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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立法律探討論文

2022-04-25

寫論文沒有思路的時候,經常查閱一些論文范文,小編為此精心準備了《法官獨立法律探討論文(精選3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摘要:“九卿會審”制度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典型的行政、司法合一的司法體制,歷經數千年,至今對我國現代司法仍有很深的負面影響,而當代中國正在堅持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想實現司法事業的進步,就必須要加強科學的現代司法建設。

法官獨立法律探討論文 篇1:

審判權公正行使問題探析

[摘 要]法官公正行使審判權是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核心內容,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審判公正的前提條件。文章擬從法官公正審判的角度來探析審判權公正行使的實現問題。

[關鍵詞]公正審判;法官獨立;監督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人民法院被視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公正是法院審判的最終價值追求。法官是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法官公正行使審判權成為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核心內容,①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審判公正的前提條件。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里的獨立包括外部獨立,即審判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個人的獨立,也包括內部獨立,即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獨立、同級法院之間的獨立(包括各同級法院之間的獨立、同一法院各庭室之間的獨立、同一庭室之間各法官之間的獨立等)。但審判實踐中,因制度缺失、法官素質等因素的影響,一些法官無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诖?,本文擬從法官公正審判的角度來探析審判權公正行使的實現問題。

一、制約法官公正審判的主要因素

(一)法官獨立受制約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 法院的設置及法院的人事和財政等權力歸地方政府,另外,法院內部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等級別的劃分被打上了行政等級的烙印,庭長、院長等的行政性事務與法官的審判職能往往交錯在一起,庭長、院長案件審批制度的存在等都影響了法官辦案的獨立性。

(二)法官隊伍素質參差不齊

1.法官任職門檻低。法官公正行使審判權是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核心內容,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正是基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在法官的選拔和任免上要求應更為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泵磕?,全國各級法院都要新招一批人(包括且大部分為應屆畢業生),根據法官法的規定,這些人在法院工作滿一年或兩年后一般就能成為法官。因為缺乏審判實踐及系統培訓而無法做到獨立辦案,于是庭長、院長審批案件制度有了其繼續存在的理由。一些審判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學歷不高、理論功底不夠不扎實,遇到新情況新案件不知如何入手;而一些理論功底深厚的年輕法官審判經驗不足,不能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處理矛盾糾紛是部分法院系統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2.責任意識不強。一些法官在辦案中積極性不夠、責任意識不強,存在踢皮球、立案難問題。有的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害怕承擔責任,有問題就向庭長、院長請示匯報,影響了辦案效率,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3.法治意識不強,作風不硬。有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吃拿卡要,徇私枉法,辦人情案。

(三)重實體公正,輕程序公正

法院司法統計數據中,陪審員參審率、案件調撤率成為法院案件質量評估的指標。為了追求陪審員高參審率,在要求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法院往往邀請陪審員參加審理,但陪審員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要么一言不發、要么附和審判長的意見,沒有發揮陪審員的作用。為了追求案件高調撤率,一些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反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致使案件久調不判或調解書申請執行率高,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強化法官公正審判的建議

(一)改革財政撥款制度

司法經費是保證法院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改革的路徑是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國家單列制度,并由人大審核批準后直接交由法院自己管理。具體作法是:最高法院、高級法院的司法經費單獨列入國家預算,報全國人大批準后由各法院自己執行并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經費單獨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批準后直接由各法院自己管理并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

(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法官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法官能否獨立辦案,能否做到公正審判。因此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和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勢在必行。(1)嚴格法官選任條件。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民眾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社會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案件,法院系統尤其是西部地區法院人才緊缺。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法院在選任法官過程中,更應該注重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去考生畢業院?;蛑八诘膯挝徽{查了解情況。(2)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培訓。法官職業素質包括職業道德、業務能力等綜合素質,法官職業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問題,影響案件能否獨立公正審判。因此,對新進入法官隊伍的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崗前培訓并組織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上崗獨立辦案,不合格的由其自付經費繼續培訓直至考試合格。另外,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案件,組織法官學習、探討。(3)提高法官待遇。因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應將法官區別于一般公務員,法官待遇應高于一般公務員待遇。另外,為激發法官的辦案積極性,應將法官辦案數量與辦案質量作為獎金多少的一個標準并嚴格執行。(4)建立法官責任追究制。取消庭長、院長案件審批制度,

法官直接承辦的案件應由法官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建立符合訴訟規律的責任機制,一方面要規定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權,為法官個人獨立裁決解決后顧之憂,另一方面又要對故意徇私、枉法裁判的行為設定科學的司法責任追究機制。②

