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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優化稅制論文

2022-05-07

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結構優化稅制論文(精選3篇)》,供大家閱讀,更多內容可以運用本站頂部的搜索功能?!菊课恼禄?994—2010年的省級面板數據設定的面板模型,分析了我國稅制結構優化和城鄉收入比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稅制結構優化進程沒有起到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稅制結構優化對城鄉收入比同時產生增加和降低兩種效應;地區間稅制優化與城鄉收入比變化差異較大,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鄉收入比增加幅度小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結構優化稅制論文 篇1:

全面深化改革新時期稅制結構優化探討

摘要: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財稅體制進行了全新定位及改革的系統部署,將財稅體制定位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這意味著財稅體制由傳統的在經濟領域發揮的作用拓展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領域。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著眼點在于優化結構。為此,吸取了國內外關于稅制結構優化的已有研究成果,結合當前的實際,從現階段稅制結構優化的時代背景,稅制結構優化的影響因素分析,稅制結構優化的頂層設計全面深化改革新時期的稅制優化。

關鍵詞:全面深化改革;稅制結構;優化;影響因素;頂層設計

文獻標識碼:A

1改革新時期的稅制結構優化

1994年所搭建的財稅體制框架迄今已運行20年,國內外的經濟社會環境已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隨著改革的推進在當前財稅體制框架下已面臨著諸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在改革的新時期,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斦鳛閲抑卫淼幕A和重要支柱而獲得了全新的定位,而且財稅體制的功能和作用在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后獲得了極大的拓展。財稅體制改革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程相聯系。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總棋局中對財稅體制進行了全新的定位,對全面深化稅制體系改革進行了系統部署。

在現實中國的財政收入體系中,稅收收入是最重要的來源,2013年的稅收總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為85.6%,基于此,《決定》以稅收制度的改革為中心,圍繞財政收入改革進行了整體的布局。新一輪的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在于優化稅制結構。從稅收收入結構的角度來看,在當前我國的稅制結構中,間接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70%,而直接稅僅占26.2%;從稅收收入來源結構來看,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屬于企業性質來源的稅收收入占比超過90%,而來自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收收入的比重不足10%。這種向間接稅一邊倒、以企業來源為主題的失衡狀態,與國際上通行的稅制結構格局迥然相異。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難以體現公平,由此形成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稅收文明程度間的巨大反差,已演化為種種的矛盾沖突。

2國內外研究綜述

我國對于稅制結構優化問題的研究隨時間的推移不斷深入,從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角度闡述我國稅制結構的研究成果較多。按照稅制結構內部稅系間的主輔關系,具體稅種的組成,設置環節等的界定,對稅制結構優化改革的研究形成了以為主體,所得稅與流轉稅雙主體、以財產稅為主體等觀點。

我國對稅制結構優化問題的研究受西方稅制優化理論影響是頗大,但當前理論界的研究已不再是簡單地探討與借鑒西方稅制優化理論的內容,而更多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探索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條件的稅制結構優化理論。從現有的文獻來看,有的是系統分析我國稅制設計和稅制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闡明西方稅制優化理論的局限探究我國稅收制度選擇的原則和方法。也有拓展傳統稅制優化的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內涵,并進一步探索在多元目標約束下的稅制優化。

有學者認為完整的稅制改革論,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的問題。首先應確定宏觀稅負總量;在宏觀稅負已定的前提下確定由哪些稅種來實現這些收入;進而設置并協調各個稅種;最后考慮稅收征管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未來我國稅制改革的研究方法將由以定性分析為主向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轉變,由單純的主體稅種論向稅制結構論轉變;同時稅收征管理論將日益得到重視。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的稅制改革的序幕已拉開。稅制結構優化理論的深入研究,對于形成符合我國實際的稅收理論體系,以及對推進我國稅制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步實施的稅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當前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科學的稅制體系。稅制改革的過程,就是稅制不斷優化的過程。其中仍然有諸多的問題需要研究。

3稅收制度演進的影響因素分析

在稅收產生初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據主導地位,由于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只能依靠采取簡單的直接對人或物征收方式的直接稅。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商品貨幣經濟為商品課稅創造了條件,商品課稅既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又可以將稅收負擔轉嫁;進口關稅也可以對本國工商業的發展起到保護作用。故而各國普遍開征間接稅并逐步取代原始的直接稅,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長,經濟的高度貨幣化,為所得稅的普遍課征奠定了基礎。英國由于戰爭在1799年首先開征所得稅,其后經過多次反復和曲折的發展過程,逐步成為經濟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

從兩大主要稅系商品課稅和所得課稅的演變來看,商品課稅由以高關稅為主向關稅與商品課稅為主演進,再發展到現在的低關稅,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得課稅由比例稅率演化為累進率稅;課征方式由分類所得稅制演變為綜合所得稅制;稅率由低稅率、低累進向高稅率、高累進繼而再向低稅率、低累進演進??梢哉f,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不斷改革優化,稅制基本模式的相應調整只有當社會政治經濟發生重大轉變時才會發生,向理想的稅制結構演進,但在具體的歷史時期,則趨于穩定。經濟學家丹尼爾·W·布羅姆利認為,稅制的演進主要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相聯系,除特殊時期如戰時的變化外,稅制是隨經濟社會的變化而優化以適應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當經濟社會條件出現較大變動時,稅收制度就會出現大的變革。

