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利工程規模劃分標準
城市地下交通工程隧道橋梁廠站規模劃分標準
(四)城市地下交通工程
1.隧道工程
大型工程:內徑≥5m,單洞洞長≥lOOOm;單項工程合同≥5000萬元。 中型工程:內徑3~5m;單項工程合同1000萬~5000萬元。
小型工程:內徑≯3m;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元。
中小型工程不含盾構施工工程,這是因為盾構施工的施工技術難度大。
2.橋梁工程:輕軌交通橋梁參見城市橋梁工程。
3.廠站工程:參見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篇:水利普查規模以上工程跟規模以下工程的劃分
1、水庫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帶修建擋水壩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
普查中,總庫容10萬m3及以上的水庫工程為規模以上工程,進行重點調查;總庫容10萬m3以下的水庫工程為規模以下工程,進行簡單調查,僅查清其數量和總庫容。
2、水電站工程。指為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將水能轉換為電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機械、電氣設備以及金屬結構的綜合體。
普查中,裝機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電站工程為規模以上工程,進行重點調查;裝機容量500kW以下的水電站工程為規模以下工程,進行簡單調查,僅查清其數量和總裝機容量。普查不含潮汐電站。
3、水閘工程。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庫岸邊,具有擋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調節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頭水工建筑物。
普查中,過閘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閘工程為規模以上工程,進行重點調查;過閘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間的水閘工程為規模以下工程,進行簡單調查,僅查清其數量和總過閘流量;過閘流量1m3/s 以下的水閘工程不調查。橡膠壩工程歸為水閘類普查,全部進行重點調查。
4、泵站工程。指由泵和其它機電設備、泵房以及進出水建筑物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庫岸邊,可以將低處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鎮生活和工業供水等的水利工程。
普查中,裝機流量1m3/s及以上或裝機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為規模以上工程,進行重點調查;裝機流量1m3/s且裝機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為規模以下工程,進行簡單調查,僅查清其數量和總規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工程。
5、引調水工程。指為滿足供水、灌溉、生態需水要求,興建的跨水系、跨區域的水資源配置工程。
普查只對跨流域且跨水資源三級區的引調水工程進行重點調查,不包括應急供水和臨時生態補水的引調水工程。
6、堤防工程。指沿江、河、湖、海等岸邊或行洪區、分洪區、圍墾區邊緣修筑的擋水建筑物。
普查中,堤防級別5級及以上的堤防工程為規模以上工程,進行重點調查;5級以下的堤防工程為規模以下工程,進行簡單調查,只查清其數量和總長度。普查不包括生產堤、渠堤和排澇堤。
7、農村供水工程亦稱村鎮供水工程。指向廣大農村的鎮區、村莊等居民點和分散農戶供水,以滿足村鎮居民、企事業單位日常用水需要為主的供水工程,主要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指以村鎮為單位,從水源集中取水,輸水、凈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系統,包括自建設施供水。農村供水工程普查定義集中式供水工程為集中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上,且有輸配水管網的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鎮管網延伸工程、聯村工程和單村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指除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外的,單戶或聯戶為單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分散供水井、引泉供水、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和無設施供水。普查的范圍為縣城(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的供水工程。對于供水規模≥200 m3/d或供水人口≥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為規模以上農村供水工程,進行重點調查;供水規模<200 m3/d且供水人口<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為規模以下農村供水工程,以村為單位,進行簡單調查。
8、塘壩工程。指在地面開挖修建或在洼地上形成的攔截和貯存當地地表徑流,用于農業灌溉、農村供水的蓄水設施。
普查容積500 m3及以上的塘壩工程。不包括:①養魚用的魚塘;②種植蓮藕的荷塘;③因水毀、淤積等原因而報廢的塘壩工程。
9、窖池工程。指采取防滲措施攔蓄、收集天然來水,用于農業灌溉、農村供水的蓄水工程。一般包括水窖、水窯、水池、水柜等不同形式。
普查容積在10 m3以上(含10 m3)、500 m3以下的窖池工程。不包括水毀、淤積等原因而報廢的窖池工程設施。
第三篇: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廠工程規模劃分
(五)城市供水工程
1.供水廠
大型工程:日處理量≥10萬t;單項工程合同≥3000萬元。
中型工程:日處理量5萬~10萬t;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3000萬元。 小型工程:日處理量<5萬t;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元。
2.供水管道
大型工程:管徑≥1.Om;單項工程合同≥3000萬元。
中型工程:管徑≯1. Om;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3000萬元。 小型工程: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元。
(六)城市排水工程
1.污水處理廠
