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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

2022-05-02

想必大家在寫論文的時候都會遇到煩惱,小編特意整理了一些《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精選3篇)》相關資料,歡迎閱讀!在現實生活中,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一直存在,也是學界一直以來重點關注的話題。黨的十八大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以后,如何在依法實現司法公正的同時,切實保障新聞輿論的監督權也正在面臨著一系列歷史性的轉變和選擇。本文著重分析了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具體表現,并就如何平衡二者的關系進行了一定的探討。

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 篇1:

淺析“媒介審判”現象

摘要:從媒體誕生之日起,“媒介審判”作為輿論監督司法的一個副產品,便引起了新聞界和司法界的爭論。媒體利用自己輿論監督的職能對司法案件進行先入為主的審判,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獨立,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判,不利于社會的法治化進程。但是,造成“媒介審判”的責任不僅僅應該由媒體一方來承擔,它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司法機關職責的缺位、司法機關本身的封閉性、法官獨立人格的缺失、輿論的非理性以及輿論監督方面制度與法律的不健全等,都是導致“媒介審判”的原因。因此,要防止“媒介審判”,需要司法部門、媒體、大眾以及社會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媒介審判;輿論審判;輿論監督;公平公正

一、“媒介審判”的含義

“媒介審判”來源于西方。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指媒介不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律意義的定罪或者審判?!贝笈銓張F的成員均為不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普通公民,當案件的事實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上時,大陪審團根據自己的常識做出判斷證據是否有效,這個過程被稱為“事實審”。在事實審中,如果被告被視無罪,那么審判就此終結。如果大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將在“事實審”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審判。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如果媒體的報道影響了大陪審團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就會使“事實審”喪失公正,進而影響法官最終的判決。但是中國沒有西方的陪審制度,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的“媒介審判”不同于西方。

在我國的新聞界與司法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媒介審判”做出了許多科學的定義,綜合他們對“媒介審判”的定義,筆者認為判斷媒體是否造成了“媒介審判”,要看媒體是否違反了以下原則:

⑴媒體的報道是否超越司法程序;

⑵媒體是否在案件判決之前,對案件做出先入為主的判決;

⑶媒體的報道是否造成了司法系統以外勢力的介入,如輿論、政府等職能部門的介入;

⑷從結果上看,媒體的報道是否最終影響了審判。

二、互聯網時代“媒介審判”的新特征

(一)“媒介審判”變身“輿論審判”。在網絡時代,每個網民都有“自媒體”,微博、博客、BBS等網絡社交平臺和社區都是他們發出自己聲音的平臺,“媒介審判”出現了“輿論審判”或“網民審判”的新特征。

2011年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是網絡時代下“媒介審判”的一個典型案例。在藥家鑫作案手段被媒體曝光后,網絡上掀起了巨大的波瀾。網民在司法機關還未對藥家鑫的案件做出宣判前就已經“判處”藥家鑫死刑,一些網上極端的言論說明了藥家鑫的行為已經讓一些網民喪失了理性。

最終藥家鑫雖然被判處了死刑,但是在二審法庭辯護時,藥家鑫的律師表示:“藥家鑫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整個案件中卻有個別人利用媒體歪曲事實,司法程序受到了嚴重的干擾?!?/p>

(二)網絡意見領袖引領輿論。與傳統時代專業媒體引領輿論走向不同,網絡時代,一些具有大量粉絲的網絡大V也具有強大的話語權,其引領輿論走向的能力并不亞于專業媒體。

“藥家鑫案”經媒體曝光之后在網絡上引起了轟動,而一些網絡大V 的言論也更進一步激起了網民圍觀的情緒。著名音樂人高曉松發微博稱“音樂界將不接受西安音樂學院學生”,雖然沒有直言藥家鑫案,但是他的言論也一定程度生否定了藥家鑫案。此外還有“五名教授聯名上書呼吁免除藥家鑫死刑”,為藥家鑫的殺人行為開脫。

原中共陜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宋洪武曾表示:“判處藥家鑫死刑,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不是單從法律效果一個方面考慮,也不是迫于所謂的輿論壓力。按照法院的規定,藥家鑫殺人滅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結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被害人家屬不予原諒,社會反映強烈,如果不判處死刑可能對社會道德價值觀念造成負面影響?!?/p>

三、“媒介審判”的危害

(一)“媒介審判”損害司法獨立。司法界的學者認為,司法越獨立,案件審判過程就越容易體現公正公平的精神。在新聞業高度發達的今天,媒體行使了輿論監督權,但是“媒介審判”扭曲了輿論監督的作用?!懊浇閷徟小毕破鸬妮浾摾顺辈豢杀苊獾貙Ψü僭斐奢浾搲毫?,或者造成外部力量的介入,從而影響了法官對案件公平公正的審判。同時,這也不利于公民法制意識的培養,損害了程序正義的原則,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

