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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2023-02-20

第一篇: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及變更計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程變更的合法、合規、有序和時效性,滿足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結合公司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此辦法。

1.相關方提出變更要求,項目部應迅速組織監理單位、造價單位等對變更申請進行技術、經濟評審。

2.原則上對于工程中需現場確認的變更,請提前通知預算部門并在內業處領現場確認單,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通知監理、設計、過控、地勘、建設單位共同進行確認并簽認草簽單。對于草簽單需要明確的內容如下:

2.1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2.2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2.3變更的工程量;

2.4附圖及計算資料等。

2.工程變更分類

一類變更:指單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變更; 二類變更:指單次變更金額在20~50萬元(含20萬元)的變更; 三類變更:指單次變更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變更;

3.根據沙河堡合同管理辦法,貫徹先審批后實施的原則。工程變更嚴格實行“先審批后實施”的原則,第三類變更和應急性以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變更,經項目部分管副總經理書面同意后可先實施,并按本管理辦法在60個日歷天內完成審批手續。

第二篇: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管 理 辦 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政府投資建設 工程變更 管理辦法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扼制“低中高結”現象,節約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通知等文件,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制定有關變更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1.適用范圍

1.1 因甲方要求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因政府、行業行政法規的調整而產生的要求變化。

1.2 工程量計算有遺漏或錯誤,包括工程量清單漏項、丟項、工程量計算有誤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調價而造成的變更(大包干項目不調價;按合同約定條款調整材料價差引起的造價增減不納入變更范圍內)。

1.3 現場實際情況與設計文件所描述的情況不一致,包括地質勘察與實際情況不符;設計圖紙的錯、漏、缺,或設計不合理而對某些部位設計調整及修改。此類變更屬于勘察/ 設計勘誤,同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建設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單位責任。

1.4 不可預見的施工現狀改變,無法實現設計圖紙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條件調整設計方案,或改變施工組織而產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生的變化。

1.5 場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預估量形式進入預算清單及合同的項目,不適用于本辦法。

2.變更的分類

2.1 一類變更 2.1.1 單項造價增加 50 萬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2.1.2 累計變更超過合同金額 20%的建設項目,還需再增補變更的項目,無論數額多少,均為“一類變更”,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2.1.3 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建設工程的實施范圍、主要材料、工程等級、規劃線形、道路規劃寬度、橋位、橋跨組成、結構體系、水利防洪標準、主要工藝流程的調整等。

2.1.4 凡涉及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及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建設規模(面積)、建設內容、使用性質、工程等級等與原規劃總圖、可研批復、初步設計方案不符而導致的變更。

2.2 二類變更 2.2.1 單項造價增加在 10 萬元(含)—50 萬元(不含)之間,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2.2.2 單項造價增加 10 萬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額 20%的變更。

2.2.3 累計變更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 20%,單項增加 50 萬元以下的變更。

2.2.4 凡道路路幅寬度、規劃標高、沿線開口、交叉口與規劃不符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5 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需分期實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6 涉及到路基處理、邊坡支護等主要結構形式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7 涉及橋梁及其他建(構)筑物與原初步設計批復有較大調整但不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8 凡涉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有誤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9 涉及到交通組織及信號燈布置、路燈技術指標等附屬設施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10 園林綠化項目主要苗木品種、人行道鋪裝等主要硬質材料的變更。

2.2.11 凡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所規定的技術標準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2.3 三類變更 2.3.1 指單項造價增加在 10 萬元(不含)以下,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的工程變更。

2.3.2 三類變更是因施工現場發生不可預計現狀,無法實施設計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調整施工方案;或因處理應急情況而調整施工組織方案而造成的變更。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等主觀調整均不屬于三類變更。

2.4 單項增補金額超合同金額 20%的不能稱之為“工程變更”,須說明原因,提交主任批準,或經會議研究同意后,簽訂增補合同;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3.變更工作管理流程

3.1 一類變更 3.1.1 由建設單位首先自行審查,并出具變更方案,估算變更金額,提出變更申請,報管委會分管建設領導初步審批。

3.1.2 建設局在接到領導批示后,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室、投資評審中心進行現場查看、會審。對于技術復雜、危機安全、方案重大調整的,還須組織相關專家、部門進行研究論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證。

