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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指揮行為主要表現

2023-04-21

第一篇:違章指揮行為主要表現

違章主要表現

一、三票三制類

1. 設備檢修前,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以正確地執行。

2. 辦理工作票代簽名,不按要求定點辦票。 3. 無操作票操作,無工作票工作。

4.填寫操作票涂改,不按規定使用雙重名稱。 5.現場工作時,工作票、風險作業票對存在的風險因素分析不全面,措施落實不到位。

6.工作中更換工作負責人,不辦理變更手續。 7.轉動設備檢修結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電試。 8.檢修工作超過期限,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9.檢修工作結束,不及時進行工作票終結。

10.幾個電氣操作項目寫在一張操作票上,不分別填寫。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內的工作內容。

12.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前,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組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不進行錄音。

13.工作人員工作前不了解、不檢查安全措施。 14.操作前不認真查看操作票是否都審查簽名而進行操作。 15.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項操作、打“√”。 16.同時持兩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7.工作班人員與工作票有關人員不符合要求,工作成員不了解工作內容。

18.檢修過程中,工作負責人短時間離開現場,不指定臨時代理人。

19.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和是否具備送電條件即送電。

20.在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不辦理工作票。 21.操作時不唱票、不復誦、復誦不嚴肅,聲音微弱,雙方聽不清,不進行錄音。

22.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不共同到檢修現場檢查。

23.操作監護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4.操作監護人不監護,與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脫離崗位去從事其它活動。

25.操作前不核對操作位置,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不核對模擬圖。

26.運行值班人員對許可進行夜間搶修工作的有關事項,不進行詳細記錄。

27.崗位交接班制度不嚴,不在崗位進行交接,或交接時不認真,不清楚。 28.不按規定進行設備系統工況檢查,或未到正點以及接班人未簽字就交接班。

29.值班記錄本記錄馬虎、不全、字跡看不清。 30.巡回檢查不準時,檢查不到位或不按巡回檢查路線進行檢查。

31.設備不按規定時間做定期切換工作。

32.值班監盤不認真,表計變化發現不及時,抄表弄虛作假。

33.熱力系統重大操作,監護不到位或降低監護級別。 34.擅自移動安全設施或變更工作盤中的安全措施,進行工作。

35.工作盤中安全措施制定不完善,危險因素控制分析不全面,考慮不周,工作票簽發人、負責人、許可人把關不嚴,未到現場實際檢查,未對突發事件采取防范措施,就許可開工。

36.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班組成員情緒波動、明顯精神狀態差的情況不聞不問。

二、觸電類

1. 接地線前不驗電或使用不合格的驗電器。

2. 工作結束后,漏拆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未恢復至開工前狀況。

3.電機試轉、外殼未接地。 4.電動工具無接地線。

5.漏掛、錯掛、未掛警告牌及標示牌。

6.高壓試驗時,帶電設備周圍及通道未設圍欄標志,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圍欄。

7.接電源時,將電源線直接掛在刀閘保險上口。 8.更換保險絲用銅絲、鋁絲、鐵絲等代替。 9.亂接亂拉低壓線路,使用不合格的電線電纜。 10.使用外殼已破損的刀閘電源接線板,不使用電源插頭,將導線直接插入帶電的插座。

11.非電氣人員擅自接電源線。

12.使用無蓋電源刀閘。濕手摸觸電燈開關以及其它電氣設備。

13.使用手提電鉆、磨光機、手提砂輪等電氣工具不戴絕緣手套,不使用漏電保護器。

14.檢修工作結束后,電動工器具或行燈電源未切斷就收電源線。

15.使用超周期或絕緣不合格的電氣工器具進行工作。 16.在儀表保護電源回路上接電爐等負載。 17.電氣操作時不使用絕緣工具。 18.未經許可任意解除防誤閉鎖裝置。

19.巡檢人員動手摸開關機構或移動遮攔越過安全距離。 20.低壓帶電作業不設專人監護。

21.使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電流時未戴絕緣手套。 22.盲目在停運已久的設備上工作。 23.約時停送電或啟動設備。

24.在控制保護回路上工作,不帶圖紙,不核對現場接地線端子編號,憑經驗工作。

25.帶長木桿、梯子等長物進入高壓室、升壓站時無人隨行監護。

26.在帶電設備周圍,用鋼卷尺、皮尺進行測量工作。 27.沒有查清電纜是否帶有電壓,盲目鋸割。 28.開啟電焊機時,一手搭在焊機上,另一手推開關。 29.進行電焊工作時,焊機外殼不接地或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

30.雷雨天巡視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31.臨近工作范圍的帶電設備,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而進行工作。

32.遇有電氣設備火情或人員觸電時,不先切斷電源慌忙進行搶救。

三、高處墜落類

1.在1.5米以上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 2.登高工作時不穿防滑鞋。

3.安全帶使用前不檢查,使用中不按規定佩帶。 4.安全帶、安全繩未定期進行靜拉力試驗。

5.使用安全帶時,掛鉤掛在不牢固的構件上,或掛在低于工作面的物體上。

6.用不合格的鋼絲繩、麻繩來起吊重物。 7.戴安全帽時未系好帽帶。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確地使用梯子,梯子與地面的傾角過大或過小,將梯子放在木箱等不穩固支持物上就登高工作,或人在梯子上工作時移動梯子。

