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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個稅稅率表

2023-06-30

第一篇:2019年最新個稅稅率表

個稅稅率表2018-2019 最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018-2019年最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8-2019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外籍人員個稅起征點為4800元,工資個稅稅率表和年終獎個稅稅率表是相同的,但是他們的個稅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注意區分。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二、年終獎所得

年終獎所得,將年終獎金額除以12個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額來確定稅率和速度扣除數,年終獎所得稅率表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相同,只是他們的計算方式不同。

說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為年終獎所得金額除以12個月后的平均值。

2、稅率表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相同。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實際稅率為百分之十四。

五、勞務報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按比例稅率20%征收。

七、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比例稅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二篇:2018-2019最新工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最新工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8-2019,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自2011年9月1日始),至今沒有變動,如遇個稅改革,我們會及時更新個稅稅率表。

下面三張表格內容是相同的,只是展現形式不一樣,以便于理解。

第三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 稅率表

時間:2012-03-17 11:43來源: 稅率資訊網 作者: admin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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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 稅率表 2011新稅法主要從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

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 稅率表

2011新稅法主要從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四是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級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數 (含稅級距)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不含稅級距) 不超過1455元的

速算扣稅

除數率%

(元) 3

0 105 555 不超過1500元的

超過1500元至4500超過1455元至415

510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過4500元至9000超過4155元至7755

20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80000元的部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

25 1005 30 2755 35 5505 45 135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上傳人員:2012-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 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第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二十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二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

第二十四條 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第三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第三十三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

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

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

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

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

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

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

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

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

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

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

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

不超過1500元的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

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

不超過15000元的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

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2011年7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劉佐對個稅起征點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劉佐表示,“工薪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先去除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該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然后再按新的減除費用標準扣除3500元。這樣算下來,月工資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繳納個稅”。

“三險一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加起來,法定的繳納比例是個人工資收入的23%。按照新的標準算下來,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階層都不用繳個稅。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繳納的個稅也只有10.5元,減負率達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須繳納個稅315元,減負率也達到了58.8%。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獎金

解釋: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中國企業中實行的獎金制度,是50年代初開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兩次被取消?,F行的獎金制度,則是1978年以后恢復和建立的

分類: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按獎金的周期分類:有月獎、季獎和獎。 獎金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有:

1)獎勵指標;2)獎勵條件;3)受獎范圍; 4)獎勵周期; 5)獎勵基金的提取與分配。

特點

1)獎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獎勵工資有較大的彈性,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靈活決定其標準、范圍和獎勵周期等,有針對性地激勵某項工作的進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問題,有效的調節企業生產過程對勞動數量和質量的需求。

2)及時地彌補計時、計件工資的不足;

任何工資形式和工資制度都具有功能特點,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計時工資主要是從個人技術能力和實際勞動時間上確定勞動報酬,難以準確反映經常變化的超額勞動;計件工資主要是從產品數量上反映勞動成果,難以反映優質產品、原材料節約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超額勞動。這些都可以通過獎金形式進行彌補。

3)獎金具有更強的激勵作用;

在這種工資制度和工資形式中,獎金的激勵功能是最強的,這種激勵功能來自依據個人勞動貢獻所形成的收入差別。利用這些差別,使雇員的收入與勞動貢獻聯系在一起,起到獎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顯的差別性;

5)獎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穩定性。 制度 1)獎金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完整、科學、公平合理的工作評價制度基礎之上,才能和員工的超額勞動實現緊密聯系。

2)獎金制度在強調物質激勵的同時,不能忽視員工之間團結互助合作關系的建與加強。 3)獎金制度在制定過程中,要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制定之后試行一段時期。 4)獎金分配應盡快全部兌現。

5)在獎金制度下達實施之后,一方面整體上應保持穩定,避免短期大修大改;另一方面在具體細節,特別是有關勞動計量和分配方法上,應及時總結完善,做到精益求精。

個稅

任職受雇的單位對職工發放與任職受雇有關的“獎金”,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規定,不同形式的獎金,其計稅方法不一樣,產生的稅負也不一樣。政策差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的不同類型的“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一樣。

