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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破格提拔有關規定

2023-01-20

第一篇:干部破格提拔有關規定

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工作,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破格提拔是指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對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適當放寬《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點是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

第三條破格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循《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堅持任人唯賢,不拘一格;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

第四條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須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特別優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度高的優秀干部。

(二)在基層和生產一線或者環境復雜、條件艱苦地區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實績突出的優秀干部。

(三)在關鍵時刻和處理重大危機、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經得住考驗,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

第六條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

(一)領導班子結構配備特別需要的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

(二)任職年齡有特殊要求或者專業性較強部門特別緊缺的領導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優秀干部。

第七條破格提拔特別優秀的干部,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薦提名或者個人自薦,但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推薦,推薦得票數較高的,方可確定為考察對象。

(二)考察對象必須經過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人數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如進行等額考察,需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三)考察對象必須在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擴大公示范圍。必要時可以在有關媒體上公示。

(四)在考察階段,應當對考察對象的工作實績、述職述廉報告或者有關表現材料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并開展評議,將評議結果作為實績和表現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據。

(五)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意見時,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差額表決。

(七)必須報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任職手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研究批復。

(八)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時應當注明是破格提拔。

第八條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進行。不具備采取競爭性選拔方式條件的,破格提拔程序依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破格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考核。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條破格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各項紀律,嚴格執行本規定要求的條件,認真履行相關程序,從嚴把握。同一名干部不準連續破格提拔,越級提拔一般只可以越一級。

第十一條破格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提拔任用的,一經查實,必須堅決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破格提拔擔任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破格提拔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客觀看待干部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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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整理: http:///編輯:王菲 文章來源:新浪

曹 磊

第三篇: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

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委組織部,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現將《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2003年12月16日

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

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科學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破格提拔是指選拔任用干部時,對特別優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領導班子結構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工作,或某些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或專業管理人才等,適當放寬《條例》規定的資格要求的限制。越級提拔是指超越規定的干部職務等次或者干部級別等次的順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級提拔屬破格提拔。

第三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黨政領導干部除遵守《條例》規定的原則外,還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任人唯賢、不拘一格的原則;

(二)講學歷,不唯學歷的原則;

(三)人盡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則;

(四)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原則;

(五)從實際出發,滿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條件

第六條 破格、越級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寬《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工齡、基層工作經歷、任職經歷、任職時間、文化程度、培訓時間、年齡和黨齡的要求。

第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級提拔:

(一)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優秀干部;

(二)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榮譽稱號的優秀干部;

(三)專業性較強的單位和部門急需的、有一定的領導和管理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門人才;

(四)有關單位和部門急需的、具有高學歷、工作表現突出的優秀人員;

(五)選派到邊遠山區、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條件艱苦地區工作三年以上,為改變當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干部;

(六)班子結構配備需要的年輕干部、女干部和黨外干部;

(七)選送到國外或國內高校(包括黨校)重點培養的優秀后備干部。

第三章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程序

第八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領導班子換屆,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召開民主推薦會議,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提出考察對象,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人選。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個別特殊需要的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對確定為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考察必須根據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并形成專項考察報告,說明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的充分理由。

經公開選拔確定的考察對象,由公開選拔領導小組按干部管理權限或其它有關規定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

(三)討論決定。黨委(黨組)根據考察情況,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四)任職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均應實行任職前公示。

第九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的,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十條 越級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級。

第十一條 放寬任職資格年限要求的,必須達到《條例》所規定任職資格年限的一半時間以上(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二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干部,應從嚴把握,嚴格控制,總量比例不能過大。同一個人破格提拔、越級提拔,原則上不能同時放寬三項以上任職資格的要求。

第十三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非選舉產生的地廳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對其進行考察,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或由組織(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切實加強監督。違反紀律和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創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時,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適度放寬《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等資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掌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的廳、處、科級領導干部。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有關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條件

第五條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并且在領導才干、發展潛力、工作實績、群眾公認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六條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的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內考核連續兩次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獲得上兩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表彰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二)在處置重大事件中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

(三)在承擔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

(四)在艱苦、邊遠地區長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績;

(五)工作業績突出,取得重大創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國前列,獲得中央、國家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的表彰獎勵。

破格提拔擔任副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優秀年輕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破格提拔擔任正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破格提拔擔任廳級領導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七條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導班子結構配備需要的少數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

(二)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和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及專業管理人才;

(三)選派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

(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第八條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級提拔的,必須在本級職位任滿三年。

第九條越級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級。

第三章程序

第十條破格提拔干部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黨委(黨組)討論擬破格提拔人選后,按干部管理權限,書面請示上一級黨委組織部。請示內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據,包括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情況;

(二)擬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紀檢監察部門出具的關于擬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上一級黨委組織部召開部務會審議破格提拔干部事項,根據部務會決定作出批復。

第四章紀律

第十二條破格提拔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各項紀律,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任職資格,認真履行相關程序。未按程序和要求作出的破格提拔決定一律無效。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對破格提拔黨政領導干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破格提拔任用干部的行為,要堅決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在公開選拔干部和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時,或從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時,涉及破格提拔任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破格提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破格提拔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他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辦法出臺前,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X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的暫行辦法》

《辦法》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做出界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應當是后備干部;民主推薦得票相對集中,在相同年齡段內名列前茅;獲得過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等稱號,或者考核優秀,或者其負責的部門被評為先進集體。“工作特殊需要的”是指選派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干部;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配備的非中共黨員干部、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等;援藏、援疆、援滇干部和由組織選派到中西部地區工作的干部。

《辦法》規定,擬破格提拔為處級領導干部的一般應當在55歲以下,擬破格提拔為局級領導干部的一般應當在40歲以下。破格的具體標準是:(1)適當放寬“工齡”要求。全日制本科生可放寬至4年以上;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可放寬至3年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寬至2年以上。(2)適當放寬“基層工作經歷”要求。在縣、街道鄉鎮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時間1年以上;在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時間可納入基層工作時間計算;市級機關干部在區(縣)直屬機關工作過(含掛職),也可納入基層工作時間計算。(3)適當放寬“任職經歷”要求。由于組織原因沒有交流工作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出具證明;在同一單位雖連續擔任某一職務,但分工進行過調整,或者機構職能發生變化的,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4)適當放寬“任職年限”要求。任職年限應當達到規定任職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從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選拔的社會優秀人才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5)適當放寬“任職前培訓”要求。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上報任免材料時應寫明原因及任職后一年內安排培訓的具體時間;屬于任職試用期人選,如試用期內沒有安排培訓,一律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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