稅收法制程度、稅收征收實體的變化體現了早期稅制的變遷與經濟社會條件變化的內在聯系。而稅制結構、稅收負擔水平及主要稅種的演變則更能說明在現代條件下稅收與經濟環境和社會條件的密切聯系。因此,現代西方稅制演進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具體分析西方國家的稅制演進,可以認為,經濟發展水平是決定稅制演進的根本原因,稅制制度是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而向前演進的,而財政壓力則是促進稅制改革的推動力。在當代經濟發展水平普遍提高的條件下,則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與目標決定了稅制結構優化的方向和內容。

4稅制結構優化的頂層設計探討

現階段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稅制結構優化要符合公平、效率、穩定、財政收入等稅收原則。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穩定宏觀稅負和現有中地兩級財力格局的改革基調,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提出了稅制改革的具體要求:以促進經濟結構優化為目標推動間接稅改革,以促進社會公平為目標實施直接稅改革,以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為目標完善地方稅體系。因此我國稅制結構優化改革的路徑總的來說可以闡述如下。

4.1逐步減少間接稅比重

間接稅具有隱蔽性、可轉嫁性、累退性等的特點,其在稅收收入中占的比重過高不利于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且對經濟具有逆向調節作用。以“穩定稅負”為約束,直接稅比重的逐步提高也對間接稅收入規模的減少提出了要求。我國當前圍繞逐步減少間接稅比重的最主要舉措,就是始自2012年“營改增”改革的實施?,F今在全國推行的改革方案具有極大減稅效應,據估算一年減稅可達2000億元。自2014年起“營改增”在“1+7”的基礎上擴展至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屆時將“營改增”推廣至全國所有行業時預計可減稅5000億元左右。

按照《決定》的部署,在“營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將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據測算增值稅改革結束以后實現的減稅規??赡苓_到9000億元左右。

4.2漸進式提高直接稅比重

在“穩定稅負”前提下的“結構性減稅”為提高直接稅的比重提供了可能,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還要受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調節目標、稅收征管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需要漸進地推進。

從現行對居民房產在存量環節基本不征稅到征稅;從現行分類征收辦法逐步過渡到對大部分的征稅項目綜合征稅;并對納稅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無論房地產稅,還是個人所得稅,或是遺產和贈與稅,都屬于以居民為納稅人的直接稅。上述系列改革將漸進地提高直接稅的比重。

4.3完善地方稅系

我國具有地方稅屬性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且“營改增”將以往作為地方財政支柱的營業稅,并增值稅的框架之內。因此亟需重構地方財政收入體系。

從長期來看,房地產稅由于其諸多優良特性最適宜充當地方主體稅種。但由于對居民個人開征房地產稅牽涉到一系列既得利益格局的調整,稅務機關的征管體制也亟需改革,加之房地產稅立法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當前房地產稅改革的時機并不很成熟。

短期來說,可將目前作為中央稅的消費稅轉作地方稅,大致充抵“營改增”之后留下的地方財政虧空,基本保持央地財力格局的穩定?!巴ㄟ^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等一系列操作,增加消費稅收入,并將消費稅征收環節前移至零售階段。并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以進一步完善地方稅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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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怡建,徐曙娜.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目標模式和實現途徑[J].稅務研究,2014,(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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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志鋼,高夢瑩.論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合理搭配[J].稅務研究,2013,(6):4649.

作者:王越

結構優化稅制論文 篇2:

稅制結構優化與城鄉收入差距

【摘 要】 文章基于1994—2010年的省級面板數據設定的面板模型,分析了我國稅制結構優化和城鄉收入比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稅制結構優化進程沒有起到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稅制結構優化對城鄉收入比同時產生增加和降低兩種效應;地區間稅制優化與城鄉收入比變化差異較大,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鄉收入比增加幅度小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關鍵詞】 稅制優化; 城鄉收入比; 直接稅

引 言

分配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的基石,公正的分配制度是“給每個人所應得的”。①保持適度的收入差距對于市場經濟是有利的,但是過大的收入差距則會引起諸如貧困、社會沖突、社會動蕩等問題,從而妨礙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我國的改革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2011年GDP達到了472 881.6億元,人均GDP達到35 181元,但是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也向經濟穩定發展提出了警示,城鄉收入差距整體上呈持續擴大之勢。據統計數據顯示,1978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率為2.57:1,經過短暫下降以后,從1985年開始擴大,到2005年收入比率上升為3.2:1,到2009年,中國城鄉收入比率又上升為3.3:1,2010城鄉收入比為3.2:1,超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城鄉水平比率1.5:1②的水平,要是考慮到城鄉居民的福利待遇,實際收入比率會進一步擴大。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1年中國農村居民基尼系數為0.3897③,接近警戒線。整體收入差距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縮小緩慢,已經成為我國社會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一、文獻回顧

關于城鄉收入差距的研究文獻很多,學者們對于城鄉收入差距的存在沒有異議,對產生的原因從政策偏好、農業特性、經濟增長、貿易自由化、戶籍制度、兩元社會等多視角進行了探討。當然,鑒于篇幅的限制,這里列出了部分代表性的文獻,為引出筆者的分析奠定基礎。

中國城鄉收入差距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王洪亮、徐翔(2006)認為城鄉間收入不平等比地區間收入不平等更大,城鄉間人口流動傾向于推動收入不平等的上升,地區間人口流動有助于收入不平等的縮小。在充分考慮城鄉之間生活費用的差異和各類隱性補貼后,李實、羅楚亮(2007)對城鄉之間以及全國收入差距進行了重新估計,表明經過價格指數調整后,城鄉居民收入比率有了明顯下降,但如果考慮到隱性補貼,則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仍然非常高。李實(2011)覺得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是一種最大程度的收入不公。