1、對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數月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簡稱“數月獎金”),應在發放當月單獨作為計稅基數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國內人士和外籍人員適用這一規定的形式不一樣,中方人員取得一次性獎金(假如為800元),當月的工資(假設為1000元)如果不足費用扣除標準(如福建省扣費標準為1100元),其差額部分(1000-1100=-100)可從一次性取得的獎金中先行補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取得的一次性數月獎金,不考慮其當月工資薪金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不享受補差的優惠,而直接以一次性獎金為基數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實行“雙薪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13個月獎勵性工資(簡稱“雙薪制獎金”),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后給予的獎勵,純粹是一種年終獎的概念,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辦法與上述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一樣。

4、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年終考核后取得的經營獎勵收入(簡稱“年薪制獎金”),應與月份預發的工資合并,再按全年12個月平均后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

5、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學校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房屋、車輛等實物獎勵(稱“實物獎金”),是其工資薪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時,允許將實物獎勵金額按外聘人員所承諾的服務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攤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資薪金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6、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認購股票權證,待個人實現認購股票后所得到的與股票實際價值的差價收入,實際是任職受雇單位給個人的物質獎勵(簡稱“股權獎金”),是其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由于這些收入一般價值過大,所以政策允許在具體計稅時,將這部分差價收入在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里平均攤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認定

1、對于基本獎金,隨工資發放,在工資單中注明,一般每月數額不變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對健全的單位,基本獎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確記載的。對實行計件工資制并規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發放獎金的企業,其按每月實際完成的量計發的獎金屬于基本獎金的概念。

2、對于數月獎金,從概念上講,“數月”屬二個月以上,只要發放的獎金屬于超過二個月的,均可認定為數月獎金。如何發放一般情況下事先都在文件規定或臨時會議紀要中明確。在具體操作上,一是應當了解會計的原始憑證記錄,如會議紀要中明確發放季度獎或半年獎或獎及不同人員的不同數額等;二是除季度獎、半年獎和獎三類特殊獎金外,數月獎金一般不得重復,如三月發1-2月獎金,四月發1-3月獎金,五月發1-4月獎金等,這是明顯的分解收入,對此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合并其收入。三是同一筆獎金分月發放的應當合并申報計稅,包括不同月份發放獎金的會計原始憑證如果相同,則說明其屬同一筆獎金,也應當合并計稅。最近,某報刊登的有關年終獎發放及節稅的稅收籌劃文章稱,年終獎金的節稅方法之一是將其分三個月發放。筆者認為,這是對數月獎金計稅方法的誤解。關鍵是數月獎金的發放形式必須是有權決定的部門做出的,實際也是對稅法有關“次”收入的理解,與分幾個月發放無關。

3、對于雙薪制獎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和規范的國有企業中試行,發放時有文件依據,憑文件確認即可。

4、對于年薪制獎金,不同類型的企業單位,決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決策者事先的決定文件和年薪計發辦法來確定是否應享用年薪制的計稅辦法,對臨時或事后決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決定對企業經營者2004的生產經營實行年薪制制度的,不應當做為享受年薪制優惠計稅辦法的依據。

5、對于實物獎金,這類獎金多發生在手中擁有一定技術、或具有某方面專長的人身上,能得到這類獎金的人,應聘時與用人單位一定有簽定合同,企業在賬上對此事項的記錄也是相當明確的。在實際操作中,實物獎金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用人單位購房、購車等后送給應聘者。采用此種辦法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可以套用實物獎金的計稅辦法。另一種是應聘者自己去購房、購車,單位則在合同規定的金額內予以補助。而補助也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直接補助個人。 這種形式下,主要問題是如何確認,一般情況下,確認難度較大、漏洞也較大,只能按單位給予的一次性獎金辦法來計稅;另一種形式是匯款到銷售單位(如購房的匯到售房單位或個人等),這種形式下,一般確認難度不大,可以套用實物獎金計稅辦法。