9.將梯子靠在變壓器等瓷瓶上工作。

10.在梯子上使用電動工具,未做好觸電墜落安全措施。 11.站在梯子上工作無人監護和無人扶好梯子。 12.在沒有裝設欄桿的平臺和腳手架上工作,無防護措施。

13.搭設腳手架時,不按規定敷設立桿、斜(橫)撐、不滿鋪腳手板,腳手板綁扎不牢,不驗收掛牌,不標注承載能力。

14.對開啟的電纜孔洞、地溝蓋板等,不設安全標志。 15.在屋頂、桿塔、吊橋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高空作業,臨空作業的一面未設按網或防護欄桿。

16.樓梯、平臺、欄桿、蓋板檢修中拆除后,未及時恢復。

17.在玻璃鋼瓦、木板頂、油毛氈、石棉瓦等處工作,未采取防止踩空墜落按措施。

18.酒后進行登高作業。

19.監護人不到場,工作人員擅自登高作業。 20.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進行登高作業。

四、其它方面

1.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遮攔打開,或將手伸入欄內。

2.在裸露的齒輪、鏈條、皮帶軸頭等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其它工作。

3.從事機械加工時戴手套作業,戴手套或把抹布纏在手上清試運轉中機器。

4.機械加工時,在設備運轉中不停車變速。

5.機械加工時,所加工件長度或直徑超過規定值,仍然強行加工。

6.女工進入生產現場,未將長發盤在帽內。

7.運轉設備靠背輪等處未加設防護罩,或防護罩未固定牢就啟動。

8.起動輸煤皮帶,沒有進行聯系,也未啟動警告鈴。 9.在輸煤皮帶上站立或跨越皮帶。 10.在轉動的輸煤皮帶架上清理堵煤。 11.熱機停送電,不使用“停送電聯系單” 12.氧氣瓶、乙炔氣瓶同車搬運。

13.氧氣瓶、乙炔氣瓶使用中間距不符合規定要求(應不小于5-8米)。

14.氧氣瓶、乙炔氣瓶在露天無遮蓋、暴曬。 15.氧氣瓶、乙炔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16.上班不按規定穿工作服,如穿汗衫、短褲、裙子、穿拖鞋、涼鞋等。

17.熱工人員不與運行人員聯系就動表計及測點。 18. 檢修工作未執行“三不落地”檢修現場未做到“三無、三齊、三不亂”,工作結束后,驗收馬虎,未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19.工作任務不明確,不事先進行了解,盲目工作。 20.進入生產現場不正確戴安全帽,或坐在安全帽上休息

21.進入廠區流動吸煙,在生產現場吸煙。 22.上班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23.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電氣工作不穿絕緣鞋,不戴絕緣手套,裝拆保險不戴防護眼鏡,使用砂輪機時不戴防護眼鏡。

24.在除氧器等容器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的照明及電動工器具。

25.高空作業,在行進和換位中失去防墜落保護。 26.擅自退出主保護運行。

27.在熱力系統設備上作業未消壓,或消壓措施不當。 28.臨時性用工未經安全教育考試就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30.不按規定驗電接地。

31. 違反《關于對十大污染環境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的通知》、《關于嚴厲處罰十大違章行為的通知》的行為。

五、以上未涵蓋的內容,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最新版)執行。

第二篇:習慣性違章行為典型表現匯編

一、管理性習慣性違章表現

1、一般違章:

(1) 無固定的垃圾堆放地點,導致生產、辦公區域內垃圾亂倒。 (2) 生產區域定置管理不規范,現場物品堆放較亂。 (3) 盤柜門鎖損壞,盤柜不能正常關閉。

(4) 工作現場消防設施不齊全,未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5)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資格證到期,沒有及時審驗。

(6) 施工人員進入正在進行吊裝作業的起重設備旋轉半徑內,監護人未及時制止。

2、較嚴重違章:

(1) 現場規章制度、規程圖冊存放混亂,版本不一,保管不善。 (2) 庫房用途不明,物品堆放混亂,物品未分類擺放。

(3) 現場規程沒有按規定進行定期修訂,沒有按下發有效規程清單。 (4) 未按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活動。 (5) 施工、檢修工作不召開班前、班后會。

3、嚴重違章:

(1) 不按規程和工作程序指揮工作人員作業。 (2) 設備臺帳及操作規程不全。

(3) 新設備(或技改設備)投運前,沒有編制完成相關的規程和規定,致使設備的運行、操作、維護無章可循。

(4) 從事特種作業崗位工作的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沒有取得上崗資格證,就安排上崗。

(5) 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持過期證件上崗、以技術等級證書代替特種作業證上崗。

