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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新常態及其法治化趨勢

2023-01-25

一、我國反壟斷執法的新常態

中國經濟“新常態”的內涵, 包含依法治市、公平競爭、反壟斷執法公正等等題中應有之義。在石油、電信、電力、汽車等行業的壟斷問題上, 按照以往習慣, 政府更愿意通過規范性方式來治理這些壟斷問題, 但效果很不明顯。因此,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往往依法不足、甚至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 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 也就為反壟斷執法呈現“新常態”奠定了發展的基礎。

(一)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制的不足

我國反壟斷執法主要在如何界定壟斷、規定各種具體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承擔等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但是反壟斷的特殊性質又決定反壟斷不能完全按照“主體-權利-義務-責任”的思維邏輯進行。因此, 一個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 必定缺少不了執法機構的有效保障, 而執法機構的有效執法, 又必須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反壟斷體制機制。

雖然我國已經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和執法機制, 但也存在著諸多問題。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出, 與一般的行政執法機構而言, 反壟斷執法更加復雜, 在《反壟斷法》中相關執法的法律法規仍不明確。

(二) 反壟斷執法進入新常態

2014年是中國反壟斷執法元年, 反壟斷大刀揮向汽車行業, 發生了影響中國汽車行業的十件大事。2014年6月10日, 商務部正式宣布將對國內汽車市場上潛在的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該行為觸及到調查權的問題。此后的數個月, 一場汽車反壟斷風暴正式上演。

在我國, 汽車行業壟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 限價銷售;第二, 汽車廠家強行推出4S店銷售形式;第三, 客戶限制、搭售、壟斷零配件配售;第四, 禁止經銷商實行跨地域銷售。汽車行業資深專家鐘師表示“橫向壟斷已經不存在”, 中國汽車市場呈現的是一種成熟的狀態, 市場競爭非常激烈, 汽車企業想掌控價格已經非常困難, 因此。對于此種縱向壟斷行為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 使得執法機構在執法中無法可依。

二、反壟斷執法法治化的新趨勢

我國第一部反壟斷法于2008年頒布和實施, 到目前為止僅僅實行了六年的時間, 相較于美國頒布的近80多年的反壟斷法而言, 我國反壟斷法顯得十分年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六年后, 國家發改委在汽車反壟斷調查后果斷開出天價罰單, 汽車反壟斷步入實質階段。這意味著, 汽車消費領域中的公平正義將進一步彰顯, 中國汽車市場秩序將通過法制化管理得到進一步規范化。因此, 完善反壟斷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一)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法治化

在我國, 應從具體國情出發, 在借鑒國外關于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的基礎上, 建立一個具有獨立權威、專業組成人員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外對反壟斷執法的模式主要采取以下兩種:一種是主要由德國實行的行政模式, 一種是由美國為首實行的準司法模式。美、德執法機構之間分工明確, 機構地位較高, 獨立性強, 專業性強, 依法享有廣泛的職權。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應吸取其精華, 建立一個地位較高、專一的執法機構, 即由國務院直接領導, 對國務院總理負責的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這樣設置意在方便處理大型企業或超大型企業的壟斷行為。

執法機構除建立一系列的專門系統和體制外, 在總結近年來反壟斷執法經驗基礎上也應盡快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使反壟斷執法的程序規范化。因此, 我們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執法機構的調查權, 賦予執法機構實實在在的調查權, 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執法機構的調查、聽證、當事人申辯、處罰告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的程序規則, 這樣便于執法者充分履行職責, 有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 反壟斷執法訴訟程序的法治化

在訴訟程序規范化方面可以考慮公益訴訟的納入。對于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 大多數是由龍頭企業進行的, 一旦發生壟斷行為則侵害的實質對象是大部分的消費者, 尤其在汽車行業領域中, 關于反壟斷的糾紛也就越來越多。如何有效的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 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則成為執法機構值得深思的問題。而公益訴訟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發揮這樣一種協調作用。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 自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 法治成為所有執法主體的基本原則, 反壟斷執法機構也不例外。面對反壟斷執法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尤其在汽車行業領域中產生的相關執法問題應該在遵循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 積極有效地進行解決, 健立健全法律制度以避免外商投機的鉆法律空檔, 試圖用壟斷的行為來占取我國市場。因此, 先完善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反壟斷體制機制等, 才能夠有效促進反壟斷執法的常態化、日?;⒆呦蚍ㄖ位l展趨勢。

摘要:汽車行業的反壟斷“常態”, 使得反壟斷執法進入常態化, 成為中國經濟“新常態”的有機組成部分。反壟斷執法之所以呈現新常態, 是因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不足、甚至無法可依。因此, 必須先“治”后“理”, 即先完善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反壟斷體制機制等, 才能夠有效促進反壟斷執法的常態化、日?;?。

關鍵詞:反壟斷執法,汽車行業,法制化,新常態,新趨勢

參考文獻

[1] 許鷺嘉.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革新探析[J].學術探索, 201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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