(二)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媒體憑借強大的輿論引導能力,對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形成提前的審判,極有可能引導公眾輿論對被起訴者進行盲目的人權侵犯,例如對其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甚至造成對被起訴者的二次傷害。

(三)“媒介審判”降低了媒體的公信力。媒體的言論影響著民眾對于案件的判斷和看法,但一些媒體的新聞稿件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甚至失實。民眾長期無法看到客觀真實的新聞,媒體在其心目中的地位肯定會降低。

四、“媒介審判”的原因

(一)網絡環境下輿論的非理性。在網絡高度開放的環境下,人們無需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因此網絡輿論的形成具有盲目性和自發性,形成了理性和非理性兩種言論。但是很多情況下,非理性輿論往往占據著壓倒性優勢。

在法制案件中,公眾常常帶著道德審判和強烈的個人感情來做評判,而這和法律的理想精神相悖。這種情緒很容易在網絡中快速形成輿論風暴,并通過大眾媒介的議程設置對案件的審判造成直接或者間接影響。

(二)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缺位。在現實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個人素養低下,案件久拖不決、冤假錯案頻發等都極大損害了司法部門在廣大人民心中的形象。此外,司法部門工作人員不能及時通過媒介消除公眾心中的疑惑,這讓他們錯失了與公眾溝通的機會。廣大受眾只好寄希望于媒介,以滿足自己的知情權和制約司法權力。

如在轟動全國的“聶樹斌案”中,在犯罪嫌疑人王書金一再承認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兇的前提下,河北高院始終不承認王書金的供詞,這引起了媒體和廣大人民的疑惑和不滿。但在此期間,河北高院始終不能給出讓媒體和公眾滿意的回復,這種做法也激起了媒體和公眾對案件更激烈的討論。

(三)媒體職責的越位及媒介市場化的影響。一些新聞從業人員在法制案件的報道中不能準確傳遞法治精神,或在法制案件的轉載和傳播中,缺乏驗證精神,傳播虛假信息,帶有強烈的感情傾向,以致錯誤引導公眾輿論。此外,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媒體為了提高自身的發行量和收視率,往往制造噱頭,一旦案件的關注度提高,就能激發廣告商投放廣告的熱情,給媒體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媒體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往往熱衷于炒作熱點,甚至不惜超越司法程序,代替法官判決案件,造成“媒介審判”現象出現。

(四)司法制度和法律建設的不健全。在我國的司法體制內,通常辦案規則和程序并未對外公布,這嚴重影響了司法信息的公開透明。此外,司法信息透明度低,導致公眾無法及時準確了解到案件的進展,這讓公眾只能依賴媒體。

媒體方面,中國的新聞界至今沒有一部成文的新聞法,將媒體監督的對象、范圍、職責、要求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媒體在行使自己監督權的同時,缺乏法律法規的參考,難免出現“媒介審判”現象。

(五)媒體傳統權利觀的影響及自身監管不力。在傳統媒體時代,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牢牢掌控著社會的話語權,他們的報道往往帶著很強的輿論導向,而普通民眾幾乎要完全依賴傳統媒體來了解案情。一旦媒體的報道造成“媒介審判”,難免不對法官的判罰產生影響。

此外,在專業媒體長期壟斷社會媒介資源的環境下,媒體工作者容易濫用自己的媒介監督權,利用專業的媒體平臺評論司法案件,干擾法官正常的判決,造成“媒介審判”。

因此,媒體自身理應加強管理,約束記者和編輯的行為,避免記者因為經濟利益的誘惑做出干擾案件審判的報道。此外,媒體自身對案件把關不嚴也是造成“媒介審判”的原因之一。

五、預防“媒介審判”的對策

(一)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首先,要改革司法體制,把法院的財政權和人事任免權收歸中央,避免司法部門因為權力掣肘而向其它部門妥協。同時,理順黨的領導,加強人大對個案進行監督的內部體系建設,實現審判內部獨立。其次,增強法官的獨立人格。應該改革上下級法院的匯報制度,最大限度營造法院和法官能夠獨立斷案的環境,調整審判委員會的審判權,將案件的實際審判權交給法官。

(二)媒體從業人員要加強自律和提高自身素質。媒體從業人員首先要嚴格恪守“不調查沒有發言權”的原則,面對網絡上紛繁的案件信息,不傳播虛假新聞;其次是抵制經濟利益的誘惑,不做“有償新聞”,稿件中不帶有明顯的傾向性,錯誤引導輿論導向。

(三)加強新聞立法。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成文的新聞法,但是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出臺、修訂相關法規。例如禁止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限制媒體在法庭上相關行為的條文;審判期間禁止訴訟雙方與媒體接觸,防止其通過媒體對司法部門施壓;審判期間,司法部門如果發現媒體的報道有“媒介審判”的傾向,可以發布通告進行警告和禁止。

