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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辦理工作流程

2023-04-24

第一篇:信訪事項辦理工作流程

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

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據《信訪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登記、受理、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網上信訪等形式,向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應堅持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訴訟與信訪分離;公開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眾、接受監督,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第二章 登 記

第四條 通過來信、來訪、網上信訪提出的信訪事項均應客觀、準確、及時登記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第五條 登記時應逐一錄入信訪人姓名(名稱)、地址、信訪人數、信訪目的、問題屬地、內容分類、所屬系統、產生信訪事項原因等要素,詳細錄入主要訴求、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及信訪過程等。留有電話號碼的應準確錄入。

對按照《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納入評價的來信,須將原信掃描存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對采取走訪形式的,應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并與來訪人核實登記內容。

第六條 登記錄入信訪事項時,應進行判重。

信訪事項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中第一次登記的,落實首辦責任,除應作為初次信訪事項按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登記錄入外,還應做好相關后續工作。

如信訪事項的信訪人姓名(身份證號)、地址(問題屬地)、反映的主要內容等信息與系統中已登記的另一信訪事項均基本相同,判定該信訪事項為重復信訪事項,已登記信訪事項的基本信息自動關聯到該信訪事項。

相關人員代信訪人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判定為信訪人本人反映的重復信訪事項。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的受理辦理

第七條 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八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其他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

對前款第

(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九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不再受理:

(一)已有復核意見且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復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

第十條 如信訪人提供明確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話、短信、網絡或書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訪事項受理情況(告知書模板見附件

1、2)。對留有手機號碼的,應及時發送短信告知。

對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可當場告知受理情況,告知情況應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對屬未依法逐級走訪的,應告知信訪人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⑧)。

第十一條 對初次信訪事項,應在15日內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辦理;

(二)對意見建議類信訪事項,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進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上報本級黨委、政府作為決策參考,也可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有權處理行政機關研究,并應回復信訪人;

(三)對揭發控告類信訪事項,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報送有關負責同志,也可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辦理;

(四)對重大、緊急類信訪事項,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對內容表述不清晰、無法辨明具體訴求及咨詢、感謝類等信訪事項,存檔備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訪人補充訴求,并應酌情做好告知、回復工作。

第十二條 對重復信訪事項,根據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同時向多個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原則上只辦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檔備查;

(二)對正在辦理期限內的、已有處理(復查)意見且正在復查(復核)期限內的,應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⑨、1-⑩、1-?);

已告知過正在辦理,或已告知過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反映的,存檔備查;

(三)對根據反映的內容和有關地方、部門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錄入的情況無法判斷是否屬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可以通過各種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救助、技術鑒定、行政監察、勞動監察等)分類處理的信訪事項,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有權處理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辦理。

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的,應明確辦理該信訪事項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需要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可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交由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辦理,交辦機關應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及時跟蹤辦理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承辦單位提交辦理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特別是有關政策性的問題,應綜合分析研判,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六條 對一段時間內某一地方、領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訪事項,向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或信訪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有權處理行政機關的受理辦理

第十七條 有權處理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應按照本規程第五條規定進行登記,按照本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告知書模板見附件

1、

2、3)。決定受理的,在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告知書模板見附件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辦理信訪事項基本流程:

(一)聯系或視情約見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

(二)對信訪人提出的事項進行核實,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三)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四)經調查核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意見書模板見附件5);

(五)落實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信訪人接受處理意見并明確表示不再信訪的,申請復查(復核)期限屆滿后有權處理行政機關予以結案。

第二十條 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復查(復核)機關審查后,應出具《申請復查(復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書模板見附件

6、7)。受理的,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出具《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意見書模板見附件

8、9)。

第二十一條 有權處理(復查、復核)行政機關向信訪人出具的受理告知書、不予(不再)受理告知書、延期辦理告知書、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書等,均應按期送達信訪人、填寫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模板見附件10)并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有關送達要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五章 督查督辦

第二十二條 對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交辦、轉送機關要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及時檢查有關地方和部門辦理情況,對下列情形予以督辦: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受理或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督辦可通過網絡督辦、電話督辦、約談督辦、實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網絡督辦、電話督辦一般適用于未按規定期限辦結的信訪事項,由交辦、轉送的業務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約談督辦一般適用于需要溝通協商的已交辦信訪事項,由交辦信訪事項的業務部門約談。約談督辦要按規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約談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明確相關責任、措施和時限。

第二十五條 實地督查一般適用于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信訪事項、已有處理意見但信訪人評價不滿意或仍不斷重復信訪且有正當理由的信訪事項、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等。納入實地督查范圍的信訪事項由各業務部門集中篩選,應具有針對性、代表性、典型性。

