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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干部掛職新規定

2023-06-16

第一篇:中組部干部掛職新規定

中組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交流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現就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正確執行黨的干部政策,著眼于培養鍛煉干部,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統一領導,促進地區、部門之間的聯系和發展。

二、干部交流的對象干部交流的對象主要是縣(市、區)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部分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具體交流對象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需要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

1、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應有計劃地交流到基層工作兩年以上。

2、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經歷的干部,應在同級職位之間進行交流。

3、新提拔擔任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職;新提拔擔任各級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職。

(二)在一個地方或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1、現任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的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執行);在同一地區、同級黨政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2、現任各級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3、實行雙重管理、以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三)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1、新提拔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的以及縣(市)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長地所在的縣(市)任職。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長地所在的縣(市)任職滿一屆的,必須交流(民族自治縣參照執行)。

2、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等親屬關系的,如雙方在同一領導班子里任職,或在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職務的,

其中一方必須交流;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干部,必須交流。上述避親交流不受任職時間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發揮干部特長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進行交流:

1、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0歲,地(廳)級以上(含地廳級)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5歲(任職年齡上限規定為65歲的,交流年齡上限可延至58歲),一般不易地交流。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已超過上述年齡的,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2、因健康原因影響正常工作的。

3、經考核考察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4、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而尚未作出結論的。

5、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圍干部交流應當有計劃地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上下級機關之間、黨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之間進行。地(廳)級干部一般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h(處)級干部一

般應在地(市、州)范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縣(市)委書記、縣(市)長應跨地(市、州)交流。實行雙重管理、以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領導干部,一般在本系統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與地方或其他系統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組織實施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開展干部交流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1、組織(人事)部門擬定干部交流方案。

2、組織(人事)部門征求干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研究提出交流人選,必要時應聽取本人意見。

3、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绲貐^、跨系統交流干部,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提出人選后,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辦理。必要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也可提出交流意見,并組織實施。

4、在干部調出前,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須與本人談話,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們按時到新崗位工作。領導班子換屆或屆中調整時,應有計劃地進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數量,一般不應超過領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時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有關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應進行審計。干部交流應

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職數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職數配備。中央、國家機關司(局)級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須報中央組織部審批辦理。

五、干部交流的紀律為保證干部交流工作順利進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應嚴格執行以下紀律:

1、任何地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干部須服從組織作出的交流安排。

2、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體研究確定交流對象,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指定交流對象,不準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

3、調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負責地向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關材料,不準弄虛作假;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對有關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嚴格按組織

程序辦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并同時將行政關系、組織關系、工資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調出單位應盡快將被交流干部的檔案轉到調入單位。

5、干部調離后,不準干預原地區或原單位的工作,不準從原單位隨帶工作人員和攜帶交通、通訊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對違反上述干

部交流紀律的當事人和責任者,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視情節予以處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

1、把干部交流與干部使用結合起來,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導向。對那些在基層和艱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干部,應優先提拔使用。

2、凡屬組織確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區不得征收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隨調、隨遷,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隨調、隨遷的,對其工作、就業、上學、住房等應優先安排。

4、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關政策購買一處住房。

5、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時,可根據本人意愿,到已購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進行安置和管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篇:中紀委中組部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答問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陌l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干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系到干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實踐表明,《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范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干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于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后,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并請他們代為征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后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后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并于5月26日印發??梢哉f,《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答:修訂《規定》,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認真總結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大舉措。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預防腐敗。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促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是黨中央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貫要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黨中央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工作,先后出臺了許多重要規定,包括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干部關心愛護的精神?!兑幎ā烦A袅恕蛾P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內容外,還緊緊抓住當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上述事項是近些年領導干部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有的是隱性的、苗頭性問題,有的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問題,有些則是容易發生腐敗的問題。領導干部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全面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當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提倡什么,反對什么,領導干部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從而不斷強化嚴格自律的意識,自覺將不廉潔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錯釀成大錯,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看到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黨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信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使黨始終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23條,3400余字。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和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同時,《規定》仍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主,除住房和投資以外,不涉及其他財產事項。二是,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并,并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范圍,吸收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主要考慮是,納入收入申報制度可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便于統一組織實施。而且,《收入申報的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妒杖肷陥蟮囊幎ā返倪m用對象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非黨員領導干部,為了保持二者適用對象上的一貫性,《規定》將非黨員領導干部納入了報告主體范圍。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妥善處理了對領導干部的關心愛護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之間的關系,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很強。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那么對鄉科級干部是否有報告要求?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兑幎ā返倪m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干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領導干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干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系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關系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干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干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鄉鎮領導干部納入報告主體范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干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范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問:《規定》為什么將投資界定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這幾項?