政策偏好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陸銘、陳釗(2004)研究表明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與政府實施的城市偏好傾向的經濟政策有關。白雪梅(2004)用1982—2000年的經驗數據分析結果表明教育不平等加劇了收入不平等,現階段中國正處于倒U型曲線頂點左側,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收入的不平等程度。陳斌開、張鵬飛和楊汝岱(2010)基于2002年CHIP數據考察了城鄉教育水平差異對城鄉收入的影響,證明了城市偏向的教育經費投入政策是城鄉教育水平、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重要決定因素。林毅夫、陳斌開(2010)的研究結論是國家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使得資本積累率降低、城市化進程放慢和城鄉工資差距持久擴大。王立成(2010)認為產業偏向政策、城市化水平滯后、農產品生產和價格因素等是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斷擴大的主要原因。彭新萬(2011)研究表明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深刻根源是農村居民長期遭受教育、就業及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政策性排斥。鐘愛軍(2011)認為教育差距過大是形成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一個重要因素。楊志剛(2011)得出了國家在城鄉之間非平衡性和非均等化人力資本投資政策是造成城鄉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原因的結論。紀晴(2011)認為貸款過度偏向工業和城市的金融中介扭曲導向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城鄉收入差距與農業、農民自身的特點密不可分。曾國安(2007)認為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條件下,勞動生產率的變化、農產品貿易條件的惡化會導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陳玉光(2011)則認為小規模經營為主的農業生產難以實現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加上具有天然的弱質性、風險高、比較效益低的農業生產特性,使得國家用提高農產品價格而使農民增收的努力收效甚微。高帆(2012)用1978—2009年31個省份的數據研究了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變動的趨勢和內在機理,分析結果顯示導致城鄉收入差距變動的主要因素是城鄉勞動生產率差異和結構轉化偏差。

經濟增長、貿易全球化、城市化等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黃祖輝、王敏和萬廣華(2003),楊燦明和孫群力(2011)的研究都得出了我國現階段的轉移性收入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反而加劇了收入不平等的結論。周云波(2009)認為城市化引起全國居民總體收入差距呈現倒U型。李勛來(2009)把城鄉收入差距最根本、內在的原因歸因于城鄉人力資本的差距。李秉坤、趙研博(2010)的結論是我國的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使得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促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劉長慧、李宇哲(20l1)認為市場機制的局限性、分配機制和社會保障的不完善導致了收入差距的擴大。張漢林、袁佳(2011)認為,貿易全球化短期內會加劇中國的收入差距,長期內將有助于縮小中國的收入差距??敌瘢?011)把造成居民貧富懸殊的重要原因歸結為市場化進程中權利的過度介入或膨脹起來的非市場化因素,如國有資產被少數人侵吞,壟斷行業的分配缺乏有效監督,非法收入,官商權錢交易,稅收手段未能充分發揮調節作用等。

兩元社會與戶籍也會影響城鄉收入差距。林毅夫等(2006)的分析表明農民工外出務工對于促進農民收入增長、減少城鄉差距有很大意義。肖文海(2007)的研究表明二元經濟結構、農村市場化程度低、功能不全、信息閉塞、農民參與市場的費用高等維持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陳宗勝(2008)認為決定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農業和非農業的二元對比、就業負擔系數之比、兩部門分配系數比和農村工業化水平。邢春冰(2010)認為改變了戶籍身份的永久移民與沒能改變戶籍身份的臨時移民之間有著顯著的差異,永久移民使得農村地區教育水平較高、處于收入分布較高位置的樣本減少,阻礙了城鄉差距的降低。樊綱(2011)認為附著在戶籍上的福利使得城市居民得到的遠遠高于農民能夠得到的東西,農民工無法真正融入城市。

稅收在調節城鄉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彭海艷(2008)、張世偉和萬相昱(2008)、王少國和李偉(2009)發現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實施對降低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并不明顯。王志剛(2008)利用宏觀數據計算的基于波動性的累進度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累進性較弱??荑F軍等人(2008)用基尼系數、收入均等指數、庫茲涅茨指數三種指標對稅前、稅后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狀況進行了計算,結果表明稅收對居民收入差距調控效果微弱。胡漢軍和劉窮志(2009)用面板數據計量模型分析表明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陳錦文(2010)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失效,大量富人偷逃稅款,導致“逆向調節”的后果,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韓仁月、孫彥彥(2010)運用1996—2007年中國31個省市的數據測算了最優稅制結構和各地區維持現行稅制結構的效率損失,證明了多數地區間接稅超過最優值,西部地區產出損失最高,現行稅制結構加劇了地區差距。歐陽操(2010)用基尼系數、收入均等指數和收入不良指數三個指標證實了現在的流轉稅不利于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趙福昌(2011)指出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收入分配調節。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城鄉收入差距是由多種因素綜合的結果,農業自身的特性、歷史因素,經濟政策偏好、流轉稅、勞動率差異等都會對城鄉收入產生影響。這些結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釋我國的城鄉收入差距現象,但是仍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筆者注意到人們忽視了稅制結構的變化對不同地區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現有的稅收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分析缺乏稅制結構變化的經驗分析。這為筆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以下的研究將會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定量考察分析不同地區的稅收結構變化對當地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這不僅可以為稅制結構的優化調整提供有益的借鑒,而且還可以為縮小城鄉差距、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益借鑒。

