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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報告理論

2022-08-13

根據工作的內容與性質,報告劃分為不同的寫作格式,加上報告的內容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寫報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政府工作報告理論》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第一篇:政府工作報告理論

功能翻譯理論 政府工作報告 翻譯策略和技巧

功能翻譯理論論文:功能論視角下的“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英譯本研究

【中文摘要】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為我國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契機。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空前發展,綜合國力大幅提高,國際地位不斷攀升,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世界各國的交往更為密切和頻繁,實現了寬領域多層次、全方位的交流與合作。從而我國逐漸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國際社會了解中國發展及其現狀的愿望不斷增強。作為最具權威、最為正式的政府工作報告回顧政府前一年或五年的工作和成績,并對來年乃至后五年工作做出總體部署,無疑是國際社會了解中國的最準確、最可靠的信息源。那么,翻譯政府工作報告的作用舉足輕重。因為政府工作報告的翻譯質量直接影響到目標讀者對源語文本的準確理解和把握??陀^地說,有不少學者和譯者對政府工作報告英譯進行了相關研究,但不夠詳盡和系統。鑒于此,本論文在功能翻譯理論的框架下,以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英譯本為研究范本,對政府工作報告的英譯進行了詳細、系統的研究,試圖尋求到政府工作報告及相關政治文獻的最佳翻譯策略和技巧,從而確保譯者在翻譯政治文本過程中選準策略,用好技巧,使得譯文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目標讀者表達習慣,實現預期的表達功能。為進一步加強與深化同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搐建橋梁,提供平臺。從而...

【英文摘要】The thirty-year’s reform and opening up has

brought the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for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all aspects such as economy, international status, culture exchanges and the like. Meanwhile,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and its status in the world are increasingly rising. China has played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handling international affairs. Therefore, the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between China and the outside world have become ...

【關鍵詞】功能翻譯理論 政府工作報告 翻譯策略和技巧 【英文關鍵詞】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government work report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nd techni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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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功能論視角下的“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英譯本研究Abstract

4-5

摘要6-79-11

Content7-9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Chapter Two Overview of

11-21

2.1 The

Functionalism and Relevant TheoriesSkoposhteoire

11-15

2.1.1 Katharina Reiss and the

11-12

2.1.2

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Hans J,Vermeer and Skopostheorie

12-13

2.1.3 Justa

Holz-Manttari’s 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13-14

2.1.4 Christine Nord’s Function plus

Loyalty PrincipleFunction14-15FunctionalismReiss15-16

142.1.5 The Theory of Text

2.2. The Text Typology in

2.2.1 The Theory of

16-19

2.3 The

15-19

2.2.2 The Theory of Nord

Application of Functionalism in GWR Translation

19-2121-32

Chapter Thre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3.1 The Description of

21

3.1.2 Main

GWR as a GenreGWR21-25Contents of GWRGWR21-22

3.1.1 Writing Processof GWR21

3.1.3 Language Style of

22-24

3.1.5 The

3.1.4 The Function of GWR

Text Type of GWR24-25201025-32

3.2. Linguistic Description of GWR

25-27

3.2.2

3.2.1 Lexical Features

27-28

Syntactic FeaturesDevices28-32

3.2.3 Rhetorical

Chapter Four Inherent Linguistic and

32-42

4.1 An

Cultural Qualities of English and ChineseOverview of the Study

32-33

4.2 Major Interference

33-37

4.2.1

Factors Affecting the Translation of GWRInherent Linguistic DifferencesDifferences

37-42

34-37

4.3 Cultural

4.3.1 Culture-loaded Terms with No

38-40

4.3.2

Counterpart in the Target Culture

Culture-loaded Terms with Different Associated Meaning40

4.3.3 Culture-loaded Terms with Different

Referential Meaning40-42Chapter Five Strategies of

Translating GWR2010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FunctionalismLevel42-53Inclination

42-69

5.1 GWR Translation at Lexical

42-43

5.1.2 Wording 47-49

5.1.4

5.1.1 Accuracy43-47

5.1.3 Tone of Words

49-51

Translation of Excessive IntensifiersTranslation of Multi-modifiers51-53at Syntactic LevelAspect53-54AuxiliarySentences

54-5757-60

53-65

5.1.5

5.2 GWR Translation

5.2.1 Translation of Tense and

5.2.2 Translation of Modal

5.2.3 Translation of Zero-subject 5.2.4 Addressing of Subtitle 5.2.5 Addressing of Long

5.3 GWR Translation at Discourse 5.3.1 Reference66-67

65-66

5.3.2

Language60-61Sentences

61-65

Level65-69Conjunction

5.3.3 Substitution and Conclusion69-7174

References71-74

Ellipsis67-69

Acknowledgement

第二篇:政府審計基本理論

案例二:zmb中國國家審計網從制度審計入手查出的賬外賬

受市政府委托,某局于2007年8月對某市某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實施審計前,審計組調閱該單位以前審計資料發現,該單位以往曾存在過私設“小金庫”問題,在上次審計決定下達后進行了整改并上繳了罰款?,F在是否還存在此類問題呢?帶著疑問,在審計通知書下達三天后,審計組正式進駐該單位實施審計。審計組通過對該單位財務資料的初步審核發現,單位收費項目單純,賬務核算比較規范,近三年的賬務僅僅用了幾天的時間基本審查完畢,同時也將所有憑證細細的過濾了一遍,未發現重大違規問題。審計人員通過對該單位財務收支結構分析發現:該單位事業支出中發放辦案人員報酬費較多,并且均是現金發放。就單位自制原始憑證顯示,領款人簽字、單位審核等手續真實、完整。通過與該單位相關人員交流以及對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的審閱,“辦案報酬費”的提取合理合規。通過盤點現金以及對原始憑證中相同人員簽字的對比,也未發現問題。按照審計程序及單位實際情況,該單位財務資料已審核完畢,審計實施階段基本就可以結束了,但是越是簡單審計人員越覺得心里不踏實,也許還有什么遺漏的地方?U3u中國國家審計網

審計組決定再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首先,詳細查閱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定,特別是與辦案人員報酬費提取有關的各項規定;其次,調閱該單位近幾年的工作總結、會議記錄、單位發文等進行分析研究。終于在該單位制定的“關于辦理案件提取報酬費的規定”的文件中找到了線索。文件結尾處有一條規定:“本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案件提取的報酬費不發放給本人,用作內部工作人員目標考核。”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憑審計人員經驗,這肯定是該單位存放的賬外資金。經過對單位財務人員調查核實,“賬外賬”浮出水面。真實情況是:該單位從賬內提取本單位辦案人員報酬費,分別由本單位辦案人員簽字后,將資金套取,轉入另一賬簿,用于發放本單位全體職工獎金和報銷領導電話費。該賬簿記載,收入共計158萬元,支出126萬元,結余32萬元。支出全部用于發放本單位全體職工獎金和報銷單位領導電話費。兩年半時間,人均發放獎金5萬元,違背了我市的“陽光福利”政策。U3u中國國家審計網

至此,該單位設置“賬外賬”以及在該市“陽光福利”政策之外違規發放獎金的事實已經查清。就該單位自行制定政策將辦案報酬費提取后用于內部工作人員目標考核獎勵的不合規的做法,審計組專門撰寫了審計要情上報市政府,并建議市政府,針對部門單位分配至個人的報酬、勞務費及獎勵政策等,無論是否有上級規定,均應嚴格實行單位申報政府審批制度,以便銜接好上級規定和該市的“陽光福利”政策,鞏固“陽光福利”政策執行效果。我們的工作也得到了市領導的充分肯定,責令該單位重新擬定辦案報酬費的提取發放政策,并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U3u中國國家審計網

審計不僅具有糾錯防弊的查處職能,具有反映經濟社會真實狀況的評價職能,也具有促進整改、完善制度、改革體制、健全法制的建設性職能。從制度審計入手,不但能從根源上解決一些單位屢查屢犯的“小金庫”問題,提高審計現場的工作效率,而且能更好的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促進增強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力。U3u中國國家審計網

分析:

1、審計重點是什么內容?

