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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共機構節

2022-08-03

第一篇:威海市公共機構節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組織機構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應急管理委員會(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及所屬機構組成人員的通知(烏海

政辦字[2008]121號)

2008-10-22 [4922]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和工作需要,市政府決定調整市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領導成員及所屬綜合機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協調機構組成人員?,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員會(總指揮部)組成人員

主任(總指揮):侯鳳岐

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常務副主任(常務副總指揮):馮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主任(副總指揮):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甄晨嵐

市政府副市長

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長

李新征

市政府副市長

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吳東海

烏海軍分區司令員

委員(成 員):梁樹平

市政府秘書長

黨文玉

市政府市長助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趙忠武

市政府市長助理、市水務局局長

楊茂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顧文友

市政府副秘書長、人防辦主任

李 坪

市政府副秘書長

薛慶靈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體育局局長

王林飛

市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

白海融

市政府副秘書長

喬天峰

市政府副秘書長

武旭升

市政府副秘書長、黨委政府信訪局局長

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昌慧

市政府副秘書長

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盧利明

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

樊桂麗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文明辦主任

王獻齊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信息辦主任

張小嵬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趙普勝

市政府辦公廳副處督查員

宋曉春

市經委主任

劉洪運

市教育局局長

杜秀芬

市科學技術局局長

朝 魯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孫 毅

市公安局局長

張 偉

市民政局局長

王志軍

市司法局局長

王肆虎

市財政局局長

王永亮

市人事局局長

任文義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陳萬選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苗耀增

市建設委員會主任

郅建民

市交通局局長

王小平

市農牧業局局長

吳寶卿

市林業局局長

劉德光

市商務局局長

化金貴

市文化局局長

王華峰

市衛生局局長

李春曉

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傅庭琳

市廣播電視局局長

薛 文

市統計局局長

安敬東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孟培云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趙 凱

市煤炭局局長

陶安良

武警烏海支隊支隊長

王艷泉

消防烏海支隊政委

云文藝

市中級法院副院長

付元勝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金酉全

市國家安全局局長

郭洪江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王春林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楊 林

市工商局局長

王和平

市國稅局局長

王留賢

市地稅局局長

張永生

市氣象局局長

郝占彪

烏海電業局局長

祁云海

檢驗檢疫局烏海辦事處主任

趙友馥

烏海機場董事長、總經理

席建國

呼鐵局烏海車務段段長

吳月光

煤礦安全監察烏海分局局長

安建平

聯通烏海分公司副總經理

孫 全

網通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魏連光

移動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張 毅

電信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委員會(總指揮部)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馮玉臻主持。

二、委員會(總指揮部)所屬機構

(一)綜合機構(3個)

1、應急管理委員會(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

主 任:梁樹平

市政府秘書長

副主任:楊茂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顧文友

市政府副秘書長、人防辦主任

李 坪

市政府副秘書長

薛慶靈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體育局局長

王林飛

市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

白海融

市政府副秘書長

喬天峰

市政府副秘書長

武旭升

市政府副秘書長、黨委政府信訪局局長

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昌慧

市政府副秘書長

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獻齊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信息辦主任

張小嵬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趙普勝

市政府辦公廳副處督查員

于 晶

烏海無線電管理處主任

2、新聞辦公室

主 任:樊桂麗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文明辦主任

副主任:李 坪

市政府副秘書長

陳建功

市委宣傳部對外宣傳辦副主任

劉寶軍

烏海日報社書記、社長

郭 俊

市廣電局副局長

3、氣象辦公室

主 任:張永生

市氣象局局長

副主任: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姜 桓

市氣象局副局長

巫榮征

市氣象局紀檢組長

吳鳳英

市氣象局辦公室主任

(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23個)

1、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高海峰

烏海軍分區參謀長

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趙忠武

市政府市長助理、市水務局局長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陶安良

武警烏海支隊支隊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

2、地震災害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侯鳳岐

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副指揮長:蘭 宇

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白 彥

市委常委、秘書長

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梁樹平

市政府秘書長

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高海峰

烏海軍分區參謀長

王根栓

武警烏海支隊參謀長

石 純

市地震局局長

張國英

海勃灣區副區長

張建國

烏達區副區長

宋玥霞

海南區副區長

圖布新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杜銳鋼

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

姜 桓

市氣象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

3、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劉昌慧

市政府副秘書長

陳萬選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楊東風

海勃灣區副區長

孔慶文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賈永利

市林業局副局長

賈曉光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張豫海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鄧少玉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4、農業災害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小平

市農牧業局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牧業局。

5、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小平

市農牧業局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牧業局。

6、重大沙塵暴災害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吳寶卿

市林業局局長

姜 桓

市氣象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7、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吳寶卿

市林業局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8、林業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吳寶卿

市林業局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9、森林草原火災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康文勝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俊文

市政府市長助理

王 理

市政府副秘書長

吳寶卿

市林業局局長

姚國志

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賈永利

市林業局副局長

包俊才

市農牧業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10、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侯鳳岐

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副指揮長:馮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楊茂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孟培云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高登成

海勃灣區副區長

王子林

烏達區副區長

魏根煥

海南區副區長

趙 凱

市煤炭局局長

郝占彪

烏海電業局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

11、公路與水路運輸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郅建民

市交通局局長

孟培云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 勇

海勃灣區副區長

王子林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李建英

市公安局副局長

辛 宇

市交通局副局長

左 英

市水務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

12、通信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孫 全

網通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安建平

聯通烏海分公司副總經理

魏連光

移動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張 毅

電信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李愛新

鐵通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網通公司。

13、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王獻齊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信息辦主任

