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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學籍管理

2022-08-16

第一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

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確保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為全國學籍系統)順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組織建設全國學籍系統,系統在部、省兩級物理部署,部級用戶訪問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國學籍系統,省、地市、區縣和學校四級用戶訪問部署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應學籍系統。

第五條 各省(區、市)原則上使用全國學籍系統。個別自建學籍系統運行較為成熟穩定且滿足全國學籍系統建設要求的省(區、市),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后,可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自建系統,但須盡快實現與全國學籍系統的對接,確保數據適時交換,滿足國家學籍系統的數據需求??缡∞D學審批流程須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

第六條 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為每名學生建立全國唯

一、終身使用的學籍號,并以學籍號為基礎形成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階段的終身電子學籍檔案。

第七條 統一推行全國學生教育卡,逐步為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配發學生教育卡,記錄學生相關信息,實現學生身份識別、 1 考勤、轉學、就餐等業務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務。教育卡號為學生學籍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省電子學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設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完成全國學籍系統部署,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九條 省、地市、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級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本級全國學籍系統的業務責任部門、技術支持單位和學籍管理員;組織開展全國學籍系統建設應用培訓;統籌安排轄區內學生學籍信息首次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開展系統應用與運行維護;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地和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各級學籍管理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配置對本級學籍管理有總體影響的業務功能,包括班額、關鍵數據定義、轉學發起方和異動類型等;

2.審核轄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學生異動申請、關鍵信息變更、問題學籍處理、招生入學和高中學生畢業;

3.處理轄區內學籍仲裁等待辦業務; 4.發布公告和通知;

5.根據全國學籍系統提供的報表,完成相關統計分析,準確掌握學生數據;

2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咨詢服務。

第十條 學校根據電子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負責學校所有學生的電子學籍管理工作。

(一)學校校長是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負責組織學籍管理員、班主任、學生及家長完成電子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更新,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審核學生學籍; 2.審核關鍵信息變更;

3.審核學籍校內變動、轉學、其他異動等; 4.查看、統計各種學生數據。

(二)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校校長、分管學生學籍校領導的管理和指導下,承擔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和電子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班主任完成相應電子學籍管理,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完成以下業務管理工作:

1.錄入在校學生、小學一年級新生、來華歸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2.確認、核實本校學生學籍信息,在校領導審核學生學籍后上報給學籍主管部門;

3.承擔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學籍信息維護、關鍵信息變更、校內學籍變動、轉學和其他學籍異動;

4.實施學生畢業、結業信息處理;

3 5.按招生計劃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學生學籍信息處理;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全國學籍系統應用咨詢服務。

(三)班主任工作職責

1.組織采集并核實本班級學生信息;

2.溝通聯系家長(監護人),確保學生信息真實、準確; 3.更新維護本班級學生學籍信息。 第十一條 家長(監護人)職責。

1.配合學校和班主任完成學生信息采集;

2.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紙質信息須經家長(監護人)簽字確認;

3.學籍信息存在問題的學生,家長(監護人)應當提供問題學籍相關證明,配合學校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4.學生因轉學或其他原因離開原來學校的,家長(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提出轉學等異動申請,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電子學籍建立

第十二條 電子學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電子學籍、小學一年級新生建立電子學籍、來華歸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

第十三條 首次建立電子學籍。系統上線初始化數據時,通過在校生注冊功能,為納入學籍管理范圍的所有學生首次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學籍信息入庫后,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上報到教育部。教育部通過公安部身份認證服務系統進 4 行學生身份驗證,驗證無誤的學生再在全國學生數據庫中進行學籍查重。對通過身份驗證且無重復學籍的學生分配全國唯一的學籍號,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對存在身份驗證錯誤和重復學籍的學生,將相關信息退回當地進行問題學籍處理。在校生注冊完成時間由各省學籍信息采集方案確定。

