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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發55號文范文

2022-06-13

第一篇:魯政發55號文范文

魯政發

魯政發〔2004〕116號

2007-07-09 16:52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國務院《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一)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稕Q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我國國情出發,提出了在加強宏觀調控的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全面加強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把握實質,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堅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近幾年,全省各級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力地促進和維護了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亂占濫用耕地、浪費土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國情省情和保護耕地、嚴格土地管理的極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結合山東實際,采取切實措施,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切實把《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貫徹落實《決定》的指導思想和要求。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結合山東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調整修編,切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提高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要把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作為貫徹落實《決定》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來抓。繼續做好開發區清理整頓和糾正違法違規占地的工作,抓好開發區的清撤和復耕工作,防止突擊批地占地問題的發生。對于《決定》下發后新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二、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認真組織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統籌安排,相互銜接,協調一致??h、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切實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問題,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二)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用的總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農用地轉用的年度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對城鎮、村建設用地和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

分類下達。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責任,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各市、縣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存量土地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年度供地計劃。

(三)完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用地都必須進行預審,預審實行分級負責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盡快研究和完善這項制度。

(四)嚴格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規定進行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各級政府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建設用地,嚴禁低價出讓土地,嚴禁劃整為零拆分審批項目用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工程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利用的監管。對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強化跟蹤監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利用土地,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建筑容積率等條件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限期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六)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

三、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規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要建立規范高效的土地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地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符合法定條件確需補辦手續的,在依法處罰后,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及有關規費按違法用地期間的法定上限繳納。

(二)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各市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出臺新的征地安置補償具體標準。征收集體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畝以下的兩項費用按法定上限30倍補償。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有關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監管制度。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征地經批準后,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各地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及時足額兌現到位。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對國家依法批準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要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省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征地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加強對征地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水平

(一)嚴格建設用地標準。新增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控制新上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筑容積率、投資強度等集約用地定額標準。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規劃設計單位,要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從嚴把關,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發展多層、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規定指標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積極引導鄉鎮招商引資項目到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城市工業區集中。提倡建設標準廠房,對投資額較小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采取租賃標準廠房的方式解決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廠房,除有特殊工藝要求確實不宜建設單層廠房的外,嚴格限制建設單層廠房。建設單層廠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積極盤活挖潛存量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充分挖掘土地潛力。涉及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

手續時,可按評估地價的40%繳納出讓金,其余60%作為原企業資產。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設樓房,納入社區管理的軌道。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妥善安排村莊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供應范圍,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有條件的市、縣可進行土地供應有償使用單軌制試點。對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其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對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而按商品房價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二)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各市、縣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各類土地交易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中申報登記、公開進行。經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交易手續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土地儲備制度建設。要根據城鎮規劃建設需要,結合融資還貸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和周期。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從政府土地收益中確定一定比例,充實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配套制度,加強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嚴格財務會計核算,嚴禁將貸款資金挪作它用。

(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票款分離”的管理辦法,其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任何部門都不得設立國有土地收入帳戶以及其他過渡性帳戶,切實從制度上解決國有土地收入體外循環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用國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項開支,確保??顚S?。

(五)積極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在符合規劃、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對縣城以下(不含縣城)的建制鎮、集鎮、村莊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試點。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經濟建設服務

(一)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與創新。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把握大局,樹立科學發展觀,在嚴格保護耕地、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積極研究政策措施,統籌安排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用地,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走出一條嚴格用地管理、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路子。當前,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開展對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數,對各類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記造冊、上圖,分類制定集約利用和盤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科學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貫徹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需要。對守法意識好、集約用地水平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重點地區和骨干企業,要在供地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對國家《禁止供地目錄》中的項目,一律不予供地,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對國家《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項目用地,要從嚴審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拓寬投資渠道,完善開發經營機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資金,對黃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區、耕地后備資源豐富地區的土地進行集中開發整理,建設一批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重點示范項目。

八、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一)嚴格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征地補償安置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逐級簽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采取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耕地保護目標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提高效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監察、建設、審計、農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省政府對各市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和評價一個地區工作和領導干部水平的重要內容。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建設用地審批。

