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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產業投資基金

2022-08-02

第一篇:體育產業投資基金

我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研究中文提綱講解

我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研究 摘要

關鍵詞 :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研究 I. 選題依據 II. 文獻綜述

A. 2.1關于體育產業的綜述

a 2.1.1向市場要資金是體育產業的核心內容 b 2.1.2體育產業基本概念綜述 B. 2.2國內外關于投資基金的綜述 a 2.2.1國外投資基金的產生與發展 b 2.2.2我國投資基金的產生與發展 C. 2.3關于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綜述 III. 研究結果與分析

A. 3.1我國體育產業現狀及其對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影響

a 3.1.1我國體育產業和體育市場現狀與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分析 3.1.1.1體育產業和體育市場的基本狀況

b 3.1.2我國體育產業存在的問皿對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影響 B. 3.2我國設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必要性

a 3.2.1發展體育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級解加快 體育產業發展資金不足的矛盾

b 3.2.2發展體育產業投資墓金有利于啟動民間投資和擴大內需 C. 3.3我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選擇與構建

a 3.3.1鼓勵發展專業性基金,最后實現多種專業性基金的多元化組合 管理 b 3.3.2就交易方式而言,建立由發展封閉式基金為主,向發展開放式 基金為主過渡

D. 3.4我國建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前景分析 a 3.4.1我國設立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

3.4.1.1產業投資基金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有關法律法規將逐 步出臺 3.4.1.2體育產業是一個可以燕利的產業為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 發展提供了條件

b 3.4.2發展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制約因素 3.4.2.1我國投資者對體育產業投資基金的認識水平 3.4.2.2體育產業投資基金專家管理水平 3.4.2.3體育企業制度的內在缺陷 3.4.2.4法律監管體系建設 IV. 結論

第二篇:產業投資基金政策

金斧子財富: 時??v橫在投資世界的高端投資者,不可避免的總會聽到一個詞語:產業投資基金。其因為大多是國字企業設立打頭,為眾多投資者所喜愛。那么,產業投資基金是什么產業投資基金政策是什么?下面,金斧子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產業投資基金是什么?

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產業投資基金政策是什么?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金斧子財富: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

第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原則,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民間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作用。

金斧子財富: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業務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管理,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定期發布行業發展報告,維護有利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第二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登記管理

第九條 政府向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或向符合條件的已有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等形式。

第十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并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登記。發展改革部門應于報送材料齊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金斧子財富: 第十三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能夠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后,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登記信息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基金投向進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予以公開。對于未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出具整改建議書,并抄送相關政府或部門。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以下情況除外: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額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

(二)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超過一定規模的縣、市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具體規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關批復和基金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

金斧子財富:

(三)基金管理協議(如適用);

(四)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六)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過往業績;

(七)基金投資人向基金出資的資金證明文件;

(八)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新發起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擬設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擬設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三)主要發起人和政府資金來源、出資額度;

(四)擬在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基金存續期限等;

(五)政府出資退出條件和方式;

(六)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政府向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基金前期運行情況;

(三)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金斧子財富:

(四)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等;

(五)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并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金斧子財富: 第二十一條 基金應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鹋c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托管人按照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托管協議,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報告,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按規定取得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東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擴大資本規模,增強投資能力。

第三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主要投資于以下領域:

金斧子財富:

(一)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著力解決非基本公共服務結構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競爭激勵機制而制約質量效率,體制機制創新不足等問題,切實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礎設施領域。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結構性供需不匹配等問題,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切實推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服務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領域。著力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市民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供應方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實增強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續提供能力。

(四)生態環境領域。著力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廣,環境污染嚴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護,生態損害大,生態環境脆弱、風險高等問題,切實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五)區域發展領域。著力解決區域發展差距特別是東西差距拉大,城鎮化仍滯后于工業化,區域產業結構趨同化等問題,落實區域合作的資金保障機制,切實推進區域協調協同發展。

(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著力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產業政策環境不完善,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偏低,供給和

金斧子財富: 需求銜接不緊密等問題,切實推進看得準、有機遇的重點技術和產業領域實現突破。

(七)創業創新領域。著力解決創業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市場環境亟待改善,創投市場資金供給不足,企業創新動能較弱等問題,切實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投資于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規?;虺兄Z出資額的60%。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適時調整并不定期發布基金投資領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資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且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金斧子財富: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基金的分配方式、業績報酬、管理費用和托管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章程應當加強被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基金一般應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報經政府基金設立批準部門同意后,與其他投資方按約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實繳資本占認繳資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綜合評估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資金使用效率及對所投產業的拉動效果等;