(6) 沒有組織生產人員進行觸電現場急救方法的培訓。 (7) 設備缺陷、裝置類違章未及時組織消除或采取措施。

(8) 沒有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1 (9) 使用中的

一、二次、機械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符。

(10) 對已發生的事故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導致事故重復發生。 (11) 管理人員對有章不循的情況或現象不聞不問,視而不見。 (12) 特種設備未經過檢驗未取得合格證即投入使用。

(13) 對下級反映的需要協助解決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及時研究、答復和協助解決。

(14) 管理人員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15) 強令員工冒險作業,擴大工作范圍。 (16) 不按規定給員工配發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17) 臨時工作人員進入現場學習和工作,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二、作業性違章表現分類

(一)執行“兩票三制”:

1、一般違章:

(1) 填寫操作票涂改,不按規定使用設備雙重名稱與編號。 (2) 現場工作時,不隨身攜帶工作票。

(3) 幾項操作任務合寫在一張操作票上,或操作任務填寫不明確、不正確。 (4) 實施的檢修安全措施中,懸掛的標示牌不規范,或使用的標示牌殘缺、字跡不清。

(5) 工作票票外人員參與該項工作。

(6) 操作中,操作人、監護人站位不規范;唱票、復誦不規范。 (7) 操作結束后,未及時登記相關記錄,未按規定加蓋圖章。 (8) 操作票填寫不規范,編號不正確、填寫的操作票操作路線不合理。 (9) 工作結束后,不及時履行工作票終結手續。

(10) 巡回檢查不及時,檢查不到位或不按巡回檢查路線檢查設備。

2、較嚴重違章:

(1) 工作不能按計劃期限完成時,不及時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2) 工作票填寫存在錯誤。

(3) 工作中更換工作負責人,不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4) 操作前不認真查看操作票是否已發令及各級人員是否都已審核簽名,未按規

2 定進行模擬預演。

(5) 工作班成員與工作票上所列的成員不相符,工作班成員不了解工作內容。 (6) 工作交接不嚴,不按崗位進行交接,或交接時不認真、不清楚。 (7)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未組織全面檢查,并清掃整理工作現場。 (8) 不按規定進行接班檢查,接班人員就接班。 (9) 工作間斷,未履行工作間斷手續。

(10) 檢修工作結束,許可人員驗收馬虎,現場不整潔。

3、嚴重違章:

(1) 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工作,無工作票工作;需要使用操作票的操作,無操作票操作。

(2) 工作監護人工作馬虎大意,不能認真監護,干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3) 一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兩份及以上工作票,交叉作業。

(4) 工作班成員尚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仍在繼續工作,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5) 檢修過程中,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不指定臨時負責人。 (6) 運行設備狀態和運行方式發生改變,操作前不去現場核對。

(7) 操作票、工作票沒有進行三級審核或審核不嚴。未按規定簽字,或代簽名、漏簽名。

(8) 操作時,監護人放棄監護,與操作人一起操作?;蛟诓僮鬟^程中從事其他工作。

(9) 操作前不核對操作位置,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不核對模擬圖。不唱票復誦。

(10) 不按操作票順序逐項操作、打“√”,跳項、漏項操作。 (11) 不按規定時間做設備定期輪換和試驗工作。

(12) 檢修工作許可開工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未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實施情況。

(13) 工作結束前,如遇應重新簽發工作票的情況,并需重新辦理工作許可手續,而未辦理的。

(14) 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時,未詳細查閱其它工作票安全措施,造成安全措施不 3 全。

(15) 在工作負責人未將工作票交回,并辦理了工作間斷或終結手續前,盲目將檢修設備加入運行。

(16) 擅自變更已經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17) 擅自變更已經審核的工作票措施,或擴大工作范圍。

(18) 進入現場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未指明帶電設備部位,未討論分析和落實危險點預控措施。

(19) 辦理工作終結手續時,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未共同到檢修現場檢查。 (20) 值班監盤人員不按時抄表,弄虛作假。

(21) 工作還未履行許可手續,就開始在該設備上工作。

(22) 沒有經過批準的人員簽發工作票、擔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

(二)電氣作業:

1、一般違章:

(1) 臨時接線走線較亂,電源端部線纜不固定。 (2) 作業完畢后不及時關閉屏(柜)門。 (3) 工作結束后,臨時電源不及時拆除。 (4) 進入高壓室不隨手關門。

2、較嚴重違章:

(1) 不使用電源插頭,將導線直接插入帶電插座。 (2) 使用電器工具時,提著電器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 (3) 在帶電設備周圍用鋼卷尺、或帶金屬絲的皮尺進行測量工作。 (4) 使用電動工器具,遇停電時,沒有及時切斷電源。 (5) 未經批準,亂接亂拉低壓線路,使用不合格的電線電纜。 (6) 隨意拆除電器設備接地裝置。

(7) 高壓試驗前不認真核對接線、表計倍率等。

3、嚴重違章:

(1) 濕手觸摸電氣設備。

(2) 對投運的閉鎖裝置隨意退出或解鎖。

(3) 在運行屏(柜)上進行有振動的工作,不采取防范措施。

4 (4) 高、低壓停電工作,掛接地線前不驗電。 (5) 掛接地線前對接地線及各接地螺絲不檢查。 (6) 接地線放錯位置,不能對號入座。

(7) 高壓試驗加壓過程中,無人監護或升壓不打招呼 (8) 在帶電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使用絕緣工具。

