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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考評辦法

2022-07-22

第一篇:垃圾分類考評辦法

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考評辦法

靈鷲鎮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責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則

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獎懲逗硬的原則,對各村生活垃圾治理進行分類考核排位。

二、考核內容

1、鄉部門協助搞好場鎮管理;

2、鄉部門聯系街道、責任區及住戶有無白色垃圾、灰塵帶、袋裝垃圾是否定時投放;

3、環境衛生:鄉全域范圍內有無積存陳年生活垃圾,主要道路、河道、溝渠及村民房前屋后有無明顯生活垃圾;

4、設施設備:農戶是否配備舊筐、舊桶、編織袋等自備戶用垃圾收集容器,村垃圾坑數量是否滿足要求,設施設備是否完好,運行是否良好,垃圾清運車是否配齊;

5、保潔隊伍:保潔人員是否配齊,是否履職盡責,是否有統一標識,保潔人員工資是否發放到位;

6、村級是否建有廢舊品回收點;

7、村規民約是否健全,是否公示上墻,是否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三、考核方式

采取明查暗訪、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群眾打分,評議,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的情況對照考核評分進行量化加減分制。

四、評分辦法

考核總分100分,其中,明查70分,暗訪30分。明查以

1 每周集中整治為依據,實行現場打分。

考核扣分辦法:

1、部門未認真組織參與聯系的路段整治活動,每次扣10分;

2、所管路面不干凈、路面、綠化帶整治未達標,每次扣2分;

3、所管路段有灰塵帶,每次扣1分;

4、所管路段有污水直排,每次扣1分;

5、所管路段有亂扔果皮、亂丟亂倒生活垃圾、亂堆亂放建筑垃圾現象,每次扣1分;

6、環衛設施不整潔,每次扣1分;

7、生活垃圾袋,定點定時投放未達要求,每次扣1分;

8、所管轄區主要道路、河道、溝渠及村民房前屋后有積存陳年生活垃圾,每次扣1分;

9、所管轄區內農戶未配備舊筐、舊桶、編織袋等自備戶用垃圾收集容器,每次扣1分;

10、所管轄區內保潔人員未及時收集收運生活垃圾,每次扣1分;

11、轄區內未建有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點,未對村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知識培訓的,每次扣1分;

12、未制定村規民約的,每次扣1分;

13、對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宣傳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目標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清潔生產)

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包裝物減量)

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準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第十二條(低碳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并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十三條(綠色辦公)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準)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要求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

(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

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并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

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

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游、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范指導)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

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范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

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游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

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績效考核)

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于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并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

對于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學校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垃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循環利用的自然資源。如何對待、處理和利用垃圾可以反映出一個人的環保意識和環境素質。

我校很早就開展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制定了分類的方法,在全校設立了十幾個多個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的垃圾箱,在每幢樓處設立了有害垃圾桶,并進行了大力宣傳,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由于我校地方大、綠地多,產生的很多有機垃圾經過分類很多被當作不可回收垃圾清運處理,給垃圾的清運帶來很大壓力。同時由于社會對部分可回收垃圾的處理和回收渠道不太暢通,如一些過光膜的紙、飲料軟包裝盒,我們雖然將它們分出來,但社會沒有回收渠道。因此垃圾分類不僅要抓源頭,而且要抓好過程的管理,要有出路,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群眾才樂于接受,才能持之以恒。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在過去的基礎上重新制定新的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保潔做細做好,深入民心。

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

人人有責,源頭做起,加強管理,渠道暢通,重在實效,有獎有罰,持之以恒。

二、垃圾的分類和處理辦法

1、生產勞動和環境清潔產生的垃圾:

A、落葉和雜草、泥土:在現有垃圾池旁邊和生物園水稻田后靠近高速公路邊各建一個落葉雜草池,教師上勞動課要要求學生將落葉和雜草及泥土與其它垃圾區分開,并將上述垃圾運送到這兩個池內,學校定期將這些落葉、雜草和泥土運送到后山做堆肥,循環利用。

B、樹枝:運送到新工具房北側空地,學校定期在消防安全保證的前提下進行焚燒,草木灰可做肥料。 C、其它垃圾和少量的磚頭石塊,運送到垃圾池,壓縮到兩個大垃圾桶由當地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2、生活的垃圾:

A、剩飯剩菜:宿舍的由各人自己倒入宿舍樓前的魚塘內喂魚。食堂的倒入潲水桶,用來喂魚。

B、可回收垃圾:指可回收利用且社會接受(能變賣)的垃圾,如廢紙和紙制品、塑料、玻璃瓶、金屬、塑料飲料瓶、易拉罐等,不含塑料袋、過塑或加光膜的紙、軟包裝飲料瓶。這些垃圾單獨放在宿舍內的垃圾桶或廢紙簍內,學生宿舍的將它們倒入樓下的可回收垃圾車內,教職工宿舍的在晚上放到門口由專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內。全校的可回收垃圾由總務處負責收集、統計數量、變賣處理。 C、有害垃圾:指對環境產生嚴重危害垃圾。如廢手機電池、廢機動車電池、廢熒光燈光管、廢水銀溫度計、廢油漆桶、過期藥品等。以上垃圾放入每座宿舍樓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桶內,一定時間后由學校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處理。

