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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23-06-07

報告具有匯報性、陳述性的特點,只有按照報告的格式,正確編寫報告,報告才能發揮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寫報告的時候,應該如何寫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浙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浙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201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96號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 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體劃分標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的事故發生單位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現場的事故發生單位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省、部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除依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外,還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依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行為。

前款所稱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依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事故報告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對應當上報的事故的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因過失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對應當上報的事故的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故意不如實報告的,屬于謊報;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的,屬于瞞報。

第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或者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九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條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功能區內發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關部門或者依法設立并具有相應行政管理職能的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調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派員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與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和組長由該人民政府指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的,被授權或者被委托部門為牽頭部門,該部門負責人為組長。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項調查小組。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以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要求有權機關依法凍結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依法暫停相關證照的注銷程序。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在事故調查中的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組織、協調事故調查工作;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提出處理建議;

(三)監察機關:對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四)公安機關:參與事故調查取證,協助鑒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行為;

(五)工會: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六)其他成員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以及相關人員崗位職責說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文本;

(四)傷亡人員身份證明以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八)事故現場示意圖;

(九)有關責任人員上一收入情況證明;

(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事故調查中,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和人員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事故調查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因事故調查需要,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有關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權、被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現場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內容,并根據需要,從行政管理、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等方面對防止和減少同類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議。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的意見做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做出批復,并抄送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批復送交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員。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責任追究完結之日起15日內,將責任追究情況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在整改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落實批復的情況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實行督辦制度。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督辦;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督辦;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督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檔案材料由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負責收集和保管。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檔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報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

(四)批復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信息的對外發布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事故調查信息。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

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定

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1) 適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適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

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2) 統籌協調,快速反應。

(3)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

二、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安全領導小組

成立浙江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領導、指揮協調建設工程重大

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

2.3 省安全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 省安全領導小組設立專家工作組,由建設工程的建筑、巖土、結構、材料、建筑機械、建筑電氣和衛生

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決策提供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2.4 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成立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

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各建筑企業根據當地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

2.5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各級政府和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以及有關單位、企業等組成。

三、 事故分級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四級。

3.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

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

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2 重大事故(Ⅱ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

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

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3 較大事故(Ⅲ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

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4 一般事故(Ⅳ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

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四、 預警與預防機制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監測、預警網絡,對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

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 應急響應

5.1 預案啟動

發生Ⅰ、Ⅱ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重大事故,經省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啟動本

預案;發生Ⅲ、Ⅳ級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級政府根據其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5.2 先期處置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在事發地政府領導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報告

5.3.1 報告程序

(1)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

Ⅱ級及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

省安全領導小組和省政府。

5.3.2 報告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 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 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4) 事態控制情況;

(5) 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及處理的有關事宜。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 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有關

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4 響應程序

(1) 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安全領導小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

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

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態勢等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建設工程重大質

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5.5 指揮協調

(1)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Ⅰ、Ⅱ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性,及時向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由省安全領導小組進行決策,并宣布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給省政府和建設部。需要省人民政府協

調的,報告時一并提出處置建議。

(2) 第一時間召開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3)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事發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根據事故嚴重

程度和范圍,隨時向省政府和建設部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4) 省安全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建設工程搶險、搶修等工作方案,組織工

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 各地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省安全領導小組集中統

一、及時調配。

5.6 信息發布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省安全領導小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必要時,省政府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

協調,重大情況報省政府或由建設部報國務院決定。

5.7 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各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

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六、 應急結束

6.1 結束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應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特殊情況下,由省政府或授權有關部門宣布應急結束。

6.2 事故調查與總結

(1)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2) 認真分析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原因,從工程建設的立項、許可、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3) 應急響應結束后1個月內,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事故書面總結和評

估報告。

七、 應急保障

7.1 指揮技術系統保障

(1) 接受、顯示和傳遞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 傳遞省、市安全領導小組實施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 為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7.2 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

(2) 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

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7.3 隊伍保障

(1)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對在建工程,由施工單位的人員組成;對已建成的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