(三)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和制約

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一直使用權力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要想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權力制約權力。審判權也是一種極易被濫用的權力,所以,在現有法治框架內對法官審判權進行監督和制約十分必要。(1)加強審判公開,增強司法透明度。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蔽覈袷略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彼痉▽嵺`中,加強審判公開,要求我們完善審理公開的相關配套措施,及時公告審判信息,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2)加強監督,實現程序正義。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能片面追求高調撤率,要把握好案件難易程度,能調解結案的盡量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建議司法統計數據中增加案件審理天數、立案之日至開庭之日的天數、開庭之日至最后宣判之日的天數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標準。監督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執行。一方面,我國陪審員一般情況下都有自己的工作,法院邀請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十分困難,導致越來越多的法院不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另一方面陪審員參審率是法院案件質量評估的標準之一,法院不得不邀請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臨時安排陪審員參加審理,往往一個案子審理結束,陪審員還沒搞清楚基本案情。為了讓人民陪審員真正參與案件審理,要求法院重視陪審員制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將開庭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等信息通知陪審員,組織陪審員參加培訓、對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費等及時給予補助。對陪審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注釋]

①曹振全,曹振軍:“關于審判員公正行使的問題分析”,人民網,http://sx.people.com.cn/GB/192648/13349353.html 2013年6月16日訪問。

②李紅輝:“反思與出路:改革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求索》,2012年6月第230頁。

[參考文獻]

[1]劉啟源.審判機關如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思考[J].中國商界(法學),2009,(7):290.

[2]李紅輝.反思與出路:改革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J].求索,2012-6:228-230.

[3]李劍文.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之法官獨立問題探析[C].云南社會科學學習十六大精神理論專輯,第93-96頁.

[4]曹振全,曹振軍.關于審判員公正行使的問題分析[EB/OL].http://sx.people.com.cn/GB/192648/13349353.html.人民網,2013-6-16.

[作者簡介]楊素蘭,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作者:楊素蘭

法官獨立法律探討論文 篇2:

“九卿會審”與現代司法

摘要:“九卿會審”制度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典型的行政、司法合一的司法體制,歷經數千年,至今對我國現代司法仍有很深的負面影響,而當代中國正在堅持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想實現司法事業的進步,就必須要加強科學的現代司法建設。

關鍵詞:九卿會審;現代司法;司法獨立于行政

“九卿會審”是一種會審制度,明朝稱其為“九卿圓審”,清朝改為“九卿會審”。在清朝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在發生社會重大案件時,由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六部尚書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會審機構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最終結果由皇帝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九個高官中,只有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都察院都御史這三個是司法官,其他的則是行政官。由行政官來審理案件,可以說明以下問題:第一,司法官無法決斷這類案件,需有行政官來參與審斷。第二,行政官有足夠的權力去涉足司法領域。第三,司法相對來說專門水平不高,即使是非司法官也可以參與其中。另外,可以想象,如果用投票方式決定案件的處理,司法官很有可能要服從行政官,因為后者的人數占有絕對優勢,司法官則處于劣勢。

一、“九卿會審”的起源及發展

“九卿會審”的雛形在西周時期就已具備了?!吨芏Y》中記載的“三刺”制度就體現了“會審”精神。其基本內容是:在西周時期,凡重大疑難案件首先交給大臣們來討論,群臣討論尚不能決定,再交由群吏們討論,還不能決定者,最后交由所有國人商討決定。以后,會審不斷發展,漢朝有“雜治”,即:當重大案件發生時,需要御史大夫、丞相、廷尉三方聯合起來進行審理。唐朝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其基本內容是,如果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需要“三司推事”進行審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到明、清兩朝,會審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會審的形式更多了。明朝除有“九卿圓審”外,還有“三法司令會審”、“大審”、“朝審”、“熱審”等。清朝除沿用了明朝的“九卿圓審”外,還創制了一個“秋審”。秋審是清朝實行的死刑復審制度,由詹事、九卿、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人在秋天的八月于金水橋西進行復審??v觀上述不同形式的內涵和本質與“九卿會審”是相同的,即通過行政官、非司法官共同參與司法過程,然后再決定審判方案。

這種由非司法官參與的會審制度在中國盛行了數千年,直到20世紀初進行法制改革后才被廢除。然而,中國傳統的司法制度與理念根深蒂固,至今仍對我國現代司法有著深遠的負面影響。

