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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魯政發范文

2022-05-25

第一篇:意見魯政發范文

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的意見(魯政發〔2011〕3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 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的意見

魯政發〔2011〕3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推進實施《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科學、有序、高效開發黃河三角洲地區未利用地資源,推進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現就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未利用地開發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的重大意義

耕地后備資源和建設用地資源緊張是當前及今后影響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黃河三角洲地區擁有未利用地近800萬畝,黃河沖積自然造地和防潮體系建設造地每年仍在持續增加。豐富的未利用地資源蘊藏著巨大的開發潛力,是我省得天獨厚的優勢??茖W、有序、高效地推進黃河三角洲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對于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乃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茖W開發利用黃河三角洲地區未利用地資源,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我省

1 的戰略任務和推進實施《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將有效保護環渤海和黃河下游生態環境,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將有效增加我省農用地資源和建設用地資源,極大地拓展我省發展空間,集聚要素資源,承接產業轉移,增強區域核心競爭力,增強經濟發展后勁;將有力地促進區域交流與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黃河三角洲地區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的重大意義,解放思想,創新體制,完善政策,優化服務,積極穩妥地推進未利用地開發取得積極成效。

二、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的總體思路和計劃目標

(一)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認真落實省政府與國土資源部合作協議,以土地高效利用和生態環境改善為主線,以建設全國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區和未利用地開發試驗區為重點,以滿足生態、高效、新興產業經濟區和渤海南岸新興城市帶建設需要為目標,創新土地管理體制機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實施“一個工程”(未利用地開發工程),實現“四個目標”(增加耕地面積,增加建設用地空間,增強發展后勁,增強生態功能),為區域和全省經濟發展提供土地資源支撐,將未利用地資源優勢轉變為生態優勢和經濟優勢,為全國未利用地開發探索新途徑、提供新經驗。

(二)計劃目標。統籌考慮未利用地實際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需求,今后10年開發未利用地200萬畝,再用10年時間,基本完成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開發任務。2011年至2015年開發110萬畝,

2 其中新增農用地66萬畝(其中耕地46萬畝),建設用地44萬畝;2016年至2020年開發90萬畝,其中新增農用地36萬畝(其中耕地25萬畝),建設用地54萬畝。

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按照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規劃農業、建設和生態用地區域。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開發利用。

(二)依法開發,利益兼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荒灘地開發有關法規,妥善解決土地租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等方面的問題和矛盾。兼顧市縣之間,政府與農民群眾之間,地方和部隊、油田、企業之間的利益,特別要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三)科學開發,高效利用。統籌考慮土地復墾、中低產田改造和存量建設用地整治挖潛,對未利用地實施集中連片規?;_發,采取園區發展模式,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堅持政府在法規、規劃、政策制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綜合考慮區內外用地需求,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廣泛吸引各類資本參與開發。

(五)生態優先,合理定位。根據土地性質和區域特點,在確保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開發功能和方向,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宜建則建。

四、科學有序高效推進未利用地開發

(一)切實加強規劃管理。抓緊編制實施《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規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規劃試行“定期評估調整、適時滾動修編”的動態管理體制。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分配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時,未利用地計劃優先向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各市、縣(市、區)傾斜。

(二)組建開發機構和土地指標交易市場。區內各市組建黃河三角洲未利用地開發機構,負責區域內未利用地開發整理和經營,承擔對外融資、招商的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組建土地指標交易管理機構,設立土地指標交易有形市場,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代理交易行為??缈h(市、區)易地補充耕地指標和調劑建設用地指標,必須通過省土地指標交易市場進行公開競價交易。建立土地抵押融資市場,以開發形成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公開發行債券,籌集建設資金。

(三)實行未利用地開發項目化管理。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未利用地開發利用項目化管理有關辦法,對開發項目前期工作、年度開發計劃、項目建設管理和驗收工作等進行規范。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有關規劃編制《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未利用地開發總體實施方案》。區內各市根據項目管理辦法和總體實施方案,將連片未利用地開發作為單個項目,組織建設單位進行設計方案比選和投資效益分析,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4 制定年度開發計劃,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省“兩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達執行。