3.1.3 建設局將最終變更方案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主任審批,再報主任批準,或會議紀要作為最終變更依據。

3.2 二類變更 3.2.1 由建設單位首先自行審查,并出具變更方案,估算變更金額,提出變更申請,報管委會分管建設領導初步審批。

3.2.2 建設發展局在接到領導批示后,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室、投資評審中心進行現場查看、會審。對于技術復雜、危機安全、方案重大調整的,還須組織相關專家、部門進行研究論證。

3.2.3 建設局將最終變更方案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主任批準。

3.3 三類變更 3.3.1 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實施其內部變更管理、簽證計量程序,建設單位相關表格請參照本管理辦法制定。

3.3.2 變更在未實施前,相關資料報紀檢監察審計室備案,以便審計抽查,以紀檢監察審計室簽收的簽證表作為最終結算依據,未備案的變更,一律不予結算。

3.3.3 三類變更相關資料包括現場照片、變更方案、審批意見、計價文件(計算式、套價表)、簽證文件等均須建設單位審核簽字、蓋章,并妥善保管,相關部門隨時抽查。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3.3.4 三類變更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初始預估額。

3.4 變更申請表與對應的審批單編號一致,采用合同編號+順序號的編號方式。

3.5 各部門(單位)參與變更管理人員,必須簽署明確意見,且均是代表單位參與,簽字處均須加蓋單位、部門公章。

3.6 變更簽證單均必須由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送簽,不得安排施工單位資料員等建設單位以外的人員送簽。

3.7 一類、二類變更申請表及審批單一式三份,均為原件,其中建設單位持一份、施工單位持一份、建設發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設單位將相關資料復印交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備案。

3.8 所有負變更均須將相關資料交建設發展局總工室備案。

4.職責劃分

4.1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為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收集構成變更的所有依據、資料、現場照片等;研究變更原因,出具變更方案,判斷變更類別;初步判定導致變更的責任歸屬,并提出對責任單位的履約處理意見;統籌協調變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設各方工作關系;對變更中涉及需要詢價的材料、設備組織各單位(部門)進行詢價;審批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三類變更。

4.2 建設局:負責對一、二類變更技術方案部分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審查;組織各部門、專家對變更方案進行論證;判定導致變更的責任歸屬,確認建設單位對責任單位履約處理意見;配合抽查三類變更。

4.3 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對一、二類變更造價估算進行審查;對一、二類變最終變更方案進行造價核算及現場計量確認;配合抽查三類變更。

4.4 紀檢監察審計室:參與一、二類變更的跟蹤監督,對所有變更進行抽查審計;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變更管理中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長沙經開區工程變更申請表

申請 單位

項目 基本 情況 項目名稱

開工時間

項目責任人

計劃竣工時間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項目 資金 情況 合同金額

累計變更金額 (不含本次)

萬元 本次變更金額 (預估)

萬元

%

% 變更 原因 及 責任 歸屬

變更 內容

申請 單位 擬辦 意見

管委會領導 意見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長沙經開區一類變更審批單

編號:

工程名稱

核定 變更 內容

申請單位 意見

建設發展局 意見

投資評審 中心意見

紀檢監察 審計室意見

管委會分管 領導意見

管委會主任 意見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長沙經開區二類變更審批單

編號:

工程名稱

核定 變更 內容

申請單位 意見

建設發展局 意見

投資評審 中心意見

紀檢監察 審計室意見

管委會分管 領導意見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合同預估量的認定管理辦法

以合同預估量形式進入預算清單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換填土、溝槽土石方轉運等項目,使用《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及《合同預估量簽證核定表》。

建設單位應首先現場勘查,初步預估,再組織建設發展局、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進行實地踏勘,并填寫《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對于 10 萬以上的預估量還須報管委會分管建設工作主要領導審查后,才能進行現場施工。最終簽證確認量,先由建設單位自行計量、核查,確認無誤后再報建設發展局、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確認。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

申請單位

編號

項目名稱

勘察單位

現場負責人

設計單位

合同總價

監理單位

預估內容

施工單位

總預估量

已認定量

本次 預估量

預估金額

現場 基本 情況

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

建設發展局

投資評審 中心

紀檢監察 審計室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單次 10 萬元(含)以上預估量須要管委會領導簽字。

