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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2023-06-06

第一篇:浙江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鄉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九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參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城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參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保護、相鄰地區重大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管理,主動進行協商,必要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五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鄉建設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二十七條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刂菩栽敿氁巹潙斅鋵嵏黝悓m椧巹澋挠嘘P內容。 對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實施。

第二十八條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規劃許可機關應當自作出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和省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區域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規定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規劃條件;依法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未明確的規劃條件,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提出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包括: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二)不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改變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性質,提高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或者減少規劃條件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的。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臨時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臨時建設要求。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而建設項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質勘查尚未完成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臨時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變。 第三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鄉、村莊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高度等規劃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規劃要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鄉、村莊規劃和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農村村民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住宅設計圖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規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高度等規劃要求。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本條規定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程序,依據鄉、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當與圖紙所示相一致。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載明分類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坐標放線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測繪應當在覆土前進行。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驗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工程坐標放線、竣工測繪以及房屋建筑面積測量,并對測繪圖件、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核實手續。

依照本條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材料。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應當載明分類建筑用途及相應建筑面積;其中,用于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載明的予以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具體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相關臨時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

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中,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按照臨時改變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永久改變房屋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土地使用權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進行的臨時建設和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設除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有效期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應當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

臨時建筑不得改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相應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規劃許可機關核發的相應規劃許可證失效。

規劃許可證失效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制度,加強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建設和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與圖紙所示不一致的。 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六十條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占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等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直接予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六十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決定以及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查處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第六十八條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竣工規劃核實手續時對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國家和省房產測量規范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正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篇:《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測試題

(總分100分,考試時間90分鐘)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15分)

1、對符合 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例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

2、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 申請 。

3、未取得 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4、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備案制度,加強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建設和 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5、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 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 確定。

6、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對單位處 的罰款。

7、無法確定建設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 手續后 。

8、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人與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不是 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查處行為應當 。

二、單選題(每題2分,共50分)

1、詳細規劃分為 和 。( )

A、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B、總體規劃、建設規劃 C、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D、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2、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 年。( ) A、1 B、2 C、3 D、5

3、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相關臨時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 。( ) A、可以 保留 B、 可以 自行拆除

第 1 頁 共 6 頁 C、應當 自行拆除 D、 應當 保留

4、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 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 A、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B、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C、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D、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

5、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 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 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 年。( )

A、3 30 1 B、3 60 1 C、5 30 2 D 、5 60 2

6、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 年。 A、1 B、2 C、3 D、5

7、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 的罰款。( )

A、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8、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規劃許確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的罰款。( )

A、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 B、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 C、建設工程造價2倍以下 D、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倍以下

9、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在城鄉規劃確定的 范圍內安排。( ) A、建成區 B、規劃區 C、建設用地 D、農業用地

10、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 核發。( )

A、城市、縣人民政府 B、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C、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D、上一級人民政府

11、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逾期不改正的,處 的罰款。( )

A、1萬以下10萬以下 B、2萬以上10萬以下 C、1萬以上20萬以下 D、2萬以上20萬以下

1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處建設工程造價 以上 以下的罰款。( )

A、限期拆除 10% 20% B、限期改正 5% 10% C、限期改正 10% 20% D、限期拆除 5% 10%

第 2 頁 共 6 頁

13、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時,下列哪一項可以并處罰款?( ) A、責令停止建設仍繼續建設的

B、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責令限期改正的 C、無法采取改正措施,責令限期拆除的

D、責令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

14、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 ,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

A、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B、城市總體規劃 C、近期建設規劃 D、城市分區規劃

15、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 審批機關備案。( )

A、分區規劃 B、總體規劃 C、詳細規劃 D、建設規劃

1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批、核準前,應當向 申請核發 。( )

A、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選址意見書 B、國土主管部門 選址意見書 C、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D、國土主管部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7、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 后,方可申請用地。( ) A、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B、選址意見書 C、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D、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8、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征求 的意見。( ) A、本級人民政府 B、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C、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D、上級人民政府

19、城鄉規劃督查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 進行督查。( )

A、合理性 B、合法性 C、 有效性 D、準確性

20、對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情形的,下列哪個機關不能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

A、本級人民政府 B、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C、監察機關 D、上級人民政府

21、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情節嚴重的,

第 3 頁 共 6 頁 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 的罰款。

A、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B、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D、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2、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占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情節嚴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 。( )