(9) 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不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措施。 (10) 使用外殼和絕緣有破損或帶電部分裸露的電源開關和電線。 (11) 在潮濕、金屬容器內使用行燈,行燈電壓不符合《安規》要求。 (12) 電焊機的裸露導線部分未裝保護罩。 (13) 接電源時,將電源線直接掛在刀閘保險絲上。 (14) 更換保險絲用銅絲等其它金屬線代替。

(15) 供電動工器具使用的臨時電源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 (16) 在儀表保護電源回路上接非計量、保護類負載。

(17) 在梯子上使用電動工器具,未做好防止觸電墜落的安全措施。 (18) 高壓試驗時,帶電設備周圍及通道未設警戒圍欄和標志。 (19) 檢修工作結束后,電動工具或行燈電源未切斷就收電源線。 (20) 約時停送電或啟停設備。

(21) 在控制保護回路上工作,不帶圖紙,不核對現場接線端子編號,憑經驗工作。 (22) 帶梯子等長物進出配電室、出線平臺時,無隨行監護人。 (23) 雷雨天巡視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24) 由于部分設備停電工作,對未停電的設備未按《安規》要求裝設臨時遮欄。

(三)高空作業:

1、一般違章:

(1) 上下攀爬移動扶梯時,兩手同時抓一個梯階,或單手扶梯上下。 (2) 背對著梯子上、下梯階。

(3) 未規范使用安全帶,安全繩掛點不規范。

2、較嚴重違章:

(1) 安全帶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使用了不合格的安全帶。 (2) 高空作業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或其他保護措施。

5 (3) 生產現場配備的安全帶未按期進行校驗。

3、嚴重違章:

(1) 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工作不系安全帶或安全繩未系在牢固的構件上。

(2) 在沒有腳手架或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沒有使用安全帶。

(3) 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

(4) 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僥幸工作。 (5) 站在梯頂工作。 (6) 將梯子放在門前使用。

(7) 肩荷重物攀登移動式梯子或軟梯。

(8) 在腳手架上工作的人員及物品重量超過規定荷重。 (9)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10) 人在梯子上時移動梯子。

(11) 使用未經荷重實驗或不合格的軟梯。 (12) 站在梯子上工作,無人監護和扶好梯子。

(13) 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及踏板綁扎不牢固,腳手架板敷設虛懸,腳手架、斜道板、跳板厚度小于5厘米。

(14) 搭設腳手架時,不按規定敷設立欄、斜(橫)撐、不滿鋪腳手板,上下無爬梯,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驗收掛牌,不標注承載能力。

(15) 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擅自拆除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組件或改變腳手架搭設尺寸;未經監理驗收使用新搭設的腳手架施工。 (16) 監護人不到場,工作人員擅自登高作業。

(17) 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或工具袋傳遞工器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工具、物品,或高處的工器具、物品無防墜落措施。

(18) 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持物上工作,或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梯子上工作。

(四)起重和搬運作業:

1、一般違章:

6 (1) 在千斤頂的壓機桿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方法來加長壓機桿的長度。 (2) 啟動起重、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未啟動警告信號。 (3) 起重工作未使用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4) 起吊作業時周圍未設防護、警戒和標示。

2、較嚴重違章:

(1) 使用起重機長時間懸吊重物。

(2) 起吊、牽引工作中,在受力鋼絲繩的周圍和起吊物下面停留、工作和行走。 (3) 跨越卷揚機等正在運轉中的設備的鋼絲繩。

3、嚴重違章:

(1)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不具備起重指揮資格的人員指揮起吊作業。 (2) 在起吊物尚未吊離地面時,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3) 起重機檢修時,未將吊鉤降放在地面。

(4) 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起重操作人員離開操作臺或做其他工作。 (5)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邊吊邊焊。 (6) 用油、水、風管路懸吊重物或起重倒鏈。 (7) 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超過銘牌規定。 (8) 進行起重工作時,起重司機看不見指揮人員。 (9) 起吊埋在地下或隱蔽的無法估計重量的物件。

(10) 擅自拆除或未及時修理損壞的起重機械限位開關、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裝置。

(11) 汽車起重機在帶電的架空電力線路下面工作,汽車起重機不收臂而行駛。 (12) 汽車起重機起吊超過500公斤重量的物件時,不將四個支撐腿支持在地面上,或支撐地面不堅實、不穩定。

(13) 升降工作臺地角未固定或放置不平穩而升降。 (14) 搭乘載貨起吊設備升降。

(15) 不執行起吊安全措施,歪拉斜吊或受力不勻。

(16)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不符合安全距離或無監護。 (17) 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品,沒有采取可靠措施。

(五)工器具使用:

1、一般違章:

(1) 使用工器具后,不及時放回定置點。 (2) 使用沒有銘牌的工具。

(3) 使用電氣工具和用具前不認真檢查。 (4) 用砂輪的側面研磨工件。

2、較嚴重違章:

(1) 工器具使用前檢查不仔細,使用不規范,或使用報廢的工器具。 (2) 不掌握絕緣、電動和風動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員擅自使用工具。 (3) 不掌握測量儀表使用方法,盲目使用測量儀表,導致測量儀表損壞。 (4) 風動工具的砂輪片、角磨機片使用前未進行檢查,未試用。 (5) 使用砂輪機等工具未戴防護眼鏡。

3、嚴重違章:

(1) 在設備停電驗電時,使用的驗電器與電壓等級不匹配,未執行驗電“四步驟”(即檢查試驗驗電器,在有電設備上測試,測試停電設備,在有電設備上測試)。 (2) 設備停電后,進行測絕緣、放電等操作時,未按要求檢查和戴絕緣手套。 (3) 使用鉗形電流表測量時,未戴絕緣手套。

(六)施工作業:

1、一般違章:

(1) 施工現場雜物凌亂,不按要求放置材料、工具等。

2、較嚴重違章:

(1) 施工電源刀閘不符合規范要求,有損壞。

(2) 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警示區域和必要的標示牌等。

3、嚴重違章:

(1) 施工作業現場預留的井、坑、孔、洞和溝道上不加蓋蓋板,且未設遮欄和警示標志。

(2) 施工單位現場作業人員不聽從監護人員的指揮,擅自作業。 (3) 履帶式機械設備未采取措施直接在混凝土路面行走。

(七)交通運輸

1、一般違章:

8 (1) 車(船)未停妥,人員上下。

(2) 車輛行駛時,駕駛員與他人閑談,注意力不集中。 (3)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接打電話。 (4) 在開車(船)前不按要求例行檢查。 (5) 船舶工作人員接、解纜繩時,站在碼頭邊緣。 (6) 乘車時,乘坐人員將頭手伸出窗外。

2、較嚴重違章:

(1) 車輛行駛中熄火滑行。 (2) 車(船)超載、超限運輸。

(3) 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不按規定系安全帶。 (4) 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不裝設防滑鏈。

(5) 車輛未停穩即上、下人員,或車門未關好就開動車輛。 (6) 車輛運輸易揚塵貨物時,不采取防護措施。

3、嚴重違章:

(1) 違章超車、搶道、超速駕駛。

(2) 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船舶?;驅④囕v、船舶交于非駕駛人員駕駛。 (3) 汽車庫內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

(4) 車輛裝載移動或滾動物件、未采取固定措施。

(5) 貨廂高度低于1050毫米的車輛貨廂上載人,或人貨混裝。

(6) 上下碼頭和跨越兩船時,高低距離0.5米以上而不使用跳板和梯子。 (7) 用車輛運輸氧氣瓶、乙炔瓶等,氣瓶順車廂縱橫放置?;驅⒀鯕馄考耙胰财炕煅b運送,在運輸中未設“危險品”標示牌。 (8) 酒后駕駛車輛、船只。 (9) 開帶病車輛。

(八)個人防護

1、一般違章:

(1) 進入生產現場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穿戴不符合要求(如戴圍巾、穿長衣服,穿拖鞋、高跟鞋、露趾的涼鞋等)就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2) 安裝管道法蘭和閥門的螺絲時,用手伸入法蘭螺絲孔內觸摸、找正。

9 (3) 在平臺、孔洞圍欄上依靠休息。 (4) 安全帽佩戴不規范,下頜帶未系緊。

(5) 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將勞動防護用品另作他用。

2、較嚴重違章:

(1) 女工進入工作現場工作,未將長發盤在帽內。

(2) 進入生產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佩戴已過有效期、殘缺的安全帽。 (3) 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 (4) 在禁止通行的場所行走或逗留。

(5) 進行可能接觸高溫的作業,沒有采取防護措施。 (6) 野外觀測工作時,不穿防滑鞋或者穿防滑性能較差的鞋。

(7) 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未按要求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膠絕緣鞋。 (8) 穿釘有鐵掌的鞋子進入油區 。

(9) 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不戴防護眼鏡。 (10) 使用鉆床時戴手套或用手直接清除鐵屑。

3、嚴重違章:

(1) 在運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運動部分。 (2) 使用風鎬打鑿混凝土不戴防護眼鏡,使用鉆床時戴手套。

(3) 使用沒有檢驗或已過檢驗有效期的起重工具、電動工具、絕緣工具進行作業。 (4) 風動工具的供風軟管與工具連接不牢固就使用,在停風前拆裝軟管。 (5) 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機。

(6) 進入有毒有害場所工作,未使用防護用具。 (7) 電氣倒閘操作,未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8) 驗電、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9) 擅自跨越、移動安全遮欄。

(10) 壩前進行測量、試驗和其它工作時,不系安全繩,不穿救生衣。 (11) 乘坐快艇時不穿著救生衣。 (12) 在庫區和尾水區域內游泳。

(九)其它

1、一般違章:

10 (1) 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在生產區域內進行焊接作業。 (2) 在禁止吸煙的辦公場所吸煙。 (3) 使用未校驗的氧氣表和乙炔表。

(4) 作業前未將現場防護措施做到位,致使工作區域的地面、墻面受到油污污染。 (5) 庫房內取、放物品、材料后,存在“人走燈明”現象。 (6) 將碘鎢燈作為取暖設備使用。

2、較嚴重違章:

(1) 焊接作業時不按規定著裝。 (2) 將工作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3) 氧氣瓶、乙炔瓶在露天無遮蓋、暴曬。 (4) 在生產場所吸煙。

3、嚴重違章:

(1) 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放置間距不符合規定要求(應不小于8米)。 (2) 在焊接中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3) 破壞現場安全生產設施和文明生產設施。

(4) 在工作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沒有及時回收。 (5) 監盤時精力不集中,重要信息沒有及時發現。 (6) 在機器轉動時裝拆或校正皮帶。

(7) 檢修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投退保護。

(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設施時,不設明顯標志、臨時欄桿或未及時恢復。

(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品,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10) 不熟悉可燃物品特性及防火防爆方法的人員使用使用可燃物品。

(1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沒有采取良好的通風措施。 (12)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措施。

(13) 未采取措施,盲目對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線施焊。 (14) 進入現場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有關設備。

11 (15) 上班期間喝酒或酒后上班。

三、裝置性習慣性違章表現

1、一般違章:

(1) 設備標志標號不全,不完善。

(2) 使用中的工器具配置不齊全,沒有執行定置管理。 (3) 夜間作業照明不足。

2、較嚴重違章:

(1) 工作區內地下埋設的設備(如電纜、管線等)在地面無明顯標志。 (2) 對敞開的電纜孔洞、地溝蓋板等,未設安全遮欄和警示標志。 (3) 遮欄門固定不牢,或通行門沒有加鎖,沒有懸掛安全標志。 (4)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沒有良好接地。

3、嚴重違章:

(1) 轉動設備靠背輪等處未加設防護罩,或防護罩固定不牢。 (2) 電梯未進行安全鑒定或年檢已過期,仍投入運行。 (3) 電力設備外殼、構架未接地。

(4) 安全工具、絕緣工具、登高用具、起重工器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5) 交叉作業無防護隔離設施。

(6) 需加裝蓋板或圍欄防護的設備、管道、孔洞,沒有加裝蓋板、圍欄,或欄桿高度不符合規定。

(7) 生產區域防小動物措施執行不到位。

(8)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等失靈而未及時整改。 (9) 易燃易爆和重點防火區,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不齊。 (10) 使用壓力等級不符合要求的閥門、管路、配件。 (11) 生產區域自動消防系統、火災報警系統不能正常使用。

第三篇:機二班習慣性違章主要項目及主要表現及控制措施

1、單人移開或越過安全遮欄;

2、無票進行檢修工作或檢修人員未辦許可即開始工作,已辦終結仍進行工作;

3、檢修工員越過圍欄進入運行設備區,攀登運用中帶電設備;

4、檢修人員擅自操作運用中設備;

5、工作負責人放手監護職責或除安規規定外直接參加工作,或離開現場未指定專人負責代替監護;

6、檢修中擅自增加工作量,擴大到安全措施保護范圍外作業;

7、對低壓線私拉亂接,絕緣破損;

8、對移動式或攜帶型電動工器具未使用帶接地線的插座;未加裝漏電保護器;

9、不使用規定電壓的行燈; 高處墜落方面:

10、井、溝、孔、洞、蓋板、欄桿不全;臨時作業移動了蓋板、欄桿后未設置安全標志;

1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拴在固定牢靠的部件上;

12、不按安規規定使用梯子、腳手架、無欄桿或架板兩端未按規定加綁固定;

物體打擊、機械傷害方面: 13: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

14、立體交叉需設安全網的作業未設安全網;

15、轉動機械檢修前未按規定采取可靠的防止轉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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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轉動、移動機械附近進行維護、作業時著裝不整,易被卷入機械;

二、主要表現:

1、除氧器水箱清理、低壓缸葉片檢查、復水器查漏時,外面未設監護人或放開監護職責離開現場,同時未指定專人負責代

替監護。

2、檢修低加、地溝檢查、移動蓋板和移開循環泵出口門重錘圍欄后,未設安全標志和完后未恢復。

3、復水器、低壓缸、除氧器等容器內工作時,未使用規定電壓的行燈。

4、在吊起的重物下、循環泵出口液壓重錘下及高溫高壓管道閥門處逗留及工作。

5、檢修設備和清理設備時出現單人工作現象。

6、檢修人員工作時,圖省事,擅自操作運行中的閥門及其它設備。

7、未通過電氣人員擅自對低壓線私拉亂接,使用破損電線。

8、現場使用電動工器具時未使用帶接地線的插頭、插座。

9、檢修中未按工作票要求進行工作,而擅自增加工作量,擴大到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以外作業,有搭車現象。

10、檢修前未同運行人員共赴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11、超過1.5米高空作業時未系安全帶,或使用未經檢驗的安全帶。立體交叉作業需架設安全網而未架設安全網。

