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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戒毒所信息化

2023-03-21

第一篇:強制隔離戒毒所信息化

強制性隔離戒毒所

1緒論

戒毒就是使具有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將這樣的惡劣的習慣戒除。針對吸食毒品的人員進行戒除毒癮的整個過程一般來講包含三個不同的階段,脫除毒素、進行身體康復、重新的進入社會的教育輔導組成了這三個不同的階段。在現階段我們通常用自然性、藥物和非藥物的方法使吸食毒品的人戒除吸食毒品的習慣。自然性戒除毒癮的辦法,我們由將此法成為冷火雞法后者干戒法。是一種強制性的切斷吸食毒品人員的毒品的供應,僅僅為其提供一般性質的照顧和富有營養的飲食,讓其吸食毒品的習慣自然而然的戒退的從而達到戒除毒品的方法。其最主要的特點在于不用使用相應的戒毒藥物,但是同樣其也有一定的缺點,如在戒毒的過程中吸食毒品的人因切斷毒品的供應而產生比較大的痛苦等。運用藥物的辦法,我們通常稱之為運用藥物將吸食毒品的人員身體的毒素進行脫除的治療辦法。是讓吸食毒品的人員根據其毒癮的大小服用相對應量的戒毒藥物,用來減輕吸食毒品的人員在戒毒過程中的痛苦,達到使吸毒者身上的毒素慢慢消除的方法。它的主要特點是使吸毒者服用藥物消除毒素。非藥物戒除毒素的方法是用一些輔助性的治療來減緩和減輕吸毒者在戒毒過程中的痛苦,如針灸和理療等手段。它的主要性特點是使吸毒者通過哦輔助性質的方法和"心理暗示"的手段來逐步減輕吸食毒品人員在戒毒過程中的痛苦,從而達到使吸毒者戒除毒品的效果。其主要的缺點是周期性比較長,戒毒的效果不是很牢固。 1.1 LZ市戒毒醫院情況簡述和研究意義

在四川盆地東南邊緣的瀘州市,其地理位置處于川滇黔渝四省市結合部,長江的經濟帶和

西南出海通道的交匯處,北鄰內江、自貢等川南腹地,南連貴州畢節、六盤水和 云南昭通地區,西承宜賓,東臨重慶及貴州赤水、遵義地區,其地理位置,經濟 區位如下圖所示。

我國在經歷改革開放之后,吸食毒品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處于逐步增加的勢頭。根據相關的統計,在我國截止到2011年的年底登記在冊的吸食毒品人員達到了179.4萬人之多,吸食毒品的人數處于進一步增加的勢頭。針對吸毒人數不斷增加的現狀,我國于1990年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針對吸食毒品過多的現狀制定了強制性的戒毒和以勞動進行教育、療養性的兩種羈押戒毒措施。在2008年年施行的《禁毒法》取消了勞教戒毒,并且實施了五種戒除吸毒人員吸毒習性的措施,分別是運用社區進行戒除毒癮、強制性將吸毒人員隔離進行戒毒、社區康復、自愿性的戒毒和運用藥物進行持續治療,從模式上基本上形成生理生脫除毒品、心理上得到康復和回歸社會三者為一體化的多元化的模式。由于《禁毒法》施行的時間較短,實踐中面臨缺乏具體操作規程、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善、專業人才和專門經費不足等挑戰。瀘州市緊臨毒品重災區云南,毒情非常嚴重,在四川省僅次于涼山州?,F有登記在冊吸毒人員11500名,實際吸毒人員5萬人以上。市強戒所收治戒毒人員中,85%以上為35周歲以下,95%以上對毒品無知而染上毒癮。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川南片區唯一隸屬司法行政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也是四川省兩個市屬所之一。2013年12月,勞教制度廢止,市強制隔離戒毒所職能轉型為強制隔離戒毒。由于多方面原因,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場所建設遠遠落后于其他所,特別在戒毒治療方面無專業平臺,嚴重制約著戒毒職能的發揮。

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公共性的安全和社會的健康穩定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個戒毒所建立成后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設施將得到極大提高,對完善強制戒毒所的功能配置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使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能收治特殊吸毒人員,降低特殊吸毒人員的社會危害;為戒毒人員提供更有效的藥物戒毒和醫療戒毒治療;為自愿戒毒者提供更好地公共產品。本項目將對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更好地依法行使法律職能,控制毒品傳播,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快速、協調、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建立對于社會所帶來的好處是不可比擬的,其所帶來的社會的影響也是相當深遠的。

通過本項目建設,有利于充分發揮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服務管理職能,真正使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基礎設施得到加強,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營造和諧、健康、相對安全的戒除毒品的環境,為全面的把我國建設成小康社會提供一定程度的幫助和保障,維護民警、強行戒毒人員的切身利益,從而推動當地社會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本項目是基于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下建立和發展的,是國家的支持投入建設的對象;瀘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建設條件基本具備;項目擁有較為合理的建設內容,其建設的規模較為合理;同樣也擁有相對科學的設計規劃和投建方案。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可行;項目建成后受益群體廣泛、支持者眾多,項目適應性好、風險度極小。從社會評價的角度綜合評估,本項目的社會效益十分明 顯,項目具有極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議有關單位盡快立項,建設單位抓緊組織實施,盡早發揮項目效益。 1.2國內外醫院研究的現狀

在全球經濟不斷高速發展的今天,毒品問題逐漸成為一個全球化的問題,對于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帶來極大的傷害和威脅。在聯合國麻醉品管制署所公布的信息中我們可以看出,世界的人口中已經有大約10%已經與毒品的加工、生產、販賣、吸食等過程有關聯,更為嚴重的是這樣的趨勢并沒有得到緩解,反而是以3-4%的年增長率蔓延。從《2005世界禁毒報告》中我們可以知道,2004年在全球范圍內總共有2億人最少對毒品使用過一次,全球因為毒品問題而導致20萬人喪生,因為吸食毒品成千上萬的人都喪失了基本的勞動能力。針對泛濫的毒品情形,國內較為權威的流行病學對其進行了調查,其調查的結果顯示,現階段我國的吸毒人員已經蔓延至2148個縣市,并且這種現象并沒有就此停止,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的增加,已經有超過500萬的人員在吸食毒品。在現階段所呈現的毒品中危害最大的當屬海洛因等阿片類毒品,人們吸食這樣的毒品后上癮的可能比較大,在戒除的過程中吸毒者所呈現的癥狀比較嚴重,并且在戒除毒癮的過程中呈現的反復率比較高,也是其成為傳播艾滋病的危險的人群。對于戒除吸食阿片類毒品所形成的毒癮辦法?,F階段大都是用藥物治療的辦法為主,關于戒除阿片類藥品毒品的藥物的研究從始至終是戒毒方面的焦點問題,許多的國內外的學者在一焦點問題進行了深層次的研究。截止到現在,數十種關于治療阿片毒品的藥物已經在臨床得到有效的運用,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是依然有兩方面的問題的存在: 第一是藥物中含有大部分的化學成分,服用后起到的副作用比較嚴重,并且有可能使吸食毒品的人員對藥物產生上癮的狀況,沒有辦法從根部消除吸毒人員對于毒癮所產生的依賴性;第二是在處于康復時期的吸毒人員在戒掉毒癮之后往往會出現稽延性戒斷癥狀,如:身體出現疲倦的感覺和心情較煩躁、身體出現疼痛的感覺、經常性的失眠、心情不好十分抑郁、對于毒品十分的渴望、內心十分的焦慮等,現在還沒有一些藥品對這些癥狀進行較為有效的治療,從而使患者沒有辦法去克服上面所敘述的精神上和身體上的不適應,進而產生了想要再次去食用毒品的想法,誘發對于毒品產生的心理依賴,最終很有可能出現重復吸食毒品的現象出現。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研制和開發關于稽延性戒斷癥狀的相關的治療藥品是十分的有必要的,具有較為深遠的意義。 1.2.1國外研究現狀

