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

2023-09-20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由于卡特爾的危害性和隱蔽性,寬恕制度應運而生。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寬恕制度,提高了執法效率。但反壟斷法規定的寬恕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僅僅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將探討寬恕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關鍵詞:寬恕制度;立法不足;立法建議

一、反壟斷法寬恕制度概述

(一)含義。寬恕一詞最早出現在英美法理論和實踐中,在大陸法系國家大多稱為寬恕政策。各國在引用這一制度時,其法律含義出現了差異性。

“英美法系國家大多使用Leniency,例如美國的公司寬恕制度Corporate Leniency Policy;而大陸法系國家更多的使用Immunity,例如歐盟的Commission Notice on Immunity 。而在實踐中,更多的使用Amnesty。

在我國,很多學者對寬恕制度含義的表述也有不同?!坝蟹Q寬恕政策;有稱寬大方案;然而更多學者采納寬恕制度之稱。我國出臺的《反壟斷法》在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正式確立了寬恕制度的含義:卡特爾參與者積極地向反壟斷法律機構陳述訂立合同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明,反壟斷法律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行為人的處分。

(二)構成要件

1、經營者自動地向反壟斷法律機構報告。報告的經營者務必是主動的,而不是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下才報告的。

2、向反壟斷法律機構檢舉。反壟斷法律機構包含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反壟斷法律機構。

3、報告的內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包含協議的發起人、參與者與協議的內容。

二、我國寬恕制度的立法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實行市場經濟政策,許多經濟領域開始引入自由市場競爭,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許多自由競爭行業進入壟斷階段并初具規模??ㄌ貭柍蔀榻洕钪胁豢珊鲆暤南拗聘偁幓顒??!坝捎诳ㄌ貭柧哂蟹欠ㄏ拗剖袌龈偁?、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而被認為是危害最為嚴重的壟斷行為,所以很多國家的立法都對卡特爾采取‘本身違法原則’的立場”。我國《反壟斷法》的正式出臺并引入寬恕制度,是吸收國外立法經驗為我所用在立法上的表現。

但《反壟斷法》起步晚,發展時間短,許多規定只是停留在理論上,條款規定過于寬泛,適用上缺乏詳細的規則,實施上存在很多困難。我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立法現狀不夠滿足對現實生活中非法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的需要,有必要對其修改以保證寬恕制度的有效實施。

三、我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評價

(一)寬恕制度立法之肯定?!兑幎ā访鞔_規定重要證據是指可以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這說明我國的立法也承認寬恕申請的時間為執法機關調查前和調查后?!兑幎ā窋U大了卡特爾申請主體的范圍,明確了證據的標準。和《反壟斷法》粗陋的規定相比,已是立法的一大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二)寬恕制度立法之不足

(1)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按照《反壟斷法》,如果有經營者自動向執法部門檢舉,提供相關消息和重要證據,該執法部門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這樣的立法對寬恕制度的實施最具傷害性。因為“可以”和“應當”在立法上具有本質的區別?!翱梢浴币馕吨鴪谭C關有自由裁量權,“應當”意味著執法機關必須根據法律做出決定。

(2)適用對象范圍過窄。從違法行為來看,《反壟斷法》對串通招投標行為未給出明確規定,愛爾蘭、歐盟、澳大利亞等國家都對其進行規制,可是我國反壟斷法并未對其做出規定;從適用主體范圍來看,《反壟斷法》未規定個人寬恕制度,且行業協會也沒有申請寬恕制度的資格,限制了寬恕申請的主體范圍。

(3)“揭露遞減規則”的缺失。所謂“揭露遞減規則”是指對于第一個揭發惡性卡特爾的成員予以全額免除責任,其后的成員依其通報的次序遞減其減免額度。這樣能利用免去和減輕法律責任來鼓勵卡特爾成員自首,檢舉卡特爾的存在,節約執法成本。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都規定了“揭露遞減規則”,但是我國的《反壟斷法》和《規定》都未規定。

(4)處罰機制存在缺陷。首先,沒有設置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涉及到自然人人身自由剝奪,是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處罰,對經營者具有更大的威懾力。但是《反壟斷法》對違法卡特爾本身并未設置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的一大缺陷。其次,對卡特爾的行政處罰力度不足。按照《反壟斷法》的原則,我國對卡特爾的行政處罰是不夠的,對財大氣粗的壟斷者缺少威懾力。

(5)缺少對告密者的保護措施。告密者一旦身份暴露,不僅會遭到商業道德的譴責,還有可能會失去合作伙伴或遭到報復,反壟斷法對申請者的保護未做任何規定,這使得告密者望而卻步,不利于寬恕制度發揮作用。

四、我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處罰機制。根據反壟斷法實施的現狀和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的不足,我們應完善寬恕制度的法律責任體系。首先,要設立刑事處罰制度??梢栽凇缎谭ā贩謩t中添加壟斷罪名條目,至少在《反壟斷法》中要規定卡特爾違法的刑事處罰,使反壟斷法律機構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我們應借鑒歐盟競爭法中的規定,即對于持續時間較長的違法行為(一般指五年以上)可以對罰款數額年均增長百分之十。這樣能有效的打擊那些持續時間長、財大氣粗的經營者。

(二)完善適用對象。個人寬恕制度不單能夠免去罰款,還能夠免除刑罰處分。因此個人有著猛烈的追求寬恕制度的念頭。應增加個人寬恕制度,把公司寬恕制度和個人寬恕制度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掌握重要壟斷信息的自然人告密的熱情,為執法機關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和證據,提高執法效率。

(三)完善適用規則

1、設立“揭露遞減規則”。我國應借鑒歐共體的規定,根據申請者揭發卡特爾的先后順序、提供的有效信息、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等給與申請者不同程度的寬恕待遇,“揭露遞減規則”的運用可以更好的激勵卡特爾成員競相自首,最大程度的調動他們申請寬恕的積極性,更快的使卡特爾解體。

2、設立申請者保密制度。我國應建立完善的寬恕請求者保密制度。由于告密者反叛其余的成員來告發卡特爾的作為,自身就面臨著一旦身份敗露就會受到打擊報復的危機。因此,為了免除告密者的后顧之憂,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掌握寬恕申請者大量的信息、證據及違法實施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以防止信息泄露給申請者帶來的不利影響。