答: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將領導干部的投資情況列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投資的種類非常多,一般分為實物投資和金融投資。實物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屬于比較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貴重物品,投資房產等。金融投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實物投資的基礎上形成的。金融投資的目的在于金融資產的增值收益,是一種間接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和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等。

投資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現階段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產品。這類金融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較低、投資方式簡便、可選擇的種類豐富,為大多數領導干部所接受。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已采用實名制,使對領導干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而其他一些投資方式,例如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領導干部禁止“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因此,大多數領導干部不得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個人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證券)。但考慮到領導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從事以上投資行為,且這些投資行為一般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群眾反映突出,因此《規定》將領導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列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另外,關于房產的問題,《規定》不僅要求報告房產的投資情況,還應當注明房產來源和具體地址、建筑面積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自建房等產權性質。

問: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如何進行充分運用?

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材料的運用,《規定》主要設計了兩種運用方式。

第一種,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綜合匯總程序,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同時,考慮在以往的工作實際中,通過綜合匯總可能發現一些普遍性問題。對這些普遍性的問題根據《規定》“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的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

第二種,是《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查閱程序?!蛾P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二條曾原則規定了報告材料的運用,即“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條中“工作需要”的規定不明確,不便于操作。為了有效利用報告材料,充分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規定》結合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對報告材料的使用條件和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另外,考慮到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因此《規定》新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兑幎ā访鞔_: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檢察機關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時,均要求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問:違反報告要求,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人違反規定的,只設計了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兑幎ā吩诖嘶A上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這樣規定,理由一是實踐中普遍反映,《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剛性不強。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使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這對進一步強調紀律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與今年初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銜接。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在其第十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屬于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特別是隱瞞不報的行為,情節更為嚴重,應當視為違紀行為,理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因此《規定》增加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

問:《規定》頒布實施以后,關鍵是貫徹落實,請談一談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深入學習和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規定》與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結合起來。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規定》。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深刻領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開展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嚴格執行《規定》,充分發揮《規定》賦予的有關職責權限,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規定》的發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把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第三篇:構建鎮村掛職干部教育培訓新體系

文章標題:構建鎮村掛職干部教育培訓新體系

近年來,我區把從區級機關中選派優秀年經干部到鎮、村掛職鍛煉作為培養選拔年輕干部,提高年輕干部素質,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的重要途徑。3年來,我們先后共選派了214名機關年輕干部到鎮、村掛職,分別擔任鎮長助理,基層村黨組織書記助理、主任助理,到一線參與拆遷工作。在多年對年輕干部的教育培養工

作中,我們逐步摸索出一套完整的掛職干部培訓、管理、鍛煉成長的新體系。

一、深化認識,強化理論學習,變要我掛為我要掛到基層掛職鍛煉,就是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前沿陣地去,近年來,我們緊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主題,在掛職干部正式上崗之前,先對他們進行為期一周的崗前業務理論知識的強化培訓,做到“先培后掛”,通過培訓,扭轉機關“三門”干部“組織要我到基層掛職”為“我要到基層進行實踐鍛煉”的觀念,把他們的思想統一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工作思路上來,為他們能夠在即將掛任的崗位上及早進入狀態,把握宏觀思路,履行好新的崗位職責奠定良好的理論基礎。培訓的內容和形式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集中理論學習。理論培訓主要采取集中授課的方式進行。課程內容主要圍繞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意義、目標內涵和工作要求展開,我們請市委宣傳部領導專門講解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建設,請市農辦領導專門講解以“三級聯創”為載體的新農村建設實施細則,請區委主要領導就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作專題報告。在區委主要領導作報告的同時,我們把掛職干部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即將掛職單位的主要領導一并請來聆聽報告,并由區領導對掛職干部所在雙方單位如何關心支持掛職干部在基層進行實踐鍛煉提出明確要求,這一舉措大大提高了有關單位和掛職干部對“掛職”這一培養選拔干部工作的正確理解的重視程度,達到了培訓教育與掛職動員并舉的良好效果。(二)典型經驗介紹。農村工作對于到基層掛職的機關年輕干部來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做什么,怎么做對于他們來說都是非常陌生的,為了讓他們對即將從事的工作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我們請來我區在發展村級經濟和村級民主管理方面各具特色村的村書記進行現身說法,通過他們多年從事農村工作的典型經驗介紹,幫助掛職干部了解和掌握一些好的農村工作經驗和做法。