對于吸毒與戒毒的認識大部分的西方的國家與我國相比較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同。首先,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對吸食毒品的人進行制約,他們大都將吸食毒品的人當作病人來看待,例如美國對于吸食毒品基本上就是公開的,所以致使有關于吸毒與進行毒品交易的現象比比皆是;再者許多人對于運用類似毒品的藥物進行戒毒達成基本的共識,從最開始的嗎啡遞減的手段到運用海洛因或者可卡因去針對嗎啡吸毒患者進行戒除,這樣所導致的最終后果是讓海洛因成為了全球最為常見的毒品?,F在有一部分的國家采用美沙酮來作為吸食阿片類毒品患者的治療藥物,但是從根本上來講美沙酮也同樣是一種毒品,它相對于海洛因來說毒性比較弱,基于上述原因美沙酮常常被選擇用來當作吸毒患者的臨床治療藥物。它們根本上的原理就是運用一個較為合法性的、上癮程度相對較小的具有一定毒性的藥物來替代原有的毒品,但是這樣發展的結果是吸食毒品的患者并沒有從正真意義上擺脫毒品的危害,而只是由原來吸食的毒品轉嫁到美沙酮,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患者對于藥物依賴的問題,于此同時還有可能誘發較為嚴重性的社會問題出現。運用美沙酮當作治療毒品吸食患者毒癮藥物所帶來的潛在的危害,如今被許多國外的專家與學者所重視,他們正在尋找效果比較高效、服食不上癮和安全可靠的用來戒除毒癮的藥物,中藥與天然的藥物成為了部分專家與學者所青睞的藥物成分的選擇,他們希望在這一方面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突破。2004年北京大學的神經科學研究所和哈佛大學一起申請的運用中藥為戒毒藥品研究的重點研究基金被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批準,這個研究項目從2004年10月便實施啟動。我國對于運用中醫藥來研制戒毒藥品的歷史有將近200年,在其中積累了相當多經驗,從而形成一系列的獨到的理論和較為實效的方法。 1.2.2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對于如何加強強制性隔離戒毒所管理的對此鮮有學者對此進行一定研究,大多數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呈現的管理模式、制度和戒毒人員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第一是圍繞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呈現的管理模式的探究。谷湘東④(2010)對從勞教式向強制隔離戒毒所過渡的過程中,其主要的職能也在發生著一定程度的轉化,在這樣的一個轉化過程中其管理的模式相應的會因為職能的轉變而產生一些的新的問題和產生這些問題所呈現出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描述,并且基于上述的分析提出了兩個方面去全面的建設戒毒所的相應工作的管理模式,這兩個方面為戒毒的機理與強制隔離管理。王暢明⑤(2012)對于有關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戒毒管理模式相關的文獻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和總結,找出其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并且在吸食毒品的人進行分類和分期的戒毒管理的密室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陸建榮⑧(2009)對于我國《禁毒法》對于強制性戒毒的相關性措施與管理的模式上的一些不足之處通過法治的角度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對于國外和上海等地方的強制性戒毒模式進行一系列的描述,并且基于上面的分析對于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模式的構建提出一些建設性的建議。第二對于強制隔離所的有關制度的探究。武明⑦(2012)關于強制隔離戒毒的相關的制度,從其法律所呈現的性質、基本性制度的全部構成和所經歷的司法性的實踐等問題,基于政法的角度進行了較為系統性的探究和探討。姬旭⑧(2011)基于行政法學的相關性原理對于我國的強制隔離戒毒的有關的制度所呈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探究,并且以安徽省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為典型的案例來進行說明與講述。第三是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里的相關人員進行探究與討論。宋冰、徐定⑨(2011)對于如何提高戒毒工作人員的相關性的專業技能與素養進行進一步的總結與探討,其所總結與探討的是基于戒毒工作的內在要求和基本屬性展開的。趙振虎等⑩(2012)基于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所體現出來的一定的特點對于仔細的分析,通過不斷的調查探索的方法,提出受文化的程度和其現階段的職業狀況對于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特點所帶來的一定程度的影響。趙輝等①(2011)對于隔離戒毒人員進行了訪問與調查,最終總結出影響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成癮與重復吸毒最為顯著性的因素是吸食毒品人員的性別與婚姻所處的狀態等。蘇俊義,盧征,沈慧麗(2009)對杭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里的所有的醫護人員運用癥狀自我評價的計量表辦法進行了測試評價,從而提出了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相關的醫護人員可以通過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些措施和對策。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的學者基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功能性進行了一些相關性的深度探究。潘鴻貴,汪躍進①(2010)基于建立"五個中心"用來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相關性的安全的管理和戒備看護、戒毒所里的有效的醫療的救治、對于吸毒人員的教育和心理上的治療、回歸社會安排其工作等一系列的功能的有效的實現。中藥用來戒除毒癮以其正氣的扶助,排解身體內所含的煙毒作為主要的醫治的有效手段,充分的體現出其辯證的理念與特殊。目前中藥用來戒除毒癮已經逐漸的凸顯出其無法比擬的優勢,含毒素相對較少、價格相對低廉、藥物的源頭比較廣泛、很少出現食藥成癮現在、十分的注重從基本病癥的角度出發進行治療是其最為顯著的優勢,因此開發基于中藥的戒毒性藥物對于在戒毒問題上的進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對于戒毒中成藥的研發大多都以戒毒早期的治療為其重要的開發對象,從本質上來講,現階段所研發的中藥脫毒類藥物所呈現出的效果依然不如西藥;在基于預防重復吸毒和治療稽延性癥狀兩個方面治療效果較佳的藥物的研發依然較少。其中,部分中成藥存在著開出的處方相對較大、對于基礎研發很薄弱、其中相對有效成分不夠明確和臨床反應出的療效不牢固等現在,于此同時基于處方藥中種類繁多,成分相對復雜、其中含量相對不夠穩定的原因,導致其所呈現出的質量很難把控,因此沒有辦法跟國際進行有效的接軌,對于戒毒中藥的標準化、國際化帶來了一定的不利的因素。

1.2.3相關研究文獻綜述 對國內外基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相關方面的研究進行詳細的查閱,我們可以知道,國外的相關學者基于本國的強制性隔離戒毒所管理方面的探究與研究資料屈指可出,其所研究的方面絕大多數都是基于聯合禁毒所頒布的公約的政策的相對靈活性、發掘和探究問什么人們會吸食毒品、有關全球方面的禁毒歷史等幾個方面進行集中性的研究。這為本文對于我國加強強制戒毒所的管理方面的詳細探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論性基礎和政策上的啟示。國內相關的學者對于如何管理強制性隔離戒毒所的方面的探究比較豐富,相關的探究大多都是針對于強制性隔離戒毒所的現有的工作模式、相關性的制度和相關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性素質等方面進行詳細的研究探討。這為本文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本質性感念、對于管理模式進行一定的創新性研究、相關的工作人員的基本專業性素質的培養等方面的探究提供了極其有說服力的理論支撐。在這其中我國的相關學者還沒有就這么系統化的對于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相關管理進行進一步加強進行研究,這為本文的研究展開提供了現實的依據和現實對于本研究的迫切需求。我國《禁毒法》里所規定的三種戒毒措施中,社區戒毒起到了相對客觀的效果。我國自《禁毒法》頒布的這幾年來,關于社區戒毒的探究收獲了不錯的成效??偟膩砜?,學者們通過六個方面進行了主要性的研究:第一是基于理論性作為導向,余瓊、周湘斌、王學兵等多位學者分別從沒有縫隙的政府性理論、社會大力的支持性網絡化理論、以多個方面為中心進行治理的理論等一些理論等理論的支撐下對于社區戒毒的普遍的適應性和其應用的案例進行探究;第二是基于社區戒毒和其他方式的戒毒措施相結合的方面進行研究,以劉麗敏、許雪峰等學者為代表的