審計重點是該單位私設小金庫、設賬外賬 基于財政收支兩條線,小金庫方面應審查應上繳而未上繳的收入以及不該列為支出卻列為支出的款項。

2、對審計人員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準則;

(2)恪守審計職業道德;

(3)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

4 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性

5 具備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3、案例中審計人員采用了那些審計方法?

1、詢問。與該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流獲取財物信息

2、檢查。審計人員詳細查閱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定,特別是與辦案人員報酬費提取有關的各項規定,并調閱該單位近幾年的工作總結、會議記錄、單位發文等進行分析研究。

3、盤點現金。盤點現金并對原始憑證中相同人員簽字進行對比

4、函證。經過對單位財務人員調查核實,使“賬外賬”浮出水面

固定資產的審計

案例二 有答案 背景

審計署在開展國債專項資金審計時,對福建省平潭縣東澳漁港防波堤國債項目(該項目資金來源國債轉貸資金2600萬元,占項目資金總額的90%)進行了審計,發現該項目在招投標、工程管理中一些做法如下:

1998年8月,東澳漁港工程指揮部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擅自組織2家施工單位對該工程的防波提項目進行邀請招標,標底價格為3588萬元,超出工程概算955萬元。當月,福建省漁港建設工程公司以3031萬元的投標價格中標,中標價格比工程概算高出398萬元。

隨后,該公司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下屬臨時成立的、沒有任何施工人員和設備的東澳漁港項目部。據調查,東澳漁港項目部按該工程標的2.5%向中標單位上繳管理費。東澳漁港項目部承包到工程后,全部分包給北京中科力爆炸技術工程公司以及個體戶盧圣文等5戶臨時拼湊的、無任何資質的農民施工隊。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本系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1人,外系統技術專家1人、經濟專家1人。開標會由市招投標辦的工作人員主持,市公證處有關人員到會,各投標單位均到場。開標前,市公證人員對各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確認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后,正式開標。

問題:

1、該項目施工招投標在哪些方面存在問題或不當之處,如果你是審計人員,請逐一指出并寫出正確的做法。有答案

2、分析標底價格、投標報價、中標價、合同價之間區別與聯系。

3、招投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4、在該項目的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應該如何處理?

國有企業審計

(一)資料

2004年3月,某市審計局派出審計組對某重點國有企業2003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有關審計情況和資料如下:

1.由于市場競爭激烈,近年來該企業利潤受市場影響波動較大。 2.審計組調查該企業的內部控制情況后,認為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合理,準備依賴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并據此將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同時按照該企業2003稅后利潤的10%確定重要性水平為90萬元。審計組僅根據確定的控制風險水平和重要性水平編制了審計實施方案,確定了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

3.在現場進行實質性測試中,審計組發現該企業內部控制并不是十分有效,原來評估的控制風險水平偏低,應該定為中等水平,而且審計實施方案也應該進行相應調整。鑒于審計實施方案已經制定,審計組決定不修改書面的審計實施方案,但在現場審計中,每個審計人員調整了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

4.現場審計結束,審計組在起草審計報告時,未對重要性水平進行重新考慮和評估,就以準備階段確定的90萬元為標準,審計發現的90萬元以下的所有錯弊均不寫入審計報告。

(二)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討論分析存在的問題:

1.討論控制風險的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分析案例中的審計人員存在什么問題?

2.討論一下控制風險和重要性水平關系。 3.針對案例,討論一下審計組中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有什么不合適的地方? A 審計組在評估控制風險水平之后。還應根據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B初評控制風險時,被審計單位內控差,審計組應當將控制風險直接評估為高水平。

C.在現場進行實質性測試前。審計組除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外.還應關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D.審計組在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進行內部控制測試

4.討論案例中重要性水平確定與修改有什么需要調整的地方?應如何進行調整?報告階段運用重要性時除考慮錯弊的金額外,還應該考慮錯弊的性質

報告階段應用的重要性水平不一定與準備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一致

應選擇利潤以外的指標作為基礎確定重要性水平,因為利潤波動比較大,不易以利潤率為基礎

5.如果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階段仍采用原來估計的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可能產生什么樣的審計影響?. 審計人員沒有執行足夠的實質性測試

審計結論錯誤的可能性增大

如果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階段仍采用原來估計的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審計人員應執行少的實質性測試,提高審計效率

金融審計

案例二:巴林銀行倒閉

案例:

1995年2月26日,一條消息震驚了整個世界金融市場。具有230多年歷史,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按核心資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國巴林銀行,因進行巨額金融期貨投機交易,造成9.16億英鎊的巨額虧損,在經過國家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先前一個周末的拯救失敗之后,被迫宣布破產。后經英格蘭銀行的斡旋,3月5日,荷蘭國際集團(lNG)以1美元的象征價格,宣布完全收購巴林銀行。

分析:

一.事件的經過

巴林銀行創立于1762年,至今已有233年的歷史。最初從事貿易活動,后涉足證券業,19世紀初,成為英國政府證券的首席發行商。此后100多年來,該銀行在證券、基金、投資、商業銀行業務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發展,成為倫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團化證券商,連英國女皇的資產郡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銀行”美稱。在《亞洲金融》雜志組織的由機構投資者評選亞洲最佳經紀活動中,巴林連續4年名列前茅;該集團1993年的資產59億英鎊,負債56億英鎊,資本金加儲備4.5億英鎊,海內外職員雇員4000人,盈利1.05億英鎊;1994年稅前利潤高達1.5億英鎊。該行目前管理300億英鎊的基金資產,15億英鎊的非銀行存款和10億英鎊的銀行存款。

就是這樣一個歷史悠久、聲名顯赫的銀行,竟因一個28歲的青年進行期貨投機失敗所累而陷入絕境。28歲的尼克·里森 (NICKLEESON)1992年被巴林銀行總部任命為新加坡巴林期貨 (新加坡)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兼首席交易員,負責該行在新加坡的期貨交易并實際從事期貨交易。

1992年巴林銀行有一個賬號為“99905”的“錯誤賬號”,專門處理交易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差錯,如將買入誤為賣出等。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差錯記錄均進入這一賬號,并發往倫敦總部。1992年夏天,倫敦總部的清算負責人喬丹·鮑塞(Gordon Bowser)要求里森另行開設一個“錯誤賬戶”,以記錄小額差錯,并自行處理,以省卻倫敦的麻煩。由于受新加坡華人文化的影響,此“錯誤賬戶”以代碼“88888”為名設立。數周之后,巴林總部換了一套新的電腦系統,重新決定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所有差錯記錄仍經由“99905”賬戶向倫敦報免,“88888”差錯賬戶因此擱置不用,但卻成為一個真正的錯誤賬戶留存在電腦之中。這個被人疏忽的賬戶后來就成為里森造假的工具。倘若當時能取消這一賬戶,則巴林銀行的歷史就可能改寫了。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剛加盟巴林的王 (Wang) 姓交易員手頭出了一筆差錯:將客戶的20份日經指數期貨合約買入委托誤為賣出。里森在當晚清算時發現了這筆差錯。要矯正這筆差錯就須買回40份合約,按當日收盤價計算,損失為2萬英鎊,并應報告巴林總部。但在種種考慮之下,里森決定利用錯誤賬戶“8888”承接了40份賣出合約,以使賬面平衡。由此,一筆代理業務使衍生出了一筆自營業務,并形成了空頭敞口頭寸。數天以后,日經指數上升了200點,這筆空頭頭寸的損失也由2萬英鎊增加到6萬英鎊。里森當時的年薪還不足5萬英鎊,且先前已有瞞上不報的違規之舉,因而他更不敢向總部上報了。此后,里森便一發而不可收,頻頻利用“88888”賬戶吸收下屬的交易差錯。僅其后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賬戶就吸收了30次差錯。為了應付每月底巴林總部的賬戶審查,里森就將自己的傭金收入轉入賬戶,以彌補虧損。由于這些虧損的數額不大,結果倒也相安無事。

