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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2023-05-31

第一篇:業主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 第四章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第五章 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第六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七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及《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章 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

第二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表決權,按業主擁有房屋的套數行使,業主每擁有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業主委員會的秘書應將小區內每一位業主的姓名、住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登記造冊,同時要提前3天將每一位業主在今后所有的業主大會會議中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書面通知每一位業主。

每一位業主收到秘書的書面通知后,對所持有的投票數持有異議,應在15日以內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逾期申請或未申請復議,均視為其同意秘書所登記的其所擁有的投票數。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委員的

任期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方式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以后的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選舉共有5至9名委員組成,委員名單為:

。每名委員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1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業主委員會的主任為:

副主任為:

秘書為: .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方式可以是電話會議、也可以到小區的固定場所集體討論,也可以采取互發電子郵件等方式召開,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由秘書在當時或事后作書面記錄,由參與或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由秘書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九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天前,由秘書電話通知每位委員。 第四章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會后應及時將會議內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員,并且要書面記錄該委員的具 2 體意見。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業主委員會的秘書將會議通知及會議擬討論的事項以書面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業主所登記的通訊地址,該掛號信寄出三天后即視為送達,具體時間從掛號信寄出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此外,業主委員會的秘書同時要將會議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的秘書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業主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秘書書面的召開大會的通知后,本人未親自到會,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的,視為其放棄了自己的投票表決權,但該次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其必須服從。若該業主提前三天向業主委員會秘書提出請假申請,則在業主大會閉會后的三天內,秘書必須將大會會議內容通知該業主,該業主仍可在當天內以書面形式對會議內容進行投票,秘書必須將業主大會業主的投票數重新進行整理。若該業主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發表書面意見,則視為其同意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業主代表出席會議時,須向業主大會提供業主書面的委托書。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地點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會議形式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當場由業主委員會秘書記錄, 3 最后形成決議,也可以是業主委員會秘書給每位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函,隨后根據業主的書面答復進行整理,最后按本規則所約定的計票方法統計業主的投數,最后形成大會決議,該決議在3天之內,秘書必須在公告欄內公告。

每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兩次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的時間可以確定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況時間若有變化,秘書另行書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時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需要向業主收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時;

(3)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委員的津貼數額時;

(4)需要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預算計劃時;

(5)需要審議業主委員會上一年度的經費開支是否合理時;

(6)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前;

(7)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8)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時,需要聘請會計師審查物業公司的賬目時,或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聘請律師以全體業主名義提起訴訟時;

(9)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10)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11)業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

(12)業主大會章程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五章 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業主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經代表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2)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3)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續籌方案;

(4)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律師時。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修改業主大會章程;

(2)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及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5)決定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具體數額時;

(6)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津貼數額時;

(7)需要提前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計劃時;

(8)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條 業主的投票由業主委員會的秘書統計,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若業主認為投票的統計數額有誤,可以到業主委員會秘書處查看投票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來源及組成:

(1)小區頂樓和外墻的廣告收入;

(2)小區全體共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

(3)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章程》等對違反公共利益的相關業主要求其支付的違約金;

(4)業主交納的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二十三條 在沒有第二十二條的前三項的費用之前,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決定每位業主先行交納前述費用的具體數額,并有業主委員會秘書負責收取。如第二十二條前三項的費用已經實際存在,并且能夠保證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經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部分由業主在物業管理費用之外另行繳納,經業主大會授權也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費時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據上加蓋業主大會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經費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設置專用活期存折進行統一管理,該經費的開支由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方可開支。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

(2)業主委員會人員的津貼;

(3)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4)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5)聘請會計師、律師所支出的費用;

(6)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須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秘書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 6 質詢。并且該經費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必須在年終業主大會上向全體參加會議的代表匯報。第2年經費的使用額度由前1年年終業主大會上由業主代表討論,最后制訂一個預算方案,第2年經費必須在預算內支出。

第七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印章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到有關部門各刻制一枚,并到相關的政府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上述兩枚印章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內部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三十條 上述兩枚印章的使用必須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按業主大會章程的規定履行其應盡職責時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須有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書面簽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須在秘書處做書面登記,且蓋章的文件必須在秘書處備案一份。