(三)實地參觀考察。通過理論學習,掛職干部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和內涵有了概念上的了解,為進一步幫助他們對新農村建設有一個更為直觀的認識,我們組織參觀了周邊新農村建設和社區建設的示范點,江陰華西村、常熟蔣巷村、園區東亭社區、昆山晟泰村、大唐村社區。一系列的實地參觀考察,使得他們對這些新農村建設所取得的成果嘆為觀止,對自身即將赴任的崗位充滿了理想與干勁,用掛職干部自己的話說,就是“躍躍欲試”。

(四)專題討論交流。通過一系列的理論學習、經驗學習、參觀考察,掛職干部對于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得出了一些結論,形成一些設想,產生了一些問題,為此在培訓班上,安排了“如何當好村干部”和“我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專題討論交流,討論交流采取小組討論和大班交流發言兩種形式進行,通過討論交流,幫助他們進一步提煉和鞏固了所學到的理論知識。

二、跟蹤培訓,強化崗位鍛煉,變要我干為我要干掛職干部經過為期一周的集中強化培訓回到掛職崗位后,我們繼續采取“四個一”的形式,做到“掛中有訓”,對他們進行跟蹤教育管理,強化崗位能力訓練,使得對掛職干部的培養鍛煉取得了“要我干”為“我要干”的良好效果。

(一)召開一次座談會。我們每季度召集掛職干部召開一次座談會,要求他們匯報本季度工作總結,下季度工作計劃,交流在基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心得體會。我們從新農村建設和基層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對掛職干部提出了“五要六員”的總要求,即:加強學習,多做實事,當好參謀,牽好紅線,發揮特長;掛職期間,要當好黨的政策的宣傳員,基層工作的信息員,各項工作的書記員,檔案資料的保管員,電教設備的操作員,群眾工作的服務員。對照這一總要求,每次座談會上,我們都會及時向他們明確一些階段性的掛職任務和目標。

(二)組織一次現場會。要求每個掛職干部協同掛職所在的基層鎮、村召開一次新農村建設或基層黨建規范建設的現場會,展示工作成果和成功經驗,邀請其它掛職干部及所在村干部一同前來參觀學習,以達到相互促進,相互學習,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上報一篇先進總結報告。通過平時對基層的走訪,我們了解到,基層在發展村級經濟,加強民主管理和黨建方面有不少好的經驗做法,由于基層寫作人才的缺乏,使得這些經驗做法沒能夠得到及時的總結和推廣。為此,我們要求掛職干部在熟悉掌握基層的情況基礎上,將基層好的做法進行總結上報,以此達到培養鍛煉干部與挖掘推廣

第四篇:中組部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15-06-04 08:09:24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佚名 | 責任編輯: 鈕東昊

新華網北京6月3日電日前,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采訪,就《管理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么要制定《管理規定》?

答: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國有事業單位110多萬個、工作人員3000多萬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規定》可以說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決策部署,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事業單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規制度建設為抓手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目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有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中央企業有《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長期沿用黨政機關干部的模式,沒有形成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法規體系,亟需填補空白。

《管理規定》作為第一個專門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發實施,對于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管理規定》有哪些主要考慮?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我國事業單位行業眾多、類型復雜,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對領導人員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顧個性差異?;诖?,我們制定《管理規定》,總的考慮是按照“先整體立規、后行業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先制定涵蓋“進、管、出”環節的《管理規定》(即管總的“1”文件),對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區市黨委制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即“X”文件),進一步提出符合行業和當地實際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四點:一是認真貫徹中央新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好干部標準,體現“三嚴三實”和“四有”要求,強化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從嚴管理干部,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二是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立足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從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發展出發,提出符合事業單位實際的管理原則、基本條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任職資格條件不明確、用人機制不靈活、日常管理不規范、監督約束不到位等問題,積極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四是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統一。認真總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實踐經驗,積極吸收借鑒其他領域領導人員管理有效做法,搞好與《干部任用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的銜接,保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宏觀管理的有機統一。

《管理規定》共9章40條,對領導人員管理“進、管、出”各個環節作了規范。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要求和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主體等。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作出規定。第三章選拔任用,明確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提出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五章考核評價,對考核的類別、重點內容、等次及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對培養教育、交流、后續職業發展、收入分配和表彰獎勵等作出原則規定。第七章監督約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確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具體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機制等。第九章附則。

