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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復查復核程序規定

2023-04-23

第一篇:信訪復查復核程序規定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

2013-10-24 字數: 4300 閱讀: 591 作為我國特有的一項制度,信訪制度的出現并長期存在不是偶然的,雖然一些法學專家認為信訪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訪制度在我國的出現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信訪制度面臨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廣大群眾“信訪不信法”,重復信訪現象增多,對信訪秩序造成破壞,這其實是對信訪權的濫用。而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對預防和制約信訪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訪復查復核的性質及涵義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信訪事項經處理、復查、復核后,沒有新的情況將不再受理。盡管《信訪條例》沒有用“終結”一詞,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與信訪終結是一致的。因而,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訪終結制度。根據我國信訪的現狀,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的確立,對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訪機制,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預防信訪權濫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是結束整個信訪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終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在終結信訪程序方面具有強制性,它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體現其實施的強制性。因此,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給信訪人傳遞的一個有效信息是:信訪程序不是無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終結性。如果宣告終結了信訪程序,就意味著信訪人再次提起信訪將會遭遇不受理的處境。因此,信訪人會理性啟動信訪程序,并在依法進入信訪程序后正當、理性地行使信訪權 。

信訪終結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涵義:

(一)信訪終結制度是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的。信訪終結制度的存在和適用,必須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如果一個案件從未進入信訪程序或者不具備信訪條件,那么信訪終結制度就無從談起。

(二)信訪終結制度概括地適用各類信訪案件。信訪終結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僅僅是涉法、涉訴糾紛,而且還包括求決類信訪案件、建議類信訪案件等。

(三)信訪終結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信訪終結制度上,必須明確終結條件,凡是符合信訪終結條件的,信訪部門都要依法終結信訪程序。

(四)信訪終結制度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里的法定程序其實就是宣告程序,通過法定的宣告程序來解決終結整個信訪程序。信訪終結之宣告必須經過專門處理信訪案件的臨時或者常設工作機構作出。

(五)信訪終結制度的性質是法律制度。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本身是一種處理“反映情況”、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法律途徑,且信訪工作要遵循信訪法律法規,因此應將信訪終結制度界定為法律制度,這有利于實現信訪工作法治化。

二、信訪復查復核結論的性質和效力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了信訪事項的受理、復查復核制度。復查復核的結論是針對信訪的程序性問題還是針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作出后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信訪條例》規定的復查復核結論不是針對信訪實體性問題作出終局決定,而是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結論。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歷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復、越級、群體信訪案件中,政府往往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作出終局決定,違反了“自己不能當自己的法官”原則。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賦予了司法的最終裁判權。因為無論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關系,許多時候往往表現在利益關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關系上,即使當初是純粹的行政、刑事法律關系最終也轉化為或與民商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很難絕對地割裂開來。如果《信訪條例》規定政府對實體問題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關系的信訪事項進行終局決定,就直接違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據我國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司法審查承諾,行政裁定不應當是終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為均可被提起訴訟,司法審查才是終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賦予信訪機構對涉及信訪人的政治經濟等實體權利擁有終局決定權,將直接與我國政府的承諾發生沖突。

所以,《信訪條例》的規定應該是針對信訪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終局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訪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級機關進行上訪,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信訪人可以對同一信訪事件通過司法程序再次請求進行司法救濟。