結語

我國《反壟斷法》對寬恕制度作了規定。從近幾年的立法實踐來看,我國的寬恕制度具有起步晚、發展程度低、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等特點,存在缺陷。隨著我國立法技術的不斷完善和對寬恕制度的重視,立法機關肯定能夠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不斷的修改和完善該項制度,使寬恕制度真正成為從內部瓦解卡特爾的有力武器。(作者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張木娟.我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J].商業時代,2012(2):29

[2] 尤毅.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淺析[J].法制博覽,2013(1):3

[3] 鄭陽.試析反壟斷法中的寬恕制度[J].政法論壇,2013(1):7

[4] 王燕.論核心卡特爾中的寬恕制度及我國反壟斷法對其規制和完善[J].行政與法,2014(2):5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主要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定價行為進行反壟斷法規制的探討。當前,專利技術開始逐漸融入各類技術標準中,這給專利權人通過高價許可行為獲得壟斷利益提供了便利條件,這種行為危害技術發展、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利于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因標準必要專利的特殊性,其定價行為需利用《反壟斷法》進行有效規制。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定價;反壟斷法;制度研究

引言

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做了題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講話。標準必要專利是社會創新發展的產物。當前,我國對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尚不明晰,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出發,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定價進行規制,對鼓勵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標準必要專利定價的闡述

(一)關于標準必要專利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即ISO),標準是指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在我國,標準一般被定義為“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結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而標準必要專利,則是指包含在某項標準中,并且在實施該標準的過程中所必須使用的專利。這意味著,當某項專利技術被納入標準中時,標準實施人必須獲得專利權人對專利實施的許可才能實施該標準,參與市場競爭,否則就會被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因此,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話語權要強于一般專利的專利權人。

(二)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費的定價

為避免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向標準實施人提出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以此來排除市場上其他競爭對手,獲得行業壟斷地位,給市場公平秩序和創新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標準化組織一般不僅要求標準參與者及時向標準化組織披露其擁有或實際控制的專利,并且要求其承諾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原則許可所有標準實施者使用其專利,該“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即為FRAND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不能拒絕標準實施者提出的專利許可申請,同時,必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收取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許可費。

目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確定方式主要分為市場方式和非市場方式兩種。市場方式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是指專利權人遵守FRAND原則,與標準實施者平等、資源的基于合同自由理念進行充分協商后確定許可費數額、簽訂許可協議。但實踐中,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往往占據強勢地位,從而產生專利劫持行為,導致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無法公平合理協商確定許可費,此時,雙方往往會尋求司法救濟,由法院這一非市場主體來對專利許可費用進行裁決,此即為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非市場方式。

二、標準必要專利定價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探討

由于標準必要專利的特殊性,反壟斷法保護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會因標準必要專利的高定價許可費行為受到損害,因此,若發生此類型的限制甚至排除競爭的行為,應當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規制。

(一)標準必要專利定價行為用反壟斷法進行規制的優勢

2014年,國標委出臺了《涉及專利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規定(暫行)》,對制修訂和實施國家標準過程中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問題進行規定。上述規定首次對我國標準涉及專利的相關問題做了規范,其中包括專利信息的披露、專利實施許可、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特殊規定等方面的內容。但該規定較為籠統,并沒有對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費的定價問題進行解釋。

筆者認為,在專利法、標準化法等法律均沒有相關成文規定的前提下,用反壟斷法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定價行為進行規制,具有獨特優勢。從二者的立法本意上看,專利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發明創造,其更有利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使專利權人獲得一定的排他權,促進創新和發展之間的良性循環,專利法沒有過多的對專利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標準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技術進步、改良產品質量,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也未涉及具體條款。而反壟斷法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規制市場中的各種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根據反壟斷法的懲戒規則,違法者應停止實施相關行為,還可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等的懲罰性措施,這些措施可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因此,用反壟斷法對標準必要專利定價行為進行規制有獨特的優勢。

(二)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高定價行為

201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其對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問題做出了規定,針對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的不公平高價處理時,列出了六點需要納入考量的因素。上述文件較為籠統的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高定價行為處理的考量因素,但對如何認定高定價行為沒有給出確切說明。事實上,只有明確高定價行為才需要反壟斷法的介入。因為不管是專利法還是反壟斷法的立法本意均包括鼓勵創新,而創新激勵的直接表現之一即為物質回報,適當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是專利權人對其智慧結晶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不應被剝奪;只有過高定價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和其所帶來的損害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才屬于權利濫用,應該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因此,明確何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高定價行為、劃定標準必要專利定價權的合理邊界,對權利濫用行為的判定具有重大意義。

(三)加強對國外標準必要專利定價模式的研究

結合當前大部分的情況來看,大多數技術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都掌握在發達國家以及跨國公司手中,在經濟全球化、“游戲標準”國際化的發展背景下,我國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較少、發展需求強烈的發展中國家,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問題的解決自然離不開深入的研究,因此對各國標準管理模式的了解與相關的國際化也應當進行細化的分析。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全球化的特點,相關的問題解決自然離不開全球政策的合作與協調發展,標準必要專利定價反壟斷相關問題的解決應當與知識產權領域國際合作和競爭產生正向影響,互相促進、相互融合,通過加強對國外標準必要專利管理模式及定價模式的深入了解,做到與國際通用管理接軌的同時,制定更符合我國國情的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政策法規。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反壟斷法對標準必要專利定價行為的規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應加強對國外標準必要專利定價模式的研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高定價行為的判定依據,切實防范標準必要專利定價權的濫用以及對其自由公平競爭的秩序破壞影響。

參考文獻

[1]吳琦.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確定[D].西南政法大學,2018.

[2]惠敬琦.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的反壟斷規制[D].哈爾濱商業大學,2020.

[3]孟雁北,姜姿含.標準必要專利定價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研究[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5(02):30-34.