第十四條 小學一年級新生建立電子學籍。每年通過新生注冊為小學一年級學生建立電子學籍(學前教育階段已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直接調取學籍檔案),學籍信息校驗、查重、問題學籍處理流程與方式同在校生建立電子學籍。在每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小學一年級新生電子學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條 來華歸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檢查全國學籍系統中是否存在該學生的電子學籍,如無則新建電子學籍,處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冊。來華歸國學生注冊時間可靈活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解決問題學籍,嚴格審核,確保學生信息真實和準確。問題學籍分為身份證錯誤、身份證重復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重復三種情況。學??刹扇〉奶幚矸绞椒譃閯h除、佐證和變更,兩方及兩方以上的佐證都審核通過時,進入仲裁處理。佐證和變更時,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學籍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內容包括:學籍信息維護、關鍵信息變更、校內學籍變動、轉學、其他學籍異動等。

5 第十八條 學籍信息維護。

(一) 學生日常管理中,對學生基本信息表中非關鍵信息、學生家庭成員及監護人信息、學生簡歷、獎勵、懲處和學生照片等,由學校直接進行修改維護,確保學生信息更新及時、準確。

(二) 學生照片包含每個教育階段入學時和畢業時的照片,各地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學生照片進行更新。

第十九條 關鍵信息變更。

教育部對學籍關鍵信息進行定義,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擴展地方關鍵信息項。定義為關鍵信息的學籍信息項,只能由學校發起變更申請,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領導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數據變更方可生效。系統上線初始化數據期間,因人為錯誤導致學生電子學籍信息錯誤或不準確時,關鍵信息變更不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校內學籍變動。

校內學籍變動包括調班、留級和跳級。

調班在學校內同年級進行操作,不需要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調班時不可超過班額限制。

留級、跳級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不能在學籍系統中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留級操作。

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變動的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轉學。

(一)提出轉學申請。家長(監護人)可在轉入學?;蜣D出學校任一方即首辦學校填寫轉學申請表并簽字,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首辦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返給學生及家長一份轉學申請回執。

(二)轉學流程

1.首辦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

2.首辦學校領導審批轉學申請;

3.首辦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學申請; 4.對方學校審批轉學申請;

5.對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學申請。

家長(監護人)只需在首辦學校提交轉學申請,無需到其他三方簽字蓋章,所有轉學過程全部通過網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除首辦學校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作為轉學證明文件外,其他三方無需再上傳證明材料。

全國學籍系統不允許通過轉學進行變相留級。對轉學流程中超過規定時限不進行相應審核操作的,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二十二條 其他學籍異動。

包括休學、復學、恢復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出境、出境復學、死亡、失蹤、輟學和其他離校。家長(監護人)在就讀學校提交學籍異動申請,無需到學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所有學籍異動過程全部通過網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

7 第二十三條 休學 復學 恢復入學資格。 (一)休學

家長(監護人)向學生所在學校發起休學申請,上傳休學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休學期限按1學期和1學年兩種情況設置,超過休學期限的需要家長(監護人)提出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二)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由學校發起復學申請,上傳復學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復學學生可根據其實際學力安排就讀年級。

(三)恢復入學資格

指學生在退學、開除、失蹤、其他離校后,回到學?;謴蜕蠈W的情況。

學校發起復學申請,有相關證明材料的,需上傳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謴腿雽W資格學生可根據其實際學力,安排就讀年級。

第二十四條 退學 開除。

退學、開除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進行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境 出境復學。

8 學生出境時,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出境學生回來繼續上學,按出境復學異動進行操作。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出境復學異動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第二十六條 死亡 失蹤。

死亡要求上傳法定的死亡證明,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死亡證明一般由醫院或公安部門提供。

失蹤要求上傳法定的失蹤證明,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失蹤證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條 輟學。

學校須及時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登記義務教育教育階段的疑似輟學或輟學的學生信息,以及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其他離校。

因前面所述異動之外引起學生離開學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學生),按其他離校進行異動處理,有相關證明材料的,需上傳材料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

第二十九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是否允許各類學籍變動,系統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結合本地情況進行配置。

