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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2023-04-24

第一篇:習慣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習慣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 無票或搭票工作。

2. 不按規程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工作票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進入施工現場或做準備工作。

3.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接受不合格工作票。

4.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不進行“三交待”(交待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注意事項)作業人員不明確帶電部位和各自工作職責、安全責任盲目開工作業。

5. 工作人員進入工作現場作業,不按規定配帶安全防護用品。

6. 檢修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單獨一人從事電氣檢修工作和操作。

7. 試驗人員不按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措施,不設專人監護,升壓操作時與旁人講話、談笑。不按要求接好地線,而是用纏繞法接地線。

8. 監護人監護不到位,離開檢修現場未按規定指定代理人。

9. 工作班成員在不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例偶患有防礙工作的病癥)參加工作。

10. 檢修中途換人或臨時增加人員,工作負責人未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11.事故搶修或緊急故障處理未履行工作許可手續作安全措施,擴大事故搶修范圍,把一般缺陷處理作為“事故處理”而不辦理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及許可手續。

12.對布置好的安全措施、設施未經許可,擅自拆除改變或移動。

13.領導在現場隨意干預工作負責人的工作,指派與工作票內容無關的工作或超越安全措施內的工作。

14.全部工作結束,工作班不認真清理工作現場,許可人不認真履行驗收檢查。

15.工作負責人已在辦理工作終結手續,但工作班成員還未完全撤離現場或還在工作。

16.工作間斷再恢復工作,不辦理工作間斷開工手續,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

17.對生活區線路工作需臨時恢復送電的,不認真履行有關手續約時停送電。

18.違反操作票制度,無票操作或用草稿紙操作。倒閘操作不進行模擬、不監護、不唱票、不復誦。

19.操作中不核對名稱、編號、位置或中途換人操作,或由助手擔任操作任務。

20.高度員下達命令,不互通姓名,受令人不復誦命令內容?;蛴蓪嵙暼藛T或助手接受高度命令。

21.運行或備用設備未經高度許可,擅自改變設備的狀態進行工作。

22.隨意解除電氣防誤閉鎖裝置;擅自動用萬能鑰匙。防誤鎖失靈,未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或超過試驗周期的安全用具。

24.裝設接地線不驗電(三相分別驗電),驗電不戴絕緣手套或直接在停電設備上驗電。地線用纏繞法接地短路。接地線時先接設備端,后接接地端或拆接地時先拆接地端,后拆設備端。

25.裝設接地線不按規定裝設,哪里方便就掛哪里,隨意改變接地范圍。

26.低壓線路亂拉亂接,電線絕緣破損漏電。電氣工具外殼未接地,用濕抹布擦拭帶電的低壓電氣或電燈。

27.在集水井等潮濕地方進行低壓作業或檢查二次保護;回路等不穿絕緣鞋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8.每日收工時拆除接地線,次日重新工作裝設接地線不驗電。工作人員沒有全部下桿時拆除接地線,工作兩端不接地線或在一端掛地線。

29.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鞋,在換位時不采取安全措施。在水輪機及變電構架、進水口等檢修,施工現場以及有可能上空落物的工作場所不戴安全帽。

30.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確使用梯子,將梯子放在不穩定的支持物上就蹬高作業,或在梯子上工作時移動梯子等。

31.在開關室等配電場所搬動梯子等長物時不放倒搬運。

32.樓板、臺架、臺孔洞周圍未裝設遮欄和設置警告標示。在欄桿上、管道上、靠背輪安全罩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皮帶上坐立,或跨越設備和皮帶。

33.帶手套、手表等搞勵磁機滑環清掃工作。

34.違反頒發的“防止人身傷亡事故十項紀律”。

第二篇:違章的類型及主要表現

違章行為:指違反國家和地方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違反原電力工業部和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有關規程、南方電網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違反各單位為確保電網、人身、設備安全和保證生產正常進行而制訂頒發的各種規章制度的行為。固守舊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工作行為和狀況稱習慣性違章。按違章等級分類,分為惡性違章、嚴重違章、一般違章;按違章類別分類,分為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 違章等級

惡性違章:指違章性質惡劣,違章行為可能導致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的行為。惡性違章的主要表現詳見附錄A。