12、生產現場摘掉安全帽和帽帶佩戴不規范、未系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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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轉動機械附近維護時,著裝不整齊,袖口、紐扣未扣好,擦拭軸端蓋時易被卷入。

14、無票進行工作或維護時未經許可而工作,已辦理終結手續仍進行工作。

15、在清理低壓缸上缸、高低加端蓋及軸承蓋結合面時,下面未墊枕木,且人直接站在下面。

16、低加解體抽芯低壓缸揭缸后,本體孔洞未及時封蓋。

17、檢修時擅自使用電焊和擅自對設備進行起吊工作。

18、轉動機械檢修前未按規定采取可靠的防止轉動措施。

三、控制措施:

1、除氧器水箱清理、低壓缸葉片檢查、復水器查漏時,外面應設監護人和不得放開監護職責,如離開現場應同時指定專人負

責代替監護。

2、檢修低加、地溝檢查、移動蓋板和移開循環泵出口門重錘圍欄后,應設安全標志、圍帶和完后要立即恢復。

3、復水器、低壓缸、除氧器等容器內工作時,必須使用規定電壓的行燈且漏電保護器必須放在容器外。

4、嚴禁在吊起的重物下、循環泵出口液壓重錘下及高溫高壓管道閥門處逗留及工作。

5、檢修設備和清理設備時不能單人作業,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作業。

6、檢修人員工作時,不得圖省事擅自操作運行中的設備。

7、未通過電氣人員,不得擅自對低壓線私拉亂接,嚴禁使用破損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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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現場使用電動工器具時必須使用帶接地線的插頭、插座。

9、檢修中應按工作票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工作量,嚴禁擴大到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以外作業,不能出現搭車現象。

10、檢修前必須同運行人員共赴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11、超過1.5米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且使用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帶,一定要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拴掛方法就高不就低。立體

交叉作業需架設安全網時必須架設安全網。

12、生產現場不得隨意摘掉安全帽,帽子佩戴要規范、帽帶要系緊。

13、在轉動機械附近維護時,著裝應整齊,袖口、紐扣要扣好,不能在軸端蓋處擦拭。

14、嚴禁無票進行工作或維護時未經許可而工作,已辦理終結手續不能再進行工作。

15、在清理低壓缸上缸、高低加端蓋及軸承蓋結合面時,下面一定要墊枕木,工作人員不能直接站在下面清理。

16、轉動機械檢修前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防止轉動措施。

17、檢修時不得擅自使用電焊和擅自對設備進行起吊工作。

18、低加解體抽芯低壓缸揭缸后,本體孔洞要及時用鐵皮或木板加以封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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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發生事故的原因中,約占60—70%。群眾中有句口頭語,叫做“十次工傷,九次違章”。由此要見,無論是安全檢查或事故分析,都不可忽視這兩方面。

反違章,除隱患,是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積極措施,也是安全檢查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當前,實行經濟承包中,對廣大干部和工人進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界限劃分的教育十分重要,本節將徐州某公司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它們之間的界限劃分節錄于后,供安全檢查中“雙反”或事故分析時的參考。 1.違章指揮

凡違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均屬違章指揮。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認真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五同時”規定執行。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瞎指揮。

(2)不按安全教育規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進行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如機動車輛、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接、起重、爆破等)不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發證;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時,操作者未經學習教育;節假日加班不進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要求及時批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規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積壓、拒不執行者。

(4)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項目,不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不按有關規定要求設計施工,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5)對安全監察部門和安技部門已發出停止使用通知單的設施,未消除隱患,擅自安排使用。

(6)勞動紀律松馳,生產管理混亂;工作現場臟、亂、差,放任自流,不積極治理,影響安全生產。

(7)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不制訂安全措施,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和不執行安全措施。

(8)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認真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及時整改,又不作整改規劃。

(9)發生工傷事故,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教訓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繼續冒險作業。

(10)違章派車:不按載貨、載人等行駛規定用車。帶病(剎車、燈光、喇叭、后視鏡、刮雨器等不齊全、失效)出車;指令駕駛員違章駕駛。

(11)設備安裝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施工、檢查、驗收、移交;對在檢查驗收中提出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在機電設備檢修的同時,不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13)在有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失靈的設備上,強行安排生產任務;對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電氣、機動車輛等)不按規定制造、購置、安裝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時仍安排生產。

(14)指派身體健康狀況很不適應本工種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 (15)企業、車間、班組實行經濟承包時,在無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布置工人拼設備、拼體力、搶時間、爭速度。 2.違章作業

凡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工廠安全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廠安全守則、安全用電規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均屬違章作業。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生產過程中穿拖鞋、涼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褲、圍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3)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自作主張,擅自將安全防護裝置拆除并棄之不用者。

(4)擅自動用未經檢查、驗收、移交或查封的設備和車輛,以及未經領導批準任意動用非本人操作的設備和車輛。

(5)不按安全規程、工藝規程操作設備,或為了突擊生產任務使設備超負荷運行。

(6)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不按規定進行儲運、收發和處理。 (7)特種作業工種無證單獨操作、機動車輛持學員證單獨駕駛和無證駕駛。特種設備和要害部門,不認真登記和交接班,擅自離崗。 (8)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對領導的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