第五章 畢業升級與招生入學

9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由學校在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高中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并結合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各省設置相應的畢業結業條件。畢業操作時,學校應登記學生的畢業去向信息,畢業去向暫時不明確的,應待學生升學后,通過系統自動回填。學生畢結業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對畢業學生信息進行修改。

第三十一條 學生正常升級由全國學籍系統在后臺統一進行,升級時間為每年8月10日24時。各地要確保學生的畢結業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和備份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招生計劃,在系統中設置學校的招生人數,學校應在招生計劃數內錄取學生。。

第三十三條 小學升學和初中升學時,由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擬錄取名單(含學校自主招生擬錄取名單),將學生信息對錄取學校公開;學校在錄取名單范圍內進行統一招生,在錄取名單外進行自主招生。學籍主管部門應對學校最終錄取的學生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報到的學生,向錄取學校提供新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跨區域招生,由錄取學校發起申請,經過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和生源地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完成招生過程。

10 重復招生指一名學生被多所學校錄取。線下協商一致的,由非實際錄取學校刪除該錄取記錄。線下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學校上傳證明材料,發起重復招生處理流程,提交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鐓^域重復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仲裁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獲得全國統一學籍號的學生,將不能進行招生處理。

第六章 學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籍系統為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分別建立學籍管理員、學籍主管領導和系統管理員賬號,授予不同的業務操作和數據查詢權限。系統將把所有的業務操作記入操作日志,以備數據安全責任追查。各級各類用戶應當保管好自己的證書和密碼,并定期修改密碼。

第三十七條 逐步推廣教育電子身份認證(CA)、電子印章,以確保操作人員身份真實,系統操作和學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條 未經學籍主管部門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信息,學籍信息僅用于服務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嚴禁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第三十九條 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梢圆榭春途S護轄區范圍內的學生學籍信息。區縣級、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如需從學籍數據庫直接導出學生學籍信息,須向省級學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由省級管理員導出。

第七章 應用與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11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學籍管理業務部門構建全國學籍系統應用體系,明確系統應用責任單位和人員,建立一支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到學校的系統應用隊伍,確保每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每一所學校都有專門人員進行操作和管理,開展應用培訓,推動學籍管理與系統應用深度融合,保障學籍信息采集的全面準確與更新及時。

第四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教育信息中心(目前暫無教育信息中心的,由教育信息化技術部門承擔)建立系統建設、運維、應用的技術支持服務體系,建立責任制并將責任落實到人,滿足系統建設與應用需求。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供全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技術支持單位和學校使用,為全國學籍系統的建設和全面應用提供業務和技術咨詢服務。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證明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學生學籍證明

學 籍 證 明

編號

茲有我校年級,身份證號碼為: ,學籍號碼為:于年在我校畢業。

特此證明

經辦人:

學校(公章)

年月日

蓋 騎 縫 章蓋 騎 縫 章

蓋 騎 縫 章蓋 騎 縫 章蓋 騎 縫 章

學籍證明存根

編號

茲有我校年級,身份證號碼為: ,學籍號碼為:于年在我校畢業。

第三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常見問題

(2013.09.06)

1、我縣今年秋季新成立了一所九年一貫制學校“橫峰縣興安學校”,但今年只招收小學一年級,那學校辦學類型是填? ---按縣政府和教育部門批復的學校類型填寫,批準成立的是九年一貫制,就按一貫制填寫。

2、全縣各“完小”、“教學點”是否要填寫“學?;拘畔⒈?rdquo;? ---各小學、村小、完小、教學點都作為一所單獨的學校,填寫“學?;拘畔⒈?rdquo;。

“表”中的“小學學制”沒有讀6年的,是填“小學六年制”?

---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是六年制就填六年制,以備案為準。

村小、完小、教學點沒有校長的,是填寫該校負責人嗎? ---可填村小、完小、教學點負責人

3、學校信息核對是核查2012年年報學校及2013年秋季新增學校信息?