[4]魏德.反壟斷法規制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權之反思[J].北方法學,2020,14(03):149-160.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充分而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行政壟斷憑借行政權力分割市場,阻礙了全國統一、有序的競爭體系的形成,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鑒于行政壟斷帶來的極大危害,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并采取綜合性的制度性策略,具體可通過完善市場運行法律以營造和諧競爭環境,完善現行《反壟斷法》規定,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并通過加強社會監督等方式來進行全面規制。

關鍵詞: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文獻標識碼:A

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有著天然的調節功能,在沒有人為干涉情況下能夠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但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還沒有充分發揮它應有的作用,政府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突出表現在行政壟斷上。行政壟斷憑借行政權力分割市場,阻礙統一、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盡管現行《反壟斷法》第五章已對其相關表現有所規制,但不夠全面且比較原則、抽象,有必要在系統分析其成因的基礎上探討相關規制的路徑,完善規制的方法。

一、行政壟斷的基礎理論

(一)行政壟斷的內涵

與經濟壟斷相對應的是,行政壟斷不是市場經濟自然發展的結果,而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說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而形成的經濟領域的壟斷。不論是基于我國市場經濟轉型還是源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等缺陷,政府干預微觀經濟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這為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或行業主管機關與該行業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提供了“尋租”的空間,而行政壟斷則是一種非理性的政府權力對合法競爭的不當干預。

行政壟斷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行政壟斷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要是地方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及具有某些政府職能的行政性公司,而不包括中央政府,也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這是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區別之一。因為是否實施行政壟斷以及實施什么樣的行政壟斷等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所以行政壟斷的主體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而筆者認為一些學者提出的“行政壟斷的主體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這一論點值得商榷。事實上,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行政壟斷的這一特征,意味著一旦因行政壟斷發生訴訟,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將首當其沖的成為被告”。

2.行政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行為是構成行政壟斷的前提,沒有政府行政權力的介入就不能形成行政壟斷。它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行政壟斷是某些行政機關(主要是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的實施來實現的,因不是中央政府的行為而不具有國家意志性,這是行政壟斷與國家壟斷的根本區別。其次是行政壟斷具有違法性,即行政壟斷的實施者濫用其所掌握的行政權力實施了行政行為。所謂濫用不是依法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而是基于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狹隘利益而不合理、不恰當地行使其權力,因而這些行為要么明顯地與國家法律相抵觸,要么形式上雖不違法但實質上違背了法律設置該行政權的目的,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當然,基于某些特殊利益的考慮而予以的禁止,如為了免疫或防止突發性疾病的傳播而暫時性地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不應視為行政壟斷。

3.行政壟斷具有強制性和隱蔽性。行政壟斷以行政權力為支撐,通過各種或明或暗的規章制度,借助行政權力的權威干預經濟秩序。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相關主體在其主管范圍或轄區內發布一些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或命令及指示。由于其具有強制性,相關部門想法設法通過強化國家強制力的制裁,使一般的市場主體既不能無視行政壟斷的存在,也不能抗拒或逃避行政壟斷的強制力量。行政壟斷的隱蔽性是指行政壟斷實施主體在限制市場競爭時主要通過制定行業規章、命令、決定等文件的方式,而不是通過限制具體的經濟組織的競爭來實現,其隱蔽性還表現在往往以管理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名義進行。正因為如此,行政壟斷具有比經濟壟斷更大的破壞力,是目前制約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

(二)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

行政壟斷的表現形態多樣,從我國目前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地區壟斷。它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行為。它多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的形式,設置貿易壁壘,禁止外地產品輸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資源流向外地,限制地區間的競爭以保護本地區的利益。其在割斷本地市場與外地市場聯系的同時形成地方封鎖,實質上形成一道由地方設置的,用以保護本地區落后企業免遭外來企業或商品沖擊的屏障,將市場人為分割為區域市場,嚴重阻礙了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隨著各地利益的相對獨立,地方之間、地方和中央之間的利益沖突日益明顯,地方保護主義也隨之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存在著嚴重的不協調。因此,其外延不僅包括對商品流通的限制,也包括對資金、技術、人員流動的限制?!斗磯艛喾ā返?3條的所列事項即屬于此種情形。

2.行業壟斷。這種壟斷可以是跨地區的,但不能是跨行業的,其多以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于一體的企業形式出現。這些企業或企業集團一般通過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組建起來,其不僅規模大且具有雙重身份,既作為企業參與經濟活動,又作為政府機構管理本行業,從而形成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壟斷一個行業的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機制,使得這些壟斷企業在市場活動中極易濫用其地位實施壟斷行為。

3.其它利用行政權力實施的壟斷。具體包括官商壟斷、強制聯合限制競爭、行政強制交易及國家指定專營等。官商壟斷源于官商不分,因行政機關舉辦或與行政機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企業憑借該行政機關給予的特權而形成了壟斷。當然,隨著國家近些年來嚴禁黨政機關、黨政干部經商等規定的實施,這種形式將漸趨消亡。強制聯合限制競爭是指政府或有關部門強制本地或本部門的企業聯合行動以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企業參與競爭的行為,表面上其與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有相似之處,但其主要有強制企業聯合抵制的目的和行為。行政強制交易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他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斗磯艛喾ā返?2條的規定即屬于此種情形,有的學者將其歸屬為超經濟強制交易行為。至于國家指定專營主要是基于國家整體利益,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

確規定某種商品的生產完全由國家設立或指定機構專營,如鐵路、郵政等公用事業及煙草、食鹽等,隨著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國家指定專營的產品和項目將越來越少。

二、行政壟斷的成因及其危害分析

(一)行政壟斷的成因

傳統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體制是從自由競爭經濟自然發展而來的,壟斷主要表現為經濟壟斷,極少存在行政壟斷問題。而我國因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經濟壟斷的負面影響遠不如行政壟斷大,之所以形成這種格局有其深刻的原因。

1.體制上的缺陷和改革的不徹底是行政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我國有著行政干預經濟的傳統,建國后實行了30多年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政府被賦予了強大的經濟職能。國家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場機制來調控經濟,這為行政壟斷的產生提供了機制上的可能性。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雖已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由于長期政企不分,轉軌過程中適應市場經濟的機制還不健全,經濟管理機關對相關經濟行為的管理職責還不是很清晰,導致管理部門聽任政企不分的壟斷者自行其是;同時政府主導企業的陋習尚未發生根本改變,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還不到位,為行政權力的濫用造成可乘之機。加之現實生活中往往將政府官員的升遷與其在職期間的政績緊密聯系在一起,導致很多官員為在短期內顯示自己的政績而不惜采取拔苗助長的方法追求本地區、本部門的發展,加劇了行政壟斷的泛濫。

