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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區獎勵辦法

2022-11-25

第一篇:淄博高新區獎勵辦法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企業和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加強技術創新,推動科技進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參照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文件,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新區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淄博高新區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

(二)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

(四)高新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是高新區科學技術最高獎。

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授予: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創新,實現了產業化,并獲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2個,當年沒有符合條件的可空缺。

第五條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極其系統,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推廣應用具備國內先進水平或者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企業利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和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中,整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企業技術合作、人才培養和促進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對高新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六條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七條高新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高新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同高新區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高新區與國外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八條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高新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項設置為每年不超過30項,一等獎不多于10%、二等獎不多于30%、其余為三等獎;科學技術發明獎獎項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數量和等級,一般不超過10項。

如符合規定條件,同一成果可同時申報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高新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但對同一成果,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只能授予一項。高新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受限制。

第九條 高新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由管委會主任簽署并頒發獎牌、獎勵證書和獎金50萬元。高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高新區科學技術發明獎由高新區管委會頒發獎牌、獎勵證書和獎金,其中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高新區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由管委會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第十條列入國家、省科技計劃及產業化計劃的科技成果項目優先評獎。

第十一條高新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一季度發布申報高新區科學技術獎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在高新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報。

第十二條成立高新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由管委會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負責高新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具體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技局)負責。評審結果報經高新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三條申報高新區科學技術獎應當提供高新區科學技術獎申報書、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利稅證明、列入國家、省科技計劃的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科技成果項目不得申報高新區科學技術獎。

第十五條擬批準授予高新區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在授予前予以公布,如有疑義,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書面提出,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高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十六條 高新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新區科學技術獎勵的,一經查實,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此后三年內當事人不再具有申報資格。

第十八條參與高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管委會發布的《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科技獎勵辦法通知

淄博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2009年4月15日印發

第二篇:煙臺高新區招商引資考核獎勵辦法

為加快發展高端制造業,加快發展高端服務業,把煙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打造成全市高新技術產業隆起帶、產學研結合示范區和高端服務業聚集區,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考核項目范圍

第一條當年引進區外資金,在我區投入并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實際投入500萬元以上的工業內資項目(未開工建設的不在考核范圍之內);各類外資項目;

(二)當年注冊的軟件、服務外包及科研院所項目;

(三)當年投產的高新技術項目;

(四)當年實現納稅總額3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購置或租賃區內房產,當年投入500萬元以上的生產經營項目;

(六)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成立合資公司,依據工商部門檔案內驗資報告出資比例,區外投入部分達到上述標準的,考核區外資金投入部分;

(七)經高新區工委、管委認定可列于考核的項目。

第二條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或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在建內外資項目,可連續考核兩年;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或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在建內外資項目,可連續考核三年。超過上述時限的投資和增資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以具備咨詢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準)

第三條進入高新區征地建設的項目,外資單體投資要達到300萬美元以上,投資強度不低于30萬美元/畝;內資單體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技含量高、發展潛力大、預期產出效益好的項目可放寬到2000萬元人民幣,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畝。

第二章考核標準

第五條考核項目以區經發局審核認定的實際投入額為準。

內資項目:

(一)土地投資:以投資方與土地所有單位征地合同為依據,以征地發票原件數額為準給予認定,無征地發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設備投資:以總賬、固定資產明細賬為依據,以購置設備的發票原件為準給予考核認定,并進行票物對照。沒有設備購置發票原件不予考核,設備不在高新區不予考核。

(三)廠房、廠區辦公樓、商貿設施及其他投資:以區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圖和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開工項目建筑放驗線手續,實地丈量,依據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價以當年調查測算標準為依據。

(四)軟件與服務外包項目,按照項目實際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或公司實收注冊資本的5倍計算。

外資項目:

(一)以外匯管理局外資詢證結果為準,認定實際利用外資額。

(二)軟件與服務外包項目,除考核外資外,同時還按內資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涉稅項目:

以納稅憑證原件為準,按照其當年納稅總額的20倍計算當年到位資金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條項目提報:

(一)各單位在獲得項目信息后要及時向區經發局首報,首報單位只有一個。

(二)招商引資項目辦理完畢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后,引進單位要即時把原件報區經發局登記備案。

第七條項目公示:

(一)區經發局每月對各單位提報的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查和確認,確認無誤后進行公示。公示一周內若無異議,即予確認;若有異議,應即時向區經發局反映。

(二)未經區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更改公示確認的項目情況。

第八條項目考核:

年末,區經發局對認定考核的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并會同財政局對認定考核的內外資涉稅項目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經區工委管委審查確認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無異議,即作為最終考核結果。

第四章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考核工作在區工委管委領導下,由區經發局、財政局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經發局負責解釋。

第三篇:淄博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經 濟 概 況

2008年,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內生產總值完成94.19億元,比上年增長14.60%。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完成0.76億元,比上年增長6.7%;第二產業增加值完成67.17億元,比上年增長16%;第三產業增加值完成26.26億元,比上年增長14.90%。全區實現地方財政收入10.52億元,比上年增長23%。