(四)司法機關應利用多種渠道加強信息交流。新聞發言人制度要歡迎媒體適度報道司法案件,同時通過媒體加強和廣大受眾的聯系,及時報道案情的進展,回答受眾和媒體的疑惑。此外,新聞發言人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告知媒體報道的尺度和范圍,防止媒體濫用輿論監督權,造成“媒介審判”現象出現。

同時,在新媒體時代,司法機關要學會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將案件的信息及時發布出來,利用新媒體掌握媒介話語的主動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媒體濫用輿論監督權利,將媒體干擾案件審判的負面作用降到最低。

從媒介誕生開始,“媒介審判”就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發生著變化。從最早的“報紙審判”到現在的“輿論審判”, “媒介審判”形態的轉變也對理論和實踐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人類進入互聯網時代,傳統媒體在被互聯網媒體擠壓著生存的空間。結合中國網絡媒體發展的現狀,“媒介審判”可能會呈現新的特征。短期來看,媒介審判很可能在網絡開放和隱匿的環境下有愈演愈烈之勢。但從長遠來看,隨著中國互聯網事業的日漸成熟以及司法和傳媒體系法規的日漸完善,“媒介審判”現象很可能會得到遏制。

參考文獻:

1.魏永征.西方傳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33.

2.慕明春.法制新聞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9.

3.慕明春.媒介審判的機理與對策[J].當代傳播,2005(1):64-66.

(作者單位:信陽廣播電視臺)

作者:高亞峰

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 篇2:

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與平衡

在現實生活中,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一直存在,也是學界一直以來重點關注的話題。黨的十八大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以后,如何在依法實現司法公正的同時,切實保障新聞輿論的監督權也正在面臨著一系列歷史性的轉變和選擇。本文著重分析了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具體表現,并就如何平衡二者的關系進行了一定的探討。

“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價值目標,也是法律制度所應具備的優良品格?!痹谖覈?,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最終追求,而實現這一最高追求,離不開新聞輿論監督這一行之有效的一種監督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在終極目標上是殊途同歸的,都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司法作為國家評判是非曲直的工具,是國家所制良法的直接適用。而新聞輿論監督作為非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權,站在公眾立場上對國家司法活動作出自發性的評價。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司法過程所展現的豐富的內容以及司法過程本身的刺激陸,對于新聞媒介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司法實踐所衍生的事實與問題往往成為新聞媒介追逐的熱點,”也正基于此。兩種由于不同立場而作出的評價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的偏差,而相較于國家的司法活動,新聞輿論監督所憑借的新聞媒介因其與生俱來的時效性、公眾性、廣泛性等特點所帶來的影響力更大。難免給國家的司法活動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應當看到,盡管二者在終極目標上是同一的。但因于二者性質、特點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在實踐中出現了一定的矛盾和沖突。

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具體體現

新聞輿論的非理性與司法理性之間的內在較量。在概念學上。非理性與理性是完全相對應的。如果說,理性是指思維和意識所支配的人的一切精神活動和精神過程。那么非理性則是指不受思維和意識所支配的人的無意識、直覺、情感和意志等精神活動和精神過程。如果說。理性具有自覺性、抽象陸和邏輯性等特征的話。那么非理陸則具有不自覺性、非抽象性和非邏輯性等特征。新聞輿論是人們對社會事務各種態度、意見及意識的統一體,通過作出帶有傾向性的評論而廣泛傳播,在本質上類屬于社會評價范疇,內含理智與非理智的成分,它迎合了社會大眾的需求。是社會公眾意識的集中反映。在為人們提供平臺自由發表言論的同時。也為許多非理智因素的生長滋生了天然的土壤。他們根據自身的喜好、對社會事件肆意發表評論。并與其他意見不合的觀點互相攻擊。相較于此,司法活動是一項理性的、嚴謹的法律推理過程。首先,它的活動主體是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其次。它需要法官經過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如證據調查、當事人的陳述、雙方充分地發表辯論意見等,結合證據及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最后的判決。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屬性,法定程序是必備要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是基本要求。整個過程不以自己的喜惡來決定。在實踐中。新聞輿論的非理性與司法活動的理性之間屢屢進行著內在較量。如2010年“李剛案”、2011年的“藥家鑫案”等。藥家鑫案本身并不復雜,被告人駕駛車輛撞倒被害人后,不但不進行救助。反而對其邊連捅數刀最后致被害人死亡。完全可以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其定罪量刑。但隨著新聞媒體的介入。輿論開始發酵,不僅就這一惡劣情節進行過分解讀,甚至引申出“農村人難纏”的觀念,使得城市與農村在地域上進一步對立。騰訊網還自發組織藥家鑫案大討論,甚至引出“藥家鑫不死,法律必死,兩者中得死一個”之論。這樣如洪水猛獸般的輿論傾向,給法官在死刑和死緩的量刑上帶來了很大壓力。給法官公正審判設置了很大的心理障礙。使法官的專業判斷無法正常發揮。

