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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之18條法條缺陷分析及修改意見

2023-02-18

一、《票據法》18條立法規定

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 僅享有民事權利, 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我認為這一法條的規定目前存在一定爭議, 對此法條規定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票據法》18條存在缺陷

(一) 票據記載事項欠缺應為無效票據, 便無票據權利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絕對記載事項欠缺和相對記載事項。本票規定應當記載一部分必要記載事項: (一) 應當有“本票”的記載字樣; (二) 承諾無條件支付; (三) 一定的確定金額; (四) 收款人的名稱; (五) 出票的日期; (六) 出票人的簽章。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 本票無效。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 應當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 確定的金額; (四) 付款人的名稱; (五) 出票的日期; (六) 出票人的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 支票無效。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匯票和本票相對應的欠缺上述規定的記載事項時, 票據就視為無效。第18條記載:“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 僅享有民事權利, 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所以, 如果票據記載事項欠缺的話, 那么依照票據法就應當視為是無效的票據, 所以就談不上票據的權利了, 因此, 第18條的描述便存在爭議。

(二) “民事權利”一詞不應該適用于票據法規定中

“民事權利”一詞使用不當, 不應當是民事權利, 而應當是票據法本身規定的權利, 也就是票據法上的“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權利因票據時效或者保全手續的欠缺而喪失, 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雖然我國是采取民商合一主義的體制的, 所以票據法作為商事特別法也應當屬于民法的領域, 那么, 稱票據權利為民事權利也未嘗不可, 但是如果只是在票據法的條款中, 將其特定的懇求權稱之為民事權利, 就有些不符合規定了, 而且票據法中專門的名稱“利益償還請求權”便符合規定, 那么便不需要“民事權利”這一定性了。如果從領域歸屬的角度看, 民事權利、懇求權、特定懇求權、優點返還懇求權是四個從大到小的規定, 民事權利應當出現在民法總則當中而不應當出現在票據法當中, 所以, 票據法中的“利益償還請求權”替換“民事權利”的這種做法是最恰當的。

(三) “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表述不當

“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表述使票據法關于票據權利時效的保全手續的規定形同虛設, 那么, 對出票人和承兌人就不會起到應有的保護責任。將“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改為“返還由于持票人票據權利喪失而得到的額外利益”, 這樣規定既保護了持票人的利益, 又讓票據終極債務人對自己應付的責任負責, 若是規定“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有可能使終極債務人多承擔責任, 這是不公平的。

(四) “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應改為“票據上的終極債務人”

“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不能夠涵蓋全部可追究的債務人。若出票人被別人偽造簽章, 那么對于票據的具體情況就不了解, 所以, 就不應當負任何責任, 那么持票人就無法實現利益返還請求權了。如果規定背書人和保證人為終極的債務人的話, 真實簽章的背書人和保證人在作出背書保證行為時就相當于答應了保證受讓人的債權, 那么他就承擔與出票人和承兌人相同的票據責任, 如果終極債務人既不是承兌人或出票人, 也不是保證人或背書人, 卻是在票據上簽章的無權代理人的話, 那么, 無權代理人必然也承擔票據責任, 這樣規定, 就防止了無權代理人免于承擔應有責任的情形。因此, 應當將“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改為“票據上的終極債務人”, 這樣便可以包含各種可能, 有利于更加全面的保護持票人的權利, 有助于平衡好所有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三、《票據法》18條修改意見

根據《票據法》18條存在的缺陷, 筆者認為應該將18條改為:“若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不享有票據權利時, 應當享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可以請求票據上的終極債務人返還由于持票人票據權利喪失而得到的額外利益”。

摘要:《票據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用于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镀睋ā房梢杂脕頂U大票據的使用功能, 而且能使票據更加流通便捷, 對于促進經濟金融發展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票據法》在實施過程中同時出現了一部分矛盾之處, 這樣, 對于我國《票據法》在為人們解決票據方面事物與糾紛時有阻礙作用。本文提出了《票據法》第18條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問題, 并在分析我國《票據法》18條規定的邏輯矛盾和不合理之處的基礎上提出修改建議。

關鍵詞:票據權利,民事權利,終極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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