6、對于股權獎金,多發生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單位,如單位聘用網絡人才等。這種聘用,合同記載齊全,涉及金額較大,兌現記錄明確,因此確認沒有難度。但對母公司在境外、股權獎勵具體操作也在境外的單位,由于保密性較強,則主要依靠個人主動申報,或通過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境內公司涉及境外業務需要境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而披露等途徑獲知。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此外,生活費補貼、價格補貼也屬于津貼。 簡介

津貼(Allowances)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 津貼分配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優劣,而不與勞動者勞動的技術業務水平及勞動成果直接對應和聯系。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系,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 津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津貼具有相對均等分配的特點。

形式

津貼的主要形式: 地區津貼; 野外作業津貼; 井下津貼; 夜班津貼; 流動施工津貼; 冬季取暖津貼; 糧、煤、副食品補貼; 高溫津貼; 職務津貼; 放射性或有毒氣體津貼。 標準

1、津貼標準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準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準。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準。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準。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并構成輔助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采取實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實施要點

選拔推薦人選必須是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在職人員,并以近5年來取得的專業技術 、業績、成果和貢獻為主要依據。選拔重點是在科研、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優秀創新型人才。擔任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和享受副省級以上待遇的專家、學者,在企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后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黨、政、群機關的工作人員,將不列入選拔推薦范圍。

1、津貼為特殊工資分配形式,與勞動者的實際勞動貢獻及勞動能力均無直接關系。

2、在勞動工資體制改革進程中,應正確處理津貼分配權限上國家和集體之間的關系。

3、要加強對津貼制度的管理。

4、嚴格執行津貼的享受條件,不能任意擴大。 審批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津貼特殊工種管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養老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對企業執行特殊工種范圍進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對核定后的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實行統一登記和備案管理。

一、凡原執行國家規定行業特殊工種的企業,從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繼續列入執行特殊工種崗位范圍的申請,并以文本信息和電子信息兩種形式報送《企業執 行特殊工種范圍申請表》。區、市、縣屬企業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統一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屬以上企業,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二、企業經改進工藝或提升生產手段、使用新技術及新設備等,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后,現已不符合原執行規定標準的特殊工種(如原以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為主已改變為機械或自動化生產為主的工種),不再列入特殊工種的執行范圍。

三、與其他行業企業已明確的特殊工種具有相同生產方式方法、生產作業條件等標準的工種,除國家已有規定列入可參照其執行特殊工種范圍外,其他一律不得參照執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種執行范圍的企業和新建企業,此次均不得列入執行特殊工種的范圍;原已列入特殊工種執行范圍的企業,因改制等原因在原生產基地新組建成立的企業并生產原執行特殊工種范圍的產品,可列入特殊工種執行范圍,但工種崗位不得新增或擴大。

五、原屬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因企業停產、半停產期間未從事生產作業(如下崗、離崗休養期間),雖發放了生活費和繼續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也不得記入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工作年限。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各行業特殊工種范圍規定,對提交繼續執行特殊工種的企業進行核準,并下達企業執行特殊工種核定通知書。

七、經核定列入特殊工種執行范圍的企業,2005年6月30日前要認真組織填寫《企業工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登記卡》,并以文本信息和電子信息兩種形式同時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企業工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登記卡》,由企業存入職工個人檔案,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存入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數據庫。 證券

證券介紹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據券面所載內容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按其性質不同可將證券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人們通常所說的證券即有價證券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第四篇:2014年最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新個稅起征點3500稅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五篇:2013年最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013年最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起征點3500元)

時間:2013-1-21| 來源: 整理 | 瀏覽:49040 次

一、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舉例】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二、新稅法規定主要對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2、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4、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稅率表怎么看?個稅計算舉例說明》

級數 1 2 3 4 5 6 7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不超過1,500元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不超過1455元的

稅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數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部分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部分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現行個稅起征點為2000元,9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 例如下:

工資若是4000元,現在應交個稅=(4000-2000)×10%﹣25=175元 9月1日起應交個稅=(4000-3500)×3%=15元

工資若為5000元,現在應交個稅=(5000-2000)×15%﹣125=325元 9月1日起應交個稅=(5000-350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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