---核查,是對照現有的學校進行核查。

4、余干縣玉亭鎮中心小學有兩個公章,一個為太陽小學、一個為玉亭鎮中心小學,請問以那個為準? ---請縣教育局去定奪。

5、學?;拘畔⒈韺W校屬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代碼和學校所屬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代碼應該是一樣的吧? ----無特殊情況是相同的,看以下解釋:

1

學校屬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名稱★

---學校的地址在哪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所屬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名稱★

---學校是由哪一級教育部門直管,比如:省直管、市直管、非主管地管理(學校在A縣,卻歸B縣管,此時填B縣教育行政部門名稱)省直管、市直管填直管教育行政部門名稱。

6、學生基本信息表中第20項學籍輔號是填原來的學籍號,還是要新編學籍號?

---可填各縣已編的學籍號,沒有可填“無”。

7、班級信息表中第6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語言和第7少數民族雙語教學模式兩列內容是否填“無”?

---對我省而言,都是漢語教學。所以,"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語言”填寫“否”,“少數民族雙語教學模式”可不用填寫。

8、我們原來的兩個鄉,現在成為了鎮,但是學校核對信息表中學校名還是XX鄉XX小學。是否要將之改為XX鎮XX小學進行上報?

---關于鄉改鎮,學校名稱發生變化,最好是改一下,并把相關信息報上來。

9、沒有到年齡讀書的也就是沒有學籍的學生怎么填?

---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尤其是縣級教育部門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10、2012年教育年報上有學生的教學點,下半年沒有學生了,是不是要保留?

---不要保留,這個教學點是否要撤并?以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為準。

2

11、職業中學也需要采集信息錄入系統嗎? ----職業中學不需要采集信息納入系統。

12、在“學生基本信息表”中“8.身份證類型”,在戶口簿中有學生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類型怎么填? ---戶口簿中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可以在身份證類型中填“居民身份證”。

學生在戶口本上有身份證號,但未辦理身份證,身份證有效期怎么填?

---可暫時不用填寫,等辦理了身份證再補上有效期。

學生身份證明明正確卻總是提示身份證信息有誤怎么辦? ---仔細檢查身份證號,后面如果有帶字母的,請按照大寫填寫。

13、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可以通過以下網址查詢:http:///tjbz/cxfldm/2012/

14、班級信息表中,復式班的班級名稱是填哪個入學年份,依高年級還是依低年級填寫?

---復式班中包含的班級都需要各填一張班級信息表

教學點的復式班,是填12-小學復式班,還是填13-小學教學點班?

---填“13-小學教學點班”。

15、借讀的學生信息怎樣采集?

3

---借讀學生在學籍所在地學校建立信息。借讀學生,只是借讀,學籍未轉。

16、很多借讀的學生,他們戶籍所在地教育部門根本不知道去向,不可能給這些學生注冊學籍,這個問題怎樣處理? ---首先弄清楚情況(如是否借讀、轉學等),再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尤其是縣級教育部門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17、轉學未辦理成功的學生信息怎樣采集? ---轉學未辦理成功的,應在原學校建立上報。

18、學生信息采集是指對學校所有在校生,還是先采集新生的信息?

---2013秋已辦理入學注冊的所有在校學生。

19、沒有學籍的學生是否需要采集錄入系統?

---首先弄清楚情況(學校是否已接收并注冊等),再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尤其是縣級教育部門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20、按我市政策,各校違規私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不能注冊學籍的學生,學校怎么上報?

——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4

21、一些不符合建檔要求的怎辦,如留級等?

---義務階段,原則上不留級。如辦理了留級手續,則按原入學年份采集上報信息。對于違規招收的學生,要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22、學生基本信息表中第45項是否享受一補,是指什么? ---是指“對寄宿生的補助”。“是否享受一補”是指“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高中階段的學生填寫否”。

23、班級信息表中,單位和基礎數據怎么填?

---“單位”是一個計量單位,可不填,“基礎數據”處填寫相關內容。

24、“學生基本信息表”中殘疾人類型中的“智力殘疾”分輕、中、重度殘疾學校無法鑒定,是否一定要民政部門發的殘疾證明才能填寫0-8?