1993年1月,里森手下有一名交易員出現了兩筆大額差錯:一筆是客戶的420份合約沒有賣出,另一筆是l00份合約的賣出指令誤為買入。里森再次作出了錯誤的決定,用“88888”賬戶保留了敞口頭寸。由于這些敞口興寸的數額越積越多,隨著行情出現不利的波動,虧損數額也日趨增長至600萬英鎊,以致無法用個人收入予以填平。在這種情況下,里森被迫嘗試以自營收入來彌補虧損。幸運的是,到1993年7月,“88888”賬戶居然由于自營獲利而轉虧為盈。如果里森就此打住,巴林銀行的倒閉厄運也許又一次得以幸免。然而這一次的成功卻從反面為他繼續利用“8888”賬戶吸收差錯增添了信心。

1993年7月,里森接到了一-筆買入6000份期權的委托業務,但由于價格過低而無法成交。為了做成這筆業務,里森叉按慣例用“88888”賬戶賣出部分期權。后來,他又用該賬戶繼續吸收其他差錯。結果,隨著行情不利變化,里森再一次陷入了巨額虧損的境地。到1994年時,虧損額已由2000萬、3000萬一直增加到7月份的5000萬英鎊。為了應付查賬的需要,里森假造了花旗銀行有5000萬英鎊的存款。其間,巴林總部雖曾派人花了1個月的時間調查里森的賬目,但卻無人去核實花旗銀行是否真有這樣一筆存款。

1994年下半年起,尼克·里森在日本東京市場上做了一種十分復雜、期望值很高、風險也極大的衍生金融商品交易--日本日經指數期貨。他認為日本經濟走出衰退,日元堅挺,日本股市必大有可為。日經指數將會在19000點以上浮動,如果跌破此位,一般說日本政府會出面干預,故想賭一賭日本股市勁升,便逐漸買人日經225指數期貨建倉。1995年1月26日里森竟用了270億美元進行日經指數期貨投機。不料,日經指數從1月初起一路下滑,到1995年1月18日又發生了日本神戶大地震,股市因此暴跌。里森所持的多頭頭寸遭受重創。為了反敗為勝,他繼續從倫敦調人巨資,增加持倉,即大量買進日經股價指數期貨,沾空前日本政府債券。到2月10日,里森已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持有55000份日經股價指數期貨合約,創出該所的歷史記錄。

所有這些交易均進入“88888”賬戶。為維持數額如此巨大的交易,每天需要3000-4000萬英鎊。巴林總部竟然接受里森的各種理由,照付不誤。2月中旬,巴林總部轉至新加坡5億多英鎊,已超過了其47000萬英鎊的股本金。

1995年2月23日,日經股價指數急劇下挫276.6點,收報17885點,里森持有的多頭合約已達6萬余份,面對日本政府債券價格的一路上揚,持有的空頭合約也多達26000份。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激增至令人咋舌的86000萬英鎊;并決定了巴林銀行的最終垮臺。當天,里森已意識到無法彌補虧損,于是被迫倉皇出逃。26日晚9點30分,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在沒拿出其他拯救方案的情況下只好宣布對巴林銀行進行倒閉清算,尋找買主,承擔債務。同時,倫敦清算所表示,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將巴林銀行作為無力償還欠款處理,并根據有關法律賦予的權力,將巴林自營未平倉合約平倉,將其代理客戶的末平倉合約轉移至其他會員處置。27日(周一),東京股市日經平均指數再急挫664點,又令巴林銀行損失增加了2.8億美元,便全部損失達6億英鎊,約9億多美元。截止至當日,尼克里森持的末平倉合約總值達270億美元,包括購入70億美元日經指數期貨,沽出200億美元日本政府債券與歐洲日元。

在英國央行及有關方面協助下,3月2日(周四),在日經指數期貨反彈三百多點情況下,巴林銀行所有

(不只新加坡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包括日經指數及日本國債期貨等)分別在新加坡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東京及大阪交易所幾近全部平掉。至此,巴林銀行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投資失敗引致的虧損高達9.16乙英鎊,約合14億多美元。3月6日,荷蘭荷興集團(lntemational Neder Lander Group簡稱ING)與巴林達成協議,愿出資7.65億英鎊(約12.6億美元)現金,接管其全部資產與負債,使其恢復運作,將其更名為“巴林銀行有限公司”,3月9日,此方案獲得英格蘭銀行及法院批準,ING收購巴林銀行的法律程序完成,巴林全部銀行業務及部分證券、基金業務恢復運作。至此,巴林倒閉風波暫告一段落,令英國人驕傲兩個世紀的銀行已易新主,可謂百年基業毀于一旦。 此案中,使巴林銀行遭受滅頂之災的尼克·里森于1995年2月23日被迫倉皇逃離新加坡,3月2日凌晨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被捕,11月22日,應新加坡司法當局的要求,德國警方將在逃的里森引渡到新加坡受審。12月2日,新加坡法庭以非法投機并致使巴林銀行倒閉的財務欺詐罪名判處里森有期徒刑6年6個月,同時令其繳付15萬新加坡元的訴訟費。1999年4月5日,新加坡司法當局宣布,因其在獄中表現良好,提前于1999年7 月3日獲釋出獄,并將其驅逐出境。7月4日,里森回到倫敦。

二.后果

巴林銀行的破產,對國際金融市場造成嚴重的沖擊,影響的范圍,直接涉及到新加坡、東京、大扳、倫敦、香港和其他有關的金融市場。 分析:

1、分析案例中銀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 業務交易部門與行政財務管理部門職責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尼克·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結算,這種做法給了里森許多自己做決定的機會。作為總經理,他除了負責交易外,還集以下四種權力于一身:監督行政財務管理人員;簽發支票;負責把關與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交易活動的對賬調節;以及負責把關與銀行的對賬調節。行政財務管理部門保留各種交易記錄并負責付款。2 沒有內部簽字手續里森既直接從事交易又擔任交易負責人,兩種職能未能完全分開。而監督巴林銀行的英格蘭銀行卻沒有發現

3 松散的內部控制 從巴林破產的整個過程看,無論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都普遍認為,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是風險控制的核心問題,而巴林的內部控制卻是非常松散的。

2、審計人員應當如何進行審計?

1 進行內部控制測試。1進行詢問,詢問工作人員了解控制程度

政府績效審計案例

(二)威海市威海公園項目績效審計

1.背景。

威海市威海公園建設項目于2001年竣工后,社會各界對其看法不一,有的認為是一項“民心工程”,有的則認為是一項“政績工程”。公園建設到底花了多少錢,到底取得了多大的效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價。

在2003年年初,威海市審計局將威海公園投資效益審計列入了審計計劃,對參建單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和2000至2002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對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建成后帶來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進行調查。

2.審計目標。 (1)對管理部門及參建單位進行項目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調查,借此摸清全市市政建設的管理狀況、財務狀況和投資控制情況,分析項目本身的管理體制對政府投資效益的影響;

(2)對公園項目建成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審計調查和客觀評價;

(3)對三個參建單位市政公司、園林處和路燈處2000至2002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

3.審計過程。

從建設項目的立項人手,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前期準備工作、工程指揮部的成立及運作、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的招投標、工程資金的落實和使用、工程進度質量的管理等情況進行了全面的審計調查。

4.審計發現了一些問題:

(1)參建單位財務核算中的弄虛作假、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計2.5億元; (2)市政建設存在行業壟斷現象;

(3)建設項目管理部門不明確,缺乏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

(4)參建單位具有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雙重身份;項目概算編制不實、控制不力;

(5)工程結算不實,部分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度不嚴。 5.建設項目的效益評價:

(1)有效提升了城市文化品位和城市品牌價值;

(2)整體上改善了市區的投資環境,促進了招商引資工作; (3)拉動了周邊房地產業的發展; (4)對旅游業拉動作用明顯; (5)改善了市區交通格局;

(6)改善了城市自然生態環境。 6.建議:

(1)建立多元化的市政建設的投融資渠道; (2)放開市政設施經營市場; (3)改革市政建設管理體制;

(4)進一步加強市政建設的項目管理;

(5)加強建設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 討論:

1、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目標?

