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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行政許可工作制度

2023-03-07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長效機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的收集整理的《路政行政許可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路政行政許可工作制度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總隊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許可(以下簡稱路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路政許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路政管理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與路政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實施路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路政管理部門實施路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路政許可由路政管理大隊負責實施,并實行內控逐級審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隊提交的審查意見在經支隊、總隊核定后,依法向申請人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章 許可項目及依據 第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九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十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五條、《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路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門免費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許可申請,代理人辦理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路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類復印資料必須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一)設置非公路標志、臨時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申請函。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該非公路標志和臨時占用物的所有權人向路政管理部門提交正式文函,說明申請事項、申請期限、相關理由等,并附法人資質復印件及加蓋公章;

2、施工計劃(方案)和平面圖。施工計劃(方案)中應有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施工期限、具體位置、施工單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復措施等相關內容,施工平面圖中應包含有該非公路標志和臨時占用物的具體位置、離邊溝或路面的空間距離、安全保障設施的設置方位等信息;

3、工程設計圖。主要是該非公路標志、臨時占用物的具體工程技術設計圖,能夠科學地反映出該段(個)工程的原貌以及相關技術數據信息,需要改造修復高速公路的,應有全面的改造修復措施;

4、委托(授權)書或相關承建合同(協議)。若申請人委托其它單位承建(施工),須由申請人指明該項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關文件證明二者關系,以保障施工期間路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承建(施工)人是申請人下屬單位的,申請人應當出示其委托或授權其下屬單位進行承建的委托(授權)書,承建人不是申請人下屬單位的,申請方應當出示其與該承建單位的相關承建合同(協議);

5、相關情況承諾書。申請人應制定詳細的安全保障、防護措施,并作出相關安全承諾,確保施工期間的各項保障、防護措施落實到位,保證該非公路標志和臨時占用物存在期間不影響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承諾如遇高速公路拓寬(改建),無條件自行拆除。設置公益性廣告的,還應當承諾決不作任何其它商業用途;

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監理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承建(施工)方必須提供能證明其具有相關承建資質的各種證書復印件,以及工程監理方的各種資質證書復印件,其中需要年檢的應當年檢至上一年末;

7、該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簽署的意見。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請人應當就其申請事項,首先征求該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意見,然后提供該路段經營管理單位的答復意見(文函)復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門參考;

8、申請人與路政大隊簽訂的協議書。申請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申請人(施工方)就繳納占用、補償、安全維護費用等與路政大隊達成意向性協議,申請人(施工方)在意向性協議書上單方面簽字蓋公章。其中,設置廣告類的,應當簽訂《臨時設置非公路標志協議書》;跨線工程類的,應當簽訂《臨時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協議書》、《跨線工程臨時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補充協議書》;埋設工程類的,應當簽訂《臨時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協議書》、《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協議書》。

9、其它相關材料。如一些大型工程,需要有國家、省、部等的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超限運輸車輛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申請人(一般指承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2、超限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3、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4、申請人有效證件(車輛行駛證、法人證書、身份證等)復印件;

5、車輛外廓彩色照片。

6、申請人與路政管理部門簽訂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協議書》。

第十四條 路政管理部門收到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路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3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申請,申請人填寫《路政管理許可申請表》,路政管理部門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路政管理部門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路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條 路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路政許可決定; 15日內不能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經路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路政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路政管理許可證》。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事項現場勘查的,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重點工程、特大項目或大型跨設區市超限運輸的可報請總隊派員參與)與申請人共同到實地勘查確認。

第十九條 路政管理部門作出不予路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路政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路政管理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路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路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 聽 證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路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路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路政許可事項,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路政許可決定前填寫《行政許可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路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路政許可決定前填寫《行政許可征求意見告知書》、《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等文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路政管理部門路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予記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第二十八條 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由路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路政許可的機構負責組織。聽證由路政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主持。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路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舉行聽證時,路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條 聽證應當制作《行政許可聽證筆錄》、《行政許可聽證報告》,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路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路政許可審查人提出的審查意見;

(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后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核,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路政許可期限內。

第六章 變更與延續

第三十三條 被許可人在路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路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路政管理部門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送達《行政許可準予(不予)變更(遷移)審批表》、《行政許可變更(遷移)決定書》,并換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注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送達《行政許可不予變更(遷移)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屬于可以變更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路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 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路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路政管理部門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延續申請的,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送達《行政許可準予(不予)延續審批表》、《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書》;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路政管理部門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送達《行政許可不予延續決定書》。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和路政管理部門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的,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原許可無效,由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路政管理部門注銷并公布。

第三十七條 路政管理部門對實施的路政許可實行年審制。申請人應于路政許可年限內每年第一季度將許可材料和許可證交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年審。年審不合格的,由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路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原許可決定,并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