(三)基金投資是否存在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金斧子財富:

(四)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評分結果對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給予差異化的信貸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實際管理的資產總規模;

(二)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業績;

(三)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領域是否符合政府產業政策導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運作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機構投資者銷售、違反職業道德底線等違規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團隊是否受到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是否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失信名單;

(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基金管理人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評分結果選擇基金管理人。

金斧子財富: 第五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五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并通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報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業信息、經營信息和風險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區域內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多部門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等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禁入、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支持、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專欄,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及時更新名單目錄及懲戒處罰等信息,并開展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和評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金斧子財富: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快推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將其作為“規避登記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規避登記受托管理機構”,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結束后四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結束后四個月內,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并、清算等。

金斧子財富: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通過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鹩嘘P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規性審查,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及其他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拒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范運作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記等措施,并適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境外企業,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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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渤海產業投資基金

資金規模其中,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我國第一家大型人民幣產業投資基金,于2006年12月正式獲批,總規模達到200億人民幣,首期募集60.8億,按契約制形式設立。

出資人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鹨苑忾]方式運作,存續期十五年,對企業進行股權類投資。投資重點是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現代制造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交通、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項目。

管理人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委托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管理。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億元,由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主要股東,與基金全體出資人共同發起設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在天津濱海新區,董事長為中國銀行行長、中銀國際控股公司董事長李禮輝,總裁由中銀國際聘任的香港人士歐巍擔任。 資金托管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由交通銀行托管。 資金投向根據有關規定,渤?;鹜顿Y某一特定行業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5%,投資某一特定公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第一單投資確定為天津地區,以支持國家有關環

渤海經濟圈的建設;根據天津的實際情況,原來的備選項目為空客天津生產項目、中石化煉化項目和天津市政建設項目;考慮到投資回報周期以及實際收益率,以及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最終選擇近期將進行IPO的天津鋼管集團作為第一單的投資對象。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首期投資,以戰略投資人的身份,投資天津鋼管集團約15億元人民幣受讓其部分股權,其未來目標是幫助天津鋼管IPO,從而實現首期投資的收益回報。

其后,以9億元入股成都商業銀行10%股權,15億元入股湖南泰陽證券。

第四篇:產業投資基金(本站推薦)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投資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第二,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第三,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投資的目的是基于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并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產業基金進行投資的主要過程為:首先,選擇擬投資對象;然后,進行盡職調查;當目標企業符合投資要求后,進行交易構造;在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后參與企業的管理;最后,在達到預期目的后,選擇通過適當的方式從所投資企業退出,完成資本的增值。

產業投資基金對企業項目進行篩選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管理團隊的素質被放在第一位,一個團隊的好壞將決定企業最終的成敗;

其次,產品的市場潛力,如果產品的市場潛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帶來切實的盈利,也會被基金所看好;

第三,產品的獨特性。只有具有獨特性的產品才具有競爭力與未來的發展潛力;

以下依次是預期收益率、目標市場極高的成長率、合同保護性條款、是否易于退出等。

產業基金在所投資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終都要退出所投資企業。其選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通過所投資企業的上市,將所持股份獲利拋出;二是通過其它途徑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三是所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后從產業基金手中回購股份等。

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與貸款等傳統的債權投資方式相比,一個重要差異為基金投資是權益性的,著眼點不在于投資對象當前的盈虧,而在于他們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以便能通過上市或出售獲得高額的資本利得回報。具體表現為:

首先,投資對象不同。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新興的、有巨大增長潛力的企業,其中中小企業是其投資重點。而債權投資則以成熟、現金流穩定的企業為主。

其次,對目標企業的資格審查側重點不同,產業投資基金以發展潛力為審查重點,管理、技術創新與市場前景是關鍵性因素。而債權投資則以財務分析與物質保證為審查重點,其中企業有無償還能力是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

第三,投資管理方式不同。產業基金在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后,要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與重大決策事項。而債權投資人則僅對企業經營管理有參考咨詢作用,一般不介入決策。

第四,投資回報率不同。產業投資是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投資模式。如果所投資企業成功,則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否則亦可能面臨虧損,是典型的高風險高收益型投資。而債權投資則在到期日按照貸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擔風險與投資回報率均要遠低于產業基金。

第五,市場重點不同。產業投資基金側重于未來潛在的市場,而其未來的發展難以預測。而債權投資則針對現有的易于預測的成熟市場。

第五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第三條 產業基金實行專業化管理。按投資領域的不同,相應分為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類別。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產業基金業務以及與該業務相關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第五條 設立產業基金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