(9)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如繩、鏈、鉤、環以及各種吊具等)。

(10)不按規定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除的廢料、垃圾,不向規定地點傾倒,工件任意擺放,堵塞通道。

(11)經濟承包中不講安全,以拼設備、拼體力來搶時間、趕速度。

第五篇:012違章指揮及違章操作人員管理制度

油化倉儲科違章指揮及違章操作管理制度

一、范圍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現場違章指揮及違章操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年度和長遠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依據《違章指揮及違章操作人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倉儲科全體員工。

二、違章記分登記的對象

凡在生產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及有《現場違章表現及記分標準》所列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及其相關領導。

三、違章記分登記的管理與考核

(一)違章記分登記的周期為1年,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違章記分登記辦法:

1、凡是在科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違章現象,違章責任者必須到科辦公室進行違章登記,接受安全教育。

2、凡在重大危險源部位或A級危險源(點)查出個人違章(指揮、操作)累計記分達到2分;或一個班組被查出違章(指揮、操作)累計達到6分的,其班組長要對違章的具體情況認真組織剖析,查明原因,落實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及處理意見,并向科長述職??埔獙υ摪嘟M實施安全管理評審,限期達標,并對該班組和班組長按照《安全防火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和《管理考核細則實施辦法》進行考核。

3、凡一個班組被查出違章(指揮、操作)累計記分達到10分的,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科領導將對其班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該班組年度評先資格。

4、凡一人在重大危險源部位或A級危險源(點)違章記分累計達到3分;或在其余工作場所違章記分累計達到4分的,科對其按照《管理考核細則實施辦法》進行考核,,經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5、凡一人違章記分累計達到6分并在同一環節中連續違章達2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科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考慮調整其工作崗位。

6、對因本人違章造成他人傷害及設備事故的,應立即停止違章者的工作,并按造成事故大小,損失多少,依據公司有關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四、要求

(一)各班組長、安全員要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員工遵章作業,培養其良好的安全作業習慣,同時要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動態監控,對查出的違章者及時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

育,并按要求做好違章登記,建立健全相應的記錄檔案。

(二)現場違章登記記錄保存三年。

附:現場違章表現及記分標準

一、有下列違章情形之一的,記1分:

(—)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拖鞋、涼鞋、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松衫,戴頭巾、圍巾、領帶,或敞開衣襟、赤膊、赤腳等;

(二)超過頸根的披發或發辮,未戴工作帽或不將頭發置于工作帽內進入生產現場的;

(三)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未按規定穿戴專用勞保用品的;

(四)外來人員、車輛進入危險源部位未登記的。

二、有下列違章情形之一的,記3分:

(一)工作前未檢查設備(設施)或設備(設施)有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進行操作的;

(二)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的;

(三)外來人員、車輛進入危險源部位帶手機、火源,車輛未戴防火罩的;

(四)任意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照明、信號、儀表、防火防爆裝置和各種警示裝置的;

(五)設備(設施)超速、超溫、超負荷運轉的;

(七)設備運轉時,跨越或接觸運動部位的;

(八)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的;

(九)重點防火部位未使用專用工具操作的:

(十)廠內機動車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十一)機動車輛行駛時上車、下車或拋擲物品的;

(十二)容器內部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通風設備及照明的;

(十三)檢查、檢修電氣設備(設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未掛警告牌操作的;

(十四)使用未經審批的臨時電源線的;

(十五)帶負荷運行時,隨意斷開車間(或回路)配電閘刀或總開關的;

(十六)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專用防護用品的;

(十七)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吸煙等,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的; (十八)新安裝設備(設施)未經安全驗收就使用的;

(十九)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的;

(二十)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柜)周圍堆放物品且堆放間距 小于l米的; (二十一)發現隱患未排除,冒險作業的;

(二十二)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審批后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二十三)高空作業或在易有墜落物體下方作業時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高空作業未穿防滑鞋,隨

意拋擲物件的;

(二十四)高空作業位置在非固定支撐面上,或在牢固支撐面邊沿以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

撐面上工作,不使用安全帶或吊籠的;

(二十五)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的;

(二十六)非本崗位人員任意在危險要害部位逗留的;

(二十七)私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的;

(二十八)私自開動非本工種、本崗位設備的;

(二十九)在情況不明時,開啟或關閉動力源(電、氣,油等)的;

(三十)遇到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制止、不采取措施的。

三、有下列違章情形之一的,記5分

(一) 違章指揮的;

(二) 未經三級教育上崗的;

(三)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或持超期證件操作的;

(四) 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五) 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明火作業的;

(六)輕油庫、化工庫、加油站等危險要害部位,操作人員、值班人員脫崗的;

(七) 其他違反防護用品使用規定或違反操作規程中相應條款可能間接導致重傷以上事故或爆

炸、火災、倒塌、中毒事故及職業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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