二、理論與現實的反差——一個悖論

市場經濟中,稅收不僅是政府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也是調節經濟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各個稅種承擔不同的功能和任務,它們在社會當中的地位、搭配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稅制結構。當今社會,各個國家一般都是以一個或兩個主體稅種輔以其他稅種構建復合稅制,期望發揮不同稅種的功能,相輔相成共同實現政府政策目標。

稅收根據稅負是否可以轉嫁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稅負能夠轉嫁是間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的是直接稅。直接稅和間接稅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由此形成了以直接稅為主或以間接稅為主的不同稅制結構。相比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我國現在則是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不同稅制可能會對收入差距產生影響。

一般而言,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有利于政府組織收入,具有效率優先的政策傾向。間接稅的征稅對象幾乎涉及一切商品和勞務,在征收時無需考慮生產者的盈虧、消費者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只要有消費行為,就會產生稅收,稅源豐富,并且計算簡單便于征收,可以保證稅收及時足額取得,為政府籌集收入,因此間接稅彰顯了稅收組織收入的功能,在調節經濟作用上比直接稅作用更大。但是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的調節分配作用不足,因為間接稅累退性使得低收入者在收入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低收入者承擔的稅負占他們收入的比重一般都高于中高收入者,所以間接稅比重過高明顯不利于收入差距縮小。

與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相比,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具有明顯的調節功能和公平優先的政策傾向。因為直接稅的征收,必須要考慮納稅人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貫徹公平課稅原則,量能賦稅,收入高者多繳稅,收入低者少繳稅或不繳稅,所以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和緩解分配不公。

因此從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關系中可以看出整個稅制體系的政策傾向,如果間接稅比重較大則意味著稅收調節更注重于效率有可能對公平產生不利的影響,反之則是表示政策傾向偏向公平有損效率??梢酝瞥鲆粋€結論:直接稅比重的提高有助于收入公平分配,間接稅為主的稅制轉化為直接稅為主的稅制過程和收入差距的縮小應該具有一致性。所以國家也確立了適當降低間接稅比重、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建立一個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功能兼備的稅制體系的目標。

根據理論分析,伴隨我國的稅制優化過程收入差距應該隨著直接稅的比重提高有所降低,然而事實上我國的收入差距并沒有縮小,基尼系數呈不斷擴大趨勢,2005年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基尼系數是0.43。據聯合國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的基尼系數突破0.52。④與此同時,城鄉收入比也在擴大,從1978年的2.57增加到2011年3.13⑤,這和我們的理論分析是相悖的。

以下筆者將會用我國省級單位的數據,進行經驗分析,分析直接稅和間接稅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尋求悖論的解釋。

三、變量選取、數據來源和計量模型設定

(一)變量選取

間接稅。依照現行的稅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6種稅收為間接稅,鑒于研究的需要,并沒有采用間接稅的總額,而是用間接稅占稅收的比重作為自變量,用X1。

直接稅。自1994年分稅制以后,在間接稅的稅種一直沒有變化,而直接稅的稅種,隨著國家稅制的調整,有了小幅的變動。1994年設置23個稅種⑥,其中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和牧業稅共17個稅種屬于直接稅。在這以后,隨著企業所得稅、農業稅等的改革,到2008年中國的稅制一共設立20種稅收⑦,其中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印花稅、煙葉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共14個稅種屬于直接稅。當然,根據研究的需要,這里采用直接稅占稅收的比重,并用X2表示。

城鄉收入差距。國內學者常用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人均純收入之比來度量城鄉收入差距,本文也采用這種方式,并命名為城鄉收入比,用Y來表示。

(二)數據來源

本文樣本期間選取1994—2010年,各地區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原始數據來自于1995—2011年稅務統計年鑒,鑒于數據獲取原因和關稅的比重較小對結果影響不大,這里間接稅沒有包括關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重根據原始數據計算得出。

各地區城鄉收入的原始數據,來自于1995—2011年各地區統計年鑒,其中,城市收入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表示,農村居民收入用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表示,城鄉收入比是根據原始數據計算得出的。

(三)計量模型設定

面板數據計量模型是近年計量經濟學重要的發展之一,為我們構造和檢驗比單獨使用橫截面數據和時間序列數據更為真實的行為方程,提供了一個更加深入分析的工具。常見的面板數據模型可以分為變截距模型、動態變截距模型和變系數模型三類。⑧

鑒于我們研究的問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化與城鄉收入差距和我國地區間經濟、稅收構成、城鄉收入,地區間收入差距的存在,筆者認為建立變系數的面板數據模型更有助于問題的解釋,故建立變系數的面板數據模型,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Yit=?琢it+?茁1X1it+?茁2X2it+?滋it

其中,i表示不同地區,t表示不同的時間,Yit表示不同時間不同地區的城鄉收入比,X1it表示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直接稅比重,X2it表示不同地區不同時間間接稅比重。