(四)穩妥推進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開展未利用地開發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設立東營和濱州“未利用地開發管理改革實驗區”。在實驗區內劃定建設占用未利用地備用區,進一步簡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在省政府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利用未利用地進行建設的,實行“先行使用,年底核銷”。鼓勵工業用地緊張的地區到備用區投資建設,發展“飛地經濟”。對使用備用區內未利用地進行投資建設的市、縣(市、區)或具備條件的大企業,鼓勵進行成片開發。

(五)建立開發未利用地獎勵機制。對未利用地開發,省給予資金、項目和政策支持。實行耕地保護激勵政策,鼓勵市縣將未利用地開發為耕地。對于耕地指標用于易地占補平衡的市縣,給予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獎勵。

五、加強對未利用地開發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未利用地開發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工作。在省“兩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區內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好落實,具體負責實施;省“兩區”建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依法配置管理、開發和復墾、耕地驗收、耕地指標交易和建設用地指標調劑流轉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做好相關工

5 作。

(二)加大支持,形成合力。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與漁業廳、林業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未利用地開發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礎設施,強化業務指導,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形成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嚴格考核,加強監管。把未利用地開發工作納入黃河三角洲各級政府年度工作責任考核目標,依據驗收考評結果,實施獎懲措施。建立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參與的項目監管機制,在招投標、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資金安全。

(四)強化宣傳,營造氛圍。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未利用地開發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典型經驗,擴大社會影響,提高社會認知度,形成有利于推進未利用地開發的良好輿論氛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黃河三角洲 土地 利用 意見

6 抄 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9月14日印發

第二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7號)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4〕57號 【發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2004-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魯政發〔2004〕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全國、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為促進我省糧食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在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加快推進政企分開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調整重組現有企業,創新企業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實施集團化、產業化經營,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目標要求。爭取用2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承擔糧食儲備及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對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整合、壓減,保留部分骨干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在大中城市,對部分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糧油供應零售連鎖企業實行國有控股;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原則上全部退出。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安置職工。實現政府調控有力,市場放開搞活,形成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流通新體制。

二、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加快企業改革步伐

(一)實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真正實行政企分開,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配合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搞好糧食宏觀調控;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責,把工作重點放在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方針、政策、法規上來,研究制定糧食行業發展規劃,落實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確保糧食安全,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強糧情監控,搞好糧食質量監督和信息服務??h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的基礎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工資、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繼續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國有糧食企業要面向市場,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糧食企業,特別是農村糧食企業,要緊緊圍繞服務“三農”,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充足的糧源,在保護農民利益、確保軍需民食、保證糧食安全、穩定市場糧價等方面發揮主渠道作用。

三、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戰略性改組

(一)調整優化國有糧食企業區域布局和組織結構。要按照區域化、規?;?、集團化、市場化的目標,對現有國有糧食企業進行重組,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農村糧食購銷企業要根據區域經濟輻射能力、經營管理水平和為農民服務的需要,將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城市糧油供應企業要大力發展快餐連鎖經營,積極實施“居民廚房”工程,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和流通現代化。積極吸收社會資本以收購、兼并、控股、參股、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資產重組。

(二)承擔糧食儲備、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要加強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合理定編、定崗、定員,按照保留業務骨干、精簡管理人員的要求,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用。要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儲備糧管理水平和調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職責明確、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調控市場的作用。

(三)培育發展骨干龍頭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改革,與糧食加工企業、科研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聯合,組成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經濟實體,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壯大一批基礎好、發展前景廣闊的國有糧食企業,使其成為規?;a、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支持和鼓勵骨干糧食企業利用品牌和資信優勢,在一定區域內兼并、收購、重組相關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壯大經濟實力。