新聞輿論的自由性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激烈碰撞。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改革正如火如茶地進行著。社會矛盾大、貧富差距突出仍然是這一時期最主要的特點。綜觀近年來進入公眾視野并引發新聞輿論大反響的司法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并非所有的司法案件一律能引發新聞輿論的漩渦。但案件一旦被貼上“管二代”、“富二代”、“權錢交易”等標簽,就很容易迎合大眾的獵奇心理,引起新聞媒體的注意,經過系列連環報道及炒作,成為時下的輿論熱點。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新聞媒體形式也變得多種多樣,報紙、電視等傳統媒介正當其用,互聯網、微信、微博等新興媒介也越來越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從而也使得輿論的自由性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谛侣劽浇閳蟮赖淖杂尚?、及時性和典型性等原則,必然對于司法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帶來天然的侵犯。同時。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媒體如何監督司法仍然缺乏必要的監管,相當部分甚至仍處于空白地帶、媒體報道和評論司法案件的必要限度仍未明確等。使得新聞媒體在實踐中往往因過多地強調言論自由而超越了對司法案件報道的應有界限。由此產生的后果即是導致“媒體審判”凌駕于司法審判之上,對司法獨立造成最終的侵害。

新聞輿論的道德性與司法專業性之間的天然鴻溝。如前文所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在終極目標上是殊途同歸的,都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但二者在追求并實現社會正義的價值評價標準上不同的。前者更傾向于將公序良俗作為評判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體現為新聞輿論的道德性,反映的是公民最原始道德層面上的公正。這種輿論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尤其對于各類事件中的弱勢群體,更容易產生同情和支持的心態。湖北的鄧玉姣案尤其明顯地反映了這一特征。當然。對這一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是否正確已經很難去評判。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該案的最終作出是在新聞輿論的影響下。在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二者博弈后的產物。而貼上國家工作人員標簽的張金柱案則恰恰相反,無論專業律師為其所作的辯護多么精彩,在全國新聞輿論的汪洋大海中顯得那么蒼白無力。筆者無意為張金柱翻案。只想說明在該案中。新聞輿論對案件的強勢干預及毫無原則性的傾向性評論所造成的輿論影響,實際上對于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社會正義是背道而馳的。

司法審判活動不同于新聞輿論以道德和情感為標準,而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的判決。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們必須嚴守法定的程序,保持專業的素養,以理性地態度脫掉有色眼鏡去看待整個案件本身。但作為社會中的人,難免要與其他世界萬物發生聯系,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各種新聞輿論的影響,從而對案件的認識和判斷與法律規則之間形成一定的偏差。同時,基于目前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國情。新聞輿情也是權力部門關注的焦點。當它們感受到輿情的壓力時。權力部門也往往會向司法部門施壓,進而影響司法活動的進行。也正是由于新聞輿論的道德性與司法活動的專業性之間存在的天然鴻溝,導致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無法避免。

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平衡路徑

健全新聞輿論監督體制

第一。應當加強和完善新聞輿論監督法制建設。在我國,新聞立法經歷了上世紀8。年代初的動議、活躍、隱沒的發展軌跡,從最初的《新聞法》初稿,到《新聞出版法》初稿,其中包含了許多法律人的智慧和汗水。但由于同時期臺灣地區《出版法》經歷了從制定到修改,到廢止的漫長過程,本著謹慎的原則,我國的新聞立法暫時擱淺。時至今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立法技術的進步,應當重新開啟新聞立法的籌備工作,結合現實國情,盡快出臺新聞法或新聞出版法,通過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地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應有功能。在實施新聞立法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新聞自由作為言論和表達自由的合法延伸。應當充分保障新聞輿論的存在空間,保護其權力的自由行使;其二,依法劃定新聞媒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新聞媒體對于司法監督的方式及行使時間。強化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其三,新聞立法不能僅局限于一部新聞法,應當著眼于建立一整套系統的、涵蓋多方面內容的新聞輿論監督法律體系。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范圍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大化。

第二、加強新聞媒體行業組織的自律建設。如前所述,媒體監督具有自由性、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及道德性等特性,行業自律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以互聯網為例,互聯網由于人物、時間和空間的虛擬性。使得對于參與其中的人員難于管理,也由于缺乏強制力而作出的懲罰力度很小,最多也只能作出除名處理。因此,各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在成立之時就應當建章立制,并對行業內成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同時加強與政府的聯動。對成員違反章程的行為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制裁。此外。還應當進一步完善新聞媒體的行業規范建設,明確成員的行為規范,引導各成員省已自律。共建新聞輿論陣地文明之風。有效發揮出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加強司法制度建設