四、計量回歸結果和分析

(一)數據分析

從全國各地區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變化趨勢來看,呈現直接稅比重上升和間接稅比重下降的趨勢(表1)。從表1選取東部地區的廣東和浙江、中部地區的安徽和河南,西部地區的新疆數據看,全國的稅制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東部地區廣東直接稅比重從1994年的21%上升到2010年的42%,浙江直接稅比重從1994年的17%上升到2010年的40%;中部地區河南直接稅比重上到2010年的35%,安徽直接稅比重上升到2010年的31%;西部地區的新疆直接稅比重則從1994年的16%上升到了2010年的26%,變化趨勢全國呈現出統一性特征,而且也發現直接稅的比重經濟發達地區高于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中部地區高于西部地區。

與此同時,城鄉收入比的變化特征比較復雜,并沒有呈現明顯的趨勢變化特征。廣東省隨著直接稅比重的增加,城鄉收入比并沒有明顯縮小,反而有所擴大,城鄉收入比從1994年的1.92增加到2010年的3.03;浙江省的城鄉收入比也有所擴大,從1994年的2.28增加到2010年的2.42;安徽城鄉收入則呈現出與直接稅比變化趨勢類似的特征,城鄉收入從1994年的3.12減少到2010年的2.99;河南省從1994年到2010年城鄉收入比呈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趨勢;2010年城鄉收入2.88比前幾年均有所降低;新疆地區的城鄉收入比變化比較明顯,從1994年的3.39下降到2010年2.94。從表面上看,似乎直接稅比重的提高并沒有明顯地降低城鄉收入比,但這也恰恰反映了收入比變化影響的復雜性,而且,對比這幾個地區的數據,可以明顯地發現最近幾年來,隨著直接稅比重的提高,城鄉收入比明顯地比前幾年有所縮小,并不能因此否認稅制結構變化對城鄉收入比的調節作用,因為稅制結構變化需要各個稅種充分發揮自己的功能,如果有一些稅種偏離了它的調節功能,也會影響到直接稅調節城鄉收入比的效果。

表2給出了全國的這些數據描述性特征,從結果看城鄉收入比最大達到5.15(西藏地區1996年數據),最小為1.6(上海1997年數據),平均值2.91,直接稅比重最高0.67,平均值0.29,間接稅比重平均值0.71。

(二)面板數據的單位根檢驗

面板數據進行回歸分析,首先要進行數據的平穩性檢驗,以防止非平穩時間序列影響回歸結果造成“偽回歸”。為保證檢驗結果的穩健性,本文給出如下常用的四種檢驗形式,分別對Y、X1和X2三個變量進行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

從檢驗結果來看,Y、X1和X2的水平檢驗不能拒絕有單位根的原假設,表現為非平穩性特征,三個變量的一階差分檢驗表明能拒絕有單位根原假設,呈現平穩性特征。因此,采用Y、X1和X2的對數形式進行建模。

(三)面板方程的估計

根據以上的分析和設定的面板模型,用EViews6.0軟件,得到了模型參數估計的結果,如表4所示。

從參數估計的結果看,各參數均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并且符號為負,與理論分析直接稅和間接稅對城鄉收入比的影響變化方向一致,即直接稅比重提高和間接稅降低可以縮小城鄉收入比,模型adj-R2達到了0.86,具有較好的解釋能力。各地區直接稅和間接稅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具體變化特征如下:

其一,各地區的直接稅比重變化和城鄉收入比負相關,直接稅對收入比的彈性系數幅度地區差異大。從整體看,各地區參數都為負,表明隨著直接稅比重的提高,城鄉收入比會下降,這和理論分析結論相一致,表明國家提高直接稅比重的改革方向有助于減少城鄉收入比。但是也發現地區間的效果不一,黑龍江和吉林的系數只有-0.1768和-0.1183,意味著當直接稅提高1%時,黑龍江和吉林的城鄉收入比下降幅度只有0.1768%和0.1183%,效果較弱;西藏、云南和北京的調節效果最好,彈性系數分別達到了

-0.6324、-0.6016和-0.5583,新疆、重慶、貴州分別以-0.5149、-0.4931和-0.4766緊隨其后。值得注意的是,經濟發達地區除了廣東(-0.4541)和北京以外,江蘇(-0.2235)、上海(-0.2173)、山東(-0.3057)、福建(-0.3312)和浙江(-0.3453)直接稅調節城鄉收入比的效果明顯落后于一些經濟落后地區,比如青海(-0.4699)、陜西(-0.4550)和甘肅(-0.4602)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直接稅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二,各地區的間接稅比重變化和城鄉收入比負相關,間接稅對收入比的彈性系數幅度地區差異大。這是很有意思的結果,因為根據理論分析,間接稅比重的變化應該和城鄉收入呈正相關關系,即間接稅比重下降,城鄉收入比減小,這也可能造成稅制結構優化沒能和城鄉收入比同步下降而是擴大城鄉收入比的悖論的一個解釋。對比發現,貴州、吉林、山西、廣西、陜西、云南和西藏地區城鄉收入對間接稅的彈性變化較大,分別達到了-2.4816、-2.4239、-2.3775、-2.2572、-2.1141、-2.0864和

-1.9393,這就意味著當間接稅下降1%時,這幾個地區的城鄉收入比分別增加2.4816%、2.4239%、2.3775%、2.2572%、2.1141%、2.0864%和1.9393;天津、浙江、上海、北京和福建的彈性系數分別是-0.6990、-0.9967、-1.0854、-0.6815和-1.2875,明顯低于經濟落后地區,預示經濟發達程度與間接稅對城鄉收入比的變化呈現相反變化趨勢。