管委會領導

管理辦法·借鑒學習 word 可編輯·實用文檔

合同預估量簽證核定表

申請單位

編號

項目名稱

本次 認定量

本次 認定金額

現場 認定 情況

(可另 附圖紙)

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

建設發展局

投資評審 中心

紀檢監察 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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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程簽證變更暫行管理辦法

工程變更簽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變更簽證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投資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資增減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洽商等工程簽證,應進行現場簽證,不允許出現事后簽證。

第二章 變更簽證的辦理

第七條 工程技術變更相關經濟簽證辦理:

1、凡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做法變動、材料代換、糾正施工圖中的失誤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動而引起的變更等事項,均應填寫《工程技術變更單》并按以下程序流程處理解決:

⑴ 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申請 →監理單位意見 →建設單位意見 →設計院意見 →建設單位確定意見 →施工單位實施; ⑵建設(監理)單位提出變更意見 →監理(建設)單位意見 →設計院意見 →建設單位確定意見 →施工單位實施;

《工程技術變更單》是施工圖的補充,與施工圖有同等作用,但不作為決算依據。

2、建設單位主要審批《工程技術變更單》中的內容為: ⑴工程變更的真實原因。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必須事先報建設單位認可后,由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變更。

⑵工程變更內容對建筑使用功能、結構安全以及質量、經濟、工期各方面的影響。

⑶工程變更內容是否超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圍。

3、《工程技術變更單》引起的投資增減,由施工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建設單位在《經濟簽證申請表》中明確計費方法或協議單價。施工單位在變更工程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待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原因,明確出資人,明確計費方法,核實實際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經濟簽證單》審批中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

4、《工程技術變更單》應在實施變更前審批簽章,不得后補,不允許出現造成即成事實后再補辦洽商的情況,不允許遷就施工單位失誤造成變更。特殊情況下(如應急、搶險工程和重大活動)由經辦人和工程部說明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補辦。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認可補辦的《工程技術變更單》及費用。重大技術變更涉及投資金額大幅增減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領導進行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參照以上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零星工程量增減,所需確認的工程費用參照以上規定辦理《工程經濟簽證單》。

6、在施工過程中需進行技術處理的,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報送施工組織設計,明確處理方法,參照《工程技術變更單》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7、臨時性的施工技術處理需使用建筑機械,事先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建設單位根據事由,雙方洽商明確建筑機械的型號及數量,確定機械使用的臺班費,雙方對機械使用的臺班數及時簽證,不得后補,否則一律不計費用。

8、施工單位提交的關于工程量和計價方式等簽證內容與招標文件有沖突的,執行招標文件。

第八條 建筑材料相關經濟簽證辦理:

1、施工使用的各類建筑材料,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除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報審外,以下建筑材料還需向建設單位申報相應《經濟簽證申請表》和《工程經濟簽證單》:

⑴根據設計要求需在砼及砂漿內添加的各種“添加劑”; ⑵設計圖紙中沒有明確,但施工操作規程、規范中有明確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預算定額中缺項的建筑材料;

⑶施工用水泥和鋼筋必須按進場時間如實進行申報,否則在工程計量和決算時將按施工期間相同材料最低價格或建設單位尋訪價格進行價差調整;

⑷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未確定品牌和價格的材料,如弱電、強電、消防、給排水、空調、通風類材料;裝飾類材料;園林綠化及配套類材料;

⑸建設單位要求報審的其他材料。

2、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報審的材料進行有關技術資料審核,認定品牌、確定價格、確定工作范圍。建設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采購,材料進場后必須向監理工程師進行書面報驗,審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用后報驗,否則不計任何費用。

3、投標報價外的配套設備由建設單位直接采購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應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費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另行商定。

第三章 經濟簽證的管理

第九條 經濟簽證的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工程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工程施工圖組織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如發生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的情況或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減,方能進行經濟簽證。

⑵施工單位在實施設計變更或采購定價材料前,按程序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施工單位在施工工作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以保證隱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業的單項工程的客觀數據資料的真實性。簽證申請僅作為經濟簽證的依據,《經濟簽證單》為工程決算依據。