二、“九卿會審”對現代司法的負面影響

上述各種形式的會審制度表明,中國傳統司法既不獨立,也無權威。在這一制度下,不僅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大權于一身,而地方長官也十分相似,他們以行政職能為主,還兼有其他職能,司法亦是其中之一,司法沒有獨立性。由于司法處在附帶的從屬地位,突出的是行政等地位,行政官和其他非司法官都可參與司法,決定司法問題,這就造成司法缺乏應有的地位,其權威則更加無從談起。司法不獨立和無權威可以說是中國傳統司法的兩個重要特征。

中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決定了中國必須逐步建立起現代司法。西方是現代司法的發源地,它強調司法的公正性和嚴明性,特別提倡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司法獨立要求司法與行政、立法分立,它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任何權力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權威要求司法官職業化和精英化,它的最大特點是審判的結果不容更改,有嚴格的執行體系,這個體系不會受到其他主觀因素的影響,這是現代法治的集中體現,也是現代司法的基本要求。然而這一切和中國傳統司法相比都相去甚遠,因此說,中國傳統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對現代司法產生的是一種負面影響,一種不利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影響。

三、現代司法要求司法獨立

首先,樹立現代司法理念要明確兩個基本問題:

(一)司法權的性質

司法權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探討和分析,具體如下: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司法權是中國權力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它是執行立法機關法律的一種權力,主要是指審判權。奴隸社會時期,行政權與司法權沒有嚴格的劃分,君主是高度的集權者,其擁有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種大權。到了封建社會,司法審判制度有了較大的完善,但司法仍被包含在行政中,皇帝同樣是司法大權的指揮者和控權者,他決定著所有案件的裁判決定,如前所述的“九卿會審”。在地方,司法權這項權力被掌握在地方行政官手中。司法開始逐步地脫離行政,實行獨立審判的任務,是資產階級革命提出來并付諸實施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啟蒙思想家們創立了權力分立學說,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模式構筑了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體制。這以后,司法權正式與立法、行政對立起來,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權力。此后的二百多年中,在歐美西方國家,權力分立理論和分權制得到了較強的貫徹和實踐。具體到我國的國家權力劃分方法,它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有極大的不同。司法機關同立法機關及執政黨的關系較為復雜,不宜簡單對待。但從現實情況看,司法行政化現象是沒有理由繼續存在的,因而司法獨立于行政的理由是最充分的,也是最簡單的,也是為現行憲法及訴訟法律所肯定的。因此,在中國當前的司法改革問題中,首先是要從制度著手,保證司法獨立于行政。司法強調判斷的結果,而行政則強調管理的過程,判斷屬于思維范疇,管理屬于行為范疇。所以,這兩者性質是不同的。行政權只是執行權,它具有管理性質,司法權則具有判斷性質,要嚴格區別。而司法權的性質要求其在體制上的獨立性,司法公正要求要有獨立于行政的司法。

(二)司法獨立的含義

在憲法中有如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泵绹▽W家亨利·來斯也認為:“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法院必須擺脫協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再是法院了?!睆囊陨峡梢钥闯?,憲法在確定原則的時候是站在審判權的角度上進行的,而亨利·來斯法院更加強調了獨立的重要性,保證了法官獨立。從不同國家的學者立場來分析可以得出,司法獨立包括三個層次和方面。第一層含義主要是政治層面,源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司法獨立主要強調的是司法權的獨立;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它象征著司法權制度的獨立,包括法院獨立于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它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在充分獨立于其他公民的同時,又特別強調法官的自主性。眾所周知,地方政府嚴格地控制著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人事制度以及財政制度等多方面的規則,這種嚴格、森嚴的等級制度會在很大程度上縱容地方“法院”,由此會產生一系列諸如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導致在很多案件的處理中,事件的真實情況被任意曲解,事實真相得不到昭顯,不利于司法的統一。在地方各級黨委或組織部門領導掌握司法人員升降去留大權的情況下,同級司法機關要依法行使職權而不受黨委或組織部門領導的某些干涉,顯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員面臨兩難的境地,即使有時候想要堅持原則、秉公辦案,但是面臨的后果是被撤職、免職或調離;他們也只能聽之、任之,違心辦案,但是還要面臨良心的譴責!所以說,要想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還是要靠建立完備的制度以保障司法真正獨立于行政,對此有以下幾方面的設想:

1.改革法院的體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擺脫司法權的地方化,確保司法權的完整性。

