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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2023-06-12

第一篇:最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附件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培訓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應優先錄用職業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畢業生。

第二章 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或配備專門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保障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

1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在工作日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支付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

第八條 煤礦企業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歷、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情況;

(二)接受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三)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情況;

(四)其它事項。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一人一檔應長期保存。

第十條 煤礦企業自主培訓的,還應建立專門的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內容包括:

(一)培訓方案;

(二)培訓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三)培訓內容、課時及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培訓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期一檔應保存3年以上,特種作業人員一期一檔應保存6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一期一檔應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

2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

第十二條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及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及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標準,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建立地方考試題庫,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管理的涉煤企業總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涉煤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培訓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時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煤礦生產技術與管理、主要災害防治、搶險救災等基本知識,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制度、保證安全資金投入、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應急搶險救援等能力。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

3 標準、煤礦生產技術、安全管理理論、重大災害預防、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練、事故搶險救援等專業知識;貫徹落實安全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檢查,制止不安全行為,監督隱患整改,事故應急處置及調查分析等能力。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15日內,由其所服務的煤礦企業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或當地省級培訓監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材料。培訓監管部門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考核條件的,應通知煤礦企業不能參加考核。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應在當地考試點進行,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采用計算機考試方式,其中國家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80%及以上,考試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在公布考核結果10個工作日內向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煤礦企業應調整其工作崗位,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申請辦理考核合格證。

4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操作作業、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和煤礦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優先錄用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生,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本崗位必要的安全知識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相關緊急情況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由培訓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90學時。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免予培訓,直接參加資格考試。

5 第二十七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務的煤礦企業持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訓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培訓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組織考試。對不符合考試條件的,應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務的煤礦企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

特種作業考試應當使用國家統一考試題庫,實際操作能力考試采用國家統一考試標準在考試點進行。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荚嚭细竦?,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荚嚥缓细竦?,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采用統一規定式樣印制,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參加不少于24學時的專門培訓,在期滿前60日內,持培訓證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業向當地培訓監管部門(或原發證部門)提出考試申請,考試合格的,培訓監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證??荚嚥缓细竦?,允許補考一次。

第三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發證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法律規

6 定情形的,培訓監管部門應當注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章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質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井下作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要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發放和注銷情況在本機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第四十一條 培訓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設置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保障情況,支付學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情況;

(三)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單位的培訓條件;

(四)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八)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廢止已頒發的考核合格證。發生一般事故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四十三條 培訓監管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考核合格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8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四條 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抄送培訓監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調查處理舉報,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給實名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煤礦安全考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發證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9 第四十九條 培訓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

(二)未設置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

(三)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四)未支付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必要費用的;

(五)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培訓的;

(六)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自主培訓或委托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機構進行培訓的;

(七)未按要求對調整工作崗位、重新上崗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不得收費,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將考核費用列入財政預算范圍。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費用可列入財政預算范圍,也可由省級培訓監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一條 省級培訓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于印發《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的通知

【分類號】221009199408

【標題】煤炭工業部關于印發《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工業部

【頒布日期】19940310

【實施日期】1994031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安全

【文號】煤辦字„1994?第72號

【名稱】煤炭工業部關于印發《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業管理局、省(區)煤炭工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 京礦務局,華能精煤公司,華晉焦煤公司,伊敏煤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部對《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修訂為《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并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的廳、局長負責組織安全

監察、勞資、干部、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煤礦職工只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 培訓機構及任務

第五條 各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和重點煤炭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培訓任務,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并根據培訓規模和任務,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

第七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的任務和培訓對象是:

一、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正副局級干部,國有重點煤礦的礦(處)級干部、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地方國有煤礦局長、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師資人員。

二、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及省(區)地、市、縣煤炭企業的礦(處)級干部,安全監察人員、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三、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隊員和特殊工種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除負責上述培訓對象外,還應接受煤炭工業部、省煤炭廳(局)指定專業的培訓任務。

四、礦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務是:

(1)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2)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館,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3)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面的錄音、錄相、幻燈;

(4)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各級安全培訓中心的考核標準及資格認證由部統一進行。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負責對所培訓的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

