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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總結范文

2023-05-25

法官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時光飛逝,我到鼓樓法院即將三個月了。這段期間,我帶著院長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來之,則安之”的教導,跟著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淺。不管是在工作態度上,還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時,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態度決定一切,心態決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踏實認真,這樣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學到些知識。記得剛來時,我曾自認為以前在南京鼓樓法院積累的實務經驗不少而覺得能夠獨自做好一些簡單的事情,卻割裂了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各個地方多少都會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應有的錯誤。多虧了指導法官對工作上的嚴格教導,讓我及時醒悟,轉入了正軌,從此踏實認真地工作,養成了不懂就問、不懂就學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導法官,讓我深刻地明白態度的重要性,受用終身。

在端正工作態度的基礎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審查閱卷方面

閱卷的內容有證據卷和訴訟卷,目前我主要審查程序方面的問題,盡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為實現實體的公正提供保障。通過法官的指導和自己的總結,在程序和實體上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時間段,同一人出現在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或者辨認筆錄中,這是不能采納的,如果僅是訊問筆錄之間出現這樣的問題,通過其他訊問筆錄或者證據可以證實事實,也可以認定。

第二,缺少一些證據材料,比如累犯、減刑等認定的證據材料;缺失發票而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等等,都會影響到量刑。

第三,證據間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發票上的數額與鑒定價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數額上的不同;被告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不一,多數也是關于犯罪數額的不同等,都會影響到被告人犯罪數額的認定。

同時,我也在閱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還有限,關于實體方面的認定還亟待提高,駕馭整個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進一步提高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勝任自己的工作,從而為法官分憂解難。

二、溝通協調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溝通協調的地方,雖說不懂就問,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緊急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再虛心請教。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學,多觀察、多思考,必有所學。這段期間,對此總結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處,總結十二個字:靈活細心、勤奮踏實、嚴于律己。受指導法官的潛移默化,對待工作我也逐漸變得嚴于律己、認真專注,遇事也懂得靈活變通,不打無準備之仗。“條條大道通羅馬”,遇到問題自己要嘗試去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法官助理就是要協助法官,而不是給法官增添煩惱,何況我的指導法官平時已經很辛苦,還對我那么照顧,我現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指導法官教會了我懂得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比幫我解決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運。

2.與本庭其他人相處,注意四個字:溝通、和善。積極做好法官和內勤交待的每一件事,盡量不出差錯;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與內勤和書記員,協調好工作,以防出現瑕疵,影響到案件的質量。

3.同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員的關系,也總結八個字:事前準備,協調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與公檢機關協調配合尤為重要,做事靈活多變;當然,處理好關系,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做起事來才會事半功倍。同時,注意核查來訪人員的身份,審查證件和手續。

4.同辯護人、當事人及其他人之間,注意資格和手續合法問題,懂得事情的周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即可。若是辯護人,通知其交齊委托手續,或者其他相關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隨機應變;被告人家屬請求會見的,先看判決有無過上訴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訴,其次看結案表送達情況,都符合會見條件的,方可給其徒刑通知,且每個被告人只給一份,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5.其他注意事項:文書送達方面,歸檔前一律要簽送達回證,其中向被告人送達時,要簽字、摁手印,并做訊問筆錄;宣判時,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在宣判筆錄上簽字,寫明時間,多處都要摁手印;檔案室是按年號分類歸檔的,公安卷(包括證據卷、訴訟卷)、檢察卷、正卷與附卷各一欄,調卷時按規律查找;案件報結,要帶有判決書,附有被告人的送達回證,以后還要附書面開庭筆錄、詢問筆錄;區分給辯護人的出庭通知與給檢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雖然我對各個環節的溝通協調方面有所認識,但仍有許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進一步學習,仍應保持謙虛謹慎、積極向上的姿態。

三、草擬法律文書

閱卷之后,就進入了草擬法律文書階段,為了盡快適應法官的風格和規范法律文書,我是通過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書,在此基礎上進行草擬文書??偨Y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書寫規范,格式正確。判決書作為最重要的法律文書,是體現法院門面的最主要環節,其格式的正確性、書寫的規范性尤為重要,句子要通順、無歧義、無錯別字。

2.用語規范,詳略得當。判決書講究簡明扼要,但內容還要全部體現,所以在書寫判決書時,要簡略得當。對于事實清楚,沒有爭議的地方,可以簡寫;對于事實復雜,有爭議的或者重要的爭議焦點,要詳寫。同時,要注意用語的專業性、規范性。

3.注意細節,仔細認真。這方面不止是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書上,也是更為需要。一份判決書,要涵蓋全部內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細節問題,哪個地方遺漏或出錯,都可能會影響到判決書的效力,損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書寫法律文書時,要特別注重細節,比如判決書主文數字的格式;不能遺漏出庭人員;犯罪時間、地點、人物都不能出錯等等。