賀衛方先生曾經指出?!霸谏鐣嬷亟M過程中,是否有廉潔、公正、中立的司法體系和高素質的司法階層可以說是關于社會命運的大問題?!瑫r社會又必須變化,在穩健過程中求得良好的變化。此時核心還是司法制度,從一定程度上講,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國政治改革的突破口?!蹦壳?。我國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屢屢存在沖突,司法制度本身也有著極大的問題,亟需改革完善??傮w而言,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司法權力地方化、司法活動行政化及司法隊伍龐雜素質不一。就如何進行司法改革,學界學者已經進行過充分的思考,并有相當多成熟的見解。學者們認為,第一,應當將現代司法理念武裝到全體司法從事工作人員中的意識中去,充分貫徹司法獨立原則,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第二,實現司法系統與行政系統的分立。司法獨立要求法律的適用者只將法律認作唯一的上司。只對法律的社會屬性和人民意志負責。與國家其他行政機關和團體完全獨立開來。要實現習總書記所稱“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宏偉目標。司法獨立必須努力實現,通過保障與行政機關的對等關系。避免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施壓直接千預司法。引導司法者在法律規則和事實的指引下實現對法律的適用,同時,改革法院的人事管理體制和財政,撥體制,使人事脫離地方行政部門,財政專門納入人大財政預算,單獨開支。也只有在人事、財政等多方面實現獨立,司法獨立才有可能真正實現;第三,去除司法活動的行政化運作。司法活動的行政化表現為,司法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和審判管理職能相混淆,審判管理甚至被包含于行政管理之內,案件合議的最終決定結果也按照職務的高低來確定。這種典型化的行政化運作模式。實質上完全架空了司法者獨立從事司法活動的權利,違背了司法獨立性的本質要求。當前正在各級人民法院開展的法官員額制改革。雖是對司法去行政化所作的努力。但實施效果并不佳。盡管實現了裁判文書的自審自批,對案件終身負責制,但人事行政并未與地方完全脫離關系,院長、庭長等領導亦幾近百分之百入額,行政事務并未與審判業務實際相分離。在合議庭組成人員中亦享有案件的最終決定話語權。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做法。實行法官終身制。除因法官自身原因、構成犯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原因不適合再擔此職位。法官不受其他任何原因停止法官職務。同時,從事審判業務的一律不得擔任領導職務,實現行政事務與審判事務的真正分離。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

構建合理的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審判關系

首先,作為司法機關,應當最大限度地允許新聞輿論介入創造條件。司法程序與一股程序不同,許多人又不甚了解,如果一味地強韋性地不許新聞輿論的介入,反而能激起人們更大的好奇。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將整個司法審判活動置于陽光之下。接受人們的監督。真正落實憲法所賦于的知情權以、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先后出臺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于確定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決定》、《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規定》等文件,為新聞輿論監督司法審判提供了便利條件。但隨著新興媒介的興起。上述文件還應當進一步完善,降低新興媒介報道司法審判活動的準入門檻。從而真正最大限度地保障新聞輿論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建立了該制度。這種制度的建立為司法審判活動的宣傳打造了一個全新的平臺,反映了我國司法審判能夠接受新聞輿論監督的決心印信心。但由于該制度并未確立發布會何時如開。如何召開等問題。這一制度的優勢遠遠有待深入挖掘。在當前互聯網等新興媒介迅速發展的今天,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梢缘谝粫r間去除輿論誤區,引導新聞輿論在正確的軌道上宣傳并擴大影響。在完善該制度時??梢源_立定期召開和不定期召開發布會相結合的方式,并利用互聯網,與網民等受眾開展實時有效的互動,為他們答疑解惑,傳播司法公正正能量。

再次,要明確新聞輿論介入司法審判活動的界限。只有科學合理的界定新聞輿論監督的界限,才能有效平衡二者之間的沖突。其一。為了避免新聞輿論對司法人員造成影響,對于仍處于訴訟中的案件,新聞輿論監督應當予以嚴格限制。當然,嚴格限制的對象應當是案件的實體性問題,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性問題,任何公眾都有權提出質疑。只要案件尚未審結,任何新聞輿論都不得對案件的實體性問題發表傾向性等意見,這就預防了輿論審判凌駕于司法審判之上現象的發生。從而使法官完全遵從于法律而不受到外界的任何干擾依法獨立地作出判決,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其二,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報道司法案件時,新聞媒體仍應取得法院的同意。遇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糾纏、鬧訴法院工作人員,如庭審直播等需要雙方相互配合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其三。新聞媒介應當配備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工作。這樣既能有效地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并站在法律的立場上專業地看待整個案件,避免錯誤地發表相關言論,導致不明真相的各“吃瓜群眾”對正常司法秩序的誤解和沖擊。

作者:陳果

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 篇3:

淺談我國司法與輿論的關系

作者簡介:陳期然(1991-),女,貴州貴陽人,貴州財經大學法學專業研究生;

楊軒(1965-),男,貴州普定人,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摘 要:媒體的輿論監督是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隨著法治不斷進步,公眾不僅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傳統媒體知曉案件和司法活動,而且借助互聯網、手機互聯網等新媒體參與話題討論和評價,輿論監督司法的力量更加強大。借助媒體展現的輿論監督,落實了民主監督原則,能起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效防止司法腐敗的效果。但媒體輿論也會不當影響審判活動,挑戰司法權威,損害司法獨立和公正。司法與輿論之間由此存在不少矛盾,互相排斥。對這一對范疇,必須深刻理解各自內涵和特性,把握相互之間的對立與統一,自我審視,在堅守本分和強化自身職責的基礎上,相互包容和尊重,以實現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和相互協調,共同達成社會理想目標。

