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和公約的總稱。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規范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治區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部制訂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是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專用車輛,其標志包括車輛顏色、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等)。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基本色為白色,車身下部分(即沿車輛前保險杠水平環繞車身以下部分)為橙黃色,車身兩側車門上統一噴印“中國公路”字樣,尺寸為20CM*20CM,顏色為黑藍色,字體為黑體字。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項上方,排燈中間配飾紅底白色公路路徽標志,排燈顏色左右兩側對稱分布,從里向外依次為黃色、紅色、藍色,其中紅色占排燈單側長度的二分之一,藍色、黃色各占排燈單側長度的四分之一。車內統一安裝80~ 100瓦警報器,標志聲音為“單音斷鳴調”。
第四條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使用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統一標志、示警燈和警報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
第五條 凡安裝示警燈和警報器的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
必須持有自治區交通廳頒發的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并隨車攜帶,按規定參加審驗。
第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在執行以下公務時可使用示警燈或警報器:
(一)查處損壞、損害公路路產行為或超限運輸車輛;
(二)依法履行公路監督檢查或行使行政強制措施;
(三)依法維持公路建設、養護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
(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非執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示警燈。有兩輛以上同行時,只準前一輛使用警報器或示警燈。
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示警燈、警報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向上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申報并及時更換。
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只能用于路政管理執法工作,禁止用于與公路路政管理執法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需要轉讓、報廢或改變用途的,應及時注銷或清除文字標識,收回示警燈、警報器和使用證。
第十條 對配備的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沒有做到專車專用的,一經發現,收回該車示警燈、警報器和使用證。
對駕駛人員私自違反本辦法并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或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篇: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公路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公路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本部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考核機構
欒城縣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紅光同志擔任,成員由中隊負責人組成。
二、考核對象
各路政中隊及執法人員。
三、考核評議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獎罰分明。
四、評議考核內容
1、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2、公路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實際情況。
3、行政執法各項落實情況。
五、評議考核辦法
1、實際部門和個人兩種評議考核制度。由路政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各路政中隊和路政執法人員考核。
2、在行政執法考核中,實行定期評議考核與經常性評議考核相結合。路政科每半年對各路政中隊考核一次,對路政執法人員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評議考核結束后,將考核結果及時公布,并報上級備案。
3、實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終根據得分情況評議,共評出4個等級,即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評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鉤,具有一票否則權。被評為良好的中隊(或個人),才具有參加與先進集體(或個人)的評選資格。
六、考核標準(100分)
(一)部門
1、按要求參加上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參加上級組織的大型活動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時完善各項制度、規章的得10分,未及時完善每項(次)扣1分。
4、堅持原則,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發現一項應強制執行而未強制執行的扣10分。
5、按規定著裝執行公務、證件齊全、公正廉潔、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不著裝或證件不齊執行公務的每人次扣2分,發現一次違法執行公務或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每人次扣10分。
6、嚴格按規定收繳費用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擅自減免或加大費用征收標準的扣5分。
7、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審批扣5分。
8、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定程序辦案的扣10分。
9、正確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應使用執法文書而未使用的或不規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嚴格立案程序監督制度的得10分,凡發現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而未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的每件(次)扣1分。
(二)個人
1、按要求積極參加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規范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3、積極參加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宣傳活動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次扣0.5分。
4、執行公務時著裝整潔、證件齊全的得10分,凡發現不著裝或證件不齊執行公務的每次扣1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6、嚴守權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權限執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規定正確收繳費用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費或擅自減免費用的扣5分。
8、正確規范使用各種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使用執法文書的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帶交辦的各項工作的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
第三篇:xx縣公路路政管理大隊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路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路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路政執法工作實行全部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
第三條路政執法公示的范圍:
(一)國家、省、市出臺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及交通規范性文件;
(二)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應當公布本單位實施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序和實施期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等;
(四)應當公示收費的依據、收費的標準、收費時間,行政相對人遲交規費應承擔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當公布的其他規定。
第四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頒布后30日內應當進行公示。
第五條在其法定的權限范圍實施執法公示制度。
第六條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頒布之日起進行公示。
第七條新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自該法律、法規及規章頒布施行之日起,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公示。
第八條對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及時進行更新。
第九條對申請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證照、批準文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進行公示。
第十條行政相對人對本辦法規定的公示范圍內所有內容都可以進行查閱、復印或下載。相關責任人員應當為查閱提供盡可能的方便。
第十一條辦公室人員專門負責公示內容的收集、整理。
第十二條除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內容實行審核制經上級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公示。
以本單位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所屬的法制機構審核后由該單位辦公會通過并發布。第十三條大隊法制室應采取各種方式將本單位的辦事地點、投訴網站、電話或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執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辦公場所公示欄或觸摸屏公示、印制辦事指南,也可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站上進行公示等。
第十五條違反上述公示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一)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公示的,對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二)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未及時公示,或者對規范性文件制訂審核不謹慎,導致與上位
法相抵觸,由上級單位予以撤銷,并對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再次發生的,
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大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行政許可事項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對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再次發生的,予以通報批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而未進行公示的,按照大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路政執法人員評議制度
為加強高速公路路政執法工作,建設高素質的路政執法隊伍,嚴格執法、文明辦案、接受監督,特制定路政執法人員評議制度。
一、評議目的
全面提升路政執法人員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執法水平,防止違規違紀行為發生,保證路政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評議內容
1、是否堅持共產主義的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三個代表的要求。
2、是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路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
4、是否以大局為重,牢固樹立文明執法和全心全意為人 名服務的觀念。
5、是否恪盡職守、廉潔自律。
6、是否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三、評議方法
各路政大隊要在每年年底組織一次對全體路政執法人員的綜合評議。評議人員由內部人員及外聘行風監督員組成。評議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四、 評議要求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評議工作要謹慎、認真,不得走過程、弄虛作假。
3、評議結果要公示。
第五篇:路政執法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規范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有效維護路產路權,特制定本制度。
二、執法人員的培訓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三、路政支隊負責組織實施對分局范圍內路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各路政大隊負責本大隊路政人員的日常學習培訓工作。
四、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行政復議法等國家行政法規。特別要注重對法制原則、執法程序和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
五、培訓分為單項培訓和綜合培訓兩種。單項培訓是指某一項專業法律法規、規章為內容的培訓,單項培訓可視工作需要隨時舉辦。綜合培訓是比效系統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隊列訓練為內容的培訓,綜合性培訓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
六、對新聘用的路政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崗位工作規范,上崗前培訓不少于一周。
七、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法律法規培訓。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