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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辦發2014年30號

2023-06-28

第一篇:長政辦發2014年30號

銀監辦發[2014]140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

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4]140號

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快速發展,一些銀行機構存在經營行為不規范、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不利于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為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類型。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二、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同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進行統一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臺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同業業務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

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后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并在存量業務到期后立即銷戶。

對于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

四、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系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并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五、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

六、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七、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準入機制,由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八、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并將改革方案和實施進展情況報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九、商業銀行違反上述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負責推進銀監會直接監管法人機構的改革,必要時各銀監局參與配合。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負責推進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上級監管機構應加強工作指導。

2014年5月8日

(此件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篇:同業監管-銀發〔2014〕127號及銀監辦發〔2014〕140號正文及解讀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于

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促進商業銀行同業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銀監會于近日發布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以下簡稱“銀監辦發140號文”),作為人民銀行牽頭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辦發140號文”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簡要介紹“銀監辦發140號文”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規范性要求,銀監會發布“銀監辦發140號文”,與人民銀行牽頭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相配套。“銀監辦發140號文”旨在促進銀行機構提高同業業務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個方面意義:

一是“強管理”。“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的同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臺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開展同業業務,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

二是“控風險”。“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強化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的統一管理,有利于商業銀行對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統籌管理,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質”。“銀監辦發140號文”有利于促進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回歸流動性管理手段的本質,有利于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利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有利于服務實體經濟。

二、“銀監辦發140號文”有哪些主要內容? “銀監辦發140號文”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業務范圍和機構范圍。“銀監辦發140號文”適用于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二是明確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總體要求和專營部門制的具體要求。“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

三是明確商業銀行法人總部的職責。“銀監辦發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的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專營部門不得轉授權;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

四是明確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的工作任務。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推動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

五是明確違規處罰要求。商業銀行違反“銀監辦發140號文”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監管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三、“銀監辦發140號文”對專營部門制有哪些主要規定? 一是要求商業銀行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并在存量業務到期后立即銷戶。

二是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并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三是對于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 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2014-05-16 16:29:42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發展全面推進,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在鼓勵金融創新、維護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開正門、強管理、促發展”的總體思路,就規范同業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和改善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推動開展規范的資產負債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條規范性意見。

《通知》逐項界定并規范了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投融資業務。要求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并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通知》強化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要求,規范了會計核算和資本計量要求,設置了同業業務期限和風險集中度要求,強調了加強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時,《通知》為金融機構規范開展同業業務開了“正門”,支持金融機構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準化和透明度。

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符合國務院“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有利于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金融體系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于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金融和經濟體系的韌性;有利于落實信貸政策,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將加強協調配合,統一監管標準,依照法定職責,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全面加強對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促進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完)

附件: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并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并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托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托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托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于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愿、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于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并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并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準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于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后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

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4]140號

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快速發展,一些銀行機構存在經營行為不規范、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不利于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為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類型。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二、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同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進行統一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臺分設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同業業務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后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并在存量業務到期后立即銷戶。

對于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

四、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系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并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五、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

六、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七、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準入機制,由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八、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并將改革方案和實施進展情況報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九、商業銀行違反上述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負責推進銀監會直接監管法人機構的改革,必要時各銀監局參與配合。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負責推進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上級監管機構應加強工作指導。

2014年5月8日

(此件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篇:黑青辦發2012年14號(保護母親河)

各縣(區)、局:請按照團省委要求及時開展全區“保護母親河行動”。

1、主題:“保護林地,保護濕地,保護草地——共建綠色興安”

2、任務:1)每個縣(區)、局至少要新種植1片青年林; 2)每個縣(區)、局至少建立1個青少年環保社團

3) 每個鄉鎮至少成立1支生態環保志愿服務小分隊。 4)每個縣(區)、局新建2條“共青團路”、“紅領 巾街”,并有明顯共青團標示。

3、認真填寫統計表:植樹數據可參考本地義務植樹、園林、街道綠化數字;資金來源項必須如實填寫

4、活動結束后于5月1日前報送活動經驗材料、信息、圖片。

黑青辦發[2012]14號

關于開展2012年

“保護母親河行動”的通知

各團市(地)委,團綏芬河市委、團撫遠縣委,省農墾總局團委、省森工總局團委:

為進一步深化“保護母親行動”,落實《2012年全省全民義務植樹統一行動方案》精神,團省委將以“保護林地,保護濕地,保護草地——共建綠色龍江”為主題,在全省廣大團員青年中開展以弘揚綠色文明理念、開展生態環保實踐活動、建設青少年綠色家園、加強綠色志愿者隊伍建設為重點的植綠護綠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每個縣(市、區)至少要新種植1片青年林;全年全省護林總面積達到5萬畝;每個縣(市、區)至少建立1個青少年環保社團;每個鄉鎮至少成立1支生態環保志愿服務小分隊。