第六條 設立產業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擬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發起人須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持續保護良好財務狀況,未受到過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法人作為發起人,除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和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每個發起人的個人凈資產不少于100萬元;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發起人應當向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擬投資企業與項目的基本情況;

(三)發起人名單及發起設立產業基金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和委托保管協議;

(七)具有管理機關認可的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或人員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稱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和委托保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另行規定。

第八條 設立產業基金的申請經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進行募集工作。

第九條 產業基金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在募集過程中,發起人須讓投資者獲翻招募說明書內容并簽署認購承諾書,投資者簽署的認購承諾書經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投資者數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條 產業基金擬募集規模不低于1億元。

第十一條 投資者所承諾的資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于基金擬募集規則的50%。否則,該基金不能成立,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并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內退還給認購人。

第十二條 投資者承諾資金到位后,須在10個工作日以內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向工商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產業基金須按封閉式設立,即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和存續期限,在存續期內基金份額不得贖回,只能轉讓。

產業基金存續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長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和管理機關核準提前終止者,以及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和管理機關核準可以續期者除外。

第十四條產業基金擴募和續期,應具備下列條件,經管理機關核準:

(一)最近三年內年收益率持續超過同業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股東大會(股東會)同意擴募或續期;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擴募和續期應當按照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并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后,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并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并審查批準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條 受托擔任產業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依法設立的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

(二)與產業基金公司、產業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有過不良管理業績或受過管理機關、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條件。

產業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須符合本條

(三)、

(五)款和第二十一條

(三)、

(四)、

(五)款條件,且董事與高級經理之間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須具備產業基金發起人各項條件;

(二)擬設立的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三)有足夠的具備項目投資、企業管理和資本運營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相關管理經驗,未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直接責任;

(四)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五)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從事下列業務:

(一)發起和管理產業基金;

(二)投資咨詢業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經基金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投資,并對所投資企業進行監督和參與管理;

(二)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注冊會計師審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會計賬冊、記錄20年以上;

(四)及時、足額向基金公司股東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終止時,參與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將全部剩余資產分配給基金公司股東;

(五)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須將所管理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帳管理、分帳核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管理機關核準,基金管理人須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足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并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因前條所列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單。新任基金管理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條 受托擔任產業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可以擔任產業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性托管機構;

(二)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范,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設有資產評估部門并具有項目監督能力;

(五)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條 產業基金托管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管理機關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出具基金業績報告,陳述基金托管情況;并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六)托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須將所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管理機關核準,基金托管人須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資產;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

(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更換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托管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基金托管人因前條所外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單。新任基金托管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六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產業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于商業銀行,不得動用。第三十三條 產業基金只能投資于未上市企業,其中投資于基金名稱所體現的投資領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60%,投資過程中的閑散資金只能存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額的未轉讓部分及其增資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產業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數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資時,對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以足以參與所投資企業決策(至少在董事會中擁有一個董事席位)為最低限。

第三十五條 產業基金不得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對關連人進行投資,其投資決策應實行關連方回避制度,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非關連方董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產業基金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貸款業務、資金拆借業務;

(二)期貨交易;

(三)抵押和擔保業務;

(四)管理機關禁止從事的其它業務。

第三十七條 產業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義負債,但基金的資產鋇債率不得超過50%。 第三十八條 產業基金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額可以在該企業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轉讓,但每個交易日轉讓份額不得超過該上市企業總流通份額的2%。

第三十九條 產業基金實行投資自主決策制度,但須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所投資的每一個項目向管理機關報告備案。

第四十條 基金收益構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費、托管費和對管理人的業績獎勵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標準須經由管理機關核準并在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和托管協議中訂明。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基金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提交基金財務報告。在每半年終了后三個月內提交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終了后的六個月內提交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格式另行制訂。

第四十二條 管理機關隨時對產業基金的募集、設立、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有關機構和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或不詳的材料。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種情況之一時,產業基金須終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核準續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終止基金,并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通過;

(三)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四)因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須退任而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須退任而無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條 產業基金終止時,須組織清算小組;在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注冊會計師、律師鑒證并報管理機關核準。

第四十五條 產業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股東持有份額比例分配。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核準,擅自募集與設立產業基金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準設立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和責令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并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00萬元以下罰款,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招募說明書有任何虛假成份,或發起人拒絕提供與投資風險有關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發起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 100萬元罰款。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產業基金托管業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托管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第三章任何一條規定,侵害股東權利的當事人,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并處以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第六章投資運作限制任何一條規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機關限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違反經管理機關核準的有關費用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由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職責或營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天內賠償損失,并處以損失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報義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以及拒絕和阻撓管理機關的檢查、稽核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按相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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