(二)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

(三)加快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要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建設政令暢通、嚴格執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各市、縣政府要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鶎訃临Y源管理所的編制、職能、人員、經費落實到位。

第二篇:55號文

沛勞社發[2007]55號

沛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開展文明沛縣人形象大討論活動的

實施方案

為全面提升我局文明創建水平,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著力構建和諧沛縣,進一步增強全體工作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根據沛文明辦發[2007]2號《關于開展文明沛縣人形象大討論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知榮辱、樹新風、創和諧--文明沛縣人形象大討論”主題教育活動為載體,加強機關思想作風建設,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力量,開拓創新,激勵黨員干部以飽滿的創業創新精神和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提高服務意識,樹立良好形象,轉變工作作風,為實現沛縣勞動保障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和組織保證。

(二)總體要求:通過開展大討論活動,提高全體干部職工文明素質和全局文明程度,切實解決個別干部思想作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思想解放有新突破,完善機制有新舉措,服務水平有新提高,干凈干事有新氣象的工作目標,確保全局高效運轉,各項工作任務全面落實。

(三)工作目標:針對當前我局機關黨員干部隊伍的思想和作風狀況,致力推進“四破四強”:

1、要破除自我封閉、孤軍作戰的思想行為,進一步強化全局意識。針對個別干部中存在的全局觀念淡薄的問題,進一步引導干部樹立統籌和全局觀念,立足本職,統籌協調,不搞孤軍作戰,不搞自我封閉,不因為個人利益、眼前利益影響全局和整體,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全縣發展的中心保持一致,做到團隊協作、整體配合,確保行政決策暢通無阻,工作落實不折不扣。

2、要破除安于現狀、小進則滿的思想行為,進一步強化爭先意識。針對個別干部滿足現狀,對發展形勢認識不深,工作四平八穩,波瀾不驚,缺乏進取精神,效率不高,激情不夠的現象,大力倡導“自強不息、海納百川、勇立潮頭”的精神,鼓勵黨員干部積極投身勞動保障事業,面對困難和曲折,忍辱負重,腳踏實地,扎實苦干;面對壓力和挑戰,攻堅克難,開拓奮進,敢作敢為。

3、要破除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的思想行為,進一步強化創新意識。針對個別干部進取心不強,學習理論不夠認真,汲取新知識不夠用心,思考新問題不夠深入,習慣于用老辦法對待新問題,用老框框對付新事物的現象,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認真學習反思,總結得失成敗,敢于否定和超越自我,不斷提高引領勞動保障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增強駕馭復雜局面和應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著力營造勤奮好學、奮發有為的良好精神風貌。

4、要破除敷衍塞責、拈輕怕重的思想行為,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針對個別干部辦事拖拉,滿足于一般號召,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調研蜻蜓點水,遇問題避重就輕的現象,堅持艱苦奮斗,集中精力,真抓實干,強化服務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做到服務群眾,自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倡導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研究勞動保障改革發展的對策措施,著力營造求真務實促發展的良好氛圍。

(四)工作原則

1、堅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要通過大討論活動,進一步明確職能職責,認真對照目標要求,查找思想、工作差距,落實整改措施,明確努力方向。廣泛宣傳先進事例和人物,進一步挖掘和樹立典型,通過典型引路,示范帶動,激發黨員干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解放思想,優化服務,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

2、堅持虛實結合,務求實效。要以大討論活動為載體,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以虛促實,虛實結合,推動當前各項勞動保障工作任務的落實。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創新思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堅持以人為本,優化服務。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為群眾服務。積極探索建立優化服務的長效機制,創新服務載體和手段,致力于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方法步驟

大討論活動貫穿全年,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日——8月31日)。

充分利用學習日、宣傳欄、黑板報、標語等形式廣泛發動。讓每一位沛縣人都知曉主題教育活動的內容、目標。引領廣大干部職工積極參與到大討論中來,在全局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二)、廣泛討論階段(9月1日——10月10日)

充分結合勞動保障工作實際,緊緊圍繞“三優三滿意”來展開討論。各單位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擬訂討論計劃,確定具體討論主題、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認真組織討論,局領導要深入各單位指導討論并開展調研活動。全體黨員干部要積極參與,主動對照各自職責查找不足和問題。

1、討論重點

(1)、在圍繞“三大戰略”的推進上發力。如何圍繞創建打造區域核心競爭力,建設“和諧”文化?應采取哪些積極對策和措施?