2、針對資料里的問題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什么樣的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

案例一:

2005年7月,十堰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舉報中心收到了一封匿名舉報信。舉報信的內容是反映武當山某院原院長劉瑞利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的情況。舉報信反映的內容比較具體,能夠反映到涉嫌犯罪的某一時間、某一項目及參與人員。舉報信內容更多反映的是假發票列支和工程領域的貪污問題。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感到此信反映的問題非同尋常。于是他們迅速將此信的內容向市委組織部領導作了匯報。有關領導聽完匯報后,遂即要求對劉瑞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查清有關情況,核實舉報信的內容。 2006年3月,十堰市委組織部正式下達了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4月,十堰市經濟責任審計局擔綱受命,組成精兵強將的審計組進駐武當山某院,對劉瑞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經過初步了解,該院原來一直處于虧損倒閉狀態,劉瑞在任期間以改革者自居,做了一些“開拓性”工作,不少人對其工作贊美有嘉。原有關經辦人員對審計頗有微詞,不予積極配合。

一個星期過去了,審計組對該院的財務核算和管理狀況進行了全面核查,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突破口。這個時候,審計組又多次召開分析會議,商討審計主攻方向。最后他們決定以核實發票的真偽性作為開展這次經濟責任審計的突破口。 他們了解到該院賬冊未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內控制度不健全且未能認真執行。這一問題引起了審計人員的高度警覺。很快,一個新的疑點又浮出水面。據原會計靳忠新講,2004年該院服務臺的現金日報表保存最完整,審計組對其進行了核對,發現每個月日報表與單位出納憑證現金收款單存在很大誤差。經過仔細核對,發現兩者相差21萬元。

一筆奇怪的賬務處理引起了審計組的注意:2002年該院新開發的水上項目財務報表反映,劉瑞曾私人拿出20000元錢進行該項目費用支出,但在該院所有會計財務反映沒有借條,也沒有會計憑證。審計組又根據舉報的線索,從該院物資采購入手,發現2002年僅買香煙一項就高達28872元,所購買的香煙在入庫時沒有用發票,而是記入庫材料,月底按自制的盤存表記入營業費用,而這些香煙的發票,又在不同的時候進行核銷,憑證統計,前后重復報銷達231856.70元。座談又了解到負責該院采購的是和劉瑞有親戚關系的王某,并且王某每次采購價格要比市場價格高,還多次使用假名字入賬,審計核實前后共有18000元直接進入了劉瑞的腰包。 經過審計組多方內查外調,審計核查取得了重大突破。以該院原院長劉瑞、原副院長、某賓館原總經理薛文敏、會計靳忠新等隱藏的一窩“碩鼠”漸漸浮出水面。審計核實多處涉嫌違法違紀線索。

線索一,假發票列支,虛開煙酒發票套取現金。該院財務賬反映,劉瑞2003年用北京東大門副食品發票,自己填寫副食報禮品4.25萬元,用武漢副食小店發票報禮品2萬元,2004年 11月司機趙某報瓷器2.31萬元,發票是過期版本,并有單位內部人員填寫。

線索二,編造假名字,套取工程款。2004年2月,劉瑞在支付個體老板錢某裝修該院一樓餐廳工程中,偽造虛假名字,弄虛作假,虛增工程造價,套出工程款8.76萬元,其中會計靳忠新用自行填制的物品入庫單以彭兵(假名)報柴油等1.14萬元,以錢火生(假名)報酒水0.89萬元,李義(假名)報煙酒副食0.68萬元。2004年2月報銷費用3.14萬元,憑證多達60余份,其中編造4個虛假名字報銷。

線索三,重復報賬,用內部收據套取現金。會計憑證顯示,從2001年至2004年,劉瑞曾10次將虛開煙酒、柴油發票5.02萬元,不同的時間內重復報銷,用于個人開支,僅2002買香煙一項達2.89萬元。2002年10月該院使用NO.1502481收款收據填寫是以培訓費名義收到現金7.16萬元,同時以現金方式退押金7.16萬元,這筆資金即無交款單位,也不知退給誰。

線索四,國有資產損失嚴重。劉瑞任期內該院開發的水上項目自2002年7月開始經營到2003年10月停業,財務報表顯示,營業收入0.62萬元,營業費用0.2萬元。審計調查,這個項目大部分費用在該院賬務上核銷,并未實行財務獨立核算,還存在從該院賬上發放職工工資和項目賠款,實際水上項目損失19.54萬元。

線索五,做假賬隱瞞收入。憑證顯示,劉瑞指示會計人員設置內外兩套賬。幾年來,做假賬隱瞞營業性收入合計216.82萬元。審計組掌握大量線索后,立即向十堰市審計局辦公會作了匯報。市審計局領導深感案情重大,及時向市委組織部匯報了審計結果,并依法及時將審計線索移送市紀委。市紀委迅速會同市審計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重大案件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在掌握了劉瑞等人違法違紀的事實后,很快對劉瑞實行控制,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茅箭區檢察院10月27日向茅箭區法院起訴。

根據審計提供的無可辯駁的事實依據以及檢察機關立案后劉瑞的坦白,經初步認定,劉瑞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采取加大支出,虛開煙酒、柴油發票,先后3次伙同他人采取私分等方式,大肆侵吞公款47699元,劉瑞從中獲款17000元。同時,劉瑞先后4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65000元„„此外還進一步查實了該院原副院長、某賓館原總經理薛文敏、會計靳忠新等人涉嫌貪污受賄的違法違紀行為。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莊嚴的判決。

討論:

1、經濟責任審計目標?

2、針對線索一審計人員應當如何進行詳細審計? 針對本線索主要對假發票進行審查。首先審計人員應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鑒別假發票

3、如何評價相關經濟責任人?

4、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4、(1)外部審計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不應超越 財政財務收支的范圍; (2)內部審計可以超越財政財務收支,將經營(業務)管理活動納入審計范圍; (3)合理保持“期望差距”,確定審計范圍應該

“量力而行”; (4)對經濟責任只進行“有限”的評價;

(5)避免對被審人作出結論性的意見,審計報告以反映事實和界定責任為主。

3.(一)評價的基本原則

1、經濟和定量原則

(1)以經濟責任和經濟業績為評價范圍; (2)采用指標測算進行定量評價;

2、劃清經濟責任界線的原則(四條界限)

3、分清主、客觀因素的原則

(1)識別客觀因素(檢查會計資料); (2)測算客觀因素的影響金額(工作底稿); (3)調整經濟業績指標(審計報告);

4、謹慎原則(三個不評價)。 責任界定

1、本人行為違紀;

2、下屬人員行為違紀,被審人對下屬人員有以下情況: 指使、強令、包庇、縱容的;

3、失職和瀆職;

4、屬于直接責任的其他情況。

第三篇: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的理論思考

楊小軍 宋心然 范曉東

2014年04月18日15:55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以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為契機,為落實《綱要》中所提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各地開始探索通過制定和實施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作為措施和途徑來具體推進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因此,厘清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中的理論問題,有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

一、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產生背景及建設實踐 (一)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產生的歷史背景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落實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產物,而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過程是與民主法治的發展歷程相伴隨的,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

1.起步階段:從依政策辦事到依法律辦事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以人治為主,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政策辦事,依領導人的指示、命令辦事。經過“文革”的十年浩劫,法律虛無主義的危害已被深刻認識,中國社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制。1978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在全會公報中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重新確立了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最高地位,至此,我國的法制建設才開始真正進入了新紀元。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并在憲法層面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84年,黨中央提出了“從依政策辦事,逐步轉變為既要依政策辦事,又要依法律辦事”的方針。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又從宏觀上提出了改革開放背景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任務,強調“法制建設必須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據此,從1978年—1988年十年間,以國務院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和許多單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頒布實施為標志,行政管理由原來的單純依靠政策逐步向更多依靠法律辦事過渡。