二、工作任務

1、深入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活動。各級團組織要通過開通微博與QQ群、播發公益廣告、發放宣傳資料、舉辦知識競賽等形式,在城鄉青少年中深入開展“保護林地、保護濕地、保護草地”生態文明建設教育活動,宣傳生態環保理念,引導全社會形成“保護生態環境,共建綠色龍江”的濃厚氛圍。

2、積極開展各項植綠活動。各級團組織要充分利用全省義務植樹統一行動3天時間(4月21——4月23日),以縣(市、區)為單位,以山坡、河道兩旁為重點,最廣泛地組織當地團員青年進行集中性的植樹造林活動。同時,結合各地的地域特點,自擬時間在全省廣大城鄉的道路兩旁、小區庭院、公園廣場等開展植樹、種草、栽花等植綠活動。

3、廣泛開展護綠行動。各級團組織要緊緊圍繞創建“三優”文明城市,以管護“共青團路”、“紅領巾街”為牽動,在全省的街路、林地、濕地、草地等處建立青少年生態監護站(點),明確各個站(點)的管護人,組織青少年利用節假日開展日常的生態保護與衛生環境整治,不斷推進青少年綠色家園建設。

4、建立生態環保志愿組織。各級團組織要以進一步弘揚雷鋒精神為契機,在縣(市、區)域內組建青少年環保社團,在鄉鎮組建生態環保志愿服務小分隊,通過發揮青少年環保社團與生態環保志愿服務小分隊作用,深入開展“保護母親行動”各項實踐活動。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要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任務落實、措施到位,全力抓好工作落實。各地要按時把植綠護綠活動信息、圖片或視頻資料、工作典型經驗做法報送團省委農村青年工作部,作為考核此項工作的一個基本依據。

2、大造聲勢,強力啟動。各地要緊密聯系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全社會關注植樹造林、關注綠色環保、關注綠色生態建設的大好時機,在適宜造林季節中,開展多種活動,廣造聲勢,確?;顒娱_好頭,起好步,形成全社會關注的熱點,為活動在全省迅速開展營造良好的開局。

3、務求實效,保證質量。各地要切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進行工作部署,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務求實效,保證質量,千方百計、不折不扣地完成既定任務。團省委將進行抽查和檢查,全面掌握各地活動開展情況,嚴格督查任務目標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附件:2012年保護母親河行動開展情況統計表

共青團黑龍江省辦公室

2012年3月20日

主題詞:農村工作 保護母親河行動 通知 共青團黑龍江省委辦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制 打字:張成婧 校對:王義海 共?。?0份

第四篇:內政辦發〔2014〕56號·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

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4〕5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相關要求,確保我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制的啟動

聯動機制的啟動條件:全區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含10%)的,啟動聯動機制;全區CPI同比漲幅回落到3%以內(不含3%),或全區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回落到10%以內(不含10%)的,中止聯動機制。

聯動機制補助對象包括: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和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以自治區為單位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測算:城市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農村牧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自治區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補貼標準參照城市補助對象的補貼標準執行。

聯動機制啟動后,城市每人每月補貼不足30元的,按30元發放,超過30元的據實發放;農村牧區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超過15元的據實發放。

四、資金來源

城鄉低保對象(含農村牧區)、重點優撫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聯動補貼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自治區主要通過獎補形式對盟市、旗縣聯動補貼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聯動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發。

五、補貼方式

價格臨時補貼采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在啟動聯動機制的當月(第3個月全區CPI月度指數發布后的30天內)向補貼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價格臨時補貼,以后每3個月發放一次補貼,直至中止聯動機制。聯動機制中止前距上次發放補貼時間不足3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按1個月或2個月發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特別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完善本地區聯動機制實施辦法,成立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協調機構,建立會商制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低收入居民價格臨時補貼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啟動和停止聯動機制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牽頭組織落實聯動機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執行情況。內蒙古調查總隊負責向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提供每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并負責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落實自治區本級聯動補貼資金,并監督檢查各盟市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編制“全區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所需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自治區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提供全區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基礎數據,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并匯總通報發放情況。

七、監督檢查

聯動機制實施后,自治區相關部門要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區實施聯動機制情況進行督查,對未按要求貫徹落實的地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014年6月9日

第五篇: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實施方案(辦發59號)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青李滄政辦發„2010?59號

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

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部隊、大企業及有關單位:

《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切實做好今年“慈善一日捐”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1—

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

實施方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山東省慈善總會《2010年全省“慈心一日捐”活動實施方案》,根據青島市關于“慈善一日捐”活動的部署,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胡錦濤總書記在第二屆中華慈善大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以“攜手慈善、共創和諧”為主題, 遵循“扶危濟困、安老救孤、賑災助醫、興善助學”的慈善宗旨,堅持“黨委政府推動、慈善組織運作、輿論宣傳發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按照“依法組織、公開透明、廣泛發動、堅持自愿、鼓勵奉獻”的原則,扎實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為實現我區慈善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李滄貢獻力量。

二、捐贈對象

黨政機關、駐區部隊、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學校等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三、捐贈標準