(2)、在服務大局能力的提高上發力。如何提高領導干部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能力,樹立服務大局意識?如何調動廣大干部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能力?

(3)、在圍繞重點工程、項目實施的保障工作上發力。如何提高工作效能,全力以赴做好勞動保障工作,為重點項目提供優質服務。

(4)、在圍繞社會工作的務實上發力。如何為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4050”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實現再就業做好服務工作。

(5)、在圍繞創建廉潔勞動保障上發力。如何搞好“廉潔沛縣” 創建樹立勞動保障部門新形象。

2、討論解決問題

(1)、堅決破除安于現狀的落后思想,樹立加快發展意識;

(2)、堅決破除固步自封的落后思想,樹立爭先進位意識;

(3)、堅決破除默默無為的落后思想,樹立自我加壓意識;

(4)、堅決破除推諉扯皮的落后思想,樹立整體形象意識;

(5)、堅決破除各自為陣的落后思想,樹立維護大局意識。

(三)文明沛縣人形象塑造階段(10月11日—12月31日)

制定并落實文明沛縣人形象塑造推動計劃,把大討論進一步引向深入。各單位要對大討論進行認真總結,聚合民智,理性概括,形成與新形勢發展相適應的新思維、新觀念,塑造文明沛縣人新形象,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事事有規范、人人樹形象、處處是環境的社會氛圍。

三、 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大討論活動順利開展,成立大討論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張開鵬同志任組長,紀檢書記陳瑩和就業處主任張建華同志任副組長,局辦公室主任徐建平和就業處副主任王沛陽 同志為成員。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第三篇:魯政發2010(31)號文件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

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意見

魯政發〔2010〕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定位,明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近年來,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著眼于破解“三農”難題、統籌城鄉發展,努力探索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定位和發展途徑,從創新農村現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設“一個網絡、兩個平臺”(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和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再到全面推進農村新型經營服務體系建設,經營領域不斷擴大,發展活力日益增強,經濟實力快速提升,服務能力明顯提高,已成為新時期推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省農村正在發生深刻變革,省委省政府“轉方式,調結構,上水平”的決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資源的新模式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歷史機遇。今后一個時期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任務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銷合作社發展方式的轉變,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加快健全供銷合作社組織新機制,努力使其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二、突出重點,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

(一)繼續推進農村現代日用品流通網絡建設。從縣域整合資源起步,繼續加快日用品流通網絡建設。在發展縣鄉村連鎖經營、將規范化服務向農民身邊延伸的同時,大力推進聯合與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聯合采購平臺,進而推進產權聯合。

(二)全面推進農產品經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與農民及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建立從基地到市場終端的農產品經營服務體系。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圍繞蔬菜、果品、畜禽、水產、糧食、棉花、油料等主要農產品,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創新經營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優質農產品直接進入終端市場的運營模式;發揮聯合優勢,組建農產品經營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農產品信息、合作、交易平臺。

(三)大力推進新型農資經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重組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公司,與基層組織緊密結合建立農資市場新秩序。減少經營環節,實施由縣域配送中心對農戶的化肥直供;開展以測土配方施肥和病蟲害防治為重點的技術服務,將農資經營和生產服務緊密結合。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不斷拓展經營服務領域。

(四)積極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著眼發展循環經濟,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參與再生資源經營業務。把握機遇,迅速發展壯大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公司;以省公司為龍頭,依托市、縣供銷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揀中心,建立布局合理、運作有序的再生資源經營網絡;投資建設深加工項目,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

(五)扎實推進以經營性服務項目為主體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立足于農民的物質生活,堅持“政府引導、供銷合作社主辦、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探索有效的運營管理模式,在繼續搞好各地試點的同時,選擇財力和各方面條件較好的一批縣(市、區),全面推進服務中心發展。各級政府可依托供銷合作社主辦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大力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

(六)探索推進農村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依托生產經營合作,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支持縣及縣以上聯合社組建融資性擔保機構,搭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服務的融資平臺。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系統內安全統籌業務平臺,在其領辦的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新型金融組織之間的資金調劑機制。鼓勵供銷合作社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創新農村融資服務。