三、復查復核后仍堅持信訪的處理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構建的目的主要是預防和制約信訪權之濫用。但信訪事項經過復查復核后,信訪人仍然濫用信訪權應如何處理?這就成為構建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所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在上訪人中間形成了一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氛圍,更使信訪人相信只要堅持到底,就會有“最后勝利”。而我們國家整個信訪工作機制并未隨《信訪條例》的實施而作大的改變,目前仍沿用過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對進京上訪情況的處理,無論有理無理的,均由受理部門(國家信訪局或有關委辦局)向信訪人所在地黨政部門通報,有時通報直送黨政一把手。于是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不得不從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發,要求備加重視此事?,F在的問題是,如果信訪人走完信訪三級終結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訪北京,中央各委辦局是否接待這些信訪人?如何看待他們的問題?這關系到地方所作的復查復核終結意見是否被認可、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F在信訪人熱衷進京上訪,與我們現有的信訪工作體制機制不無關聯。這種體制機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訪老戶漫天要價的籌碼,成了信訪工作走向規范化、法治化的頑癥。 我們認為,在信訪程序依法合理終結的前提下,只要信訪部門依法合理地處理了信訪人的信訪事項,保障了信訪權行使之正當性,信訪人在信訪程序終結之后仍然“重復訪”、濫用信訪權,那么,應該對信訪人在復查復核程序終結之后的“鬧訪”、“重復訪”和其他濫用信訪權之行為課以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操作上,應當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也可以采用準用其他部門法法律責任的方式。這種做法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律權威性的要求。

有人擔心對這類濫用信訪權的人追究其法律責任、施加法律制裁會產生消極后果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我們認為,法律的權威性和社會的穩定性之間從來就不會有天然的矛盾,相反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的權威性在社會中得不到體現,必然會讓破壞法律權威性甚至無視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現,甚至形成抗法力量,這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權威性付諸實施,不僅有利于法律強制性和權威性的彰顯,反過來更會促進社會穩定。

目前,對于信訪人濫用信訪權的行為并沒有體現“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據大量資料和事實,卻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過“反復做好說服工作”、“勸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極為濃厚的非法治手段約束信訪權的濫用,這治標不治本。因此,政府應該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堅持原則,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對付那些確實屬于濫用信訪權、危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當然,如果由于信訪人的信訪權利確實在信訪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訪事項沒有依法辦理就進入終結程序,對這類情況應具體分析,作為特例謹慎處理。因為這種情形盡管在表面上是終結了信訪程序,但在事實上是一種違法終結,如果當事人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應該重新啟動信訪程序,以真正維護信訪權的正當行使秩序,這應該說是信訪終結制度的應有之義。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盡管完善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困難較大,但我們應該看到,由于信訪問題呈現出廣泛性、復雜性,已成為事關社會穩定的一大熱點問題,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同時近年來,在解決大量信訪問題中信訪工作本身也得到發展,具有較好的基礎。因此,我們應明確方向,知難而上,循序漸進,不斷完善。圍繞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建設,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順各種關系

在現行政治體制的框架內,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要被社會各方認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順各種關系。

一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盡管《信訪條例》規定,將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以達到減少進京上訪的目的。但這種理想化的設想與實際情況可能會有較大的差距。因為只要信訪人進京上訪不止,只要中央各委辦局對信訪事項仍具有交辦權、督辦權、通報權等,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在實踐中可能難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訪復查復核工作在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同時,還應將最終的復核意見及時主動通過上級政府或直接與中央有關委辦局溝通,以求得其指導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間的關系。就建立信訪復查復核制度而言,處理單位、復查單位、復核單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見,統一口徑,可大大減少信訪工作系統內部的無效的重復勞動。從處理工作一開始,處理單位就應及時就處理意見與復查機關溝通,復查機關也應及時就處理(復查)情況,特別是復雜疑難問題,與上級機關進行溝通和匯報,爭取上級機關的指導和支持,保證適用法律、政策恰當,處理程序合法、嚴謹,為復查、復核工作打好基礎。上級機關尤其是非垂直領導的上級機關,應從大局出發,嚴格貫徹執行《信訪條例》,負責任地搞好相關問題的復查或復核。

(二)做好信訪復查復核的相關配套工作

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輕而易舉地建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構,可以認認真真地將所有疑難信訪事項走一遍程序。問題是,有些歷史遺留疑難信訪事項均有較為復雜的成因,這些事項大多數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視不夠或其他原因,喪失了最佳機會,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訪事項的三級終結只是就這些信訪事項在信訪程序中的處理終結,其他救濟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訪機構、信訪事項受理機關應對信訪人予以指導;信訪人確有其他實際困難的,也應通過合理合法渠道獲取救濟。此外,對信訪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繼續做好,以保證信訪終結后的延續幫扶和教育,保持社會穩定。同時,需要設立一條渠道,專用于讓不服終結的信訪人宣泄情緒。