4.邏輯嚴謹,思維縝密。如果說正確的格式和文句的規范性表述是判決書的外貌,那邏輯的嚴謹性就是判決書的血脈,貫穿著整份判決書。對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學習和訓練,這是作為合格法律專業人士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官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作為法院人,我沒有足夠的亮點,但我有足夠的堅持。法院工作責任重大,任何一個瑕疵,都可能對單位、對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而實現“零差錯”沒有捷徑,除了自身對工作的重視和謹慎,更重要的是積累經驗、熟能生巧。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體會文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為進一步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云龍法院以優化審判團隊建設為目標,形成了1+2+3的審判團隊模式,而我在改革的機會中榮升為了一名法官助理。由于在法院工作的時間較長,接觸過許多不同的人和事,更有幸的遇到了幾位優秀老師——胡院長、田主任、康庭長等幫助和指導,使我在工作中得以較為迅速成長,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辦事能力也有所增強?,F就工作中的一些體會與大家交流共勉。

首先,工作要主動,不能拖沓。不能被動的等待法官來布置工作,而應把工作做到法官的前面。例如,每天要看一下系統內案件的情況,是否有快到期的案件,是否需要辦理各種變更審限的手續,并主動的提醒法官;從立案庭接收案件后,要對案卷進行全面的審查,首先看有無訴訟保全申請,如有訴訟保全申請的,為防止被告在接到訴狀副本后轉移財產,維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一般先與保全組辦理訴訟保全手續,待保全結束后,再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其次看有無調取證據申請或需要調取的證據,在開庭前將應調取的證據搜集完整,盡量避免因調取證據導致重復開庭。再者如案件需要鑒定,可以組織庭前質證,然后委托鑒定。在送達方面,要讓送達始終處于主動地位,盡量縮短送達周期,提高辦案效率。如能夠電話通知的當事人,盡量先通過電話通知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溝通的過程中可以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況,是否有調解的可能性等;如直接送達不到,要及時采取郵寄送達等方式,如果通過郵寄方式送達,一定要留夠答辯期,避免因為被告不到庭,答辯期不夠而重新送達。同時還可以采用電子郵件、電話錄音以及用相機、攝像機拍照,證人證言等佐證予以合理送達,如近期,我庭助理用淘寶的旺旺聯系到一個案件的被告進行送達。另外,要盡可能的做到“隨時隨地送達”,如我院一案件被告多次聯系不上,后原告發現其在一家咖啡廳,我們及時趕到向被告送達了法律文書,該案最終也以調解結案。

其次,要和法官、書記員緊密配合,做好工作。審判權運行改革給我們審判團隊帶來了新的家庭成員,即法官助理,打破了以往的一審一書的結構。法官助理作為審判團隊的紐帶,一頭拴著法官,一頭系著書記員,三者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與效率。民事審判工作量大、壓力重,助理的工作紛繁復雜,更要求我們坦然面對,舒展胸懷,用平常的心態對待,不能急性焦躁,更不能給同事擺臉色,發脾氣。我所在的審判單元書記員負責開庭記錄、裝卷歸檔、上訴手續辦理及卷宗移送、文書上網、人民陪審員統計上報等,除此之外的傳票送達、鑒定質證、移送、調查、裁判文書送達、報結、訴訟費用(案款)發還、裁判文書擬寫、(庭前、庭后)調解工作均由助理完成,助理、書記員的工作呈塊狀分布,即避免兩者之間的重復交叉,又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較大限度減少了審判人員的事務性工作壓力,使審判人員盡可能的投入到案件裁判的核心工作中去。

再次,要善于學習,處處留心。我院新招聘的法官助理均通過司法考試,但將理論知識準確地運用到工作實踐中去,還需要長期的學習過程,這就要求我們遇到問題要做到勤問、勤學、勤思。如在草擬法律文書方面,為了盡快適應法官的風格,平時就多看法官撰寫的判決書,并將判決書在電腦中歸類,建立不同的文件夾,比如民間借貸的存放在一個文件夾內,道損的歸為一類,這樣在草擬文書時便于借鑒。對于不懂或拿不準的問題一定要多問,在文書撰寫方面法官會給予指導,有時一個判決書上都被畫成了“大花臉”,也有的判決改了不止一、兩次,對于改動的地方就要多留心,多思考。在此,建議法官助理能夠多去聽庭,因為參與庭審的過程可以讓我們更了解案件,學習法官如何歸納爭議焦點,向法官學習如何給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等等。在調解工作中我總結了幾點方法:1、情感宣泄。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當事人情緒對立,這時應該耐心地讓當事人傾訴自己所受到的委屈和不滿,然后給予同情和安慰,設身處地的著想,這樣能夠達到最佳的調解效果。2、利益平衡。例如在交通事故、合同、借貸案件中,以降低賠償款來換取對方立即或短期內兌現,就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圍繞這點展開調解工作往往能夠成功。3、案件分析,對案件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上分析當事人的利弊得失,是非責任,使其預見到判決結果,了解調解的好處,然后再兼顧雙方的利益提出調解方案,往往能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以上就是我在工作中的一些感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加倍的努力,與審判團隊齊心協力,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奉獻自己的一份能量。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體會文本【二】