實地督查工作由信訪督查部門統籌組織,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要求、統一實施,必要時可協調相關部門、新聞媒體等聯合督查,結果實行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督辦機關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督查督辦信訪事項的結果,要及時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章 公開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事項處理過程和辦理結果要在網上及時向信訪人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

公開內容包括:信訪事項登記日期,信訪工作機構分級轉交日期,向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轉交日期,有權處理行政機關出具的受理告知書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書及日期、延長辦理期限告知書及日期、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書及日期等。

第二十九條 對于納入群眾滿意度評價的來信、來訪事項,由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向信訪人手機發送查詢碼,告知信訪人憑查詢碼進行查詢評價;對信訪人未留手機號碼的,逐級轉交后,由直接轉交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辦理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打印查詢碼并告知信訪人(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1)。

對納入群眾滿意度評價的網上信訪事項,信訪人通過注冊賬戶查詢評價。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依照《信訪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辦理信訪事項。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刪改信訪數據,嚴禁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關系案,嚴禁接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吃請和禮品禮金。

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信訪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信訪事項,不包含涉密內容的信訪事項,涉密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適用本規程的信訪事項的檔案管理工作,按照各地各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附件所列文書模板供各地各部門作范本參考。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5-04-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強化辦理機關責任,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浙江省信訪條例》以及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等有關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訪事項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網上信訪、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辦理機關是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

第四條

浙江省網上信訪平臺(以下簡稱信訪平臺)是各級黨政機關受理、辦理本機關職權范圍內信訪事項的網絡平臺。

第五條 各級辦理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機關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以方便信訪群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辦理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七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登記錄入到信訪平臺。登記時應當規范、完整地載明信訪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

當場答復的信訪事項,可在信訪平臺作簡單登記或接談處理。

信訪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不予登記,另行處理。

第八條

來訪接待人員接待來訪時應當配戴上崗證,亮明身份,并做到認真、細致、熱情、文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登記的信訪事項分級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省級、市級、縣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時間分別為3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4個工作日。

(一)原則上平級轉送。轉送鄉鎮(街道)的,應當由轉送、交辦機關負責人審批,并說明轉送理由。

(二)實行分事項轉送。積極引導信訪人一事一信(訪),對同一信訪件涉及多個信訪事項的,按信訪事項內容和職責分別予以轉送。

(三)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轉送、交辦信訪事項,辦理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退回轉送、交辦機關,不得轉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退回件經轉送機關確認后重新予以轉送或交辦。

第十條

信訪事項的告知分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越級訪告知和轉送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一般由在信訪平臺最先登記的機關出具。 辦理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權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并在15日內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在信訪平臺二次以上登記的相同信訪事項視為重復信訪。對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復信訪,應當予以轉送、交辦或督辦:

(一)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或處理(答復)意見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辦理結果的;

(三)處理意見未告知信訪人權利等不符合規范性要求的;

(四)處理(答復)意見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五)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檢舉揭發類信訪事項,由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同級紀委,并向信訪人出具轉送告知書。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

(二)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三)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規定辦理(包括處理、復查、復核)期限內的信訪事項;

(四)本機關收到的不屬于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

(五)越級初訪。

對前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信訪人按照何種程序和途徑向有關機關提出。對前款第

(四)項規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的同時,要指明受理機關;對前款第

(五)項規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越級初訪,出具越級訪告知書,同時應當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十四條 信訪事項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書:

(一)信訪人不服復核意見或聽證終結決定,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

(二)信訪人自收到處理(含復查)意見書之日起,未在30日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按當時政策已處理到位,信訪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信訪事項。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后,應當認真閱看信訪人信函(郵件)、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了解信訪人主要訴求。辦理機關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原則上應當采取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等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辦理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分別作出予以支持、解釋和不予支持的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處理意見書應當明確告知信訪人復查復核等權利,由辦理機關負責人審簽后書面答復信訪人。

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辦理機關應當及時落實。

第十七條

咨詢類、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機關應當及時研究,并視情將采納情況書面答復信訪人。必要時可以進一步聽取信訪人的意見建議,或者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辦理機關負責人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情況復雜包括核查取證較為困難、爭議較大、事實難以認定及其他屬于復雜情形的事項。

延長辦理期限的手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辦理完畢,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延長理由。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延長手續應當同時報交辦機關。