第七章 監督規定

第三十八條 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路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實施路政許可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路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路政許可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路政許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路政許可申請依據

提交資料說明及相應依據

(提交資料:注意相關資料必須在有期內) 1-路政許可申請書 (根據格式按要求填寫)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申請單位)

3-企業負責人證明書 (申請單位) 4-授權委托書 (申請單位)

5-設計、施工單位資質文件 (項目設計、施工單位) 6-項目批準文件 (申請事項批文)

7-補償協議書 (材料符合許可法定要求后簽訂) 8-施工方案 (根據規定提交) 9-交通管制方案 (有現場交通管制圖) 10-現場圖(立面圖、平面圖等現場施工明細圖) 11-施工圖設計說明書 12-線路示意圖

13-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附有咨詢公司相關資質)

(許可辦法依據及規定申請資料說明)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為路政許可事項: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路政許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路政許可;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以及設置電桿、變壓器等類似設施的路政許可;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路政許可;

(五)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路政許可;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行駛公路的路政許可;

(七)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的路政許可;

(八)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以及利用跨越公路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路政許可;

(九)在公路兩側廣告控制區范圍內以及高速公路收費區、服務區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路政許可;

(十)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帶的路政許可;

(十一)公路維修需要封閉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許可;

(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樹木的路政許可。

除上款規定的路政許可事項外,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不得增設其他路政許可事項。

路政許可事項申請時發生復合的,以主要許可事項為申請事由辦理。

第四章 路政許可審批程序

第一節 申請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到許可機關服務窗口提交路政許可申請。不能到服務窗口提交申請的,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提交路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路政許可申請人資格具體包括: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該建設項目的業主或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車輛所有人提出申請;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承運人提出申請;

(四)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請;

(五)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路政許可,屬收費公路的,由公路經營企業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請;屬非收費公路的,由該廣告設施所有人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建設單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公路經營管理者或公路養護單位提出申請;

(八)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更新采伐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許可申請。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證。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身份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公民的,交驗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的,交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上證件三選一并提供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三)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交驗《組織機構代碼證》并提供復印件,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提交該組織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路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交驗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7-1,下同)。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占用公路用地范圍、公路改線走向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工程設計圖以及對該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文件等內容,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下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由具有公路、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交驗該評價機構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五)施工組織方案(下同)。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圍蔽方案、施工標志設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等內容,交驗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復印件;

(六)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跨越、穿越修建橋梁、隧道等設施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跨越、穿越樁號、交叉角度、凈空高度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工程總體設計圖、平面圖、立面圖、有關說明以及對該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文件,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施工組織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埋設管線以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占用公路用地范圍、起止樁號、交叉角度、埋設深度、材料屬性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架設方案包括線路設計圖以及有關說明;埋設方案包括路由圖、線路設計圖、管線埋設結構圖以及有關說明。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施工組織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的,還應提交用地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電桿、變壓器等類似設施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公路樁號、占用公路用地范圍、安全距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設置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設置位置平面簡圖以及有關說明,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施工組織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起止樁號、埋設深度、材料屬性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線路設計圖以及有關說明,交驗設計單位的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施工組織方案;

(六)用地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施工方式、材料屬性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路由圖、線路設計圖、線路鋪設結構圖及有關說明,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施工組織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車輛名稱、型號、行駛路線、行駛時間以及與申請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車輛(機具)行駛證或使用證并提供復印件;

(三)車前45度角和對角線車后45度角,車輛(機具)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張;

(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線路和時間、防護措施及處置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東省超限運輸許可申請書》(見附件7-2)(包括車輛名稱、型號、申請具體經過的路段以及與申請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證明所運貨物必須是不可解體的并裝載合法的文件;

(三)車前45度角和對角線車后45度角,車輛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張;

(四)載貨后車貨總體示意圖,標出車輛外廓尺寸、貨物外廓尺寸、車貨總體尺寸(長寬高)和貨物重心位置;

(五)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等有關資料;

(六)能證明貨物重量的貨運單、運輸任務單、運輸合同、設計圖紙或其他文件;

(七)貨物運輸的起訖點、申請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八)交驗車輛行駛證并提供復印件;

(九)車貨質量超過55噸,車貨總寬超過4米、總長超過35米的超限運輸車輛,還需提供安全運輸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十一)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申請表》(見附件7-3);

(二)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設計方案。包括設置位置平面圖、標志立面圖、支架結構圖、總體設計效果圖及有關說明,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廣告公司承擔設計的一般性小型非公路標志可提供廣告公司的營業執照;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四)施工組織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東省公路及兩側設置廣告設施申請表》(見附件7-4);

(二)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設置位置平面圖、設施立面圖、支架結構圖、總體設計效果圖及有關說明,交驗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用地協議(有廣告經營權轉讓或委托協議的除外);

