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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2022-08-22

第一篇: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小區養犬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小區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考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三、本小區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請養犬人自律,并請全體業主自覺遵守,并積極參與監督治理工作。

四、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和養犬義務保證書。拒絕簽訂義務保證書的不得養犬。

五、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六、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游泳池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七、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八、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不得攜犬與他人一起乘坐電梯。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后,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

九、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十

一、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二、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十

三、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十四、本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養犬管理整治工作匯報

我鄉認真貫徹落實全縣養犬管理專項整治會議精神,一個月來專項整治工作穩步推進?,F將上階段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1、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鄉黨委、政府對專項整治工作高度重視,于31日召開了班子會議,制訂具體實施計劃,成立了由鄉長任組長,農業、政法副鄉長為副組長,農辦、政法辦、派出所、衛生院有關同志組

成的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2、宣傳發動,調查摸底。4月1日召開了由全鄉各行政村書記、文書和全體機關干部參加的 鄉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利用村里廣播和黑板報廣泛宣傳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的目的、作用和意義,聯村干部下村進行資料分發和宣傳發動,發放各類宣傳資料90余份,張貼通告40張,拉橫幅2條。到4月10日止完成調查摸底工作,全鄉有各類犬只360只。

3、組織實施,穩步推進。從4月11日起開始到各村進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鄉15個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類犬只156只,完成了應免疫量的43,并對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詳細檔案。

目前存在的有關問題和建議:

1、現在有很多村民抱著饒幸的心理,認為等過幾個月不用交錢也可以養的,所以,建議在捕殺過程中上級部門要加強支持力度。

2、對于捕殺的工具,現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養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殺,這樣對于工作難度很大,希望能有一個合適的捕殺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預計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總存欄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計劃于5月8日起開始統一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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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1 為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進一步嚴格犬類管理,凈化市容環境,引導文明養犬,規范市區養犬行為,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精神(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依據《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實際,決定自 20xx 年 4 月 30 日開始至 12 月底期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城市管理年”為中心,以“杜絕犬患、促進和諧”為目標,以“規范管理、文明養犬、收容處置流浪犬和狂犬疫情防治”為重點,堅持落實屬地責任和單位責任與發動群眾參與相結合、教育引導與嚴格執法相結合、集中整治與長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現依法、文明、安全養犬,創建文明衛生、安全和諧人居環境,將養犬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整治目標 (一)總體目標:推進養犬管理機制社會化、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長效化;“犬患”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文明養犬意識明顯提高,群眾投訴率明顯下降。

(二)具體目標:一是通過宣傳教育,使市民群眾深度知曉《條例》的規定,尤其是使養犬個人和單位人人皆知,養犬管理新法規人人自覺遵守;二是通過集中開展養犬管理工作,摸清區域內犬只數量,并逐犬登記建檔;三是限養區內禁養烈性犬、大型犬問題依法有效制止;四是杜絕遛犬不拴犬鏈、犬只隨意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問題;五是對區域內流浪犬、無證犬實行犬只收容管理;六是重點解決公共場所寵物犬隨意進入問題。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xx 年 4 月 30 日-5 月 8 日)。聯合各相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運用宣傳車、宣傳欄、電子屏、標語和發

放傳單手冊、《文明養犬倡議書》等宣傳手段,向廣大市民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有關法律法規、防病治療知識,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使廣大市民了解市區養犬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了解有關狂犬病的預防治療知識,明白“為什么要依法養犬、怎樣依法養犬、違法飼養應負責任、如何監督違章養犬行為”。

(二)調查摸底階段(5 月 9 日-5 月 22 日)。配合各街道辦事處、各社區開展拉網式調查,采取入戶登記等形式,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的,逐一填寫《養犬信息登記表》,詳細記錄犬只的數目、種類、免疫狀況和養犬人等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為專項行動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對摸底中發現的大型犬、烈性犬同時要填寫《大型犬、烈性犬信息登記表》。在此基礎上,堅持工作常態化,全面掌握區域內養犬基本情況。

(三)集中整治階段(5 月 23 日-12 月 10 日)。要充分發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作用,對流浪犬、無證犬和禁養犬進行集中整治。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履行執法程序。主要針對飼養禁養犬只、遛犬不拴犬鏈、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對一些“犬患”問題突出社區(小區)、路段、廣場等區域,進行集中整治;解決一批領導關注、市民反映強烈的重點區域;捕捉一批流浪犬、無證犬和禁養犬;依法查處一批違反養犬規定,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養犬人,使養犬人的不良習慣逐步得到糾正。

(四)完善提高階段(12 月 11 日-12 月 31 日)。對前段整治工作進行“回頭看”,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集中整治活動進行檢查、驗收、考核、總結,使養犬管理工作步入法制、長效管理軌道。