第十九條 事發地、居住地、戶籍地不一致的信訪事項,一般轉送事發地處理;上級機關轉送或交辦信訪事項屬于“事發外地、人事分離”的,信訪人居住地應當積極做好信訪人的教育疏導工作,主動了解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及時提請轉送或交辦機關轉送和協調有權處理的地區或單位處理。

第四章

送達與反饋

第二十條 辦理機關應當在處理意見作出后15日內,送達信訪人蓋有本機關公章(或信訪專用章)的書面處理(答復)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網絡送達、郵寄送達和留置送達四種。

(一)書面處理(答復)意見書原則上直接送達信訪人,并做好宣傳解釋和教育引導工作。

(二)網上信訪事項的處理(答復)意見書可通過網絡送達。

(三)信訪人不在轄區范圍內或直接送達有困難,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交由國家郵政機構通過掛號郵寄的送達方式,并內附送達憑證。

(四)本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記明未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書面答復意見留在信訪人的住所。住所不清的,可以留置在當地基層組織或單位。

(五)信訪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告知書和查詢碼可通過以下方式送達:

(一)群眾來訪事項,當場打印,交信訪人當面簽字確認;信訪人拒簽的,說明理由后,掃描輸入信訪平臺。

(二)網上投訴件或留手機號碼的,可通過手機和網絡送達。

(三)其他未留手機號碼或無法通過網絡送達的,按規定打印后,應當通過掛號郵寄的形式送達信訪人,送達憑證掃描輸入信訪平臺。

(四)延期告知書應當直接送達信訪人,并履行簽收手續。

對通過前兩種方式送達的,不再郵寄送達。通過集體走訪反映的信訪事項,查詢碼打印后分別送達信訪代表(代表不超過5人)。

第五章

查詢與歸檔

第二十三條

辦理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情況按要求輸入和發布在信訪平臺。辦結后,及時將文書和證據材料整理歸檔,以方便查詢。

第二十四條

對應當通過郵寄形式送達的查詢碼,由直接轉交有權處理機關辦理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打印;行政機關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由該行政機關負責打印;行政機關登記后轉送下級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承辦機關負責打印。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可憑查詢碼通過信訪平臺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并對處理(答復)意見進行滿意度評價;分事項轉送的,信訪人可根據書面答復逐一評價。

信訪人要求現場查詢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關黨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并采用合適形式予以反饋。

集體或涉及群體利益的信訪,可通過座談、通告等形式反饋處理意見,或以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信訪代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組織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來訪人明確要求保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對應當登記未登記、應當受理不受理、應當送達未送達或作虛假評價,以及未按規定告知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復查復核等權利的機關、單位或個人,經查屬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熱線電話、領導信箱的受理、辦理由各地各機關按照此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試行。

第三篇:信訪事項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羅芙蓉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信訪工作進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尤其是對信訪事項的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方面,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對推動“事要解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信訪事項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是《信訪條例》規范信訪工作行動,維護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本人深感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從辦理程序看,辦理機關層級過高。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多數能由直接有權處理的一級機關辦理,但也有不少的信訪事項初次辦理的層級過高,如信訪人直接向上級機關提出訴求,或上級機關領導批示的信訪事項,往往由直接有權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甚至上二級機關辦理,既不利于信訪問題的及時、就地解決,也給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增加了困難。2 、從辦理質量看,有待進一步提高。從我市市級受理的答復、查核信訪事項看,部分信訪事項辦理質量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事實認定不清,有的回避問題,有的避重就輕,有的對組織應當承擔的責任一推了之;二是處理的政策依據不明確,常用“不符合相關政策”等言辭敷衍了事;三是答復問題答非所問,對信訪人提出的問題不正面回答,使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得不到解決,造成越級重復上訪。

3 、從答復材料看,行文不規范。不少信訪事項答復材料,或是沒有信訪人基本情況和反映主要問題的表述,或是對事實的調查沒有說明,或是沒有講清處理問題的政策依據,沒有告知信訪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復核的渠道,極少數甚至只有一個結論,或是將主送上級機關的辦理情況報告直接代替答復意見,缺乏嚴肅性,加大了復查、復核機關重新調查取證的工作量和難度。4 、從辦理時效看,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缎旁L條例》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復查、查核等各個工作環節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但在信訪事項的實際辦理工作中,仍有少數事項久拖不決,尤其是在信訪事項的復查和復核階段,由于受理、呈報、轉送等環節占用了大量時間,多數信訪事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信訪人不滿意。