其三,各地區間接稅彈性系數明顯大于直接稅彈性系數,造成了城鄉收入比增加。兩個彈性系數差吉林的-2.3056最大,其次是山西的-2.1344,貴州的-2.005排名第三,這表示當面臨直接稅比重提高時,一方面會帶來城鄉收入比的下降;另一方面下降的幅度被由于間接稅比重下降帶來的城鄉收入比上升幅度所抵銷,造成了城鄉收入比增加,而不是減少的事實。即便是彈性系數差最小的北京(-0.1232)、天津(-0.3963)和浙江(-0.6514)三個地區,實際的城鄉收入比也沒有明顯縮小。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通過理論推導和經驗,分析了稅制結構變化和城鄉收入比變化過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現有稅制結構優化進程沒有起到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盡管最近幾年城鄉收入比有所下降,但沒有根本改變城鄉收入比有所擴大的趨勢。這并不表示否定提高直接稅比重有助于減少收入差距的基本理論依據,問題主要在于我國的直接稅體系不完善,沒有發揮直接稅應有的調節功能,影響了直接稅對城鄉收入差距的調節功能和效率。

二是直接稅比重的提高(間接稅比重的降低)對城鄉收入比會產生兩種方向相反的影響,一個是增加城鄉收入比;另一個是降低城鄉收入比,綜合的效用取決于兩者的對比關系(兩者的彈性系數)。

三是地區間稅制優化與城鄉收入比變化差異較大,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鄉收入比增加幅度小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如彈性系數差山西是-2.1344,浙江是-0.6514,這和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地域特征基本吻合。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增加直接稅比重的稅制改革基本方向是正確的,關鍵在于創造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各稅種功能,縮小城鄉收入比,建設有效的稅制體系。

完善間接稅。一是盡快推行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改革,以消除重復征稅,改變營業稅稅負偏重,不利于服務業發展的局面,體現稅負均衡,同時,降低增值稅稅率,尤其是要降低涉及民生消費的商品的增值稅稅率,減輕消費者負擔,擴大內需;二是要注意間接稅的稅負轉嫁問題,應該盡量避免消費者承擔較多的稅負,降低間接稅的累退程度,實現生產者和消費者合理分擔;三是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適度提高地方分成比例。

完善直接稅。一是個人所得稅可以改為綜合計征,同時考慮家庭負擔,將起征點與CPI掛鉤,以抵銷通貨膨脹指數;二是整合有關房產的稅收,適時推出房產稅,科學測算稅基,合理確定課稅對象,將購買環節的契稅和印花稅歸并平移至房產持有環節,使稅收調節分配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三是完善財產稅,適時開征遺產稅;四是加強征管,建立納稅人永久的單一納稅賬號,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和現金報告制度,多管齊下使直接稅調節分配的功能發揮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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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曉敏

結構優化稅制論文 篇3:

論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

摘要:稅制結構優化是一個包括稅種結構優化,稅率結構優化和征管構成優化等內容的綜合概念。優化的判定原則是將收入、效率和公平較好地契合起來,使稅收充分有效地發揮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維持經濟穩定的功能。

關鍵詞:稅制結構;稅率;稅收征收管理;雙主體

稅制結構,是指由處在不同地位,發揮不同作用的稅類、稅種構成的稅收總體格局,是表明稅類相互配合的、地一般來說,不同的稅制結構,其作用的方向、范圍和深度是不同的,對稅收在一定經濟條件位不同的相互框架。稅制結構在整個稅收制度中處于統領地位。下作用的實際發揮,具有重大的制約力量。稅制結構是否合理,是稅收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稅收作用能否充分發揮的前提。

一、目前我國稅制結構現狀分析

經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我國形成了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體系。新稅制經過十多年的運轉,逐步形成了一個基本穩定的稅制格局,2001年至2005年我國稅收收入中各稅種的結構及其變動情況如表1所示。

資料來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有關統計數據編制

通過對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結構作進一步分析可知我國稅制結構的兩個典型特征:

一是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流轉稅一般是指對商品的流轉額和非流轉額的營業額征收的那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流轉稅主要有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

二是所得稅收入比重較低。所得稅是對企業和個人,因從事勞動、經營和投資而取得的各種所得所課征的稅種統稱,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的征收是對社會收入初次分配的一種再分配或者說是對社會收入初始分配格局的一種調整。

二、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缺陷

1994年全面工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涵蓋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財產課稅、資源課稅、行為調節課稅五大稅類、內容較為完備的現代稅體系,新稅制運行10多年,其運行狀況如下:

1.流轉稅類。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只具備了國際規范化增值稅的部分特征(單一或接近單一稅率、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價外稅),缺乏規范化增值稅的另兩個重要特征:消費型和全面型。

2.所得、收益稅類。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實施采用的是行政收費制度,并局限于城鎮范圍,分省市區域運行。我國現行的以費代稅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地制約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發展,而社會保障稅的缺位則在客觀上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3.財產稅類。我國目前稅收制度中財產稅類稅種設置尚不齊全,已開設的財產稅種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

4.資源稅類。我國目前在對資源征稅方面,除了對礦產資源和鹽等征收資源稅外,對土地資源開征了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土地增值稅是為了抑制地產市場過熱現象而開征的,在房地產增值高潮已過、住房消費不景氣的情況下,該稅種在不少地方實際上早已名存實亡。

5.行為稅類。目前我國開征的行為稅種之多是國際上少有的。行為稅類稅種多,收入零散,涉及的非法人納稅人較為廣泛。同時,由于稅制設計上不夠嚴密和規范,偷逃稅漏洞較多。從規范化的稅制看,針對特定目的行為開征的稅種宜少不宜多。