第九條 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經費,按照財政部„82?財企字37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的職工教育經費內使用,保證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開支。

省(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自行解決,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任務的完成。

第十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其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

各煤管局、省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要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完成培訓任務在行政、教學、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

第十二條 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管理工作要規范化。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都要健全教學計劃的編制,堅持教案編審、聽課,定期教研活動等制度;開辦各類安全技術培訓班必須有審批手續、有教學計劃、有教材、有教師和實驗手段。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專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五年以上,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專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每年應不少于一個月,經常參加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安全活動;各煤礦企事業單位為教師的進修和實踐創造條件,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應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學、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根據相同的專業和層次,按統一標準設置實驗室,其設備可采用購置、自制和現場借用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都應積極開展教學方法、現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科研活動。

第十七條 通過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了解國際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發展趨向,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正確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具備檢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準;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后會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和實踐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后,要重新考核驗證。 第二十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簽發。

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煤炭工業部安全司簽發;

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礦長由煤炭部安全司簽發,其他學員由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安全監察局簽發;

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部門簽發;

礦安全教育室培訓的學員由礦安全監察處(站)簽發。上級安全監察部門指定到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簽發。

特殊工種人員應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資格證書,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提倡采掘一線的班組長通過學習、培訓、考試、考核取得相關工種和崗位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書》。以提高安全技術素質,增強現場整體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統一標準、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重傷及以上和二類及以上非傷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由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安全培訓帳卡管理制度。培訓單位對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學員填寫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班主任簽字、培訓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各一份存檔。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安全技術培訓臺帳。

第五章 考評與獎罰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按照統一標準分為

一、

二、三級。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對安全培訓單位定期組織考核、評估,對先進的安全培訓單位和優秀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除不享受井下津貼外,享受本人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進和晉級;考試及格者發本區隊(單位)、本工種的平均獎金,不及格或不參加考試者不發獎金。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計劃由安全監察部門監督執行,對不按培訓計劃輸送學員的單位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罰款,其罰款必須用于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凡是分配未經安全技術培訓,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工作出現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門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煤炭部87年頒發的《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即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 軍隊、司法、農業主管煤礦的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有計劃的對地方、鄉鎮、勞改、軍辦煤礦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

第三篇: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學習管理考核規定

一、一般規定

1、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學習工作,由技術副隊長***主抓,技術員***專管、****分管燈房學習培訓及考試。

2、培訓形式: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簡稱“三個一”。

3、每日一題:以煤礦安全規程、集團公司和我礦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崗位安全技術知識及操作規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復訓題庫為內容,每天給職工灌輸一道題,把學習內容板書到會議室黑(白)板上,由當天值班干部在班前、班后會上帶領我隊全體干部職工一起學習和記錄。

4、每周一課:每周五為學習培訓時間,八點班(下午16:00開始),四點連班(利用班前會、班后會時間)。會議由正職主持,副職、技術員、班組長按授課表講課。學習培訓內容以崗位技能、應知應會、自救器的正確使用方法、“雙述”的熟練掌握、避災路線、煤礦事故案例等內容為主。周五學習要求人人簽名,不準代簽。

5、每月一考:由技術副隊長、技術員編印批改試卷,緊密結合我隊配電工和井下電氣作業工種培訓的需要,著重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和現場應急處置能力,考試內容從每日一題、每周一課學習內容中選取,每月一考要求閉卷考試,全員必須全部考試。