---按照民政部門發的殘疾證類型填寫,以便相關部門有據可查。

25、“班級信息表”中班級類型“10-普通小學班”能不能填成"10"? ---填“10-普通小學班”。

5

26、“學生基本信息表”主教學語言怎么填? ---211-漢語

27、學生戶口簿中學生出生年月與身份證號不同,有出入怎么辦?比如:小明出生年月為2006年3月12日,身份證號碼為361125200601210053。

---到公安部門進行核實,哪個正確填寫哪個.

28、學生信息模板中要填戶口行政區代碼,填什么? ---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6位行政區劃代碼(見問題13)。

29、學生信息模板內黑字部分要不要填? ---學生模版黑體為選填項。

30、學生信息模板采用的office版本有要求嗎?最低可以是哪個版本?

---要求office2003版本。注意用高于offic2003版本是請將文件保存為2003格式(后綴名為.xls)

31、校區信息表中的校區,在農村是否指中心學校自己劃的輔導區呢?

---校區是指分校區,如沒有分校區,該校不需填此表。如果問題所說的輔導區是中心小學下面的教學點,那不是校區。每個教學點都要單獨上報。

6

32、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匯總表在哪? ---群共享里下載。

33、學?;拘畔⒈?、校區基本信息表、班級信息表是否要上交到上級教育部門,還是我們區教育局留底?

——這些由學校填好,到時再根據填好的表格錄入系統,不需上交。

學生基本信息表呢?

——發給學生填寫,依據此表將信息錄入至學生信息模板,也不需上交。

34、我們縣的農村小學,六年級學生都放在初中讀的,請問小學填五年制還是六年制?

---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是5年制就填5年制,以備案為準。

35、關于入學時間的問題解答如下:學生在某個學校注冊入學開始的時間,不管是否是九年一貫制還是普通中小學,比如說小明2012年9月進入二中讀二年級,小明在二中的入學時間就是2012年9月。

36、資溪有一所學校原名:資溪二中,這次我縣統計年報作了更改為:資溪縣第二中學(在我核定信息后),現在以哪個為準,是否可上報更改?

7

---暫時以原名稱填寫,等教育部統一修改。

37、學生基本信息表示例中,國籍一欄是填“中國”的,而填報說明中是要求填三位字母的,如“CHN”,以哪個為準? ---填“中國”。

38、學校里的標識碼、學校地址代碼等是否有統一的下發的文件資料?

---學校里的標識碼,還有學校地址代碼等可先咨詢一下貴區教育局負責管理教育統計的老師,他那應該有相關資料。

39、九年一貫制學校在學?;拘畔⒈淼?/p>

22、

23、24項怎么填?

---按實際情況填寫,九年一貫制的一般是小學六年制初中三年制,高中不用填。

40、學生基本信息表初中年級和班級怎樣填?

---按實際就讀年級和班級填寫,如年級:初中二年級,班級:初中2012級(1)班。

紙質信息“獨生子女”欄,填“1-是”還是填“是”?

“獨生子女”欄,填“是”或“否”不用填代碼。

41、什么時候進行學生照片采集?

---省廳計劃是在系統部署好再進行照片采集,只是有些老師反映現在采集更為方便,為了統一采集格式,已把照片采集的要求傳至群共享,以免造成照片格式錯誤,無法導入系統。

8

42、學校沒有組織機構代碼和法人登記證,那么學校信息表中這些信息是不是填“無”? ---沒有都可填寫“無”。

43、直接在學生模版 宏 上面填報學生各項內容嗎?

---允許運行宏需在菜單中選擇:工具-宏-安全性:選擇低。在允許運行宏的條件下填報學生各項信息。

44、我們學校只有一個主校區,沒有其他學校區域,校區基本信息表這張表就不用填寫了嗎?

----沒有校區的可以不用填寫校區基本信息表。

45、學校、班級、校區及學生基本信息示例表中學?;拘畔⒈硖盍司幋a和文字,而學生基本信息表里只填了文字,填表說明里只說要填文字,到底該怎么填?

