 C:建設部門 D:規劃部門 29.測試燃氣泄漏最安全有效的辦法是( )

A:用明火 B:用肥皂水 C:用耳朵聽 D:用鼻子聞 30.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 )和( )報告。

A:規劃部門、 城管部門B:環保部門 、規劃部門C:技術監督部門、 城管部門 D: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

31.( )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A:企事業單位 B:廣大公民 C:任何單位、個人 D:公民 32.《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七個方面的職責,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 ) A: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B: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C: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3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不適用于以下哪方面( )

A:城鎮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B:燃氣設施保護C: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D: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3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 )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A:燃氣主管部門B:上級人民政府 C: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D:管道燃氣經營者

35.《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哪項是錯誤的( )

A: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B: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C: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D:有無經營場所均可

36.《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指導全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

A:住房城鄉建設部 B:國務院 C:省級人民政府 D:縣級地方人民政府

37.《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所指的燃氣從業人員不包括:( )

A: 企業主要負責人 B:安全管理人員 C: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D:會計

38.《燃氣服務導則》中《燃氣安全使用手冊》由相應( )編寫。 A: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B:燃氣經營企業 C:用戶 D:政府安監部門 39.( )為選用個體防護用品提供了法定技術依據。

A:《天然氣使用規范》B:《城鎮燃氣設計規范》C:《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D:《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40.( )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形象和社會的穩定。 A:GIS系統 B:客戶服務系統 C:SCADA系統 D:ERP系統 41.當搶救現場的環境燃氣濃度在爆炸和中毒范圍內時,必須( )后方可作業。

A: 采取措施降低燃氣濃度在爆炸和中毒范圍之外B:通風提高燃氣濃度C:關閉門窗降低燃氣濃度D:關閉門窗提高燃氣濃度 42.下列哪些場所不能使用燃氣( )。 A:廚房 B: 臥室C:室外D:陽臺

43.城鎮燃氣的( )措施,能保證在發生燃氣泄漏時,幫助人們及時發現進而消除和控制事故隱患。 A:加壓 B:減壓 C:加臭 D:凈化

44.( )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做到燃氣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并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A:建設單位 B: 設計單位C:施工單位 D:監管部門

45.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實施全面負責。

A:建設單位 B:設計單位 C:施工單位 D:監管部門 46.城鎮燃氣應優先供給( )用戶。 A:居民 B:商業 C:工業 D:燃氣汽車

47.( )就是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用不燃物質沖淡空氣,使燃燒物質缺氧窒息而熄滅。

A:冷卻滅火法 B:窒息滅火法 C:隔離滅火法 D:化學抑制滅火法 48.天然氣場站常用滅火器包括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干粉滅火器,應( )檢查滅火器的配臵和外觀。

A:每半月 B: 每月 C: 每季 D: 每年

49.應急事故搶修預案應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習,( )不得少于一次。

A: 每月 B: 每季度 C:每年 D:每兩年 50.( )是應用最廣泛的滅火器。

A:泡沫滅火劑 B: 干粉滅火劑 C:二氧化碳滅火劑 D:水 51.常規天然氣是以( )為主的低分子量烷烴類混合物。 A:氫氣 B:氧氣 C: 甲烷 D:一氧化碳 52.下列哪項不是城鎮燃氣節能減排的措施( )。

A:燃氣經營企業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B:燃氣經營企業應指導燃氣用戶選用與所用氣種相適應的燃氣燃燒器具。C:燃氣經營企業引導用戶正確應用城鎮燃氣D:燃氣經營企業引導用戶日常生活中多使用燃氣

53.下列發生燃氣泄漏事故處理措施,哪項是不正確的( )。 A:設臵現場警戒范圍 B:關閉門窗 C:熄滅危險區內一切火源 D:防止靜電產生

54.燃氣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

A:生產 B: 同時投產使用 C:使用 D:等待驗收 55.我國目前天然氣常用的加臭劑主要是( )。 A:四氫塞吩 B:乙硫醇 C:丁硫醇 D:異丁硫

56.用來測量天然氣流量的孔板流量計屬于哪種類型( )。 A:速度式 B:差壓式 C:容積式 D:超聲式

57.下列發生燃氣爆炸事故后的處理措施,哪項是不正確的( )。 A:迅速報警 B:關閉門窗 C:關閉臨近閥門 D:起火時用滅火器撲救

58.根據能源消耗后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可分為( )。

A: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B: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C: 污染型能源和清潔型能源D:常規能源和新型能源 59.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 )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A: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B:政府統一領導、事故提前預防、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C: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提前預防D:政府統一領導、事故提前預防、部門依法監管、公民積極參與 60.( )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工作。