二是從社區戒毒與其他戒毒措施銜接角度出發,劉麗敏、許雪峰等學者對社區戒毒的工作范圍、運行的規范性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三是從國外社區戒毒實踐成果角度出發,王丹、王競可等多名學者進行了中外社區戒毒模式比較研究,探析我國禁吸戒毒新路徑;四是從我國各地實踐經驗的角度出發,劉志明、吳慶全、徐晶等一批學者通過對貴州、蘇州、上海、浙江、云南等地的社區戒毒實踐工作的調查進行了綜合性實證研究,并針對實踐過程中突顯現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五是從工作方法角度出發,鐘瑩、楊碧、耿亞楠論證了個案管理法在社區戒毒工作中應用的優點及可行性,武銀平基于蘇州某社區開展社區戒毒的實例系統研究了來訪者中心療法的理論與操作,吳金鵬則定位于蘇州市社區戒毒模式深入剖析了社區戒毒中的"三社聯動"(社區、禁毒社會組織和禁毒社會工作者三者之間的互動)對社區戒毒工作開展產生的功能影響;六是從法律角度出發,莫關耀與顧克非通過解讀《禁毒法》分析了當前戒毒工作面臨的境遇,姚建龍通過對《戒毒條例》的解讀分析了新戒毒體系之運作,吳大華則通過研究美國的社區戒毒立法探求對我國的借鑒。此外,還有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我國社區戒毒進行了研究,包括社區戒毒基本理念研究、社區戒毒意義研究、禁毒社工等多方主體社區戒毒工作定位研究、社區戒毒主要困難及對策建議等。我國社區戒毒推行至今,已有較多研究成果,文獻紛繁復雜。筆者通過文獻梳理,對我國社區戒毒研究整理出一個概貌。英國社區戒毒模式"處方體系"(Prescription System)是美沙酮替代療法的前身,它把吸毒成癮看成屬于疾病范疇,要用醫療手段來處理毒品成癮問題。英國國民醫療體系NHS在社區戒毒中扮演著一個極其重要的作用,他們為吸毒者提供有關毒品問題的咨詢、處方毒品和戒毒的康復等服務,吸毒人員只要走進任何一家以社區為載體的當地戒毒機構都能獲得免費的治療。美國的治療性社區戒毒模式(簡稱"TC"模式)始于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后逐漸發展壯大,現已在全世界60多個國家應用,是國外采用最廣泛的戒毒者心理康復模式,如日頂村、鳳凰村、戴拓普等。"TC"模式是在共同生活的環境中,通過一套明確的獎懲條例實行等級制管理,運用戒毒者內部自治和社區組織外部管理的雙重戒毒力量,達到回歸社會的目的。目前,全美有數百個戒毒治療社區每天為數千名吸毒人員提供服務,其康復內容包括治療保健、艾滋病預防、教育培訓、婦女項目等。此外,國外還有日本的"社區治療地域網絡模式"、西班牙的"戒毒村模式"以及意大利團結中心(The Italian Center of Solidarity)等成功運行的社區戒毒模式。雖然學術界對社區戒毒的定義不一,但關于其性質的觀點則較為一致,即社區戒毒是一項帶有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但與強制隔離戒毒相比,后者懲罰性較重?!督痉ā泛汀督涠緱l例》規定,社區戒毒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接受或解除,戒毒期 限為三年,戒毒期間戒毒人員需要履行相應義務,離開社區戒毒地點需要經過批準,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對公安機關的社區戒毒決定不得拒絕,因此說,社區戒毒是一項帶有強制性的教育、幫助、挽救、監督和矯治吸毒人員的行政措施。

1.3研究內容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獻綜述法、案例分析法和定性研究法。

文獻綜述法:通過廣泛閱讀和理解有關書籍、文獻、論文,查閱國內外學者的相關成果,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的現狀、問題及原因,探討加強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的對策。

案例分析法:本文以某強制隔離戒毒所例,研究其在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中的主要管理過程,分析其主要做法及其取得的顯著成就,總結該強制隔離戒毒所在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和問題,并分析其存在問題的原因。試圖通過個案分析,找到我國整體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我國戒毒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為后續的對策研究提供事實依據。

定性研究法:本文通過文獻分析和案例分析對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進行研究,歸納分析得到的資料,分析一系列影響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的定性因素,找出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最后演繹出轉變觀念、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增加資金投入等完善我國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的對策。課題研究的范圍涉及管理學、政策學、政治學、經濟學等多學科領域,作者擬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從不同學科視角、不同層面,運用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展開研究。在創新理論觀點的同時,更注重于實證分析,提高理論論據的說服力,以期創新我國戒毒管理模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條件。采用文獻資料與調查訪談相結合的方法。除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外,本課題研究還通過訪談等方式,采訪了相關當事人,獲取了可靠而鮮活的第一手資料;同時,還選取一定地域進行社會調研,獲得了文獻所沒有的實證資料。 2風險管理的相關理論 風險與醫療風險風險是指人類無法把握與不能確定的事故發生所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也可以理解為實際情況與預期結果的偏離風險具有客觀性、永恒J比不定性和危害性等特征":醫療風險則指存在于醫療機構內部的、可能會導致醫院和患者各種損失和傷害的不確定J比除了具有一般風險的特性外,由于醫療服務對象的特殊性,還具有風險水平高、類型復雜、危害嚴重等特點。醫療風險營理是指醫院通過對現有和潛在醫療風險的識別、評價和處理,有組織的、系統的減少醫療風險事件的發生及風險事件對患者和醫院的危害及經濟損失,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提高醫療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管理活魂。醫療風險管理目標目前,風險管理的模式已廣泛的應用于工業企業和商業的管理活動中;目的是通過風險的預防、控制與規避,降低風險成本,實現企業價值和商業利潤的最大化醫療服務行業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其根本的任務是保障廣大人民的健康,始終應以社會效益為第一位因此,醫院實施醫療風險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要盡可能地減少醫療服務過程中的各類危險因素,確保診療服務的安全性和治療的有效J比其次,為了醫院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醫療風險管理必須盡可能的降低風險事件發生對醫院造成的經濟損失,減少醫院經營管理中的風險成本;同時,醫療風險管理還應充分考慮到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對醫院造成間接損失,要通過積極改善服務態度和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風險防范,減少糾紛的發生在國外,眾多實施風險管理的醫院中,風險管理計劃常結合醫療質量保證計劃同步實施美國的醫療組織聯合評審委員會( JCAHO)在1995年的醫院評審標準中,強調風險管理活動是醫療質量改進工作的一部分。

2.1一般項目風險管理基礎理論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的刑事罪犯。從現代刑事罪犯心理學的角度分析,社區矯正對象潛在一定的人身危險性,這種人身危險性不僅包括再次實施刑事犯罪的可能性,還包括了實施違法行為以及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行為的可能性。換而言之,社區矯正對象人格上存在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和社會越軌行為的危險傾向。如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不予以有效的控制監管,矯正對象可能會利用行動自由的便利進行犯罪活動,這樣會給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帶來嚴重的危機,也會給社區矯正實施的場所以及社會公共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肋、。因此,在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必須重視其風險管理環節,盡可能避免他們對社會和他人造成新的損害。社區矯正風險管理,又稱為社區矯正危險管理或危險控制,是指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根據矯正對象的危險程度對其進行分類,從而科學分配矯正資源,制定矯正工作計劃,防范矯正風險的制度。社區矯正制度萌芽于西方國家,體現了西方教育刑思想,也體現了當今世界刑罰社會化、個別化、人道化的改革趨勢。在西方國家,社區矯正有著相對完善的制度設計,我國可適當借鑒試行,尤其是目前比較薄弱的風險管理環節。立足于國內外的社區矯正理論研究及實務成果,社區矯正風險管理應包括以下幾方面:評估核定。社區矯正對象的危險性程度是不盡相同的,為有效進行管理,首先要評估核定每個社區矯正對象的危險性程度,應通過科學的方法,對每個社區矯正對象的危險性作出具體的評價。評估核定危險性程度需要通過客觀的測評工具和科學的方法進行有效評估,如今比較成熟和著名的工具有罪犯分類管理工具(C liens Managanent (` lassi}cati} Tel)、監督水平清單(} I eve 1 o f supervision Inventor}o 10在社區矯正實施前,應先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罪犯進行風險等級分類,進而確定矯正對策,基本上風險評估結果分為三個等級:穩定級、重點關注級、高??刂萍?。配置資源。在評估之后,應當根據不同的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合理地配置矯正資源。一般而言,風險等級越高的配置越多矯正資源。具體而言,對于那些高危險的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矯正資源,包括給監督人員分配較少的高??刂茖ο?采用更加周密的監督技術,選擇更為嚴格的監督措施,規定更為頻繁的監督活動時間間隔,提供更有效的幫助活動等。對于重點關注級、穩定級的矯正對象則相應減少矯正資源,以合理地利用矯正資源,實現效率和效果的最優。分類矯正。在配置資源之后,根據評估結果及罪犯自身的情況采取恰當的矯正措施。目前國內主要包括兩類矯正方式:一是直接接觸,是指監督人員與社區矯正對象面對面接觸談話;二是間接接觸,是指監督人員與社區矯正對象通過電話、書信等方式進行接觸交流,或者通過相關的其他人如家庭成員、同事等了解矯正對象的

