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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

2023-09-17

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1篇

摘要:反壟斷執法彈性很大,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強調相對人利益保護對于防止執法權濫用、協調利益關系以及維護商業秩序穩定極為必要。規范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和保障相對人的程序權利是保護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的基本路徑。我國應當遵循這一基本路徑,明確反壟斷執法裁量范圍,建立反壟斷執法裁量標準體系,完善反壟斷執法的司法監督機制,構建確保相對人有效參與的陳述、抗辯和申訴制度,完善反壟斷執法協商和解制度,從而有效保護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

關鍵詞: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利益保護

反壟斷執法是各國反壟斷法實施的關鍵一環,反壟斷執法是否適當,不僅關系到反壟斷法基本目標的實現,也極大影響著相關當事人的利益。例如,2009年3月18日,商務部發布決定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匯源果汁股票(01886.HK)在該決定發布后的第二天重挫42.17%,大跌至4.8港幣,而依可口可樂公司申報的合并計劃,收購價超過12港幣。又如,2011年11月9日,中央電視臺午間新聞播出了國家發改委正在調查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寬帶接入領域壟斷的消息,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股票午盤一度急速下跌。反壟斷執法對相關主體特別是相對人利益的巨大影響由此可見一斑,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則是反壟斷實踐中應予關注的重要問題。

一、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保護的必要性

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受到了執法活動的巨大影響。在各國普遍強調反壟斷執法有效性和加強反壟斷執法的背景下,加強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保護極為必要。

(一)彰顯法治精神,防止執法濫權恣意

公共權力在國家和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權力的存在和運行總是伴隨著濫用和恣意,誠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币虼?對權力進行制約和規范極為必要。制約權力并保障公眾權利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各國已經確立了依法行政、保護人權、越權無效、比例原則、信賴保護、正當法律程序等許多法律原則,這些原則的基本目的就在于有效制約和規范權力,從而保護相對人乃至社會公眾的權利和利益。

反壟斷執法權是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運行理應遵循那些業已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由于壟斷表現形式與后果極為復雜,反壟斷法律條文又比較原則,不確定性強,這使得反壟斷執法權的范圍和邊界往往較為模糊,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比普通執法機構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背景下,防止反壟斷執法的濫權和恣意顯得格外重要。強調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使相對人的權利能夠有效抗衡執法機構的權力,這既是現代法治精神在反壟斷執法領域的體現,也是防止反壟斷執法濫權和恣意的重要方式。

(二)有效協調反壟斷執法中的利益關系

反壟斷法也不例外。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相對人以及有關主體所代表的各種利益要進行博弈、協調和平衡。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所代表的可能并不僅僅是公共利益,還可能有其自身利益等其他利益。不過,由于相對人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資源、能力、手段等方面相比都處于弱勢,其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較弱,相對人利益容易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受到侵害。為了改變這一局面,必須重視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相對人的利益保護,賦予相對人更充分的利益保護手段,使反壟斷執法中的各種利益得到有效的協調,這對于保證反壟斷執法的有效性以及反壟斷法基本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權利意識較為淡薄,權利保護制度并不完善,國家和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都體現出明顯的權力主導甚至是權力“專橫”的特點。在這種國情背景下,強調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并有效協調反壟斷執法中的利益關系具有特殊的意義。

(三)維護商業秩序穩定,遏制過度干預

穩定而合理的商業秩序是一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經濟長期、持續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盡管各國國情不同,具體經濟制度存在差別,但奉行市場經濟原則卻是目前世界主要國家構建和維護商業秩序的共同要求。奉行市場經濟原則意味著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和經濟調節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意味著市場主體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其利益得到充分保護,還意味著市場規則是市場行為的基本準則,市場行為后果具有可預期性。如果市場主體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其財產、利益容易被限制、剝奪,或者市場主體的行為經常被干預,后果充滿不確定性,那么,這樣的商業秩序是不穩定的,也是不合理的,市場機制也就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反壟斷執法對壟斷的約束和控制有利于彌補市場缺陷和維護競爭秩序,有利于構建和維護合理的商業秩序。但是,如果反壟斷執法中出現權力濫用、隨意執法、腐敗等情形,將損害競爭秩序和商業秩序,并侵害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反壟斷執法可以彌補市場缺陷,但不能代替市場規則,因此,合理把握執法尺度和干預邊界極為重要。而切實保護相對人利益則是維護穩定、合理的商業秩序的基本內涵,也是遏制反壟斷執法機構過度干預市場的重要措施。

二、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保護的路徑選擇

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廣泛的執法權和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并在執法程序中占據主動的地位。而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則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規范權力和保護權利應當成為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保護的基本路徑。具體而言,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應當有效規范和約束反壟斷執法權特別是執法自由裁量權,促進反壟斷執法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反壟斷執法機構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相對人的利益。與此同時,應當充分保障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利,改變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在反壟斷執法程序中的被動地位。

(一)規范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

反壟斷執法的基本任務在于通過壟斷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有效規制各種壟斷,從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為了確保反壟斷執法的有效性,各國通常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以調查權、處罰權等廣泛的執法權。壟斷形式眾多,后果復雜,要對各種壟斷的規制標準和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立法技術上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作為反壟斷執法依據的反壟斷法律條文通常非常原則,甚至含糊不清。反壟斷法的這一特點使反壟斷執法具有很大的彈性,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案件實際情況以及自身對反壟斷法律條文的理解靈活把握執法標準和尺度,并使反壟斷法律條文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得以具體化、明確化。有的學者指出,反壟斷法規則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因素在個案中必須被克服,而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的執行活動則是克服這種不確定性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以自由裁量權是實現反壟斷執法彈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反壟斷法律規則現實適應性的基本途徑。

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但是,許多問題也因此而產生。由于反壟斷法律條文對執法過程中的諸多事宜缺乏明確規定,這給反壟斷執法濫權和恣意提供了可能,也使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容易遭受侵害。德國學者毛雷爾指出:“一旦行政機關享有裁量空間和判斷余地,它就享有‘最后決定’的權利?!狈磯艛鄨谭C構的這種“最后決定”的權力使其在執法中擁有了主動性、靈活性和權威性,但是,企業等相對人的利益則因此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其對執法活動是否開展、如何開展以及結果如何,缺乏合理的可預見性。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隨意執法或者濫用執法權,就可能嚴重侵害相對人的利益。為了有效保護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反壟斷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應予規范。

(二)保障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利

由于壟斷規制非常復雜,反壟斷執法過程有時比較漫長,從立案調查到作出處理決定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就企業等相對人而言,影響其利益的不僅僅是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最終決定,而是整個執法活動。因此,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權利不應當僅限于在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后對該決定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而是應當在整個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得到體現、尊重和保護。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充分保護相對人的程序權利。企業等反壟斷執法相對人不應當僅僅是反壟斷執法活動的被動接受者,還應能夠主動參與程序。保障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參與符合反壟斷執法的專業性要求,有利于相對人監督反壟斷執法,防止權力濫用。

第一,相對人的程序參與符合反壟斷執法的專業性要求。壟斷行為的調查、分析、判斷和處理是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為了適應反壟斷執法的專業性要求,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大多由法學、經濟學專業人士組成。例如,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都擁有為數眾多的律師和一定數量的經濟學家,這為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專業的法律和經濟分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反壟斷執法所面臨的專業性問題并不只是法律問題和經濟分析問題,還包括大量的技術問題。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無法很好地了解相關行業的經濟發展規律和技術特點,將很難作出準確的法律,判斷和富有成效的經濟分析。而相對人對所處行業最為熟悉,也最了解相關行業的經濟技術特點,相對人參與執法程序可以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大量的第一手資料。盡管相對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其提供的信息、資料以及觀點可能并不完全客觀、全面,但是,相對人的參與無疑會增加信息供給,有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案件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和判斷。

第二,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有利于相對人監督反壟斷執法,防止權力濫用。相對人充分參與反壟斷執法程序可以使相對人在反壟斷執法的各個階段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利益訴求,并通過各種程序措施維護自身利益。這可以使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在整個反壟斷執法過程中有效抗衡反壟斷執法權,監督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防止權力濫用或者隨意執法對其利益的侵害。就反壟斷執法機構而言,相對人的意見表達和監督可以使其更加充分地了解相對人的利益訴求,避免執法中的主觀臆斷和片面,保證反壟斷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從而降低侵害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的可能性。

三、反壟斷執法相對人利益保護具體制度的建構

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有效保護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利益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具體制度,這些制度的核心是規范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以及充分保護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利。我國實施反壟斷法的時間尚短,建立和完善相關具體制度顯得尤為迫切。

(一)細化立法規定。明確反壟斷執法的裁量范圍

反壟斷執法極具彈性,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是否立案、調查手段的采取、壟斷事實的認定、行為違法性的判斷、處罰措施的運用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裁量空間。但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并非漫無邊際,否則,執法中的濫權和恣意就不可避免。而明確裁量范圍就是要確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自由裁量權的邊界。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源于法律的規定,其裁量范圍也應由法律加以明確。明確裁量范圍主要是要界定可自由裁量的事項、裁量權的具體歸屬機構、裁量權限的大小。我國《反壟斷法》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范圍作出了基本規定,例如,授權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法律明確列舉以外的其他壟斷行為(如第13條第1款第6項、第14條第1款第3項),又如,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自由裁量權限(如第46條第l款)。不過,《反壟斷法》關于反壟斷執法裁量范圍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有必要繼續完善。第一,進一步界定可裁量事項。具體、明確的可裁量事項可以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邊界更加清晰,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還不夠具體、明確。以《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7項規定為例,該條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認定法律列舉以外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但是,由于《反壟斷法》并未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所謂“其他”濫用行為就非常含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可裁量事項并不明確。筆者認為,相關條款通過一些限定性描述(如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妨礙或排除其他經營者參與競爭或者在商業交易中實施不合理條件)可以使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認定的濫用行為范圍更加明確和清晰。第二,確定特定自由裁量權的機構歸屬?!斗磯艛喾ā凡⑽疵鞔_規定反壟斷執法的具體機構,而是概括表述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享有執法權。但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權力界限并不完全清晰。例如,如果同業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既包含價格固定又包括銷售區域劃分,依據現有規定,無法確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還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使執法權。此外,《反壟斷法》并未涉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如銀監會、保監會)在反壟斷事務方面的權力劃分。反壟斷執法權機構歸屬不明的現狀將導致某些事項的自由裁量權歸屬模糊不清,我國《反壟斷法》有必要對反壟斷執法權及相關自由裁量權的機構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第三,明確和細化自由裁量權限?!斗磯艛喾ā窇攲Ψ磯艛鄨谭C構是否擁有特定事項的最終裁決權以及執法裁量行為應當受到何種程度的司法監督作出明確規定。此外,《反壟斷法》還可以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限予以進一步細化。