2.充分地貫徹審級制度,對上下級法院的關系做到有效了解。我國憲法里面的上下級法院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自己監督自己的同時,也被極大地行政化了。在利益關系下,這種監督關系已經不能發揮積極作用了,這無形之中就把審級制度束之高閣??偠灾?,只有首先從制度上消除現有的這種等級關系,確保各級法院之間的獨立性和平等性,才能保證審級制度真正發揮效用和功能。

3.發揮審判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實現法官獨立和司法公正。在制定審委會的規程中,確定其合理權限,規范其工作程序。與此同時,還要不斷提高相關工作成員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減少行政中的徇私舞弊現象,實現行政的開明與和諧。還有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提高人員專業知識辦案能力,豐富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以綜合水平為標準進行人才的選拔。

4.建立法官平等化、專家化制度,確保法官之間互相獨立。行政權的重要表現是等級有別,它的目標是實現下級對上級的聽從,對于各種命令和工作能夠有效地傳達,與法院的動作要求出入很大。法官有三六九等的差別之分,過分強調等級,造成很多法官過于關注上級“領導”的喜好和習性,這對于司法獨立的維護是極為不利的。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要求,而法官獨立必須要充分依賴經驗和智慧才能夠實現,所以只有通過提高法官素質和能夠,才能夠使其具有大智慧、高素質。

5.建立法官任期終身制度和司法經費的全國統籌制度。這里的終身制是指法官一旦被任用,不經法定程序不得作出不利于他的變動。這種制度一方面成功解決了地方黨政隨意更換“不聽話”的院長、法官的老大難問題,對于人事的安排有了較為堅實的制度保證,另一方面有效地組織由于了地方政府部門借財政干涉給司法工作帶來不便的情況,同時有效地保證了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對于各類權力的執行有重要的促進意義。

總之,“九卿會審”制度離現在已有千余年時間,相信不會再死灰復燃了;其背后的傳統司法也將隨著中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逐漸淡化,而其最終完全退出歷史舞臺還有待于中國司法的真正獨立,尤其是司法要獨立于行政。

參考文獻:

[1]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6,(1).

[2]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獨立為核心推進司法改革[J].法商研究,1999,(1).

[3]陳瑞華.以法治國與司法體制改革研討會紀要[J].法學研究,1999,(4).

[4]李漢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質與法官教育之透視[J].中國法學,2000,(1).

作者:王春文

法官獨立法律探討論文 篇3:

從個案正義實現的視角論中國司法過程中的法官解釋權

作者簡介:許曉雅,(1990.4-),女,山東樂陵人,漢族,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碩士在讀。

摘要: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價值追求,而司法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環。隨著社會的發展,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型、疑難案例,而要對此類案件的事實和所應適用的法律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離不開受案法官對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進行解釋,以梳理事實、闡明法理,進而作出一個較為客觀、公正的裁判,使個案中公平正義的理念和精神真正得以實現。本文通過許霆盜竊案中的不同判決結果為背景,闡述司法實踐中賦予法官一定解釋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釋明因此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并對其進行辨證分析,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關鍵詞:個案正義;法官解釋權;司法公正;法律風險

一、許霆盜竊案基本案情及判決情況分析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許霆在廣州街頭一臺ATM機取款時神奇般地發現當其取出1000元后,其銀行卡賬戶卻只扣除1元??裣仓?,許霆連續進行取款,共計5.4萬元,并于當晚將此事告知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后用同樣的手段反復取款多次,其中,許霆共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事后,二人均攜款潛逃。時隔一年之后,許霆在陜西寶雞被警方抓獲。1本案之所以會成為學界和司法界共同關注的焦點,不僅因為該案案情本身的特殊之處,似乎是天意“注定”了該案的發生,而更大程度上是因為對本案中許霆的行為本身受案法院的法官會如何加以認定,即行為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銀行自動取款機出故障的機會,多次反復取款,并將其占為己有的行為究竟該如何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顯然,該案中,許霆利用取款機出故障的機會連續取款,獲得數十萬財物并據為己有究竟能不能構成“竊取”是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2007年1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法院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當其發現銀行系統出現錯誤時即產生惡意占有銀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此惡意提款17萬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潛逃并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法院據此對行為人許霆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許霆的違法所得175000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2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極大的反響,人們不禁在感嘆:一次由于自動取款機本身故障的“意外”得財,竟能讓一個人付出一生的代價來償還,這真的是一個公平的判決嗎?本案的行為人許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構成犯罪;取款機有故障,銀行有過失;與同案犯相比處罰過重,量刑不公等為由,提出了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裁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原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了審理,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營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許霆案發當晚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無意中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其余170次取款,其銀行卡賬戶被扣賬的174元,不應視為盜竊,許霆盜竊金額共計173826元。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刑罰。鑒于許霆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后臨時產生犯意,采用持卡竊取金融機構經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案發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許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故判決被告人許霆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0元,追繳其犯罪所得,發還受害單位。3后許霆仍然不服,再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最終駁回了其上訴,維持原判。至此,爭議頗大的許霆盜竊案在層層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