在現有省屬糧食企業的基礎上,擴展兩個集國內外糧油貿易、加工于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其從事糧食購銷業務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同時,允許其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在信貸等方面要予以優先考慮。兩大企業集團要通過合資、租賃、控股等形式,實行低成本擴張,不斷延長產業鏈,壯大企業實力,增強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各市確定的重點扶持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可參照省里的辦法執行。

四、依法規范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國有糧食企業改制應當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改制時,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債權債務,嚴格按國有企業改制程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后實施。改制后的企業要妥善安置各類人員,原則上應當全部接收原企業職工。改制后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銜接好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關系。

省屬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其勞動關系、職工安置和勞動保障費用等涉及職工權益問題的處理,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產(股)權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2〕6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及省里的有關規定執行。市屬及以下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可參照上述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完善相關政策,多方籌集資金,創造良好的改革環境

(一)妥善處理企業老賬。對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發生的虧損,由審計部門會同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在2004年11月30日前組織清理、審計完畢,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的政策性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限期消化。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或國有控股(參股)糧食購銷企業,發揮其搞活流通、服務“三農”、穩定市場的主渠道作用??砂磭矣嘘P規定繼續執行有關優惠政策。

(三)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

(四)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分流安置成本問題。對企業不能自籌資金解決改制成本的,由當地政府從糧食有關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解決??紤]到糧食企業職工較多,各地可重點解決糧食購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成本。

(五)依法處置企業資產和土地。改制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處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暫時維持劃撥等方式處置。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省屬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其土地資產處置按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土地資產處置促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04〕1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整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大局,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各級發展改革(計劃)、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農業、糧食、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認真制定和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支持和幫助國有糧食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進程。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省里的有關要求,規范改制,妥善處理好改革與社會穩定的關系、改革與糧食安全的關系、改革與農民增收的關系,從實際出發,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順利完成。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三篇:魯政發

魯政發〔2004〕116號

2007-07-09 16:52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國務院《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一)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稕Q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我國國情出發,提出了在加強宏觀調控的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全面加強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把握實質,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堅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近幾年,全省各級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力地促進和維護了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亂占濫用耕地、浪費土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國情省情和保護耕地、嚴格土地管理的極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結合山東實際,采取切實措施,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切實把《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貫徹落實《決定》的指導思想和要求。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結合山東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調整修編,切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提高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要把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作為貫徹落實《決定》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來抓。繼續做好開發區清理整頓和糾正違法違規占地的工作,抓好開發區的清撤和復耕工作,防止突擊批地占地問題的發生。對于《決定》下發后新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二、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認真組織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統籌安排,相互銜接,協調一致??h、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切實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問題,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二)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用的總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農用地轉用的年度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對城鎮、村建設用地和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

分類下達。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責任,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各市、縣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存量土地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年度供地計劃。

(三)完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用地都必須進行預審,預審實行分級負責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盡快研究和完善這項制度。

(四)嚴格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規定進行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各級政府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建設用地,嚴禁低價出讓土地,嚴禁劃整為零拆分審批項目用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工程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利用的監管。對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強化跟蹤監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利用土地,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建筑容積率等條件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限期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六)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

三、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規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要建立規范高效的土地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地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符合法定條件確需補辦手續的,在依法處罰后,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及有關規費按違法用地期間的法定上限繳納。

(二)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各市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出臺新的征地安置補償具體標準。征收集體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畝以下的兩項費用按法定上限30倍補償。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有關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監管制度。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征地經批準后,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各地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及時足額兌現到位。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對國家依法批準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要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省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征地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加強對征地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水平

(一)嚴格建設用地標準。新增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控制新上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筑容積率、投資強度等集約用地定額標準。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規劃設計單位,要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從嚴把關,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發展多層、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規定指標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積極引導鄉鎮招商引資項目到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城市工業區集中。提倡建設標準廠房,對投資額較小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采取租賃標準廠房的方式解決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廠房,除有特殊工藝要求確實不宜建設單層廠房的外,嚴格限制建設單層廠房。建設單層廠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積極盤活挖潛存量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充分挖掘土地潛力。涉及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