2.確立階段:依法行政,規范政府行為

以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為起點,標志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進入到了以約束行政權力、規范政府行為為重點的階段。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確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則。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各級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1999年3月,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被寫入憲法。如此,在1989年—1999年的10年期間,以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一系列規范政府行為的法律、行政法規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依法行政作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基本準則被逐步確立起來。

3.全面推進階段: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1999年憲法總綱為開端,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專門部署,這標志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開始進入了全面規劃和整體實施的新階段。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并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此成為了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的一部重要的綱要性文件。接著,國務院又于2008年5月發布了《關于加強縣市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于2010年10月提出了《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這些都延續和深化了《綱要》的內容。近來,黨的十八大又進一步強調,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要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據此,自1999年以來,主要以國務院先后提出和發布的決定、綱要和意見為標志,建設法治政府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主體工程,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主要環節得以全面推進。 也就是在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這一大的背景下,基于將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和任務、基本原則和要求等予以細化和量化的考量,全國的許多地方政府開始嘗試制定和實施法治政府指標體系。

(二)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目前在我國的建設實踐

目前,我國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主要在地方政府層面展開,并正在經歷由部分地區先行先試向全國更大范圍推行的發展趨勢。

首先嘗試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是深圳市。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關于制定和實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的決定》,將法治政府的建設具體細化為12個大項、44個小項、225個細項的重要指標。此后,在市級政府層面,溫州市、渭南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蘇州市、惠州市、沈陽市等也先后出臺了各自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在省級政府層面,湖北省、四川省、廣東省先后出臺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如2010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以8個大項、35個中項、160個小項,并大多以完成式的語態,說明了法治政府建設指標要求達到的結果和狀態。此外,縣級政府層面,河北省永年縣、江西省玉山縣、貴州省普安縣、江西省修水縣、浙江省鹿城區、青島市市南區、蘇州市吳中區等也都對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立進行了實踐探索。

可見,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已加入到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設行列,這是因為國務院《綱要》等文件雖然明確了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等內容,并對工作推進提出了全面部署,但總體上來說,這些規定基本還是原則性的、框架性的,對于如何落實以及法治政府的具體標準都缺乏統一認識。而制定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意義,就在于將《綱要》等文件中規定的法治政府的大致輪廓予以細化和量化,由此法治政府的輪廓就從粗線條變為了細線條、抽象變成了直觀,更加清晰,可以看得見、摸得著,這就使得踐行法治政府有了更為具體明確的內容和實施路徑。也正是因為反映了目前法治政府建設更為深入、規范、精致的客觀需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得以在這種背景下應勢而起,并作為政府法治建設進程和發展方向的一個側影,被各個地方政府所采納,成為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具體“抓手”。

二、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對于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體現和反映

法治政府有基本要求,這是法治政府內涵的體現。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應當緊緊圍繞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進行內容設定。

(一)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從字面上講就是“法律統治下的政府”,即政府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F代的法治政府作為一種理論主張和政府模式,其思想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論。但對于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具體要求和標準是什么,這些問題并沒有完全統一的答案??偟膩碚f,西方“法治”理論視野下理解法治政府的關鍵和要害在于政府行為均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的運行應體現法治的原則和精神。而從實質法治觀的角度來看,法治政府中對于行政權力加以約束的法律還必須是符合正義的良法,這是因為實質法治觀看來,法律也可以成為權力的工具,權力的裝飾,所以“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體系”被視為實現法治的前提。[1]

我國自2004年《綱要》正式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對于法治政府內涵的理解主要體現在《綱要》中對于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六項基本要求上。具體如下:

1. 合法行政,強調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權力。這就意味著在法治政府的范疇內,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全能政府”應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限政府”。

2. 合理行政,強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時也要合乎比例原則。這就意味著法治政府應當為一個能夠保障公眾權利、為社會提供公眾服務的“服務政府”。

3. 程序正當,強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透明,嚴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這就意味著法治政府應當是一個“陽光政府”。

4. 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時限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意味著法治政府應達到“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

5. 誠實守信,要求行政機關信息公布應當全面、準確、及時,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確需撤銷或變更時,要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給相對人損失補償。這就意味著法治政府打造的是一個“誠信政府”的形象。

6. 權責統一,強調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現權利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需賠償。這就意味著法治政府的范疇內,政府應當是一個“責任政府”。

可見,“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效能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就是《綱要》中對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就是建設法治政府目標下對于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若從行政權力依照法治原則進行運行這一法治政府的精髓來分析,“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的內涵都是直接指向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和方式的,理應屬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而強調行政應提高辦事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的“服務政府”、“效能政府”的內涵,則更側重于強調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導向,這其實是對法治政府建設所提出的更高目標和要求。筆者認為,就目前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來說,法治政府的內涵應首先是符合底線標準和體現最低要求的,這是因為,就公權力的運行規律來說,依照法律進行運行這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底線,只有堅持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堅守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這也就意味著,要達到“服務政府”、“效能政府”的更高目標,基礎和前提首先是法治政府。因此,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應首先是達到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中的最低標準,即合法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

(二)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應以分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為內容設定的基本依據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綱要》中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進行指標體系的內容設定的。為落實關于法治政府的六項基本要求,《綱要》中從七個方面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任務和措施,即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包含5項內容;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包含3項內容;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包含5項內容;理順行政執法體系,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包含5項內容;積極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包含3項內容;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包含8項內容;不斷提高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包含4項內容。這七個方面33項內容構成了《綱要》中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輪廓,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即主要依此輪廓設定出了具體的指標體系內容。以深圳市為例,其指標體系共設置了12個大項、44個子項、225個細項。12個大項是: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機構、職責和編制法治化;行政決策法治化;公共財政管理與政府投資法治化;行政審批法治化;行政處罰法治化;行政服務法治化;政府信息公開法治化;行政救濟法治化,行政監督法治化,行政責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再如湖北省,其設置了8個大項、35個中項、160個小項的指標體系。8個大項為:政府職能界定與機構職責配置;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服務;社會矛盾的防范和化解;行政監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梢?,法治政府指標體系雖然基本反映了《綱要》中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但內容并不完全對應,各地往往結合自身的實踐,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方面有所側重,有所取舍,并在具體內容上有所突破。

那么,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否可以被看作為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具體規定?達到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要求是否即意味著實現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筆者認為,若單純將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作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抓手”,從手段和工具的意義上,指標體系的具體內容是可以超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對法治政府建設的方方面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時指標體系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政府,二者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但是若要以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評判標準,則就應當圍繞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進行內容設定,或者將體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標準的內容確定為指標體系中的基本部分,此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內容才可以被看作為法治政府的具體規定,這種對應關系就涉及到了法治政府基本要求能否被量化為指標體系具體內容的問題。

三、法治政府是否以及能否運用

指標體系予以量化法治政府的內涵是豐富的,基本要求也是抽象概括的,一套具體化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反映法治政府的內涵和基本要求?這是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所要回答的理論問題。

(一) 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法治政府如同法治一樣都是抽象概括的,而法治的基本要素在學理上和實踐上是能夠被細化分解、指標量化的,這構成了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1. 理論依據

學理上關于法治構成要素的分析,為量化法治提供了理論依據。如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就認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標是科層制行政活動的持續性、客觀性,行政活動要權責分明,公私嚴格區分,禁止買賣官職,公務員的人格要保證獨立化、專業化等。[2]又如我國法學家張文顯教授認為,根據不同時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國法治實踐,可以把不同法治國家共性化的標志分為形式標志與實質標志:形式標志是指法治國家的外在表現方式以及實現法治國家的技術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嚴格的執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專門化的法律職業等等;實質標志則是指依據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確立和運作,涉及法律與政治、公共權力與國家責任、權力與權利、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關系。[3]這些理論,說明了法治可以分解為不同的構成要素,而這些構成要素是可以通過具體指標來予以計量的。