A、責令停止建設 B、責令限期改正 C、予以拆除 D、處以罰款

23、城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的費用由 承擔。( ) A、城市、縣人民政府 B、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C、上級人民政府 D、違法行為人

24、

10、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 臨時建筑工程造價 以下的罰款( )。

A、處 2倍 B、并處 2倍 C、處 1倍 D、并處 1倍

25、

15、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 手續。( ) A、申請 B、報建 C、審批 D、批準

三、多選題(每題2分,共20分)

1、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 A、城鄉統籌、合理布局 B、節約土地 C、集約發展 D、先規劃后建設

2、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哪些臨時建設要求?( ) A、臨時用地用途、期限 B、允許建設的范圍內 C、建筑高度 D、建筑用途

3、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 A、分類建筑用途 B、建筑面積

C、公共場所、公共設施 D、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4、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 A、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B、在未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C、侵占城市道路、消除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D、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第 4 頁 共 6 頁

5、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 A、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B、選址意見書 C、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D、施工圖紙

6、建設工程設施方案應當符合哪些標準和規范?( ) A、規劃條件 B、規劃要求 C、相關技術標準 D、相關技術規范

7、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 等方式進行規劃核實。( ) A、聽取匯報 B、圖件核驗 C、現場勘查 D、隨機抽查

8、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在鄉村規劃許可證是明確 等規劃要求。( )

A、建設用地位置 B、允許建設的范圍 C、建筑高度 D、綠地率

9、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 等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 )

A、許可內容 B、申請人義務 C、申請人權利 D、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

10、按照臨時改變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 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

A、房屋結構安全 B、消防安全 C、環境保護 D、規劃變更

四、判斷題(每題1分,共15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 )

2、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3、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 )

4、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 )

5、只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 )

6、建設單位或個人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 )

7、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批準。 ( )

8、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控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 5 頁 共 6 頁 并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

9、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 )

10、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 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 )

11、規劃區是指城市的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 )

12、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 益關系的許可內容等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天。 ( )

13、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編制村莊規劃。 ( )

14、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 )

15、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 )

第 6 頁 共 6 頁

第三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大全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

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鄉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

意。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參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

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參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保護、相鄰地區重大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管理,主動進行協商,必要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五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鄉建設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刂菩栽敿氁巹潙斅鋵嵏黝?/p>

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對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實施。

第二十八條 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規劃許可機關應當自作出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和省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區域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

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規定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規劃條件;依法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未明確的規劃條件,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提出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包括: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二)不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改變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性質,提高規劃

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或者減少規劃條件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的。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臨時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臨時建設要求。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而建設項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質勘查尚未完成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臨時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變。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鄉、村莊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高度等規劃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規劃要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鄉、村莊規劃和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農村村民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住宅設計圖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

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規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高度等規劃要求。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本條規定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程序,依據鄉、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

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當與圖紙所示相一致。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載明分類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坐標放線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測繪應當在覆土前進行。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驗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工程坐標放線、竣工測繪以及房屋建筑面積測量,并對測繪圖件、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核實手續。

依照本條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材料。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應當載明分類建筑用途及相應建筑面積;其中,用于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載明的相關內容予以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具體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相關臨時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

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中,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征得相關利害

關系人同意。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按照臨時改變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永久改變房屋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進行的臨時建設和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設除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

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有效期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應當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

臨時建筑不得改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相應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規劃許可機關核發的相應規劃許可證失效。

規劃許可證失效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制度,加強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建設和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

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與圖紙所示不一致的。

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

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省建設廳制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為3%)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六十條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占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等公關媒體和違法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直接予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六十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決定以及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 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房

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查處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竣工規劃核實手續時對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國家和省房產測量規范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正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本篇文章來源于 民心網() 原文鏈接:http:///city/view.aspx?id=758913&page=4&tjpd=

第四篇:浙江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或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制度。

下列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

1 見書: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火電站、抽水蓄能電站、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三)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

(四)風景名勝區內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重大建設項目(依據《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五十八條);

其它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和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本條第

二、三款規定以外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六條 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逐級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所依據城鄉規劃的相關圖件(包含建設項目

2 在總體規劃上的位置圖、建設項目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上的位置圖)

(四)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及擬建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編制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技術規定。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參考。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可以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選址論證報告的專家論證工作。

第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批前公告、批后

3 公布。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查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墩憬〗ㄔO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浙建規〔201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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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浙江省2012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管理方案

浙江省2012年擴大國家免疫規劃

項目管理方案

根據衛生部、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管理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目標