情況。一般而言,高??刂萍壩kU性最大,宜采取直接接觸的方式踐行監督;重點關注級危險性較大,可綜合考慮采用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的方式進行監督;穩定級危險性較小,適合采取間接接觸的方式進行監督。幫困輔助。風險管理不僅包括控制風險,還包括降低風險。因此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通過多種輔助措施,矯正罪犯人格,降低違法風險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有如下方式:提供就業等方面的指導,幫助矯正對象解決物質生活困難;提供心理咨詢等服務,矯正心理偏差和解決矯正對象的心理問題;通過談話、調解等活動,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在家庭關系、人際交往中發生的問題等。只有幫助解決矯正對象所面臨的問題和困境,才能從根本上降低他們的危險性,防范新的損害風險。 2.2風險臨界值的概念

醫療風險是醫療糾紛的主要來源,也是醫院管理中較難處理的一個方面,作為醫療從業人員應該充分意識到醫療的特殊性質,以及醫療風險帶來的嚴重后果,從而采取積極的方法去應對。根據多方研究人員的解釋,可以了解到醫療風險實際上是指一種會給醫院、患者、社會三方都造成一定危害的可能性,以目前各項研究來看,我國的醫療風險發生情況十分嚴峻。因此,充分了解產生醫療風險的因素,從而加緊對醫療風險管理、醫療風險預警系統的研究顯得尤為迫切。 醫療風險的影響因素

以當前實際情況以及眾多學者的劃分依據來看,醫療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還是來自三個方面,即社會因素、患者因素、醫院因素。 1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對醫療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媒體輿論導向以及衛生制度方面,這兩者將近占了社會因素的85%,可見制度的不健全與輿論的刻意炒作容易導致醫療風險的發生。 2患者因素

由患者引發的醫療風險主要體現在患者對醫院的質疑、不信任等,或者是對醫院的服務有過高的要求,以及患者對醫療理念缺乏認知,對于醫院給出的治療方案沒有按要求執行導致醫療事故等等。 3醫院因素 醫院因素主要由兩方面組成。首先是醫院的管理制度,醫院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具體表現包括治療時間的安排不合理、患者在院治療期間的護理不周全、普通候診狀況或急診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等等,而造成這些環節出現漏洞的原因,歸根結底在于醫護人員數量上的缺乏、監督考核力度不夠、獎懲制度不完善、醫院的設備設施達不到要求等等。鑒于社會高度發展,人們在預防疾病、治療疾病方面越來越注重,如何協調好醫療資源管理與患者需求之間的關系是預防醫療風險的一大重要因素。

2.3規劃風險管理

從單位的發展歷程來看,單位制的前身可以追溯到革命時期共產黨的抗日根據地建設。由于戰時國內外的特殊局勢,"革命隊伍"成為這一時期根據地的特殊組織,路風①在分析根據地的供給制時指出,最初的分配標準是共產黨員、軍隊成 員以及民眾平均分配,供給物品也只限于食物和衣物。后期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則按照個人職務、資歷實行不同的分配標準,個人與整個革命隊伍在政治和經濟上共存亡,幾乎不存在公私界限,根據地的軍事、政治、文教組織都統一實施"供給制"。新中國成立后,國家依舊延續了革命時期的黨的領導以及軍隊化管理模式,革命隊伍在完成了民族獨立使命后緊接著從農村走進城市投入新中國的社會建設,各級政府成立黨委,軍隊領導直接派生為國家干部,根據地時期黨委組織對 干部的管理也在新中國社會建設中繼承下來。隨后,新政權統一對國民經濟進行管理,各級的供給制納入統一的財政預算,國營企業內部建立黨組織。從整體來看,國家政權通過各級黨組織實現了全面管理,相應的組織機制得以延續且行政性尤為突出。在進行三大改造實現生產資料公有之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將一切經濟組織納入管轄范圍由國家直接干預,國家的行政性順利延伸至經濟組織,國家政權經由組織直接面向普通民眾。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國家實行統購統銷對基本資源進行控制,按戶口對口糧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進行限量供應,也正是由于這種限定的分配方式,企業承擔起部分福利,但這種以企業為中介提供的集體福利只針對企業勞動者。我們所熟知的單位房、職工食堂、浴室、班車、子弟學校等都是這一時期的產物,這種安排在經濟建設初期城市市場發育不完善、國家社會福利不健全的社會環境下卓有成效,個人也在享受單位福利的實際過程中感受到國家、單位的關懷照顧。當然,企業對個人生活的重要性并不局限于此,企業中的黨組織是國家政治領域的延伸,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政治認可都由單位組織直接掌管。這樣,單位就成為國家職能的中介實現對個人的多方面管理,個人也依附于組織獲得相應的組織資源。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通過單位這一中間領域承擔起對個人的責任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也是國家獲得統治合法性的一個來源,

第二篇:強制隔離戒毒知識考試

1、 吸毒成癮的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戒毒治療不以營利為目的。

2、 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住所地接受社區戒毒。

3、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a、拒絕接受社會戒毒的b、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c、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d、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勞動教養管理所設置教育機構,大中隊設置教育干事和若干專職教員。

5、 對勞動教養人員一次使用戒具的時間不得超過7天。

6、 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員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

7、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實行教育感化第一,勞動生產第二的教育方針。

8、 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9、 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人員實行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10、 勞教人員的檔案應當實行分級管理。

11、 對勞動教養人員要實行賞罰分明的獎懲制度,獎勵面要大,懲罰面要小。

12、 對于勞動教養人員教育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每天不少于三個小時。

13、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可探視其配偶和直系親屬。

14、 正在實施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因情況特殊需要探訪的,須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

15、 勞動教養人員入所時,要進行認罪認錯教育,所規紀律教育;出所前要進行遵紀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鑒定。

16、 在勞動教養人員中,應經常開展勞動,學習,體育,衛生評比活動,定期評選勞動教養積極分子。

17、 對女性勞動教養人員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勞動教養人員時,必須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對于沒有上述文件或文件與事實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勞動教養人員的現金、票據和貴重物品,由勞教所代為保管,解除勞教時歸還。 20、 強戒人員探視費用自理。

21、 對于強戒人員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5日。

22、 強戒期限為2年,最長可延長一年。

23、 強戒人員的康復訓練包括身體功能恢復性訓練,體能訓練和常用健身項目輔導。

24、 對被單獨管理的強戒人員應當按標準供應飯菜和開水,保持室內衛生,室外活動不少于1小時,對患有疾病的及時予以治療。

25、 強戒所不得體罰,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員。

26、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戒所應當及時發還代管財務,結清賬目,辦理出所手續。

27、 強戒人員辦理所外就醫,須由指定地方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親屬或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意擔保。