人員組成。

(2) 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

(3) 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7.4 裝備保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裝備供給,安排梯次,儲備好搶險設備設施。用于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后,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7.5 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 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快速反

應能力。

7.5.2 培訓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級應急

領導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7.5.3 演練

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6 獎勵與責任

省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處置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

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1) 本預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活動解釋。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后,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

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擴建:是指

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

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于建筑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要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于

新建項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改變產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變使用目的等,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

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改建項目。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活動。

(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由省建設廳負責管理與更新,省建設廳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省

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的應急預案,報省建設廳備案。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篇: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及整改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認定及整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從事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道路運輸企業違反安全生產和道路運輸行業法律、法規,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根據危害及整改難易程度分為三個等級,即一般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在較短時間內能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發生重特大有責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有責死亡事故或者發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或事件,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需局部或全部停業的隱患;或安全生產條件嚴重不符合規定條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較大隱患。

第五條 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杜絕形式化。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參照本辦法認定等級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查找事故隱患苗頭,自我整改。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

(一)制度制訂和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未按照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訂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安全生產責任未落實到位;

3.安全生產責任書未按規定層層簽訂;

4.未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進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5.安全會議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

6.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 7.安全隱患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

8.未按相關規定和標準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9.未按應急預案要求落實車輛、人員、設備、資金; 10.客運站危險品檢查制度不落實;

11.未專門部署春運、黃金周等重大節假日及清明等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

12.未對車輛、從業人員檔案進行規范化管理。

(二)安全管理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但職責和要求不夠明確; 2.安全管理機構網絡不健全。

(三)人員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2.未定期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 3.客運企業未按規定配足長途客運班車駕駛員; 4.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配足駕駛員、押運員; 5.未按規定配備、配足客運站危險品檢查人員;

6.對運輸違章和交通違法行為較多的駕駛員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7.駕駛員騁用、待崗、辭退等管理不規范。

(四)車輛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1.未按規定辦理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及年度審驗手續; 2.未按規定進行車輛維護; 3.未按規定安裝、使用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

4.使用報廢、擅自改裝、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的車輛參加營運。

(五)其他情形

1.發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有責事故;

2.發生一次性傷3(含)—5人或重傷1—3人有責事故;

3.發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險品泄露事故,但未對社會環境造成重大破壞;

4.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縣級兩次或市級一次通報批評;

5.未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較大事故隱患 1.未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未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3.聘用(含車主私聘)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4.允許無證經營或超經營范圍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5.客運站出站門檢和車況例檢制度未落實;

6.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7.發生一次性傷6-9人或重傷4—5人的有責事故;

8.發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險品泄露事故,對社會環境造成較大破壞;

9.一般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未能達到整改要求; 10.自然年內同一事故隱患連續3次列入一般事故隱患; 11.對上級部門安全督查要求拒不執行或整改不力;

12.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級兩次或省級一次通報批評;

13.未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重特大有責事故; 2.自然年內連續發生5起死亡1-2人有責事故; 3.發生一次性傷10人以上或重傷6人以上有責事故;

4.發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險品泄露事故,對社會環境造成重大破壞;

5.較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未能達到整改要求; 6.自然年內同一事故隱患連續2次列入較大事故隱患; 7.突破當地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標; 8.未落實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第十條

要及時做好事故隱患排查認定、整改督查、取消整改期限等的文字記錄和被整改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簽字確認工作。

第十一條

整改時限要求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期限在1個月內。

較大事故隱患視企業規模、隱患情節整改期限在1—6個月間。

重大事故隱患視企業規模整改期限在3—24個月間。

1.自然年內發生4起死亡1-2人有責事故的,自第5起事故之日起整改期限為3個月。綜合性道路運輸企業按客運、貨運分類統計;

2.發生一次性死亡3—4人或傷10—15人或重傷6—9人有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3-6個月;

3.發生一次性死亡5—9人或傷16—20人或重傷10—15人有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6-12個月;