嚴重違章:指違章行為比較嚴重,主觀違章的意識比較明顯,違章行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嚴重違章的主要表現詳見附錄B。 一般違章:指惡性、嚴重違章以外的違章行為。 違章類別

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電力建設現場作業中,生產者個人不遵守安全規程,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規程、設計技術規程、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施工現場安全規范等各項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指揮性違章:指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和專為某項工作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管理性違章:指從事電力生產、電力建設的各級領導者和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認真執行規程制度或借故不執行規程制度和某些規定,不結合本企業、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惡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A1.在未按要求辦理工作票或配電搶修工單許可、延期手續的停電設備上工作。 A2.擅自擴大工作票或配電搶修工單許可范圍內的停電設備上工作。

A3.擅自合上隔離開關或拉開接地刀閘(拆除接地線)進行設備檢修、試驗工作。 A4.無絕緣防護網或跨越架等可靠措施帶電跨越電力線路或無限高及防導、地線跳躍的可靠措施帶電穿越電力線路。

A5.耐張段內的桿塔上有人時,調整桿塔拉線。 A6.約時停送電或約時辦理工作許可、終結手續。

嚴重違章的主要表現

B1.桿塔上移位、桿塔上作業、變電設備門型構架上作業、避雷針上作業不使用安全帶(繩)。 B2.在未按要求合接地刀閘(掛接地線)的停電設備上工作。 B3.未經線路運行單位許可,擅自搭設、拆除線路跨越架; B4.起吊區域無警戒標志,無指揮或無監護起吊作業。 B5.使用未經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器具開展帶電作業。 B6.未驗電合接地刀閘或掛接地線。

常見作業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C1 不按操作規定和規程進行操作。

C2 不按規定使用個人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C3 著裝不符合規定。

C4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C5 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C6 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C7 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C8 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C9 其它不符合 “三不傷害”的作業行為。 C10 可能產生觸電事故的作業性違章行為:

——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 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 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 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參加檢修工作,不進行監護或離開檢修現場不指定代理人;

—— 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 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

—— 電氣設備檢修,不執行停電—驗電—裝掛接地線程序或約時停送電; —— 線路停電檢修,未在工作地段兩端裝設完接地線就開始工作; —— 在平行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線路上工作,沒有設專人監護; —— 線路登桿不核對名稱、桿號、色標;

——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 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C11 可能產生高處墜落事故的作業性違章行為: —— 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 酒后登高作業;

—— 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沿繩索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休息或倚坐欄桿;

——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 —— 搭乘載貨吊籠;

—— 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 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 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 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 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仍進行高處作業、檢修,或進行水上運輸、露天吊裝、組立桿塔、放緊線等作業;

—— 桿塔上有人作業時,調整桿塔的拉線; —— 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 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 穿破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 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C12 可能造成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事故的作業性違章行為: ——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當;

—— 高空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空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 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 在組裝組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 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 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 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吊斗和抓斗工作范圍; ——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 —— 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 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 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 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 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采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后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 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 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C13 防火、防爆、防毒的作業性違章行為: —— 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 進入SF6開關室前,未進行充分的通風;

—— 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藥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 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

—— 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藥、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C14 車輛駕駛性違章:

—— 無準駕證人員開本企業車; —— 酒后開車或司機過于勞累后開車; —— 超速開車或違章強行超車;

—— 司機在行車中與人談天說笑或精神不集中;

—— 司機在車輛駕駛中撥打電話或收發信息,使用電子設備上網等。

常見裝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D1 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D2 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且不按時整改。 D3 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足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D4 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D5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D6 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D7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D8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D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D10 設備在非安全狀態下運行。

D11 可能產生觸電事故的裝置性違章行為:

—— 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未裝設觸電保安器或1:1安全電壓隔離變壓器; —— 現場低壓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

—— 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 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 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采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 高架吊車軌道接零后未做重復接地; —— 開關設備未使用雙重編號;

——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 線路桿塔無編號、名稱;

—— 平行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線路無色標; —— 公用配電架、配電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 照明外線對地距離不足; —— 線路防護區內未按規定清障;

—— 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D12 可能產生高處墜落事故的裝置性違章行為:

—— 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 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 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 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 電桿的腳釘爬梯不全、不牢固; —— 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 高建筑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 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D13 可能造成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事故的裝置性違章行為:

—— 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 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 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 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 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 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D14 防火、防爆、防毒的裝置性違章:

——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 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 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 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無防護罩; ——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 —— 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 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D15 設計、施工過程常見的裝置性違章現象: ——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執行專業規程的要求;

—— 防止鍋爐、壓力容器爆炸和爐膛滅火放炮措施不執行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電纜防火、阻燃措施不執行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油系統、油區、氫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不執行專業設計、技術規程要求; —— 輸煤系統、制粉系統防火防塵措施不執行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防觸電、倒桿倒搭、高處墜落和機械損傷等措施不執行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防酸堿腐蝕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執行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防噪音、高溫措施不執行專業設計、技術要求;

—— 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執行設計、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 輸變電設施防污閃措施和防護通道不執行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常見指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E1 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E2 沒有安全技術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或應辦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而不辦,即組織生產。

E3 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 E4 不按“安規”要求填寫、簽發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等。

E5 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E6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E7 決定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E8 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E9 不顧職工身體實際情況,強令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E10 發布其它違反勞動衛生安全法規、條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常見管理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F1 對國家、行業、南網公司、廣西電網公司有關法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組織貫徹落實。

F2 未能履行安全生產到崗到位標準,工作不到位。

F3 沒有能夠及時制定、修訂有關規程,使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無章可循或與實際不符。 F4 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傾向性、深層次問題及存在的薄弱環節或其他急需解決的問題,未及時研究,加以改進和解決。

F5 對下級反映的需要協助解決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及時研究、答復和協助解決。 F6 有章不循、或對有章不循的情況或現象,不聞不問,聽之任之。

F7 對事故、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對待。 F8 企業沒有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或主要生產車間未設專職安全員。 F9 遇安全問題以自己是管生產、管技術或管其他業務為由,推脫安全責任。 F10 未經批準,解除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F11 進入發電機內、鍋爐汽包內、汽輪機汽缸內未穿專用工作服、布或膠鞋。 F12 進入計算機房、制氫站內的工作人員未穿防靜電服和鞋。

F13 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F14 不按規定制定反事故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F15 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事件的發生,或在事故事件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F16 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F17 新設備投運或設備改造、技改后,沒有及時編制相關規程,致使設備的運行、操作、維護無章可循。

F18 現場規程沒有每年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F19 新入廠的生產人員,沒有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 F20 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就安排上崗。 F21 沒有組織生產人員進行觸電現場急救方法的培訓。

F22 對外發包工程項目,選擇不合格承包商;施工單位資質及其施工人員資質不滿足要求;施工單位有資質但實際不具備施工能力;勞務外包單位資質及其勞務外包人員資質不滿足要求;以包代管。

F23 對外發包工程項目,施工前沒有依法簽訂項目施工合同。 F23 對外發包工程項目,施工前沒有依法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F24 對外發包工程項目,施工前沒有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與施工方案及現場不一致。

F25 對外發包工程項目,施工前沒有按規定流程組織審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不是由施工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親自編寫;施工方案所列安全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 F26 “三種人”資格把關不嚴,不符合要求的“三種人”入網作業;

F27 工作票簽發人(會簽人)沒有認真核對工作票、申請票、施工方案三者施工任務一致、安全措施一致、工作人員一致、工作時間一致(按批準的申請票工作時間為準)。 F28 工作負責人不具備工作負責人資質、不清楚自己安全職責。 F29 工作延期不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F30 工作票所列工作班人員與現場不一致。

F31 工作結束,驗收合格后沒有清點、撤離所有工作班人員(含臨時工),沒有認真核實現場接地線(含個人保安接地線)。 F32 重大設備缺陷未及時組織排除。

F33 沒有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F34 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或設備異動(變動)通知不及時(主設備、主保護、主要輔助設備異動通知超過24h)。

F35 對頻發的重發性事故事件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F36 多經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分析會、安全監督網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