28、 對擅自離所的強戒人員,強戒所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原強戒決定機關。

29、 強戒人員一次所外就醫的期限為1到3個月。

30、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類藥品。

31、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32、 強戒所應當定期對強戒人員進行尿檢。對探視、所外就醫回所的強戒人員應當進行尿檢。

33、 檢查女性強戒人員身體時,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34、 強戒所禁止任何違反規定為強戒人員傳遞物品。

35、 探訪強戒人員應當在探訪室或指定地點進行。探訪室應設置玻璃隔離設施。探訪時應有工作人員在場。探訪人員應遵守強戒所的探訪規定。違反規定的終止探訪。

36、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驗。

37、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38、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戒所戒毒。

39、 強戒人員探視費用自理。

40、 強戒所應根據強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以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生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41、 強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進行分別管理。

42、 戒毒人員進入強戒所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43、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支付勞動報酬。

44、 教育矯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與時俱進,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因人施教,堅持以理服人,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

45、 強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學計劃,保證戒毒人員學完規定課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為了及時發現場所中可能導致各類安全事故的隱患而進行的分析和檢查。

47、 安全排查應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種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對安全事故隱患隨時進行分析和檢查。

49、 強戒所應當對臨近強戒期滿的人員進行教育質量評估,評價結果和后續康復建議記入《強戒人員戒治診斷評估手冊》。

50、 強戒所應當組織強戒人員進行戒毒宣誓,每周集體背誦戒毒誓言,強化戒毒意識,堅定戒毒信心。

51、 對受到處分的監獄和勞教人民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延期晉級、降低或取消警銜。

52、 嚴禁使用罪犯、勞教人員干私活。不準使用罪犯管罪犯,不準利用勞教人員民管會成員代行干警職權。

53、 勞教人員延長勞教期限,與原決定的勞教期限合并執行。減少勞教期限,從決定期限中扣除。

54、 勞教人民警察應嚴格執行勞教人員禁閉和警戒具使用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隨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隨意延長禁閉和警戒具使用時間。

55、 強戒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準探視,

1、處于急性脫毒期的

2、正在實施保護性約束措施的

3、其他不宜辦理探視的。

56、 強戒人員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強戒所應當將其除名。

57、 勞教人民警察應正確處理與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關系,不得利用勞教人員干私活,不得與勞教人員攀親結友。不得與勞教人員家屬發生非工作關系的往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財物或饋贈。

58、 勞教所應依照所務公開的原則,將對勞教人員實施強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執法依據、程序、相關規定和執法結果,向勞教人員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公開,并主動接受監督。

59、 勞教人民警察應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在執法崗位上不作為。

60、 勞教戒毒人員學習現場,勞動現場,生活現場的帶班值班警察人數不得低于勞教戒毒人員的3%。

61、 對勞教人員采取禁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力量在一定范圍內開展的安全大檢查。

63、 前來會見的學員親屬應持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本人與被會見人關系的證件,經勞教所管理部門查驗登記。無證件不得接見。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四個措施。

65、 勞教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辦理與勞教人員切身利益相關的各種執法手續,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違反規定為勞教人員辦理放假,減期,所外就醫,所外執行。 6

6、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67、 勞教所應建立生產安全監管體制,經常檢查勞動現場、生產設備、勞動工具、生產原材料和危險品的管理情況,及時發現生產安全隱患。

68、 對于個別違反所紀所規的勞教人員,應依法采取禁閉,使用警戒具等手段進行管理,不得打罵體罰侮辱虐待勞教人員,不得指使默許放任他人打罵體罰侮辱虐待勞教人員。 6

9、 勞教人民警察應直接管理勞教人員的學習,生產,生活三大現場,加強控制,嚴密監視,切實掌握勞教人員的思想動態,不得使用勞教人員代行警察職權,管理其他勞教人員。 70、 勞教人民警察應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法定權利,尊重勞教人員的人格。

71、 強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進行形勢和政策教育,就業指導和社會環境適應教育。

72、 強戒所應當進行防復吸訓練,使戒毒人員掌握抵制毒品誘惑,拒絕毒友拉攏,應對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強自我防范意識。

73、 對強戒人員的獎勵種類為表揚、嘉獎、記功三種,懲罰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獎懲結果應當作為診斷評估的依據。

74、 強戒期限從《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規定之日起計算。

75、 對勞教人員的封閉式管理是對勞教人員實行由勞教民警直接管理的嚴格管束的執行方式。

76、 對勞教人員的開放式管理師在勞教民警的指導下,以勞教人員自我管理為主,所內所外相結合的自律型執行方式。

77、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予以必要治療。

78、 對于強戒人員考核的內容為強戒人員在遵守紀律、教育學習、生活衛生、康復訓練、習藝勞動等方面的現實表現。

79、 對強戒人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實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則。 80、 強戒所應當運用影視,所內廣播,小報,黑板報和局域網,向戒毒人員宣傳國家禁毒方針,政策,宣傳所內教育戒治動態和成果。

81、 延長的強戒期限與原決定強戒期限合并執行。

82、 強戒人員探視、所外就醫的時間,計算為已執行的強戒期限。

83、 強戒人員的考核以三個月為一個考核周期,每個考核周期結束時根據強戒人員本季度得分和獎懲情況,寫出書面評語。 8

4、 強戒所對有嚴重殘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給與必要的康復治療,對患有傳染疾病的戒毒人員,應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85、 執行強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戒的意見,報強戒的決定機關批準。

86、 強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不列入考核范圍,原積分評語有效。

87、 強戒人員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期間,停止考核,原有積分和評語有效。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后,恢復考核。 8

8、 強戒所應當建立教育工作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1、強戒人員戒治診斷評估手冊

2、強戒人員心理治療檔案

3、教學日志

4、心理咨詢日記

5、個別教育登記6重要教育活動。 8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90、 對勞教人員教育矯治的具體目標是:1遵紀守法,能正確認識罪錯,真誠悔過,有改過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識,增強紀律觀念,做守法公民

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別是非善惡的基本能力,樹立社會,家庭,自我責任意識,遵守公民道德。

3、心理健康,有正確的自我認知和社會認知,能夠理性的認識和處理人際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適應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具備一定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科學文化知識水平有所提高。

5、具有一定職業技能,有正確的勞動態度和就業觀念,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

91、 對勞教人員教育矯治的內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技能教育,文化素質教育,出所教育。

92、 強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綜合運用各種教育矯治方法和手段,幫助戒毒人員提高法律道德意識和對毒品危害的認識水平,改變不良心理,增強自覺抵制毒品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93、 強戒人員入所后的前兩個月為生理脫毒期,生理脫毒教育結束后至出所前兩個月為康復期。

94、 回歸社會準備期教育時間為兩個月。

95、 強戒工作應當以人民警察為主導,戒毒人員為主體,遵循以人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顧,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

96、 對戒毒人員的教育按照生理脫毒期,康復期,回歸社會準備期三個教育階段進行,不同教育階段結合相應戒治目標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97、 對戒毒人員的教育內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復訓練,文化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和回歸社會教育等。 9

8、 戒毒人員戒治期間應當以戒毒學員稱謂。 9

9、 加強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高度重視政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

100、 勞教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1、嚴禁毆打體罰或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勞教人員

2、嚴禁違法違規使用警械警車

3、嚴禁索要收受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財物

4、嚴禁為勞教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5、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6、嚴禁參與賭博。

10

1、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10

2、 監獄或勞教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1、在值班執勤時擅自離崗的

2、違反規定將管理罪犯、勞教人員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的

3、因工作失職致使違禁品進入監獄、勞教場所的

4、接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宴請娛樂等活動安排的。 10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應給與開除處分:

1、毆打體罰虐待或指使縱容他人毆打體罰虐待罪犯勞教人員致死的

2、包庇或縱容罪犯勞教人員從事犯罪活動的

3、私放罪犯勞教人員逃離監獄勞教所的。

10

4、 對勞教人員應當以政治思想教育為主,結合進行文化科學教育,生產技術教育。 10

5、 對強戒人員應當進行單獨管理的情形:

1、涉嫌違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審查處理的

2、在所內涉嫌違法犯罪需要隔離審查的

3、有行兇或預謀行兇行為的

4、煽動鬧事和聚眾斗毆的

5、以患有艾滋病為由攻擊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

6、有其他危險行為的。

10

6、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10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共7章71條。

10

8、 強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說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戒所主管機關批準,并報強戒所機關備案,強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

10

9、 根據戒毒需要,強戒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110、 勞教人員的"四知道"的內容:

1、姓名、住址和體貌特征

2、簡歷、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和勞教期限

3、家庭情況和主要社會關系

4、現實表現 1

11、 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提出"四個忠于"的內容: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

12、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包括:

1、依法治國

2、執法為民

3、公平正義。

1

13、 對勞教人員表揚,記功,物質獎勵,警告,記過,有勞教管理所批準。提前解除勞動教育,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三個月以上的,應由勞教管理委員會或受其委托的勞教工作管理局審批。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三個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勞教管理委員會委托的勞教管理所審批。

1

14、 對提前解除勞教的,勞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向提前解除勞教人員宣布,并填發《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提前解除勞教時間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算起。

1

15、 勞教戒毒人員具備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

1、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逃脫,自殺,自殘的勞教戒毒人員或者已經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種行為的勞教戒毒人員。

2、有破壞場所設施或其它國家財產行為被禁閉的

3、在執行禁閉中表現惡劣的

4、押解途中。

1

16、 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級黨委要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實施《法治湖北建設綱要》,推進全省各項工作法治化。 1

17、 工作時間飲酒或在公共場合酗酒鬧事的,給與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與降級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與開除處分。 1

18、 根據《勞教人員管理工作執法細則》,勞教人員會見的范圍包括:

1、配偶

2、直系親屬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

19、 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勞教人員,按照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則,加強獄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質量,自覺接受檢查機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120、 對勞教人員的懲罰分為警告,記過,延長勞教期限三種。延長勞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1

21、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給與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與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與開除處分。

1、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2、違反規定辦理監獄和勞教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1

22、 維護場所安全應當著力抓好的十個關鍵環節:

1、收容收治

2、編隊分組

3、重點時段管理

4、重點部位管理

5、重點人員管理

6、權益保障工作

7、所外就醫工作

8、證據存留工作

9、應急處置工作

10、干警責任追究制度的強化。

1

2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罰款。

1

24、 充分發揮習藝勞動在勞動矯治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大習藝勞動的比重,促使勞教人員改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一技之長,增強其解教后回歸社會的能力。 1

25、 勞教戒毒機關一把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

26、 勞教場所教育工作目標考核由勞教場所上級管理機關在年終考核時組織進行,考評結果作為考核勞教場所領導班子,勞教人民警察業績的重要依據,并定期予以通報。 1

27、 勞教場所教育目標考評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1

28、 考評工作采取聽取匯報,實地查看,查閱資料,座談咨詢,重點抽查和問卷測評等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確??荚u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

29、 勞教場所發生勞教人員逃跑,重大所內案件、重大疫情,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育工作目標不予考評,視為不合格。

130、 強戒所教育科負責組織實施強制隔離戒毒教育工作。

1

31、 對戒毒人員的教育工作應當采取啟發式,引導式的互動教學方法。將課堂教學,個案矯治,心理治療,戒毒文化建設和社會教育等多種方式相結合,提高戒毒教育工作的效果。 1

32、 強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綜合運用各種教育矯治方法和手段,幫助戒毒人員提高法律道德意識和對毒品危害的認知水平,改變不良心理,增強自覺抵制毒品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1

33、 監獄和勞教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與處分。 1

34、 監獄和勞教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35、 勞動教養人民警察應當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檢舉和控告的權利,鼓勵支持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撤檢或扣押勞教人員的檢舉控告信件,不得對檢舉控告人員打擊報復。 1

36、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1

37、 對于被解除的強戒人員,強戒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1

38、 強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情況能,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1

39、 經國務院公安部批準,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140、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

1

41、 對勞教人員的獎懲應向其本人宣布,經其本人簽名后存入檔案。就拒絕簽名的應注明情況,不影響獎懲決定的執行。 1

42、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1

43、 勞教人員的禁閉室由勞教所根據需要統一設置和管理。

1

44、 民管會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勞教人員參與管理,實行自我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民管會應當在干警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1

45、 對于勞教人員實行從嚴管理,普通管理和寬松管理三級管理制度。 1

46、 急性脫毒期的治療時間為14日至21日。 1

47、 強戒人員入所后的前兩個月為生理脫毒期,在進行生理脫毒的同時,進行初步認知和環境適應性教育。

1

48、 強戒人員一次探視時間不得超過5天。

1

49、 強戒所應當為戒毒人員逐人制定個案化教育方案,突出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150、 探訪人員送給強戒人員的日常生活用品應當在強戒所設置的商店購買。

1

51、 探訪人員給強戒人員的其他物品,須經強戒所批準,并由工作人員當面檢查。 1

52、 探視的強戒人員可由親屬或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接送。 1

53、 強戒所對出現急性戒斷癥狀或者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情形的強戒人員,可以使用束縛服椅床。

1

54、 強戒人員外出探視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回所尿檢呈陰性的,按每周滿分計算。 1

55、 強戒人員依法提出復議,申訴,控告的,不影響對其日??己?。 1

56、 對收容入所的勞教人員,應及時填寫《勞動教養人員登記表》,并按指紋,貼免冠半身照片,建立專門檔案。

1

57、 勞教人員來往信件由大隊統一登記收發。

1

58、 未經勞教所批準,勞教人員不得與親友通電話,特殊情況可由干部代轉通話內容。 1

59、 強戒人員擅自離所或探視逾期不歸的時間,不計算為已經執行的強戒期限。 160、 勞教人員在所內作案構成犯罪的,應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

16

1、 對勞教人員使用戒具時應防止造成勞教人員傷殘,停止使用戒具時,干警應當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16

2、 對被決定予以強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戒所執行。 16

3、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16

4、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16

5、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16

6、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強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6

7、 強戒所應當開展心理治療,采取科學的方法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矯治和心理脫癮訓練。 16

8、 對已經延期一年的強戒人員,期滿前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強戒所可以建議公安機關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16

9、 強戒所應對戒毒期限執行滿一年的強戒人員開展一年后診斷評估。 170、 對延長期限的戒毒人員,期滿前應再次開展診斷評估。 17

1、 場所應當保證75%警力在一線。

17

2、 值班干警應該按要求交接班,監控實行24小時工作制。 17

3、 各級勞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安全防控工作,勞教所應當指定一名所領導主抓安全防控工作。

17

4、 主抓安全防控工作所領導的主要職責:督促,指導安全防控工作。主抓力量開展安全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完善防控措施和方法。

17

5、 監控的重點部位包括:勞教所圍墻周圍,勞教人員宿舍走廊,廁所。重點人員宿舍。出工收工途中。勞動學習現場。食堂。會見現場。勞教人員禁閉室。

17

6、 對強戒人員可以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

1、強戒和自愿戒毒的

2、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傳統毒品的

17

7、 變更強戒人員收治執行地點時,須報上級機關批準。

17

8、 強戒所根據戒毒治療不同階段和效果,對強戒人員按照急性脫毒期,康復期,鞏固期分期管理。

17

9、 強戒人員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動通信設備。

180、 被單獨管理人提出的申訴控告等材料,強戒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扣押。 18

1、 強戒人員在強戒所死亡的,憑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經檢察機關檢驗后,通知死者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 18

2、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檢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檢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18

3、 公安機關應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18

4、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18

5、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18

6、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18

7、 對各級勞教機關安全穩定工作情況的考核,應當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意見。

18

8、 對勞教所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采取聽匯報,查閱有關記錄和文件資料,現場實地查看等方式。

18

9、 勞教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穩定工作會議。

190、 落實安全穩定工作的各項措施,從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供支持。 19

1、 各級勞教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各類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19