(三)充分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

現在信訪復查復核處理過程中,信訪人缺乏正確利益需求表達的能力,而政府信訪部門的信訪答復件又大都是就事論事的經驗型答復,并沒有就信訪事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統的法律論證,這同信訪部門缺乏專業法律人才的團隊有著密切的聯系。于是信訪人和政府各說各的理,各唱各的調,政府信訪部門與信訪人之間很難進行溝通,雙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臺。這個責任主要應該由政府來承擔。首先,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對復雜疑難的信訪案件,政府應指派專業援助律師給予法律援助,以幫助信訪人正確表達利益訴求。其次,政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深化律師接待信訪制度。第三,邀請法律專業人員對信訪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法律培訓,提高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

第二篇: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免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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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2010-06-29 19:14:15免費文秘網免費公文網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2)

作為我國特有的一項制度,信訪制度的出現并長期存在不是偶然的,雖然一些法學專家認為信訪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訪制度在我國的出現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信訪制度面臨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廣大群眾“信訪不信法”,重復信訪現象增多,對信訪秩序造成破壞,這其實是對信訪權的濫用。而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對預防和制約信訪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訪復查復核的性質及涵義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信訪事項經處理、復查、復核后,沒有新的情況將不再受理。盡管《信訪條例》沒有用“終結”一詞,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與信訪終結是一致的。因而,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訪終結制度。根據我國信訪的現狀,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的確立,對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訪機制,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預防信訪權濫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是結束整個信訪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終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在終結信訪程序方面具有強制性,它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體現其實施的強制性。因此,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給信訪人傳遞的一個有效信息是:信訪程序不是無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終結性。如果宣告終結了信訪程序,就意味著信訪人再次提

起信訪將會遭遇不受理的處境。因此,信訪人會理性啟動信訪程序,并在依法進入信訪程序后正當、理性地行使信訪權 。

信訪終結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涵義:

(一)信訪終結制度是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的。信訪終結制度的存在和適用,必須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如果一個案件從未進入信訪程序或者不具備信訪條件,那么信訪終結制度就無從談起。

(二)信訪終結制度概括地適用各類信訪案件。信訪終結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僅僅是涉法、涉訴糾紛,而且還包括求決類信訪案件、建議類信訪案件等。

(三)信訪終結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信訪終結制度上,必須明確終結條件,凡是符合信訪終結條件的,信訪部門都要依法終結信訪程序。

(四)信訪終結制度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里的法定程序其實就是宣告程序,通過法定的宣告程序來解決終結整個信

訪程序。信訪終結之宣告必須經過專門處理信訪案件的臨時或者常設工作機構作出。

(五)信訪終結制度的性質是法律制度。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本身是一種處理“反映情況”、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法律途徑,且信訪工作要遵循信訪法律法規,因此應將信訪終結制度界定為法律制度,這有利于實現信訪工作法治化。

二、信訪復查復核結論的性質和效力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了信訪事項的受理、復查復核制度。復查復核的結論是針對信訪的程序性問題還是針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作出后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信訪條例》規定的復查復核結論不是針對信訪實體性問題作出終局決定,而是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結論。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歷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復、越級、群體信訪案件中,政府往往作為

當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作出終局決定,違反了“自己不能當自己的法官”原則。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賦予了司法的最終裁判權。因為無論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關系,許多時候往往表現在利益關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關系上,即使當初是純粹的行政、刑事法律關系最終也轉化為或與民商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很難絕對地割裂開來。如果《信訪條例》規定政府對實體問題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關系的信訪事項進行終局決定,就直接違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據我國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司法審查承諾,行政裁定不應當是終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為均可被提起訴訟,司法審查才是終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賦予信訪機構對涉及信訪人的政治經濟等實體權利擁有終局決定權,將直接與我國政府的承諾發生沖突。 所以,《信訪條例》的規定應該是針對