4.發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或傷21—25人或重傷16—20人有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12—18個月;

5.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含)或傷26人以上或重傷21人以上有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24個月;

6.突破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標的,自突破指標之日起整改期限為3-12個月。

企業規模越大可視事故隱患情節從輕。

第十二條 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進入限期整改時限。責任認定為無責或無法認定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取消整改期限;責任認定為有責且責任認定時已超過規定整改時限要求的,整改期限為事故發生之日至責任認定之日。

第十三條 事故隱患認定及撤消程序

事故隱患由企業注冊地運管機構認定并下發《督查通知書》(見附件1)。

事故隱患整改時限到期時,由整改經營者在整改時限到期時向當地運管機構提出撤消申請,經運管機構審核同意后下發《撤消通知書》(見附件2)。

1.一次性發生死亡10人(含)以上或傷21人以上或重傷16人以上重特大有責事故的,整改到期時,縣、市兩級運管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省級運管機構,經省級運管機構確認同意后由當地運管機構下發《撤消通知書》。

2.一次性發生死亡5—9人或傷16—20人或重傷10—15人重特大有責事故的,整改到期時,縣級運管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市級運管機構,經市級運管機構確認同意后由當地運管機構下發《撤消通知書》。

3.其它事故隱患經注冊地運管機構審核同意后下發《撤消通知書》。

第十四條 除一般事故隱患外,事故隱患整改要制訂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運管機構舉報事故隱患。運管機構要及時 對舉報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整改期間,不予安全審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篇:浙江廣電安全監控考察報告

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管系統建設項目

學習考察報告

9月10日至14日,市文廣新局和市電子政務辦一行5人,赴浙江省廣播電視監測中心和舟山市廣播電視監測中心學習考察。收獲不小,啟發很大?,F將學習體會報告如下:

一、考察情況

我們實地考察了浙江省和舟山市兩級廣播電視監測中心的建設。聽取了寧波、金華、紹興、麗水、衢州等地建設情況介紹。

浙江省廣播電視監測中心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管系統建設可以分為三期。

一期項目是浙江省廣播電視監測網由市向縣延伸的首期工程,從2010年12月開始安裝調試,2011年4月底起試運行。主要是在現有廣播電視監測網的基礎上,建設衢州和湖州兩市及所轄7個縣(市)的有線數字電視、模擬電視、調頻廣播監測和兩市分中心數據處理、查詢子系統,對播出安全、節目內容和技術質量進行監測,為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依法行政提供科學依據。

二期項目是在一期項目的基礎上,結合全省11個市已有9個市已基本完成了有線數字電視整體轉換工作,以及市級廣播電視監測系統建設等情況,對寧波、嘉興、紹興、金華、臺州5個市本級及寧波、嘉興、紹興、臺州、麗水5個市下轄35個縣(市、區)共40個播出機構的監測監管前端建設,同時將省監測中心及杭州、寧波、溫州、金華、衢州、

舟山、麗水等市監測中心的已建或在建的監測業務系統進行有機融合,構成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集中監測監管平臺。該平臺2011年7月啟動建設,實現了對上述播出機構的有線電視(包括數字電視、模擬電視、廣播節目)等播出安全、內容和質量進行遠程監測,為及時發現重大停播劣播事故、干擾信號和未經批準的播出頻道頻率,全面了解廣播電視播出內容和網絡運行情況,確保安全播出、加強節目內容監管、提高傳輸覆蓋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三期項目是2012年浙江啟動的建設IPTV集成播控平臺,該平臺建設計劃分兩步進行,第一步,2012年完成省級IPTV監管平臺建設,實現對省級IPTV內容集成播控平臺、用戶終端的實時監管。第二步,2013年完成傳輸節點、傳輸匯集節點的建設。它是浙江省IPTV業務的核心平臺,它上連中央IPTV集成播控平臺,左右連接省市兩級廣電媒體和華數、百視通等內容提供商,下聯浙江電信IPTV CDN網絡和BOSS系統,是一個可管理、可運營的平臺。該項目目前正在由北京市博匯科技有限公司承建。