時光荏苒,在定邊縣人民法院工作近一年了,在院領導、前輩同事的培養和幫助下,我從思想、工作、個人成長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進步,同時積累了不少基層工作經驗。這些寶貴的經驗鍛煉了我的思想品格、提高了我的工作能力,也讓我更加確立了自己扎根基層,在基層法院的崗位上奉獻自己青春與活力的決心。

法院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單位,也是一個處在社會矛盾風口浪尖上的地方,所處理的事情,有的關乎到一個人的經濟利益,有的關乎到一個家庭的幸福,有的甚至關乎人命或是社會重大關系。處理的如何,能不能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都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維持。通過這一年的工作,我深刻的認識到做好這些事情,不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化解矛盾的耐心和技巧。

首先,我們應該扎實學習理論知識。進入法院的選調生,是一線司法系統的后備力量,我們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應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認真努力的學習法學理論知識來獲得司法資格。但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自己學習的終點,社會不斷進步,法律也是與時俱進的,因此我們還應時刻關注立法進程、新法的頒布,以及法律修正案的通過,不斷去學習來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識,以便能更準確的應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具體案件。

其次,腳踏實地,細致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性質其實是一樣的,都是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管理有關的司法工作人員。其職責履行的好壞,對能否如實反映整個審判活動的情況,對案件能否準確、合法、及時地審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其工作比較瑣碎和繁雜,工作中盡量要做到認真、仔細。

卷宗的填寫、整理、上傳、歸檔都是我們日常工作的大部分,每個卷宗數十頁以上的材料,每個材料點點處處的注意事項,如果沒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細致的工作態度,較高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錯。從這里邊我學到了做事認真的態度和腳踏實地的作風。此外,我們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文字寫作能力,來完成法院的案件快報、宣傳調研的發表,以及組織和撰寫所在庭的工作總結和匯報材料。

第三,認真履行司法為民,扎實做好基層工作。我們在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養的基礎上要明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信念。尤其對于我們基層法院的工作者來說,群眾的疾苦與糾紛更能切身體會。今年年初,我所在行政庭就充分利用協調手段,成功調解了一起鄰里間的土地行政糾紛案。案件受理后,我們行政庭的法官充分考慮到該案事關鄰里間的和諧相處、農民的切實利益和百姓的安居樂業,案情雖不大,但鄰里矛盾日益激化,且已雙雙訴至法院,須及時、妥善處理好此案。為此,我們多次下鄉進村,向村委會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積極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在此基礎上,以行政協調座談會的形式,經過我們的釋法明理,悉心調解和村干部們的共同努力,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第三人還酌情給付原告補償費并當場兌現,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因此,如何與人民群眾溝通,如何做群眾工作,如何化解群眾之間的糾紛,都是我們應當去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的。只有我們在平時的工作中多注重與涉訴來訪群眾的溝通與調解,才能更好地做到司法為民。

為法官者,應常修為政之德,應常思貪欲之禍,應常懷律己之心,應常存畏法之思。作為法院的工作者,我們還應該始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始終保持清正廉潔,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真真正正的踐行好“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

對于我們這些新進的法院工作者來說,不僅要做好身份的轉變,更要承擔起新時期公務員所應擔負的責任,使自己成長為新時期需要的公務員。經濟頭腦、國際眼光、法律素養、服務意識是當下公務員該具有的品格。鷹擊長空,魚越大海,它們都找到了展現自己的平臺,對我們來說人民法院就是展現自己的平臺,是我們實現理想、實現人生價值的舞臺。因此,我們這些踏上了法院工作道路的年輕工作者都應該為做好一名法官,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為百姓化解糾紛,為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體會文本【三】

時光飛逝,我到鼓樓法院即將三個月了。這段期間,我帶著院長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來之,則安之”的教導,跟著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淺。不管是在工作態度上,還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時,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態度決定一切,心態決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踏實認真,這樣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學到些知識。記得剛來時,我曾自認為以前在x鼓樓法院積累的實務經驗不少而覺得能夠獨自做好一些簡單的事情,卻割裂了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各個地方多少都會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應有的錯誤。多虧了指導法官對工作上的嚴格教導,讓我及時醒悟,轉入了正軌,從此踏實認真地工作,養成了不懂就問、不懂就學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導法官,讓我深刻地明白態度的重要性,受用終身。