信訪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終局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訪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級機關進行上訪,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信訪人可以對同一信訪事件通過司法程序再次請求進行司法救濟。

三、復查復核后仍堅持信訪的處理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構建的目的主要是預防和制約信訪權之濫用。但信訪事項經過復查復核后,信訪人仍然濫用信訪權應如何處理?這就成為構建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所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在上訪人中間形成了一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氛圍,更使信訪人相信只要堅持到底,就會有“最后勝利”。而我們國家整個信訪工作機制并未隨《信訪條例》的實施而作大的改變,目前仍沿用過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對進京上訪情況的處理,無論有理無理的,

第三篇:吉林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信訪秩序,根據 《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獨立法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是指:信訪人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獨立法人的企業、事業單位 (以下稱辦理機關)提出信訪事項,辦理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處理意見。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向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以下稱復查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以下稱復核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三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政策為準繩,依法、及時、

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堅持有錯必糾;

(三)逐級辦理,三級終結。

第二章 復查復核機構的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 (具體可參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的組建模式,見吉政辦函 〔2009〕20號),政府工作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復查復核機構或指定人員承擔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辦理應由本級政府復查 (復核)的信訪事項;

(二)責成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有關信訪事項進行復查

(復核);

(三)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以及其

他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直接協調辦理或指定有關行政機關辦理;

(四)指導、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

工作,對在復查復核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對造成重大影響,發生嚴重事故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并報告工作

情況。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構或指定負責本部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的人員也要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申請

第六條 信訪人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信訪處理(復

查)意見不服,申請復查(復核)要按行政機關的受理權限分級提出。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意見是由政府作出的,由該

級政府的上級政府進行復查(復核);

(二)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意見是由政府工作部門作出

的,由該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復查(復核);

(三)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意見是由省政府工作部門作

出的,由省政府復查(復核);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 (復查)意見,

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復查(復核);

(五)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以及跨地區的信訪事

項,由該信訪事項所涉及的部門、地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機關;涉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訪事項,由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地區和部門協調辦理。

第七條 信訪人申請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必須是對該信訪事項的原辦理(復查)機關作出的書面處理(復查)意見不服;

(二)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必須是與該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應書面提供具體信訪事項;

(四)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范圍,應當與其原申請辦理(復查)的信訪事項范圍一致;

(五)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應當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復查(復核)的范圍,且無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其他途徑得到救濟;

(六)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必須是在收到處理

(復查)意見書之日30日內,逾期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

視為自行放棄申請復查(復核)權利,原處理(復查)意見即為信訪終結意見;

(七)多人對同一處理 (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八條 信訪人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訪事項且已經辦結,信訪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申請復查(復核),經有權辦理機關重新受理的,可以進入復查(復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九條 信訪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方式:

(一)書信郵寄;

(二)直接送達;

(三)通過信訪工作辦理(復查)機關轉送。

第十條 信訪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經有權辦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記錄后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信訪人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書;

(二)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相關的文件、政策和事實依據等材料;

(四)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復查(復核)申請書的內容:

(一)申請復查(復核)機關名稱;

(二)原辦理(復查)機關名稱;

(三)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事實及法規、政策依據;

(四)復查(復核)申請日期和有效的身份證明及聯系電話;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多人申請同一信訪事項的應提供推選代表委托書,推選人應簽名或蓋章。

第四章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登記和初審

第十三條 有權處理機關對收到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應按照時間順序逐件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和證件復查(復核)機關應進行初審,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復查(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受理,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重新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三)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查(復核)事項,應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

(四)對符合復查(復核)申請條件的,應當向信訪人出具受理告知書,該告知書簽發之日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受理日;

(五)復查(復核)機關要在受理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復核)工作,并向信訪人出具書面復查(復核)意見;

(六)已受理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要求撤回的,經書面申請可撤回,同時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終止。信訪人如就同一信訪事項再次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受理的復查(復核)申請,可依據信訪事項涉及的具體內容,由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指定有權處理的政府工作部門調查核實,擬定復查(復核)意見,經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復查復核委員會審定;信訪事項涉及2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范圍的,指定一個部門牽頭或由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復查(復核)小組調查核實,擬定復查(復核)意見,報復查復核委員會審定。