關鍵詞:司法獨立;輿論監督;平衡

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為“第四種權力”,讓公民輿論監督權從法條走向現實。它的內在潛力逐漸引起社會的重視,功能也日益強大。主要表現有對司法活動的如實報導,對社會不良現象的真實反映,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等等。國家公務人員腐敗的案件尤其能引起輿論關注,通過媒體報導庭審過程,公眾參與話題討論,發表觀點,相互交換意見,形成大多數人的合意,司法受到了民意的制約,通過司法公開,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其權威即得以彰顯,輿論監督無疑對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積極意義。盡管輿論監督使司法活動日漸透明化,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防止腐敗方面,但媒體報導和公眾輿論有時出發點與司法機關不一,甚至本身存在不公,對正常的司法活動造成不當影響。在輿論監督本身存在缺陷之時,司法機關即會有意無意地設置屏障,限制、排斥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導、參與,由此而來,二者關系即出現梗阻,互不信任,輿論監督權自然得不到最大發揮,司法活動也往往閉門造車,枉受猜疑甚至抹黑。要既要確保司法部門獨立行使職權、實現司法公正,又要發揮輿論監督積極的外部效應,就必須從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的基本內涵出發,深刻理解二者之間辯證統一的關系,樹立應有態度,協調并實現二者之間良性互動的“雙贏”格局。多方面付出努力,實現司法與輿論的協調與合力,無疑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

一、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基本內容

(一)司法獨立

在社會活動中,司法有屬于自身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權力,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我國的司法獨立不是指西方“三權分立”政治架構基礎上司法權獨立于立法權和行政權并與它們相互制衡,而主要是指審判、檢察職權活動等不受各類主體不法不當的干涉,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應當接受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些法律條文都體現體現了一個重要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法院應有的審判權以及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權應當依法獨立行使,任何國家機關機構、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訴訟活動進行不當干涉。

(二)輿論監督

社會輿論,是有相似利害關系的“一群人”基于他們的利益、需求或偏向對某個事件、某個人等通過傳播媒介以文字、聲音、圖片甚至肢體等方式公開宣揚自己與他人大致一樣的想法、觀點、態度或要求,隨之進行交流、感染而形成的集體意愿。是顯示社會整體知覺和集合意識,具有權威性的多數人的共同意見。[1]主體是人民大眾,這里的“一群人”指的是“大多數人”。輿論監督,是媒體利用輿論的廣泛性和傳播性,讓公眾知曉我國中央和地方人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的運作及各類相關事宜,從而起到宣傳、督促、制約等社會效果,是一種能在很大程度上讓國家各個部門按法律法規辦事、為民辦事的有效監督機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钡?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边@是我國輿論監督的憲法地位和法律依據。輿論監督作為民主監督的一個方式,為公權力運作的監督體系注入了不可替代的獨特元素。輿論司法監督,是指媒體對社會各類司法案件進行報導、評論,公眾感興趣案件進程得以周知,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被揭露、報導和評論。恰當的輿論監督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體現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步。我國推進司法改革,目的是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各種形式的監督方式結合起來,形成有效的司法監督機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司法與輿論監督的對立統一及應樹立的態度

(一)司法與輿論監督的對立統一

司法活動被公開和評論是新聞媒體和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和言論權的結果。就算是較為直接的輿論抨擊,如果沒有觸碰法律的底線,那么司法部門應當欣然接收。孟德斯鳩是三權分立的倡導者,他認為:“如果同一個人或者重要人物,貴族或者平民組成的同一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正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盵2]發展至今,司法獨立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以憲法確保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實現,等同于國家安定、社會和諧、公民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的實現,司法能否保證公正性歸根結底是通過它的獨立性體現的,因而必須加以堅守,確保司法作為和平時期矛盾化解、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是一種社會化層面、道德層面的監督,是社會普通大眾意見的集合,往往是感性的集合,因此報導和評論很多時候受感情因素的左右。再則,媒體的報導有時關系著自身的利益,為了吸引眼球、增加點擊率和增強媒體的影響,非理性因素往往被有意無意擴大。如果輿論的道德感性附加媒體自身利益等導致的不當報導在社會流傳,就會對司法產生消極的影響。它直接影響了司法的獨立性,間接傷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捕風捉影,再加以描繪性色彩言詞的報導,表面上激發了公眾的正義感,但往往是言過其實,影響當事人在審判時獲得公正判決。鋪天蓋地的媒體報導往往形成所謂“媒體審判”,媒體激發了公眾希望盡快判決的要求,同時對案件處理結果提出了要求,對司法機關施加了莫名的壓力。對刑事案件,新聞媒體把偵查、檢察、審判等詳細過程都予以報導,使得各種受眾對案件細節有了清晰的把握,可能會泄露不當信息,警醒犯罪嫌疑人,提升其反偵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司法和輿論的關系,從權力運作和權利享有的不同角度看,顯得相互獨立甚至是對立的,但是由于彼此的影響和滲透不可避免,在達成社會理想目標的統一指引下,又是統一而可協調的。