2、 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后,謊報瞞報遲報的,應從重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19

3、 強戒所不收治懷孕或正在哺育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父女。 19

4、 不滿18周歲的強戒人員由未成年強戒所進行管理。

19

5、 國外,境外的配偶,直系親屬探訪強戒人員,須經強戒所的省級主管機關批準。 19

6、 對強戒人員的考核內容為遵守紀律,戒毒治療,教育矯治,生活衛生和康復,生產勞動五部分。

19

7、 強戒所應當每季度考察強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的表現。 19

8、 強戒人員表現優異,應當予以表揚,嘉獎,記功。 19

9、 對強戒人員的考核采取計分,獎懲,評語結合的方法。 200、 有條件的勞教所可以建立心理宣泄室和治療室。 20

1、 戒毒人員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心理咨詢申請。心理咨詢師接到申請后一般在三日內安排咨詢。

第三篇:《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17 號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為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場所。

第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實現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康復多樣化、幫教社會化、建設標準化。 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警務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設 置

第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臵。 強制隔離戒毒所由公安機關提出設臵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分別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機構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強制隔離戒毒所。

同級人民政府設臵有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建設方案,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二至四人,必要時可設臵政治委員或教導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設臵相應的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管教、監控、巡視、醫護、技術、財會等民警和工勤人員,落實崗位責任。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女民警。 公安機關可以聘用文職人員參與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治療、勞動技能培訓、法制教育等非執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員從事勤雜工作。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醫務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業保險。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建設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戒毒人員監管給養經費,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地財政部門每年度對戒毒人員伙食費、醫療費等戒毒人員經費標準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物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收戒規模設臵相應的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要求配備醫務工作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職稱評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對戒毒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確認是否受傷、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對女性戒毒人員還應當確認是否懷孕,并填寫《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

辦理入所手續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收戒回執。

第十五條 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依法變更為社區戒毒。

戒毒人員不滿十六周歲且強制隔離戒毒可能影響其學業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依法變更為社區戒毒。

對身體有外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送戒人員出具傷情說明并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辦理戒毒人員入所手續,應當填寫《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并在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相應信息,及時進行信息維護。

戒毒人員基本信息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相應信息不一致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要求辦案部門核查并出具相應說明。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并填寫《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一式二份,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人員各存一份。經戒毒人員簽字同意,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將代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員近親屬保管。

對檢查時發現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違禁品,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逐件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處理。

對女性戒毒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配合辦案部門查清戒毒人員真實情況,對新入所戒毒人員信息應當與在逃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系統進行比對,發現戒毒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在逃人員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性別、年齡、患病、吸毒種類等情況設臵不同病區,分別收戒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員管理制度,對新入所戒毒人員實行不少于十五天的過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入所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書面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途徑,掌握其基本情況,疏導心理,引導其適應新環境。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提出檢舉、揭發、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登記后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障戒毒人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通話。

第二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建立探訪制度,允許戒毒人員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訪。

探訪人員應當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所身份證件檢查,遵守探訪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探訪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責令其停止探訪。

第二十五條 戒毒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其請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親屬病?;蛘哂衅渌斃碛尚桦x所探視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請假出所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后,發給戒毒人員請假出所證明。 請假出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離所和回所當日均計算在內。對請假出所不歸的,視作脫逃行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會見戒毒人員應當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委托書,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指定地點進行。

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戒毒人員伙食標準,保證戒毒人員飲食衛生、吃熟、吃熱、吃夠定量。

對少數民族戒毒人員,應當尊重其飲食習俗。

第二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代購物品管理制度,代購物品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一日生活制度。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督促戒毒人員遵守戒毒人員行為規范,并根據其現實表現分別予以獎勵或者處罰。

第三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出入所登記制度。

戒毒區實行封閉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員出入應經所領導批準。

第三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一戒毒人員的著裝、被服,衣被上應當設臵本所標志。

第三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應急報警、病室報告裝臵、門禁檢查和違禁物品檢測等技防系統。監控錄像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臵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巡視制度。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加強巡查,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有礙值班的活動。

值班人員發現問題,應當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臵,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第三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發生戒毒人員脫逃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并配合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時可以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情節。

第三十八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向主管公安機關報告,同時通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通知其家屬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主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死亡原因進行調查。查清死亡原因后,盡快通知死者家屬。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詢問登記制度,配合辦案部門的詢問工作。

第四十條 辦案人員詢問戒毒人員,應當持單位介紹信及有效工作證件,辦理登記手續,在詢問室進行。

因辦案需要,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后可以將戒毒人員帶離出所,出所期間的安全由辦案部門負責。戒毒人員被帶離出所以及送回所時,強制隔離戒毒所應對其進行體表檢查,做好書面記錄,由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辦案人員和戒毒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醫 療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治療和護理操作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和成癮程度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并建立個人病歷。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醫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和定時查房制度,醫護人員應當隨時掌握分管戒毒人員的治療和身體康復情況,并給予及時的治療和看護。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毒癮發作或者出現精神障礙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戒毒人員,可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規范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對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民警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解除后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并發給所外就醫證明。所外就醫的費用由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于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購買。需要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具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具處方,醫護人員應當監督戒毒人員當面服藥。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嚴禁違規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衛生防疫制度,設臵供戒毒人員沐浴、理發和洗曬被服的設施。對戒毒病區應當定期消毒,防止傳染疫情發生。

第四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合作,保證醫療質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設立教室、心理咨詢室、談話教育室、娛樂活動室、技能培訓室等教育、康復活動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民警與戒毒人員定期談話制度。管教民警應當熟悉分管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戒毒人員自然情況、社會關系、吸毒經歷、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 第五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經常開展法制、禁毒宣傳、艾滋病性病預防宣傳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五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戒毒人員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課、個別談話、社會幫教、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進行。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員協助開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獎勵制度,鼓勵、引導戒毒人員坦白、檢舉違法犯罪行為。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將戒毒人員提供的違法犯罪線索轉遞給偵查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證并反饋查證情況。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的戒毒人員予以獎勵,并作為診斷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動員、勸導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出所后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康復,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積極聯系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向戒毒人員提供職業技術、文化教育培訓。

第七章 康 復

第五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組織戒毒人員開展文體活動,進行體能訓練。一般情況下,每天進行不少于二小時的室外活動。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康復訓練。

第五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根據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員的身體狀況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康復勞動,康復勞動時間每天最長不得超過六小時。

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強迫戒毒人員參加勞動。

第六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康復勞動場所和康復勞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得開展有礙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員身體康復的項目。

第六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康復勞動收入和支出建立專門賬目,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顚S?。戒毒人員康復勞動收入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員勞動報酬;

(二)改善戒毒人員伙食及生活條件;

(三)購臵勞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開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條

對需要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十三條 對外地戒毒人員,如其戶籍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同意接收,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變更執行場所,將戒毒人員交付其戶籍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診斷評估工作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的戒毒康復、現實表現、適應社會能力等情況作出綜合評估。對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繼續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戒毒康復、日常行為考核等情況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并通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第六十五條 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與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監管場所、羈押場所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六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以下信息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的信息維護:

(一)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出所的;

(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的;

(三)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醫的;

(五)變更為社區戒毒的;

(六)脫逃或者請假出所不歸的;

(七)脫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的。 第六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副本、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結果文書、戒毒人員登記表、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病歷、獎懲情況記錄、辦案機關或者律師詢問記錄、診斷評估結果、探訪與請假出所記錄、出所憑證等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有關文書及圖片。

戒毒人員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死亡鑒定書》和《戒毒人員死亡通知書》歸入其檔案。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癮人員,本級公安機關沒有設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代為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有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員。但應當建立專門的自愿戒毒區,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關于自愿戒毒的規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員。

對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簽訂書面協議。

第七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等級化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本級。