2.多元利益驅動是產生行政壟斷的內在動力。改革開放后,由于實行分稅制改革,經濟管理的條塊分割,使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不得不重視自己的利益。而因本地、本行業發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其收益的高低,這就使得政府必須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一旦本地區、本行業的企業不占據競爭優勢,他們就濫用行政手段,不惜通過行政命令等來干擾正常的市場競爭以達到相關目的,而這在當前考核地方和部門領導政績尚未脫離GDP增長模式的情況下表現得尤為明顯。從行政壟斷的本質來分析,行政壟斷是地方和部門狹隘利益的產物,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遏制,保證政令暢通,將會導致更為復雜的壟斷態勢和行政混亂。

3.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的不徹底是行政壟斷產生的客觀原因。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反壟斷法》,其中第五章專章規制行政壟斷行為,但現行立法的規定不夠全面,相關規定比較抽象、原則,可操作性差,對行政壟斷行為欠缺嚴格的處罰措施,易導致對行政壟斷的制裁形同虛設。由于反壟斷執法機構本身具有多元格局性,但在現有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機關等職能部門之間具有的隸屬關系、地方政府與地方司法機關之間在經費劃撥等方面千絲萬縷的關系,極易形成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對行政壟斷只能由實施該行為的上級政府責令其改正,監督機關卻不能直接責令其撇消或處罰,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執法的不徹底。同時,法律并沒有就行政壟斷的規制機關進行具體設定,而是用一個抽象的“上級機關”來予以代替,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下級機關領導通常由上級提名或任命的機制及現實生活中融洽上下級機關關系的存在,很難保證上級機關在行政壟斷處置過程中的超脫與中立,如此,秉公處理也就無從談起。

此外,審批制度的泛濫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制衡也是行政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在此不贅述。

(二)行政壟斷的危害

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產生了許多負效應,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破壞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全國統一、有序的競爭體系的形成。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具有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原因在于市場經濟能夠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市場發揮其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必須構建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然而行政壟斷卻在破壞這一市場體系的形成。行政壟斷消極地保護落后企業,為落后企業撐起行政的保護傘,阻擋外來的競爭者,使這些企業始終低效率運轉。行政壟斷的泛濫必然導致大大小小的條塊勢力,造成市場被人為地割裂。與此同時,這種公權的強制性力量會取代或阻礙市場對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損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開放市場體系的形成。

2.加劇政企不分,滋生腐敗,破壞社會風氣。長期以來,政企不分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首要弊端,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企業成為政府的附屬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制定了許多法規來推行政企分開,但效果都不理想,原因就在于政府利益與企業利益牢牢拴在一起。企業一旦依賴行政壟斷來維系其發展,易使其不再把精力放在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上,以提高商品質量和生產效率來進行正當的競爭,而是將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游說和行賄,借助行政機關的庇護和關照以維護企業低水平發展。行政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違背市場規律且對經濟實施不當干預,這一實質決定了它必然會為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存在的不當之風提供便利條件,所以行政壟斷是滋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溫床。同時,“經濟人”假設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時,會借助行政權力為地方或部門甚至為個人牟利,這種以權謀私風氣的滋長,不僅損害了行政主體的權威性和廉潔形象,而且易產生“示范效應”使社會各界群起效仿,極大地敗壞社會風氣、腐蝕民眾的健康心理,激化社會矛盾、違背社會主義本質,從而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限制競爭,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競爭行業本可由私人經營,但由于行政權力的影響,政府職能的轉變不及時,使得政府權力尚未退出這些行業。如地區壟斷剝奪了一般生產者、經營者的競爭機會,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導致市場被分割、競爭受阻礙,而憑借行政強制力所形成的行政壟斷使部門和個人在非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獲得高收入、高利潤,不僅剝奪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使消費者成為低劣商品的享用者??梢哉f,行政壟斷的存在使競爭者無法開展公平競爭而迫使消費者不得不接受低劣卻高昂的產品與服務。

三、對行政壟斷規制的探討

(一)現有規制措施之不足

基于行政壟斷的危害,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來予以規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層面:政策層面主要體現為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競爭十條》中的第三項和第六項,這是我國較早的關于反行政壟斷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層面主要體現為1993年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7條,2000年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6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62條,2001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69條、第70條、第95條,2004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15條,而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用第8條及整個第5章較為

系統地對行政壟斷規制作了規定,是我國目前對行政壟斷規制最權威、最具體的法律文件;法規層面主要表現為1987年體改委和國家經委發布的《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發布的《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

盡管已有不少規定涉及對行政壟斷的規制,但現有法規體系存在著不完整、過于抽象而欠缺可操作性的現象:法律責任流于形式,制裁力度不夠;缺乏專門的反行政壟斷主管機關來有效制衡行政壟斷;經營者、消費者的法律救濟途徑不足,救濟力度有限,這實質上是對政府侵權行為的一種放任。

(二)對行政壟斷規制的完善

鑒于行政壟斷帶來的巨大危害,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來進行規制。行政壟斷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因而規制行政壟斷的措施也應是多渠道的。

1.對行政壟斷的綜合規制。制度經濟學者的觀點表明,任何個人或組織集團在改革過程中都會充分利用自身的力量去謀求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制度安排,如果新制度不符合或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將招致他們的強烈反對。當反對的力量超過支持的力量時,該制度就不可能實現。對行政壟斷實行規制就是這樣的一種制度建設,它必然會遇到來自各方面利益集團的關注和爭議,包括經濟組織和政治組織。甚至可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本身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它是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筆者認為在規制措施中,首先應該反對單純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規制,而應深入地分析各種現實因素,綜合運用包括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等對其進行綜合治理。在此,應加快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一方面應轉變對政府官員的考核機制,改變單純以地方或部門績效作為官員升遷的標準,而強調以社會和諧和人民的滿意度來作為考核標準;另一方面繼續推進政企分開的改革,強調企業的自主經營,消除政府對企業的過度干預,尤其要避免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為了狹隘利益而實施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更要禁止地方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頒布保護狹隘利益的規定或命令。在時機成熟時,應該建立對地方立法或部門立法的審查制度,杜絕違憲的立法或違反上位立法的情形。其次,應讓各種社會力量意識到行政壟斷的危害并認真對待對其進行的規制,如此方能減少改革的成本,否則不僅不能有效地對其進行規制,而且還會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2.對行政壟斷的具體規制。  (1)完善各類市場體系運行的法律,營造和諧的競爭環境。規制行政壟斷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運行機制為基礎。市場有著天然的擴張能力,在沒有人為設置障礙的情況下,能使資源在市場中自由流動,因此市場機制越完善,行政權力隨意干預市場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時應該看到,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經濟,要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有法律作保障,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以規范經濟活動,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在此,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各類市場的建設,并以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這些成果,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減少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加快淡化資金流動地方化的立法進程,推動勞動力市場自由流動的配套立法,同時對跨地區和跨部門的市場給予充分的保護,不讓地域和部門之間的“藩籬”和“圍墻”卷土重來。另一方面。要通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多元的市場競爭主體以形成和諧的競爭環境,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市場主體不平等問題,這不僅要促使所有的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并提高產品的品質,而且要引導企業進行公平的競爭,從而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都受益。