大型工程:日處理量≥10萬t;單項工程合同≥3000萬元。
中型工程:日處理量5萬~10萬t;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3000萬元。 小型工程: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元。
2.排水管道
大型工程:管徑≥1- 5m;單項工程合同≥3000萬元。
中型工程:管徑1. 0~1. 5m;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3000萬元。 小型工程: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萬元。
第四篇:水利行業項目劃分標準
一、專業術語
1、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工程滿足國家和水利行業相關標準及合同約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適用、外觀幾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特性總和。
2、質量檢驗:通過檢查、量測、試驗等方法,對工程質量特性進行的符合性評價。
3、質量評定:將質量檢驗結果與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所進行的比較活動。
4、單位工程:具有獨立發揮作用或獨立施工條件的建筑物。
5、分部工程:在一個建筑物內能組合發揮一種功能的建筑安裝工程,是組成單位工程的部分。對單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決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稱為主要分部工程。
6、單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幾個工序(或工種)施工完成的最小綜合體,是日常質量考核的基本單位。
7、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對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顯著影響的單元工程。
8、重要隱蔽單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開挖、地下洞、地基防滲、加固處理和排水等隱蔽工程中,對工程安全或功能有嚴重影響的單元工程。
9、主要建筑物幾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是指其失事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及泵站等,屬于主要建筑物的單位工程稱為主要單
10、中間產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漿拌和物、混凝土預制構件等土建類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1、見證取樣:在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12、外觀檢查:通過檢查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質量。
13、質量事故: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
14、質量缺陷:對工程質量有影響,但小于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
二、項目劃分
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應進行項目劃分。項目按級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序)工程等三級。
Ⅱ、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設施用房)、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工程項目,可按相應行業標準劃分和確定項目名稱。
㈠、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施工部署幾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于保證施工質量以及施工質量管理。 ㈡、單位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模大時,可將一個建筑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
2、堤防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規模較大的交叉聯結建筑物及管理設施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4、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并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
Ⅲ、分部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樞紐加固工程,土建部分按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
2、堤防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長度劃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結構主要組成部分劃分。
4、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或部位劃分。
5、同一單位工程中,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每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數量,不宜少于5個。
Ⅳ、單元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按《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進行劃分。
2、河(渠)道開挖、填筑及襯砌單元工程劃分界限宜設在變形縫或結構縫處,長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
3、《單元工程評定標準》未涉及的單元工程可依據工程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按層、塊、段進行劃分。
Ⅴ、項目劃分程序
1、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項目劃分書面報告后,應在14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劃分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書面同志項目法人。