A:企業主要負責人B: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D:項目經理

61.“風險矩陣圖”中( )色區域為高風險區。 A:紅 B:黃 C:藍 D:綠

62.“四懂三會”,即( )、懂性能、懂原理、懂用途。 A:懂原理 B:懂維修 C:懂保養 D:懂結構

63.“危險因素辨析”的作用是辨認一件工作中,各步驟所潛在的危險,然后制定安全措施及( )。

A:工作方法 B:賞罰制度 C:安全及健康政策 D:培訓制度 64.安全生產管理堅持( )的方針。

A: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B:安全第

一、效益第

二、綜合治理C:安全第

一、快速發展、綜合治理D:安全第

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65.安全訓練的推行,對企業( )階層較為重要。

A:管理階層 B:員工階層 C:管理和員工階層皆重要 D:決策層 66.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 A:綜合管理 B:綜合監督管理 C:監督管理 D:規劃管理 67.保障人民群眾(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財產 C:生命和財產 D:生命和健康 68.城鎮燃氣規劃應( )以為首要原則。

A:節約用氣 B: 安全穩定供氣 C:市場規模預測 D:燃氣設施的選址

69.城鎮燃氣設施布局根據生產運行需要、服務功能定位合理確定,并與( )相匹配。

A:城市經濟發展水平 B: 燃氣規劃 C:城鎮燃氣設施規模 D:燃氣設施的選址

70.城鎮燃氣系統的終端用氣單元,包括居民用戶,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制冷用戶和( )等。

A: 天然氣戶 B:汽車用戶C:人工煤氣用戶D:液化石油氣用戶 71.城鎮燃氣運行具有連續性、不均衡性、周期性和( )。 A:突發性 B:規律性 C:穩定性 D:均勻性 72.風險管理的最終目的是( )。

A:風險控制 B:風險識別 C:風險評估 D:風險轉移

73.根據事故的損失嚴重程度可分為:特別重大燃氣事故、重大燃氣事故、較大燃氣事故,( )。

A:一般燃氣事故B:普通燃氣事故C:不重大燃氣事故D:非常大燃氣事故

74.進入施工現場要戴( ),超過( )米高空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不達到上述條件,嚴禁上崗作業。

A:施工許可證,2 B:安全帽,2 C:安全帽,3 D:施工許可證,3 75.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 ),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A:結合施工特點 B:結合標準規范 C:結合自身特點 D:結合國家政策

76.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 )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A:所持營業執照 B:生產經營范圍 C: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 D:所銷售產品

77.企業根據自身 ( ) ,制定總體和安全生產目標。 A:安全生產實際 B:安全生產情況 C:安全生產施工產值D:經營計劃 78.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 )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A:專項治理 B:考核標準 C:隱患識別 D:隱患排查治理 79.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A:二級為最高 B:三級為最高 C:一級為最高 D:一樣高

80.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A: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 B:入場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C: 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知識教育D:入場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 81.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 )教育和告知。

A:危險源 B:危險及應急知識 C:危險場所 D:設備狀況 82.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 ),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A:投入計劃 B: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C:財務管理制度D:投入保障制度 83.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 )的有效管理。

A:安全資料 B:安全記錄 C:安全生產過程 D:安全檢查 84.企業應每年至少( )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85.燃氣發展規劃的基本內容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A:燃氣設施安全評價B:燃氣工程環境影響評價C: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D:燃氣設施安全評估

86.燃氣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 )構成。

A:整體應急預案B:分項應急預案C:現場處臵方案 D:事故處理原則 87.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發展規劃與經營計劃必須依據( )。 A:節能減排政策B:能源利用政策C:清潔能源政策D:城鎮燃氣發展規劃

88.燃氣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首先立即( ),并組織搶險,搶修。 A:上報燃氣管理部門B:停止供氣C:組織相關人員召開緊急會議D:啟動本單位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9.燃氣事故調查要堅持( )原則。

A:四懂三會 B:四不放過原則 C:三懂三會 D:責任劃分 90.燃氣是高品位能源,要優先發展( ),合理梯級用能。 A:分布式能源 B:太陽能 C:可再生能源 D:生物質能源 91.燃氣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處臵最重要的原則是( )。 A:保證人的安全 B:早期預警 C:快速處臵 D:協調一致 92.燃氣灶具熄火保護裝臵的作用是:( )