6、崗位職工必須主動找技術副隊長或技術員背個人雙述或自救器,規定每月2次(半月一次)。

7、每月由技術副隊長、技術員負責職工學習培訓的考核工作,月底通報考核結果。

二、考核辦法

1、學習期間嚴禁大聲喧嘩,手機必須關機或調至靜音,發現遲到、早退、手機響等情形者,按會議制度進行考核。

2、無故不參加學習者,一次罰款30元。

3、學習簽名必須由本人用藍色筆工整簽名,有代簽、未簽及看不清字跡者,一次罰款10元。

4、每月考試卷必須本人參加閉卷考試,有代考、未考者,一次罰款30元。

5、學習記錄本必須本人按要求及格式填寫記錄,有代寫、不寫及看不清字跡者,一次罰款30元。

6、本月未向技術副隊長、技術員背個人雙述或自救器者,一次罰款50元,少背一次罰款30元;敘述不熟練者,一次罰款10元。

7、上級部門抽查學習記錄、雙述或自救器中表現出色的職工,一次給予50元獎勵。

第四篇:最新煤礦月度培訓總結范文

2015年X月份月度培訓總結

一、培訓工作情況

2015年X月,隊內培訓工作和考試都如期有條不紊進行,本月主要進行了常規培訓及操作規程培訓,為員工的安全提供了有利保證,本月共進行了不安全行為、事故案例、管理人員操作培訓、駕駛員知識及操作培訓,提升了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二、培訓工作分析

建立完善了強有力的培訓制度體系。以往,培訓管理幅度和力度很弱,員工培訓意識差,培訓工作開展十分困難。本次投入大量精力,在總結了以往培訓經驗的基礎上,優化培訓管理流程,完善教育培訓制度。重點加強了培訓需求分析和培訓項目審批流程,在多次征求領導意見后,全面提升培訓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1、建立和完善員工培訓教育的質量保證和效果評價體系。

2、不斷改進培訓方式,積極探索新的培訓模式。用ppt和視頻等載體和手段進行培訓。

(二)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培訓思想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培訓“參加與不參加一個樣,學好學壞一個樣”的消極局面,導致培訓工作的被動。

2、培訓形式缺乏創新。只是一味的采用“上面講、下面聽”的形式,呆板、枯燥,提不起學員的興趣,導致學員注意力不集中,影響了培訓效果。

3、原則性不強。不能嚴格執行培訓紀律和有關規定,對違反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按章辦事,這是導致培訓紀律松懈、秩序較亂的主要原因。

三、改進措施

1、培訓工作的方式方法必須改變,要用多種方式方法進行。

2、建立教育培訓體系,培訓工作有了制度的指導和約束,將大大的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展開。

培訓工作繁雜有重要,必須做活做細,提高員工的學習意識,改變方式方法,讓員工想學,愿意學。其中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斷的研究探索,改進。

XXXX隊 2015年X月X日

第五篇: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煤礦企業安全健康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煤礦及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企業建立班組安全建設制度、落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等。

各地工會組織負責協調督促煤礦企業開展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工作,指導煤礦企業建立工會基層組織,擴大宣傳,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從企業、礦井、區隊到班組的班組建設體系,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的關鍵環節。要明確分管負責人和主管部門,制定班組建設總體規劃、目標和保障措施。

企業工會要加強宣傳、監督和指導,積極參與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要建立健全區隊工會和班組工會小組,強化班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 煤礦(井)是班組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各項制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提供班組建設資金,保證職工福利補貼,完善職工收入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機制等。

區隊(車間)是班組建設的直接管理層,要開展班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以“作風優良,技能過硬,管理嚴格,生產安全,團結和諧”為總要求,著力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夯實筑牢煤礦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

第二章 組織建設

1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區(隊)、班組建制,制定班組定員標準,確保班組安全生產基本配置。每個班組要設特聘群眾安全監督員,班組長不得兼任。

第八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會和交接班制度

(二)班組長帶班工作制度;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四)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評估制度;

(六)事故報告和處理程序;

(七)班組學習培訓制度;

(八)班組民主管理制度;

(九)職工安全權益維護制度;

(十)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十一)企業認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關制度。

第九條 煤礦企業就加強班組信息管理,班組要有質量驗收、交接、隱患排查治理等記錄,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班組長到每個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將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完善安全、生產、效益結構工資制,其中安全工資構成比例不低于30%。區隊每月進行考核兌現。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據職工作業環境和國家標準要求,改善作業環境,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按標準為職工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對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班組作業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明確班組長應急處置指揮權和指揮職工緊急避險逃生權。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班組民主管理組織機構,組織開展班組民主活動,認真執行班務公開制度,賦予職工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獎罰、班組長民主評議等方面的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