5 、從三級終結效果看,對信訪老戶強制手段缺失。應當說,凡已三級答復終結的信訪事項,均能夠做到依據事實,對照政策辦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此類信訪事項已屬各級行政機關和信訪機構不再受理范圍,但仍有極少數信訪人,堅持過高和無理要求,纏訪鬧訪,有的甚至采取過激行為,越級赴省進京上訪,出現“事已決、訪不息”的現象。從現行政策和法規看,對此類信訪人員缺乏有效的處置手段,基層在處理時,感到十分棘手,工作難度大。

二、對策與措施

上述問題的存在帶有普遍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從主觀上看,一是對新頒布的《信訪條例》學習、宣傳、培訓力度不夠,部分具體承辦人員依法辦信訪意識不強,缺乏時效觀念,不能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信訪事項;二是信訪機構對基層指導、督促,尤其是對信訪事項的審理工作力度不夠;三是少數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群眾觀念淡漠,不能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群眾利益的關系,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不予認真解決;四是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存在“三怕”,一怕得罪人,糾正了以前的做法,得罪領導和同事;二怕連鎖反應,引發新的矛盾;三怕累,給自己增加麻煩。從客觀上看,信訪法規和其它法規不配套,給無理糾纏的老上訪戶創造了生存的空間。

妥善處理上述問題,我認為最重要的有三條,一是要在解決認識問題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認識到位,才能保證措施落實。因此,各級領導和廣大信訪干部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責任感,從認真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切實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二是要在《信訪條例》學習、宣傳、培訓、貫徹工作上下功夫,增強各級領導依法高效處理信訪事項的意識,提高基層依據《信訪條例》要求辦理信訪事項的能力。三是要在制度落實尤其是在落實責任追究制上下功夫,規范信訪工作行為。

具體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 、加強基層信訪業務培訓和指導。培訓工作要有針對性,解決“干什么、怎么干”的問題,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信訪事項受理程序及相關要求、信訪事項辦理應著重解決的問題及法律政策依據、答復材料的規范要求等等,努力提高初信初訪的一次性辦結率;指導工作要有實效性,解決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信訪部門工作的同志“腿勤、手勤、嘴勤”,不僅要經常動口、動手,還要深入辦案第一線,幫助解決基層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使更多的信訪事項得以首辦終結,從源頭上減少復查復核的信訪量。

2 、科學確定首辦單位,降低辦理層級。按照多數信訪事項在本地終結的工作目標和“屬人”、“屬事”兩個原則,確定辦理單位和復查、復核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參與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但原則上不應作為首辦單位答復信訪人,由下一級出具答復意見,使三級終結層級更加合理清晰。

對少數跨部門、跨地區的信訪事項實行聯合辦訪,一次終結。有的信訪事項,其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有的跨部門、跨地區,有的涉及上下級政府,既有執行上政策問題,也有解決實際困難的問題,在信訪事項辦理工作中,靠單一的承辦部門難以解決。諸如此類,可以采取協調會、聯合調查等多種形式聯合辦理。對聯合辦理的信訪事項,由于其辦理、復查、復核的部門均參與處理,其結果應視同具有“三級終結”的法定效力,不再進入復查、復核程序,實行一次性終結。3 、加強對信訪事項辦理的督辦和審理工作。對超時辦理、久拖不決的事項,要加大督辦力度,力爭在《信訪條例》規定時限內辦結;對已經辦理或已復查答復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事項辦理工作要求,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政策法規是否準確”等方面,認真審理,對明顯存在問題的辦理、復查意見,責令辦理、復查機關重新調查處理,確保辦理和復查工作的質量。

4 、完善政策法規,努力解決“事已決,訪不息”問題。

“事已決,訪不息”,是普遍存在和十分棘手的問題,亟待解決。具體表現有以下三種情形:有的是信訪人無理纏訪,有的是有政策但現實無渠道解決(如企業困難),有的信訪事項符合情理,但無政策依據。

解決上述問題,要區別情況,分類處置。對無理纏訪的,建議制定與《信訪條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為強制處置提供法律依據。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各級信訪部門要加強與各級人大機關的聯系,呼吁和敦促各級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因受條件限制政策難以執行的問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積極創造條件,盡最大努力解決;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在不引發新的矛盾的前提下,應予解決,對涉及面廣,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各級信訪機構要充分發揮協調和參謀助手作用,要注意做好調查研究工作,為各級行政機關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據,力爭早日妥善解決。

作者單位:銅陵市信訪局

第四篇: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

*區信訪局:

貴局裕交辦函[**]98號函收悉,我鎮予以受理并安排民政等人員入戶調查核實。

通過調查:來信人**,女,49歲,戶籍在**鎮大牛村后郢組,現住在固鎮鎮小河沿村,丈夫張新安系供銷社下崗職工,兒子張光紅在安徽建工大學讀書,本人身患甲狀腺腫瘤,對**提出的信訪事項,經實地調查,入戶走訪,基本屬實。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現享受農村家庭B類低保一人,110元/月,住院治療費用在新農合報銷的基礎上,大病救助解決92**元。我鎮在元旦前由鎮生豬辦對其家庭慰問豬后座一個,區慈善協會給予救助1500元。關于住房、及上學費用問題,待本人申請按程序申報。

**年元月19日,我鎮安排民政工作人員對**進行了回訪,**本人對信訪件辦理表示滿意。 現此信訪件已辦理完畢。

第五篇: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格式

國家信訪局交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報送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信訪局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報送工作,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信訪局交辦的信訪事項是指國家信訪局辦信一司、辦信二司、來訪接待司、督查室、投訴受理辦公室等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交辦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交辦事項辦理情況的報送工作,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級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責任單位負

責。

第四條交辦事項中,省級信訪工作機構自辦的,由省級信訪工作機構向國家信訪局報送辦理情況報告;省級信訪機構將信訪事項轉交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的責任單位的,先由承辦單位寫出承辦報告,再由省級信訪工作機構審核并向國家信訪局報送審核報告。

第五條承辦報告的內容要齊全,主要由承辦單位名稱、文號、簽發人、標題、正文、落款、經辦人及聯系電話和附件組成。其中:簽發人應為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標題要能反映報告事項的全貌,如:關于××反映××××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報告;正文中應有國家信訪局交辦文號及基本情況,信訪人基本情況,

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訴求,調查處理情況,落款為承辦單位公章及領導簽批日期;附件為有信訪人簽字的答復意見書,若有其他說明可一并作為附件。

第六條省級信訪工作機構在對承辦單位報送的承辦報告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形成審核報告,主要由審核單位名稱、文號、簽發人、標題、正文、落款、經辦人及聯系電話和附件組成。其中:簽發人為審核單位的負責人;標題要能反映審核情況全貌,如:關于×××反映×××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審核報告;正文中有國家信訪局交辦文號,承辦單位處理意見,對承辦單位處理情況的評價,落款為審核單位的公章及領導簽批日期;附件為承辦單位報送的承辦報告及主要附件。

第七條承辦報告和審核報告的格式要符合國家機關行文規范,以上行文的形式報告。

第八條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應有標題、信訪人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承辦單位、聯系電話及經辦人、落款、信訪人簽收手跡組成。

第九條報告時限。根據《信訪條例》第33條規定,承辦單位應在接到交辦信

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

將承辦報告送出。

已報送辦理情況的信訪事項,如有后續處理情況,承辦單位應隨時續報。

第十條報告延期。信訪事項在60日內確實無法辦結,不能形成承辦報告、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承辦單位須在報送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報告延期理由、延期時間及其單位負責人的批準意見。

第十一條辦理情況審核。

實質性審核: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處理意見是否得到落實等;

程序性審核:辦理程序是否規范、完整,報告格式是否正確,附件是否齊全。

等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核單位將承辦報告退回重新辦理。

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處理意見不恰當,以及處理意見未得到落實的;

承辦報告或審核報告缺項或格式不規范的;

缺少必要附件的。

第十三條同一承辦報告被連續退回2次以上的,交辦部門應把該信訪事項納入重點督辦范圍,并責令報送單位寫出書面檢查。同一單位的承辦報告被多次退回的,交辦部門應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報送渠道。給國家信訪局的承辦報告和審核報告,

一律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報送,國家信訪局不再接收紙質報告。

第十五條操作程序。擬寫給國家信訪局的報告,要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中與交辦事項和交辦函相關聯,經本單位領導審批并生成文號后,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報送給國家信訪局。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格式

2、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審核報告格

3、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格式

×報字﹝××××﹞××號簽發人:×××

關于×××反映×××信訪事

項辦理情況的報告

×××:

正文內容:國家信訪局交辦文號及基本情況,信訪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訴求,調查處理情況等。

××××年××月××日

×報字﹝××××﹞××號簽發人:×××

關于×××反映×××信訪事項辦

理情況的審核報告

×××:

正文內容:國家信訪局交辦文號,承辦單位處理意見,對承辦單位處理情況的評價等。

××××年××月××日

信訪復字××號

關于×××反映×××信訪事

項答復意見書

××××:

您于××××年××月××日反映,××××。

經調查,××××。

如不服本處理意見,信訪人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政府或×××單位書面提出復查申請,逾期不申請復查,本處理意見書即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意見。

××××年××月××日

信訪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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