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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查詢

2023-04-14

第一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查詢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辦理流程

第一步 申請申請提交的附加資料:1.工廠概況介紹;2.典型產品樣本及參數和規格;3.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5.質量手冊。申請條件: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2.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3.有相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4.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5.有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6.能夠保證制造產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步 受理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級范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將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將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補正/補齊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將出具受理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三步 產品試制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或增項、升級的申請單位,在許可申請經受理后,應進行產品試制。

第四步 鑒定評審約請提交的附加材料: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已受理,正本1份); 2.質量保證手冊;3.試制產品的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復印件)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經受理后,應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鑒定評審的接受:鑒定評審機構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后,對不符合條件的,將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將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接受約請或不接受約請的決定。不接受約請的,應在做出決定的同時,退回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實施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將在鑒定評審實施日期的7日前,向約請單位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寄發或傳真《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鑒定評審機構一般將從接受約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現場鑒定評審工作。出具并向發證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的,申請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提出的問題,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將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材料提交鑒定評審機構。鑒定評審機構應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發證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鑒定評審結論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發證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第五步 審批發證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在收到鑒定評審報告及相關材料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許可決定材料后:將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各1份)。申請單位的許可證有效期,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許可決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復查換證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程序與新申請相同。 未在原證書有效期內提出換證申請的制造單位,需要再次申請制造許可的,按照新申請對待。 進入申請

第七步 許可證變更或延期許可證變更: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應在發生變化1個月內填寫《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變更申請提交的附加資料: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2.許可證(正、副本原件);3.單位變更證明材料。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在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變更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換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在收到許可證變更材料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變更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八步 補證與注銷進入補證申請:•補證與注銷獲證單位的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填寫《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補發申請表》,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補證申請材料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補發許可證。獲證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許可證工本費。進入注銷登記•獲證單位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不準備繼續從事鍋爐制造工作的,應填寫《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注銷登記表》,到原發證部門進行登記,并交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原發證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材料不屬實的,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材料屬實的,應立即進行登記。•獲證單位注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后,可以不履行鍋爐制造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未進行注銷登記的,應繼續履行鍋爐制造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否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實施指南

鑒定評審實施指南

8鑒定評審實施

8.1總則

貫徹國家質檢總局機電類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執行國質檢鍋 [2003] 174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 [2003] 251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實施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制造與施工資格許可評審,服務企業,服務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8.2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國境內企業按照國質檢鍋 [2003] 174號文、國質檢鍋 [2003] 251號文申請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施工資格許可時,由本院進行的許可條件的鑒定評審工作。

注:安裝、改造和維修資格許可統稱為施工資格許可。

8.3評審依據

8.3.1 國務院令2003年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8.3.2國質檢鍋 [2003] 174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 國質檢鍋 [2003] 251號文《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8.3.3本院《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指南》、《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指南》、《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均已在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備案,文件編號)。

8.4評審要求及說明

8.4.1 評審內容:

8.4.1.1 基本條件評審;

8.4.1.1 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考核評審。

8.4.2 評審細則中每一項評審內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適用四種結果進行評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評審要點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評審要點的要求進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適用”是指該評審要點不適用于該單位或被抽查設備。

8.4.3 評審細則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不具備條件。

8.4.4 評審細則評審結論的判定原則:

8.4.4.1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施工資格類別的各項條件和要求。

8.4.4.2 基本具備條件:

單項評審結果中重要項目(注#項)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未注#項)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

8.4.4.3不具備條件:

不符合上述兩條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8.5鑒定評審工作程序

8.6申請單位須知及評審前的工作

見本院《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指南》、《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指南》。

8.6.1約請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被受理機構正式受理后,持以下資料到本院約請現場評審:

8.6.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原件);

8.6.1.2提交申請單位的《質量管理手冊》;

8.6.1.3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8.6.1.4 申請單位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8.6.2 準備審查的文件

申請單位應按評審細則中具體內容的要求,準備如下資料供評審時審查:

8.6.2.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和法人代碼證書(正本);

8.6.2.2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

質量管理手冊、質量計劃、程序文件、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文件等;

8.6.2.3 安全管理文件及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6.2.4 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文件;

8.6.2.5 人員檔案,包括:

① 單位員工名冊;

②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和學歷、職稱證明文件(原件);

③ 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學歷、職稱等資格證明(原件);

④ 要求持證上崗人員的資格證明(原件)。

8.6.2.6 生產用設備、工藝裝備的臺帳和檔案;

8.6.2.7 計量和檢測試驗設備臺帳、檔案,周期檢定計劃和計量設備在有效期內的檢定證件;

8.6.2.8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及其目錄清單;