---學生基本信息模版是發給學生填寫的,為了方便直接填文字即可,學校、班級、校區信息表由學校填需要填寫代碼+文字。

46、《學?;拘畔⒈怼分械?ldquo;29.校慶日”這欄,若學校沒有定校慶日話是否填“無”還是空白著? ---可不填。

47、休學的怎么填寫?

---按實際入學年份進行錄入。

48、學生基礎信息模板與學生基本信息表順序及填寫要求不一致怎么辦?

---大致相同,學生基本信息表中是手動填入,學生信息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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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手動選擇的,請認真參照學生基本信息表錄入學生信息模版。

49、高三補習生,也按照應屆生一樣建學籍嗎?

---補習班的學生不用采集信息,因為他們作為社會類考生處理。

50、學生基本信息表中高中階段入學方式如何界定?高中轉學的入學方式是什么?

---高中轉學的入學方式填“其他”。

51、是所有表格都只需學校做好,到時導入系統,而無需上交紙質材料至縣教育局嗎?

----文件“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江西省首次數據采集方案(第一階段)”第

(三)大點中的第4點要求:審核上報學生數據。經家長確認后的學生信息表格,須由班主任、學校學籍管理員和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確認并簽字。學校再將全校學生數據(EXCEL)上報至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并填寫《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匯總表》(格式附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全校學生數據(EXCEL)上報至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52、請問,留級生可放在現在所處的年級、班級申報到系統嗎?初三復讀生要采集數據申報嗎?若要,怎樣申報?高中補習生要采集數據申報嗎?若要,怎樣申報?

---留級生按入學年級填報。初中復讀生,按縣里的政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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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填報。高中復讀生的問題,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53、哪些學生采集哪些學生不采集這個問題? ---請大家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政策(尤其是縣級教育部門的政策),再做出決定是否采集上報,各負其責。

54、我們這有的學生,當時在我們這一中就讀,去年高二轉到外縣學校去讀了,而且還留了一級,但未辦理任何手續,請問:這類學生怎么辦?

---學生轉學但沒辦理手續,首先要對照學籍管理規定做出相應管理,再決定是否采集上報。

55、學生信息模版問題:

模版下載下來用不了怎么辦?

---該模版需要運行宏,請將excel設臵為運行宏。由于使用office版本不同,設臵方法請自行上網查詢。

檢查后提示“下標越界”或者“類型不匹配”錯誤怎么辦?

---原因:程序每次檢查都要先刪除之前的錯誤信息表,而你自己幫他刪除了,系統就找不到了,所以提示該錯誤。

辦法:重新下載新模版。

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換了模版還是不行的,這種情況說明你輸入的信息中有錯誤,比如加回車了或者出生日期位數,請仔細檢查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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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完之后提示關于班號的錯誤要怎么改? ---把模版中的班號修改成與系統中的對應一致即可。

學生模版里的信息可以復制粘貼嗎? ---可以的。在粘貼時候粘貼選項

中選擇“粘貼數值”的“值”

打印出來學生信息時空白的是怎么回事兒? ---直接點“打印”按鈕,確認后打印信息如圖選“全部”再打印就正常了。

檢查后提示“年齡不在xx-xx范圍內”怎么辦?

---該類年齡提示不影響錄入,如無其他錯誤可直接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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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原則上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普通高中、直屬學校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含鄉鎮中心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入學新生須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二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送學生入學。各地可根據本地學位實際等情況,確定小學入學法定年齡的計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由電子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七條的

(一)、

(二)、

(三)、

(五)款紙質檔案。

第九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條 轉學、升學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口隨父母或監護人戶口遷移,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2、學生隨父母或監護人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3、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由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或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性高、省級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區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原則上學期中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不能轉學。

(四)符合招生規定的學生,畢業學校和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二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參軍、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三)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同意,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輟學;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1、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3、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4、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二)高中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高二年級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