3、工程實施過程中,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第五篇:工程類別劃分標準(匯總)
第四章
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工程名稱
單位
工程類別
I
II
III
工業建筑工程
鋼結構
跨度
建筑面積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結構
單層
跨度
建筑面積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雙層
檐高
建筑面積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磚混
結構
檐高
建筑面積
m
m2
—
—
30<檐高<50
6000<面積<10000
≤30
≤6000
其它
結構
檐高
建筑面積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磚混
結構
層數
建筑面積
層
m2
—
—
8<層數<12
8000<面積<12000
≤8
≤8000
其它
結構
層數
建筑面積
層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構筑物工程
煙囪
混凝土結構高度
磚結構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積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倉
高度
容積(單體)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貯池
容積(單體)
m3
>3000
>1500
≤1500
單獨土石方工程
單獨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體積≤10000
樁基礎
工程
樁長
m
>30
>12
≤12
(二)裝飾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工程名稱
工程類別
I
II
III
工業與民用建筑
四星級賓館以上
三星級賓館
二星級賓館以下
單獨外墻裝飾
幕墻高度50m以上
幕墻高度30m以上
幕墻高度30m以下
(含30m)
(三)工程類別劃分說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類別按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單獨土石方工程、樁基礎工程、裝飾工程分列并分若干類別。
1、類別劃分
(1)工業建筑工程:指從事物質生產和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產(加工、儲運)車間、實驗車間、倉庫、民用鍋爐房和其他生產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產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類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單位獨立的實驗室、化驗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確定工程類別。
(3)構筑物工程:指與工業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獨立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煙囪、水塔、倉庫、池類等。
(4)單獨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等基礎土石方以外的,且單獨編制概預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運等。
(5)樁基礎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不能滿足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穩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種深基礎。主要包括各種現澆和預制混凝土樁及其他樁基。
(6)裝飾工程:指建筑物主體結構完成后,在主體結構表面及相關部位進行抹灰、鑲貼和鋪掛面層等,以達到建筑設計效果的裝飾裝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關說明
(1)工程類別的確定,以單位工程為劃分對象。
(2)與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項目,如化糞池、檢查井等,按其相應建筑物的類別確定工程類別。其他附屬項目,如圍墻、院內擋土墻、庭院道路、室外管溝架,按建筑工程III類標準確定類別。
(3)建筑物、構筑物高度,自設計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電梯間、水箱間、塔樓不計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計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設計圖示尺寸標注的軸線跨度計算。
(4)非工業建筑的鋼結構工程,參照工業建筑工程的鋼結構工程確定工程類別。
(5)居住建筑的附墻輕型框架結構,按磚混結構的工程類別套用;但設計層數大于18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2000m2時,按居住建筑其他結構的I類工程套用。
(6)工業建筑的設備基礎,單位混凝土體積大于1000m3,按構筑物I類工程計算:單位混凝土體積大于600m3,按構筑物II類工程計算;單位混凝土體積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構筑物III類工程計算;小于等于50m3的設備基礎,按相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工程類別確定。
(7)同一建筑物結構形式不同時,按建筑面積大的結構形式確定工程類別。
(8)強夯工程,均按單獨土石方工程II類執行。
3、裝飾工程有關說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高級會堂等建筑的裝飾工程類別,均按I類工程確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綜合樓、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等建筑的裝飾工程類別,均按II類工程確定。
(3)一般居住類建筑的裝飾均按III類工程確定。
(4)單獨招牌、燈箱、美術字等工程,均按III類工程確定。
(5)單獨外墻裝飾,包括幕墻工程、各種外墻干掛。
二、安裝工程
(一)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1、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
類別
工
程
類
別
標
準
Ⅰ
類