8.6.2.9 所申請有關許可的全套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計算書、外購和外協件的文件、安裝調試使用說明等出廠隨機文件,等等)。

8.6.3接受約請

8.6.3.1 本院在收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并初步審核通過后,與申請單位簽訂評審協議,并以評審通知函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8.6.3.2 向申請單位提供《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

8.6.4申請單位自評

申請單位接到《評審細則》和《評審指南》后,應組織內部評審。

8.6.5 評審組與監察員

評審組的工作由1名評審組長負責。評審組由至少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

8.6.6評審計劃等

評審組長與申請單位溝通后確定評審計劃。評審管理員將評審通知函等及時通報給受理機構和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市技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及申請單位。 評審組長負責準備評審記錄表、評審會議簽到表等評審資料。

8.6.7評審費用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本院交納評審費用。

注:國家質檢總局將統一發布評審費用標準等規定。

8.7現場評審工作

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根據評審時間安排,評審組成員應按時到達申請單位評審現場,評審組組長負責向評審組成員及監察員說明評審計劃安排。

現場評審工作程序為:

8.7.1 預備會議

評審組全體成員、申請單位負責人和監察員參加,評審組長向評審組成員介紹評審計劃安排和評審要求,明確人員分工,并請監察員全過程監督工作情況。

8.7.2 首次會議

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評審組全體人員、監察員和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和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并簽到。會議具體內容有:

8.7.2.1 評審組、監察員和申請單位分別介紹到會人員;

8.7.2.2評審組長簡要說明評審依據、評審結論形式、評審計劃安排和評審組員分工情況,宣讀《評審工作人員守則》,請監察員和被評審企業監督,并把《評審工作意見反饋表》交予企業負責人;

8.7.2.3 申請單位負責人簡要介紹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備審準備情況及自查情況;

8.7.2.4 監察員代表安全監察機構講話;

8.7.2.5 雙方核定申請單位的申請評審項目及評審時間安排;

8.7.2.6 申請單位指定評審工作場所、評審配合人員及與評審組的聯絡人員;

8.7.2.7 確定末次會議時間和參加人員。

8.7.3 現場巡查

申請單位負責人引領評審組巡查受審范圍的場所,以便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有直接感性認識,初步了解申請單位的基本硬件條件。

8.7.4 現場具體審查

按照分工,評審組成員分頭開始具體審查工作?,F場評審要求評審組通過審查文件、資料、證明,與有關人員交談或書面考核,抽檢考核具體項目和設備等方式,盡可能全面、真實地了解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和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取得客觀評價企業能力和資格的材料。,每位評審員在評審過程中都應認真填寫好《現場鑒定評審記錄表》,現場評審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

8.7.4.1基本條件符合性評審

按照《評審細則》要求的內容,審查申請企業是否具備所申請施工許可類別所要求的基本條件。主要內容有:機構、人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基本條件評審完成、評審人員填寫完評審記錄表后,要由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或由企業蓋公章確認。

8.7.4.2 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

按照《評審細則》要求的內容,重點是審查企業是否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是否有效。(贊賞企業進行ISO9001體系認證)

按照規定,在評審這部分內容時,隨機抽取一到兩臺申請項目范圍內已完工設備的全部文件,以該設備施工整個過程執行質量管理制度情況為主線進行評審。存在不適用項時,應隨機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設備相應項目執行情況的記錄,確認該項評審要點是否滿足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參照上述內容和方法進行評審。

8.7.4.3 安全監察規定的考核

主要審查企業制定的接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規定和規定的執行情況。

8.7.4.4法規和技術文件資料的審查

主要是審查企業是否有《評審細則》要求的技術文件和法規。

8.7.4.5 人員素質考核

評審組可以對申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專業技術、檢驗

人員進行面談或筆試,根據其工作崗位不同,分別考核對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質量安全管理文件要求的掌握程度。

8.7.5 評審組會議

評審員分組審查結束后,由評審組長組織評審組內部會議,交流匯總具體每部分的評審情況,討論并填寫《機電類省局特種設備處制造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簽署評審組意見。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進行總結,必要時應填寫《不符合項/有缺陷項報告》。

8.7.6 評審組與申請單位交流意見

根據評審組內部會議的情況,評審組全體人員與申請單位有關負責人交換意見。評審組把現場評審的初步意見以及在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并聽取申請單位的意見和說明,雙方應就審查意見和有關問題形成《備忘錄》。

8.7.7 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會議時間和參加人員按首次會議確定的執行,與會人員都應簽到,會議具體內容有:

⑴ 評審組長代表評審組向申請單位通報評審情況,對評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加以說明。對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或有缺陷項的,按規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并留下書面整改意見;