雖然本案的判決已落下帷幕,對許霆本人的制裁也已確定,但是本案中折射出的問題卻不容忽視。法律運行的過程中,司法無疑是實現法律本身的價值和目的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徑,而司法最重要的原則便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既然如此,為什么在本案中會出現前后完全不同的兩個判決?原因就在于司法除了公正、被動的要求之外,法治的理論和實踐都賦予了司法一定的能動性,集中體現在受案法院的法官在判案過程中,需要對全案的核心事實和爭議焦點作出一個較為客觀、真實的判斷,只有確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準確選擇應該適用的法律,從而作出符合事實、尊重法律的足以說服當事人甚至社會公眾的裁判,獲得大家的認可和肯定,也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收到良好、正面、積極的運行效果,達到立法者制定法律最初的意圖和目的。而法官的能動性則集中體現在對案件中一些基本的客觀事實作出解釋,盡管當前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并未將法官的解釋權明確寫入法律,也并未賦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案件事實乃至相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解釋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法官的解釋除了根據法律、事實之外,很大程度上會取決于法官自身對于法律、案件的理解和認識,主觀性很大,這也正是許霆案件前后“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所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后兩次對本案的審理中,受案法官雖然對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達成了統一的認識,但卻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本身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前者認為許霆明知取款機故障卻多次反復取款,并攜款潛逃,其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惡性明顯、惡性較大,且從杜絕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教育社會公眾的角度出發,對許霆處以重刑;而后者雖然同樣對其盜竊行為本身加以認定,但是鑒于其是在偶然發現柜員機出現異常后臨時起意犯罪、只是利用柜員機的故障通過持卡取款的方式實施犯罪等特殊情況,其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要比有預謀盜竊或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柜員機內的資金輕,故縱使許霆并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依照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仍可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因此降至五年有期徒刑。

二、 法官解釋權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法律解釋,其本身的含義是指一定的組織或人對于法律的文字或含義作出的說明。我國理論界將其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其中的司法解釋僅僅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解釋,而法官的解釋則被歸入無權解釋(非正式解釋)的行列。這種規定有其一定的背景和現實意義,一方面,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強調司法機關的公正、獨立,避免“法官造法”,注重依法裁判精神的實現;另一方面,明確賦予法官解釋權會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增大案件判決的不確定性,進而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穩定性,與法律本身的明確性、穩定性不相一致;再者,我國法官隊伍的自身素質尚有待加強,將法官的解釋權以法律的方式加以確定,難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國家司法力量的質疑,不利于解決社會糾紛和化解矛盾。諸此種種,證明了法官的解釋權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造成很多的不可避免的問題,帶來一定的風險,但是,賦予法官解釋權卻是相當必要的。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體現在何處?

第一,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社會的紛繁復雜與日益多樣化決定了法律本身總是滯后于社會的前進變化的,它不可能對已發生的、已存在的所有法律現象都作出規定,這是由法律本身的確定性、權威性和穩定性所決定的,不可避免。而當出現了特殊的、查無具體規定的糾紛的時候,只能依靠受案法官根據自己的職業素養和法律知識從既有的法律規范中選擇與案件事實最相符合的規定,對其加以認定、裁量,而在此過程中,法官的解釋又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法律規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規定,即法律本身是對事物共性或普遍性的一種概括,這一特性決定了它不能涵蓋事物的所有屬性。因此,法律與個案之間總是存在距離的,把法律和個案融為一體的唯一途徑就是法官解釋法律①。這也是實現成文法到裁判文書轉化的必要一環。

第三,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講,法官的解釋權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法官裁決案件的獨立性,首先來源于法律解釋的獨立性②。而目前在我國,法官并沒有法律賦予的解釋權,其對具體案件的解釋只能層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加以審查、確定之后才能最終得以確立并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暫且不論這樣一來會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增加具體案件的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成本,僅從程序上看就是存在著矛盾點的,我們不能口口聲聲叫喊著法官獨立審判、司法如何如何獨立的同時,卻連最起碼的法官獨立進行解釋都無法加以保證,這無疑是與司法公正的精神相悖的。