手續時,可按評估地價的40%繳納出讓金,其余60%作為原企業資產。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設樓房,納入社區管理的軌道。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妥善安排村莊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供應范圍,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有條件的市、縣可進行土地供應有償使用單軌制試點。對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其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對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而按商品房價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二)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各市、縣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各類土地交易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中申報登記、公開進行。經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交易手續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土地儲備制度建設。要根據城鎮規劃建設需要,結合融資還貸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和周期。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從政府土地收益中確定一定比例,充實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配套制度,加強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嚴格財務會計核算,嚴禁將貸款資金挪作它用。

(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票款分離”的管理辦法,其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任何部門都不得設立國有土地收入帳戶以及其他過渡性帳戶,切實從制度上解決國有土地收入體外循環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用國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項開支,確保??顚S?。

(五)積極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在符合規劃、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對縣城以下(不含縣城)的建制鎮、集鎮、村莊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試點。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經濟建設服務

(一)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與創新。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把握大局,樹立科學發展觀,在嚴格保護耕地、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積極研究政策措施,統籌安排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用地,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走出一條嚴格用地管理、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路子。當前,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開展對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數,對各類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記造冊、上圖,分類制定集約利用和盤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科學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貫徹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需要。對守法意識好、集約用地水平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重點地區和骨干企業,要在供地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對國家《禁止供地目錄》中的項目,一律不予供地,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對國家《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項目用地,要從嚴審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拓寬投資渠道,完善開發經營機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資金,對黃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區、耕地后備資源豐富地區的土地進行集中開發整理,建設一批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重點示范項目。

八、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一)嚴格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征地補償安置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逐級簽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采取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耕地保護目標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提高效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監察、建設、審計、農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省政府對各市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和評價一個地區工作和領導干部水平的重要內容。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建設用地審批。

(二)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

(三)加快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要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建設政令暢通、嚴格執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各市、縣政府要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鶎訃临Y源管理所的編制、職能、人員、經費落實到位。

第四篇: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 77

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0〕77號),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重點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任務

(一)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市場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林業局、省煤炭局、山東電監辦、民航山東安全監管局、山東煤監局負責)

(六)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和預警制度。堅持預防為主,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氣象局、山東海事局、山東電監辦、山東煤監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嚴格執行“打非治違”制度。要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于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嚴厲打擊,形成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對非法違法行為必須做到“五個一律”: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嚴格執行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要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治理,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省監獄管理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配合)

(六)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培訓制度。

1.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加強企業安全培訓師資建設,確保全員培訓質量。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省煤炭局、安監局、山東煤監局、省監獄管理局分工負責)

(七)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長期投入制度。企業在制定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依據不同地區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通過調整繳費比例,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山東保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八)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煤炭局、民航山東安全監管局、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煤監局分工負責)

(九)嚴格執行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嚴格執行客滾船舶“逢七不開”、礦山企業“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室10項授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的規定。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人防辦、山東煤監局、山東海事局分工負責)

(十)嚴格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情況,修訂我省配套辦法,確保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按不低于全國上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法制辦牽頭,省財政廳、省安監局配合)

(十一)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職業資格否決制度。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國資委、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二)嚴格執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強制推行制度。

1.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煙花爆竹機械化生產系統要在2年之內完成?;て髽I自動化控制系統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裝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牽頭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黃金公司、省冶金公司等配合)

2.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要在2年內完成。(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牽頭,省質監局、省旅游局、省安監局配合)

(十三)嚴格執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核準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把安全準入關。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四)嚴格執行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強地下礦山設備安全管理,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礦井輸電線路通過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時,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護裝置,電纜吊掛必須平直、牢固,接頭嚴密。凡是發現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檢查、維護、更新不及時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省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五)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制度。

1.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六)嚴格執行化工企業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嚴格執行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接到企業備案申請后,安全監管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審查,凡是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具備試車條件的,一律不允許試車。(省安監局負責)