在端正工作態度的基礎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審查閱卷方面

閱卷的內容有證據卷和訴訟卷,目前我主要審查程序方面的問題,盡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為實現實體的公正提供保障。通過法官的指導和自己的總結,在程序和實體上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時間段,同一人出現在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或者辨認筆錄中,這是不能采納的,如果僅是訊問筆錄之間出現這樣的問題,通過其他訊問筆錄或者證據可以證實事實,也可以認定。

第二,缺少一些證據材料,比如累犯、減刑等認定的證據材料;缺失發票而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等等,都會影響到量刑。

第三,證據間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發票上的數額與鑒定價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數額上的不同;被告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不一,多數也是關于犯罪數額的不同等,都會影響到被告人犯罪數額的認定。

同時,我也在閱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還有限,關于實體方面的認定還亟待提高,駕馭整個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進一步提高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勝任自己的工作,從而為法官分憂解難。

二、溝通協調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溝通協調的地方,雖說不懂就問,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緊急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再虛心請教。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學,多觀察、多思考,必有所學。這段期間,對此總結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處,總結十二個字:靈活細心、勤奮踏實、嚴于律己。受指導法官的潛移默化,對待工作我也逐漸變得嚴于律己、認真專注,遇事也懂得靈活變通,不打無準備之仗。“條條大道通羅馬”,遇到問題自己要嘗試去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法官助理就是要協助法官,而不是給法官增添煩惱,何況我的指導法官平時已經很辛苦,還對我那么照顧,我現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指導法官教會了我懂得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比幫我解決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運。

2.與本庭其他人相處,注意四個字:溝通、和善。積極做好法官和內勤交待的每一件事,盡量不出差錯;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與內勤和書記員,協調好工作,以防出現瑕疵,影響到案件的質量。

3.同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員的關系,也總結八個字:事前準備,協調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與公檢機關協調配合尤為重要,做事靈活多變;當然,處理好關系,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做起事來才會事半功倍。同時,注意核查來訪人員的身份,審查證件和手續。

4.同辯護人、當事人及其他人之間,注意資格和手續合法問題,懂得事情的周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即可。若是辯護人,通知其交齊委托手續,或者其他相關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隨機應變;被告人家屬請求會見的,先看判決有無過上訴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訴,其次看結案表送達情況,都符合會見條件的,方可給其徒刑通知,且每個被告人只給一份,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5.其他注意事項:文書送達方面,歸檔前一律要簽送達回證,其中向被告人送達時,要簽字、摁手印,并做訊問筆錄;宣判時,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在宣判筆錄上簽字,寫明時間,多處都要摁手印;檔案室是按年號分類歸檔的,公安卷(包括證據卷、訴訟卷)、檢察卷、正卷與附卷各一欄,調卷時按規律查找;案件報結,要帶有判決書,附有被告人的送達回證,以后還要附書面開庭筆錄、詢問筆錄;區分給辯護人的出庭通知與給檢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雖然我對各個環節的溝通協調方面有所認識,但仍有許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進一步學習,仍應保持謙虛謹慎、積極向上的姿態。

三、草擬法律文書

閱卷之后,就進入了草擬法律文書階段,為了盡快適應法官的風格和規范法律文書,我是通過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書,在此基礎上進行草擬文書??偨Y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書寫規范,格式正確。判決書作為最重要的法律文書,是體現法院門面的最主要環節,其格式的正確性、書寫的規范性尤為重要,句子要通順、無歧義、無錯別字。

2.用語規范,詳略得當。判決書講究簡明扼要,但內容還要全部體現,所以在書寫判決書時,要簡略得當。對于事實清楚,沒有爭議的地方,可以簡寫;對于事實復雜,有爭議的或者重要的爭議焦點,要詳寫。同時,要注意用語的專業性、規范性。

3.注意細節,仔細認真。這方面不止是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書上,也是更為需要。一份判決書,要涵蓋全部內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細節問題,哪個地方遺漏或出錯,都可能會影響到判決書的效力,損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書寫法律文書時,要特別注重細節,比如判決書主文數字的格式;不能遺漏出庭人員;犯罪時間、地點、人物都不能出錯等等。

4.邏輯嚴謹,思維縝密。如果說正確的格式和文句的規范性表述是判決書的外貌,那邏輯的嚴謹性就是判決書的血脈,貫穿著整份判決書。對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學習和訓練,這是作為合格法律專業人士必須具備的條件。

綜上,在法官的指導下,經過即期三個月的學習,我很快適應了刑庭工作的節奏,不管是從法學理論上,還是法律實務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時,我也發現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求知與探索,努力豐富自身的學識與實務經驗,從而更好地協助王庭處理案件。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體會文本【四】

隨著司法改革的縱深發展,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建設已經提到議事日程,法官助理制度的實施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突破口和關鍵點。我院也率先進行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實行審判團隊模式,一名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將法官從大量繁雜、瑣碎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專司審判。

我作為在云龍法院工作了十幾年的一名書記員,乘著這次改革的春風,當上了法官助理。我感到這是提高自身業務水平,讓自己迅速成長的一個好機會!下面我想把自己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以來的心得體會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與大家共勉!