第三十一條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2/3投票權的業主通過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與現行或將來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觸,否則,相抵觸的相關條款無效。

第二篇: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范圍:

(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

(三)專項維修資(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和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罷免;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十)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十一)_________。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以上業主提議(特區內指經持有物業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寶安、龍崗兩區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大會會議由所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區主管部門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制表決票或選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

(六)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七)在會議召開15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會議通知并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八)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票,并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并公布表決、選舉結果;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九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托書。

第十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特區內各類物業按每十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產權證的非住宅類物業,每證為一個投票權。

寶安、龍崗兩區以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二條 特區內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寶安、龍崗兩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寶安、龍崗兩區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下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三)經區主管部門建議召開的;

(四)由主管部門責令召開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但委員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特區內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寶安、龍崗兩區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為分期開發的,經已入住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增補的候選人從新一期物業的業主中推舉,差額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補委員的數量根據新增投票權數占已有投票權數的比例計算,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17人。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送達每一位業主:

(一)關于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于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采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管理服務計劃初審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于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于罷免委員的建議;

(七)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

(一)關于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于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采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管理服務計劃初審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于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于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建議;

(七)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申請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的決議;

(八)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檔案資料和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所在地區主管部門,并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九)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區域的檔案采取以下第種方式保管:

(一)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_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_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2、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3、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從管理費中開支。

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執行秘書的津貼數額為:_________元/月,從物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生效。

附件使用說明

一、本議事規則為示范文本。

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第三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公告

業主大會名稱:合肥市經開區南郡明珠 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座落: 經開區紫云路79號南郡明珠小區西門值班室內。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規范設立、運作,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涵義)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業主大會組成與成立) 南郡明珠 的全體業主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通過業主公約及本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成立后成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自動成為業主大會的成員。 第五條(業主身份確認) 業主身份的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訂立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買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業主身份認定。

前款確定或認定的房屋業主超過一人的,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業主大會活動范圍)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全體業主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按照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和本規則,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修改業主公約和本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維修制度,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綠化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車輛停放與交通秩序協管規定,消防與治安協管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等。

(六)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遵守業主公約。

(九)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后,審議業主委員會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等。

第八條(業委會任期與組成、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資格自動終止。委員任期同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由 11 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無法按本規則規定的人數足額選出業主委員會委員,按實際選出的人數(不少于政策規定的5人)為準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從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如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本規則、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工作時間。

第九條(業委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并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公約、本規則修改方案。

(四)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依照有關政策并經業主大會授權,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五)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六)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后,擬定業主委員會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擬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的方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方案。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配合解決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第十條(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

(三)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業委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投票權確定)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按政府規定(以下的第二項)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后業主的投票權數,采用下列第 二 項的辦法確定:

(一)按照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以1平方米為1個投票權計算業主的投票權數,不足1平方米的余數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

(二) 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按照相關規定以單元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于每年的第 1 季度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集與組織)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并負責會議的通知、資料收集、意見征詢、表決票發放與回收、會務組織、會議記錄等工作。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通知)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時,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會議一般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形式,須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參加) 業主本人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單位業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證明資料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以 單元 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要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業主也不另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業主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與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一般采用1個(戶)業主1份表決票的方式。表決票上標明業主的姓名,樓棟單元門牌號,建筑面積,投票權數,表決事項,贊成、反對、棄權選項及示范符號,有效與無效票的提示,以及業主本人簽名等內容。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表決事項與內容、監票人。

(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三)公開計票。

(四)宣布投票結果。

公開計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及1/2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并對計票的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簽字認可。

業主大會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采用書面形式簽字表決,表決人要在表決票發放和回收登記冊上簽字。

表決情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業委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 15 日內,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日前要通知全體委員。

業主委員會會議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決定)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本規則、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分擔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調整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與收費標準、以業主大會名義起訴等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公開統計產生表決結果之日為準。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大會尊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不作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作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會議記錄與議事文件簽發) 業主委員會負責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進程及會議決定進行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決定等在內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存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同時告知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委會委員選舉、補選、變更)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補選、終止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從 單元代表中推選,代表的產生要經相應區域內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書面同意。

候選人基本情況在正式選舉15日前張榜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且得票多的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當選的,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次選舉確定。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少于規定人數的,采用下列第 二 款的辦法確定:

(一)在當選之外的其他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從比缺額數多2名的已當選外其他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的,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補選的委員任期隨本屆業主委員會屆滿終止。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業委會委員資格中止與終結)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接受業主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前款

(一)項情形發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自然終結;其他情形發生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通過,其委員資格終結。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然終結或中止的,業主委員會要記錄并保存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或資格中止的,自變更或資格中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其他委員。

第二十五條(業委會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要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其屆滿2個月前,組建換屆選舉籌備組;換屆選舉籌備組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單元代表中推選的部分非委員業主組成。

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中本屆業主委員會要報告任期內的工作情況。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要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業委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變更、換屆、終止等的備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相關移交)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要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與有關單位辦理物業相關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大會做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要在30日內和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與續籌)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般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依法批準,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

一幢或一戶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戶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三十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經費的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另行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該款項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由業主大會監督,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使用情況,接受業主質詢。

第三十二條(印章管理與使用) 業主委員會按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規定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業主大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業主、使用人清冊。

(五)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八)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在當地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同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印章等注銷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規則的通過) 本規則經 年 月 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七條(規則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規則保存與執有) 本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南郡明珠小區業委會籌備組

2012年 2 月 18 日

第四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范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是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大會宗旨、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程序等內容進行約定的文件,是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需遵守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物業區域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以下簡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業主合理、安全使用物業,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共同創造和諧、安寧、整潔、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業主應參與物業管理,行使自己的表決權和監督權,維護廣大業主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損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說明】如果物業區域決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它機構,如監督機構、樓門業主小組等,應當在本議事規則中對各機構成員資格、職責范圍、工作規范等內容明確規定,但其它機構不能代替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章業主大會會議

第五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

(三)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其中第

(五)項和第

(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于每年月份召開。 遇到下列情況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突發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逾期不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

第九條業主可以親自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業主身份,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買受人認定業主身份。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公司等非自然人業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應出具法人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房屋所有權人超過一人的,可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額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總業主人數為一人。

(二)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業區域內名業主的委托。 業主既不親自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表決權。

(三)如果業主人數較多,可以按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們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表決內容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按照有利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原則,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召開。

第十一條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應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并告知社區居委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選擇性條款】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目的、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本次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投票表決,會議召集人計收投票;

(四)業主委員會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宣布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五)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選擇性條款】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向全體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書,并書面告知業主反饋意見投放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二)截止時間內,業主委員會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業主反饋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計收反饋意見書;

(四)業主委員會公布書面征求意見收集的結果,說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確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五)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業主投票時應當出示物業產權證明文件和業主身份證件,相關人員應有效管理選票和業主信息,嚴禁對外泄露。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本人應當按照征求意見書中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反饋意見。不符合要求內容或形式的,不計為有效反饋意見。

業主委員會公布業主大會會議有關情況,可以邀請社區居委會(或)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十四條依照本規則通過的業主大會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應當自覺遵守和執行。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權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每(月/季度/半年)向業主或業主大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本物業區域內的社區建設工作;

(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檔案,指定專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材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材料;

(六)業主意見及建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在業主大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遵守本議事規則;

(二)違反管理規約;

(三)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五)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六)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七)其他。

第十九條本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人數為人(不少于5人單數),任期為年。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名,由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最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物業區域選舉候補委員名(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一半)。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委員資格終止:

(一)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在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其中有

(一)、

(三)、

(五)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其他情形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由修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修補委員名額用完,且缺額人數達到委員總數1/2的,應在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補足后,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以下規定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每(星期/月/季度/半年)召開1次;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在(當天/三天/七天)內召開;主任委員不組織也不委托他人組織召開會議的,1/3的委員可以組織召開。

(三)業委會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參加,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說明情況。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派代表參加;

(五)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全體參會委員和記錄人簽字后存檔;

(六)業主委員會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決議需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同時告知社區居委會;

(八)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印章應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內使用;

(二)從事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并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簽字同意方可使用,如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

(三)按規定及時退還印章;

(四)未按規定使用印章,造成損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展日?;顒拥慕涃M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承擔,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預算,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元/月,具體支付:

1、,費用;

2、,費用。

(四)其他 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每一位業主每(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元;

(二)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提取,合計元/年;