(二)建立反壟斷執法裁量標準體系

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依法確定裁量標準并將其應用于具體案件的處理。確定裁量標準是反壟斷執法機構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內容,但是,裁量標準的確定不是隨意的,它應當符合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并與執法所處的經濟社會環境相適應。統一、公平、合理、具體、公開是反壟斷執法裁量標準確定的基本要求。

隨著各國反壟斷實踐的深入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裁量標準呈現出了指標化、明細化、體系化的趨勢。近20年來,美國、歐共體(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出臺了大量的執法指南、準則。例如,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橫向合并指南》、《競爭者之間協作行為的反托拉斯指南》,歐共體(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橫向合作協議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的指南》、《關于在卡特爾案件中免除罰款和減少罰款的通告》,等等。這些指南、準則詳細闡述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法律條文的把握原則、對待具體壟斷的基本態度、相關行為的分析框架和處理方案,其中,確定明確、具體的裁量標準是其基本內容。以經營者集中審查為例,自1982年以后,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合并指南中引入了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這使極具彈性的合并審查中出現了數值化的衡量指標。盡管HHI只是其中一個衡量因素,但是,由于這一指標的可測性強,可以為參與合并的企業提供更好的行為指引,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結果的可預期性大大增強。又如在卡特爾規制執法領域,美歐早期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中的裁量標準都較為含糊,抑制了卡特爾當事人尋求寬恕待遇的動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積累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美歐反壟斷執法機構細化了寬恕條件,明確了寬恕待遇,裁量標準越來越清晰、具體,寬恕申請后果的可預期性大大增強。這激發了卡特爾參與者提出寬恕申請的熱情,寬恕申請案件數量迅速增加,成效明顯,寬恕政策在美歐已經成為“破獲卡特爾違法行為的最有效的工具”。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反壟斷法》實施以后公布了一批規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反價格壟斷規定》等。這些規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執法準則與裁量標準,使《反壟斷法》的適應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強。不過,相關裁量標準還不夠明確、具體,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完善。例如,《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了壟斷協議免于適用禁止性規定的若干情形,但是,既有的規章鮮有涉及,裁量標準并未明確,這意味著具體壟斷協議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于適用禁止性規定而合法存在并不確定。又如,在寬恕政策領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12條規定:“對第一個主動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提供重要證據并全面主動配合調查的經營者,免除處罰。對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其他經營者,酌情減輕處罰?!边@一規定比《反壟斷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更為明確,但是,裁量標準依然不夠清晰,如“有關情況”是什么并不明確。另外,盡管該規定第11條對“重要證據”進行了描述,但比較原則,不夠具體。因此,目前的寬恕條件還不夠具體、確定,而第二個以后申請寬恕的經營者可以獲得何種寬恕待遇在既有的規章中也沒有得到明確。國外反壟斷實踐表明,具體、確定、透明是寬恕政策的基本要求,設計合理的寬恕待遇、寬恕條件和寬恕程序是寬恕政策有效性的基礎。因此,進一步明確裁量標準和完善寬恕政策極為必要。

厘定裁量標準對于規范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意義重大,但是,由于壟斷規制和反壟斷執法的復雜性,裁量標準不可能固定不變,也不可能沒有任何彈性。如果裁量標準過細,過于僵化,則可能限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能動作用,削弱反壟斷法律規則的現實適應性,也將難以收到良好的執法效果。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盡管規則細化具有良好的出發點,實踐中也確能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行使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但作為一種控制方式的規則細化仍然有自身局限性,過度使用就容易使其弊端顯露出來?!币虼?合理厘定裁量標準和細化規則與保持反壟斷執法的彈性之間應當保持適當的“度”,二者應當協調一致。

(三)完善反壟斷執法的司法監督機制

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事關相對人利益保護和反壟斷法目標的實現,因此,對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過程進行監督顯得極為必要。監督執法裁量的主體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國家立法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監督等。不過,能夠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措施的主要是國家機關,這是本文著重要探討的。與一般執法裁量監督相比,對反壟斷執法裁量進行監督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反壟斷執法專業性很強,而且各國反壟斷法大多強調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獨立性,各國立法機關對反壟斷執法及其裁量運作過程的監督一般限于宏觀政策層面而非具體業務層面,反壟斷執法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也非常有限。因此,就外部監督而言,對反壟斷執法裁量過程進行監督的主要是司法監督,監督主體是法院。

法院在反壟斷執法裁量監督和相對人利益保護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對相關當事人利益影響巨大,各國法律均確認當事人具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一旦當事人就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裁量行為和具體決定提起訴訟,相關裁量行為和決定就置于司法審查之下,法院通過審判權的行使確認執法行為或者糾正違法行為,從而監督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并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為了使法院更好地發揮作用,各國反壟斷法對執法裁量的司法審查作出了一些針對性較強的規定,例如,確定承擔司法審查職能的法院級別(如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審理針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裁決提起訴訟的案件),或確定具體案件的專屬管轄(如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對有關公正交易委員會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或在法院內部成立專門法庭(如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和州高等法院設立卡特爾庭),等等。我國《反壟斷法》僅在第53條原則規定當事人可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相關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未對有關司法審查事項作出專門規定。依現行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所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由有關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紤]到壟斷案件行政訴訟的專業性特點,筆者認為,我國應當考慮在條件成熟時在相關法院內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審理與壟斷有關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

(四)構建確保相對人有效參與的陳述、抗辯和申訴制度

公開、透明的反壟斷執法程序是相對人了解和參與反壟斷執法過程的基本條件。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除了個別反壟斷執法環節(如隱蔽卡特爾案件的立案調查)不宜公開外,所有執法環節以及相關程序應當對相對人公開。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雖然有關執法程序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和主導,但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卻不能無視相對人的利益而為所欲為。相對人作為重要的程序參與者擁有一系列程序權利,有權陳述意見、進行舉證、提出抗辯和進行申訴。這些程序權利使相對人能夠基于自身利益抗衡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權,監督反壟斷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防止執法濫權、恣意。

從反壟斷實踐看,反壟斷執法程序受到了各國的高度重視。各國通常在反壟斷法典中明確反壟斷執法的基本程序,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三編“程序”對執法和訴訟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與此同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往往根據各國法律的基本規定出臺更為具體的程序規則,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公布的《審查及審判規則》對反壟斷執法中的案件審查和審判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公開、透明的反壟斷執法程序規則為反壟斷執法相對人了解和參與執法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執法程序制度的具體內容來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都強調了對反壟斷執法相對人陳述、抗辯和申訴權利的保護,這使反壟斷執法相對人能夠真正參與反壟斷執法程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等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會任命獨立的行政審判官或裁判官聽取相對人陳述和抗辯并作出裁決,這種程序吸收了司法審判程序的某些特點,使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能夠更加充分地聽取相對人意見和抗辯,從而有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合理的決定。

在我國,《反壟斷法》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規定了壟斷案件調查處理的一般程序,第四章“經營者集中”對集中控制的程序規則作出了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一系列執法程序規章。以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為基礎,我國的反壟斷執法程序制度初步確立,相關程序規定為反壟斷執法相對人了解和參與執法程序提供了必要條件。但是,反壟斷執法程序制度顯然無法一蹴而就,它必須經歷一個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我國反壟斷執法的某些具體程序(如寬恕申請程序)還不夠明確、具體,企業等相關當事人還無法充分了解和參與反壟斷執法程序。就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權利而言,我國《反壟斷法》第43條原則規定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權利,但該法第42條同時規定了相對人應當配合執法調查的義務。僅從反壟斷法律條文數量和表述來看,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程序權利還沒有在法律中得到充分體現。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反壟斷法》實施后出臺的程序性規章對相對人權利的規定比較原則,對相對人的陳述、抗辯和申訴權利也只作籠統規定。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利,我國應當盡快細化程序規則,完善相對人陳述、抗辯和申訴制度。

(五)完善反壟斷執法協商和解制度

由于許多壟斷案件非常復雜,壟斷事實的調查、行為性質的判斷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經歷漫長而艱難的一個過程。為了提高反壟斷執法效率,減輕冗長的反壟斷執法程序給執法機構、相對人帶來的負擔,許多國家確立了反壟斷執法協商和解制度。在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開展刑事調查或民事調查。在民事調查方面,反托拉斯局和當事人通常會通過協商達成和解。研究結果顯示:“那些導致了訴訟的反托拉斯民事調查,大多都以合意判決(consent decrees)形式終結?!睂τ诜赐欣咕侄?企業履行合意判決的行為消除了反競爭行為的不利后果,反壟斷執法的基本目的得以實現;對于相對人而言,盡管合意判決有法律約束力,但私人反壟斷訴訟案件不能以合意判決作為認定其行為違法的初步證據,這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因此,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相對人雙方而言,合意判決都是可接受的問題解決方式。在協商和解制度下,反壟斷執法相對人的參與程度更高,相對人可以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展開溝通、交流、對抗、妥協,從而達成和解協議。協商和解制度不同于普通執法程序中的行政機構主導模式,實際上是在執法程序中導人了契約精神。盡管這一制度被質疑是否損害法律正義,但由于其有助于提高執法效率,已經被許多國家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所采納。

我國《反壟斷法》第45條借鑒國外執法協商和解制度確立了經營者承諾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等行政規章對承諾制度的具體實施作出了規定。但是,我國經營者承諾制度在適用范圍、監督等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筆者認為,我國的經營者承諾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完善:第一,限定承諾制度的適用范圍。承諾制度雖然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但也存在局限性。在實施承諾制度的場合,反壟斷執法機構并未對有關行為作出準確的法律判斷,也未對涉嫌違法行為實施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這有可能使違法行為不能得到適當的懲罰,從而損害法律的公正性。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實現反壟斷法的目標,承諾制度不應適用于所有行為特別是那些性質嚴重的反競爭行為。我國《反壟斷法》雖未限定承諾制度的適用范圍,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實施中應當有所限制。對于那些違法性質明顯、事實清楚的行為(如已經實施的價格卡特爾),承諾制度應當不能適用。第二,建立承諾制度的監督程序。在承諾制度實施過程中,經營者承諾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或終止調查的決定是雙方協商和解的結果。但是,壟斷案件的調查處理卻往往事關包括公共利益在內的多方利益,為了防止背離法律目的的“暗箱操作”等情形的出現,承諾制度應當包含監督程序。有的學者指出:“在以和解程序處置壟斷案件的同時,必須防止對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對相關主體的利益維護提供制度保障,以實現主體間的利益平衡?!痹诿绹?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與相對人的合意判決是在法院監督下進行的,并有相應的公開程序。由于我國的執法和司法體制不同于美國,由法院來監督承諾制度的實施并不現實。但是,承諾制度的實施必須以一定形式公開并接受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應當是完善我國承諾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三,明確承諾制度的具體操作規則。例如,規定承諾的時限,明確承諾是否可以變更,規定經營者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是否可以就承諾事項進行磋商,等等。

[責任編輯:蔡永明]