四、保障措施 (一)領導重視,落實管理工作責任。為了抓好養犬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崗位明確,職責明確,局將設立養犬管理專門機構,主抓區養犬管理各項工作。局屬其他部門領導要高度重視,在做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工作基礎上,積極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二)嚴格執法,提高依法養犬意識。嚴格執行《條例》各項條款。要克服執法人員短缺,執法設施不完善,執法經費不足等困難,認真落實網格化巡查責任制,實行日檢查,夜巡查,節假日不休息等工作方式,對違規遛犬攜犬等重點區域和問題多發區域增加力量、加強監管、定崗值守,確保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及時處置。

(三)組建隊伍,增加行政執法力量。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局擬設立養犬管理辦公室,增加養犬管理執法力量,組建養犬管理專業隊伍。實行養犬由一個部門管理,形成整治、執法、管理整體合一的長效工作機制。申請補充招聘協管員 30 人,其中:一線協管巡查人員 18 人,主要負責協助執法人員對英雄廣場、宏泰廣場、西湖水上公園、北河公園、南湖公園、西湖濕地公園、一江三島公園、南北河、商業步行街等廣場、街路、公共場所、小區養犬日常管理和執法檢查工作;內勤管理人員 8 人,主要負責聯系街道、社區、物業入戶登記工作;犬只收容管理人員 4 人,主要負責對遺棄和沒收扣留犬只飼養管理和死亡犬只處置工作。

(四)保障經費,加大專項資金投入。為了強化養犬管理,加大巡查和執法力度。在設立養犬管理辦公室,增加養犬管理人員的基礎上,還要為養犬管理辦公室配備專用車輛、配置捕犬工具、車載狗籠和執法記錄儀等硬件設施。另外,按照《實施意見》要求,負責搭建養犬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犬類收容場所和死亡犬只無害處理設施等,做好流浪犬、無證犬、禁養犬只收容管理和處置等工作。申請購置執法車輛 4 臺(皮卡車),主要用于執法巡查、收容遺棄和沒收扣留犬只等電腦 4 臺,打印機 2 臺,主要用于養犬登記信息錄入和日常無紙化辦公;執法記錄儀 20 臺,主要用于執法全過程記錄;購置死亡犬只無害處理設備 1 臺,用于處置死亡犬只;征用土地、新建犬只收容場所,用于收容流浪犬、無證犬、禁養犬只;制作捕犬工具和車載狗籠等。

五、組織領導 局成立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指揮、協調和全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局法制科,具體負責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各部門要從犬類管理是事關民生大事、促進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抓實、抓出成效。要形成各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層層動員發動,加大檢查、指導、監督、執法力度,爭取經費、裝備、人員的投入,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櫥窗、微博、微信及車載喇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將宣傳工作貫穿于本次整治的各個階段。讓廣大居民了解、參與、支持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率先在全區掀起整治高潮。引導群眾自覺愛護、維護身邊的環境,為專項整治工作營造濃厚氛圍,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奠定扎實的輿論基礎,不斷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三)組織開展巡查,重點加強整治。要按照《條例》規定,對違規養犬突出的區域進行重點整治。對確定的我區“犬患”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集中整治。要加大流浪犬的捕捉力度,要注意發現不文明養犬等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治過程中,要講究執法方法,要盡量做好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確保自身安全和犬只安全。

(四)講究工作方法,嚴肅工作紀律。要注意發現收集信息,對群眾反應違規養犬的投訴舉報,要及時受理做好記錄,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在執法過程中,既要堅持人性化管理,多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又要靈活運用政策,嚴防簡單粗暴激化矛盾。

(五)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抓好養犬管理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建立激勵約束考評機制,做到秉公執法,嚴格執法,保障工作正常開展。局養犬管理辦公室要對養犬管理工作情況及時督導,對任務不落實或落實不及時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落實問責制度。局督查辦要加大督查力度,對不作為、

亂作為、失職、瀆職等行為及時查處。

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

為有效解決當前因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產生的各類安全、衛生、環境等問題,堅決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助力文明縣城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石家莊市公共行為文明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縣文明辦、縣公安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司法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行政審批局決定即日起至 6 月底,在縣城建成區,組織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河北省文明城市測評體系》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堅持宣傳教育、引導勸導與依法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解決城區范圍公共場所遛犬不束犬鏈(繩)、犬類擾民傷人、犬糞不清理、時有流浪犬出沒等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不文明養犬問題,為城鄉群眾創造良好文明的生活環境,確保創建省級文明縣城工作取得優異成績。

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

縣公安、農業農村等八部門將按照屬地和條塊管理原則,采取聯合執法、共同行動等方式重點整治遛犬不束犬鏈、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養犬不進行犬只免疫、違規從事犬只交易等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

三、規范養犬行為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一)養犬人應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養犬。對犬吠擾民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養犬人應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辦理免疫證明。

(三)攜犬外出犬只應束犬鏈,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四)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清潔措施,予以清除。

(五)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不包括寵物醫院)、學校、車站、市場、大型商場、酒店、影劇院、圖書館、游樂場、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公共廣場、公園、景區、公共綠地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六)從事犬類經營和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四、養犬管理部門職責及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照職責任務,共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養犬、不文明養犬行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并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舉報。