從浙江省的建設進度來看浙江省IPTV監管平臺約快于我省廣播電視監測中心建設。

舟山市廣播電視監測中心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管系統建設于2011年3月啟動,建成的舟山市廣播電視監測中心機房建設內容包括市本級模擬電視、數字電視、調頻廣播監測前端及數據處理和傳輸平臺,用于監測舟山市區有線數字電視13個頻點約100套節目信號、有線模擬電視節目20套、無線模擬電視節目2套、調頻廣播節目5套等電視廣播節目,確保

及時了解廣播電視運行情況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2011年11月舟山市廣播電視監測中心啟用,監測中心一期建設共投入資金480多萬元,其中系統設備投入360萬元,由建設單位先行墊資建設,再由市文廣新局用文化專項經費每年分期支付40萬元,目前已對節目監測。今后,監測中心將逐步建立起以市監測中心機房為主體,分布四個縣區的技術監測網絡,采用“固定和流動、人工和自動”相結合的廣播電視監測體系,實現對舟山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和互聯網視音頻節目全方位的監測、監控、監管。同時在全市范圍內將建立起一個完整的廣播電視播出質量監測反饋體系,以保證各類視聽節目安全優質播出,并為實施行業管理提供依據。

舟山市地處我國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也與臺灣省隔海相望,嚴防“法輪功”等邪教不法分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隨時密切掌握播出異態,在監聽、監看廣播電視節目發現異常圖像及時關斷信號,絕對不出現“法輪功”反動畫面等非法信號進入有線電視網的廣播電視監測任務相對內陸地市更加繁重,廣播電視監測中心建設相對于全國及我市來說也比較先進。

二、考察啟示

我們考察組在舟山市參觀了中心機房,詳細了解了該市廣播電視日常監測情況、各項規章制度、儀器設備安裝使用情況等。舟山市全面介紹了從籌備階段到正式運行的建設過程,并對我市的廣電安全播出監控平臺建設工作提出了建議。我們認為舟山市監測中心建設及運行模式十分成功,其

成功經驗可資借鑒。

從總體上講,舟山市監測中心建設主體主動性調動得好、發展環境打造得好、創造性的工作開展得好、建設運行管理模式可行,這些成功實踐給我們以深刻的啟示:

(一)統一思想認識,平臺建設急需。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文化廣電管理職能的合并,新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職能不斷拓展,管理執法工作任務明顯加重。為適應新體制、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舟山市文廣新局認為要實現對廣播電視和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進一步強化依法監管意識,不斷提升執法效能,建設集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監管功能為一體的現代化監管平臺。

(二)多方爭取支持,籌措建設資金。舟山市文廣新局從2011年起每年從2000萬元的文化專項經費中安排40萬元用于監控平臺的建設;還獲得中國移動舟山分公司大力支持,免除了40萬元的網絡租金;在區縣(市)建設上,集中進行市本級建設,分期投入、分級籌措建設資金。

(三)科學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實施。一是按照功能全面、技術先進、科學合理、程序可靠的原則,科學設計總體建設方案,反復進行了技術論證。二是在籌建過程中,嚴格把關,對設備、機房布局裝修、機架控制臺造型尺寸、設備外觀色彩、機器安裝布線等細節,按照符合技術要求、方便維護、操作簡潔、布線規范的原則精心設計和施工。三是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管理規定,對所需機器設備全部進行政府采購,并認真對工程實施中的設備器材、資金管理、工作流程進行監督管理和驗收。四是在施工過程中,精心組織,嚴

格工藝規范,整體安裝調試。運行的主要功能包括:

1、對全市廣播電視信號質量進行監測。主要監測廣播頻率、電視頻道開播停播時間和信號質量,及時發現劣播、停播事故情況并進行有效處理;

2、對廣播電視播出的節目內容進行監測。主要通過音視頻監看系統,及時發現無線、有線廣播電視播出的節目內容是否健康安全;