收 入 概 況

2008年,淄博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分局共組織各項收入7.45億元,比上年增長17.58%,增收1.11億元。其中,中央級收入完成1.11億元,比上年增長13.90%,增收1349萬元;省級收入完成8063萬元,比上年增長17.01%,增收1172萬元;市級收入完成8119萬元,比上年增長11.07%,增收809萬元;區級收入完成

4.72億元,比上年增長19.80%,增收7807萬元。

工 作 概 述

【稅政管理】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原則,認真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切實杜 1

絕混期、混級、混稅種入庫等問題,確保了稅收政策執行到位。

【稅收征管】2008年,結合分局稅收管理實際,積極實施了‚淡化片管、集中征收、全面評估?的征管模式改革,取消了稅收管理員片管模式。經過內設機構調整和人員雙向選擇,成立了四個稽查評估科室,負責專業化檢查評估,在促進組織收入增長、強化依法治稅、嚴格防范執法風險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偩謭谭▋瓤厮緦iT在分局召開了研討會,評價這一做法,對于完善稅收執法管理是一項重大探索。

【稅收執法】一是引入稽查質效評估機制,加強了稅收檢查監督力度;二是成立了微機定稅復審小組,對定稅的準確性進行復評,細化了稅負的核定權和審批權;三是積極開展稅收專項檢查,整頓了稅收秩序;四是加大執法責任制、征管責任制考核力度,規范了干部的執法行為,提高了干部的執法意識。

【納稅服務】圍繞創建‚納稅事事順?服務品牌,作為全市地稅試點,推行了24小時自助報稅工作,受到了納稅人歡迎。對辦稅廳部分設施進行了更新升級,增加了叫號服務設施和服務評價系統,服務措施更加完善,服務方式更加優化。

【信息化建設】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體系,在‚大集中?工程上線過程中,重點抓住培訓和技術指導兩個關鍵,確保了新老系統的順利過渡。對全局不符合條件的單機和終端進行更新換代,相應調整了終端使用模式,重新安裝終端服務器,硬件設施水平的提高,保證了系統正常運行。

【機構人員】截止2008年底,分局內設4個科室和5個臨時性

機構,干部職工47人,其中黨員34人,占68.09%,分局人員全部達到了大專以上學歷,本科學歷人員40人。

【干部隊伍建設】認真組織實施了全局人員的優化組合和雙向選擇工作。經過兩輪選擇,全局干部找到了適合自己的崗位,進一步優化了干部隊伍結構。

【基層建設】 嚴格落實‚六好基層單位?的各項創建要求,深入開展‚學十佳、樹旗幟、上水平?活動,促進了業務、隊伍、事務管理的規范化。

【黨風廉政建設】 圍繞‚帶好隊、收好稅?的要求,不斷加大教育塑廉、機制保廉和監督促廉力度,結合分局實際,扣緊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鞏固完善規范自由裁量權、POS機征稅、微機定稅、重大事項報告等措施,健全完善了‚不想為、不能為、不敢為?的反腐倡廉體系。與高新區檢察院以及工商局、國稅局建立了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制度,加大了預防職務犯罪力度。

【精神文明建設】 順利通過了省級文明單位、省級青年文明號的復評;被評為全市地稅稅收執法工作先進單位。

供稿單位:淄博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執 筆 人:田 韜

聯系電話:0533—3593505

第四篇:2016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申報指南(高新區)

2016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

申報指南(高新區)

一、申報依據

《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辦法》(珠府〔2013〕25號)。

二、申報對象

凡是在我區主園區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且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1年以上,在管理與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均可申報2016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

三、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企業資格條件。

1. 2015年所在企業應為在主園區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 2015企業稅收貢獻較大,發展前景較好。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2015年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主園區登記注冊并納稅的高新技術企業工作;

2. 申請人2015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且當年1月至12月連續在高新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 2015年1月1日起在企業擔任以下職務之一的: (1)企業高管

非金融企業高管: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總裁、副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監事會負責人(監事長、監事會總監、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統括部長及總監;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金融企業高管:所在企業營運良好,對珠海貢獻較大,且納入《符合2016申報條件的金融企業名錄》的高管。具體職務為: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行行長(總行總經理)、總行副行長(總行副總經理)、總行行長助理(總行總經理助理)、總行監事長;總行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總行合規總監(或合規部總經理);總行內設一級機構負責人(正職);分行行長、分行行長助理、分行副行長;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在總部型企業擔任內設一級部門正職以上的管理人員。 (3)取得《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在管理服務期內)并在珠海市高端產業企業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

(4)技術研發骨干人員:企業技術研發部門負責人(含副職),或參與企業重要項目、技術、產品研發的團隊核心成員(每一項目、技術或產品不超過10人)。

(三)我區有同類政策的,申請人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自行選擇申報。

四、申報、初審及復核時間

(一)企業申報時間:2016年7月1日至7月29日(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審時間:2016年8月1日至8月19日。