(二)弘揚輿論監督對司法的促進

弘揚輿論監督對司法的促進是在司法與輿論的對立統一中應樹立的態度。輿論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首先,新聞媒體報導會讓司法部門和工作人員產生無形的壓力,要求在他們必須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行使職權,避免濫用資源、無故拖延等情況,以專業的操守對待案件和公眾,以保證司法公正。其次,新聞傳媒如實報導司法判決、定罪量刑,使得司法裁判在陽光下進行,確保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落實,促進司法公正。再次,媒體直擊整個庭審過程,能展現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和素養,彰顯司法權威,得到公眾好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持之以恒,確保司法公正。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新聞媒體的監督是改進和完善司法機制的良藥和促進劑。要依法保護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盵3]

另外,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使是我國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體現,是加強公民對國家權力監督的有效方式,是樹立現代司法公正性和權威性的重要步驟。加強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監督力度,使審判權透明度提高。媒體用正確的方式報導司法活動,是在肯定和強調司法的重要性,并不是影響司法的獨立性。其產生的輿論也是在道德層面對司法進行積極回應,確保和強化司法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司法部門接受輿論的監督,二者良好的結合,利于形成司法的民意基礎;積極負責的輿論監督,能促進關于司法公正的社會輿論環境的形成,從而進一步排除有關司法活動的不良影響。

(三)警惕輿論監督帶來不利影響

警惕輿論監督帶來不利影響也是在司法與輿論的對立統一中應樹立的態度。

首先,媒體不夠客觀的報導對審判不利。媒體報導不夠客觀主要是:第一,審判過程中的案件,如果媒體發布一些還未公開的又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這些信息若未經審理,就會影響審判各個環節。第二,對未宣判的司法案件,有些媒體發表傾向于其中一方的意見和觀點,激起和引導社會公眾對某一方當事人的正面或負面的情緒,法院一旦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無法公正的審判,就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重要原則。

其次,媒體報導方式不合理對審判程序不利。司法的獨立性除了體現在司法機關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干涉之外,還要求審判員、檢察官個人獨立,縝密思維而不受外界干擾。由此,媒體現場直播庭審過程的方式值得反思。這種方式的確是最直接最透徹監督審判的方式,但是,作為庭上的案件參與人,包括審判員、檢察官、陪審員、律師、證人等,在攝像機和麥克風前,是否真正能排除干擾,專心于案件當中?媒體在法官聽取當事人陳述案情或者證人發表證詞時不停按動快門而發出的聲音,亦或律師在大熒幕展示證據照片時媒體為了拍下證據而閃爍的閃光燈,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專業判斷、證據證詞的清晰度等,導致整個審判過程出現不應有的瑕疵。

最后,媒體不合理的評論對樹立司法威性不利。如果媒體的報導缺乏真實性,引起的輿論就挑戰著司法的權威性。新聞媒體具有強大的群眾基礎,主要是由于它的傳播快而廣,正因如此,一旦產生違背法律和現實的輿論,必會引起軒然大波,公眾若對司法失望,那司法的權威便無從立足。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活動關系之協調

(一)司法部門應創造寬松環境接受媒體監督

傳媒業是第三產業發展的產物,相較之下,司法部門作為我國行使司法權的權力部門,一個屬于經濟基礎、一個屬于上層建筑,地位孰高孰低顯而易見。因此,司法部門應該更加理性對待輿論監督,為媒體創造較為寬松的環境以便其行使職能。

第一,完善司法接受監督的立法。新聞媒體的報導監督權必須落到法律層面上,才能更好促進司法和社會輿論的和諧發展。我國關于輿論監督的規定主要分散體現在憲法、刑事訴訟法、出版管理條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中,迫切需要一部《新聞法》或《傳媒法》為指導,規定司法活動在什么程度范圍內、以什么方式被媒體報導,媒體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從而使媒體既能放心大膽、又能謹慎負責地在規定范圍內行使監督權,保證媒體報導的真實性和全面性??梢灶A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的立法工作將大踏步前行”[4]的基礎上,輿論監督的專門立法將會成為現實。

第二,建立輿論協調機構。最高院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情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5]。人民法院通過設立新聞發言人來連接司法和社會輿論,這種方法是比較有效的。一方面,司法部門在最大程度上回應社會輿論內容,糾正錯誤的輿論抨擊,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引導公眾正確的輿論監督。另一方面,借助有效配合媒體報導,提高媒體的地位,媒體會產生存在感,從而更加公正、客觀的進行報導。