有權處理的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直接受理的復查(復核)申

請,也要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在工作中可根據需

要,要求該信訪事項的辦理(復查)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法規或政策依據;

(二)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事實根據;

(三)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包括有關通知書、告知書、筆錄、送達回執等;

(四)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復查 (復核)機關需要信訪人補充有關材料的,

可要求信訪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逾期不提供的,對信訪人申請事項可終止辦理。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信訪人提交的資料;

(二)信訪事項辦理(復查)機關提交的資料;

(三)復查(復核)工作中取得的其他證據和資料。

第十九條 如申請人提出且復查(復核)機關在工作中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信訪調查。信訪調查的方式:

(一)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與信訪事項有關人員;

(二)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進行調查指證;

(三)依法到與信訪事項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

復查(復核)機關在進行信訪調查過程中,要整理和保存好

有關資料,并做好詳細的調查記錄。對于調查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有關情況,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在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過程中,如申請人提出聽證請求,且復查(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由復查

(復核)機關按照《吉林省信訪事項聽證暫行辦法》規定舉行聽

證,也可以指定由辦理(復查)機關舉行聽證。上一級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要指派人員對聽證會全過程進行監督。經過聽證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

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期間舉行聽證會、向社會公布等所需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過程中,凡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復查(復核)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由負責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機關另行指定其他工作人員參加。

第六章 提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承辦機關依據查明的事實,對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分析和論證,擬定復查(復

核)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規章、政策準確,程序合法有效的,對處理(復查)意見予以維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處理(復查)意見予以撤銷或變更:

1.事實不清的;

2.適用法規和政策依據錯誤的;

3.結論不明確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辦理(復查)機關未按復查(復核)機關要求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視為處理(復查)意見證

據、依據不充分,予以撤銷,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辦理(復查)機關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辦機關擬定的復查(復核)意見經復查 (復

核)機關審批同意后,由復查(復核)機關下達信訪事項復查

(復核)意見書。

(一)復查(復核)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由本級政府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對承辦機關擬定的復查(復核)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復查復核委員會審批:

1.對維持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直接呈報復查復核委員會審批。

2.對撤銷或變更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由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召集信訪事項涉及的有關單位審核會簽后報復查復核委員審批。

3.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由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提請復查復核委員會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決定。

(二)復查(復核)機關是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本部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相關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的主要內容:

(一)信訪人的訴求;

(二)復查(復核)意見所依據的法規和政策及事實情況;

(三)結論性意見;

(四)如為 “復查意見”則告知下一步申訴途徑,如為 “復

核意見”則告知此信訪事項終結(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

員會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意見均為信訪終結意見)。

第二十五條 復核機關的 “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在送達信訪人之前,要報送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備

案。經審核同意的,履行送達手續;經審核認為信訪復核意見存在問題,應退回復核機關重新辦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被責令撤銷或變更的處理(復查)意見,由信訪事項原辦理(復查)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出處理(復查)意見或執行

變更意見。被責令對信訪事項重新進行處理(復查)的,原辦理(復查)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提出與原處理(復查)意見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見。

信訪人對信訪終結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請求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條 復查(復核)意見書一式四份,復查(復核)

申請人、原處理(復查)機關、上級政府信訪工作主管部門各一份,存檔備查一份。

第七章 送達復查(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直接送達信訪申請人。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直接送達時信訪申請人拒絕接收的,留置送達,并在送達回證中將情況予以說明。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并保留郵寄存根。因信訪申請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送達的,可進行公告送達。

第八章 信訪終結意見認定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事項復核意見的認定:

(一)由省級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或者負責復核工作的專門機構做出的復核意見,經本單位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并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審核、備案后,送達信訪人。已送達信訪人的復核意見,信訪人同意的,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報國家信訪局;信訪人不同意的,經復核機關或者負責復核的專門機構送請省政府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后,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報國家信訪局。