三、因法官行使解釋權而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及其辨證分析

毋庸置疑,只要明確賦予法官獨立的解釋權,就必須要面對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比如:對同一案件的判決不同判決的現象會更為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不確定性,但從另一方面考慮,這又何嘗不是上訴機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正當性理由呢?試想,如果對于一個具體的案件,在法律的既有的條條框框之下,不需法官介入多大的解釋即可以較容易的認定事實以及所應該適用的法律,那么根據法律推理的“三段論”理論體系,其得出的最終判決結果也應該是基本相同的,即便當事人上訴,由于案件的大、小前提均已確定,也就不可能再會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如此說來,上訴的意義何在?由此可見,我們既然設立了上訴、抗訴機制,其本身就蘊含著法官對個案的較為獨立的解釋,出現不同的解釋進而造成不同的裁判是其應有之義。也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反復的斟酌、審理,真正辨明案件事實本身,從而準確的選擇應該適用的法律,作出相對公平的判決,對案件的當事人作出適當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評價,這也是辯證法的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一種體現。

四、降低法律風險的對策和措施

馬克思說,“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雹鄢晌姆ūM管已涵蓋了很多的法條和規范,但卻不包含具體案件的裁判和解決方案,哪怕是最細微、最簡單的識別,均要依靠法官根據自己對案件的掌握程度進行思維加工。我們強調法官獨立解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但絕非允許法官創造法律,法律本身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取決于一定的物質條件和社會實際,不能由法官來自由創制或廢止。法官的解釋權,更為重要的體現于其對于具體個案中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和梳理,綜合全案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準確把握,在理清了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選擇具體的法律條文加以適用,這既是對法律權威的尊重,對司法統一的維護,也是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途徑和方法,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真正達成這些目的,就必然要努力完善我國的法律體制,凈化司法環境,具體來講,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立法層面,應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擁有相對比較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降低法律本身的不確定性,進而降低因法官對案件進行解釋可能造成的法律風險,若要真正做到司法層面的公平正義,較為完善、明確的立法是前提和根本。

第二,司法層面,賦予受案法官更為獨立的解釋權。司法公正是我們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有獨立,才可能有公正,而法律解釋又是貫穿司法整個過程的必不可少的一環,因此,針對具體案件的受案法官的獨立解釋權就顯得尤為重要。個案解釋的獨立,不僅會提高司法效率,對司法資源進行更優化的配置,而且是保證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因素。

第三,對法官的解釋權進行約束和監督。法官解釋權的獨立并非意味著其可以毫無顧忌的任意解釋,首先,其解釋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和方法,必須尊重案件本身的客觀事實和法律,必須從個案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全案,對涉及到的各方面利益進行平衡;其次,法官的解釋權必須受到其他機關、團體乃至社會公眾的監督,無監督則不公頻現,因此,法官的解釋權必須合法、合理行使,不能逾越基本的法律規則。

總之,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賦予法官在個案審理中的獨立解釋權十分必要,它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實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從而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有利于豐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裁判經驗,使一些經典的案例涌現出來,并對其他類案的裁判加以引導,提供參考。但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無端擴大,其獨立解釋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受到公眾和其他社會團體、機關的共同監督,以真正達到調節社會糾紛、教育公眾、弘揚公平正義精神的效果,這同樣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注解

①該案例基本案情引自中律網法律專欄之陳繼才律師專欄《對許霆盜竊案的探討》。詳見:http://club.148com.com/uid-12324-action-viewspace-itemid-10220

②該部分判決內容摘自北大法寶司法案例之案例與裁判文書-許霆盜竊案。詳見: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 Db=pfnl&Gid=117531043&keyword=%e8%ae%b8%e9%9c%86%e7%9b%97%e7%aa%83%e6%a1%88&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③該部分判決文書內容摘自北大法寶司法案例之案例裁判與文書-許霆盜竊案。詳見: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_form.aspx menu_item=case&EncodingName=&key_word=

參考文獻:

[1]黎國梁, 付必雙.論法官法律解釋權的合理性[J]. 衡水師專報,2004,(6):16-18.

[2]陳艷美.論法官解釋——兼談我國司法解釋體制的改革[J].山東電大學報,2004,(2):24-26.

[3]王晴.淺析法官在司法解釋過程中如何實現維護法治的尊嚴與統一和個案正義[J].法制與社會,2008,(12):167.

作者:許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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