(2)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有效規制行政壟斷?!斗磯艛喾ā返谖逭聦π姓艛嗟囊幹茻o疑起著基礎性作用,但相關規定存在過于原則、沒有專門的反行政壟斷機關、追懲機制不具備有效的威懾力等。因此,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有必要在立法中對行政壟斷的內涵做出界定,同時應該將行政壟斷的情形具體化,將現有法律沒有涵蓋的內容納人規制范疇。其次,應該建立專門的反行政壟斷機關,以防止規制行政壟斷過程中上下級機關之間千絲萬縷的裙帶關系或隸屬關系。具體可以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進行規制,同時可以借鑒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設置經驗,建立大區級的反壟斷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在省級或一些大城市設立派出機構,同時賦予其準立法權、調查權、行政強制權、處罰權等,以有效地隔離行政壟斷規制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促進各地市場的統一。再次,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行政壟斷的處罰力度。長期以來,行政壟斷之所以屢禁不止,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責任不明確,而依《反壟斷法》第51條的規定,實施行政壟斷的法律后果只是“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與行政壟斷所帶來的嚴重危害性不相稱。由于行政行為多由政府官員做出,果不對行為的后果規定嚴格的責任就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只有建立起嚴格的責任承擔制度,才會觸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神經”:同時,既然行政壟斷是一種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那么不僅應該規定嚴格的行政責任、明確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民事責任,而且應該設置刑事制裁,具體不妨借鑒美國和日本在刑法典中規定“壟斷罪”來懲處嚴重的行政壟斷行為的做法。在此,要區分組織責任和個人責任,明確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員的具體責任,不能因為單位承擔責任就忽視對個人責任的追究。

(3)規范政府行為,強調依法行政,加強社會監督。在此,首先要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用法律的方式明確政府機構的職能與地位,以法的力量制約行政權力的過度使用,縮小行政機關不合理干預經濟的空間。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應逐步從競爭性經濟領域中退出,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律開展經營活動。其次,政府要充分利用宏觀調控手段協調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產業不合理的矛盾。再次,完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行政機關的職能與職責權限被確定后,還應完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或濫用行政權力。最后,加強社會監督,將行政壟斷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擴大對行政壟斷受害人的司法救濟,如行政壟斷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管是實際的消費者還是潛在的消費者都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這既為普通民眾督促政府執法建立起了一條有效途徑,也能夠調動公眾參與監督執法的積極性。

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可謂任重道遠,它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單獨采用某一種手段是很難徹底解決行政壟斷所有問題的,需要深入分析各種現實因素,積極運用可利用的各種手段和方法,對之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更有效地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漆多俊,反壟斷立法中的行政性壟斷 問題[J].時代法學,2006,(2):6.

[2]鄧保同,論行政性壟斷[J].法學評論,

1998,(4):63.

[3]陳晉勝,米博,論行政壟斷的立法規制[J].

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2):3.

[4]李茂華,行政性壟斷的現實危害及其

規制創新探析.吉首大學學報(社會

科學版),2004,(2):60.

[5]高雁,我國行政壟斷法律規制的現狀

及思考[J].河北法學,2009,(1):115.

[6]盛洪,中國的過渡經濟學[M]上海:上

海三聯書店,1994:65.

[7]黎樺,殷繼國,行政壟斷的法經濟學分

析[J].法學評論,2004,(5):74.

[8]張杰林,趙康,譚玲 ,市場經濟法律體

系新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1:12.

[9]李勇軍,胡曉玲,論我國反壟斷執法機

構設置的定位——對現有爭議的分析

與探討[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

院學報,2006.(6):26.

[責任編輯:任山慶 校對:葉慧娟]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4篇

一、立法上的缺陷

( 一) 立法缺乏體系性、可操作性

我國在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有很多, 而且目前還在不斷補充中, 雖然有《反壟斷法》作為主要立法, 但是層出不窮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還是給實踐帶來了很大的麻煩。這些規定內容也比較散亂, 立法缺乏體系性, 法律法規之間很難銜接也不能相互配合, 沒有協調統一性, 在某些方面是空白的, 沒有進行相關規制。這不僅給企業并購帶來障礙, 也給反壟斷審查帶來困難, 使反壟斷審查的投入增大, 效率低下。

二、制度上的缺陷

( 一) 沒有說明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

市場份額是經營者占據相關市場的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 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在《歐盟理事會控制企業合并》中第139 /2004號條例寫到, “在不違背條約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前提下, 特別當相關企業在共同體市場或其重大部分的市場份額不超過25% 時, 可推斷該合并與共同體市場相協調。”這已經說明了歐盟國家的具體標準。而我國在此問題上卻是模糊的。

( 二) 沒有說明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

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上, 一個是以美國為首采用的標準, 一個是歐盟國家采用的標準, 各個國家需要結合實際做出本國的具體標準。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可以推定出我國運用的是歐盟國家的市場結構標準, 市場結構標準是指企業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在相關市場上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 則可以將其作為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證據。在運用市場結構標準的基礎上德國明確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 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給出了關于市場支配地位推定的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 我國《反壟斷法》只是給出了市場支配地位一個比較寬泛的定義, 缺乏標準的寬泛定義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審查結果難以信服。

