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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

2022-12-03

第一篇: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

勞動法產假規定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重慶

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周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范圍規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并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勞動法產假工資規定

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一種帶薪假。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只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沒有上限的限制。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都會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女職工實際享有到的產假可能高于90天。筆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期限及產假期間女職工應享受的待遇進行簡單的分析,希望能對女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1、北京市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期間是多長?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2、女職工流產,是否能夠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3、女職工產假的產前假和產后假各是多長時間?

根據規定,女職工的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實際應享受的產假超過90天的,產前假應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數屬于產后假。

4、女職工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長產假?

女職工的產假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恢復身體健康的,其休產假的時間應根據實際分娩的時間確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長產假,但女教師的寒暑假與產假重合的,能否延長,由主管部門規定。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鹬Ц?。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6、女職工產前檢查的時間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按照醫療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7、女職工產前需要休息保胎及產假期滿后仍需休息的時間是否視為病假?

女職工產前需要保胎休息或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應醫療機構證明的,該期間視為女職工的病假期間,享受病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8、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產假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產假期滿后終止。但若職工在產假期間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工資標準,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產假工資是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交通補貼。

第二篇:女職工產假最新規定2013

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

(一)胎順產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以預產期為準向前移15天,單產例外),產后休息7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0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這 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 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 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于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另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24 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 假30天。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于25歲結婚,于26歲初次生育第一胎,并且生育時做了剖腹產,在生育后30天內就去計生局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 證》,那么,李某的產假共為:

1、法定最低限90天。

2、難產15天。

3、晚育15天。

4、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加30天。那么李某產假共為5 個月,150天。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 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第三篇:北京市產假工資規定2015最新

很多北京女職工關心的產假工資的問題,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一起了解下北京產假工資怎么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對于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根據北京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北京企業生育保險參保人只要符合條件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對于女職員而言其最關心的就是產假天數的多少以及產假工資有多少。本文將為您詳細講述北京產假及產假工資相關規定。

2015北京產假規定

正常生育產假:98天

難產: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15天

妊娠16周以上流產:42天

【備注】:產假期間均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北京產假工資規定

按照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其計算公式如下: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北京陪產假規定

按照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案例分析

黃女士,26歲,北京某企業職員,生育第一胎?,F已懷孕6個月,每月工資6000元,但對于北京現行生育保險政策不是很了解。她想知道現行北京產假有多少天?產假期間工資怎么計算?

【分析】(以下分析,僅供參考)

首先黃女士要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條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北京生育保險需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計劃內生育,二是連續繳存生育保險9個月以上。根據黃女士的描述,黃女士顯然符合條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根據規定,北京企業職員正常產假為98天,但黃女士26歲,屬于晚育,所以可以增加30天產假。因不知道其是否生育多胞胎,是否可以增加額度產假,所以黃女士最低可休128天產假,計算公式:98+30=128天。

第三、根據北京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女職員生育期間可以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也是其產假工資。計算公示如下:產假工資=月繳費平均工資/30天X產假天數。所以黃女士可以領取生育金額=6000/30X128=25600元。所以黃女士至少可領取25600元產假工資。

第四篇:浙江省最新年休假、產假、婚假、病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

2 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

3 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

4 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產假的規定

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

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8天(含產前假15天);(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后假滿仍需治療的,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有關病假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

5 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二十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

最后關于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有關婚假的規定

1.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3.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4.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通常都按3天計算。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6. 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

第五篇:最新勞動法假期規定

最新勞動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有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并不出自《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而是始于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帶薪年休假的時間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

喪 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基本產假為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是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滿足晚婚晚育條件、符合獨生子女政策的產婦可多申請45天的產假。申請產假時間的長短跟戶籍所在并沒有關系,所有公司及用人單位都要依據相關規定給其女職工批法定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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