第七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文書格式,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的《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篇: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心理矯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勞動教養管理所 李立望 《禁毒法》實施以來眾多戒毒場所就如何對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以下簡稱強戒人員)進行心理矯治開展了不少有意義的探索或實踐,但結果大都差強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對心理矯治的認識和定位出現偏差;其二,心理矯治體系的構建存在不足。

一、對心理矯治的認識和定位出現的偏差

目前,對強戒人員的心理矯治工作在認識上存在三種誤區:其一,無用論,代表觀點:復吸率高,心理矯治沒有用;其二,等同論,代表觀點:心理矯治即教育矯治,教育矯治既是心理矯治;其三,萬能論,代表觀點:心理矯治能解決一切問題。

這三種認識上的誤區所導致的結果有三:其一,簡單化,把心理測量、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拼湊到一起就認為是心理矯治,簡單化帶來的最為嚴重的后果是心理測試的濫用——不考慮對象的問題種類,不考慮測試的要求,分析數據不考慮個體的整體心理狀況;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矯治的功能,矯正“異常心理”或“人格障礙”,就咨詢心理學的角度來說這已經超出了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范圍;其三:表面化,將所有的違法矯治工作,包括強戒人員思想的轉變、惡劣行為的改變等都認為是心理矯治, 結果心理矯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為應付檢查的表面工作。

顯然,這些認識上的誤區無疑已經阻礙了心理矯治在戒毒場所的

1 健康發展,使得很多直接參與操作的人產生各種困惑,甚至是懷疑心理矯治的作用。筆者認為心理矯治即心理治療與行為矯正,是指運用心理學手段消除強戒人員對毒品的心理依賴和強迫性覓藥行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產生的心理問題、增強其心理調適能力和適應能力的過程。因此,心理矯治的范圍應當屬于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范圍,即由于吸食毒品產生的一系列心理問題或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產生的簡單心理問題,如緊張、焦慮、抑郁、煩躁和痛苦等,對于超出此范圍的其他問題不適合使用心理矯治的技術和手段。

二、心理矯治體系的構建存在的不足

公認的戒毒治療方案是從毒癮形成的機制出發,采取“生物—心理—社會”的綜合模式進行戒毒治療,這種綜合模式包括了脫毒、康復、后續照管三個階段。在醫學治療體系、教育矯治體系、日常管理體系和心理矯治體系貫穿在上述模式的三個階段當中,四個體系各司其職,共同構成戒毒治療體系。

目前的心理矯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矯治體系,心理矯治工作的開展效果并不樂觀,一方面心理矯治工作的層次無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這個最底層次,另一方面心理矯治工作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心理干預的效果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構建合理的心理矯治體系勢在必行。

三、如何構建合理的心理矯治體系

(一)機構上完善1+N體系

1+N,即一個心理矯治中心,每個大隊設置一個心理咨詢室。一方面,通過中心這一平臺,對現有強戒人員吸毒心理展開深入研究,掌握心理矯治研究的最新動態和發展方向;另一方面,大隊心理咨詢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的心理咨詢與治療,通過宣講心理健康知識,幫助強戒人員了解心理健康對防止復吸的重要意義,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增強心理調適和適應能力、預防復吸心理的產生,指導他們處理好心理困惑問題,從而達到排除心理障礙,增強吸毒人員抵御毒品誘惑的心理承受力。

(二)治療上完善三級干預體系

三級干預體系,既預防、咨詢和危機干預三個層次的心理矯治。預防層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學方法和內容;咨詢與治療層次完善心理治療的理論和實踐;危機干預層次對出現重大生活危機事件并出現心理危機的強戒人員進行即使有效的危機干預,以預防所內安全事故的發生。

合理的心理矯治體系不但包括了合理的機構設置和干預層次,還包含了人員配備等諸多要素,要有效解決強戒人員的成癮問題,心理矯治不可缺位,只有擺正其位置,完善其體系方能使心理矯治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五篇:鶴山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簡介

一、 環境園林化

鶴山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地處鶴山市龍口鎮福逕路段,四面環山,占地面積約21980多平方米,建筑面積3629平方米,現有戒毒室21間、床位273個,全所以園林式建筑風格設計,整體布局合理,環境優美,設有電教室、健身室、康復勞動工場、醫療室、室內外活動場所等配套設施,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二、管理規范化

戒毒所現有工作人員42人,其中公安干警17人、醫務人員5人、協管員15人、工勤人員5人。目前所領導班子成員共7人,設所長1人、教導員1人、副所長4人,副教導員1人。所內設立了值班巡控組、管理教育組、生產管理組三個小組和一個門衛接待值班崗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了多崗聯動、責任明晰的警務模式。值班巡控組實行巡視、監控“二崗合一”五班三運轉工作機制,保證24小時雙人巡視監控;管理教育組由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監室事務,實行主協管教相互配合、共同負責制。認真落實績效考核制度。將每月工作的績效考核與經濟掛鉤,做到獎罰分明,有效地遏制了隊伍違紀違法的現象。堅持每周三學習制度,組織民警認真學習貫徹省委、省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關于解放思 1

想,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部署,把學習實踐活動與開展紀律教育月活動、“大走訪、大討論”活動和“兩整頓兩規范”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學習促進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

三、 教育學?;?/p>

將人性化管理理念融會到各項管理教育工作中去,堅持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著重從戒毒學員的言行舉止和道德觀念抓起,堅持對戒毒學員實行“一日行為規范”考核,通過建章立制,強化紀律,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切實保障戒毒學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以集中教育與分類教育相結合,采用集中授課和個別談話教育、自我反省教育相結合的手段,強化戒毒學員的管理教育工作。今年4月1日后,我所嚴格執行廣東省公安廳監所管理處《關于戒毒人員診斷評估工作實行累計積分制的通知》,按照《江門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行為矯治量化考核實施細則》對在所戒毒人員實行累計積分制,對初次吸戒毒人員累計積分達到130分以上、復吸人員累計積分達到160分以上人員按照生理康復、心理康復和行為矯治等三方面進行評估。為使評估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中進行,我所成立由所領導、管教、醫生等人員組成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委員會,下設生理康復、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三個評估小組。診斷評估由各評估小組提出意見,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委員會匯總審核。診斷評估結果每月在公開欄向戒毒人員公示。實行累計積分制以來,我所已將名戒毒人員進行了積分評估。戒

毒人員普遍感到該評估辦法公平公正,合理可行。通過每月公示各戒毒人員的評估分數,使未達到評估分數的戒毒人員時刻知道自己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使他們在戒毒康復過程中更加尊規服教。

四、治療醫院化

為保障戒毒人員的康復治療,我所單獨設置了醫療室,配備了5名醫護人員,建立起一支有素質、專業性強的醫療隊伍。為使戒毒所醫療室規范有序,重新對醫療室進行了整改,設置了檔案柜、病床、藥房、空調設備等硬件設施。根據三級戒毒所的要求我所按照規定辦理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等有關證照,為我所醫療活動合法化打下基礎。為做好在所戒毒人員的治病和預防工作,我所堅持對剛入所的吸毒人員實行7日跟蹤制度,根據不同時期,制定防病治病預防方案。積極采取措施將疾病防范于未然。我所醫護人員通過在平時工作中掌握到的信息,將在所戒毒人員的健康狀況分為普通人員、一般病號和重點病號三個層次進行管理。對一般病號實行對癥治療,對重點病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建立在所戒毒人員醫療檔案,對有病的戒毒人員實行一人一檔管理。兩年來,我所在醫療康復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到目前為止,未發現有重大傳染病在所內發生,多年來未出現過戒毒人員死亡事故。

五、康復勞動化

為使戒毒人員的身體更快得到恢復,我所設置了康復勞動工場和小型農場,每天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力所能及康復勞

動。培養戒毒人員熱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通過適度的康復勞動有利于戒毒人員恢復體能,提高其身體免疫能力,堅定戒毒的信心、意志和毅力。戒毒學員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室外活動,通過隊列操練、籃球、乒乓球等體育鍛煉,增強戒毒學員的身體素質,加強戒毒學員的組織性和紀律性,使他們養成一切行動聽指揮的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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