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2篇

摘要:充分而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行政壟斷憑借行政權力分割市場,阻礙了全國統一、有序的競爭體系的形成,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鑒于行政壟斷帶來的極大危害,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并采取綜合性的制度性策略,具體可通過完善市場運行法律以營造和諧競爭環境,完善現行《反壟斷法》規定,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并通過加強社會監督等方式來進行全面規制。

關鍵詞: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文獻標識碼:A

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有著天然的調節功能,在沒有人為干涉情況下能夠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但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還沒有充分發揮它應有的作用,政府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突出表現在行政壟斷上。行政壟斷憑借行政權力分割市場,阻礙統一、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盡管現行《反壟斷法》第五章已對其相關表現有所規制,但不夠全面且比較原則、抽象,有必要在系統分析其成因的基礎上探討相關規制的路徑,完善規制的方法。

一、行政壟斷的基礎理論

(一)行政壟斷的內涵

與經濟壟斷相對應的是,行政壟斷不是市場經濟自然發展的結果,而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說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而形成的經濟領域的壟斷。不論是基于我國市場經濟轉型還是源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等缺陷,政府干預微觀經濟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這為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或行業主管機關與該行業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提供了“尋租”的空間,而行政壟斷則是一種非理性的政府權力對合法競爭的不當干預。

行政壟斷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行政壟斷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要是地方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及具有某些政府職能的行政性公司,而不包括中央政府,也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這是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區別之一。因為是否實施行政壟斷以及實施什么樣的行政壟斷等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所以行政壟斷的主體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而筆者認為一些學者提出的“行政壟斷的主體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這一論點值得商榷。事實上,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行政壟斷的這一特征,意味著一旦因行政壟斷發生訴訟,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將首當其沖的成為被告”。

2.行政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行為是構成行政壟斷的前提,沒有政府行政權力的介入就不能形成行政壟斷。它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行政壟斷是某些行政機關(主要是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的實施來實現的,因不是中央政府的行為而不具有國家意志性,這是行政壟斷與國家壟斷的根本區別。其次是行政壟斷具有違法性,即行政壟斷的實施者濫用其所掌握的行政權力實施了行政行為。所謂濫用不是依法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而是基于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狹隘利益而不合理、不恰當地行使其權力,因而這些行為要么明顯地與國家法律相抵觸,要么形式上雖不違法但實質上違背了法律設置該行政權的目的,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當然,基于某些特殊利益的考慮而予以的禁止,如為了免疫或防止突發性疾病的傳播而暫時性地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不應視為行政壟斷。

3.行政壟斷具有強制性和隱蔽性。行政壟斷以行政權力為支撐,通過各種或明或暗的規章制度,借助行政權力的權威干預經濟秩序。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相關主體在其主管范圍或轄區內發布一些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或命令及指示。由于其具有強制性,相關部門想法設法通過強化國家強制力的制裁,使一般的市場主體既不能無視行政壟斷的存在,也不能抗拒或逃避行政壟斷的強制力量。行政壟斷的隱蔽性是指行政壟斷實施主體在限制市場競爭時主要通過制定行業規章、命令、決定等文件的方式,而不是通過限制具體的經濟組織的競爭來實現,其隱蔽性還表現在往往以管理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名義進行。正因為如此,行政壟斷具有比經濟壟斷更大的破壞力,是目前制約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

(二)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

行政壟斷的表現形態多樣,從我國目前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地區壟斷。它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行為。它多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的形式,設置貿易壁壘,禁止外地產品輸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資源流向外地,限制地區間的競爭以保護本地區的利益。其在割斷本地市場與外地市場聯系的同時形成地方封鎖,實質上形成一道由地方設置的,用以保護本地區落后企業免遭外來企業或商品沖擊的屏障,將市場人為分割為區域市場,嚴重阻礙了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隨著各地利益的相對獨立,地方之間、地方和中央之間的利益沖突日益明顯,地方保護主義也隨之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存在著嚴重的不協調。因此,其外延不僅包括對商品流通的限制,也包括對資金、技術、人員流動的限制?!斗磯艛喾ā返?3條的所列事項即屬于此種情形。

2.行業壟斷。這種壟斷可以是跨地區的,但不能是跨行業的,其多以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于一體的企業形式出現。這些企業或企業集團一般通過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組建起來,其不僅規模大且具有雙重身份,既作為企業參與經濟活動,又作為政府機構管理本行業,從而形成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壟斷一個行業的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機制,使得這些壟斷企業在市場活動中極易濫用其地位實施壟斷行為。

3.其它利用行政權力實施的壟斷。具體包括官商壟斷、強制聯合限制競爭、行政強制交易及國家指定專營等。官商壟斷源于官商不分,因行政機關舉辦或與行政機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企業憑借該行政機關給予的特權而形成了壟斷。當然,隨著國家近些年來嚴禁黨政機關、黨政干部經商等規定的實施,這種形式將漸趨消亡。強制聯合限制競爭是指政府或有關部門強制本地或本部門的企業聯合行動以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企業參與競爭的行為,表面上其與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有相似之處,但其主要有強制企業聯合抵制的目的和行為。行政強制交易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他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斗磯艛喾ā返?2條的規定即屬于此種情形,有的學者將其歸屬為超經濟強制交易行為。至于國家指定專營主要是基于國家整體利益,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

確規定某種商品的生產完全由國家設立或指定機構專營,如鐵路、郵政等公用事業及煙草、食鹽等,隨著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國家指定專營的產品和項目將越來越少。

二、行政壟斷的成因及其危害分析

(一)行政壟斷的成因

傳統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體制是從自由競爭經濟自然發展而來的,壟斷主要表現為經濟壟斷,極少存在行政壟斷問題。而我國因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經濟壟斷的負面影響遠不如行政壟斷大,之所以形成這種格局有其深刻的原因。

1.體制上的缺陷和改革的不徹底是行政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我國有著行政干預經濟的傳統,建國后實行了30多年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政府被賦予了強大的經濟職能。國家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場機制來調控經濟,這為行政壟斷的產生提供了機制上的可能性。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雖已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由于長期政企不分,轉軌過程中適應市場經濟的機制還不健全,經濟管理機關對相關經濟行為的管理職責還不是很清晰,導致管理部門聽任政企不分的壟斷者自行其是;同時政府主導企業的陋習尚未發生根本改變,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還不到位,為行政權力的濫用造成可乘之機。加之現實生活中往往將政府官員的升遷與其在職期間的政績緊密聯系在一起,導致很多官員為在短期內顯示自己的政績而不惜采取拔苗助長的方法追求本地區、本部門的發展,加劇了行政壟斷的泛濫。

2.多元利益驅動是產生行政壟斷的內在動力。改革開放后,由于實行分稅制改革,經濟管理的條塊分割,使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不得不重視自己的利益。而因本地、本行業發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其收益的高低,這就使得政府必須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一旦本地區、本行業的企業不占據競爭優勢,他們就濫用行政手段,不惜通過行政命令等來干擾正常的市場競爭以達到相關目的,而這在當前考核地方和部門領導政績尚未脫離GDP增長模式的情況下表現得尤為明顯。從行政壟斷的本質來分析,行政壟斷是地方和部門狹隘利益的產物,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遏制,保證政令暢通,將會導致更為復雜的壟斷態勢和行政混亂。

3.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的不徹底是行政壟斷產生的客觀原因。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反壟斷法》,其中第五章專章規制行政壟斷行為,但現行立法的規定不夠全面,相關規定比較抽象、原則,可操作性差,對行政壟斷行為欠缺嚴格的處罰措施,易導致對行政壟斷的制裁形同虛設。由于反壟斷執法機構本身具有多元格局性,但在現有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機關等職能部門之間具有的隸屬關系、地方政府與地方司法機關之間在經費劃撥等方面千絲萬縷的關系,極易形成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對行政壟斷只能由實施該行為的上級政府責令其改正,監督機關卻不能直接責令其撇消或處罰,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執法的不徹底。同時,法律并沒有就行政壟斷的規制機關進行具體設定,而是用一個抽象的“上級機關”來予以代替,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下級機關領導通常由上級提名或任命的機制及現實生活中融洽上下級機關關系的存在,很難保證上級機關在行政壟斷處置過程中的超脫與中立,如此,秉公處理也就無從談起。

此外,審批制度的泛濫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制衡也是行政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在此不贅述。

(二)行政壟斷的危害

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產生了許多負效應,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破壞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全國統一、有序的競爭體系的形成。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具有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原因在于市場經濟能夠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市場發揮其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必須構建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然而行政壟斷卻在破壞這一市場體系的形成。行政壟斷消極地保護落后企業,為落后企業撐起行政的保護傘,阻擋外來的競爭者,使這些企業始終低效率運轉。行政壟斷的泛濫必然導致大大小小的條塊勢力,造成市場被人為地割裂。與此同時,這種公權的強制性力量會取代或阻礙市場對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損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開放市場體系的形成。

2.加劇政企不分,滋生腐敗,破壞社會風氣。長期以來,政企不分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首要弊端,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企業成為政府的附屬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制定了許多法規來推行政企分開,但效果都不理想,原因就在于政府利益與企業利益牢牢拴在一起。企業一旦依賴行政壟斷來維系其發展,易使其不再把精力放在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上,以提高商品質量和生產效率來進行正當的競爭,而是將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游說和行賄,借助行政機關的庇護和關照以維護企業低水平發展。行政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違背市場規律且對經濟實施不當干預,這一實質決定了它必然會為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存在的不當之風提供便利條件,所以行政壟斷是滋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溫床。同時,“經濟人”假設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時,會借助行政權力為地方或部門甚至為個人牟利,這種以權謀私風氣的滋長,不僅損害了行政主體的權威性和廉潔形象,而且易產生“示范效應”使社會各界群起效仿,極大地敗壞社會風氣、腐蝕民眾的健康心理,激化社會矛盾、違背社會主義本質,從而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限制競爭,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競爭行業本可由私人經營,但由于行政權力的影響,政府職能的轉變不及時,使得政府權力尚未退出這些行業。如地區壟斷剝奪了一般生產者、經營者的競爭機會,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導致市場被分割、競爭受阻礙,而憑借行政強制力所形成的行政壟斷使部門和個人在非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獲得高收入、高利潤,不僅剝奪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使消費者成為低劣商品的享用者??梢哉f,行政壟斷的存在使競爭者無法開展公平競爭而迫使消費者不得不接受低劣卻高昂的產品與服務。

三、對行政壟斷規制的探討

(一)現有規制措施之不足

基于行政壟斷的危害,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來予以規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層面:政策層面主要體現為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競爭十條》中的第三項和第六項,這是我國較早的關于反行政壟斷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層面主要體現為1993年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7條,2000年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6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62條,2001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69條、第70條、第95條,2004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15條,而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用第8條及整個第5章較為

系統地對行政壟斷規制作了規定,是我國目前對行政壟斷規制最權威、最具體的法律文件;法規層面主要表現為1987年體改委和國家經委發布的《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發布的《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