2. 實踐依據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嘗試運用社會指標的方法,對部分地區的法治發展狀況進行考察和分析,具體開展了法治指數的量化實踐,這些實踐活動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實踐依據。例如世界銀行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數”,認為對一個國家治理情況的評估主要由六項指標構成:反饋與問責、政治穩定與減少暴力、政府效力、規制質量、法治和腐敗控制。其中,對法治評價的標準,主要為政府對隱私、合約的保護力度,以及警察、法庭等部門削減犯罪和暴力的能力。再如由美國律師協會聯合國際律師協會、泛美律師協會、泛太平洋律師協會等律師組織發起的世界正義工程,其于2008年7月出臺了旨在形成全球統一規范,衡量一個國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數”,其通過將行政、立法與執法過程等原則濃縮為聯合國公約的13個核心原則,再對每項原則制定出3—7個具體指標,形成了一套包含60個指標的評價體系。還有我國的香港地區也于2005年出臺了“法治指數”,它通過量化罪案率、法律援助、司法復核申請、各級法庭每年聽取的案件、當值律師服務處理的案件、以及質化公眾對法治幾方面的觀感數量來計算法治指數。且在及格分為50分,滿分為100分的情況下,具體評定出2005年香港的法治指數為75分。這些實踐活動均直接說明了抽象概括的法治是可以通過具體指標予以量化的。

(二)法治政府能夠運用指標體系予以量化的可行路徑

相比于法治被分解為不同的構成要素和具體指標,法治政府又如何被分解量化呢?筆者認為,從建設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橫切面上,可以通過設定制度性指標、行為性指標、系統性指標和效果性指標四個方面將法治政府予以量化。

1. 制度性指標。依法行政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據,這是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和前提性的要素。而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制度性規范,則完全可以在規模、質量、規范等方面量化為具體的制度性指標。首先從數量規模上,盡管制度的絕對數量并不必然導致法治政府的形成,但是法治政府下,制度的數量或者規模必須能夠達到足以覆蓋大部分的政府行政領域的程度。此時,制度的有無、多少、是否已經有效公布等均可以通過指標進行量化。其次,在質量要求上,制度建設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是否具備完善的規范要素,如施行時間、有效期等,也可以通過設定具體指標予以判斷。再次,在規范性上,制度內容是否統一清晰,也完全可以通過制度是否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和清理的工作進行指標性的考評判斷。

2. 行為性指標。依法行政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的一系列行政行為,這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內容之所在。而政府在具體行政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救濟、信息公開、行政服務等方面的行為表現,可以通過設定具體行為性指標予以量化。比如行政決策行為,就可以通過對決策程序是否進行了意見征求、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內容予以具體的指標設定和判斷。再比如對于行政復議行為,也可以通過對復議機關是否依法受理、辦理、作出等環節進行分析判斷,形成具體指標內容。

3. 系統性指標。依法行政以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為主要內容,但并不局限于此,法治建設中從立法到司法、護法、守法、學法的各個層面的法治環境都是依法行政的土壤??梢哉f,若沒有整體的法治環境,單獨的法治政府也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些構成了建設法治政府的體系性要素。而與政府行政行為相關的其它法治要素,則可以通過外在性表現進行指標考量。比如法治觀念,就可以采取對行政領導實施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強化集體學法以及開展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等途徑進行提升,而這些途徑的開展情況作為具體實踐本身又可以運用指標予以量化。再比如行政機關與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和監督關系,也可以通過落實行政機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結率,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訴訟的出庭率和執行率等情況予以指標設定,進行量化考核。

4. 效果性指標。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終還是要體現為人民群眾對于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及其取得成效的認可和滿意程度??梢哉f,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效如何,群眾感受最真切,評價也更客觀,這些構成了法治政府建設的不可或缺的民意要素。而公眾對于法治政府的評價,則可以通過設定反映人們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感覺、愿望、態度、評價等主觀狀況的評價性指標進行考核。

當然,法治政府指標體系能夠被設定是一個層面,而這些指標如何在實踐中被測量、被驗證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這涉及到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中數據獲取的方式和途徑。應該說,制度性指標、行為性指標、系統性指標作為客觀存在,“大多可以通過統計報表或現有資料獲得”。[4]而效果性指標作為主觀評價,則可以通過設計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等多種方式,獲取公眾主觀感受的相應數據。這里筆者要強調的是,為保持指標體系評價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客觀性指標所獲取的數據應當選取的是公開數據,而主觀性指標所獲得的數據則應側重于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四、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

應當處理好的系統關系法治政府建設本身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系統自身就可以實現的目標。因此,在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過程中,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

(一) 行政機關內部自上而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與人民群眾由外及內驅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關系

目前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基本由政府主導推進,政府通過公共權威,采用自上而下、有目標、有計劃的法治政府的建設路徑,這種模式下,上級政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的安排和指令是法治政府建設和推進的直接動力,上級政府及行政領導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視程度,往往決定了法治政府建設的發展程度和推進速度。不可否認,在現階段,行政機關內部自上而下推動的優勢和有效性是非常明顯的,政府作為一種“初始推動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5]但對自上而下的推動來說,行政機關更注重也更擅長使用上級要求下級服從的方式,如命令、指示以及相伴而生的處分、問責等,其強制色彩較為濃厚,手段也較為單一且剛性。這樣一旦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不能認同,出現有形或無形的抵制時,法治政府建設的動力也就難以長久的維持。同時,單純依靠政府的推動模式也往往會導致法治政府建設失去應有的社會基礎而無法推行。按照現代政治哲學理論:“政府公共權力的運行不僅取決于自身的支配性、強制性和懲罰性,在某種意義上還取決于作為相對人社會公眾的同意。只有當公眾認為政府行政行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眾眼里才是合法的。”[6]社會公眾作為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體驗者和最終評判者,其本身從外部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需求和回應、認可和支持,將成為法治政府建設不可或缺的動力源泉和民意基礎。

所以,法治政府建設需要行政機關和公眾的溝通和協作,應當積極引導政府之外的社會公眾參與到指標體系的內容建設、評估考核的過程之中,整合兩種推動力量的優勢,從不同角度發揮合力。

(二)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關系

政府建設既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面,又是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內容。因此,國家的依法治理、社會層面的法治建設,成為了與法治政府建設息息相關的政治“生態環境”,如果沒有相應的政治“生態環境”,法治政府建設也難以“孤軍深入”[7]。關于這一點,總書記在2012年12月4日召開的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 75 周年大會上,強調了新時期的法治中國建設問題,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這里提到的全面推進、共同推進、一體建設,這正是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關系內涵的深切解讀。具體來說就是,建設法治國家是根本任務和遠大目標,建設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務和關鍵環節,建設法治社會是基礎任務和普遍要求,它們的建設標準有同有異、互系互動、異曲同工。

故此,在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時,需要站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大框架內進行法治政府建設的思考。一方面,法治國家建設所需具備的政治、經濟、思想基礎需要在指標體系的設定過程作為背景予以參考和體現;另一方面,法治社會中除了制度要求外,其他法治精神層面的要素也應成為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基本理念,成為指標體系確立時的價值依據。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設與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關系

目前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設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層面展開,而在國家層面,雖然2009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組織起草了《關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的指導意見(討論稿)》,并提交于同年12月召開的全國法制辦主任法規司司長會議討論,但這個指導意見并沒有正式印發,也就意味著國家層面目前并沒有出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在國家層面統一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缺失的情況下,部分地區率先進行指標體系建設,并主張要在地方范圍內率先實現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這樣就有個問題:在統一的法域內能否存在部分地區建成法治政府的狀態?地方法治政府建設與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關系是一種什么關系?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設是有基本要求和最低標準的,站在這個角度,依法行政不能因為地區、層級、城鄉等不同而不同,否則就會導致整個國家法治建設缺乏內在的統一性。由此出發,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設也應強化整體性和科學性,從國家層面應當出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的“基本版”,對于全國范圍內指標體系的統一建設提出最低要求。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設實踐卻是復雜和多樣的,各個地方社會、文化、經濟條件的不平衡,自然會使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度和關注點有所差異和不平衡,因此,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設在地方層面可以有“充實版”,這可以體現出不同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特色和重點。