問:《管理規定》將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基于哪些考慮,是如何體現的? 答: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管理同樣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既是實現和加強黨對事業單位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堅強組織保證。為此,《管理規定》明確把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領導人員管理的首要原則,用于統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并將其貫穿到管理目標、管理任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個方面?!豆芾硪幎ā访鞔_提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嚴格把關,并切實落實好教育培養、監督約束等方面的職責任務。

《管理規定》在任職資格條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進選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任職資格條件是用人導向和用人標準的集中體現?!豆芾硪幎ā氛J真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事業單位特點,把好干部標準和有關要求細化為領導人員的具體任職資格條件。在任職基本條件上,《管理規定》注意兼顧共性要求與個性特征、一般崗位與特殊崗位,比如,對所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強調要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等要求。對其中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對正職領導人員,提出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在任職基本資格上,對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別設置了相應的資格要求,其中,對從管理崗位提任的,參考《干部任用條例》和崗位設置有關規定,明確文化程度、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要求,與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資格搞好銜接;對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領導職務開辟任職通道,作出原則規定。

在選拔任用方面,《管理規定》主要對領導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規定,考慮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贅述,只提出參照《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關于選拔方式,《管理規定》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確對擬任人選,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聘(爭)上崗和公開選聘(拔)等方式進行,同時考慮到一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是本行業、領域領軍人才,需要面向全國甚至全球選拔,在總結一些地方和行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領導人員。在任用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為進一步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對行政領導人員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問:為什么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于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普遍贊同推行這項制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關于任期目標設定,由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內容千差萬別,只作了原則規定,提出任期目標內容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同時把任期目標與考核評價相掛鉤,以推動領導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任務,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問:《管理規定》提到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問題,請問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制度措施? 答: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專設一章,以遵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成長規律,體現中央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關心。對職業發展,主要從完善培養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勵支持后續職業發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比較薄弱,參加培訓機會少、培訓針對性不強、知識技能更新慢等問題,還有個別領導人員存在重專業不問政治、黨的意識淡薄等傾向。對此,《管理規定》從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與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不夠通暢,同一行業、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也不夠。對此,《管理規定》提出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對統籌推進“三支隊伍”交流、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作出規定。再比如,對于后續職業發展問題,現實中,許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前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他們退出領導崗位后,為繼續發揮其專長,《管理規定》提出,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問:請問《管理規定》在落實從嚴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征。中央強調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貫穿到干部管理全過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監督不夠,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加強對這支隊伍的從嚴管理。

考慮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措施同樣適用,為此《管理規定》把中央關于干部管理監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特點作了梳理整合?!豆芾硪幎ā访鞔_了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要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于織牢扎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問:請您談談中央組織部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貫徹執行。關于《管理規定》的學習貫徹,中央組織部將印發通知,對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工作提出要求。同時,還將召開座談會,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作出部署;舉辦培訓班,對省里和中央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高度重視《管理規定》學習貫徹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篇:中組部:考核干部要看家庭美德 注重群眾公論

2011年11月03日 19:3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3日電 中組部最近印發《關于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這是貫徹落實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選準用好干部,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重要舉措,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要以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廉潔自律為重點,加強對干部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的考核??己苏纹焚|,主要考核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黨性原則等方面的表現??己说赖缕沸?,主要考核干部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家庭美德。

《意見》指出,要把考核干部在關鍵時刻、重要事件中的表現作為考核干部德的主要途徑,對干部德的考核要注重群眾公論。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層級和崗位分級分類考核干部的德。對中高級干部要突出考核理想信念、政治立場、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級干部還要按照政治家的標準來要求。對基層領導干部特別是縣鄉領導干部,要突出考核宗旨意識、群眾觀念、辦事公道和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情況。對黨政正職,要按照關鍵崗位重點管理的要求,突出考核黨性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原則、履行廉政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意見》要求,突出德在干部標準中的優先地位和主導作用,把德的考核結果體現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等各個方面。對德表現好的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注重選拔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的干部,注重選拔自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善于推動科學發展的干部,注重選拔堅持原則、敢于負責的干部,注重選拔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干部,注重選拔執政為民、清正廉潔的干部。堅決不用政治上不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力的人,堅決不用品質不好、為政不廉的人,堅決不用群眾觀念淡漠、對人民群眾沒有感情的人,堅決不用作風不正、熱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義的人,堅決不用不堅持原則、奉行好人主義和嚴重鬧不團結的人,已在領導崗位上的要撤換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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