F37 對多經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做到“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F38 沒有不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到多經企業開展檢查、指導、培訓和幫扶工作。 F39 沒有指導、監督多經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問責、安全業績考核等安全規章制度。 F40 沒有及時督出多經企業對其發生的事故、事件或違章進行處罰及整改。

第三篇:習慣性違章表現與危害

個人自查自糾情況匯報

經過多年來的工作、學習,尤其是通過自我批評,自我剖析、自我反思,我對自身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有了更清醒的認識,現將自查自糾情況歸納總結并提出整改措施,以求能在今后的工作學習生活中得到更大進步和提高。

一、整改的指導思想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機關效能建設活動為契機,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制訂整改措施。

二、自查自糾情況

1、理論學習不夠,政策理論水平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學習的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雖然過去比較注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理論的學習,但學習的深度和廣度上都存在著深鉆細研不夠。滿足于一知半解,淺嘗輒止、蜻蜓點水,缺乏對其精髓和實質的理解和思考。在學習的方式上,理論聯系實際、指導實踐不夠,實際工作中不能自覺運用理論的觀點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2、業務學習主動性不強

對業務缺乏鉆研精神,滿足于“過得去”、“還可以”。沒有真正地沉下心認真學習專業理論知識,很多東西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實際工作中遇到了難題的時候才去翻書本。

3、工作上馬虎應付,只注重作業進度,習慣性違反作業程序,安全意識淡薄。

三、存在問題產生的原因

1、學習積極性不高,平時拘于日常工作瑣事,對于本職工作有些放松,主動學習的自覺性不高,特別學習的內容缺乏系統全面性,以致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棘手的事情,沒有自覺地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給自己的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2、工作方法特別機械,遇到困難泛急躁情緒。只有認真學習,仔細思考,把學習知識靈活運用到實際中去。

3、心里素質差,片面追求產量,逞強好勝,盲目求快,憑主觀經驗行事,抱僥幸心理。

四、今后改進方向

1、加強學習。結合開展“愛崗敬業,二次學習”活動。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加強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注重學以致用,理論聯系實際,

2、鉆研業務知識

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這是對各種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在工作中,如何做到“專”,這不僅是要做好本職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在這一領域內的探索改革和創新。這就要求今后在工作中要勤于思考,開動腦筋,轉變工作作風,扎實工作,處處以身作則,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掌握知識發展的動向和趨勢,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

3、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揚正氣,抵制各種歪風邪氣

要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個共產黨員,嚴格要求自己,時刻遵守黨的章程,認真履行黨員的義務,今后要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多與群眾和黨員談心、溝通,積極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維護黨的形象。

4、牢固樹立安全意識。

鐵路安全生產是環環緊扣的連續性作業,若不按程序、不按規程辦事,處處都潛在著危險。要實現安全生產就不能"想當然"地去考慮問題,"想當然"不僅傷害自己,也傷害他人,貽害無窮。"想當然"地認為,別人應該知道我在那里,應該信號已經開放好,作業也已經停止,這種"想當然"的習慣性違章,害人害已害企業。

以上是我的個人剖析及整改措施。從我做起,從現在開始,永葆工作熱情,努力實踐諾言,歡大家監督我的行動。

調車作業,是一個多方協作,密切配合的過程。只有當崗位操作人員在確認一個作業階段結束,互檢互控,并完成相關安全檢查工作后,方可指揮移動車輛。但有些貨運人員為搶時間、趕進度、往往在車皮還未裝卸完畢的同時,就電話通知調車人員移動列車,放下電活才進行車門"施封,上鎖"等工作。他們主觀上認為,從打完電話到調車人員到達現場存在一個時間差,但調車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拿到作業計劃,不到現場做確認工作,造成損毀裝卸用工具等惡果,嚴重時可能造成列車傾覆

第四篇:習慣性違章操作是引起工傷事故的主要原因

之一,也是企業安全管理中最難攻克的難點之一,因此,如何克服習慣性違章操作是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努力目標之一。

一、習慣性違章操作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習慣性違章操作是指那些被職工認可的、習以為常的、經常性的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操作。習慣性違章操作具有以下特征:

1.違章性。“章”在此應做廣義的理解,泛指法規、制度、措施及辦法等,上從國家制定的有關標準、行業性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頒布的條例、辦法,下至企業內部制定的廠規、廠紀、管理制度、臨時性防范措施以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等。因此,所謂違章就是指違反、違背或不遵守上述規章制度中一種或多種的行為。“違章性”是習慣性違章操作的本質特征。

2.方便性。習慣性違章操作一般都比較方便、順手,

往往還有省工、省力、簡單易行等特點。職工往往能自覺或不自覺地為之。

3.實用性。習慣性違章操作往往能較快地處理生產中遇到的問題,而用正規的方法則很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付出更艱辛的勞動,這也是導致職工習慣性違章的原因之一。

4.隱蔽性。從理論上講,違章操作都是不安全的,但不安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的違章就必定會發生事故,有的則不一定發生。習慣性違章操作恰恰屬于后一種,不僅很少發生事故,而且其隱蔽性一般不能一眼識破,致使職工根本就認識不到其危害之所在,久而久之就將其看成是“正確”的操作。

5.傳遞性。傳遞性是指習慣性違章操作因具有方便、實用、危險性非常隱蔽等特點,職工之間往往能自然而然地“互通有無”、“互助學習”,有的職工更是一看就會,“無師自通”。所以,習慣性違章操作有很強的生命力,能在職工中一代一代地傳下去,很少有自行斷傳的。

二、產生習慣性違章操作的原因

習慣性違章操作的表現形式很多,產生的原因也相當復雜,既有主觀原因,也有企業本身設備結構和工藝技術不夠合理、管理不嚴等因素的影響。歸納起來產生習慣性違章操作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設備結構、工藝技術不合理。主要反映在設備結構、工藝技術不符合人體的生理特征,按正規的操作非常不方便或容易損壞零部件,從而引起習慣性違章操作。這樣的例子在企業中是非常多的。

2.惰性的影響。人或多或少有點惰性,總想簡單一點、方便一點,喜歡走捷徑。正規操作雖然能防患于未然,但正規操作相對來說較麻煩。與此相反,習慣性違章操作恰恰具有快捷、干凈利索等表面特征,與人的惰性相符,所以很容易被接受。

3.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不大。習慣性違章操作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工傷事故是職工容易接受的又一重要

原因??梢哉f,違章操作僅僅是發生工傷事故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隱患要變成事故往往需要其他因素,包括偶然因素在內湊在一起。正是基于這一點,許多職工產生了“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的心理,對習慣性違章操作也就不愿改正,而是聽之任之。

三、糾正習慣性違章操作的辦法

要糾正習慣性違章操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提高對習慣性違章操作危害性的認識。不僅要提高職工的認識,而且要提高領導與管理人員的認識。職工是違章操作的直接責任人,往往還是直接受害者。因此,有必要對職工加強教育。開展此類教育時不能搞形式走過場,要結合實際,多舉實例,特別是要多舉本企業本車間本崗位曾發生過的工傷事故對職工進行教育,形式要活潑多樣,讓職工喜聞樂見,這樣就能收到較好的效果。作為管理者應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認真聽取職工中有關糾正

習慣性違章操作的建議,凡屬正確、合理的建議均應采納,不能以資金緊張或生產任務重為借口而不了了之。

第二、對習慣性違章操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設備和工藝不合理的要根據情況改變設備的結構或工藝流程,使之符合人體的生理特征,便于操作,減少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從本質上根除引發習慣性違章操作的客觀因素。對一些技術上暫時難以改進是的設備,也要提出正確的操作方法,克服違章操作。要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力爭常用備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到位,應有的一定要有,否則,糾正習慣性違章操作就無從談起。

第三、要制定習慣性違章操作的整改制度,使整改習慣性違章操作規范化、制度化。有一整套發現、報告、處理習慣性違章操作的管理辦法,保證發現一處整改一處,使習慣性違章操作沒有再生的土壤。

第四、將糾正習慣性違章操作納入安全管理目標,加強監督力度。俗話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僅靠職工自覺改正,自覺遵守,是難以消滅習慣性違章操作

的,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不能搞事先通知或聲勢浩大的檢查,而必須開展經常性的檢查或抽查,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并要處理得當事者心痛、旁觀者心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根除習慣性違章操作。