(十七)嚴格落實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追究發包或者出租單位的相應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安監局、省水利廳、省煤炭局、濟南鐵路局、山東電監辦、山東煤監局等部門分工負責)

(十八)嚴格執行城區地面挖掘安全確認制度。施工企業在挖掘地面前,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并嚴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進行作業,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管道業主單位要對地下管道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確保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九)嚴格落實應急救援演練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礦和地下非煤礦山都要組織開展一次停產撤人演練活動,其他高危企業、高層建筑和地下商場每年都要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指揮體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嚴格監督管理,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劃發展制度。

1.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切實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發展規劃時,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安監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2.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安監局、省質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執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制度。

1.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積極提出政策性建議,爭取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配合)

2.各級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省安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三)嚴格執行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下達整改指令和逐級掛牌督辦制度,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較大事故查處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并實行嚴格的備案制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監察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嚴格執行安全目標考核和通報制度。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承諾責任書,把全年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部門和企業單位。各級政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會,嚴格控制事故指標。每季度通報一次事故控制指標情況,年終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處)級“一崗雙責”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的,要按規定追究市(廳)級“一崗雙責”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檢察院、山東煤監局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增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

(一)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

1.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特別是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安監站(辦、所)和執法中隊的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省安監局、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2.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大型企業集團積極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強化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體系建設。

1.建立完善具有獨立性的安全生產評價、宣傳教育、安全培訓、檢測檢驗等服務性機構。(省安監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分工負責)

2.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抓好13個省級區域性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的基礎上,各市、縣(市、區)要針對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和重大危險源,建立專業性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要建立省、市、縣(市、區)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網絡。(省安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煤炭局、省海洋與漁業廳、山東海事局、山東煤監局等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做到技術裝備達標、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凡是沒有達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暫扣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企業限期改進,使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加強安全文化建設。

1.積極創建“安全社區”和“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活動,進一步營造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輿論環境。(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等部門分工負責)

2.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制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光盤、教育讀本等,普及安全生產常識,增強廣大干部職工安全意識。(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示范單位建設。堅持評選表彰“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先進縣”、“安全示范社區”、“安全標準化示范園區”和“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先進企業”,通過創建先進單位,示范帶動,推進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同時,認真總結基層企業實現本質安全生產的做法,推廣典型經驗,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更加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定期分析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并嚴格落實下礦井、進車間、登漁船檢查制度,市級領導干部每兩個月一次,縣級領導干部每月一次。(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

(二)加強綜合監管工作。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發揮安委會辦公室平臺推動作用,全面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分工負責)

(三)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網格化監管要求,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駐魯企業、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省安監局、省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監察廳、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煤監局及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1.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財政廳、省安監局分工負責)

2.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省委宣傳部、省監察廳、省廣電局、省安監局分工負責,各新聞單位配合)

第五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魯政發〔2004〕65號)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4〕65號 【發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2004-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魯政發〔2004〕6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4年8月23日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省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第六條第六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常務副省長協助省長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省政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第十條 省政府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半島制造業基地、半島城市群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山東,建設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山東,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省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省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省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省政府提出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顧問、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由省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八)討論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省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托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省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提交省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省長(或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省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長及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要向省長請假;如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省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省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主辦部門發出“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省性大型會議由省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會議。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主持,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召開省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省長、常務副省長提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確定。省政府部門提請召開省政府二類會議,應向省政府報送申請,由省政府辦公廳審理,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省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省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省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省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國家部委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山東召開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省財政廳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省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省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省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梢詧笫≌嘘P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省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省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省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上報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根據省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省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省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省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省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省委、省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省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省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經秘書長審核)后,報請省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以省政府名義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廳級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省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省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省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市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山東政報》刊登公布。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九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省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省政府辦公廳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貫徹省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省政府辦公廳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省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省政府領導批示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辦公廳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省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國家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領導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省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一)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省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省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省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省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長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省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或省外經貿廳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省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按程序送省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省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省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省長,由省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省長報告。

各市市長出差省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省長;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于省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地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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