⑶經濟簽證必須在確保工程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方能實施簽證程序。

⑷簽證涉及工程量增減需要實地丈量、計量的,必須由業主單位指派兩名簽證人員(其中一人為業主代表)到現場勘察、測量、清點,勘察后對符合簽證條件的由業主代表審核并提交工程部總監認定,簽證人員對經濟簽證的工作內容描述要客觀、準確,對隱蔽工程簽證要以圖紙為依據,標明被隱蔽部位、工程項目和工藝、質量完成情況。并對簽證內容負全責,審核人對簽證的合理性負責。 ⑸對施工圖以外的現場簽證,必須寫明時間、地點、事由、幾何尺寸或原始數據,并附上簡圖,不能籠統地簽注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造價。

⑹對于固定價格合同施工項目,經濟簽證時應注意同工程量清單的比較,如工程量清單包含的內容,不可重復簽證。對隱蔽工程、臨時工程的簽證必須做好現場記錄,同時還要做好圖象、數據資料的收集、保管、歸檔。

⑺《經濟簽證單》在建設單位總經理簽字蓋章確認后,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不得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現場簽證程序及變更價款確定 ⑴現場簽證變更價款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或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辦理經濟簽證;

② 合同中沒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報請監理和建設單位辦理經濟簽證。

⑵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投資增減,由施工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經現場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蓋章后,報建設單位工程部管理人員復核后,再由造價工程師審核造價,建設單位在《經濟簽證申請表》中明確計費方法或協議單價。 ⑶施工單位在變更工程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待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原因,核實實際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經濟簽證單》審批中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以建設單位總經理簽字蓋章為準),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

⑷施工單位在申報經濟簽證單(申請)時,應申報書面材料一式4份,提交監理單位,按流程辦理。

⑸造價工程師應隨時到施工現場了解實際工作情況,對涉及造價或費用改變較大的經濟簽證進行抽查,工程部現場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抽查中若發現申報的經濟簽證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的,將給予施工單位相應的處罰。

⑹工程實際使用材料的質量、價格如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需辦理經濟簽證時,由工程監理、工程部、造價工程師共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招標確定。

⑺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若造成質量問題或經濟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并接受建設單位按該部分工程造價30%的違約處罰。

第四章 變更簽證公司審批程序 第七條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現場條件的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工程量造價估算表等相關資料,經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確認后,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單項工程造價增加1萬元(含1萬元)以下且對工程整體影響很小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報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2、單項工程造價增加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論證通過后,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3、單項工程造價增加5萬元以上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論證通過后,報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由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4、單項工程造價增加50萬元以上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紀檢、招管、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論證通過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由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第八條 項目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經批準發生變化的,應由業主(專指代建項目)、建設單位、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簽證,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內容依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計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認可,責任自負。

第九條 簽證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按權限審批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檔案管理要求報公司財務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簽證應及時辦理,補辦簽證單無效。 第十一條 在變更及簽證過程中,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認真審核把關,若審查不嚴或與承包單位串通假簽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有效簽證單是工程決算和審計的重要依據。未簽證或無效簽證不能進入決算,審計中不承認相應的工程量,責任由施工方自負。

第十三條 零星基建工程項目的過程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此前發布的關于簽證管理的有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為準,本管理辦法未規定部分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辦法

關于如何管理現場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管理辦法

一、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行為,保證國有或集體資產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益,杜絕或減少因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隨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價糾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二、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在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明確寫明執行本辦法,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

三、 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必須遵循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全面性和時效性的原則。

四、 設計變更是指,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變更原有施工圖等設計文件資料時,由設計單位做出的修改設計文件或補充設計文件的行為。

五、 現場簽證,是指由于施工現場的各種原因,出現了與合同規定的情況、條件和事實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確并作為繼續工程其他有關程序的依據和前提條件時,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字確認的備忘文件的行為?,F場簽證必須同時有發包人、承包人、監理等有關單位的項目現場負責人簽名。

六、 所稱“現場工程師”是指,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前述兩者的統稱。

七、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必須明確“現場工程師”的具體人選、職權及行使職權的期限,并以書面方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與項目總監的職權不應相互交叉。更換“現場工程師”或者變更其職權時,發包人或(和)監理單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八、 設計變更的程序:

1

1、設計變更的提出。設計單位、承包人、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的設計變更申請和建議書時,需填寫《工程變更申請表》,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變更的原因或依據; 2)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3)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資估算的增減; 4)變更對工期等相關工作的影響; 5)必要的附圖及計算資料等。