(三)市復核時間:2016年8月22日至8月31日。

五、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提交材料:

1. 《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人員匯總表》各一式一份;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 高新區稅務部門(國稅及地稅)出具的2015單位納稅證明的復印件(驗原件);

5. 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受理部門的需要另行提供)。

(二)個人提交材料:

1. 《個人申報表》一式一份(打印后由個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個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外籍人士另需提交《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復印件(個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港澳臺地區人士另需提交《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復印件(個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 高新區地稅部門出具的記載申報人2015年全年12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納稅清單原件;

4. 可證明申報人2015(全年)與用人單位合法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書或聘用合同書復印件;

5. 申報人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企業高管或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復印件(驗原件)及企業組織架構圖、公司章程復印件(同一企業只需提供一份);

(2)屬于技術研發骨干人員的,由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參考附5,收原件)并由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3)其他證明文件(根據受理部門的需要另行提供)。 注:所有申報單位和個人需提交的復印件材料均需由申報單位經辦人簽署“和原件一致”字樣并簽名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六、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以企業為單位,向我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本單位申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在區)申報,提交申報資料。

七、申報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1.用人

登錄

“高

新區

”(http:///)—“通知公告”下載《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申報人員匯總表》并按要求填寫;

2. 申報人登陸上述網址下載、填寫《個人申報表》,并提供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按要求裝訂后交所在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3. 用人單位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人員匯總表》(紙質版和電子版)、《個人申報表》連同申報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在規定的申報時間內提交至我區受理部門,逾期不予受理;

4. 送審的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紙,并按初審材料清單(附件2)要求,順序排列,裝訂整齊;

5. 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審查申報材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該申報人及其所在企單位3年內的評獎資格,并按照《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辦法》規定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

(二)我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填寫《2016珠海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申報初審結果匯總表》,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審。

(三)通過市復核的人員名單,提交市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四)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獎勵方案,并提交市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五)市獎勵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獎勵方案后,由市、區人社部門(或負責人才工作部門)編制獎勵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經市、區財政部門核報市、區政府審批。市、區財政、人才工作部門在市、區政府批準后按要求將獎勵金劃入獲獎人指定的銀行個人賬戶。獎勵金撥付工作在本完成。

八、申報材料受理機構及業務咨詢

(一)受理部門和提交資料地址。

受理部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高新區南方軟件園A3樓4樓424室;電話:3629130。獎金撥付銀行:工商銀行。

(二)申報材料下載。

申報材料下載:“高新區官網”(http:///)—“通知公告”。

第五篇:淄博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514

【發布文號】淄政發[1997]191號 【發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1997-12-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淄博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淄政發〔1997〕1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公路留地、鐵路留地、城市道路、綠地、廣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間以及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設置、繪制、張貼、懸掛(以下簡稱設置)各種形式的戶外商業廣告。

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戶外廣告主委托提供戶外廣告設計、制作、發布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第四條 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五條 第五條 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規劃、建設、交通、物價、公安、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登記

第六條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各區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市規劃、建設、交通、公安、公用事業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實施。

各縣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建設規劃、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實施。

第七條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征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在道路上設置廣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前款所列部門在審批時應在7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八條 第八條 戶外廣告登記,廣告經營者應當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設計圖樣;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的文件。

第九條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

第十條 第十條 《登記證》應當核準戶外廣告設置的有效期限。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續設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廣告主利用自身場地設置用于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應當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

(三)、

(五)項規定的材料,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取得《登記證》后方可設置。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已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張貼的,加蓋準予張貼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貼入公共廣告欄或指定位置內;不同意張貼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發送、郵寄散頁、圖書、包裝等各類印刷品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活動、文體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活動舉辦前7日內設置,活動結束后3日內清除或拆除。

第三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必須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后,方可經營。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委托有合法廣告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承辦。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制定的戶外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批準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設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登記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登記后,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登記證》編號、設置單位及設置時間。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各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牢固安全、整潔美觀。

廣告破損、脫色、影響市容市貌、損壞綠化、妨礙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聲等環境污染的,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發布的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地址、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號,并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權力或獨占地位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遮擋戶外廣告。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規劃部門的同意,并書面通知廣告主。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市區繁華路段的戶外廣告經營權,可由政府公開拍賣。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再進行轉讓。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戶外廣告登記,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登記費,其他部門不再收取有關審批、管理費和押金。 市政、園林、交通、公用事業等部門、單位收取戶外廣告場地、設施臨時占用費的,國家或省政府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明確規定的,必須經市物價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

設置戶外公益廣告免交登記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續設手續的,注銷其《登記證》,并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

(三)未按《登記證》規定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并注銷其《登記證》;

(四)設置戶外廣告,未按規定標明《登記證》編號、設置單位及設置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五)設置的戶外廣告破損、脫色、危及公共安全的,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經登記或未按登記事項張貼、散發印刷品廣告的,責令停止發布,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整修的戶外廣告,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執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拆除、清除或整修,其費用由被處罰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政府收回經營權,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將全部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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