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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規定

2023-06-04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通知

法發〔200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并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

單上注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并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并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十五條 對于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且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一)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四)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并

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后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

調取原審卷宗的范圍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決定。必要時,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審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 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第二十條 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原審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于其申請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審查過程中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 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且能夠確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并制作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 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請再審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且該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變更其為申請再審人;

(二)被申請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變更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為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或其權利義務繼受人未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四)被申請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期間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

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八)至第

(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

(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

(三)上一級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第二十九條 提審和指令再審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裁定再審的法律依據;

(四)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條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法律依據;

(五)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準。第三十三條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由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繼續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若干意見》

進一步規范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

作者: 記者 劉 嵐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了《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自去年4月1日新民訴法實施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及時采取調整級別管轄標準、制定司法解釋等措施,認真落實立法對申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級法院集中精力應對申請再審案件猛增帶來的挑戰,受理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工作基本實現了新舊法的順利過渡,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當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審查,程序比以往更為規范透明。最高法院此次頒布《若干意見》,目的在于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推廣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努力提高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在制定《若干意見》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審查程序規范透明、審查工作

及時高效、再審標準寬嚴適度、裁定文書注重說理為工作要求。在受理審查的程序環節上,規定得盡量詳盡周密,確保審查程序規范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簡化工作方法,力求審查工作及時高效;再次明確審查工作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將申請再審事由成立作為裁定再審的標準,保證再審標準寬嚴適度;對裁定文書的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提高文書說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

《若干意見》共33條,分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兩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規定了申請再審所需材料及受理條件。審查部分主要從審查組織、審查范圍、審查方式、裁定文書等方面規范細化了審查工作程序。從具體內容來看,《若干意見》具有“加強權利保障、規范司法行為、完善審查程序”三大特征?!度舾梢庖姟芳訌娏藢ι暾堅賹彊嗬谋U?。在接受材料環節、審查進程指引方面、聽取當事人意見方面等內容上作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確保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指引,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及時送達。

《若干意見》規范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司法行為。在規范受理行為、規范審查程序、規范裁定文書、規范再審法院的確定、規范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等方面均作了詳細規定,確保受理審查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在各個環節上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若干意見》完善了受理審查工作程序。明確了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審查范圍。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范圍一般應限于再審事由,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職權啟動再審;明確了審查方式,規定了審查書面材料、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四種審查方式;明確了調卷方法,即采取靈活多樣的調卷方式;明確了提審原則,重申了再審司法解釋確定的由上一級法院提審的原則,同時規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啟動再審作為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主要情形。

《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準;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由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繼續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意見的公布實施,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進一步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審案件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十五條 對于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且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一)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四)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并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后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

調取原審卷宗的范圍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決定。必要時,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審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 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原審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于其申請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審查過程中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 第二十四條 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且能夠確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并制作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 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請再審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且該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變更其為申請再審人;

(二)被申請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變更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為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或其權利義務繼受人未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四)被申請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期間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八)至第

(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

(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

(三)上一級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第二十九條 提審和指令再審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裁定再審的法律依據;

(四)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條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法律依據;

(五)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十三條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由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繼續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

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184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三篇:最高法民事再審指南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確行使民事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

(二)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

(五)再審判決、裁定;

(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

二、當事人可以對哪些裁定申請再審?

當事人可以對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駁回起訴的裁定。

法條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

三、民事申請再審應當在何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四、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二)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所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

五、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六、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十人以上);

(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九條

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八、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隸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五)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六)再審申請人有新證據的,應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新證據。

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紙質文件的便攜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將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本刻錄在同一張光盤中,與紙質材料一并提交。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改正。

九、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沒有特別規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國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護照復印件,或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簽署,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書。

十、民事案件再審條件的是什么?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二〇一八年一月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信訪申訴再審立案大廳登記接談須知

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是涉訴群眾依法反映訴求、主張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的公共場所。為了維護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潔衛生的接待環境,保障公共安全,請自覺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順序排隊,自覺服從值班法警管理,聽從工作人員指導和引導。

二、不得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大廳內吸煙。

三、禁止攜帶管制性刀具、槍械、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進入大廳;禁止十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進入大廳。

四、自覺接受體溫檢測和安全檢查,體溫超出正常標準的,應立即到醫院診斷治療;不適合帶入接待場所的物品,應自行妥善處理。

五、安檢后憑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裁判文書到第十

一、十二號窗口領取登記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應主動向登記人員說明;一人代理多案的,應分別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權委托書。

六、填寫登記表應清楚規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遞交登記表。不得有償代書登記表。登記表三十日內有效,月初月末填寫不受限制。

七、遞交登記表應逐人進行,等候人員應自覺在黃線外排隊。遞交登記表后按照登記人員的指示,分別到樓上對應的區域等候接談。

八、案件經過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并經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遞交登記表。民商事案件經過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或再審改判,當事人不服申請再審的,到

九、十號窗口遞交登記表。

九、初次來訪人員遞交登記表后不得隨意離開,否則,經三次呼叫無人回應的,視為自動放棄接談,三個月內不予登記。

十、對于不服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應當由所在地法院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記,不收材料、不對下交辦,請來訪人回當地解決問題。

十一、對于經過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駁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當事人確有生產生活困難的,應依靠當地黨委政府解決。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記接談。

十三、對于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裁定駁回或者審查程序終結、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記、不再接談、不再審查處理。

十四、對于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程序當中的案件,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反映訴求。

第五篇:山東省高院關于再審的規定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規范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于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申請再審人

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

二、申請再審材料提交

1、當事人不服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向中級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書等相關材料。

2、中級法院應在立案大廳設立專門的民商事申請再審窗口,安排專人負責再審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釋明等工作。

3、中級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調聯解、法律釋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當事人到省法院申請再審的,省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再審材料移交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立案庭進行登記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再審材料要求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紙):

(一)再審申請書(提交份數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五);

(二)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個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三)原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或調解書復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對;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五)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新證據復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書的時間,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但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申請再審期間的,應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請再審人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和材料清單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請再審的案件

(一)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下列案件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民事訴訟法第202條)

二、對再審裁判或者再審發回重審后作出的裁判申請再審的;(民事訴訟法第209條、2013年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精神)

三、案外人申請再審的;(2013年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精神)

四、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五、對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申請再審、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申請再審、撤回再審申請后再次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2013年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精神)

六、對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7條)

七、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申請再審的;(仲裁法第9條、法釋〔1999〕6號、法釋〔2004〕9號) )

八、對裁定再審、發回重審、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等訴訟程序性裁定及財產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請再審的;(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25條)

九、對離婚案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而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

六、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內提出;超過六個月期限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處理。

七、申請再審事由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提出。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

八、申請再審案件詢問和聽證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詢問當事人和組織當事

胡聃 18:10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135××××2869。

法定代表人:×××,經理。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0531-85×××845。

法定代表人:××,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因與被申請人×××公司、一審被告×公司××糾紛一案,不服××省××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之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省××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

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法院

(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印)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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