(一)原則上個人捐贈不低于一天的經濟收入(在職人員月收入總和除以22個工作日,離退休人員按月收入除以30天)。黨政機關干部、職工(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捐款按以下額度掌握:

區級領導400元

處級干部300元

—2 —

科級干部200元

科級以下干部、職工100元

(二)生產和經營性企業捐贈1天的利潤,機關事業單位捐贈節約的一筆開支。

(三)提倡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單位和家庭(個人)以設立冠名救助基金、定向救助基金等形式進行捐贈。

(四)提倡有條件的單位,組織各種形式的群眾性活動,如:義演、義賣、義講、義診等方式進行募捐。

(五)提倡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發展慈善事業多做貢獻。

四、捐贈時間

2010年7月13日至8月31日。

五、捐助資金的使用

所募善款主要用于在本區實施慈善助學、助孤、助殘、助老、慈善培訓等項目,以及本區城鄉部分因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災害等造成困難家庭或個人實施臨時救助項目等。

六、方法步驟

“慈善一日捐”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階段(7月上旬—7月13日)

1、協調有關部門,確定工作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2、由區直機關工委、區文明辦等單位會簽文件,共同發起《2010年“慈善一日捐”倡議書》。

3、由區工商聯、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區雙擁辦等單位向下屬會員和有關單位轉發《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實施 —3—

方案》,并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階段:動員部署階段(7月13日—7月23日)

1、7月13日上午,召開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動員大會。

2、7月13日,印發《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活動實施方案》。

3、7月中旬舉行區機關捐款儀式。

4、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動員部署,形成濃厚的捐贈氛圍。

5、發放、張貼《2010年李滄區“慈善一日捐”倡議書》等宣傳品。

第三階段:捐贈接收階段(7月13日—-8月31日)

(一)慈善捐款的接收

1、區慈善會接收范圍:區直機關和事業單位,駐區部隊(團以上單位)、駐區大企業、駐區院校,區直各部門、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街道個體經營者與居民及社會各界自愿捐款者。

2、通過李滄電視臺、區政府機關大屏幕、印發簡報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全區各部門、各單位的捐款情況,以及區慈善會的捐贈熱線、賬戶和地址。各部門、單位、街道、社區張貼光榮榜,公布捐款人姓名和捐款數額(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公布的不予公布)。

3、對捐款數額較大的部門或單位,區慈善會領導出席其捐款儀式(或前往),區慈善會財會人員現場接收善款。

(二)企業慈善冠名基金的運作

—4 —

積極動員各類企業認捐慈善冠名基金,建立募捐救助工作長效機制。

(三)個人(家庭)慈善冠名基金的運作

繼續鼓勵有捐贈能力與捐贈意向的個人(家庭)建立個人(家庭)慈善冠名基金。

(四)在部分街道辦事處進行建立慈善分會的試點工作,在部分社區進行建立慈善工作站的試點工作。

第四階段:總結表彰(9月1日---9月10日)

1、區慈善會通過李滄電視臺、區政府機關大屏幕、印發簡報等形式公布捐款情況。

2、積極參與推薦市慈善總會與半島都市報合作開展半島之星“最具愛心單位”和“最具愛心個人”,表彰“慈善一日捐”組織得力、捐款數額大的單位。

3、區慈善會推舉最具愛心的單位和個人,參加市慈善總會舉辦慈善答謝晚會,頒發“最具愛心單位”和“最具愛心個人”獎。

4、區慈善會年底組織評選李滄區“慈善工作突出貢獻單位”、“慈善工作先進單位”和“慈善工作突出貢獻個人”、“慈善工作先進個人”。

七、稅收減免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捐款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減免政策: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 —5—

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個所得稅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捐贈未超過應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根據青島市地稅局相關規定,單位、個人向青島市慈善總會捐贈支出,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準予稅前全額扣除。(向區慈善會捐贈,享同等待遇)

八、保障措施

(一) 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慈善一日捐”活動順利進行,成立“慈善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區慈善會負責全區捐贈活動的組織、協調、匯總工作。嚴禁任何組織“搭車”組織捐款活動。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切實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顒悠陂g,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通過動員教育和辦板報、懸掛橫幅等形式,營造濃厚的慈善氛圍,調動廣大群眾自愿捐助的積極性。要注意挖掘、發現典型事例,及時進行宣傳報道。李滄區電視臺將開辟“慈善一日捐”專欄節目,對捐款情況和典型事例進行報道。

(三)加強善款管理。所募集善款要按照《李滄區慈善會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管理使用。善款在銀行設立專戶,確保??顚S?。建立善款使用信息披露制度。

—6 —

(四)加強協調,及時報告?;顒悠陂g,建立捐款數額日報制度。

九、捐贈方式

李滄區慈善會地址:李滄區濱河路1033號(二樓) 聯系電話:66871990

接收捐款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開戶銀行:青島華豐農村合作銀行李滄支行

賬號:9020 1022 0304 205 000 1389

主題詞:慈善一日捐方案通知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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