(三)其他。

經費收支帳目由管理,每(月/季度)在物業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逾期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換屆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參照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程序,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

第二十六條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5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的修訂、補充,應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協商確定,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作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業主大會會議解釋。本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范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業主大會名稱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用房) 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座落: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依法、依本建筑區劃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四條(與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房產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建筑區劃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建筑區劃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主動告知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遇到矛盾糾紛時,各業主同意提交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協調解決。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的組成和設立)

本業主大會由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設立。 第六條(業主大會設立備案)

業主大會依法設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設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就業主大會設立事項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大會設立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以及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委員分工情況等在本建筑區劃內公示。 第七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決定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

(五)決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七)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工作經費;

(八)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等方案;

(十)決定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一)決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

(十二)監督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小組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有抵觸的決定;

(十五)決定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

(十六)決定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七)決定本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決議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對本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應尊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決定,應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并不得從事與本建筑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本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以幢、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2、;

3、。

第十一條(業主小組的職責及議事程序)

本建筑區劃內以幢、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

(三)討論、決定本幢、本單元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及維修等事項。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擔任,會議議事程序參照本規則中業主大會會議程序執行。 業主小組依法履行上述職責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認為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應當就此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并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業主大會會議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表決票經本人簽字后,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應當與所代表業主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并向業主大會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表決票的送達)

鑒于本建筑區劃的實際情況,各業主同意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三)投入業主位于本建筑區劃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 屬前款第

(二)、

(三)項的,應當由本建筑區劃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并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告已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送達全體業主。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本建筑區劃內設投票箱,由業主或業主代表自行將業主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

(三)業主通過提供給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的電子郵箱地址向表決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表達意愿;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

(四)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提供的表決專用傳真號發送傳真件,表達意愿;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

(五)。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視為同意或者反對的,不適用于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差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的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以實到業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業主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計算。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就業主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表決議題應與業主委員會提交議案相一致。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

(四)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

(五)。

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發起人;

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

3、提議人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接到提議書面申請后應對所提供的議題進行分析、研究,認為有必要核實的可以對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核實。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本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決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對業主的提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形成議題,并應當在作出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決定的在收到提議之日起4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提議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議題應與提交議題相一致。 屬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之日起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缺額補選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小組決定作出之日起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小組決定與業主大會決定有抵觸的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第一款第五項情形的,。

第五篇:工會委員會議事規則

聯合工會委員會集體議事制度

聯合工會覆蓋若干個法人單位,聯合工會委員平時工作又分散在不同單位。為了促進聯合工會民主辦會,充分發揮工會委員的集體智慧,從聯合工會的全局出發研究和組織開展工作,聯合工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需經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一、集體議事時間

聯合工會必須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二、集體議事的主要內容

1、工會的全年工作目標,月、季工作安排,召開會員(職工)代表大會計劃、節日的重大活動安排計劃、工作總結等;

2、貫徹執行會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黨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的措施;

3、向會員(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和向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4、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5、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相關事宜,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用人單位提出的重要建議;

6、推薦或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7、推薦參加集體協商職工方的代表人選以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會議的代表人選;

8、聯合工會換屆人事安排等有關事項;

9、必須由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其它事項。

三、集體議事的要求

1、聯合工會需在每次召開集體議事會議前五天,將會議的議題和需討論的重要問題,告知所有聯合工會委員,各位委員做好會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2、聯合工會召開集體議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委員和工會組長可列席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通過決議案實行表決制,應到會人員超過半數同意視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如對重要問題意見有分歧,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交下一次會議進行表決。

3、聯合工會每次召開集體議事會要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對出席人員、時間、地點、議題、每個委員的發言及最后表決結果,都應作出詳細記錄。

4、每次議事結果運用適當方式向會員(職工)反饋。聯合工會委員必須認真執行工會委員會會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出現新情況或會議決定與上級有關政策精神相違背,應重新提出討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聯合工會的集體決定。

四、聯合工會委員違反本制度,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上級工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寶雞市總工會常委會議事規則

為了更好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市總常委會領導核心作用,不斷推進常委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現制訂市總常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職權

市總常委會在市總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市委和省總指示,落實全委會決議,主持日常工作。