2、設計變更的審查和實施。參與工程建設任何一方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后,監理單位應根據設計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查后,提出書面設計變更方案意見交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發包人交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及估算,然后由發包人召集財務總監(若設)、財政局、監察局(若需要)等單位人員現場簽定、核準變更事項,經發包人同意后,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具體的設計變更工作,并簽發出正式的設計變更通知書(包括施工圖紙)。監理單位對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核實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對承包人下達工程變更令,由承包人組織實施。

3、設計變更的程序應接受監察、財政、審計及建設行政主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 設計變更通知書應由設計單位做出,并經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加蓋設計單位圖章,報送發包人。發包人確認同意時,須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送達現場工程師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后,應在14天內提出變更合同價款的

2 報告,報發包人和現場工程師進行審查確認,否則,該項設計變更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發包人和現場工程師應在14天內就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給予答復,逾期沒有答復的,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視為已被認可。經發包人確認的設計變更和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合同價款變更報告作為造價控制和工程款撥付的參考依據。

十、 現場簽證及相應的報價由承包人在變更項目完成7天內提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給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

十一、 在辦理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程序中,發包人、承包人和設計、監理等單位之間的函件往來均須辦理有關簽收手續,并作為工程結算的證據。 十

二、 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價的變更時,必須按現場簽證辦理。

十三、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涉及工程價款索賠的,承包人應按有關索賠程序申報、審批后提出現場簽證要求,明確停工、窩工的時間、涉及的人員和費用計算辦法。

十四、 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辦理程序和內容等,必須同時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五、 負責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工作的有關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將根據相關執業人員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原則上應實行無現場簽證的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時,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減,可以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現場簽證的辦理還應當符合有關管理機構的程序規定。

深圳市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行為,杜絕或減少因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而引起的工程造價糾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必須根據設計、施工和監理合同約定的條件、程序和規定辦理,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結算的計價依據。 第三條 設計變更是指,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變更原有施工圖等設計文件資料時,由設計單位作出的修改設計的文件。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且必須由原設計項目負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設計院圖章。

第四條 現場簽證是指,由于施工現場的各種原因,出現了與合同規定的情況、條件和事實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確并作為繼續工程其他有關程序的依據和前提條件時,由承包人與發包人簽字確認的備忘文件?,F場簽證必須同時加蓋有關單位的公章。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現場工程師”是指,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前述兩者的統稱。

第六條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必須明確“現場工程師”的具體人選、職權及行使職權的期限,并以書面方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與項目總監的職權不應相互交叉。更換“現場工程師”或者變更其職權時,發包人或(和)監理單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條 設計變更必須以“設計變更通知單”為標題,并且載明變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現場簽證必須以“現場簽證單”為標題,并且載明簽證事件發生的時間、簽證的原因和范圍、確認的工程量、簽證費用或費用計算規定、辦理簽證的時間等。

第八條 設計變更通知單應由設計單位作出,并經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加蓋設計單位圖章,報送發包人。發包人確認同意時,須簽字并加蓋公章,然后按約定的程序送達現場工程師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后,應在14天內提出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報發包人和現場工程師進行審查確認,否則,該項設計變更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發包人和現場工程師應在14天內就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給予答復,逾期沒有答復的,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視為已被認可。經發包人確認的設計變更和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可以作為工程計價依據。

第九條 現場簽證由承包人提出,簽字并加蓋公章,報送給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應在14天內予以答復,確認同意時,須簽字并加蓋公章;不同意時,應提出異 4 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逾期沒有答復的,該現場簽證視為被確認同意。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確認同意的現場簽證,可以作為工程計價依據。

第十條 在辦理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程序中,發包人、承包人、設計、監理等單位之間的函件往來均須辦理有關簽收手續,并作為工程計價的有效證據。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價的變更時,必須另行辦理現場簽證,未辦理現場簽證的,視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價的變更。其他資料,如技術處理單、隱蔽驗收單、材料驗收單等均不能作為工程計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工程停工、窩工涉及工程價款索賠的,承包人應提出現場簽證要求,明確停工、窩工的時間、涉及的人員和費用計算辦法。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應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和時限辦理現場簽證手續。在停工、窩工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人未提出現場簽證的,視為該事件不涉及工程造價的變更。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現場工程師確認的停工、窩工現場簽證,可以作為工程計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辦理程序和內容等,必須同時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實行無現場簽證的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時,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辦理現場簽證。其中政府工程現場簽證的辦理還應當符合有關管理機構的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篇:14.工程變更管理程序