D、不可回收垃圾:瓜果皮、廢紙巾、牙簽、塑料袋、塑料包裝紙以及其它垃圾等。學生宿舍的倒入樓下不可回收垃圾車,教職工宿舍的用塑料袋裝好于晚上放在門口,由專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內。最后運到垃圾池,再由清潔工壓縮到兩個大垃圾桶內,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三、垃圾分類的管理

1、加大力度,進行廣泛的宣傳。要把分類的具體方法標示在顯眼處,要讓每一位教職工和學生了解我校的垃圾分類和處理辦法,并自覺遵守,分類首先要從源頭上把好關。尤其是加強對學生的宣傳,每周的學生都是不同的,都是新來的。工人要養成垃圾分類和集中處理,保持環境衛生的習慣,不能四處亂丟垃圾。教師要督促學生、檢查落實跟進勞動課的垃圾處理,要清運到指定地點,不能亂丟亂放,也不能留手尾。

2、要加強過程管理,對已分類的垃圾要及時收集,清潔工人要按要求進行處理,把好出口關。學校對垃圾分類的設施設備提供物質保障。

3、獎罰結合,持之以恒。對初次不按要求進行垃圾分類的教職工給予提醒指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批評,批評后仍不改正者將按照過失給予處理。對模范遵守本制度,表現良好者,學校每年集中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基金可從變賣可回收垃圾所得提取一定比例,學校再提供一部分,兩者結合。

第四篇:德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四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置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視為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總體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市統籌、屬地負責、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分類智能化】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智能投放設備等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第六條【參與主體】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為主體、社會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治理體系。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七條【全民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的責任和義務,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工作,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等工作。

第八條【舉報投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線索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的,依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政府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制定工作目標和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主管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目標,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引,確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方法和分類設施配置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五)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等相關工作;

(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八)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九)文廣新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鄉鎮易腐垃圾就地生態處理;

(十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星級賓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游客分類投放;

(十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十三)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十二條【規劃實施】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相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規劃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用地要求】

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的要求,建設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設施建設】

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六條【分類設施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七條【設施用途改變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

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易腐垃圾

主要品種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中產生的食物殘余,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

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收垃圾:是指以上分類類別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大件垃圾實行單獨分類。 第十九條【分類投放】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收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責任區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與《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相同。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責任人義務】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報告義務】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分類投放要求】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二十四條【環保要求】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辦公,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倡導使用清潔能源減少燃煤使用、減少一次性物品使用,推動生活垃圾減量。

第五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規定】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分類運輸】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易腐垃圾和其他收垃圾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七條【農村垃圾分類】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收集運輸單位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灑、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必須具有垃圾分類的標識;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處置單位要求】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五)制定生活垃圾處置應急方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六)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

(七)國家、省、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專項垃圾處置】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大件垃圾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補貼與收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予以補貼。補貼方式與標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適時建立生活垃圾按質計價、按量收費制度。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促進措施】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第三十三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顒拥男麄鲀热?,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四條【目標考核】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企業評價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監督員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處置】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不良記錄】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及有關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處罰指引】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管理部門及個人責任追究】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處罰】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單位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八章本辦法自 則

月日起施行。 附

第五篇: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積極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推動、機關帶頭、試點先行、全民參與、協同推進的方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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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七)商務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規劃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置要求和規劃驗收項目;

(九)交通運輸、旅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十)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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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規定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貝殼類、木竹類、塑料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

按照減量化原則,建立建筑垃圾(裝飾裝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廢舊家具家電等)、綠化有機垃圾(園林綠化、農業生產垃圾等)等特殊垃圾源頭分流系統,將特殊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離出去,進行資源化利用,實現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 5

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確保布點合理、規范,不得隨意挪動、撤換,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四)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分類轉運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直運;

(七)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八)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可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應當履行第一款第四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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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和技術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和技術標準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數量位置等設置要求內容。

第二十條

住宅區以及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區應當設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點或使用專門容器分類收集,獨立儲存。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具體時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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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垃圾分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具有危廢處理資質的企業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等科技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分揀,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入垃圾焚燒廠進行焚燒發電。

第二十五條 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持證上崗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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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

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應用項目。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第三十二條

市發改、財政、經信、住建、商務、市場監管、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黨政機關、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鼓勵單位、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理。

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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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以及評分細則。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確定。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驗展覽和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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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商務、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信息,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機構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減輕或免于處罰。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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