三、稅制結構優化的理論依據

(一)稅制結構優化概念

從概念上說,稅制結構是一個國家根據其經濟條件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分別主次設置若干稅種,并由這些稅種相互聯結、相互協調、相互補充所組成的。稅制總體格局:即由主體稅和若干輔助稅組成的稅制總體格局。

首先,稅制結構優化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體系,它包括正確選擇主體稅種及其若干配套稅種兩個方面的內容。主體稅種和若干配套稅種的有效的優化組合,即形成一個有效的優化調控體系;第二層含義是結構,它包括稅種結構、稅率結構和征管構成等內容。稅種結構、稅率結構和征管構成三者的優化組合,即構成一個優化的結構層次。

其次,稅制結構優化概念既有靜態的也有動態的內涵,動態方面表現為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政府主觀意圖、不同的稅收征管水平和不同的社會歷史狀況等因素決定的不同歷史階段稅制結構優化的結果不同。

(二)稅制結構優化的理論分析

1.最優稅收理論

所謂最優稅收,是指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征收的,不產生超額負擔和不造成任何經濟扭曲,且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的稅收。作為一種理想化的稅收工具,最優稅收的特點是:只具有收入效應而不產生替代效應、不干擾相對價格、納稅義務與納稅人能夠改變的因素不發生關系。

顯然所謂最優稅收只是某種可望不可及的目標,因為現實不可能滿足或完全滿足最優稅收的假設前提,即資源的市場配置不可能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提出最優稅收目標的意義在于:為政府設計稅制和制定稅收政策提供一種理想的參照系。

2.次優稅收理論

次優稅收是以西方經濟學中的次優理論為基礎的,如前所述帕累托最優是要解決經濟不存在扭曲條件下的資源最優配置問題,而次優理論討論的是這征稅范圍廣泛的稅基盡可能按單一稅率征稅,因為面對征稅范圍廣泛的稅基和單一稅率,納稅人的替代選擇空間極為有限,難以用征稅行為替代不征稅行為,用低稅行為替代高稅行為。

四、制約稅制結構優化的因素分析

(一)制約稅制結構優化的根本性因素

1.經濟結構決定稅源結構,從而決定稅制結構。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如何,直接決定著稅收的來源,進而影響著稅種的設置和不同稅種的地位。

2.經濟的商品化程度制約稅制結構。經濟的商品化使稅基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在這種條件下,稅收既可以課于企業也可以課于個人,既可以課于收入也可以課于支出,既可以課于流量也可以課于存量,課征環節可以是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環節。

3.經濟的效率束縛著稅制結構。低水平的經濟效率決定了低水平的企業利潤和低水平的個人收入,企業和個人的負稅能力較低,所得稅的稅基就異常狹窄。

(二)制約優化稅制結構的重要因素

一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如何,是該國優化稅制結構的重要制約因素。決定稅收征管水平高低的直接因素有: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以及相關的司法支持情況、征管手段、國家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水平和納稅意識等等。

此外,政府不同的主觀意圖(即征稅主要是為籌集財政收入還是更側重于對經濟發揮調節作用)也使國家選擇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稅制結構。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使得各國在選擇本國稅制結構時,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牽制。區

五、稅制結構優化的判定原則及優化目標

(一)稅制結構優化的判定原則

一般來說,稅制結構優化都應遵循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

1.保證財政收入原則

保證政府財政收入,滿足公共支出需要,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和首要任務。保證財政收入原則反映在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現實問題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要堅持商品稅第一的原則。

2.效率和公平兼顧原則

優化稅制結構,就是要通過主體稅種的選擇,解決社會經濟發展中有關公平與效率的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通過輔助稅種的設置,解決涉及公平與效率的次要矛盾和次要問題。

3.有效發揮國家對經濟運行宏觀調控原則

在對稅制進行優化時,新稅制能否有效發揮稅收調控作用以促進經濟增長,提升綜合國力并維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成為評判稅制優化與否的一大標準。

4.政府有效控制原則

優化稅制結構,須考慮政府當局的有效征管能力,選擇政府能夠有效掌握的稅收工具,同時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對稅制結構進行適時的調整。

(二)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目標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稅制結構優化的主要目標,就是要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有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完善的稅制結構。具體的說,我國的稅制結構優化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目標:

1.建立起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的稅制結構

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運作特點及其在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中的主要作用,結合當前實際,我國稅制的優化就是要在完善增值稅、企業多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基礎上,完善目前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既能夠為政府取得充足的稅收收入,又有效地服務于政府公平與效率的目標。

2.建立起妥善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利益關系的合理分稅的稅制結構

如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合理劃分稅收收入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利益關系,是有效的實現政府稅收政策目標的重要方面。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合理劃分稅權與稅種的分稅制。

3.形成良好的稅收調控體系

稅收的征收具有廣泛性,影響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稅制設計的主動權掌握在政府手中,這就為政府運用稅收手段調控經濟創造了條件,稅收在任何國家都是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

4.形成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

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既能夠保證政府收入的需要,又不使納稅人的負擔過重,保證納稅人稅后的經濟活動能力。

5.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模式,強化稅收管理

優化稅收征管,建立起適合我國目前情況的完善的稅收征管模式、征管辦法,有效的實施稅收征收管理就是稅制優化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之一。