工程變更管理工作程序

一、編制依據

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J01-41-2002和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編制本工作程序。

二、目的

控制變更工程按合同文件實施,變更費用按合同規定支付。

三、適用范圍

本工作程序適用于本工程所有變更的處理工作。

四、定義

工程變更: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在原有設計和工程量清單基礎上的任何變化(不含清單數量自然增減)。主要內容包括:因設計、技術標準、工期、質量要求等方面原因引起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中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設計數據、清單項目、清單數量、質量標準、施工工藝、工序安排、工程費用等的變動、增減或取消??煞殖稍O計變更和施工變更。

五、工作程序

1、 工程變更的提出

1.1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應填寫《變更設計通知單》經由總監辦下發至各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執行施工,監理按照所述內容執行監理、計量。

1.2承包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應填寫《變更設計報告單》,并由總工和項目經理簽字蓋章后報送總監辦簽字蓋章后上報指揮部設計部。(所有附件以公聯公司變更報告單及通知的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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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變更通知 2.1發布工程變更通知

總監辦在接到業主有關工程變更的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變更設計報告單后,將在3日內以工程變更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承包人。變更通知在明確變更內容的同時,還應明確該變更涉及的費用變化情況。

2.2工程變更的執行

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通知”后應嚴格按照變更通知的要求組織施工;承包人在未接到“工程變更通知”情況下,不準擅自開始變更工程的施工,否則,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所施工程的工程量不予確認?,F場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的工程變更工程的施工進行嚴密的控制。

2.3工程變更的影響

當工程變更涉及到總體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修改時,總監辦應及時督促承包人實施調整。

2.4變更工程計量

變更工程計量按照計量管理工作程序規定辦理。

3、變更費用申請 3.1變更費用申請的提交

在變更工程項目完成以后,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工程師下達的“工程變更通知”的有關要求及時對變更工程費用進行測算,并在14日內向總監辦公室提交工程變更費用申請(一式三份)。工程變更費用申請的內容應包括:工程變更費用報審表、現場確認單、變更單價測算表、工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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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通知等。

3.2變更費用申請的審批

總監辦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費用申請后,應和業主代表共同對其進行審查,在5日內審查完畢,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分別簽署審查意見,確認工程數量變更和工程變更單價,總監辦及時對報審表進行簽認并報業主批準。

3.2.1變更單價的確認以變更通知中的費用變更原則為準。 3.2.2變更數量的確認以變更通知、變更圖紙及現場確認單確定的數量為準。

4、工程變更令

當“工程變更通知”中所確定的工作(如項目的變動、工程的實施及費用的變更)均已完成后,總監辦將于3日內發布工程變更令。工程變更令將通過工程變更清單進一步確認完成工程量以及費用變化情況。工程變更通知、變更令清單和變更費用申請報告都將作為變更令的附件。

經業主簽認的“工程變更令”是進行變更工程計量支付的依據。

5、緊急變更指令

因工期或其它原因需要現場確認并須立即施工的變更或洽商,應由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三方通過現場協商確定并由總監辦簽發《緊急變更指令》后,由承包人立即實施。對監理工程師已無法在現場施工中進行有效監督和計量的項目,變更費用應由業主加以確認。其它手續按正常管理程序辦理。

6、工程數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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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中某一項目的實際計量工程量超過或低于原清單數量時,均視為工程數量變更。按“關于工程數量變更管理工作程序的規定”辦理。

7、變更支付

依據工程變更令中的工程變更清單和數量變更清單,按照計量管理工作程序的規定辦理計量,按照支付管理工作程序的規定辦理支付。

8、變更時效

為及時辦理變更支付,承包人應在每月23日前向總監辦提交月變更工程一覽表??偙O辦應于3日內核準后報業主審批,以保證變更費用支付工作的順利進行。

9、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滿足

9.1監理工程師在變更費用評估過程中,如需承包人澄清問題,承包人應及時予以協助。

9.2如因承包人不能及時上報各種報表的原因造成變更費用不能在當月辦理,則將此項費用延至工程結算時辦理,除非承包人有十分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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