第一,態度決定一切,尤其在工作上,一定要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踏實認真,積極主動,這樣才能真正讓自己學到知識。雖然從事書記員工作已經十幾年了,但我認為學無止境,要不斷給自己樹立新的目標,并努力奮斗爭取實現理想,不能安于現狀,停滯不前。針對現階段從事的法官助理工作,我認為首先要明確職責,有責任心。法官助理的職責是在法官指導下審查訴訟材料、歸納爭議焦點、組織庭前證據交換、接待當事人,協助法官調查取證、保全執行(現在已經交由保全組來完成了)、進行調解、草擬法律文書以及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實務性等工作(當然現階段法官助理從事更多的是送達等事務性工作,占用時間比較多,下一步院里還有具體規定,我們應遵照執行),要努力負擔起這個責任,不拖拉,不懈怠。其次,要積極主動地工作,現在院里大部分法官助理都是通過司法考試且有一定理論基礎的年輕大學生,一定要充分利用這個絕佳的工作機會積極向法官們學習,多問、多記、多觀察、多思考,盡快讓自己能夠勝任助理的角色,切實替法官解憂。再次,工作要認真細致,注意點點滴滴地積累,做一個有心人。都說細節決定成敗!在助理工作中,有很多工作是要格外注重細節的,一個不留神可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所以一定要細致。同時還要做個有心人,盡力提高工作效率,比如:法律文書的校對一定要細致,不能有所遺漏或偏差;記下律師的電話號碼以便下次再有其代理案件時便于通知;郵寄送達時記下單號以備事后核查收件信息;草擬文書時記下一些重要的或經常會用的法條法規等等。

第二,聯系自身從事助理工作的實際情況,作幾點總結,希望對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幫助吧。

1、多問多說,勤于思考。我們在工作時,肯定會碰到各種“攔路虎”,對于自己不懂或不確定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請教,主動向法官或其他同志學習,努力豐富自身學識與實務經驗。比如,在草擬法律文書階段,一般情況下,是指導法官給了我一個明確的導向,這時我會首先思考思考:為什么法官會有這樣的意見,然后再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案情撰寫文書,最后交由指導法官審閱,對法官改動的地方再著重學習,不懂就問,這絕對是一個學習提高的良機;偶爾有些時候王法官也會給我布置一些“家庭作業”,就是不給我任何意見,讓我先講講自己的意見,之后再以溝通討論的形式進行專業指導,這種方式更讓我受益匪淺,也更利于法官助理的迅速成長。

2、多傾聽當事人的訴說。這還是受教于我的法官老師——王海斌庭長,記得有一次在審理一起繼承案件時,他語重心長地對我說:“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你一定要給他一個說話的機會!”這是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老法官給我的指點。確實,民事糾紛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當事人都是平凡的老百姓,不知法也不懂法,有時候和他們溝通時,真是有種“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感覺,但是作為助理與當事人溝通時,一定要耐心傾聽他的意見,因為此時此刻,我們助理是在代表法院、代表法官和當事人接觸,先拋開案件本身不談,我們要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說話的機會,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傾聽當事人的意見也非常便于我們了解案件詳情,對案件整體有個把握,能夠大致歸納雙方的爭議點和矛盾碰撞點,繼而為之后的調解工作尋找突破口。

3、注意與他人的溝通和協調,提高綜合能力。我認為助理應積極做好法官交辦的每一件事情,合理安排好工作的同時要注意與書記員的協調配合,處理好各方關系,做事要靈活仔細,注意方式方法,這樣才會事半功倍。另外,在與當事人接觸時,也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這絕對可以增加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度,不管是庭前證據交換的階段還是在法律文書的判后答疑階段,整個和案件當事人接觸的過程就是對助理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的一種綜合考量,我們要不斷提高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

4、善于總結好的工作方法。法官助理工作任務不輕松,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高強度的工作任務,就需要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向當事人進行法律釋疑工作時,我自己就摸索出一個比較受用的方法,答疑時首先對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進行釋明,尤其涉及到具體數字的,一定要進行必要的詳細地計算說明,以理服人,打消當事人的疑惑,與此同時盡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用解釋說明,這樣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就算敗訴也都是可以接受的。