盡管已有不少規定涉及對行政壟斷的規制,但現有法規體系存在著不完整、過于抽象而欠缺可操作性的現象:法律責任流于形式,制裁力度不夠;缺乏專門的反行政壟斷主管機關來有效制衡行政壟斷;經營者、消費者的法律救濟途徑不足,救濟力度有限,這實質上是對政府侵權行為的一種放任。

(二)對行政壟斷規制的完善

鑒于行政壟斷帶來的巨大危害,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來進行規制。行政壟斷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因而規制行政壟斷的措施也應是多渠道的。

1.對行政壟斷的綜合規制。制度經濟學者的觀點表明,任何個人或組織集團在改革過程中都會充分利用自身的力量去謀求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制度安排,如果新制度不符合或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將招致他們的強烈反對。當反對的力量超過支持的力量時,該制度就不可能實現。對行政壟斷實行規制就是這樣的一種制度建設,它必然會遇到來自各方面利益集團的關注和爭議,包括經濟組織和政治組織。甚至可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本身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它是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筆者認為在規制措施中,首先應該反對單純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規制,而應深入地分析各種現實因素,綜合運用包括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等對其進行綜合治理。在此,應加快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一方面應轉變對政府官員的考核機制,改變單純以地方或部門績效作為官員升遷的標準,而強調以社會和諧和人民的滿意度來作為考核標準;另一方面繼續推進政企分開的改革,強調企業的自主經營,消除政府對企業的過度干預,尤其要避免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為了狹隘利益而實施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更要禁止地方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頒布保護狹隘利益的規定或命令。在時機成熟時,應該建立對地方立法或部門立法的審查制度,杜絕違憲的立法或違反上位立法的情形。其次,應讓各種社會力量意識到行政壟斷的危害并認真對待對其進行的規制,如此方能減少改革的成本,否則不僅不能有效地對其進行規制,而且還會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2.對行政壟斷的具體規制。  (1)完善各類市場體系運行的法律,營造和諧的競爭環境。規制行政壟斷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運行機制為基礎。市場有著天然的擴張能力,在沒有人為設置障礙的情況下,能使資源在市場中自由流動,因此市場機制越完善,行政權力隨意干預市場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時應該看到,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經濟,要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有法律作保障,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以規范經濟活動,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在此,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各類市場的建設,并以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這些成果,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減少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加快淡化資金流動地方化的立法進程,推動勞動力市場自由流動的配套立法,同時對跨地區和跨部門的市場給予充分的保護,不讓地域和部門之間的“藩籬”和“圍墻”卷土重來。另一方面。要通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多元的市場競爭主體以形成和諧的競爭環境,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市場主體不平等問題,這不僅要促使所有的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并提高產品的品質,而且要引導企業進行公平的競爭,從而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都受益。

(2)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有效規制行政壟斷?!斗磯艛喾ā返谖逭聦π姓艛嗟囊幹茻o疑起著基礎性作用,但相關規定存在過于原則、沒有專門的反行政壟斷機關、追懲機制不具備有效的威懾力等。因此,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有必要在立法中對行政壟斷的內涵做出界定,同時應該將行政壟斷的情形具體化,將現有法律沒有涵蓋的內容納人規制范疇。其次,應該建立專門的反行政壟斷機關,以防止規制行政壟斷過程中上下級機關之間千絲萬縷的裙帶關系或隸屬關系。具體可以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進行規制,同時可以借鑒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設置經驗,建立大區級的反壟斷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在省級或一些大城市設立派出機構,同時賦予其準立法權、調查權、行政強制權、處罰權等,以有效地隔離行政壟斷規制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促進各地市場的統一。再次,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行政壟斷的處罰力度。長期以來,行政壟斷之所以屢禁不止,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責任不明確,而依《反壟斷法》第51條的規定,實施行政壟斷的法律后果只是“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與行政壟斷所帶來的嚴重危害性不相稱。由于行政行為多由政府官員做出,果不對行為的后果規定嚴格的責任就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只有建立起嚴格的責任承擔制度,才會觸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神經”:同時,既然行政壟斷是一種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那么不僅應該規定嚴格的行政責任、明確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民事責任,而且應該設置刑事制裁,具體不妨借鑒美國和日本在刑法典中規定“壟斷罪”來懲處嚴重的行政壟斷行為的做法。在此,要區分組織責任和個人責任,明確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員的具體責任,不能因為單位承擔責任就忽視對個人責任的追究。

(3)規范政府行為,強調依法行政,加強社會監督。在此,首先要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用法律的方式明確政府機構的職能與地位,以法的力量制約行政權力的過度使用,縮小行政機關不合理干預經濟的空間。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應逐步從競爭性經濟領域中退出,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律開展經營活動。其次,政府要充分利用宏觀調控手段協調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產業不合理的矛盾。再次,完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行政機關的職能與職責權限被確定后,還應完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或濫用行政權力。最后,加強社會監督,將行政壟斷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擴大對行政壟斷受害人的司法救濟,如行政壟斷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管是實際的消費者還是潛在的消費者都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這既為普通民眾督促政府執法建立起了一條有效途徑,也能夠調動公眾參與監督執法的積極性。

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可謂任重道遠,它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單獨采用某一種手段是很難徹底解決行政壟斷所有問題的,需要深入分析各種現實因素,積極運用可利用的各種手段和方法,對之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更有效地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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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任山慶 校對:葉慧娟]

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3篇

一、立法上的缺陷

( 一) 立法缺乏體系性、可操作性

我國在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有很多, 而且目前還在不斷補充中, 雖然有《反壟斷法》作為主要立法, 但是層出不窮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還是給實踐帶來了很大的麻煩。這些規定內容也比較散亂, 立法缺乏體系性, 法律法規之間很難銜接也不能相互配合, 沒有協調統一性, 在某些方面是空白的, 沒有進行相關規制。這不僅給企業并購帶來障礙, 也給反壟斷審查帶來困難, 使反壟斷審查的投入增大, 效率低下。

二、制度上的缺陷

( 一) 沒有說明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判斷標準

市場份額是經營者占據相關市場的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 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在《歐盟理事會控制企業合并》中第139 /2004號條例寫到, “在不違背條約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前提下, 特別當相關企業在共同體市場或其重大部分的市場份額不超過25% 時, 可推斷該合并與共同體市場相協調。”這已經說明了歐盟國家的具體標準。而我國在此問題上卻是模糊的。

( 二) 沒有說明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

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上, 一個是以美國為首采用的標準, 一個是歐盟國家采用的標準, 各個國家需要結合實際做出本國的具體標準。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可以推定出我國運用的是歐盟國家的市場結構標準, 市場結構標準是指企業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在相關市場上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 則可以將其作為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證據。在運用市場結構標準的基礎上德國明確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 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給出了關于市場支配地位推定的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 我國《反壟斷法》只是給出了市場支配地位一個比較寬泛的定義, 缺乏標準的寬泛定義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審查結果難以信服。

三、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 一) 構建體系性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我國的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法律制度起步比較晚, 缺乏體系性, 不能協調配合, 有必要構建體系性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使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具有統一、明確的標準。首先, 需要完善《反壟斷法》, 我國《反壟斷法》是在經濟全球化全面來襲, 應當在現有規定基礎上, 進一步對外資并購進行較為具體與合理的規制。其次, 許多相關規定散步在其他法律法規中, 而這些規定的過于分散, 使其在適用上并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 所以應當在內容上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使其更好地銜接和適用。最后, 我國《反壟斷法》的條文較少, 且大多數條文都是原則性的, 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應盡快出臺實施細則, 使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操作性。

( 二) 合理確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反壟斷法》中雖然提到了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是審查經營者集中的因素, 但是卻一直沒有明確具體的衡量標準。在實踐中, 企業占有的市場份額越大, 市場集中度就越高, 它也更具有決定其產品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 甚至還有能力影響整個市場的競爭, 所以, 我們要明確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具體標準。在輝瑞公司收購惠氏公司一案中, 商務部指出這個集中將導致豬支原體肺炎疫苗市場的競爭結構發生重大改變, 因為合并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將達到49. 4% , 但是排名第二的英特威公司的市場份額卻僅為18. 35% , 合并后的企業有控制產品價格的能力。我國立法者需要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 合理確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 三) 合理確定市場支配地位判斷標準

《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提到了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 如市場份額、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和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等等, 但是卻沒有說明占多少市場份額, 怎樣的控制銷售市場能力和具有怎樣的財力和技術, 完全是沒有實施標準的, 應當合理確定相關因素的實施標準, 這樣認定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更有說服力和依據。而且《反壟斷法》第十九條關于市場份額的要求不合理, 我國一個企業是1 /2 市場份額的要求, 而經濟立法較早的德國也只是1 /3 的市場份額要求, 我國幅員遼闊, 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也不一, 所以這樣的門檻是過高的, 根據我國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應當適當降低標準, 給出比較合理的規定, 減少企業的壓力。

摘要: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呈上升趨勢, 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沖擊中國市場。為了避免壟斷局面的出現, 我國在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反壟斷法》進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但是《反壟斷法》運行實施不久, 還存在一些問題。

關鍵詞: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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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4篇

摘要:基于醫療服務行業所具有信息不對稱性、行政壟斷性、公共品屬性及外部效應致使該行業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同時并存。本文認為壟斷、公共產品的供給、信息不對稱及外部效應引致了市場失靈的產生;政府的內部效應、尋租活動、政府的低效率及信息不完全導致了政府失靈的產生。本文分析了醫療服務行業中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具體表現,并就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情況提出了矯正失靈具體對策。本文認為應該從矯正醫療服務行業的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及優化政府規制等方面矯正其產生的市場失靈。應該從醫療服務行業引入競爭優化壟斷競爭格局、加大對公共醫療服務的投入緩解供給短缺及加強制度建設遏制腐敗和尋租矯正其產生的政府失靈。

關鍵詞:市場失靈 政府失靈 失靈矯正 醫療服務

古典經濟學認為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能夠通過供求及價格機制對稀缺資源進行配置以達到其均衡。因此市場通常是一種組織經濟活動的好方法。但是市場并不能夠有效的處理好所有物品的分配以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市場經濟運行中會出現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出面進行管理,但政府也不是萬能的,對經濟和社會的管理中會出現政府失靈現象。本文將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進行剖析,探討其各自表現,分析其原因,提出矯正的措施。

一、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及其原因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都是被人熟知的術語,但其內涵如何則需要做進一步的探究,本節將就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涵義及其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