3、對廣播電視播出的廣告時間、內容進行監測。通過廣告監測系統,對該市廣播電視節目中播出的廣告時間、時長、內容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和判別是否存違規;

4、節目存儲與回放。配備存儲系統,對監測數據和需要保存的內容進行錄音、錄像存儲,以便對有問題的信號節目、廣告進行回放查詢,存儲時長30天;

5、網絡視頻監看。將網絡視頻和全市的網絡電視臺信號接入機房監看大屏,進行監看;

6、應急調度。編印《技術安全監測月報》、《舟山視聽評議》,向省、市廣播電視播出主管部門及分管領導報送監管情況、向市、縣播出機構和安全播出負責人傳達上級指令,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快捷處置突發事件。

(四)加強制度建設,推進長效管理。為切實發揮好監控中心的功能,推進中心的規范有序運行,制定了監測中心《工作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機房值班制度》、《零報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規章制度,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中心還招錄了2名研究生作為主要業務骨干。

四、四點建議

如何推進我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綜合監管平臺建設,我們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有強烈的創新意識。在文化體制改革以后,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如何適應廣播電視臺局分設、管辦分離的改革形勢,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家廣電總局61號令《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62號令《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及《關于加快有線數字電視安全播出調度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履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對廣播電視的日常宣傳監管和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的行政職能,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起一個完整的廣播電視播出質量監測反饋體系,以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和互聯網視聽節目的安全優質播出,都要求我們把建設市級監控平臺作為提供實施行業管理的依據和手段。

(二)要有準確的建設定位。國家廣電總局制定的《全國有線電視監測網總體方案》、《關于加快建設有線數字電視監管平臺建設的通知》對建立監管平臺有明確要求;省廣播電影電視局明確要求我市建立全省示范性市級監控平臺,已撥付30萬元予以支持,并指派了有關專家指導我市綜合監管平臺技術方案的制定;市文廣新局已預留了設備和監控機房。從全省來看,目前岳陽市10月份將招標建設,長、株、譚建設也將在明年展開,益陽市已開始規劃。因此,我們認為要將我市綜合監管平臺的立項建設、評審技術方案起步定位在省級先進行業,這不僅是現實問題,更是生存和發展的要求。

(三)要有長遠的建設規劃。按照高起點、多功能、全覆蓋、實時聯動的建設思路,我市的綜合監管平臺的建設應

包括有線數字電視監管系統、無線廣播電視監管系統、調度指揮系統,從外地經驗看今后還應包括互聯網視音頻節目監測系統、IPTV集成播控平臺等。監管體系實現“有線無線統一監管,市縣兩級統一調度,省市縣平臺互聯互通,系統數據共享共用”,市級中心監管機房可設市文廣新局,設11個監測分級前端,監測市本級廣播電視臺9套節目及8個區縣市及西湖、西洞庭管理區節目。11個監測分級前端網絡鏈接設在各網絡公司機房,并預留接口與省監測中心信號對接,進入國家廣電總局安全播出調度指揮系統,信號存儲30天。整個方案初步預算資金460萬元,其中市本級中心平臺、市本級監測前端、機房大屏顯示系統及視頻會商系統預計270萬元。

(四)要有可行的建設條件。從舟山市的建設經驗及建議來看,我市建設資金應爭取多方籌措,分步實施。從資金籌措來看,按照財政“省直管縣”體制改革,市與縣在財政體制上相互獨立的要求,市建設資金只負責市本級建設,市里要出臺政策文件要求區縣市積極安排資金建設,區縣市建設根據其建設能力自身分期解決;市本級建設目前可以從上級省廣電局、市電子政務建設專項資金、市文化產業引導資金、文化名城建設引導資金等4個方面多方考慮。分步實施上綜合監管平臺可以一期先上有線模擬和數字電視、無線廣播電視市本級中心平臺、市本級監測前端、機房大屏顯示系統及視頻會商系統,二期再上互聯網視音頻節目監測系統、IPTV集成播控平臺。

本報告限于水平,匯報錯誤和疏漏的地方一定不少,請領導諒解。

考察組成員:郭佑成、李桂舫、熊孔平、諸戈偉、陳 周

2012年9月17日

第五篇:浙江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

09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2009-05-03 15:38:51)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參照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參考清單

殘疾(死亡)賠償金列表

?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人傷賠償項目: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醫療費: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范圍,國家普及型手術材料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標準X天住院天數

護理費:護理人員有受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受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計算

殘疾賠償金:等于(上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傷殘系數(說明;1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2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

殘疾用具費:按國產普及型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喪葬費:上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6823/2=13411.