1、臺重≥35t各類機械設備;精密數控(程控)機床;自動、半自動生產工藝裝置;配套功率≥1500kW的壓縮機(組)、風機、泵類設備;國外引進成套生產裝置的安裝工程。
2、主鉤起重量橋式≥50t、門式≥20t起重設備及相應軌道;運行速度≥1.5m/s自動快速、高速電梯;寬度≥1000mm或輸送長度≥100m或斜度≥10°的膠帶輸送機安裝。
3、容量≥1000kV·A變配電裝置;電壓≥6kV架空線路及電纜敷設工程;全面積防爆電氣工程。
4、中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各型散裝鍋爐設備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裝工程。
5、各類壓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組對、安裝;臺重≥40t各類靜置設備安裝;電解槽、電除霧、電除塵及污水處理設備安裝。
6、金屬重量≥50t工業爐;爐膛內徑Φ≥2000mm煤氣發生爐及附屬設備;乙炔發生設備及制氧設備安裝。
7、容量≥5000m3金屬貯罐、容量≥1000m3氣柜制作安裝;球罐組裝;總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裝。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熱量≥7MW換熱站安裝工程。
9、工業生產微機控制自動化裝置及儀表安裝、調試。
10、中、高壓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質或有探傷要求的工藝管網(線);管徑Φ≥500mm的廠區給水、燃氣、采暖管網(線);管徑Φ≥800mm的廠區排水管網(線)。
11、附屬于上述工程各種設備及其相關的管道、電氣、儀表、金屬結構及其刷油、絕熱、防腐蝕工程。
12、凈化、超凈、恒溫、恒濕通風空調系統;作用建筑面積≥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調(含防排煙)系統安裝。
13、作用建筑面積≥5000m2的自動滅火消防系統(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電安裝工程。
14、專業用燈光、音響系統。
工程
類別
工
程
類
別
標
準
Ⅱ
類
1、臺重<35t各類機械設備;配套功率<1500kW的壓縮機(組)、風機、泵類設備;引進主要設備的安裝工程。
2、主鉤起重量≥5t橋式、門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機及其軌道安裝;運行速度<1.5m/s自動、半自動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行道;Ⅰ類以外其他輸送設備安裝。
3、容量<1000kV·A變配電裝置;電壓<6kV架空線路及電纜敷設;工業廠房及廠區照明工程。
4、蒸發量≥4t/h各型快裝(含整裝燃油、氣)、組裝鍋爐及其配套工程。
5、各類常壓容器及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安裝;臺重<40t各類靜置設備安裝。
6、Ⅰ類工程以外的工業爐設備安裝。
7、Ⅰ類工程以外金屬貯罐、氣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裝。
8、Ⅰ類工程以外制冷站、換熱站安裝工程。
9、未有探傷要求的工藝管網(線);管徑Φ<500mm廠區給水、燃氣、采暖管網(線);管徑Φ<800mm的廠區排水管網(線);廠區消防管網。
10、附屬于上述工程的各種設備及其相關的管道、電氣、儀表、金屬結構及其刷油、絕熱、防腐蝕工程。
11、工業廠房除塵、排毒、排煙、通風和分散式(局部)空調系統;作用建筑面積<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調(含防排煙)系統安裝。
12、作用建筑面積<5000m2的自動滅火消防系統(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Ⅰ類、Ⅱ類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裝工程。
Ⅲ
類
1、臺重≤5t的各類機械設備;配套功率<300kW的壓縮機(組)、風機、泵類設備;Ⅰ、Ⅱ類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機及軌道;各型電動葫蘆、單軌小車及軌道安裝;小型雜物電梯安裝。
2、蒸發量<4t/h各型快裝(含整裝燃油、氣)鍋爐、常壓鍋爐及其配套工程。
3、臺重≤5t的靜置設備安裝。
4、附屬于上述工程的各種設備及其相關的管道、電氣、儀表、金屬結構及其刷油、絕熱、防腐蝕工程。
5、廠房內給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統安裝工程。
6、Ⅲ類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裝工程。
7、Ⅰ、Ⅱ類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裝工程。
2、爐窯砌筑工程
工程
類別
工
程
類
別
標
準
Ⅰ類
1、專業爐窯設備的砌筑。
2、中壓鍋爐、各型散裝鍋爐的爐體砌筑。
Ⅱ類
一般爐窯設備的砌筑。
Ⅲ類
Ⅰ、Ⅱ類工程以外的爐體砌筑。
(二)工程類別劃分說明
1、工程類別等級,均以單位工程劃分,一個單位工程一般只定一個類別等級。一個單位工程中有多個不同的工程類別等級時,則依據主體設備,或主要部分的標準確定。
2、對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單獨標準的專業工程,可單獨確定工程類別。
3、民用建筑小區中的建筑工程有多個工程類別時,其室外配套的安裝工程按Ⅱ類工程確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為平臺,將樓宇設備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與建筑和結構有機地集成為一體,為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
三、市政工程
(一)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工程名稱
工程類別標準
道路
工程
Ⅰ類
主
干
道
瀝青混凝土路面
面層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層厚≥22cm
廣場、機場路面
面積≥8000m2
Ⅱ類
次
干
道
瀝青混凝土路面
6cm≤面層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18cm≤面層厚<22cm
廣場、機場路面
3000m2≤面積<8000m2
Ⅲ類
支
路
瀝青混凝土路面
面層厚<6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層厚<18cm
廣場、機場路面
面積<3000m2
橋涵
工程
Ⅰ類
單跨跨徑≥30m,或多孔跨徑總長≥100m
Ⅱ類
10m≤單跨跨徑<30m,或50m≤多孔跨徑總長<100m
Ⅲ類
單跨跨徑<10m,或多孔跨徑總長<50m
排水
工程
Ⅰ類
1.頂管工程
2.管徑≥1200mm
3.沉井內徑≥15m
4.排水設備安裝
5.排水溝渠凈斷面≥4m2
6.給排水構筑物
Ⅱ類
1.
600mm≤管徑<1200mm
2.沉井內徑<15m
3.