(一)市場失靈

1、市場失靈的涵義

市場失靈是指因為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或者因為外部環境的某種限制,而使得的市場機制難以或不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的情形。市場失靈在一般情況下也可稱為稱市場缺陷,其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市場失靈是由于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無法實現,導致市場機制不能充分地發揮作用,從而經濟資源配置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的情況。廣義的市場失靈,不僅包括狹義的市場失靈,還包括即便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社會福利仍然不能達到最大化的情形。市場失靈出現的有其必然性,經濟學理論能夠佐證,在一系列理想的假定條件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可以導致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但理想化的假定條件與現實情況并不總是相符合,市場本身存在的功能缺陷可能出現導致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資源、商品及勞務的情況,于是就出現了市場失靈的情形。

2、市場失靈的原因

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以下領域: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的提供,信息的不對稱等方面。

(1)壟斷形成市場失靈

為了保證“看不見的手”能夠充分發揮資源配置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充分的競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只有保持競爭,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導致的優勝劣汰過程,必定引起生產要素的集中,而生產集中達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走向壟斷。因此,市場競爭本身具有走向壟斷的趨勢,而壟斷反過來又抑制競爭,抑制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妨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壟斷者能夠影響或決定市場價格,阻止競爭者進入,依據其具有壟斷的優勢使產品的價格和產出偏離了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的要求,使產品在消費者之間的配置和資源在生產者之間的配置不能達到最優狀態,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影響了市場自發調節經濟的作用,造成了市場的失靈情況。

(2)公共產品的供給形成市場失靈

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導致公共產品的提供存在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的關鍵問題導致市場失靈:一是由于公共產品的非排它性,產生搭便車問題。二是因為消費者不愿意真實表達自己對公共產品的主觀需求狀態,致使公共產品生產者所面臨的需求曲線無法確定,而偏好顯示的不真實,就使價格反映偏好的機制失靈。三是由于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應該免費提供這類產品,但是由于在非競爭性的條件下產生者往往不能回收成本并賺取利潤,基于利潤最大化追求的生產者將不會提供這類產品,市場機制在這種狀態下就失靈了。

(3)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

信息不對稱是在市場交易中各方所擁有不對等的信息,比如買賣的雙方掌握的服務或商品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一方可能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則就有一方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信息的不對稱或不完全會破壞市場經濟機制中的優勝劣汰機制,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以致可能出現優汰劣勝的資源配置,這就破壞了市場經濟中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使社會資源難以實現最優配置。再則,人們要獲得信息就必須付出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導致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效率低下。

(4)外部效應引致市場失靈

完全競爭市場要求所有產品的成本和收益都內在化,而在現實中,有些產品或服務具有外部性,會產生外部效應。外部效應可分為正的外部效應與負的外部效應。正外部效應的存在因為其不能充分地反映該服務或物品能夠引致的社會邊際的效益,就可能扭曲資源配置的合理性,使服務或物品的供給處于不足的狀態,負的外部效應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扭曲,使產量處于過多的狀態。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成本和收益不對稱,就會影響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其結果會遠離帕累托效率狀態。

(二)政府失靈

1、政府失靈的涵義

公共選擇學派認為政府失靈是指政府在市場缺陷彌補的過程中,又致使政府活動產生新的非市場性的缺陷,通常是政府為能夠克服市場功能的缺陷而采取各種經濟政策、行政管理手段及立法手段,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各種偏差,產生事與愿違的結果和問題,導致了政府干預經濟的社會福利損失和低下的效率。斯蒂格利茨認為政府內部競爭、部門產權讓渡、再分配政策、政府信息及政府合同等的缺失就會出現政府失靈,而薩繆爾森則認為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時政府失靈便出現了。我們認為政府失靈是指因為政府權力主體信息的不完全以及自身人性假設的偏差等機制的缺陷,出現決策失誤、政府行為低效率及尋租等現象,使得政府行為不能有效地提高市場效率和提升調控能力,從而使政府的目標難以實現的一種現象。

2、政府失靈的原因

(1)政府的內部效應導致政府失靈

政府部門及其官員追求自身和組織目標及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的現象,稱為內部效應。政府機構行為主體由政府官員所組成,其具有與市場中的經濟人一樣的經濟人特性,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其最基本動機,在政治市場中可能受到權利、職位及其相關物質利益的驅動,而謀求個性效用最大化。當政府官員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甚至是背離時,官員將實施和選擇可以給他們帶來最大化效用的行為準則,這樣選擇的結果就偏離了公共目標,公共機構不再發揮公共的職能。政府決策的內部效應將促使公共決策的考量被個人的或機構和組織的成本和利潤所支配,內部效應會影響非市場活動的結果,使其高于技術上的成本,出現較高的單位成本和比社會有效水平更低的非市場產出水平,帶來了政府失靈。

(2)尋租活動導致政府失靈

尋租是經濟人運用經濟的、政治的、非法的,甚至是合法的手段及方法,從政府官員那里獲得壟斷特權,促使政府幫助其建立優勢地位,獲取超額利潤,或者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直接憑借其壟斷特權而取得租金的活動。尋租是非生產性的活動,它本身并不增加新財富和新產品,并導致政府部門及官員爭權奪利,影響政府聲譽和增加廉政成本,同時也將妨礙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降低行政運轉速度甚至危及政權穩定。尋租是政府干預的必然產物,政府的干預將帶來租金形式的經濟利益,從而為這種利益進行的游說活動的產生創造了必要條件。尋租的存在產生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而為了維持這一與生產性活動無關的逐利活動,社會資源被大量浪費,最終尋租活動將造成資源配置扭曲,導致政府失靈。

(3)政府的低效率導致政府失靈

政府的低效率是政府失靈的主要表現。從政策制定和執行上,政府要做出經濟決策,需要充分了解基層的經濟信息,容易產生認識時滯,這樣就會致使政策出臺產生偏差,讓其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政府的決策往往要通過公共秩序集體得出,時間多于個人的決策周期,而政府內部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加之下級政府的認識和自身利益等因素又致使在執行中發生拖沓或路徑偏移,這樣將影響政策執行的結果,有可能使好的政策產生惡的結果。在政府官員的激勵上,因為政府官員是逐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之間缺乏競爭,缺乏競爭導致無效率,沒有競爭的壓力,其就不能高效率地工作。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上,政府部門的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官員不會把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成本壓到最低,所以政府部門的活動大多不計成本,由此往往出現公共物品的多度提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4)信息不完全導致政府失靈

經濟理論表明,信息是一種有價的商品,獲取充分信息的成本昂貴,政府通常是在不完全信息狀態下進行決策的,這樣通過政府理智地縱向傳遞信息并不一定比通過市場自發地橫向傳遞更有效,而依據不全面也不準確的信息制定的經濟政策,政策的預期效果是不確定的。由于市場信息和政策信息的不完全,使得政府及其成員在制定各種政策和決策時,既不能完全掌握人們的偏好,更無法了解政府計劃的各種結果,難以確定對正當福利受益者作出正確的選擇,從而發生了公共福利錯向分配的決策錯誤。政府的組織結構本身就不利于信息的傳導,其設置是金字塔式結構,這種結構中信息傳遞要經過多個環節、多個部門,阻礙了各種信息的及時傳輸和政令的及時下達,可能導致對政策指導意義和認識產生嚴重的偏差。

二、醫療服務行業的特征及屬性

醫療服務行業與一般的行業有所不同,其應該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同時在醫療服務中醫生和患者問可能存在對于病情情況,治療方案等的信息不對稱;醫療服務行業應該具有一定的外部效應,政府通常也對其進行規制。

(一)醫療服務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并具有信息不對稱性

醫療衛生服務是以信息不對和稱委托代理關系為主要特征的。在醫療服務中,通過患者就醫,他將診療決策權給予了醫療服務供給者,兩者間就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在醫療服務過程中,作為醫療服務供給方的醫生和服務需求方的患者的信息是高度不對稱的,而作為委托人的患者更希望作為代理人的醫生和醫療機構是一個完美代理人,將患者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應該看到醫生和醫療機構是患者的代理人,同時又扮演著醫療服務供給者的角色,醫生掌握的信息要比病人掌握的多,既掌握著病情的信息,又有較多的診治手段和藥品的選擇權,負責決定治療的方案,更運用專業技術執行治療方案。相對充分的信息,讓醫生清楚如何為患者多提供服務取得更高酬金。作為醫療服務需求者的患者,沒有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和信息能夠對醫生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評估,對提供的醫療服務質量及其差異也了解不多,無法判別技術質量,進而不能夠自行選擇產品與服務,總體上處于信息劣勢地位。醫療服務供給者在信息不對稱的這種情況之下,完全有能力并且傾向于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優勢選擇更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決策,就可能會利用其優勢地位掠奪信息劣勢方的利益。

(二)醫療服務具有公共物品屬性

與一般消費品不同,大部分的醫療衛生服務具有公共品或準公共品性質。在醫療衛生服務領域有一部分產品是具有邊際收益遞增特性和自然壟斷傾向的公共物品屬性的產品,如衛生監督、預防保健等。在公共衛生領域,包括安全飲用水的可獲得性、傳染病與寄生蟲的衛生防疫、病菌傳播媒介的檢測、監視和控制,以及計劃生育教育和衛生知識普及在內的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服務屬于純公共物品,如果預防做得越好,病人會越少,醫院收入會下降,因而市場上的醫院并不愿意提供這樣的服務。

(三)醫療服務市場具有壟斷性

醫療服務市場并非完全競爭市場,而是壟斷競爭市場。醫療服務行業具有自然走向壟斷的傾向,基于醫療服務產業在一定時期內其技術特征和經濟特征內生性決定能夠成為自然而然的具有一定壟斷性的產業,而壟斷的形成一定程度上也是是市場過程自發形成的結果。因為在醫療服務供給者所處地理位置、醫療服務供給者所提供服務的品種、質量和技術水平、患者從居住地前往各醫療服務供給者地點所花費的時間及成本、患者對不同醫療服務供給者所提供服務的主觀偏好的等都存在個體性的差異,并且醫療服務內容的診斷治療等針對每一患者的特定需要而進行的,具有不可轉售的特性,由此醫療機構能夠擁有一定的市場勢力且具有壟斷性。壟斷性往往表現為在少數幾家的醫療機構壟斷著地區的醫療服務市場在該區域內占據了很高的市場份額,患者在與醫療機構或醫生的博弈中處于被動地位,價格向高而服務的質量水平可能低下。醫療服務市場存在政府壟斷,政府的壟斷行為有廣義壟斷和狹義壟斷之說。由政府權力引起并以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護的壟斷歸為廣義的政府壟斷,其包括一些必要的政府介入形式,如知識產權、專利保護、行醫執照等。狹義的政府壟斷主要是指政府通過頒布各種法令、政策或規章等形式,對醫療服務市場施加排他性控制、消除或限制市場競爭而介入微觀經濟領域形成的壟斷格局的行為。政府的壟斷一個明顯的例證是,我國絕大多數的醫院床位、設備和醫務人員等衛生資源掌握在政府辦的公立醫院手上,在政府所辦的公立醫院中,少數醫院憑借著政府的長期扶持已經集中了最優等的衛生資源,形成了致使其他醫院不能夠與之進行競爭的強勢壟斷地位。