5、嚴于律己,切實做好法官的助手?,F階段從我院改革試點工作實際情況看,法官助理目前還是偏重于一些繁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庭前證據交換、爭議焦點的歸納、法律文書撰寫等實務工作還不深入,我們要好好利用工作機會,多多積累審判知識,不斷研究案件,深入學習實務,增加自身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為法官解憂。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體會文本【五】

在民事審判庭擔任法官助理期間,認真完成本職工作,主動學習業務本領,熱情服務訴訟群眾,個人在工作能力和職業品德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現將四年工作成果匯報如下:

2017年7至2017年12月,輔助主審法官審結案件299 件,起草包括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在內的各類裁判文書120余份。對于本團隊承辦的每一起案件,從管轄、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起草文書、校對文書、判后答疑、判后退費等后續事宜各個環節都認真對待,做到精益求精,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奠定基礎、提供有力幫助。

2018年,輔助主審法官審結案件652 件,起草包括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在內的各類裁判文書540余份。對于本團隊承辦的每一起案件,從管轄、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起草文書、校對文書、判后答疑、判后退費等后續事宜各個環節都認真對待,做到精益求精,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奠定基礎、提供有力幫助。

2019年,輔助主審法官審結案件869件,起草包括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在內的各類裁判文書760余份。對于本團隊承辦的每一起案件,從管轄、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起草文書、校對文書、判后答疑、判后退費等后續事宜各個環節都認真對待,做到精益求精,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奠定基礎、提供有力幫助。參加營商環境測評工作小組,參與了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相關調研工作。

2020年1月至8月,輔助主審法官審結案件222件,包括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在內的各類裁判文書180余份。對于本團隊承辦的每一起案件,從管轄、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起草文書、校對文書、判后答疑、判后退費等后續事宜各個環節都認真對待,做到精益求精,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奠定基礎、提供有力幫助。

法官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一、加強思想政治學習。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和鄧小平理論,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水平,提高了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觀察處理法院問題的能力,不斷增強從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法院政工工作,同時加強個人的主觀世界改造。 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加強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用科學理性的思維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踐行“能動司法”理念。

二、加強業務學習。在我剛進入法院工作時,對書記員工作不是很了解,通過院里的培訓、老書記員帶領及自己的努力學習下讓我很快了解到這份工作的性質及內容。書記員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執行法定訴訟程序,完成審判任務,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等各項工

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書記員職責履行得好壞,對能否如實反映整個審判活動的情況,對案件能否準確、合法、及時地審理,起著重要的作用。書記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直接影響到法院的審判工作。同時,書記員工作也很瑣碎,比較繁雜,正是基于對此的認識,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細節方面的問題,因為我知道在書記員的工作內容中一方面主要處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務,任何一個案件的審理,無論在實體法上審判員處理的如何好,只要訴訟程序出了錯,那就會被發回重審,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會白費。所以平時我比較注重對的學習,工作中盡量做到認真、仔細,特別是對當事人的送達、期間等方面比較關注,到目前沒有一個案件在程序上出錯。而另一方面,書記員的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開庭時的記錄工作,就我個人的工作習慣而言,每次開庭記錄的前一天,我會到審判員處翻閱案件卷宗材料,這不僅是為了再次檢查訴訟材料送達的情況,確認庭前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也是為了熟悉案情,了解當事雙方爭議的問題,讓自己能在開庭記錄時做到快速總結、分析,這樣才能做到快、準、精的記錄庭審情況。

三、提高自身修養。書記員的工作職責中第一條就是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而案件開庭前事務性工作會與許多當事人接觸。在過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眾眼里是個神圣的地方,他們對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問題能在法院得到解決,同時也了解到很多群眾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與他們的接觸中有時會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對立情緒很重的當事人,此時,我就會耐心的給他們解釋民事訴訟中相應的法律程序,熱情的接待他們,告知他們享有的權利、義務。雖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為法院的一名書記員在工作時、在面對當事人時,我代表的是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響到當事人對我們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認為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在工作時應以較好的修養、熱情的態度來面對當事人,我希望能讓他們在與我們的接觸中感受到法院是個能讓群眾信任的地方。

四、較強的工作責任心、較高的工作效率。為保證每個案件不違反程序法,那時我常常加班處理案件,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各種。我認為書記員的工作多而繁瑣,從案件的庭前準備、庭審記錄到卷宗的歸檔均是書記員來完成,如果沒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細致的工作態度、較強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錯,而一旦出錯就會是違法的行為。我作為法院的工作人員更應依法辦事。