(二)由省級以下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或者負責復核工作的專門機構做出的復核意見,要由市(州)政府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并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審核、備案后,送達信訪人。已送達信訪人的復核意見,信訪人同意的,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報國家信訪局;信訪人不同意的,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送請省政府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后,報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九條 對復核意見的程序性認定:

(一)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或者負責復核工作的專門機構的復核工作必須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中根據處理流程進行登記。

(二)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報送的復核意見進行程序性認定,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將該信訪事項明確為不再受理的范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辦理部門重新辦理。

本辦法附件中《信訪事項公文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簽收”

一項由信訪人本人簽字并簽署是否同意。

第九章 存檔備案

第三十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案件所有資料要由專人負責進行整理,案件結束后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檔備案。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書(大全)

復查(復核)申請書

XXXXXXX〔復查(復核)機關稱呼〕

申請人:XXX,男(女),XX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戶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信訪事項:

一、……;

二、……;

三、……;

…………、

(即申請人最初反映的信訪訴求)

申請復查(復核)事項:申請人不服XXX(單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關于XXXXXXXXXXXXXX的答復(意見)》XX〔XXXX〕第XX號,特此申請復查。

一、……;

二、……; …………。

(針對答復(復查)意見有以上幾點申請復查(復核))

1 事實與理由:

一、……;

二、……;

三、……; …………。

〔對以上提到的‘申請復查(復核)事項’的要點,分別按點有針對性地列出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第五篇:全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操作手冊

全國信訪信息系統 復查復核操作手冊

目 錄

1. 概述...........................................................................................- 42. 通用功能 ..................................................................................- 82.2. 退出系統 .......................................................................- 83. 復查操作流程 ........................................................................- 113.2. 復查登記 .....................................................................- 143.2.2. 信訪件答復意見書編號入口 ...........................- 153.3. 復查事項辦理 .............................................................- 203.3.2. 材料審查 ...........................................................- 213.3.4. 受理審查 ...........................................................- 293.3.6. 復查送審 ...........................................................- 493.3.8. 終止審查 ...........................................................- 623.5. 復查狀態 .....................................................................- 743.5.2. 復查工作狀態 ...................................................- 76

4.1. 復核流程圖 .................................................................- 78

4.2.1. 信訪事項處理界面入口 ...................................- 794.2.3. 填申請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81

4.3.1. 對復核信息進行填寫 .......................................- 854.3.3. 補充材料 ...........................................................- 894.3.5. 復核受理 ...........................................................- 964.3.6. 復核送審 .........................................................- 1144.3.8. 終止審查 .........................................................- 1264.5. 復核狀態 ...................................................................- 1374.5.2. 復核工作狀態 .................................................- 1381. 概述

1.1. 定義

1) 認定終結:指國家信訪局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認定功能”認定通過的所有終結信訪事項的最終狀態。 只有國家信訪局認定通過的終結事項才顯示此狀態。 2) 程序終結:指未進入國家信訪局“待認定終結”列表中的所有業務程序上已辦結的信訪事項狀態。包括四種狀態: ① 只有“處理意見”的程序終結狀態,稱為“處理程序終結”; ② 有“復查意見”的程序終結狀態,稱為“復查程序終結”; ③ 省級復核通過后的程序終結狀態,稱為“復核三級終結程序”;

④ 省級復核認定通過后的程序終結狀態,稱為“復核認定程序終結”。

3) 提交:指復查、復核工作人員使用“提交”的辦理方式,將需要復查或復核的信訪事項交給登記單位內的部門辦理。 4) 要件審查:指復查、復核工作人員對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進行必要材料的檢查工作,以確定是否具備受理的基本條件。

5) 補充材料:指復查、復核工作人員對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進行必要材料的檢查時,向信訪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說明工作;或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請其提供解

- 4① 行政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以發函的形式通過網上流轉請行政機關提交復查事項的相關證件材料。要求如下: i. 公函要關聯復查件;

ii. 行政機關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收到后,要在與公函關聯的復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寫或關聯掃描件;

iii. 行政機關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內補充材料后,仍然通過“行政機關提交證據材料”方式將補錄信息后的復查件發送給發函單位;

iv.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行政機關將紙質材料提交復查機關,由復查機關作為材料關聯到應用系統內。