(四)醫療服務具有外部效應

在醫療衛生及其服務領域,無論是衛生監督、傳染病控制、環境治理、健康教育等純公共產品,還是預防接種、傳染性疾病防治等準公共產品都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針對絕大部分的常見病、多發病基本醫療服務具有利益外溢的特征,即受到良好醫療服務的人們有利于全民身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使整個社會受益。公共衛生中的傳染病預防和治療有正的外部效應,例如預防接種可以使接種者免于感染傳染病,也減少傳染病傳播的概率;母嬰保健有利于減少先天殘疾和嬰幼兒殘疾,提高未來的社會生產力。而抗生素的使用則有負的外部效應。

三、醫療服務行業市場失靈及其矯正

由上所述在醫療服務行業領域,出現市場失靈的出現是必然的,本節將分析市場失靈的具體表現,并針對性的提出矯正失靈的方法。

(一)市場失靈的表現

在醫療服務行業,市場失靈的集中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醫療服務領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市場的失靈。表現為,醫生掌握的信息要比病人掌握的多,他決定診治手段、治療的方案和藥品的消費,同時完全有能力憑借專業水平和能力說服患者接受其打算的治療方案并購買藥品,這樣醫療服務的主動權就掌握在了醫生的手中,對于患者而言由于信息不對稱,他無從判斷和權衡醫生向其提出的治療方案的優劣,在接受治療、診斷的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地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阻礙了市場中雙方平等交易的實現,市場力量不足以約束價格、限制醫療服務的需求,以最優化資源配置,帶來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二是醫療行業外部效應的存在導致了市場失靈的出現。醫療行業的正外部效應廣泛存在于公共衛生和公共醫療服務領域,比如公共衛生中的傳染病預防和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等;此外在許多醫療服務中存在負的外部效應,負外部性的存在危及到了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從而造成了社會利益的流失和社會成本的增加。比如,抗生素的使用、傳染病的傳染等。三是醫療行業的壟斷性導致了市場的失靈。從技術上,醫療行業的技術復雜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從事醫療行業的準入門檻上,政府對從事該行業有嚴格的要求和規制;從醫療機構上,公立醫院占據主體,其中一些醫院在政府的扶持下形成了持久和強大的壟斷優勢。在以上具有壟斷性的條件下,對醫療行業和醫療機構,市場優勝劣汰的調節機制就無效了。四是醫療服務行業的公共物品屬性導致市場失靈。醫療服務領域中的公共衛生服務屬于純公共產品,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在市場的作用下消費中容易產生搭便車問題,于是該類醫療服務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供給和生產,也不能由市場交易來實現最優的配置。

(二)對市場失靈的矯正

1、信息不對稱引起市場失靈的矯正

在信息很難獲得和準確評價的情況下,可以由政府的政策干預和供給來矯正醫療服務行業由市場的失靈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和社會福利的減少,從而監督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于醫生運用相對患者的信息優勢濫用職權,降低服務質量,提供不必要但有利可圖的服務的問題,政府可以通過建立制約機制,以達到限制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患者利益、增大違規的醫療成本。政府可以采取更加嚴格的執業醫師執照審批、控制藥品的處方權、推進病歷和處方的標準化、建立醫療機構質量保障體系、要求醫療服務單位實施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時,在患者被提供低質或不當的醫療服務時,應該給患者創造訴求的收集渠道以及尋求賠償的機制,來削弱醫療機構利用信息優勢牟利的可能。同時,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負責支付患者的醫療費用,成為醫療服務交易的重要環節,從而使醫療保險機構有足夠的積極性去維護患者的利益,這尤其是在抑制醫生誘導需求方面能發揮作用,政府應該鼓勵私人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發展,通過醫療保險彌補醫療服務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

2、矯正壟斷性導致的市場失靈

政府要通過引入充分競爭打破壟斷來干預由技術門檻、沉淀資本等形成的行業壟斷。為改變目前公立醫院一家獨大,及其運營所帶來的低效率等問題,對于醫療行業政府可以放開并鼓勵民營、外資等多元化的醫療機構設立,促進醫療機構的多元化發展,通過設立盈利醫療機構,將其與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展開競爭,讓盈利與非盈利機構的同時存在,促成逐步打破某些公立醫療機構的壟斷經營,克服行業壟斷的消極作用,以滿足社會多層次的醫療需求。對于醫療行業壟斷的格局打破,還應該通過政府的介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成本監控,對其經營成本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核,合理地確定成本,促其規范價格定制成本,同時還要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綜合確定服務價格定價的機制。

3、矯正外部效應導致的市場失靈

醫療服務外部效應會導致該醫療服務需求不足,因此政府的積極干預是很有必要的。在經濟學中,外部效應可以通過外部效應內在化來解決。邊際效益被加到私人邊際效益上,產品的價格反映了全部的社會效益是正外部效應的內在化,其表現為政府的矯正性財政補貼。外部邊際成本加到私人邊際成本之上,產品的價格反映全部的社會邊際成本是負外部效應的內在化,其表現為政府的矯正性稅收。對于外部效應明顯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政府介入并發揮主導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在該類醫療服務中,政府可以通過一定的政策和工具來干預資源配置,可以采取財政補貼的方式,比如對有正的外部效應的預防接種者給予補貼,對健康設施建設和醫學教育給予補貼;可以公共供給以及轉移支付支持衛生保健的發展,比如實行對老年人和窮人的醫療救助計劃。

4、矯正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導致的市場失靈

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會導致出現市場的失靈,該類產品或服務不會由市場自動提供,政府是提供該類服務和產品的主體。對提供該類產品的原則是,政府可以直接生產或者通過激勵非政府部門提供該類產品或服務。通常,政府可以采用經濟資助手段,鼓勵民營企業生產公共產品,或者可以以補助津貼、優惠貸款、無償贈款、減免稅收等經濟資助手段,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公共產品生產。在醫療服務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產上,政府應該就提供公共醫療服務產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和質量,直接生產還是向私人部門購買,生產出來或購買后的產品或服務如何分配進行綜合考慮。比如,醫療服務行業中的公共衛生領域,是典型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政府必須為這類項目提供充足的資金,政府應該直接生產或向其他機構購買以確保這類服務的有效供給。其中,直接生產是由政府直接舉辦并管理醫療機構,為民眾提供醫療服務;而購買是由政府向包括公立醫院、私人營利醫院和私人非營利醫院等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服務。

5、政府規制的優化

醫療服務領域存在大量的社會福利損失以及市場失靈,要讓該領域的規制制度趨向合理,保證醫療服務市場及行業的健康發展。優化政府規制體制首先應該建立和完善醫療服務領域的法律體系,讓政府運用法律授權的專門規制機構執行規制,改變政府以直接控制醫療機構運作和發展的模式。同時,在法律框架內明確政府、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患者的責、權、利,為政府規制有法可依,并最終形成以醫療服務法為基礎的醫療服務市場政府規制法律體系,規范政府在醫療衛生領域的規制行為。優化規制,政府應該改革醫療管理體制,構建有效可行的醫療規制體制,構建包括政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參與以及公眾輿論監督框架在內的完整的現代規制體制。優化政府規制應該研究和設計有效而切實可行的規制機制,包括進入退出機制、價格調控機制、信息披露機制、醫療機構和醫藥及設備生產企業內部治理機制等。

四、醫療服務行業的政府失靈及其矯正

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必然導致政府失靈的出現,政府失靈將導致消極影響。本節將探討政府失靈的表現并嘗試給出矯正失靈的思路。

(一)政府失靈的表現

在醫療服務行業中,政府的失靈在以下幾方面較為典型。一是在對醫療公共產品的供給方面,存在供給失衡。表現在,政府財政對醫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支持吃緊,導致這些服務和產品的供給量不足。就醫療保障制度而言,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醫療費用增加,政府財政壓力加大,加重了民眾的負擔。二是政府干預使得醫療服務市場中原本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突出,從而導致更高昂的交易成本。醫療服務行業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于患者、醫生和政府管理部門之間,而作為占據信息優勢的醫療機構和醫生出于利益動機竭盡全力保留自身的信息優勢,這樣政府干預加劇了醫療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復雜性,使用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進行管理的資金大大增加,提高了各方進行交易的成本。三是醫療服務行業由政府推動形成的行政性壟斷明顯,政府通過采取法律對競爭進行限制,通過財政補助創造一個不公平競爭的平臺,用低于成本價提供產品與服務及供給公共產品從而在醫療服務行業形成壟斷權力。四是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廣泛的干預導致公共壟斷權力的濫用,產生大量的尋租、腐敗行為。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例,對藥品行業的政府監管,應該維護市場秩序、糾正市場失靈,但藥品監管體制不但未能有效治理市場失靈,反而因為尋租行為和監管權力的惡性擴張導致了更嚴重的市場失靈。五是過度醫療問題仍然明顯。因為醫療服務行業由政府推動形成壟斷格局,使得醫療需求缺乏價格彈性,過度醫療是醫方必然選擇的價格策略,因此過度醫療問題的根源也在于政府的失靈。

(二)對政府失靈的矯正

1、引入競爭優化壟斷競爭格局

醫療服務市場壟斷競爭的格局,致使在醫療服務供給優質市場存在嚴重的稀缺,需要政府通過多種途徑去增加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進行醫療機構內部改革,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要對醫療衛生服務市場的壟斷性競爭市場進行優化,首先要增加市場主體數量,培育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形成多元化并且資源充足的醫療供應體系。為此,政府要逐步的放寬醫療機構的準入條件。政府應該通過醫療衛生機構準入規劃控制標準的降低,讓符合資格的個人或資本能夠進入醫療服務市場,從而擴大醫療服務供給。政府應該在對申請設立機構的社會力量的信用情況、從業條件等進行嚴格審查的基礎上,通過制訂財政、信貸、融資、土地使用等相關優惠政策,允許甚至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組建醫院、藥店及相關醫療設施,彌補政府投入的不足。對于醫院的發展,政府應該制定措施促進公立醫院的真正放權,進行股份制改革,促進私營醫院、合伙制醫院和中外合資醫院發展,加強綜合醫療服務,大力發展社區醫療服務,鼓勵能成本節約且能夠有效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種形式的診所的發展。

2、加大對公共醫療服務的投入緩解供給短缺

政府投入不足導致公共醫療服務供給量的不足是政府失靈的一種重要表現。當前,要保障醫療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證每個公民的基本醫療,僅靠市場和個人是不夠的,加大政府財政對公共衛生和公共醫療服務的投入力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政府的部分新增開支應當用在補貼貧困的中西部省份的公共醫療和公共服務上,財政投入公共醫療的重點應放在農村和社區。中央政府的衛生投入需要有更強的針對性,可以嘗試從對城市醫院的供方補貼轉向對需方補貼,從富裕的東部省份轉向不富裕的西部和中部省份,同時還要使政府的花費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在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上,政府應該明確責任,強化公共財政對醫療保障制度提供的資金保障,加大投資力度,承擔醫療保障范圍全覆蓋的主體責任,體現社會公平,建立使弱勢勞動者與強勢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的醫療照顧。同時,政府應承擔醫療資源優化配置的責任應,公平分配醫療資源,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協調運作醫療資源。