第五篇:鋼鐵企業主要工種典型習慣性違章行為(范文)

主要工種典型習慣性違章行為

一、起重作業

1、天車啟車前不鳴笛示警。

2、發現鋼絲繩有斷絲、斷股不能及時更換。

3、用龍門吊或天車帶火車皮。

4、天車安全裝置不能發揮作用。

5、起重作業時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站位不當。

6、天車吊物時無人指揮。

7、檢修天車時沒有掛安全警戒、警示牌。

8、天車運行中人員上、下車。

9、天車運行時利用打倒車制動。

10、吊運氧氣瓶、乙炔瓶、丙烷氣瓶不用吊籠或氣瓶混裝。

11、上下天車時不走安全通道。

12、在天車運行時打手機。

13、沒有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就上車操作。

14、天車工作業時不穿絕緣鞋。

15、進入天車操作室后不關閉操作室門。

16、經天車梯子平臺進入操作室前沒有掛平臺防護鏈。

17、用天車橫拉斜拽。

18、天車操作室內的座椅不是木制座椅。

19、在冬季天車工上下天車時穿棉大衣。 20、天車操作室內地面沒有絕緣墊。

21、天車工離開天車時不拉閘、不斷電。

22、登天車進行廠房檢修無人監護、無安全措施。

23、冒險進入天車軌道作業。

24、抓斗、電磁吊等使用完畢后懸在半空或停在安全通道上方。

25、吊物過程中,將吊件停在半空天車司機離開駕駛座位。

26、在沒有聯系、確認時,天車頂著天車行走。

27、操作人員在兩個天車之間跨越。

28、電動葫蘆的電纜線、按鈕帶電部分裸露情況下仍繼續使用。

29、吊鉤鎖具不按規定使用或超負荷使用。 30、起重設備帶病作業。

31、在限位失靈情況下繼續使用。

32、吊勾磨損超標時繼續使用。

33、起吊時用手扶工件或鋼絲繩。

34、吊物時在人頭上方經過或人在吊物下方行走。

二、煉鋼作業

1、往大包加潮濕、粘油或空心的坯子。

2、放射源沒有必要的防護裝置。

3、放射源放入、取出沒有明確的顯示。

4、用氧管(空心管)測量中間包液面。

5、澆鋼時踩踏中間罐上及罐壁。

6、粉塵崗位不戴口罩。

7、出鋼后追加合金料時,不喊開周圍人員。

8、吊運結晶器不使用專鉤。

9、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

10、氧管潮濕燒出鋼口或滑動水口。

11、引錠桿引錠鏈完后不插防滑穿釘。

12、各類人員不走安全過橋。

13、氧槍小閥門長期打開。

14、爐前人員到化驗室送樣時,不走安全通道。

15、氮封口處測槍位或檢查氧槍頭時,氧槍粘渣。

16、換斗子時,換完后習慣性只掛兩繩往下放。

17、裝鐵水、加廢鋼時,指揮人員站位不當。

18、爐坑潮濕時,照常煉鋼。

19、裝入潮濕的廢鋼或密封容器。

20、在連鑄調溫時,用一根鐵絲掛兩根調溫坯。

21、澆鋼過程中,進入二冷室處理拐坯或上引錠、撬引錠桿等。

三、軋鋼作業

1、軋機啟車前不鳴鈴示警。

2、裝配軸承時,用鐵器擊打軸承,使用大錘時戴手套。

3、打包機運行中觸摸運動部位。

4、停電不掛牌。

5、在送鋼跑道上跨躍。

6、帶電處理打包機故障。

7、維修設備時拆除維修走廊上的欄桿,沒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8、橫移車移動時冒險跨越。