三、改革創新,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建設

積極適應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需要,以聯合社為核心,以基層組織為基礎,以社有企業為龍頭,推進聯合與合作,建設植根“三農”、三位一體的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

(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以直接組織農民、為農民提供有效服務為標準,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發展。徹底轉變觀念和經營方式,改造、重組、壯大原有的基層供銷合作社。在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

新體系過程中,帶動發展新型經濟組織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使其成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業發展。著眼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適應“三農”需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依據供銷合作社特點,發展公司企業。支持縣級供銷合作社加快發展日用品、農產品、農資、再生資源和信用擔保等公司;支持基層供銷合作社在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基礎上,發展公司企業特別是農產品加工經營企業;省、市聯社組織推進聯合與合作,發展大公司、建設大網絡、搭建大平臺。對為農服務的骨干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時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支持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三)深化聯合社改革。加強聯合社機關建設,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明確聯合社工作職能,將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各項任務賦予聯合社??h及縣以上聯合社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對棉花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以及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h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當地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四)推進聯合發展。加快省、市、縣供銷合作社的縱向聯合和各地供銷合作社之間的橫向合作,構建全省和區域性經營服務網絡。吸納和聯合各類經營服務主體,構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積極組建行業協會、農產品經紀人協會,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為農民專業合作搭建服務平臺。

四、加強領導,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扶持,強化協調配合,切實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供銷合作社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一)加大公共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財政要進一步增加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資金規模,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各市、縣政府也要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級政府用于發展服務業的專項資金中,安排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中央財政設立的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商務廳會同省供銷合作社研究確定有關扶持項目,共同開拓農村市場。支持省供銷合作社組建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創新。

(二)支持供銷合作社強化為農服務功能。要充分發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綜合服務功能,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領辦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對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各級財政要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利用自身資源優勢,

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并將其納入當地農民培訓總體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國家和省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范、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等有關涉農科技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申報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將供銷合作社系統信息化網絡建設項目,列入各級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支持范圍。支持社有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商業儲備和救災儲備,承擔棉花儲備、進出口等任務。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職能。

(三)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問題。加快供銷合作社現有土地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對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土地收益優先用于支付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對供銷合作社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項目用地,應納入各級用地計劃,給予重點支持。

(四)加快處理供銷合作社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地方政策性掛賬,從2010年起,由省、市、縣政府制定辦法抓緊處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財政貼息。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特別是對停業、破產企業的呆壞賬要盡快處置。各地政府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社員股金專項貸款問題,對供銷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專項貸款本息,確實無力償還的,可給予豁免或減免。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五)切實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h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進一步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鶎庸╀N合作社的資產處置、權益轉讓及重大投融資計劃等事項,須報經縣聯社審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因城市建設、道路拓寬等需要拆遷或占用供銷合作社資產,應按原有的規模和性質予以回遷和重建。

(六)加強供銷合作社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實行“人才興社”戰略,大力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供銷合作社就業,廣泛吸納農村各類能人加入供銷合作社隊伍,不斷優化干部職工知識和年齡結構,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干部職工隊伍。繼續弘揚“迎難而上、百折不撓,不斷探索、勇于創新,求真務實、真心為民”的光榮傳統和時代精神,加強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確立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核心價值觀,確保供銷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合作社 意見

抄 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3月26日印發

第四篇:解讀財稅-1-2018年財稅55號文

解讀財稅【2018】5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

【編者按】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財稅【2017】38號文,38號文對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及個人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的投資額如何從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進行了規定,相比于過往的類似稅收文件,38號文更體現了我國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扶持力度,其中,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的投資額抵扣制度更是一個亮點。本期優穗律師予以解讀。

一、稅收試點政策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結轉抵扣。 【解讀】

1、國稅發[2009]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結轉抵扣。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相關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因此相較于國稅發[2009]87號,財稅【2017】38號文無須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件,因此適用的要求低,更體現我國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2、如何計算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時,其股權轉讓的保本價?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案例】