A:爐具在使用中沒關閉開關而意外火焰熄滅,能夠自動切斷燃氣供應B:煮食完畢能自動熄火 C:風吹不滅爐具火焰 D:湯水澆不滅爐具火焰

9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予撤職處分,并在(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A:[2] B:[3] C:[5] D:[7] 94.下列哪一項是最有效改善企業整體安全水平的方法( )。 A:聘請安全主任 B:實施安全管理 C:購臵安全設備 D:減少安全生產投入

95.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

A: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B: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允許生產經營C: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準后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D:經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96.應急預案的演練有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 )。 A:會議演練 B:實際演練 C:全面演練 D:其他演練 9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關注的主要對象是( ) A:相關方 B:員工 C:顧客 D:以上全部

98.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 ) ,二是燃氣經營企業的全面宣傳性指導工作。

A:用戶的宣傳 B:民間宣傳 C:教育培訓 D:政府和社會層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99.只要儲氣罐已投入運行,安全閥必須處于與( )連通的工作狀態,以便在儲氣罐內出現超壓時能及時放散而保全罐體不致被破。 A:管道 B:空氣 C:檢測儀表 D:罐內介質 100.下列不屬于城鎮燃氣運行影響因素的是( )。 A:交通因素 B:用戶因素 C:氣源因素 D:企業自身因素

第四篇: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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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2011年10月21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2年4月6日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燃氣安全事故,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市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燃氣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負責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范圍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行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引導燃氣用戶節約用氣,提高燃氣利用效率。

第七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機構、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能源利用規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市、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本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列入燃氣發展規劃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2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基本程序進行建設。

城鄉規劃部門在進行燃氣建設工程選址和規劃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依法從事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市燃氣管理機構或者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建設檔案。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經營服務與使用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燃氣氣源、氣質和壓力符合國家標準;

(三)經營場所、燃氣設施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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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氣設施、計量裝置、供氣器具符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五)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的工作人員,其配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專業培訓、考核要求;

(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燃氣事故處理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向市燃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燃氣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對申請資料和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批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對燃氣用戶的正常供氣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日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優先保證民用的原則進行調峰作業。

4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告知燃氣用戶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其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識、出示證件。

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檢。

第二十三條 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對燃氣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并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燃氣質量及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接受燃氣用戶申請查詢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燃氣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二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企業應當在銷售地設立或者委托設立維修點,向用戶提供維修服務。

5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市燃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燃氣燃燒器具銷售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后,應當向市燃氣管理機構或者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燃氣器具目錄。

燃氣經營者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遵守國家價格規定,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時,應當依法聽證,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經營成本。

瓶裝燃氣價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預防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并負責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搶險搶修應急救援預案,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燃氣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安全生產監督、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燃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和設備檢修,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預防、處理。

6 燃氣用戶違章使用燃氣設施造成安全隱患又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者可以暫停供氣,直至具備安全供氣條件后恢復供氣。

第三十一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二)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三)存放氣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

(四)充裝燃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

(五)先抽出殘液后再充裝燃氣;

(六)按照國家規定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檢修、更新,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七)對充裝后的燃氣氣瓶進行角閥塑封,并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

(八)公示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遷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燃氣安全標識;

(二)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公用閥門;

(三)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7

(四)在燃氣輸配管道上擅自安裝燃氣器具;

(五)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存放、使用爐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七)盜用燃氣;

(八)在進行燃氣器具的安裝和維修中,改動燃氣計量表(含燃氣計量表)之前的管道設施;

(九)其他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瓶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加熱和摔、砸、倒臥鋼瓶;

(二)自行倒灌鋼瓶內瓶裝燃氣;

(三)自行傾倒、排放鋼瓶內殘液;

(四)擅自拆修或者改換瓶閥、檢驗標記及瓶體漆色;

(五)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燃氣設施的管理、碰接、改造、更新和維修等,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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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和氣體;

(三)動用明火、開挖溝渠、挖砂取土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爆破作業;

(六)總重18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行駛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

(七)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內的燃氣設施設置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在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區域內確需進行施工或者有關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使用的燃氣貯運容器、氣瓶、調壓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并按規定進行檢修或更新。

燃氣運輸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9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無資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燃氣經營者強制燃氣用戶購買指定燃氣器具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四)、

(五)、

(七)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0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一)、

(二)、

(三)、

(六)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擅自改裝、遷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燃氣安全標識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二)、

(三)、

(四)、

(六)、

(八)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五)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對瓶裝燃氣非經營性個人用戶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用戶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六)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1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內的燃氣設施設置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燃氣經營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未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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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管道燃氣是指以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戶提供的燃氣。瓶裝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

(三)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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