六、優化我國稅制結構的政策建議

(一)優化我國稅制結構的指導思想

優化一國稅制結構的進程是一個動態的、長期的發展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任何長期的發展過程都是由一個個相對靜態的階段構成的,研究問題要先從靜態角度入手,研究現階段如何進一步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

在適度的稅負總水平下,建立優化的稅制結構是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必要條件。為了實現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當前應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以財政需求為基礎,以公平、效率為目的,從稅種的優化、稅率的優化和征管構成的優化入手,進行稅制改革,構建起以流轉稅與所得稅并重的、富有彈性的、征管效率高的稅收制度,實現我國稅制結構同世界有代表性國家稅制結構的趨同。

建立起富有彈性的稅制,把稅收彈性提高到一個較為合理的水平,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本文在此只作初步分析。如全面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現在的條件還不成熟。

其次,要嚴格控制減免稅使用范圍。目前,應限期對現有的各種減免稅政策進行重新審查,并逐步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減免稅。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稅制結構的設想

我國應實行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其他流轉稅、社會保障稅、個人所得稅以及有關財產稅為輔的稅制結構,以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為實現向這一目標結構的轉化,需對我國現行稅制進行全方位、分步驟的改革,改革建議如下:

1.完善流轉稅制

(1)完善增值稅。增值稅作為符合稅收中性思想的現代間接稅,由于聚財功能強,對資源配置的影響較小,但我國的增值稅仍然存許多問題,應進行必要的改革。

第一,將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稅額不允許扣除,就存在重復課稅,違背了增值稅不重復征稅的原則.對于固定資產比重不同的企業而言,稅負不公平,而且出口退稅不徹底,不利于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消費型增值稅的征收會有利于解決以上問題。

第二,拓寬增值稅征稅范圍。我國已將加工、修理、修配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但大多數勞務仍然征收營業稅。(2)完善消費稅。消費稅現存的問題是征稅范圍不當、調節作用弱。首先,要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2.優化所得稅

(1)改革企業所得稅。將內外資所得稅合二為一,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使稅收優惠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地區發展政策相結合,中國穩定的環境和廣闊的市場將會彌補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對外商投資的影響。

(2)改革個人所得稅。第一,擴大課稅范圍。第二,及時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第三,平衡不同項目稅負。第四,由分類征收向分類綜合征收轉變。

(3)開征社會保險稅。

3.優化財產稅

使財產稅課征的加強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范相結合,將其中憑借政府權力征收、交費與受益無直接關系、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那部分收費項目規范為稅的形式,并入相應的稅收中。

4.開征環境保護稅和教育稅

將現行的環境污染收費規范為環境保護稅,加強其強制性和固定性,確?!罢l污染,誰交稅”,繳稅額不低于污染項目受益額,也不低于污染所造成的損失額,使污染行為受到遏制,污染損失也有充足的資金進行治理;將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各地開征的義務教育費或教育集資合并為教育稅,使教育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并遏制亂收費。

(三)設計合理的稅率

下面分別探討所得稅、流轉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稅率設計。

(1)所得稅稅率的設計

所得稅是以收益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設計征收的稅種統稱。由于所得稅稅負不象流轉稅稅負那樣可通過各種途徑實現全部或部分的轉嫁,直接構成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此,所得稅稅率的設計必須嚴格地按照量能負擔原則進行。主要解決不同性質的所得應采用什么稅率形式和確定稅率高低兩個問題。

總之,各種稅率形式與方案,各有其特點和利弊,需要綜合各種因素選擇和合理搭配。

(2)流轉稅稅率的設計

流轉稅是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而設計征收的稅種的統稱,其應納稅額的多少與商品的實際成本及盈利的高低不發生直接關系,而與商品價格及銷售數量直接相關。我國在增值稅改革實踐中,借鑒西歐國家稅率均一化的經驗,減少了稅率檔次,由原來的11個稅率檔次簡化為三個稅率檔次。這種對增值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與對消費稅及其它流轉稅實行差別稅率的配合,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3)其他稅種稅率的設計

其他稅種是指那些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稅種,主要包括財產稅和行為目的稅類的稅種。即對這兩類稅種稅率的設計應依據不同時期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把能夠實現國家調節目的的稅負分攤入這兩類稅種的稅率之中。

(四)完善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

1.改革征收管理模式。應該規范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轉換稅務機構的職能。稅務機構應實行征、管、查分離,加強內部控制,杜絕舞弊的產生。

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為納稅人自覺納稅創造條件。

3.加強稅務稽查,加大執法力度。在任何國家,即使是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強的國家,偷漏稅款也是在所難免的,因此稅務稽查是保證稅收政策貫徹執行的關鍵所在。

4.革新征管手段。在征收、管理和稽查中廣泛應用電子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加強稅務系統內部計算機之間的聯網、稅務系統與銀行等外部單位之間的聯網,大力進行稅收軟件的開發,提高工作效率。

(五)注重稅收政策調整與其他經濟手段的搭配與協調

同其他一切事物的發展一樣,我國優化稅制結構的進程同樣具有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的過程。稅制改革不能超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階段,不能超過各級部門(包括稅務部門)和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由于國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制和國際經濟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在短期內達到理想的最優稅制是困難的,況且事實上也并不存在最優的稅制。我們只有選擇正確的改革方向,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循序漸進地實現既定目標,推動稅制建設的前進,促進社會與經濟的全面發展。

(作者單位:恒豐銀行牟平支行)

作者:劉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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