2m2≤排水溝渠凈斷面<4m2
Ⅲ類
1.管徑<600mm
2.排水溝渠凈斷面<2m2
工程名稱
工程類別標準
隧道
工程
Ⅰ類
截面凈寬≥9m
Ⅱ類
7m≤截面凈寬<9m
Ⅲ類
截面凈寬<7m
給水
工程
Ⅰ類
1.管道試驗壓力≥1Mpa
2.DN≥1000mm
Ⅱ類
0.7Mpa≤管道試驗壓力<1Mpa
Ⅲ類
Ⅰ類、Ⅱ類以外
燃氣
工程
Ⅰ類
1.焊縫有探傷要求的管道且管徑≥300mm
2.調壓站(區域)
Ⅱ類
1.無探傷要求且管徑≥300mm
2.有探傷要求且管徑<300mm
Ⅲ類
Ⅰ類、Ⅱ類以外
供熱
工程
Ⅰ類
1.中壓以上
2.有探傷要求且管徑≥400mm
Ⅱ類
有探傷要求且管徑≥200mm
Ⅲ類
Ⅰ類、Ⅱ類以外
路燈
工程
Ⅰ類
1.高桿燈≥15m
2.橋欄桿燈
3.高架路燈
Ⅱ類
1.高桿燈<15m
2.包箍燈臂長≥0.7m
3.橋欄裝飾燈
4.地燈
5.地纜
Ⅲ類
Ⅰ類、Ⅱ類以外
(二)工程類別劃分說明
1、單獨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工程Ⅲ類取費。
2、排水工程中同時存在管道、頂管、排水溝渠等工程,且同時存在多種管道管徑時,管徑≥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總長度50%以上的可確定為Ⅰ類工程,Φ600mm<管徑<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總長度50%以上的可確定為Ⅱ類工程,管徑≤Φ600的管道占主管道總長度50%以上的可確定為Ⅲ類工程。其中,主管道長度不包括頂管所占長度。
頂管工程、沉井、排水設備安裝、排水溝渠單獨確定工程類別。
3、各類地下管溝工程,參照排水工程類別劃分標準確定。
四、園林綠化工程
(一)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工程類別
工程類別標準
Ⅰ類
工程內容包括:綠化種植工程、假山工程、園路工程、園橋工程、園林小品工程
Ⅱ類
工程內容包括:綠化種植工程、假山工程、園路工程、園橋工程、園林小品工程其中四項
Ⅲ類
Ⅰ、Ⅱ類工程以外的園林綠化工程
(二)工程類別劃分說明
1、工程類別的確定,以單位工程為劃分對象。單位工程的確定,以批準的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為準。
2、綠化養護工程按Ⅲ類工程標準執行。
五、房屋修繕工程
(一)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1、土建工程
工程類別
修繕面積(m2)
I類工程
>36000
II類工程
>12000
III類工程
≤12000
2、二次裝修工程
工程類別
每平方米定額省價人工費(元)
I類工程
>180
II類工程
>70
III類工程
≤70
3、安裝工程
工程類別
定額省價直接工程費(萬元)
整體修繕工程
局部修繕工程
I類工程
>400
-
II類工程
>150
>60
III類工程
≤150
≤60
(二)工程類別劃分說明
房屋修繕工程的工程類別,按土建工程、二次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分列。
1、土建工程說明
(1)“修繕面積”是指下列修繕工程內容的面積之和。包括:
A.更換屋面保溫或防水層面積;
B.更換門窗面積;
C.室內外墻面改造或修補面積;
D.室內地面改造或修補面積;
E.室內頂棚改造或修補面積;
F.其他面積。
(2)修繕面積的確定,以成活后的面積為準。若在同一修繕面積中按施工順序有不同做法,其修繕面積不得重復計算。
(3)修繕工程如遇結構變動的情況,按下列指標確定工程類別:
I類工程:結構變動體積大于1500m3;
II類工程:結構變動體積大于600m3;
III類工程:結構變動體積小于等于600m3。
結構變動體積以原建筑物被拆建、改造的基礎、墻體、柱、梁、板的體積之和計算。
(4)隨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的添建工程(300m2以內),其工程類別按III類工程確定。
2、二次裝修工程說明
“每平方米定額省價人工費”指二次裝修工程發生的項目工程直接費中省價人工費除以所施工范圍的建筑面積。
3、安裝工程說明
(1)“定額省價直接工程費”指修繕安裝工程完成工程量的省價直接工程費之和。
(2)“整體修繕工程”指對建筑物內安裝系統(包括水、衛、采暖、通風、電氣)進行整體維修、更換的工程。
(3)“局部修繕工程”指對建筑物內水、衛、采暖、通風、電氣等進行局部維修及更換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