三、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 一) 構建體系性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我國的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法律制度起步比較晚, 缺乏體系性, 不能協調配合, 有必要構建體系性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使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具有統一、明確的標準。首先, 需要完善《反壟斷法》, 我國《反壟斷法》是在經濟全球化全面來襲, 應當在現有規定基礎上, 進一步對外資并購進行較為具體與合理的規制。其次, 許多相關規定散步在其他法律法規中, 而這些規定的過于分散, 使其在適用上并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 所以應當在內容上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使其更好地銜接和適用。最后, 我國《反壟斷法》的條文較少, 且大多數條文都是原則性的, 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應盡快出臺實施細則, 使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操作性。

( 二) 合理確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反壟斷法》中雖然提到了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是審查經營者集中的因素, 但是卻一直沒有明確具體的衡量標準。在實踐中, 企業占有的市場份額越大, 市場集中度就越高, 它也更具有決定其產品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 甚至還有能力影響整個市場的競爭, 所以, 我們要明確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具體標準。在輝瑞公司收購惠氏公司一案中, 商務部指出這個集中將導致豬支原體肺炎疫苗市場的競爭結構發生重大改變, 因為合并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將達到49. 4% , 但是排名第二的英特威公司的市場份額卻僅為18. 35% , 合并后的企業有控制產品價格的能力。我國立法者需要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 合理確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 三) 合理確定市場支配地位判斷標準

《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提到了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 如市場份額、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和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等等, 但是卻沒有說明占多少市場份額, 怎樣的控制銷售市場能力和具有怎樣的財力和技術, 完全是沒有實施標準的, 應當合理確定相關因素的實施標準, 這樣認定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更有說服力和依據。而且《反壟斷法》第十九條關于市場份額的要求不合理, 我國一個企業是1 /2 市場份額的要求, 而經濟立法較早的德國也只是1 /3 的市場份額要求, 我國幅員遼闊, 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也不一, 所以這樣的門檻是過高的, 根據我國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應當適當降低標準, 給出比較合理的規定, 減少企業的壓力。

摘要: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呈上升趨勢, 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沖擊中國市場。為了避免壟斷局面的出現, 我國在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反壟斷法》進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但是《反壟斷法》運行實施不久, 還存在一些問題。

關鍵詞: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問題

參考文獻

[1] 周睿哲.從匯源案論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缺陷[J].法制與社會, 2009 (7) .

[2] 劉冬.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研究[J].法制天地, 2010 (40) .

[3] 石建三.中國并購法報告2009年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反壟斷法》的出臺平靜了起草階段的喧囂,針對出臺前爭論的幾個熱點——行政壟斷的規范、外資并購的適用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計,《反壟斷法》都給出了它最終的立法選擇。本文將圍繞著這三個問題簡要評析我國新《反壟斷法》的具體規定。

關鍵字:行政壟斷 執法機構 外資并購

Analysis of the new Anti-monopoly law

SUN Yan-lei

(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xixi’an710021)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Law enforcement agencies,Foreign acquisitions

歷經10余載磨礪幾易其稿的《反壟斷法》終于于2008年8月1日在人們的期盼中實施,然而這十年一劍的“經濟法憲章”是否真的能夠不負盛名,完成劍指一切壟斷現象的使命呢?結合《反壟斷法》出臺前圍繞其的熱點問題,本文作以下簡要評析:

一、行政壟斷

所謂行政壟斷,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術語,而是學者對基于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存在的一些壟斷市場、限制競爭的現象的統稱。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歷史因素的慣性作用,完全的市場經濟尚未建立,行政力量仍以各種方式干預于經濟生活之中。我國企業中前500強大多數是國有企業,所在行業大部分為石油、電力、鋼鐵等壟斷性行業。這些企業無一例外都有濃厚的國家背景,掌握著強大的資源優勢。故此,在新法草案階段,有很多專家學者呼吁將行政壟斷作為中國《反壟斷法》的重點規制對象之一,并認為缺少了對行政壟斷的規范,新的《反壟斷法》的實施效力將大打折扣。

新法以專章第五章的內容肯定了反壟斷法是否應將行政壟斷納入其立法視野的問題。不可否認,規制行政壟斷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因為這實際是在限制政府。實踐證明,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有些是出于個別企業的利益,有些是出于地方利益,有些則與個別官員的腐敗相關,即出于個人私利。不管出于任何目的,這種行為的本質是一樣的,即偏愛個別企業,排斥其他企業,或者偏愛個別地區,排斥其他地區,即對市場條件下本來有著平等地位的市場主體實施不平等的待遇。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后果是扭曲競爭,妨礙建立統一、開放和競爭的大市場,“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社會資源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對行政壟斷應成為我國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實際上,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處理政府濫用權力限制競爭案件是各國反壟斷法的通行做法。歐盟以及俄羅斯等國的反壟斷立法也都授予反壟斷機構處理行政性壟斷事項。

當然,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問題不是一部《反壟斷法》能夠完全湊效的,更不應當期望《反壟斷法》會徹底杜絕這種行為。然而,《反壟斷法》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這將不僅有利于用法律手段警示和監督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彌補單靠行政機構內部上下級監督的有效性不足的缺陷;而且能夠進一步促進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間的公平競爭,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壯大。

二、執法機構

我國《反壟斷法》關于執法機構的規定是反壟斷法起草階段爭論的另一個焦點。兩派意見分別為設立一個不具有具體執法權的協調性機構作為反壟斷法的執法機關還是設立一個類似公平貿易委員會一樣的統一和權威反壟斷執法機構。新的《反壟斷法》在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由此可見,立法肯定了第一種立法建議?!斗磯艛喾ā返谑畻l的規定也印證了這一點。第十條沒有指明具體情況下的不同執法機構是那些部門,這將有待條例或解釋的出臺,否則可能會出現部門間爭權或推委的局面。

另外,反壟斷執法也不得不提到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如信息產業部、電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民航總局等機構的關系。顯然,按照新《反壟斷法》的設計,各行業監管機構在其各自監管的行業都享有排他性的執法權,如何才能讓各行業監管有效運作又不會出現架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情況?這顯然是協調性的反壟斷委員會制度能否有實效的關鍵。要知道現實經濟生活中林林總總的壟斷行為多來自各個行業,行業監管作為直接處理壟斷行為的執法機構承擔著大量的一線監管工作,雖然立法設計由反壟斷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他們的反壟斷工作,但是由于行業監管機構執行反壟斷任務時在面臨被監管企業和消費者的爭議中往往站在被監管者的立場上,成為被監管者的“保護傘”或者“俘虜”,所以又怎么能夠保障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呢?加之我國被監管的企業基本都是大國有企業,這就更有理由懷疑監管者能否在被監管者和消費者的爭議中保持中立和獨立的態度了。