3、加強制度建設,遏制腐敗和尋租

政府在對醫療服務行業的介入的過程中,需要進行政體制改革,及時轉變政府職能,明確自己要做什么能夠做什么,擺正自己的角色定位,構建有利于增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政府職能模式。政府應該加強自身的法律制度建設,通過推動政府經濟行為法制化并進行法律規范來限制其對醫療服務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程度和范圍,以行政立法的手段對醫療服務行業依法進行管制。政府要加強其對醫療服務行業調控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完善政府本身的內外監督體系和機制,增加政府在調控過程的透明度。醫療服務行業供給中的尋租是政府官員在提供服務中為了自己的私利而進行的腐敗行為,政府尋租與腐敗行為導致政府在對醫療行業進行服務和管制中的效率損失。為對腐敗和尋租的行為進行遏制,政府應該掃除自身行為的監管盲點,改革自身不合理的監管關系,以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力使政府官員轉變觀念,將官員作風引到廉政高效上。同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官員尋租和腐敗行為的懲治力度,對官員起到警示作用,減少官員行為的隨意性,遏制腐敗和尋租行為的發生。

五、結語

醫療服務行具有特殊的屬性:醫療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在醫療服務提供的過程中醫患雙方具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醫療服務市場是一種壟斷競爭的市場,政府在壟斷格局的形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部分醫療服務具有公共品屬性,例如公共衛生服務等屬于純公共品;醫療服務的提供還具有外部效應。因此,醫療服務行業發展中必將存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考察是厘清醫療服務行業內在發展脈絡的有效路徑。壟斷、公共產品的供給、信息不對稱及外部效應引致了市場失靈的產生;而政府的內部效應、尋租活動、政府的低效率及信息不完全導致了政府失靈的產生。醫療服務行業市場失靈主要體現在醫療服務領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醫療行業外部效應的存在,醫療行業的壟斷性格局,醫療服務行業的公共物品屬性特征。在信息很難獲得和準確評價的情況下,由政府的政策干預和供給可以矯正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失靈狀況。對于醫療行業壟斷的格局,通過政府的介入,促進醫療機構的多元化發展,通過政府設立非盈利醫療機構和支持盈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將其與盈利性醫療機構展開競爭,克服行業壟斷消極作用,矯正市場失靈。對醫療服務外部效應,政府的積極干預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外部效應內在化來解決。對醫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會出現的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的作用來彌補,政府可以直接生產或者通過激勵非政府部門提供該類產品或服務。同時,優化政府的規制制度也能夠對市場失靈起到矯正的作用。醫療服務行業政府失靈的典型表現有:政府對醫療服務行業公共品的供給存在失衡,政府干預加劇了醫療服務市場中原本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醫療服務行業行政性壟斷明顯,尋租活動和腐敗行為給行業發展帶來明顯副作用及過度醫療的廣泛存在。通過引入競爭優化壟斷競爭格局、加大對公共醫療服務的投入緩解供給短缺以及加強制度建設,遏制腐敗和尋租等能夠對政府失靈進行矯正。

責任編輯:姚開建

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5篇

[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第51條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的規定尚有兩個重大缺陷,即“法律責任形式單一”和“執法主體悖論”。行政壟斷能否得到有效規制,很關鍵和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健全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制度具體包括建立有效的民事責任制度、完善行政壟斷的行政責任制度、設置明確的刑事責任制度和完善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執法機制。

[關鍵詞]行政壟斷;行政壟斷法律責任;執法

一、我國《反壟斷法》第51條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規定之不足

2010年3月5日溫總理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推進公用事業改革,切實放寬市場準入,積極引入競爭機制?!?/p>

“引入競爭機制”,表明了中央政府致力于加快市場培育的決心。沒有競爭,即沒有市場經濟,而經濟體制改革也最終會走向流產。但是現階段卻有一股不小的阻力與中央精神相違背,不斷妨礙市場化的形成。這股阻力發跡于改革開放初期,隨著時間的推移及體制改革的深入非但沒有銷聲匿跡,反呈愈演愈烈之趨勢。其外在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妨礙市場競爭。學界一般將此稱之為“行政壟斷”。作為一種“超經濟的壟斷”,即便是最強的市場主體也不具備與其抗衡的能力。因為行政壟斷以權力為后盾,而權力具有強制性,從而使權力主體的利益輕易得到實現。

在我國,對行政壟斷最早進行規制的法律性文件是國務院于1980年頒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已廢止)。自此之后,國家又陸續頒布了不少專門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性文件,諸如《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等。特別是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利劍出鞘”,更是點燃了人們反行政壟斷的希望。該法自起草到審議通過歷經13載,其身后是看不見的“刀光劍影”的利益角逐,其亦見證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艱難轉型之路。該法承載了人們太多的希冀,雖然其設專章對行政壟斷進行了規制,但遺憾的是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的規定尚有兩個重大缺陷,筆者概括為“法律責任形式單一”和“執法主體悖論”。

“法律責任形式單一”和“執法主體悖論”在該法第51條得到“完美的呈現”,其做了如下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該條僅規定了行政壟斷的行政責任,未規定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執法主體悖論”則表現為在沒有外界力量監督的情況下,“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要切實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可謂困難重重。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地方行政壟斷行為大多是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指示實施的,讓上級機關處理下級機關的錯誤,無非相當于讓上級機關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在缺乏更有約束力的監督的情況下,期待上級機關處理一般來說是徒勞的。由于法律適用中約束力的弱化,所以出現了盡管國家頒布的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性文件不少,但行政壟斷卻一直無法達到遏制的現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為切實保證法律貫徹實施,就必須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進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同理,《反壟斷法》能否得到有效貫徹,行政壟斷能否得到有效規制,很關鍵和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

二、對國外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制度的考察

(一)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形式的一般設計

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形式的設計,完全市場經濟的發達國家與經濟轉軌國家有著迥異的態度,主要表現為是否對行政壟斷一視同仁。發達國家往往對行政壟斷行為不作特殊規定,而是將其納入《反壟斷法》規制的一般主體之列,無論是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救濟程序,行政主體與普通自然人、法人并無區別。典型的如美國《反壟斷法》就把市政機關也包含到其所指的范圍之內,這就意味著“絕對三倍賠償原則”同樣也適用于行政壟斷的受害者。而歐盟的《羅馬條約》亦作了相似規定,其規定:“凡有違市場內在客觀要求的反競爭的行為的,無論行為主體如何,都應納入反壟斷法規制的范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倍洕D軌國家俄羅斯的《關于在商品市場競爭和限制壟斷活動的俄羅斯聯邦第948-1號法》便對行政壟斷作出特別規定,規定了“聯邦行政機構、各部門的行政權力機關、各市政當局、被授權行使上述機構職能或職權的其他組織或機構,如出現反壟斷法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如果引起自然人或法人損害,應當由俄聯邦、俄聯邦相關機構或各市政當局負責賠償”。社會主義國家越南的《競爭法》規定:“違反競爭法規定的國家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當依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承擔刑事責任?!?/p>

總體而言,由于體制的原因,與我國國情相似的經濟轉軌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我國借鑒意義較大。同時,美國和歐盟等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實際也存在著和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對我國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執法機構的一般設計

由于在競爭環境、競爭法的成長歷史、法律傳統、政體等方面存在差異,各國在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的具體設置上的做法都是不完全一致的,如日本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其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隸屬于內閣總理大臣;韓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是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總理領導下的正部級行政機關,具有準司法機構的性質,委員會制定、實施競爭政策,商議、裁決、處理壟斷案件時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監督;[1]俄羅斯的《關于在商品市場競爭和限制壟斷活動的俄羅斯聯邦第948-1號法》規定“向聯邦行政機構、俄聯邦各部門的行政權力機關、各市政當局、其他被授權行使上述機構職能或權力的機構或組織及其所屬官員發布有約束力的指令:有關廢除或變更被上述主體決定的但與反壟斷法律相抵觸的協議的指令;有關終止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指令;有關確保競爭措施的指令?!惫_克斯坦的《公平交易法》規定“反壟斷機構的執行命令和決定具有強制性”。

雖然各國在具體設置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時存有差異的做法,但是從總體看,這個機構都有很高的地位、獨立性和權威性極高。中國設置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時必須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因為“這不是一個單純地給某人或某部門的某種待遇的問題,而確實是保證有效執法的需要?!盵2]

三、健全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制度

(一)我國行政壟斷法律責任體系的構建

1.建立有效的民事責任制度

行政壟斷具有民事違法的特質,因為其后果表現為限制、排除、妨礙其他民商事主體的合法競爭,具有顯著的民事侵權的特征,故應當在《反壟斷法》中設置明確的民事責任制度。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競爭權由于涉及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屬于民事權益之一種應無疑,問題的關鍵是行政主體能否成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知,侵權責任的主體包含了行政主體。民法上可以適用于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而言,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而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賠償作了明確的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睂τ凇睹穹ㄍ▌t》與《國家賠償法》二者的關系,筆者認為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即如果行政壟斷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承擔這些形式的法律責任,應當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的,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作為依據。

2.完善行政壟斷的行政責任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第51條中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有糾正行政行為、行政處分,連行政處罰都沒有。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秲r格法》第45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墩袠送稑朔ā返?2條規定“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秶鴦赵宏P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21條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這些規定尚有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一是由于行政壟斷的違法性,行政機關除了應承擔責令改正、撤銷、行政處分等行政責任外,還應對其獲取的非法利益予以沒收或返還給受害人,以防止流入單位甚至是個人的腰包;二是建議增加行政處罰的方式,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或罰款,對受行政壟斷保護的企業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三是對于抽象行政壟斷行為致受害者發生損失的,應當納入行政賠償的范圍,且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 設置明確的刑事責任制度

“行政壟斷已是目前中國最嚴重的腐敗形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遠遠超過政府官員貪污受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盵3]“這種腐敗所造成的損失已達五百多億到一千多億,并且直接使人民的福利遭到侵害?!?[4]而《反壟斷法》卻僅設置單一責任形式去規制行政壟斷,結果導致實踐中行政壟斷不僅禁而不止,反呈愈演愈烈之勢?!案偁帣C制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根本動力。侵犯自由競爭之法益的行為,自然就屬于破壞重大法益或對重大法益之破壞具有重大危險性的行為,因而具有‘應刑罰性’”,同時,“由于不法行為的嚴重性,非以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不能有效遏制”[5],即行政壟斷適用刑罰亦具有“不可避免性”。關于如何設置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行政壟斷主體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單位犯罪一般都采取了雙罰制,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只有一種,就是判處無限額的罰金。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們均屬于公權力機關,是為了社會公共秩序及利益所設置,其開展活動所需財政金錢來源于稅收,如果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判處罰金,后果往往是行政主體自身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打折扣,無法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同時,對單位判處罰金,相當于把行政壟斷法律責任轉嫁給了無辜的納稅人。因此,對行政壟斷的刑事責任宜采取單罰制,拋開行政主體不管而直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 完善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執法機制