法官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從杰解讀:和解協議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本條規定了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的和解需要將和解內容記入執行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參見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 實踐中,執行和解協議常常在執行法官主持下達成,且通常采用書面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的形式,且書面和解協議一式三份,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各執一份,法院存卷一份,這有利于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丟失后當事人無法提供和解協議的問題。如果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的,如果時間允許,筆者建議不僅要將口頭和解協議內容計入筆錄,最好再將口頭協議轉化為一式三份的書面和解協議,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方面可以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丟失后,當事人無法主張曾達成和解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本司法解釋,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只有當事人持有書面的和解協議,才能便于就和解協議提起訴訟時舉證,否則,當事人想提起訴訟還需要到法院調取和解筆錄,多有不便。一旦卷中和解筆錄遺失,便無法舉證。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從杰解讀:達成和解協議的后果,

1、中止執行/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終結執行。

4、執行完畢。不能認為,達成和解后,必須“中止執行”。 對于“中止執行”本條已經明確,無需多言。 至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比如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和解,當然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請注意本條規定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并非“應當”中止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當然可以“終本”結案。 《立案結案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至于“終結執行”,比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執行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66條,自然可以裁定終結執行。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至于“執行完畢”,比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當場履行完畢。 本條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是,當事人明明有財產可供執行,卻達成長期和解協議,比如分期10年履行的和解協議,并要求中止執行,怎么辦?法院裁定中止執行10年嗎?10年中止執行期間,卷宗材料無法歸檔,承辦人可能也已更換多次,一旦卷宗材料遺失怎么辦?顯然,“中止執行”并不合理。 正如江必新副院長主編的《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第456頁中所指出:“長久性的中止,將會導致執行程序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從而使執行法律關系長期處于懸而不決的狀態。這不僅違反連續執行原則和執行窮盡原則,而且也不符合執行中止本身的特殊性質。執行中止一般適用于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于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 筆者曾對此提出建議,不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滿兩年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裁定終結執行后,不影響申請執行人恢復執行的權利。但遺憾的是,未被采納。

第三條

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從杰解讀:尊重當事人意思。

第四條

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從杰解讀:和解屬于權利處分事項,需要特別授權。

第五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執行和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后的協議,或者由執行人員將變更后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從杰解讀:和解協議基于當事人意思而達成,自然可以基于當事人意思而變更。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從杰解讀: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允許人民法院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無異于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另一方面,以物抵債裁定可以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很容易損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 從杰解讀:本條中金錢給付類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存是一個亮點。這是“向法院提存”首次在法規范層面確立。征求意見稿曾規定:【債務提存】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或價款提存。提存符合法律規定的,該部分義務履行完畢。 可見,并沒有規定“向法院提存”的內容。我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也沒有規定向法院提存。對此,筆者曾于征求意見座談會上提出,從執行實際出發,應當規定向法院提存。因為實踐中,債權人達成和解后反悔的現象屢見不鮮,有些案件標的金額較小,如果只能向有關機構提存,往往并不經濟,也不利于執行案件的及時解決。所以,實踐中,債務人有要求將款項交付法院了解案件的現實需要。所以,司法解釋規定了“向法院提存”以因應實踐之需,值得點贊!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從杰解讀:此處“作執行結案處理”是指以“執行完畢”結案。 參見《立案結案規定》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后附卷。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從杰解讀:恢復執行還是提起訴訟,這是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兩種救濟方式,申請執行人只可擇一行使,不可同時選擇。本條賦予了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款,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恢復執行。但對申請執行人能否起訴被執行人,要求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實踐中,也鮮有準予提起訴訟的案例。從結果看,“債務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債權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的做法實際上否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缺乏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預期利益的保護。尤其當執行和解協議對債權人更有利時,被執行人可以通過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獲益,也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為此,《執行和解規定》明確賦予了申請執行人選擇權,即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延伸閱讀——答記者問[法制日報記者]: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執行人有選擇權,申請執行人能否一邊申請恢復執行一邊提起訴訟,這樣申請執行人是否存在獲得雙重清償的可能?