5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說明;1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2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于(上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撫養年數*分攤人數(說明;1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2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有人數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額

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住宿費:必須合理的費用(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其他(衣物等):根據專業評估部門合理的評估結果計算 ?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殘(亡)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提供下列手續:

1、事故證明及賠償認定的證明材料原件;

2、事故經過原件(由當事人書寫)、出險通知書原件(被保險人應簽章);

3、經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的經濟賠償憑證原件;

4、門診治療者的門診病歷原件、檢查化驗報告單原件、處方、費用發票原件;

5、住院治療者的住院、診斷證明原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轉診病人附轉診單、手術病人附手術記錄單、檢查及化驗報告單、長期和臨時醫囑單、費用發票原件、費用清單原件;

6、因傷誤工者的誤工證明原件及收入情況證明(均為原件,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應提交納稅證明);

7、護理人員的護理證明,誤工證明及收入情況證明(均為原件,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應提交納稅證明);

8、殘疾者的傷殘評定書,配置殘疾用具的費用發票及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意見書(均為原件);

9、因傷死亡者的死亡證明原件、銷戶證明原件;

10、涉及被撫養人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傷殘(亡)者家庭情況證明原件等證明材料,因身體殘疾或患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須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書。

11、涉及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以外的其它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需法院判決(調解)書原件;

12、涉及必要的營養費需治傷醫院營養科證明原件及營養處方;涉及康復費、整容費,需治傷醫院證明原件及相關治療記錄,治傷醫院以外的康復費、整容費需正規康復、整容醫療機構的治療記錄和正式費用發票原件;

13、交通費、住宿費需正式票據原件;

14、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索賠資料。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索賠材料若只能提供復印件,須加有出具單位或材料原件留存單位印章,證明與原件一致。

? 人傷索賠程序

(一)、報案

1、帶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開您的車到保險公司。

2、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

(二)、交通隊結案并開具事故證明

1、分清雙方的責任。

2、審查對方要求賠償的項目。

3、賠償對方損失同時一定要索要有關單證,因為沒有這些單證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醫療費(需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藥費收據)

誤工費(需有醫院出具的需要休息養病的證明、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交通費(需要提供車票)殘疾補助費 (需要提供殘疾證明)死亡補償費 (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4、向交通隊索要《事故證明》和《經濟賠償執行憑證》。

《事故證明》要求寫清雙方所負責任和賠償方式?!督洕r償執行憑證》要求寫清具體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

(三)、遞交索賠單證

《出險通知書》、《診斷證明》、《醫藥費發票》、《誤工證明》、《事故證明》、《賠償執行憑證》、《賠款通知書》,均應交保險公司。

(四)、領賠款

遞交索賠單證后,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帶身份證和《車輛出險登記表》去領賠款。

注、撞人索賠所需的單證

1、《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提供,保戶填寫。車主是單位的需蓋章,是個人則需簽字。

2、《診斷證明》:醫院提供并蓋章。

3、《醫藥費發票》:醫院提供并蓋章。

4、《誤工證明》:受傷者所在單位提供并蓋章。寫明其誤工時間及月工資。

5、《事故證明》:交通隊或安委會提供并蓋章。證明雙方應付責任。

6、《賠償執行憑證》:交通隊或安委會提供并蓋章。證明賠款已付給受傷者。

7、《賠款結算單》:保險公司提供。車主是單位的需蓋章,是個人則需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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