德、智、體、美諸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學生,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或留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跳級或留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跳級或留級。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在中小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學校、縣級、市級、省級單項或綜合獎項。上一級獎項必須在下一級相應獎項中評選。

2、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高中階段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惡劣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高中階段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紙制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或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持結業證書的學生,可以通過自修,達到要求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辦理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高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

第二十八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編號、統一規格并監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義務教育階段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教育廳建立中小學畢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第五篇:庫爾勒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照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學籍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庫爾勒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庫爾勒市所有中小學校,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高中學籍根據《巴州地區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并結合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基礎,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嚴肅性。各學校應根據本《細則》,建立、健全嚴格的學籍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具體的學籍管理工作,市屬各公辦學校要充分利用“庫爾勒市教育信息化平臺”,實行電子學籍管理。民辦學校應逐步實現電子學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學

第四條 小學招生工作。各學校應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照庫爾勒市學區劃分方案,組織好服務區

年滿7周歲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任何學校不得以學前測試和學前教育為借口,拒收年滿7周歲的兒童入學。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留級。

第五條 小學入學流程。適齡兒童少年憑戶口本、房產證或住房相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學區的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審核后填寫《庫爾勒市小學生學籍登記卡》,并取得學籍。

第六條 初中入學流程。小學生學習期滿后,一律按戶口所 在初中學區免試升入初中就讀。初中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戶口所在初中學區的學校,按規定日期報到、注冊,由學校審核后填寫《庫爾勒市中學生檔案表》,并取得學籍。

第七條 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含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從事地質勘探、氣象等長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顧的子女、孤兒到教育主管部門劃分或指定的學校入學。我市優惠政策: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子女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可擇校。辦理流程:父母持軍官證及單位證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辦理。

第八條 高中入學流程。初中畢業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讀,應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畢業升學統一考試的基礎上,由招生學校根據庫爾勒市每年高中招生計劃、學生學業成績、報考志愿(普高、職專)統一錄取,并簽發錄取通知書。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填寫《巴州高一新生信息采集表》,并取得高中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學生,由學生家長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入學,學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學資格。對于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入學手

續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責任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

第 二 章 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轉學對象只限于安置在學校服務區內的復轉軍人子女及從外地遷入學校服務區的人員子女。

第十二條 凡正常轉入的學生,必須經市教育局教育科批準,辦完手續后方可入校,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三條 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四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干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遵照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 學生轉出需由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經學校批準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審核。轉學申請、《庫爾勒市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轉學證存根一并存入轉出學校義務教育檔案。市區內各中小學之間不得互相轉學。

第十七條 接收轉入、轉出學生的學校必須填寫流動學生花名冊、續建學籍卡、學籍表。對軍轉干部子女因父母調動而遷移的教師子女等情況特殊的學生,學校不得拒收。轉入學生應提供原學校的學籍檔案。對于轉出學生學校應將學生檔案密封后提供給轉入學校。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程序為:

1.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學校調查核實后對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由學生家長和學校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學生休學申請表》,表中的“休學原因”由休學學生家長如實填寫并簽字負責。

3.學校審核后加蓋公章。

4.休學學生家長持休學學生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審核。

第十九條 嚴格把好休學關。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或因其它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學習、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可以休學。學生因病休學,僅限經本市市級以上醫院確診,確需住院治療一個月或休養一個月以上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因病住院和休養不超過一個月者,只能請病假,不能休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休學期為一年。休學時間從批準之日算起;復學時間由學生和家長確定,一般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學生和家長可以申請“繼續休學”,“繼續休學”按“學生休學”流程辦理。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學生,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肆業證書,不再復學,初中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第二十一條 休學生應在預定的學期預備周內,由本人和家長

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方能如期復學。凡病休的學生,必須有醫院的證明,確已恢復健康,方能復學。其他原因休學的,必須取得有關證明,方能復學。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但不足四個月的復學學生,復學時學??筛鶕鋵嶋H學習情況,并征得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編入相應年級。休學時間達一年的學生,復學時隨下屆學生學習,并計入下屆學生的總班額內,復學學生的學號需重新編號。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學生每學年升一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升、留級制度。小學、初中、高中不得留級。如確系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留級的,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生留級申請表》,由學校簽署意見后上報市教育局教育科批準,方可留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德、智、體、美方面表現突出,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經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生跳級申請表》,經班主任與任課老師協商推薦,并進行測試,學校同意(初中、高中需市教育局批準)可以跳級,跳級手續由學校統一按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退學