可見,法治政府建設需要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共同推動。只要在國家法治建設的統一框架內,地方政府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出臺,不僅不會破壞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統一性,不可能導致所謂的“法治割據”,相反,它還會使我國的法治政府建設更加具有現實性、針對性和實踐性。

(四)法治政府的不斷發展性與基本規定性之間的關系

法治政府建設與法治發展一樣具有漸進性特征,其處于不斷完善的長期歷史過程之中。同時,法治政府的建設也并非無源之水,它受到社會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諸多因素和條件的制約,而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社會理性文化的積淀、國家安定的內外部環境等本身也處于一個不斷積累的歷史進程,這些都決定了法治政府的建設是不斷發展的,而且這個過程沒有終點。此時產生的問題就是,既然法治政府建設始終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那么《綱要》中提出的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以及黨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又如何來理解呢?此時需要關注法治政府建設所具備的基本規定性,即法治政府在歷史長河中雖然是不斷發展的,但在某一歷史時期內,法治政府的建設還是有基本要求的,也就是意味著法治政府是有最低標準的,如此達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標準,我們就可以認為此階段內基本實現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可見,法治政府的建設是不斷發展性和基本規定性的統一。受此特點影響,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建設也應當區分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其中,靜態指標反映法治政府的基本規定性,由此確定出一個階段內法治政府建設必須完成的任務;而動態指標則反映法治政府的不斷完善性,由此來明確未來法治政府建設發展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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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理論與實務研究

工業革命使人類進入工業文明,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也使地球環境質量急劇惡化,造成了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在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物質財富空前增加的同時,對于自然資源掠奪式開發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也逐漸凸現出來,成為當前世界各國關注的熱點。環境問題的出現意味著環境管理的開始,環境審計是環

境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而環境績效審計則是環境審計的重要方面和發展趨勢。

一、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意義與必要性

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人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越來越大。在發達國家,每年都要拿出超過國民生產總值1.5%以上的資金作為環境保護的投入。在我國,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也逐年增加,2001-2006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分別為1106.6億元、1367.2億元、1627.7億元、1909.8億元、2388.0億元、2566.0億元,占當年gdp的比重分別為1.01%、1.14%、1.20%、1.19%、1.30%、1.22%。然而,環境問題并沒有隨著人們的重視及越來越大的投入而得到顯著改善,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仍然令人觸目驚心。這說明,環境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必須展開全面系統的環境管理,其中,環境績效審計是一個重要環節。

我國的環境審計大多局限于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績效審計相對很少,這與國際環境審計的發展是相脫節的。劉家義審計長曾在計算機國際審計研討會上指出:“今后我國的績效審計將沿著公共資源使用效能和環境資源效益兩條線有重點地進行。”因此,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與實務研究更具現實意義。

1、開展環境績效審計順應了社會公眾的需求。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注重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環境問題的外部經濟性危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作為社會公眾代理人必然要履行相應的職責,環境管理構成了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改善環境成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并且廣泛開展環境審計(包括環境績效審計),能夠拓寬審計領域,促進現代審計向更廣闊領域和更高層次發展。

2、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完善環境管理的需要。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采取科技的、社會的、經濟的、行政的綜合方法和措施,從其與社會發展的聯系中全面著力,這就要開展全面系統的環境管理,而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管理的進一步完善,必然要求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研究,以便充分發揮環境績效審計的作用。

3、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提高環保工作效率的需要。面對仍然嚴峻的環境形勢,增大環保投入只是一方面,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和環境政策的適當性更是政府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然而,由于環境審計發展時間不長,人們對這一領域的認識還很模糊,對于作為環境審計重要內容和發展方向的環境績效審計更是缺乏了解,因此,開展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4、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是更好地進行審計實踐的需要。長期以來,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無論是研究的廣度還是深度,都還遠遠落后于指導審計實踐的需要。審計工作者在進行有關環境的績效審計實踐時,很多時候是摸著石頭過河,缺少應有的理論指導。所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審計實踐經驗,在現有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大力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研究,可以更好地滿足審計實踐的需要。

5、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是發展審計理論的需要。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特別是環境管理的需要,受托經濟責任迅速擴展到環境領域,形成受托環境責任,而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為了確保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有效運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必不可少的措施??梢?,環境績效審計是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擴展而形成的審計新領域,并且積極加強該領域的系統化和深入化研究工作,是完善現有審計理論,發展新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思路。

二、環境績效審計的基本理論研究

㈠、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和要點

按照受托責任觀對審計的理解思路,我們將環境績效審計定義為:環境績效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或民間審計組織執行的,對受托環境績效責任承擔者履行其職責的情況進行綜合系統地審查、分析,并對照一定的標準評定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履行現狀和潛力,提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建議,促進其更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環境績效責任、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特殊的審計控制。

根據這一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環境績效審計的本質是一種控制,是保證受托環境績效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一種特殊的控制機制。

2、環

境績效審計的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三類。非審計機構或非審計人員所進行的審查或經濟分析活動,即使其審查的目的、內容、方法、等和環境績效審計相似,也不能認為是環境績效審計。

3、環境績效審計的對象:從本質上講是受托環境績效責任。審計的本質對象是受托經濟責任,受托經濟責任在環境領域的擴展推動

環境績效審計等新型審計的形成,因此,環境績效審計的本質對象就是受托環境績效責任。

4、環境績效審計的本質目的是保證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環境績效審計的主要作用就是完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的績效。

5、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建設性審計。環境績效審計使環境審計從公證性、防護性發展到建設性,它綜合系統地審查分析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履行現狀和潛力,提出建議性的審計意見,使審計人員成為了被審計者的良師益友。這是環境績效審計得以快速發展的一個原因,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的更高的要求。

㈡、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總的說來,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的環境績效審計屬宏觀層次,主要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價,看環境政策是否促進了環境和生態的改善,審查環境項目的實施是否真正有助于防治環境污染,調查環保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和目標等。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政府環境政策的績效審計。該審計主要是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包括對環境經濟政策和行政控制的效果進行評價,評價時只需考慮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而非過多針對政策本身。對政府環境政策的績效進行評價,應遵循兩條原則:一是環境政策的實施能否達到預期目標;二是在達到目標的前提下,政策的實施費用能否最小。

2、政府環境保護資金的績效審計。該審計主要是對其撥付使用情況和效果的監督,具體應審查:各級財政及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將環保資金撥付給使用單位,有無少撥、不撥,或延遲撥付的現象;撥付后,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并對此后的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分析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看是否發揮了應有作用。

3、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審計。實施該項審計首先要了解項目本身,如果項目被分解在不同地區、階段實施,還要了解項目分解情況。在了解項目之后,還應清楚其目標,在審計能力有限時,應以是否實現目標為重點:如未實現目標,則審查其原因;如達到目標,則審查成本是否超過預算,從而實現使用最少成本取得最大的項目效益。

三、環境績效審計的應用理論研究

㈠、環境績效審計的準則

1、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的含義

審計標準對任何審計活動都很重要,沒有審計標準,審計活動就無法進行,環境績效審計也不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標準就是環境績效審計準則,它既是環境績效審計原則的具體化,又是相關實踐經驗的理論化;它既是指導和保證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實務的具體標準和規范,也是對環境績效審計主體自身素質和工作質量的要求和保障。因此,環境績效審計準則可以簡單定義為:環境績效審計準則是由權威機構制定或認可的,用以明確環境績效審計主體資格、指導環境績效審計人員工作和評價其工作質量的專業規范。

2、環境績效審計準則在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現有的審計準則體系已發展到較為完備的程度,《審計法》、《獨立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常規審計提供了較為完善的規范。尤其是獨立審計,形成了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實務公告及執業規范指南在內的一整套準則體系,為審計實踐提供了有力保證。從環境績效審計與環境審計、環境審計與常規審計的關系來看,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一部分,而環境審計作為傳統審計的新領域,仍然是審計的一個分支。所以,環境審計準則應放置于常規審計準則之下,作為一個實務公告來處理,而環境績效審計準則是環境審計準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3、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的內容