9、進行切割作業或使用磨光機、砂輪時不戴防護眼鏡。

10、軋輥沒有停穩時就進行檢查。

11、設備運行過程中對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

12、沒有與操作人員聯系好就進行檢修或處理緊急情況。

13、將更換的軋輥放在安全通道上。

14、在檢修時不掛安全警示牌,且無人監護。

15、在運行的紅鋼上跨越。

16、修理輥道時不能及時通知操作工。

四、煤氣作業

1、進入煤氣區域時沒有煤防人員監護,在煤氣區域巡檢設備時不帶CO報警器。

2、一人在煤氣區域作業,沒有人監護。

3、煤氣泄漏,不能及時處理。

4、無關人員隨便進入煤氣區域,并在煤氣區域內吸煙。

5、不按照加熱爐空燃比進行操作。

6、在煤氣濃度高的地方干活時不戴呼吸器。

7、對報警器不能定期進行校驗。

8、停、送煤氣時沒有按要求對管道進行吹掃、化驗。

9、沒有定期進行氧含量測試。

10、煤氣設備巡檢一人單獨進行或兩人作業巡檢間距太小。

11、在易燃、易爆場所檢修時不使用防易燃、易爆工具或不采取安全措施。

12、煤氣區域動火檢修時,不開動火票,不設專人監護。

13、煤氣管道吹掃完后,不能及時把吹掃管斷開。

14、空氣呼吸器使用前不認真進行檢查確認。

15、煤氣管網的電動閥門在檢修時,關閉后不停電掛牌。

16、在煤氣作業時,將火種、無線通訊工具等帶入現場。

17、隨便跨越安全圍欄。

18、煤氣作業區無警示標識。

19、煤氣點火時,不是先點燃明火后再開啟煤氣閥門。

五、檢修作業

1、手持電動工具作業不加漏電保護器。

2、電纜破損后包扎、更換不及時。

3、電焊機殼不接地線或接地線不規范。

4、高壓拉合閘倒電時,不執行操作票制度。

5、絕緣工具不能定期檢查、校驗。

6、停電、送電時不確認、不掛牌。

7、女車工操作時不戴布工作帽。

8、停電檢修作業時,不執行拉閘驗電制度。

9、帶負荷拉、合刀閘。

10、電氣開關不能單機單控。

11、刀閘蓋消弧罩破損后不能及時更換。

12、使用電鉆時戴手套。

13、高空作業時向下拋扔工具、物品。

14、對破損老化的維修工具不能及時更換。

15、電工一人操作且無人監護。

16、防護用具到期不能及時更換。

17、車工在作業中戴手套。

18、在刀閘蓋缺失的情況下照常合閘。

19、配電工拉、合高壓開關時,不戴絕緣手套、站位不當。 20、使用砂輪、鉆床、扁鏟、氣割、氣焊時不戴眼鏡。

21、使用手行燈不符合安全電壓要求。

2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23、扳手當手錘使用。

24、在更換皮帶或設備檢修前后,沒有停電和掛牌。

25、銼屑用嘴吹。

26、鉆小活時用手拿著。

27、設備運轉時加油、擦試、清掃。

28、檢修機械設備時沒有掛安全警示牌。

29、地面人員對設備進行檢修時沒有將操作方式通知地面站控制室人員,沒有切斷與設備相連的電源,容易產生誤操作。 30、隔著運行的車床傳遞工具。

31、乙炔瓶、氧氣瓶之間,距熱源之間不符合安全規定。

32、雙腿跨在氧氣、乙炔帶上作業。

33、乙炔瓶臥放使用。

34、乙炔瓶沒有加回火防止器。

35、乙炔表、氧氣表破損仍繼續使用。

36、電焊機一次線過長,二次線沒有接在焊件上,二次線接頭太多且絕緣皮破損嚴重。

37、用氧氣吹身上的灰塵。

38、動火現場易燃物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凈。

39、膠圈瓶帽配戴不齊,氧氣瓶、乙炔瓶野蠻裝卸。 40、電焊作業不戴電焊手套或不穿絕緣鞋。

41、帶電更換電焊鉗。

42、電焊機一次線、二次線接線柱處無防護罩。

43、電焊機沒有接地線。

44、氧氣瓶、乙炔瓶混裝、混運。

45、用水清洗或潮濕抹布擦拭電器設備。

46、檢查鋼板質量時不戴手套。

47、打捆時手放在捆帶下方。

48、在使用鹽酸或硫酸試劑時不戴防護手套。

49、用手直接清理刀具上面的鐵屑。 50、車工上、卸或檢查工件時不停車。

51、工具或物品放在運行的車床上。

52、氧氣帶泄漏時不能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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