1、召集全委會,執行和組織實施全委會的決議、決定,向全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傳達討論市委和省總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重要批示精神,并結合全市工會實際,提出貫徹意見。

3、討論制定以市總名義發布的涉及全會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審議以市總名義上報市委和省總的重要文件。

4、對全市工會服務大局、服務職工,自身建設等方面的重大舉措進行研究布置。對全市工會發展中長遠規劃、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等重大問題進行審定。對全市工會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策。必要時,將常委會研究的有關問題提請全委會討論決定。

二、會議制度

1、市總常委會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工作需要時可隨時召開。常委會議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

2、市總常委會議題由辦公室主任負責收集,主席確定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確定。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由市總辦公室收集準備,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天送達市總常委和有關列席人員。

3、市總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常委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討論的問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會議決定事項由市總辦公室主任向請假常委通報。

4、市總常委會討論問題,由主持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集中大家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對重大問題采取表決方式確定,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5、市總常委會要加強計劃性。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上會前要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

6、市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如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常委會決定。

7、市總常委會內容,需要在黨內通報或對外公布時,須經主席同意。對應保密的事項,與會人員不得向外泄露。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執行。

寶雞市總工會主席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為了更好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民主、科學決策,充分發揮主席辦公會的作用,不斷推進市總工作規范化、決策科學化,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參加人員: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記錄),必要時可根據會議內容吸收有關部室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列席。

二、主要任務:

1、研究審定上級有關重要會議精神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

2、討論制定市總目標任務、計劃等重要工作;

3、討論審定工會財務預、決算;

4、討論審定機關及直屬單位重大采購計劃;

5、討論審定機關建設等有關重要問題;

6、討論處理其它需由主席辦公會決定的重大日常工作事務。

三、會議要求:

1、主席辦公會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主持。

2、主席辦公會由主持人提出,辦公室主任以《主席辦公會議題申報表》形式,負責收集議題,送主持人審定后上會討論研究。有關方面擬提請主席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應先填寫《議題表》并附有關材料,報分管副主席閱審,后送辦公室主任編排。

3、主席辦公會應有一半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主席辦公會主持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集中大家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參會人員不得缺席,一般不請假,確因特殊原因參加會議人員不能參加會議時,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請假人員如對會議討論研究的問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會議決定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向請假人員和有關部室負責人通報。重大事項的決定內容編發《主席辦公會議紀要》,《紀要》由主持人審簽。

4、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上會前要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以增強會議計劃性,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

5、主席辦公會內容需保密時,與會人員不得向外泄露,會議紀錄和相關資料要嚴格保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執行。

寧波國家高新區總工會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

為規范區總工會常委會工作,提高常委會工作效率,制訂以下常委會議事規則:

一、議事范圍

(一)傳達學習上級黨委、工會和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二)討論確定向黨工委、管委會、上級工會的專題報告或報請審批的有關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出對黨工委、管委會重要決策的意見和建議及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決定的專門事項。

(四)討論確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召開,討論提請全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審議區總工會委員和區總工會經審委員的替補、增補;聽取區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換屆、替補、增補情況的報告;研究全委會確定的工

作任務的貫徹實施。

(五)討論確定涉及區工會全局性工作或決定事項。

(六)討論制定區總工會換屆方案,審批街道工會、機關工會換屆方案。 (七)討論確定或調整財務預決算,決定5萬元以上經費的補助、撥款等重大財務支出。 (八)討論區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九)討論決定以高新區總工會名義表彰的和推薦到黨工委、管委會、上級工會表彰的勞動模范等先進集體和個人名單。

(十)討論決定區總工會常委和有關方面提請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參加人員

出席常委會議的人員為:區總工會常委。區總工會經審會主任列席。根據會議內容需要,也可吸收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制度

(一)常委會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日期、議題、列席人員名單,由綜合科請示主持人后確定。

(二)常委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常委會議出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持人請假。

四、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

(一)綜合科應做好常委會會議記錄。會議通過或批準的文件,要及時上報或下發;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根據需要由綜合科落實下發文件或編寫《會議紀要》。文件和《會議紀要》由主席簽發,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簽發。

(二)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人員和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抓緊辦理。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報告。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綜合科負責督辦或落實。

(三)綜合科對常委會議討論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向缺席會議的成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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