我認為,應該給與反壟斷委員會獨立與各個行業監管的反壟斷執法權。當然,這一權力優先于各行業監管權力。但由于行業監管的一線地位和監管任務的龐雜,所以反壟斷委員會的執法權自然不能取代行業監管?,F在,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都有權處理被監管行業的限制競爭問題。在美國,即便某些行業如電信、電力、金融以及航空運輸業設置了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作為監管機構,這些機構一般有權處理行業中的限制競爭問題,如聯邦通訊委員會有權管制電信業的并購活動,但是行業監管法不能剝奪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對這些行業中限制競爭案件的管轄權。

三、外資并購

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的一份調查顯示,中國在已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排名前5的幾乎都被外資控制。28個主要產業中,有21個產業外資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拿我們生活中熟悉的品牌為例,達能公司在中國飲料行業10強企業中,已收購娃哈哈和樂百氏98%的股權,蒙牛50%的股權,光明乳業20.01%的股權,匯源果汁22.18%的股權,還收購了深圳益力54.2%的股權、上海梅林正廣和50%的股權。至此達能公司實際上已經對中國的飲料業形成經營者集中。由此可見,規范外資并購行為、防止壟斷已迫在眉睫。

這次新反壟斷法對外資并購問題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即新法第三十一條:“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睆闹形覀兛梢钥闯?,立法區分了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與內資企業一樣平等的適用新法關于經營者集中的若干規定,而之前所依據的《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則應相應廢止;而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雖在反壟斷法中所有提及,但畢竟安全審查不屬反壟斷的調整范圍,故并沒有具體明確國家安全審查的執行機構、審查對象、審查程序、審查監督等,這將有待相應立法和執行部門的具體規定。

通過立法對外資惡意并購和壟斷進行審查,既符合國際潮流,也是對外交往中對等原則的體現,更是保障經濟安全、扶持國內企業的有效法律手段。但是,顯然《反壟斷法》對此重任不宜一肩力擔,分別由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以及準入審查等一系列的審查制度從不同的側面分別規制才更能以達到規范外資并購、保護國家安全的最終目的。

總之,《反壟斷法》起草前人們對反壟斷法在很多方面的期望很高,尤其體現在行政壟斷和外資并購等問題上。新法的塵埃落定為熱鬧的爭論畫上了暫時的句號,但是立法的實施效果以及之后可能出現的新的壟斷問題都將挑戰現行法律,相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反壟斷立法將更加科學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張廣榮:《外國投資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探析》,載自《國際貿易》2007年第十二期.

[2] 張潔:《中國反壟斷法解讀》,載自《商場現代化》2007年12月上旬刊.

[3] 王曉曄:《我國反壟斷法草案的最大問題》,載自《學習月刊》2007年第二期上半月.

[4] 王先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若干意見>》載自《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一期.

反壟斷網絡經濟論文范文第6篇


“冰絲帶”效果圖

“這個場館非常美麗?!?021年10月,在國家速滑館進行的“相約北京”速度滑冰中國公開賽上,荷蘭運動員克萊依維爾德如此點贊。

國家速滑館有著絢麗、通透的外觀,外墻曲面由低到高盤旋成22條飄逸的絲帶,就像運動員在冰上劃過的痕跡,因此又得昵稱“冰絲帶”。

支撐起建筑絢麗“外衣”的,是一副鋼結構主受力“骨架”,主要包括屋面索網、環桁架和外側幕墻斜拉索?!肮羌堋彪m由鋼材料打造而成,卻顯得輕靈、飄逸。為了將其打造成無懈可擊的鋼筋鐵骨,設計、制造和施工團隊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一次次挑戰自我、突破難關。

2021年10月,國家速滑館項目榮獲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特等獎;2020年5月,它榮獲2019年度中國鋼結構金獎年度杰出工程大獎,這是國內鋼結構行業的最高獎項。

圈內人對此評價是:“當之無愧!”

一開始,北京建院復雜結構研究院鋼結構研究所副所長王哲以為外側幕墻就是挑戰所在,“ 做下來才發現,這個項目沒有簡單的地方”。


力之美

“如果把建筑比喻成一個孩子,那么,建筑師決定他長什么樣,結構工程師為他造骨架,設備工程師為他造器官,電氣工程師為他造血管經絡?!蓖跽芨嬖V《瞭望東方周刊》。

王哲是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北京建院)的一名結構工程師,專注研究“骨子里的城市美”。誕生于1949年的北京建院是我國第一家國有大型民用建筑設計研究機構,其下屬的復雜結構研究院專攻復雜結構設計。王哲現任復雜結構研究院鋼結構研究所副所長,團隊成員30余人,主要工作便是給難度高、非常規形態的建筑搭骨架。

鄭方是北京建院的副總建筑師,也是國家速滑館的設計總負責人。2017年,由鄭方牽頭,北京建院成立了近40人的國家速滑館項目組,王哲的鋼結構團隊進駐5人。

在鄭方的設計圖上,速滑館外側幕墻造型是在立面基準線上彎曲4次,形成層疊褶皺,如同天壇層疊的屋頂,因此被稱為天壇曲面,視覺效果自然流暢;不同于天壇的土木結構,它需要用鋼和玻璃實現類似“冰皮”的通透效果。

王哲第一眼盯上的就是設計圖上那“拐來拐去”的天壇曲面:“就結構而言,這不是個合理、高效的受力形態,屬于‘失穩’形態——是個有挑戰的活兒?!?/p>

近年來,許多新建索網結構體育場館的外形都是上大下小,形似一個“大碗”,比如鳥巢、蘇州奧體中心等。和它們不同的是,國家速滑館在“碗”的坯子外面,多了一個天壇曲線造型的“冰皮”,用以實現建筑外觀和某些功能。因此,變量更多,建設難度更高。