(五)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三十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交叉角度、樁號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數據等內容;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道口總體設計圖、設計平面圖,交驗設計單位資質并提供復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施工組織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協議(收費公路)或施工任務書(非收費公路);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包括采伐樹木所處的公路線路、里程樁號,采伐路樹數量、起止時間等內容;

(二)采伐公路樹木的指標及依據;

(三)更新補種方案或者代為補種協議;

(四)施工組織方案;

(五)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函。

三、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路政許可條件

(一)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采用挖掘埋設或頂管穿越等方式設置地下供電、通信等電纜和供水、輸油、輸氣、排污等管道設施的許可事項。

(二)許可條件

1.申請事項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路政管理的規定。

2.申請事項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與之有關的相應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3.管道、電纜埋設的原則: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設的,應離開公路埋設;能離開建筑控制區埋設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區埋設;公路邊溝不準設置,邊溝下嚴格限制埋設;檢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設置;輸油、輸氣管道除必須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圍以內埋設。

4.電力、通信等電纜在公路上埋設,應用套管保護,保護套管頂面與路面基底的距離應不小于1.0m,受條件限制時應不小于0.8m;距邊溝底應不小于0.5m。

5.電纜穿越公路時,應盡量正交,斜交時應大于45°,受條件限制不得已時應不小于30°。

6.原油、天然氣輸送管道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相交,應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專用通道;專用通道的埋設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的荷載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的有關規定。原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穿越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時,應埋置保護套管,管道頂距路面基底應不小于1.0m;距邊溝底應不小于0.5m。

油、氣管道沿公路線路平行埋設,油、氣管道的防護帶至公路用地范圍邊緣的距離:石油管道應大于10m,天然氣管道應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級公路,上述距離可適當減小。地形特別困難的個別地段,當對管道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管道穿(跨)越河流時,管道距大中橋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距中橋不應小于50 m。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設,管頂距路面基底應不小于1.0m,距邊溝底應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應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滲漏而影響路基、路面的穩定。

8.油、氣、水等輸送管道穿越公路應盡量正交,必須斜交時,其交叉的銳角應不小于60°,受地形條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限制時應不小于45°。

9.管道、電纜在公路埋設,應當按照公路部門的要求設置標識性標志。

10.管道、電纜的埋設方案已經通過養護部門的審查。 11.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和處置施工險情、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12.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關系的,許可機關已經征求了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已經組織了聽證。

13.涉及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申請人已與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已簽訂了公路賠(補)償協議。

14.涉及公路路產以外的,應征得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15.影響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篇:路政管理許可審批表

編號[]字第號

路政管理許可審批表

申請單位(個人簽章):孫吳東海糧油有限公司

申請時間: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受理單位:孫吳縣公路管理站

受理時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四篇: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制度

一、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到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處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高受理、辦理、送達效率,確定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處行政許可大廳為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機構,對行政許可的全過程進行跟蹤。

行政許可大廳應當將所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需要取得高速公路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三、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許可大廳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有關填寫事項。

四、行政許可大廳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處職權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自接收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三)申請事項屬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處行政許可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五、行政許可大廳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登記、進行形式審查。

六、 行政許可大廳進行形式審查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頒發受理通知書。能當場許可的,當場許可,頒發許可證件。路政大隊對許可申請進行現場勘驗,提出現場勘驗報告。

七、 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行政許可大廳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八、 審查許可事項涉及技術問題,有關技術問題需征求專家意見的,召開專家論證會,提出技術審查意見。

九、 處路政科對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處領導審批。

十、 處領導對申請事項提出決定意見,對不予許可的,行政許可大廳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理由,退回資料;準予許可的,簽定相關協議,行政許可大廳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許可或不予許可的結果,要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在網站公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和監督。 十

一、 路政大隊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予以記錄。

十三、 除可以當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許可大廳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特殊情況領導批準延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證》,申請人簽收。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

四、 處政工科、路政總隊負責對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十五、 本規定中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篇:行政許可備案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行政許可的監督,保障人民防空行政許可正確、公正地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是指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建設監理、警報設施等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有本制度

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需上報備案。

第三條 重大人民防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分級備案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應當遵循依法審查、及時審查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法制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以下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需報上一級人民防空部門備案:

(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事項,經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該決定向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表;

(三)行政許可決定書副本;

(四)經聽證程序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的備案,應當一并報送聽證筆錄復印件;

(五)備案機關認為應當報備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許可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機關應及時將情況報告備案機關,并自收到行政判決書或裁定書、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上述法律文書的復印件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工作等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結合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對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和交流。

第十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和適時評價,并向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所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目錄一式兩份以及備案情況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二條 不報送或不按要求報送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的,人民防空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給予通報批評,依據《浙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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