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作為環境審計實務公告的一部分,應具體規定環境績效審計特有的一些內容,而環境績效審計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審計實施過程和審計報告過程中,所以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主要應對環境績效審計的實施過程和報告過程進行規范。

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五個因素:

⑴、審計計劃。與常規審計工作相比,環境績效審計工作更具復雜性,因而在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中規范審計計劃,能為計劃的制定提供標準和指南。在環境績效審計計劃中,要重點考慮審計標準的選用問題,特別是對環境績效的計量方法,盡可能選用被審單位能接受的審計標準,以便降低審計風險。

⑵、內部控制評價。環境績效審計的內控制度,是指被審單位對環境管理績效有影響的各種理念、制度和程序。環境管理的績效受多種可控或不可控因素影響,在研評被審單位的內控時,要仔細分析各項關鍵內控制度對哪些環境績效影響因素產生了作用,其作用的大小如何等情況,進而確定環境績效審計的重點和程序。

⑶、審計證據及其獲取。環境績效審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著眼于對環境績效改善的建設性,因此在環境績效審計中,審計證據不僅應具有充分性和適當性,以適用于常規審計的取證程序,而且需要對原有程序的內涵加以豐富,并相應增加其他程序。所以,如何充分規范合理地利用分析性程序獲取證據將構成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不可缺少的內容。

⑷、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在環境績效審計中,環境問題的復雜性無疑又加大了審計風險。同時,審計風險評估和重要性水平是密切聯系的,為使審計人員合理運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概念,應在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中加以規范,尤其要使審計人員特別關注由環境問題所帶來的風險。

⑸、審計意見及其表達。環境績效審計報告是環境績效審計意見的載體,環境績效審計意見的表達應具公允性,包括環境績效審計意見本身的公允,也包括公允地表達了環境績效審計意見。在環境績效審計準則中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時,還應注意不應規定的過細過死,要鼓勵多給審計一些靈活處理的空間,充分發揮環境績效審計的作用,以適應因環境績效的表現形式及相應的評價標準和審計程序的多種多樣。

㈡、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特殊性

環境績效審計雖具有績效審計的共性,可運用績效審計的一般方法,但環境績效審計畢竟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在應用績效審計的一般方法是也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這些特殊性包括:

1、環境績效的范圍廣。“環境績效”是一個較寬泛的概念,一般是指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與無形收益,既包括經濟效益、環境效益,也包括社會效益。所以,在評價環境績效時,范圍的界定就應該盡量的寬廣一些,以便將所有的環境績效都包括進來。例如,對一個防護林工程說,環境績效既包括木材提供、農田增產等經濟效益,也包括空氣優化、水上保持等環境效益,還應該包括人們因環境的改善對生活滿意程度的提高。這些效益的顯現都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2、環境績效的評價困難。盡管許多與環境有關的問題可采用績效審計的方式方法收集證據,但畢竟相當一些的環境問題不僅涉及范圍廣,而且因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而造成評價困難。例如空氣質量等級的提高,人們身體健康狀況的改善等,不能以貨幣衡量而只能采用某種技術的或實物的計量手段去衡量,甚至于有些情況下連任何量化都不易做到。加之對環境績效而言,內在的因果關系特別復雜,很難分析,例如人們健康狀況的改善,既可能源于空氣質量的改善,也可能由于體育活動的開展。因此,運用非貨幣和定性方法,仔細地分析環境績效的內在因果關系,恰當地進行評價,是環境績效審計的關鍵環節。

3、審計方法的選擇風險大。環境績效審計是一個新領域,審計方法的選用,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然而,審計方法的選用對審計結果卻有重要的影響,不同的審計方法可能會導致審計結果的重大差異,所以,在選擇審計方法時,存在巨大的風險。為了降低審計風險,減少在審計方法選用上可能存在的爭議,在選用審計方法時,要多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調與溝通,盡量達成一致,以體現環境績效審計建設性的特點。

㈢、環境績效審計報告的特點

1、報告的內容是綜合性的。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考核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為對象的綜合性審計。一方面,包括環境資金流轉的管理活動,保證環境資金得以高效使用;另一方面,由于影響環境管理績效審計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所以還包括非環境資金的環境管理活動,如環境規劃、政策的制定執行情況等。

2、尚未形成一套規范的寫法,反映的內容也各不相同。環境績效審計是一個新領域,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缺乏統一的規范,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規范,以形成審計部門和審計報告使用者均接受的報告格式。

3、審計報告更側重于建設性。審計報告通常包括成績、問題、評價和建議等內容。審計人員在對環境績效進行評價的同時,更注重對提高環境績效提出必要的建議,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改善工作,是環境績效審計報告更具有建設性。

4、審計結論的強制程度較低。由于環境績效審計著眼于經濟、效率和效果等方面,評價標準也較為靈活,加之影響環境績效的因素很多,因此環境績效審計一般不作出決定,審計人員通常以討論、說服的語言來發表意見、提出審計建議和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供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采納。

四、與環境績效審計相關的其他問題研究

㈠、環境績效審計在環境審計中的地位

1、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環境審計包括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三部分。環境財務審計側重于審查財務報表或環境報告中披露的環境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環境合規性審計側重于檢查國內外各種環境法規制度的遵守情況,而環境績效審計則側重于考察和分析各種環境管理活動的績效狀況,提出改進環境管理績效的建設性意見??梢?,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從不同的側面執行著環境審計的監督、鑒證和評價職能,組成了完整的環境審計。

2、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難點

一方面,環境績效審計是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為基礎的,只有在保證了環境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環境管理活動的合法性的基礎上才有必要、有可能探討環境管理的績效問題;另一方面,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建設性的審計,它旨在分析評價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各種因素,幫助環境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提高環境管理的績效,因此,審計人員只有擁有了豐富的環境管理專業知識,才能勝任環境績效審計工作?;蛟S正是因為環境績效審計的這種困難性,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才相對于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顯得較為緩慢。

3、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發展方向

面對這樣嚴峻的環境形勢,除了繼續增加對環保的投入外,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增加環境政策的適當性就成為政府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方法之一。由此可見,環境績效審計正逐步成為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重點和發展方向。

㈡、當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障礙及對策

1、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必要性認識不足。目前,加強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己經得到共識,但對于如何加強環境管理以及環境審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等問題,認識的普遍不夠深入。一般認為,要搞好環境管理,只要增加環境投入和嚴格執行現有法規就行了。對于環境審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認為主要是保證環境資金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對于開展環境績效審計,認為沒有必要或必要性不大。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環境績效審計處于一片空白的狀態就不足為奇了。因此,要推進環境績效審計,首要的任務是提高人們的認識水平,讓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到普遍認同。

2、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發展不充分。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性審計,它需要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為基礎。目前,在我國的環境管理中,環境信息弄虛作假,甚至違法亂紀的現象層出不窮,這說明我國的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做得還很不夠,需要大力加強。在環境財務信息不真實和環境管理時常違規的條件下,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大力開展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保證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環境工作的規范性,是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必要前提。

3、現有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結構對于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準備不足。環境績效審計不但需要財務知識,更需要環境工程方面的知識,而現有的審計人員大部分為專業的財務人員,缺乏應有的環境工程方面的知識,這是阻礙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另一原因??梢?,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和能力結構是推進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方面。

4、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準備不足。充分的理論準備,是實踐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目前,對于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還只是處于萌芽階段,對于各種重要的理論問題,如環境績效審計的作用、主體、客體、標準、程序、方法等都沒有相對統一的認識。這種理論上的膚淺認識也阻礙著環境績效審計的開展。因此,鼓勵開展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勢在必行。

第五篇:我國政府自然資產審計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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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自然資產審計理論與實踐

作者:張宏亮

來源:《財會通訊》2006年第08期

摘要:自然資產審計是順利進行自然資產保護與建設的重要保障。本文結合理論界的相關研究及審計署已經開展的自然資產審計實踐,對我國政府自然資產審計理論與實踐特點進行了總結,指出了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我國自然資產審計今后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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