A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在2017年1月1日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B初創科技型企業1000萬,在2019年1月1日A企業將其持有B企業的股權轉讓,則轉讓的保本價應為多少?在股權轉讓前,A企業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供抵扣。

【分析】

設保本價為X則,根據財稅【2017】38號文,A企業可以按1000×70%=700萬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A企業獲得的稅收利益=700×25%=175萬。

由于獲得了稅收利益,因此股權轉讓保本價應小于原始投資額1000萬,而股權轉讓保本價小于原始投資額1000萬,則股權轉讓發生損失,根據國稅(2010)第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X,A企業獲得稅收利益為(1000-X)×25%。

綜上,A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為1000-X,但獲得的稅收利益為175+(1000-X)×25% 如果股權投資損失=獲得的稅收利益,即1000-X=175+(1000-X)×25%,則X=766.66萬。換言之,股權轉讓的保本價為76.66%投資額。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結轉抵扣。 【解讀】

(1)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該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結轉抵扣。

相較于財稅【2015】116號,財稅【2017】38號文無須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件。

(2)法人合伙人的70%投資額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中抵扣,而不能從其他來源的所得中抵扣。如果投資后,合伙創投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一直為負,則法人合伙人的70%投資額無法抵扣,如果法人合伙人隨后轉讓其合伙份額,即使轉讓價高于其投資成本,70%投資額也無法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結轉抵扣。 【解讀】 同樣,個人合伙人的70%投資額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中抵扣,也不能從其他來源的所得中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讀】

(1)天使投資個人的70%投資額可以從轉讓其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而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則不能從轉讓其合伙份額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2)對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人尚未抵扣的70%投資額,可結轉從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即可以跨投資項目抵扣,但投資項目有限制。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解讀】

初創科技型企業可從以下二個方面理解記憶:

1、初創:設立時間5年,上市2年后,人力資本中的從業人員200人,資產負債表的資產3000萬,利潤表中的收入3000萬;。

2、科技型: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20%,而不是占收入比例),本科以上學歷3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解讀】

1、2006年規定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9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3)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4)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5)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2、2014年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8章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34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35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36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37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3. 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解讀】

規定投資后2年內,股權比例合計低于50%。而一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時會簽訂對賭條款,因此對賭條款如涉及股權比例調整的需要做好相應的安排。

4.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解讀】

既然是天使,則在投資前與初創科技型企業本來就不應當存在特定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其注冊地須位于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解讀】

地域性稅收優惠。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解讀】

本條規定要以現金增資方式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而不能通過受讓股權的方式,因為現金增資方式可以增加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流動資金,而初創科技型企業最缺的就是流動資金。 在會計處理上,無論是增資方式還是受讓方式,一般創投企業都按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解讀】

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解讀】

本條規定的是實繳投資額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認繳的不行。

(四)天使投資個人、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解讀】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都需備案,備案便于稅務機關管理。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并計算抵扣。 【解讀】

財稅【2009】167號《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IPO限售股和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題干所述的限售股即為IPO限售股。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一(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并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及試點地區

本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

本通知所稱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第五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魯政發〔2004〕65號)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4〕65號 【發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2004-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魯政發〔2004〕6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4年8月23日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省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第六條第六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常務副省長協助省長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省政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第十條 省政府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半島制造業基地、半島城市群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山東,建設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山東,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省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省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省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省政府提出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顧問、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由省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八)討論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省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托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省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提交省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省長(或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省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長及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要向省長請假;如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省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省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主辦部門發出“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省性大型會議由省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會議。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主持,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召開省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省長、常務副省長提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確定。省政府部門提請召開省政府二類會議,應向省政府報送申請,由省政府辦公廳審理,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省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省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省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省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國家部委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山東召開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省財政廳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省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省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省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梢詧笫≌嘘P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省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省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省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上報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根據省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省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省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省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省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省委、省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省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省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經秘書長審核)后,報請省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以省政府名義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廳級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省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省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省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市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山東政報》刊登公布。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九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省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省政府辦公廳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貫徹省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省政府辦公廳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省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省政府領導批示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辦公廳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省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國家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領導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省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一)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省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省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省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省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長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省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或省外經貿廳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省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按程序送省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省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省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省長,由省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省長報告。

各市市長出差省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省長;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于省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地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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