王哲曾參與世界最大單口徑射電望遠鏡貴州“天眼”和北京大興機場的結構設計,它們都屬于非常規結構,設計難度等級高。

“從結構難度而言,國家速滑館與貴州“天眼”和北京大興機場有得一拼,某些方面甚至要求更高、更嚴格?!蓖跽苷f。

陳彬磊是北京建院的結構設計總監,他如此形容北京建院幾個代表作的結構設計之美:北京大興機場為“極之美”,深圳灣體育中心為“簡之美”,北京小湯山醫院為“急之美”,商務部大樓改造項目為“變之美”,國家速滑館為“力之美”。
織天幕

一開始,王哲以為外側幕墻就是挑戰所在,“做下來才發現,這個項目沒有簡單的地方”。

屋面結構是另一大挑戰。

最初,屋面結構設計為桁架方案。對于大跨度空間而言,桁架是首選。大興機場的中央大廳是直徑180米的大跨度無柱空間,驚艷世人。但在結構工程師眼中,大跨度并不難解決,加高桁架的高度即可,這一技術已相當成熟。

國家速滑館屋面南北向跨度198米,東西向124米,桁架的合理高度應為8米-10米。

“那樣的話,建筑整體會被拉高,從扁的‘冰錐’形變成胖的‘冰桶’形,會變丑,造型受影響太大?!蓖跽苷f。

索網結構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單根鋼索直徑僅約70毫米,雙索交錯也不過百余毫米,加上其他必要的空間,整個屋面結構高度可控制在0.5米之內,與8米-10米相比,這一數據令人欣慰。

最終,團隊設計出了世界上跨度最大的單層雙向正交馬鞍形索網的體育館屋面,從南北向拉伸出60根穩定索,東西向拉伸出98根承重索,二者雙向縱橫交錯,編織成一張“天幕”,形成屋面“骨架”。

“就像一個羽毛球拍‘繃’在了場館上方?!蓖跽艽蛄藗€比方,只不過這個“球拍”不是平面,而是馬鞍形曲面,最高處與最低處落差達18米。

與桁架不同,索網結構屬于預應力結構——鋼索本身是軟的,只有先給它一部分力,才能有“剛度”,承載重量。用王哲的話來說,羽毛球拍的線得先繃緊了,才能打球。

不僅是“天幕”的158根索,還有支撐外側幕墻的120根斜拉索,都需要預先給力繃住,每一根索需要的力度大小各不相同,而“力”與“形”又會相互影響。國家速滑館幾乎全部由三維曲面構成,結構上彼此聯動,每一根鋼索的受力甚至一個螺栓的定位等都會牽一發動全身,稍有誤差,都將導致形態發生改變或者功能受到影響。

“難”并不意味著無法實現。最終,團隊為這個項目開發出“多重彈性邊界索網找形方法”,用以解決這些問題。此外,項目中引入的外側帶斜拉索的圈梁索網結構體系,也是在世界建筑場館中的首次應用。

為了保證實操階段萬無一失,設計團隊利用計算機空間建模,將場館建設完整演習了一遍;由于變量多,模擬工況達33956種,僅“天幕”部分的主要工況就超3000種,運算量過于龐大,普通計算機無法滿足需求,需利用超算中心才能完成。王哲說,常規建筑的工況一般不超過1000種。

由于項目施工復雜,設計團隊需要大量介入施工方案,和施工團隊難免意見不一致。王哲回憶:“過程中大家經?!臣堋车枚嗔巳チ?。但每一次都會在數據、邏輯和事實面前取得一致?,F在嘛,彼此都比較融洽,關系不錯,就像戰友?!?br />國產索

鋼索最終確定選用高釩密閉索,其強度等級為1570兆帕,即每平方毫米可承受1570牛頓的力。1平方毫米約為普通鉛筆的筆芯橫截面大小,1570牛頓為160公斤物體的重力大小,近3個成年人的重量。

索網方案確定之后,面臨的選擇是:用進口索還是國產索?

當時國內還未能生產建筑用的大直徑高強度高釩密閉索,僅有供礦山等領域用的、強度等級為數百兆帕的小直徑高釩密閉索。

進口索價格高,供貨周期長,而國產索需要科研攻克技術關,但可以借冬奧契機推動國產化,打破發達國家對市場的壟斷。

建設團隊調研并走訪了多家國內具備高釩密閉索生產潛力的企業,摸清情況后,最終的決定是:用國產索。

北京城建集團總工程師、國家速滑館總工程師李久林是推動這一決定落地的關鍵人物之一。多年前,他亦是推動“鳥巢”所需Q460高強鋼國產化的關鍵人物,我國高強鋼行業自此呈現井噴式發展,對建設節能減排、科技發展起到強大助推作用。

最后,河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中標,并成功研發出1570級的高釩密閉索。隨之而來的,同樣是國內高釩密閉索產業的高速增長,進口索價格降低一半以上。

國產索的耐久性如何,是王哲關注的重點,畢竟以前沒有工程案例實踐。而國家速滑館的設計使用壽命為100年。
“冰絲帶”索網全景

疲勞實驗是檢測質量的重要手段。

考慮到單根鋼索可能承受的最大力和最小力,以及最大折角2度等因素,進行200萬次疲勞拉伸測試;模擬現場風、水、氣等環境因素對樣本進行耐腐蝕性檢測……實驗結果表明,對100年使用壽命預期“可持樂觀態度”。

王哲介紹,巨力索具科研攻關高釩密閉索,攻克的關鍵技術是將高強度等級的圓形鋼絲拉伸為Z型鋼絲,“巨力往前邁出了創新的一小步,各種因素聚合之下,帶動了行業的進步,社會意義重大”。

結構設計過程中,超大跨度索網結構解決屋面高度、首次在建筑上實現外側帶斜拉索的結構體系、在鋼索錨固處放置索力保持器以防高溫松弛……創新更是無所不在。

王哲團隊甚至改良了鋼索索夾的結構設計,令原本160公斤重的索夾降為120公斤,場館用到的索夾超1000個,此舉既減輕了屋面重量,又有利于現場施工操作。

在他看來,要往前發展,就一定得創新?!皠撔碌慕Y果對社會的影響有多大,我們無法控制;但每一個工程設計,我們都會不停地去創新。對我們來說,創新幾乎成為奧運建設融入骨髓的工作方法?!彼肓讼?,又補充道:“你不讓我創新,我也會去創新?!?/p>

上一篇:草莓栽培技術論文范文下一篇:新時期音樂教育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