第二十五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小學、初中教育屬九年義務教育范疇,小學、初中學生必須學滿規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學。

第二十六條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研究同意,報市教育局教育科審核。學??筛鶕鋵嶋H學習年限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間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未返校復學的學生。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6節計算)。 第二十八條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有重大違法亂紀現象,屢教不改者,可令其退學。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方面表現突出者,或為社會作出巨大貢獻者,應予以表彰獎勵。學校應建立榮譽室,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進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榮譽室。

第三十條 對于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耐心細致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處理或處分。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要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錯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等處分。(留校查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只限于高中學生。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小學、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開除學生或將學生逐出校園,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學生處分必須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生處分登記表》。警告處分由學校政教處批準,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務委員會批準。高中學生的留校查看,由校務委員會批準;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由學校行政會議討論后簽署意見,上報市教育局批準。

3.撤消處分必須填寫《庫爾勒市中小學生撤消處分登記表》。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進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高中畢業生的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何時受處分及何時撤消處分的情況。

第七章 畢業

第三十一條 小學生學習期滿學業成績合格(含補考)全部予以畢業,畢業證由學校頒發。

第三十二條 初、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者,準予畢業。

1.思想品質合格,無重大錯誤者。(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撒銷

的)。

2.初中畢業統考各科成績合格者(含補考合格);高中各科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合格(含補考及格)。

3.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具體標準可參考國家教委的《中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4.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考核合格。 5.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教師要認真填寫操行評語。畢業時,由班主任結合學生三年實際表現寫出鑒定評語,填寫在“登記表”中并加蓋學校公章。

第三十三條 初、高中畢業證書統一由自治區教育廳印制。初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學校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由州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學校統一頒發。畢業證書驗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時辦理的不予補辦。

第三十四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其中由于文化課不及格,雖通過補考仍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市教育局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后,可持結業證書和成績證明到原發證學校換發畢業證。

第八章 學籍

第三十五條 全市中小學實行統一編制學號,義務教育階段學號為10位數碼,其中左起前四位為公元紀年,第

五、六位為學校

代碼,第

七、

八、

九、十位為學生個人編碼,個人編碼由各校根據招生計劃和實際招生人數自行編排,各校各班學生編碼都從0001開始,中間不得有重號,空號。

第三十六條 高一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經檢查無誤后,按規定日期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學籍表需貼好照片作為永久保存檔案資料,各校不得存在無學籍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學區的學校就讀。市屬各中小學在接收外地轉入學生時,學生本人及父母在本市的戶口本是必須查驗的有效證件之一。參加初、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的學生必須是持有效證件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學生的異動情況(轉入、轉出、休學、復學、退學、死亡等)應在電子學籍管理平臺上及時建檔更新。

第三十八條 市屬全日制普通中學均不許開辦復讀班,不得招收畢業生插班復讀,更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招收復讀生。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學校須及時向市教育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第四十條 學校應按學期及時、認真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務處保存。

第九章 管理權限

第四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市教育局負責,高中學籍管理手續由州教育局負責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接收學生必須經市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由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不得拒收;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復學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三條 轉出學生必須接到接收學校出具的接收函(證明材料),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第四十四條 市屬所有中小學嚴格按庫爾勒市學區劃分方案,并結合學校的教育實際,及時向市教育局報批招生計劃,并嚴格按計劃做好招生工作。各學校不得隨意擴班和增加招生人數。

第四十五條 市教育局每學期開學初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各校要認真做好準備,按時接受審查,并要如實申報學生學籍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從下發日起開始執行。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庫爾勒市教育局。

附件:庫爾勒市學籍管理樣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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