② 協助調查:以發函的形式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委托第三方的行政機關協助調查復查事項,并提供相關的材料。要求如下: i. 公函要關聯復查件;

ii. 行政機關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上收到后,要在與公函關聯的復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寫或關聯掃描件;

iii. 行政機關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內補充材料后,通過“行政機關提交證據材料”方式將補錄信息后的復查件發送給發函單位;

- 6注:以上辦理方式涉及發函的,公函只在本級數據中心內流轉,即復查、復核函不會跨省發送。

2. 通用功能

2.1. 登錄系統

在IE瀏覽器中輸入系統站點地址(具體地址請咨詢系統管 理員),按【Enter】鍵,打開系統登錄頁面。在系統登錄頁面輸入您的用戶名和密碼,點擊【登錄】進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如下圖所示:

2.2. 退出系統

打開登錄頁面之后,如果需要退出,請單擊【取消】,然后 在提示框中選擇【是】,則退出系統。如上圖所示。

2.3. 信訪事項自辦

自辦,信訪事項由本機構辦理并給出處理意見的過程,信訪 部門和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都適用。

1) 登錄之后,進入信訪事項處理頁面。如下圖所示:

2) 在辦理方式里選擇【自辦】,點擊【辦理】按鈕后,系統自動彈出自辦處理單,填寫“辦理情況”、“處理意見”等。如下圖所示:

3) 點擊【答復意見書】按鈕,彈出答復文件:答復意見書登記頁面,產生答復意見書編號。編寫答復意見書內容后,點擊【保存退出】按鈕。如下圖所示:

4) 當填寫送達日期之后,點擊【保存】按鈕,最后點擊【退

- 10111213142) 通過信訪件的“答復意見書編號”可以調出待復查信訪事項。如下圖所示:

3) 調出信訪件后,填寫“信訪目的”和“信訪人訴求”。 3.2.3. 填申請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1) 點擊左側工作臺任務列表中“復查復核管理”下的【復查】,點擊【新建】,新建一個“復查登記單”,輸入“申請人姓名”、“申請人地址”后,點擊【判重】按鈕。如下圖所示:

2) 彈出“判重”網頁對話框,通過判重申請人信息進行調出信訪件。如下圖所示:

3) 復查部門工作人員調出信訪件后,填寫“復查目的”、“信訪人訴求”,繼續進行復查事項的辦理。

? 業務規則1 針對不同的判重結果一般采取下列處理方式:

- 17183.3. 復查事項辦理

3.3.1. 對復查信息進行填寫

1) 在對復查信息進行填寫之前,首先要確定是否有“答復意見書”,點擊【相關信訪件】按鈕,彈出信訪件詳細信息。如下圖所示:

2) 點擊【辦理情況】按鈕,彈出“辦理情況”,可查看“答復意見書”的情況。如下圖所示:

3.3.2. 材料審查

材料審查可先于受理審查工作開始,也可與受理審查工作并行進行,或在受理審查工作開始后進行,但給信訪人的“補充材料告知”的函,基本在出具“是否受理告知單”前進行。 ? 業務規則3 1) 復查部門工作人員在接收本單位其他業務部門轉來待復查

- 21理行政機關提供其他說明或解釋類材料,如果需要,出具“行政機關提交證據材料”公文,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發送給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行政機關,告知其提交補充的材料。如下圖所示:

① 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行政機關收到其他行政機關發送的“行政機關提交證據材料”的公文后,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登錄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在“個人待辦工作”列表里選擇需要補充提交證據材料的“復查件”,雙擊打開,在“復查登記單”內點擊【補充材料】按鈕,功能將文字信息或掃描件錄入到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內,并關聯到復查件上,(“補充材料”的操作流程見“3.3.3”)。如下圖所示:

② 未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行政機關可將紙質材料轉送給復查機關,由其復查部門工作人員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補充材料”功能,將文字信息或者掃描件錄入到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內并關聯到該復查件上。

3.3.3. 補充材料

1) 復查部門工作人員人工判斷復查信訪件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可通過【補充材料】功能進行補充。如下圖所示:

2) 點擊【補充材料】按鈕后,彈出“復查復核材料”網頁對話框,填寫“材料名稱”和“材料內容”,如需添加附件,點擊【附件】按鈕。附件類型不受限制,最多只能上傳5個文件,且每個文件不可以超過2MB,最多不可以超過10MB。如下圖所示:

3) 彈出網頁對話框,點擊【新建】按鈕,點擊【瀏覽】按鈕。如下圖所示:

4) 選擇所要提交的材料,點擊【打開】按鈕。如下圖所示:

- 26下圖所示:

7) 復核材料添加錄入完畢點擊【確定】按鈕,這時復核材料將以列表形式列在材料表中。如下圖所示:

8) 當補充材料收齊完畢后,填寫材料收齊時間。如下圖所示:

3.3.4. 受理審查

復查部門工作人員在收齊信訪人材料后,根據《信訪條例》或本單位業務工作規則人工判斷是否具備受理條件:

1) 確定受理,出具“受理告知單”,通知信訪人,繼續進行

- 29

此時“復查事項狀態”和“復查工作狀態”發生變化,“復查事項狀態”由“受理申請審查中”自動變為“不受理”,“復查工作狀態”由“受理申請審查中”自動變為“已辦結”。

3) 時間結點:(見3.5)

① 登記后,如果在登記時間開始計算的15天內(不含)沒有做出是否受理告知的,則系統視為自動受理,信

- 313233343536圖所示:

⑤ 點擊【提交】,則該文件上傳。如下圖所示:

⑥ 如果需要繼續添加過程文件,則按照上述的步驟添加,

- 383940413.3.5.2. 復查登記后需要委托其他單位進行信訪事項復查辦理的情況

1) 復查登記單位無法辦理,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單位協助辦理的,通過“委托辦理”以發函的形式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或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外讓第三方的行政機關辦理復查事項。如下圖所示:

2) 第三方行政機關辦理完成后,工作人員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里的“匯報”功能反饋復查辦理結果。 ① 點擊【匯報】按鈕。如下圖所示:

② 彈出“文稿登記審簽單”,點擊“主送”、“抄送”和“增發范圍”的【

】按鈕,都可顯示機構列表,選擇發送單位名稱。如下圖所示:

③ 點擊【確定】按鈕后,仍然停留在當前頁面,在左側的操作樹中單擊【正文】進入word編輯頁面。如下圖所示:

④ 點擊【保存】按鈕后,點擊【發送】按鈕,可選擇“送領導閱批(本部門)”/“送領導閱批(全部)”的發送途徑,就是將撰寫的文稿呈到上級領導處閱批,最后點擊【發送】按鈕。如下圖所示:

⑤ 收文人在登錄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后,在個人待辦的工作列表中,即可看到該匯報。

? 業務規則4 1) 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行政機關接收后辦理同“復查登記后可直接進行復查事項復查辦理的情況”過程。 2) 未連接使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行政機關,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外辦理后,將“復查情況”、“復查意見”、“復查結論”、“復查意見書”、“信訪人意見”,信訪人是否同意信息告知委托的單位,由其代替將復查全過程信息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

① 首先填寫“復查情況”、“復查意見”和“復查結論”,然后更改“辦理單位”和“辦理時間”。如下圖所示:

- 47時間”已不能作修改。如下圖所示:

3.3.6. 復查送審 3.3.6.1. 送審流程

1) 當復查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復查事項的過程當中,需要領導審核的,點擊【送審】按鈕,彈出原件送審對話框,進行復查登記單送審。如下圖所示:

2) 彈出“原件送審單”,填寫“擬處理意見”,點擊【發送】按鈕。如下圖所示:

3) 彈出送審對話框,選擇送審領導后點擊【發送】按鈕。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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