第三章 班組長管理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選聘、使用、培養、考核、激勵制度和機制,積極從優秀班組長中選拔人才,把班組長納入科(區)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原則上要有班組長經歷。

第十六條 班組長的任職條件:

(一)熱愛煤炭事業,關心企業發展,思想政治素質好、責任意識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

(三)能夠熟練掌握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熟悉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和現場應急措施;

(四)服從組織領導,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在職工中具有較高威信;

(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現場工作經驗,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歲。

第十七條 班組長的崗位職責:

(一)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管轄范圍內的現場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嚴格落實各項安全責任制,執行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技術措施,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分解落實生產任務,嚴格按“三大規程”組織生產,科學安排勞動組織,合理配置生產要素,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現場管理,提高生產效率;

(三)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文明生產,確保質量動態達標,積極創建安全精品工程;

(四)其他職責。負責班組團隊、安全文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等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班組長工作權力:

(一)安全管理權。班組長有權按規定組織落實安全規程措施,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制止和處理職工違章作業,抵制上級違章指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有權拒絕開工或停止生產,遇到險情時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并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

(二)生產組織權。班組長有權根據區隊生產作業計劃和本班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調配人員、設備、材料等;

(三)考核分配權。班組長有權在上級政策的指導下,核算班組安全、質量、生產等指標完成情況,對班組成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四)企業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完善班組長任用機制。

(一)班組長選拔。采取組織推薦、公開競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選拔班組長;

(二)班組長的聘任。經選拔的班組長,需按規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續,不得隨意更換班組長;

(三)班組長的解聘。撤免班組長應由區隊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議,嚴格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制定班組長績效考核制度,定期進行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班組長提拔、薪酬、獎勵、推優評先以及解聘、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要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制定崗位安全工作標準、操作標準,規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班組必須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結合上一班作業現場情況,合理分配生產任務,布置當班安全生產事項,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嚴格班前安全確認。

第二十三條 班組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現場安全狀況、存在隱患及整改情況、生產條件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第二十四條 組要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實現合理均衡生產,實行現場“限員掛牌”制,嚴禁兩班交叉作業。

第二十五條 組必須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及生產系統進行巡回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動態隱患,隱患未消除不得組織生產。

第二十六條 班組必須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做到各類材料、備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齊有序,清潔文明生產,保持動態達標。

第二十七條 班組要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工器具和

4 其它安全生產裝備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組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重視和發揮班組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強化班組成員安全風險意識、責任意識,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強職工遵章作業的自覺性;建立實訓基地,加強班組職工安全知識、操作技能、規程措施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要強化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提高職工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各類危險因素的辯識和防范能力。必須加強班組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模擬演練,使班組職工熟悉防災、避災路線,增強自救互救和現場處置能力。班組成員應熟練掌握現場急救知識和處置技能,具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備,及時果斷進行現場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要確保班組教育培訓投入,建立學習活動室,配備教學所需的設施、多媒體器材、書籍、和資料等。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對班組長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班組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六章 班組安全文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要把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作為礦井整體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為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培育獨具特色的班組安全文化。

第三十三條 煤礦班組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組安全生產,企業安全發展”等安全生產理念。

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要以提高職工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為重點,加強正面輿論引導,法制宣傳,強化班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注重發揮家屬協管的作用,培養正確的安全生產價值觀,增強班組安全生產的內在動力。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誠信考核機制,建立職工誠信檔案,安全誠信要與安全生產抵押金、工資分配掛鉤。

第三十六條 班組長要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加強人文關懷、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導,提高班組團結協作能力,強化煤礦班組團隊建設。

第三十七條 注重培養團隊創新精神。煤礦企業要建立班組合理化建議與創新激

5 勵機制,鼓勵班組開展崗位創新、QC小組等活動。

第七章 班組長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積極開展班組建設創先爭優活動,每年組織優秀班組和優秀班組長評選,對班組安全建設工作開展情況總結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及班組長給予表彰獎勵。

企業在組織職工休(療)養、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時,優先選派優秀班組長參加。 第三十九條

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總工會,定期或不定期對做出貢獻的班組、班組長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結合煤礦班組安全建設“三優創建”、“安康杯”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班組長進行表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地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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