答:為避免重復救濟和重復受償問題。司法解釋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賦予申請執行人選擇的權利,兩種救濟途徑申請人可以自由去選;另一方面在選擇上也有限制,那就是只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不能兩種都選。如果法院已經先恢復執行了,就履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就不能再受理(參見本法解釋第13條 恢復執行后,對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了訴訟,執行程序通常情況下就要終結了(參見本司法解釋第14條第一句: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樣的規則有效防止了重復救濟的問題,避免出現重復受償問題。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從杰解讀:本條與民訴法解釋第468條基本相同。達成和解協議發生執行時效中斷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計算執行時效。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從杰解讀:

1、本條主要明確了不予恢復執行的具體情形。主要貫徹了契約嚴守和誠實信用的理念。既然達成了和解,就不得任意反悔。需要說明的是第

(一)項: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如果履行和解協議遲延或者有瑕疵,也不允許恢復執行,債權人只能就是否構成遲延及履行有瑕疵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司法解釋第15條)。

2、本條明確了無論是恢復執行還是不予恢復執行,均需要以制作裁定。這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參見第12條)

第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予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從杰解讀:是否恢復執行屬于執行行為的作出,且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實現,應當賦予救濟手段——提起執行行為異議。

第十三條

恢復執行后,對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杰解讀:參見14條。

第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從杰解讀:

1、第13條和14條共同確立了申請執行人的“擇一選擇權”,防止重復救濟和重復賠償。

2、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并非“應當”終結執行。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考慮到和解協議效力(可能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決定“終結執行”還是“中止執行”。如果和解協議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可能性較高的,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如果最終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者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的以及撤回訴訟的,基于當事人申請,可以恢復執行(參見本司法解釋第16條)。 第十五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從杰解讀:對于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的,一律不予恢復執行(參見本司法解釋第11條第一項),即便存在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況,申請執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復執行。遲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賠償損失。即使遲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即使提起訴訟也不會有賠償。

這是本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有效避免實踐中存在的“詐害債務人現象”。有些債務人本沒有履行能力,只好與被執行人協商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然后債務人為履行和解協議,常常會向親朋好友舉債以償還本債。在借款償債過程中,由于借錢的不容易及意外因素,有時候難免會遲延幾日償還。比如,一筆債權13萬元,和解為10萬元分為五次還清。第一次即遲延了一天,隨后四次均按期給付。但債權人為了及時獲得款項,在債務人第一次遲延時,不提出恢復執行申請,而鼓勵債權人繼續舉債償債,而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然后再以遲延一天為由要求恢復執行。往往造成債務人極大的憤慨和不滿。 本條司法解釋恰好回應了這一問題,值得點贊。

而且,遲延履行、瑕疵履行,債權人既然已經接受,就不應該任意反悔。如果一邊在接受著和解協議的履行,享受著和解協議的益處(債務人本可以不舉債還債而等有履行能力了再償還,現為了履行和解協議而舉債提前還債,對申請執行人是一種利益)然后又反悔要求恢復執行,本質上也帶有一定的非道德性。所以,本條也能有效預防道德風險。 是否構成遲延履行、瑕疵履行及其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損害、造成多大損害,是否具有免責事由,這本是屬于實體事項,基于審執分離原則,理應交由訴訟解決。所以本條規定合情合情。值得稱贊。

那么,債權人想恢復執行怎么辦?對于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履行當時可以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從杰解讀: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主張和解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本身屬于實體審理事項,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認定,符合審執分離理念。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然可以恢復執行。

2、被執行人既然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或應撤銷,說明其不會履行和解協議,自然應當賦予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的權利,也可以有效避免被執行人惡意提出訴訟以拖延執行的現象。 第十七條

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從杰解讀:扣除行為屬于執行行為,應當賦予救濟權——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第十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從杰解讀:

1、本條明確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

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常常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本條規定了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的財產,不需要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訴訟。當然,如果申請執行人選擇就履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擔保條款依然有效,申請執行人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擔保人承擔責任。

2、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需要下達裁定,且不得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十九條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從杰解讀:

1、本條明確了執行外和解(進入執行程序前和雖然進入執行程序,但和解協議屬于私下達成,執行法官并不知情))的效力。執行外和解如果對方認可并提交人民法院,便發生執行和解的效力。如果執行外和解未提交法院或者對方不予認可的,要想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提起執行異議。

2、本條明確了以執行外和解提出執行異議后的后果:如果執行外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終結執行,如果債務人未違反和解協議,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和解協議無效力或者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裁定駁回異議,繼續執行。

3、一旦被執行人以以執行外和解提出執行異議,由異議裁決機構審查,非由執行實施法官審查。 本司法解釋,明確區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對于執行和解和執行外和解的區別,最高法院孟祥局長在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上有所闡述,即法律、司法解釋對于當事人執行程序外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認定結果可能截然相反。為統一司法尺度,《執行和解規定》明確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準,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體而言,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別在于,當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協議直接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的意圖。即,即便是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認可,就構成執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中止執行。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將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協議僅產生實體法效果,被執行人依據該協議要求中止執行的,需要另行提起執行異議。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官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1.用三個顏色形容你心中的法官形象,并闡述你的理由。

2.小王是一名基層的法官助理,現在跟著一個優秀的法官一起到基層開展工作,他聽不懂當地的方言,影響了工作效率。如果讓你給小王提建議,你會提哪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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