(一)保持適齡兒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風、麻腮風疫苗)的高接種率水平,單苗接種率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達到90%以上,乙肝首針及時率以縣為單位達到90%;

(二)繼續做好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甲肝減毒活疫苗等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工作,使用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換全細胞百白破疫苗(含第1-4劑次),適齡兒童甲肝疫苗接種普及率達到100%,甲肝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

(三)適齡對象的麻疹、脊灰減毒活疫苗的強化免疫接種率達到95%以上,強化免疫方案另行下發;

(四)根據疫情情況,開展出血熱疫苗應急接種活動,目標人群接種率達到80%以上;做好炭疽疫苗、鉤端螺旋體病疫苗應急接種,應急接種目標人群接種率達到70%以上。

二、項目內容

(一)對所有適齡兒童開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麻風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甲肝疫苗等11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常規接種。

(二)發生出血熱暴發疫情時,對重點人群進行出血熱疫苗應急預防接種;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時,對重點人群進行炭疽疫苗和鉤端螺旋體疫苗應急接種;

(三)在杭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和湖州市開展兩輪次的脊髓灰質炎疫苗強化免疫,接種對象為0-3歲兒童;

(四)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對初三年級學生的麻疹風疹聯合疫苗接種。

三、接種要求

(一)按照現行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按照免疫程序(除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鉤端螺旋體疫苗外),所有達到應種月(年)齡的適齡兒童,不論出生時間均列為免費接種對象;

(二)根據201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在我省每年乙腦流行季節(7-9月份)避開乙腦減毒活疫苗的接種。在此期間,為加強疫情控制和滿足群眾需求,各地可在做好預約告知、知情同意、價格公示、自愿自費的基礎上,提供乙腦滅活疫苗(二類疫苗)的接種服務。

免疫程序:①基礎免疫,8月齡,2劑次,間隔7-10天;②加強免疫,2周歲和6周歲各1劑次。

不同乙腦疫苗間的序貫原則:①如果兒童在7-9月份達到乙腦疫苗基礎免疫應種條件,可使用2劑次滅活乙腦疫苗(接種間隔7-10天)替代,當該兒童達到2周歲時,可自行選擇使用減毒或滅活乙腦疫苗進行加強免疫;②如果兒童在7-9月份達到乙腦疫苗加強免疫應種條件,可使用2劑次滅活乙腦疫苗(接種間隔7-10天)替代加強免疫。

(三)出血熱疫苗應急接種對象為暴發點內16-60歲高危人群;炭疽疫苗接種對象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邊高危人群,鉤端螺旋體疫苗接種對象為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高危人群。

四、接種范圍

(一)全省所有地區均需開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麻風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甲肝疫苗等11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常規接種以及初三學生麻疹風疹聯合疫苗的接種;

(二)在杭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和湖州市開展兩輪次的脊髓灰質炎疫苗強化免疫,全省其他地區開展兩輪次脊髓灰質炎、麻疹疫苗集中式查漏補種;

(三)在出血熱的一個最長潛伏期內,在同一鄉鎮(街道)范圍內或學校、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時,實施出血熱疫苗應急接種。前述情況若發生在學校、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疫情發生單位內符合接種條件的人開展接種;若發生在鄉鎮(街道),根據流行病學調查情況,在病例所在行政村開展應急接種。炭疽疫苗、鉤端螺旋體疫苗在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進行應急接種。

五、實施措施

各地要充分認識到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積極組織落實,積極爭取政府部門支持,特別是新聞、廣電等部門的支持,充分利用媒體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及實施免疫規劃對保護公眾健康的重要意義。各級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和省本級下達的項目經費管理,確保??顚S?,切實保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采購、冷鏈維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鑒定、預防接種工作補助(每劑次不少于2元的標準)等工作經費。

各級衛生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和充實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以全省推廣“省級預防接種人員培訓”項目為契機,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預防接種人員培訓,穩定預防接種人員隊伍,提升業務水平。各地積極推進新一輪的預防接種門診規范化創建活動,加強門診服務的規范化程度,年底力爭達到以縣為單位規范接種單位覆蓋率達到90%。

各級疾控中心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反饋,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督促和指導各項舉措真正落到實處。

此外,各地應同時做好常規免疫接種率監測、疫苗和注射器管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處置、入托入學接種證查驗、免疫規劃信息化管理等常規工作,積極探索高效的常態化查漏補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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