(一)縣公安局負責查處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養犬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對養犬人遛犬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違法養犬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石家莊市公共行為文明條例》處以警告、罰款;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照相關規定,責令攜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處以警告、罰款。

(三)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發生狂犬病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由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局對病犬進行撲殺滅源。

(四)縣農業農村局、縣行政審批局負責犬只集中飼養、動物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h行政審批局負責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批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初審。

(五)縣衛生健康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六)縣行政審批局、縣市場監管局和縣農業農村局依職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對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無照從事犬只經營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 684 號)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七)縣文明辦、縣司法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養犬管理專項治理有關工作。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并集中曝光違規養犬、違規遛犬典型案例,倡導文明養犬。

(八)趙州鎮,城區各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對養犬行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切實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強化舉措、積極穩妥推進。

(二)通力協作,依法管理。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堅持依法管理和人性化服務相結合,講究工作方法,在不斷加強和改進養犬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引導養犬人自覺文明、科學養犬,同時防止因簡單粗暴執法引發負面輿情,防止引發群眾聚集、上訪等問題。

(三)宣傳發動,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微博、微信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將宣傳工作貫穿于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各個階段,讓廣大城鎮居民群

眾知曉、參與、支持養犬管理工作,轉化為文明養犬的社會共識和自覺行動,為深入推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不斷提升縣城文明程度。

第四篇:8.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

【頒布機構】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6-10-6

【實施時間】 2007-5-

1【效力屬性】 有效

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七條 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犬只均實行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和登記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犬只。

第八條 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養犬。

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養犬。

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占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區域范圍內飼養犬只,但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以下統稱禁養區)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http://

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在各區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行聯合辦公,為養犬人辦理犬只免疫、登記手續提供方便。聯合辦公場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自第二起每年應當辦理登記、免疫手續。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單位代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三)飼養犬只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http://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專職馴養人員名單。

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十四條 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

(一)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簽;

(三)公安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犬只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登記證、號牌和養犬手冊。電子標簽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養犬地點、犬只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等信息。

第十五條 養犬人辦理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提交養犬登記證和號牌。對健康的犬只,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予以登記、免疫。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檔案,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可以查閱。

第十七條 登記的犬只轉讓、贈與、遺失、死亡或者遷出重點管理區的,原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在重點管理區內變更養犬地點的,養犬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養犬登記證、號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補辦。

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交畜牧獸醫部門作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場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設立。

第十八條 外地人員攜犬來本市逗留的,必須持犬只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簽署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內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觀賞犬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后每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后每為四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養犬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上繳市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養犬登記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開支,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遺棄所養犬只。

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能在其登記的地點范圍內飼養。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離開飼養地點。

(三)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四)攜犬出戶期間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只系掛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五)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七)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和公園、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

廣場、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室、游樂場、市場、商店、賓館、飯店、飲食攤點等公共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攜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九)攜犬出戶期間,攜犬人應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和處理棄犬、無主犬、傷人犬、被沒收(暫扣)的犬只。對健康的無主犬,公安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準予領養。

第二十三條 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并每年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

第二十四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售的犬只必須具有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證明和犬類免疫證明。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部門檢查。

畜牧獸醫部門在檢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只時,有權暫扣和檢疫;發現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時,應當依法采取捕殺措施,并應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公安、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在重點管理區內的舉報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將傷人犬只立即送交犬類留檢所,由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疫。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費、檢疫費和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禁養區內飼養犬只或者違反第九條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對個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未辦理養犬初始登記、登記的,按每只犬對個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罰款,并暫扣犬只,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沒收犬只。

(三)違反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未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按每只犬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在登記的地點范圍內養犬,違反第(二)項規定對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圈養、拴養和非因工作需要離開飼養地點,違反第(三)項規定因犬吠影響他人休息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違反第(四)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攜帶養犬登記證、未給犬只系掛號牌、未用束犬鏈(繩)牽領,違反第(五)項規定未按規定時間等要求攜犬乘坐電梯,違反第(七)項規定攜犬進入禁止入內的場所,違反第(八)項規定攜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和其他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的,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未對犬只進行免疫的,暫扣犬只,處以五百元罰款,并責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沒收犬只;在一般管理區內未對犬只進行免疫的,暫扣犬只,處以一百元罰款,并責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犬只死亡未將犬尸送交畜牧獸醫部門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畜牧獸醫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攜犬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責令清除,并對養犬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上從事犬類交易的,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個人,因違反本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與養犬管理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篇: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2014年)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于2014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

(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1—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并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娥B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并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單位和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對前款第

(一)、

(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第十五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并攜帶《養犬登記證》;

(二)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

(四)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八)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發;

(九)不得攜帶烈性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轉讓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十二)履行養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十八條 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的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后,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

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涂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

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的限制,并免收養犬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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