第三,設立媒體監督機構。主體一旦有了權力,就很有可能濫用權力,這是導致輿論和司法“不和”的原因。媒體的監督權同樣應受到監督,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個監督機構,有效處理媒體濫用輿論導致司法受到不利影響。例如,傳媒利用輿論壓力,發布有失公平的言論,為收受利益的案件當事人獲取有利地位,從而企圖影響判決的行為,應當受到監督機構的處分。在這方面,有必要發揮社會化的、自律性的媒體監督機構的作用。

第四,完善法院事務公開制度。主要是法院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除了強化審判公開外,目前判決文書上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公示的裁判文書包括了案件分析、推理邏輯和案件結果等。這樣一來,具體判決結果是否公正、有無漏判等都經過公眾檢閱,判決活動被加以比較權衡,當事人權益獲得了保障,不同地區同一類型的案件是否都得到了公平裁決就有了直觀的判斷標準。

(二)完善媒體監督司法的建議

第一,明確媒體的職能范圍。監督無序無限是媒體與司法沖突的重要原因,媒體職能范圍明確是防止濫用監督權的有效方法。媒體對司法的監督首先是對司法部門是否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監督,其次是對司法工作人員職權行為的監督。通過監督判斷司法機關、司法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是否利用便利牟取私利、貪污腐敗等。在此需要強化對司法工作人員平時行為的監督,是否有違法亂紀行為,知法犯法等,往往能從“八小時之外”尋見端倪。

第二,提升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在監督司法活動過程中,媒體對于不公開案件,特別是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或性侵害的案件,不應披露受害者名字、住所或學校等具體信息,不用過分渲染案件情節,避免因不當披露對未成年人心理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媒體不能隨意發表不當言詞,在法官判決得不到大多數人認可時即進行抨擊甚至辱罵,法官行為具有專業性,且審判是職業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對其進行抨擊、辱罵是對司法權威的損害,也是對法官人身權利的侵害。在案件未結束前,媒體不應單純根據自身的道德和法律常識報導想要的審判結果,形成法官未審,媒體先判,媒體在司法判決做出后也不能任意抨擊司法判決。

第三,提高報導專業水平。專門報導司法案件的記者、編輯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儲備。若沒有這個條件,在報導公開前應聽取專業律師或者法學學者的意見,使報導公正、有理。媒體應積極參加官方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或記者招待會,真實報導會議內容,讓公民了解實情,形成法律范圍內的輿論監督。

第四,強化媒體監督的法律責任意識。媒體應嚴格貫徹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導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導,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也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媒體在強化有效監督的同時,也應強化法律責任意識,避免錯誤報導和歪曲事實,讓司法和社會輿論良性互動,協調發展。

(三)吸取外國解決司法與輿論沖突的經驗

國外在處理司法和輿論沖突時,通常是根據法律傳統、沖突原因、輿論行為性質等方面來決定處理辦法。以英美法系為例,英國通常以“藐視法庭罪”處理媒體與司法審判的沖突。英媒在監督司法時是比較小心的,不會超出自己的職能范圍,因為稍有不當就可能招來定罪的危險,從而有效防止了媒體的不實報導和捕風捉影。美國在處理這類沖突時,采取的是更為有效便捷的方法。一是嚴格規定媒體報導案件的底線,明確記者的記錄方式和報導內容。二是媒體與法庭和律師自愿簽訂協議來規定報導內容和限制,這樣有效防止媒體輿論和司法各方主體的沖突。我國可以吸取國外經驗,結合國內實際,采取更為合理、有效的措施,更好的處理司法和社會輿論的關系。

四、結束語

隨著輿論監督功能的日益強大,司法與社會輿論的關系正受到極大的沖擊。嚴肅的司法不懼社會的監督,如實的報導亦是司法獨立的保障。如何讓司法和輿論監督從沖突走向和諧,是司法部門和傳媒界都應深思的問題。盡管我國目前在處理司法和輿論的關系上有較多問題和阻礙,但這些都是可以獲得解決的。媒體在報導時應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讓輿論環境健康發展,司法活動通過媒體報導更加透明、公正、嚴謹,兩者達到新的平衡。正如美國學者司德門的論斷:“法律與傳媒自由兩者間沖突得到解決,絕不能認為某一方得到勝利,或某一方被擊敗,而應看作整個社會受益?!盵6]

(作者單位:1.貴州財經大學;2.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基金項目:(2013年度貴州財經大學在校學生科學研究項目)

參考文獻

[1] 劉建明:《社會輿論原理》

[2]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

[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07年1月5日

[4] 景漢朝:《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與契合》,現代法學,2002,24(1)

[5] 卓澤淵:《論司法改革的整體性》,信春鷹、李林:《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6] 顧學松:《尋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學,2007

[7] T·巴頓·卡特等:《大眾傳播法概要》,黃列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

[8] 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

[9] 李修源:《關于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兩個話題》,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

作者:陳期然 楊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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