“執法主體悖論”意指由一個行政機關負責對另一個行政機關執法,由于單位屬性的一致性,難免導致反行政壟斷制度似乎成了“自己反自己、自己剝奪自己利益”的一種制度。僅靠“上級機關的良心去公正執法”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

“徒法不足于自行”?!斗磯艛喾ā纷陨聿⒉荒軇撛斐鲆粋€競爭自由、公平的市場環境,需要一個獨立、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消解“執法主體悖論”就是應當剝奪“上級機關”的執法權,把執法權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設中央和地方兩級。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情況復雜,如果只設中央一級執行機構,就會使全國的反壟斷案件集中到中央,使之管理事務太寬,不利于執法機構執法,給當事人也造成不便。但是也不能像其他行政機關一樣層層設立,這樣既有悖于精干效能原則,也不利于執法的統一,而且低級別的反壟斷機關根本不具備有效執法的條件。因此,應該設中央和地方兩級執行機構,地方反壟斷執行機構的設置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分大區設置,實行垂直領導,不受地方管制。將全國劃分成幾大區,按區設立反壟斷執法機構,各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監管本區域的壟斷案件。中央一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處理跨區的壟斷案件和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壟斷案件。當事人不服省級反壟斷法實施機構裁決后,應允許其向中央反壟斷法實施機構申請復審。為保證省級反壟斷執法機關的獨立性,反壟斷執法機關宜實行垂直領導,地方反壟斷執法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其經費與人員任免也完全由中央反壟斷執法機關統一掌握,這樣反壟斷執行機構就更好地實行對行政壟斷案件的管轄。[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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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66-167.

[2] 王先林.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如何設置[A].季曉南.中國反壟斷法

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34.

[3] 阮煜琳,胡鞍鋼.打破行政壟斷應是中國改革的重中之重[EB/OL].

http://www.beiwang.com/bbs/showtopic-540-1.aspx,2002-12-05/

2010-08-26.

[4] 中國新聞網.國情專家胡鞍鋼.“行政性壟斷”就是一種腐敗[EB/

OL].http://news.sohu.com/36/96/news146509636.shtml,2001-09-08/

2010-08-26.

[5] 邵建東.我國反壟斷法應當設置刑事制裁制度[J].南京大學學報,

2004(4):15.

[6] 謝 晉.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之評析[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

2008.

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The Discussion Based on the Article 51 of “Anti-monopoly Law”

Liu Yuanlong

( 1.Financial&Economic Department ,Guang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iuzhou 545006 ,China;2.Busines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Chengdu 611130,China)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liability; law enforcement

(責任編輯:張改蘭)

反壟斷論文題目范文第6篇

摘要:自從中國加入世貿之后,經濟開始飛速發展,而銀行業也將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加入世貿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十五年,在這十五問我們已經變成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雖然GDP發展腳步明顯加快,但是在一些具體的領域其競爭力仍然不及西方國家。銀行作為金融業的大亨,它的運營成功與否通常決定了整個國家的經濟走向,而經營效率是銀行競爭力的集中體現,是實現經濟快速平穩發展的關鍵。目前中國的銀行已經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因此,如何提高經營效率成為發展的重點。本文首先介紹了銀行效率測評的項目,以及影響因素和相對應的解決方案,最后進行總結,銀行產權結構,不良資產率,中間業務收入和資本充足率、銀行員工素質等都會影響銀行效率。

關鍵詞:銀行效率;測評分類;影響因素

市場經濟下,中國的國有銀行對于整個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影響,國有銀行的運營效率是衡量成功與否的關鍵,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眾多因素的制衡,如何認識這些“攔路虎”,以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從而更好、更快的去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新方向是我們現在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一、銀行效率分類

銀行效率是指銀行在業務活動中投入與產出或者是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對比關系。究其實質可以看做是銀行對其資源的有效配置,也是銀行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體現。因為研究的項目不同所以對于銀行效率有不同的評判方法,目前接受度最普遍的是分成三類——銀行規模效率、銀行范圍效率、銀行X-效率。

銀行規模效率:規模效率是衡量銀行在最佳規模時期即成本曲線最低時生產成本減少的水平。如果這時產出增長率高于成本的增長率,那么該銀行就是處于規模有效率的狀態,這個時候如果采取擴大經營規模那么就可以使效率提高;相反,如果產出增長率低于成本增長率時這時的銀行是處于無效率狀態,如果繼續追加擴大規模無疑是雪上加霜;當產出增長率和成本增長率持平時,那么銀行處于常數態規模效率。根據相關研究得知,忽略銀行自身規模大小的問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銀行規模擴大一倍,那么平均成本就會下降5到8個百分點。但是規模效率是有一定范圍的,如果能夠將規模處在合理的范圍內,相應的規模經濟就變成提高銀行效率的關鍵所在。

銀行范圍效率:效率范圍指的是銀行是否投入了最節省的投入成本。產出水平給定,如果銀行經營多種業務的成本要比其他專業經營單項的銀行成本低的話,那么經營多種業務的銀行就存在范圍效率;如果是相反情況的話,那么則是范圍不經濟。影響銀行出現業務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對各種投入的分享,或者是經營范圍的擴大。我國的銀行業,由于經營業務的單一,對于涉外業務所涉獵的也較少,至于投資業務更是微不足道,所以說存在著范圍不經濟的情況。

銀行X-效率:X-效率被認為是決定金融機構經營績效的重要因素,對于銀行效率的研究層面也由原來的規模和范圍效率擴展到Xm效率。據相關專家研究表明規?;蛘呤欠秶牟唤洕鶎е碌牡托什粫^總成本的5%,但是如果能衡量管理層的成本而且進行最大化的產出能力的X-效率能夠使成本節約20%。所以說要想提高銀行運營效率控制X-效率是關鍵所在。

二、銀行效率測評方法

基于中國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所以研究方法也是依據現實情況所制定的,現在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1.制度分析法,我國實行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針對“特色”理論,采用了產權理論,實行制度分析法。2、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運用定量分析法量化銀行的效率,在分析中量化每一個因素對銀行效率影響的程度。3、分析比較法,對銀行效率測量的方法進行歸納,并根據實際情況運用DEA的方法來測量銀行效率,找出影響因素并確定出影響最大的因素。4、數據包絡分析(DEA)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適用接受度較高的測評方法,運用此方法可以測算出銀行總體效率和規模效率。

三、國有銀行效率測度的影響因素

(一)產權結構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深度不斷加深,國有銀行體制也是在不斷地調整。但是時至今日國有銀行的現代企業制度始終沒有建立起來,而且競爭力也不強。經過多年的改革,現在的“四大銀行”仍然還是國家支持的獨資銀行。這種較為單一的模式給國有銀行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阻力。

(二)規模經營

目前來看,我國產業的集中程度要遠遠低于西方的發達國家,但是金融業的集中程度卻要比那些發達國家都要高。從對兩者的數據分析來看,國內的經營規模較大,銀行的集中程度要比企業的集中度高,而且國有銀行所占的金融份額要比其他銀行和一些金融機構高出很多;國有銀行在各地的分支銀行眾多,正因如此交易費用過高,而且人員過多不好管理,經常會造成人員冗雜現象,而且海外市場遲遲沒有打開,其他國家很少能看到我們國家的銀行分支;國外業務經營規模過小,目前國內的各大銀行業務較為單一,海外業務涉及量更少,因此國有銀行的國際化程度普遍較低,這與我們改革開放所實行的對外走是有所出入的。

(三)缺乏金融創新

雖然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在各個方面不斷取得進步,但是由于受到科研技術、國家政策和面對市場等方面的限制,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有很多的不足,上升空間較大,如果要具體細化的話主要是金融管制較為嚴格,缺乏內在創新動力而且經營的業務品種單一,規模??;對于一些負債類傳統項目創新較多但是資產類較少,而且監管方面沒有進一步的完善。

(四)市場結構對于銀行效率的影響

市場結構影響市場行為從而進一步影響市場績效所以說市場結構對于提升銀行效率是有重大作用的。目前中國的銀行市場結構呈現出國有銀行壟斷的狀態,銀行產業高度集中,正是由于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使之失去了激烈的競爭壓力,進步以及創新空間較小。

(五)浮動工資

國有銀行的工資在進行改革前一般為固定工資,浮動工資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但是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以及國有銀行的有效經營,現在各種激勵性的工資正在逐步增加,比如一些獎金和津貼。浮動工資主要是根據銀行效率來進行計算的,效率越高那么浮動工資也會越來越多,將員工的切身利益與經營效率相掛鉤,這對于促進銀行效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利潤留成

銀行的利潤來源主要是存款和貸款之間的空差。目前來看,我國的國有銀行的利益追求還挺停留在追求存款,和貸款金額的最大化,往往忽視了效率的最大化。邊際利潤留成增長會使得邊際存款和貸款同時增長,銀行如果沒有這個權利可能就會降低對企業貸款的意向。所以利潤留成應該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想要銀行經營效率最大化的結果,那么只能是在改革后的留利機制進行刺激,也就是說銀行的可支配剩余決定著銀行的發展效率。

(七)教育程度

一般來說銀行的教育程度越高那么人力資源的素質也就越高,這對于銀行的效率有著非常明顯的積極影響。根據研究表明在影響銀行效率增長的因素中,員工教育程度占有60%的份額。因此可以看出,銀行的教育程度與運行效率成因果關系,要想提高銀行效率必須要大量引進高素質人才。

四、提高銀行效率的相關措施

根據影響銀行效率的因素我們可以總結出提高效率的相關策略,銀行資產質量對于銀行效率有著積極效應,相對應的節約成本,降低不良資產,均可以提高經營效率;增加浮動工資,每增加浮動工資一個單位,效率就可以增長0.5個百分點;銀行效率對于人力資本依賴程度較高,特別是處在電子商業化以及網絡化的時代中,對于人力資源的運用應該更加的靈活;在競爭力方面,國有銀行目前處于壟斷發展階段,國有銀行彼此之間的競爭壓力對于促進效率增長并沒有很明顯的效果但是和一些新興的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競爭對于效率增長起到積極的正面作用。想要進一步提高國有銀行運營效率必須多管齊下。

五、結論

目前我國國有銀行的發展如果不拋棄以前的運行模式那么在提高效率方面將會成為空談。經濟日益發展,要想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進行競爭那么必須在資產結構,運行模式,資產規模以及效率規模等多方面進行改革,并且要掌握最新最前沿的科學技術,不斷進步才能保持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提高自身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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