⑵ 評審組長宣讀評審組《評審報告》;

⑶ 監察員宣布對評審組工作的監督情況;

⑷ 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結講話,也可以發表對評審工作的看法。

評審組成員和參加會議的申請單位主要人員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申請單位可以留存復印件。

8.8 對申請單位整改結果的確認(復審)

被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或有缺陷項進行整改,并形成對不符合項或有缺陷項逐條落實的整改報告提交本院組織復審。復審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否則評為不具備條件。

復評時是否需要到申請單位現場確認,由評審組與申請企業根據整改項目內容協商確定。書面整改材料確認即可證明的項目,可以不到現場確認。

8.9 反饋意見

申請單位根據評審組的工作情況,填寫簽署《評審工作意見反饋表》,蓋章后直接寄到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電梯起重機械處或省局特種設備處。

8.10評審結論

本院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準后,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

對評審或復評結論為“不具備條件”的,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后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辦公室或省局特種設備處。

如有必要,可由申請單位匯總全套資料直接報送。

8.11換證、擴項及申請多種特種設備資格許可的評審

8.11.1 許可證有效期內單位名稱變更時的換證

取證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② 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③ 申請單位原獲得的《許可證》;

④ 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后,可以換發新的《制造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許可制造的產品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8.11.2 許可證有效期內擴項時的換證

取證單位擬增加類別或者提高等級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即資格許可程序),填寫《申請書》,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評審和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作業等級評審工作的重點是能力、業績考核及注冊資金、人員數量等條件的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1天。

8.11 .3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的變更時的處理

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等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8.11.4 多種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資格許可的評審

同時申請兩種以上機電類特種設備(比如電梯類和起重機械類)施工資格許可的企業,許可評審工作分別由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授權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相應授權范圍內的評審。后進行現場評審的評審組,可自行決定是否借鑒上一個評審組對公共部分的鑒定評審結果。

8.12爭議的申訴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或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訴。

第三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準備材料(整理)

1、公司申請函(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申請),內容主要是說明公司基本情況(人員、設備、業績)、申請項目及級別;

2、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4份(注意:封面及主管部門意見處分別蓋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章[無主管部門的要說明并加蓋本單位公章],申請許可類別處法定代表人要簽字,分包、外協情況處質保負責人簽字,申請單位地址與營業執照要一致);

3、質量手冊正本1份,手冊中應附程序文件目錄等;

4、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其他資質(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計量認證、CCC認證等)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需蓋單位公章);

5、相關的分包、外協協議及分包單位相應資質證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及相應資質)各1份。(復印件需蓋單位公章)

6、到期換證單位還需提交:持證以來的工作總結、質量事故處理情況(無事故的也要說明)、原許可證復印件、機電類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還需提交業績匯總表各1份;

特別注意:提交書面材料時,應①確保焊工、無損檢測人員、司爐工、起重工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已在省金質工程上錄入,并提供證書的復印件1份;③上報電工等其他技能證書復印件1份。④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申請需質量保證工程師證書復印件1份,設計資格許可需設計審核人員證書復印件1份;⑤技術員、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等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復印件需蓋單位公章)

行政許可網上申報流程:登錄網站:——網上審批—— 特種設備相關許可申請——在線注冊(用戶名是拼音或英文)——下載客戶端并安裝——(下載完成)升級模板——填寫客戶端中的表格——上報(若不會操作請查詢質監局網站首頁——場景式服務)(申請前請認真閱讀辦理指南,如有不能解決的軟件問題請撥打89708286)(企業發送電子版30分鐘后,向89012163查詢是否收到,確認收到后將紙質材料寄或送至窗口)。

企業申請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企業可及時到省質監局網站的“公示公告欄”查詢受理情況,也可打電話:0531-890121

17、89012115查詢。

第四篇: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規定

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維修許可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保證程序。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維修合格性監視和測量的控制。 1.1職責和權限

(1)總經理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起重設備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全責。

(2)管理者代表(領導副職)

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負責經過公司管理組織,適時監督檢查公司全方位的工作,要求堵截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物,一經發現立即處理。

(3)總經理辦公室

負責定期組織公司遵規守紀情況的檢查。 1.2工作控制內容

(1)學習貫徹相關法律法規

總經理帶領管理層學好用好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維修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度的貫徹執行落實到全體員工的行動中。

(2)總經理辦公室每半年組織相關部門,對公司執行特種設備安裝許可制度的情況集中檢查一次,如實記錄并保存。

自查內容包括:

1-是否有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特種設備修許可證》的情況;

2-是否有向無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情況

1.3許可制度的執行

1)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標準,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一切監督檢查。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抽查、現場安全監察、型式試驗、驗收檢驗等。做到:事前準備,過程細致,整改及時。

(2)辦公室負責按規定時間要求與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安全質量監察和監督檢查部門溝通,協商監督檢查時間,并協同質管、技術、安裝等部門做好檢查準備工作。

(3)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各部門主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適時做好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監察和監督監檢的內查內審工作,做到內查外審一個樣,查漏洞、找原因、定措施、求實效。

(4)質量監督部門安全質量監察和監檢的技術文件和記錄歸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歸檔保存。

(5)檢查提出的問題應執行《不合格品(項)控制程序》、《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辦公室協同總工組織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制定糾正或預防措施、實施糾正并改進。 2)接受監督檢驗

(1)接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規定

a)做好接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如:驗收等)的文件和檢測器具的準

備工作:

b)備用《自檢報告》、《調試報告》、《運行記錄》,等運行記錄,供監督檢驗時復核:

運行記錄,必須是實際生產過程的如實記錄,并完全反映了全過程的關鍵點。

(2)明確專人負責與監督檢驗人員的工作聯系

①接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總責任人:管理者代表,負責接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總安排。對外聯系接受信息,對內組織發號指令。

②技質部責任人:對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完整性、疑點解釋等負完全責任。

③辦公室及安裝科責任人:對提供監督檢驗工作條件負完全責任。

④技質部責任人:

對提供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是否符合產品類別的最少要求,是否達到相應精度負完全責任。

⑤采購部責任人:

對產品用材及器件的質量合格,材料質量證明等以及對監督檢驗關于用材及器件的疑點解釋等負完全責任。

⑥設備試運行責任人:

對相應工作的記錄真實性與記錄的完整性負完全責任。

(3)提供監督檢驗工作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相應類別產品的檢測試驗條件)

① 隨機文件; ② 自檢合格;

③ 試驗載荷與其設計值的誤差不大于±2%;

④ 試驗時,環境溫度在-10—35℃之間,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85%; ⑤ 輸入電氣系統的電壓波動在允許值±5%以內。 3)做好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

(1)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的管理控制

①《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借用、復印。

②為保證《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使用的合法性,保管者須對其的借用與使用作詳細記錄。

(2)及時辦理變更申請和備案的規定,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每四年進行一次鑒定評審。保管者應按相關規定,在該證有效期前6個月向管理者代表提出向鑒定評審機構申報換證工作。

②換證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要求,做好認真、翔實的準備工作,包括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性文件、各類控制文件、記錄以及成品、半成品等,并提前6個月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申請。

③《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標注的有效期前三個月公司應組織進行自我評定。

④自我評定合格后,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向鑒定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約請,并向該機構提交規定的資料。

⑤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換證的評審工作。該評審工作應在原《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標注的有效期前完成。 (3)特種設備許可證及許可標志管理規定,

①《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標志、編號的使用應符合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得超范圍使用,更不得轉讓或出賣;

②管理者須對其標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對用途、數量、使用人和使用地點作詳細記錄。 (4)特種設備許可證的換證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每四年進行一次鑒定評審。管理者代表應提醒和督促總經理提前對此項工作做出安排??偨浝響浞终J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作為專項工作研究布置。

②換證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要求,做好認真、翔實的準備工作,包括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性文件、各類控制文件、記錄以及成品、半成品等,并提前6個月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申請。

③《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標注的有效期前三個月公司應組織進行自我評定。自我評定合格后,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向鑒定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約請,并向該中心提交規定的資料。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換證的評審工作。該評審工作應在原《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標注的有效期前完成。

(5)《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使用和管理;

持證企業不得超出《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所批準的產品范圍。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持證企業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應按規定對持證企業的證書使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及其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持證企業必須接受檢查。持證企業不得涂改、轉讓、轉借《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

《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申請換證的制造企業必須在《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的以前,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發證部門換發《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未按時提出換證申請或因審查不合格不予換證的企業在原證書失效后1年內不得提出新的取證申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的制造企業,可以向發證部門提出暫緩換證申請,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暫緩期不超過1年。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

(一) 轉讓、轉借《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的;

(二) 向其他企業產品出具《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文件的;

(三) 未經批準,超出《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范圍制造產品的。

4)提供相關信息

(1)按照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和社會提供特種設備維修的相關信息。

(2)管理者代表應及時將公司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情況(如公司名稱、地址、當人代表、授權代理人、營業執照內容的變更、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的變化、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報告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電梯有限公司

2012-07-26

第五篇:特種設備取證、換證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后,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制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具體程序見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二)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以及型式試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型式試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并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大型、特殊設備、部件的型式試驗根據情況決定)工作,在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工作后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批準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許可實施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制造許可有效期滿前30日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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