王慧生

市政府信息辦副主任

喬文明

市政府信息辦副主任

李鵬東

市政府網絡管理科科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14、廣播電視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李新征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李 坪

市政府副秘書長

傅庭琳

市廣播電視局局長

龔福寧

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王根栓

武警烏海支隊參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廣電局。

15、城市基礎設施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劉昌慧

市政府副秘書長

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楊東風

海勃灣區副區長

孔慶文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訾 平

市建委副主任、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張南君

市建委副主任

石 磊

市建委副主任

朱晞伶

市建委副主任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建委。

16、環境和生態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馮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指揮長:楊茂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春曉

市環保局局長

高登成

海勃灣區副區長

孟凡陽

烏達區副區長

魏根煥

海南區副區長

朱建宏

市環保局副局長

齊哈申

市環保局副局長

王永平

市環保局副局長

賀 濤

市環保局副局長

溫久川

市環保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17、公共衛生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李新征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李 坪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華峰

市衛生局局長

信 蕊

海勃灣區副區長

石劍平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杜銳剛

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

18、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指揮部(食品安全委員會)

指 揮 長: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春林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信 蕊

海勃灣區副區長

石劍平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鄔世平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盧振華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卜 彥

市工商局副局長

周 形

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9、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高海峰

烏海軍分區參謀長

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孫 毅

市公安局局長

張 勇

海勃灣區副區長

王子林

烏達區副區長

王永亮

海南區副區長

圖布新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建國

市公安局副局長

于 海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建英

市公安局副局長、海勃灣分局局長

盛利軍

市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

姚國志

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陶安良

武警烏海支隊支隊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20、市場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楊 林

市工商局局長

高登成

海勃灣區副區長

王子林

烏達區副區長

魏根煥

海南區副區長

韓富祥

市工商局副局長

卜 彥

市工商局副局長

劉崇志

市工商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1、糧食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林 濤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李尚智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德光

市商務局局長

李樹林

市商務局副局長、市糧食局局長

高登成

海勃灣區副區長

王子林

烏達區副區長

魏根煥

海南區副區長

布 和

市財政局副局長

牛維勝

市商務局副局長

邢瑞平

市商務局副局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22、金融安全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周寶成

市政府市長助理、人民銀行烏海支行行長

喬天峰

市政府副秘書長

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保平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烏海監管分局局長

劉鐵民

市經委副主任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23、人民防空應急指揮部

指 揮 長: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副指揮長:高海峰

烏海軍分區參謀長

顧文友

市政府副秘書長、人防辦主任

陶安良

武警烏海支隊支隊長

姚國志

消防烏海支隊支隊長

高飛云

人防辦副主任

劉繼盛

人防辦副主任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三)、應急協調機構(2個)

1、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協調領導小組

組 長:馮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楊茂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孟培云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趙友馥

烏海機場董事長、總經理

孫 毅

市公安局局長

陶安良

武警烏海支隊支隊長

姚國志

消防烏海支隊支隊長

郅建民

市交通局局長

王華峰

市衛生局局長

成 員: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陳萬選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劉德光

市商務局局長

王春林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永生

市氣象局局長

席建國

呼鐵局烏海車務段段長

姜 君

市政府辦公廳外事處處長

孫 全

網通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2、鐵路運輸突發事件協調領導小組

組 長: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趙 根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孟培云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席建國

呼鐵局烏海車務段段長

孫 毅

市公安局局長

郅建民

市交通局局長

王華峰

市衛生局局長

宋曉春

市經委主任

王根栓

武警烏海支隊參謀長

成 員:武旭升

市政府副秘書長、信訪局局長

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陳萬選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劉德光

市商務局局長

王春林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永生

市氣象局局長

姜 君

市政府辦公廳外事處處長

孫 全

網通烏海分公司總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各區的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也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于10月21日前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聯系電話:2999712

地址:市黨政大樓128房間

第二篇:首個“中國醫師節” - 珠海市醫師協會

附件 1

首個“中國醫師節”珠海市宣傳活動方案

一、珠海市首個“中國醫師節”宣傳活動安排

(一)珠海最美醫師隨手拍比賽(附件三)

(二)“為醫圓夢”活動(附件四)

(三)召開首個“中國醫師節”慶祝大會(由市衛計局醫政科負責)

1、時間地點:8月19日,市區(地點待定)。

2、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市衛生計生局 珠海市文明辦 協辦單位:珠海市醫師協會、全市醫療衛生機構

3、主要內容:市政府領導講話;醫生代表發言;新入職醫師宣誓;向“珠海好醫生”頒獎。

(四)通知并組織收看慶祝首個“中國醫師節”電視節目。

(五)開展2018年度珠海衛計系統“最美醫師”評選活動(由市衛計局人事科負責)

二、首個“中國醫師節”珠海市宣傳報道安排 組織機構: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衛計局、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珠海電視臺、珠海電臺。

(一)預熱宣傳(8月上旬)。

1、以相關活動為時間節點,組織主流媒體和自媒體平臺宣傳報道。

2、以各種形式,報道優秀醫生故事。講好“珠海好醫生”故事。

(二)醫師節當天宣傳。

1、組織主流媒體推出“中國醫師節”相關報道,以展示醫生執業風范和職業精神,營造關懷關心醫生的氛圍。

2、各醫療衛生單位自媒體平臺積極策劃“中國醫師節”宣傳報道,推出??驅F?。

(三)醫師節后續報道。

1、報道珠海社會各界對“中國醫師節”的反響。

2、繼續報道“珠海好醫生”故事。

3、相關內容結集成冊,含活動情況,表彰情況,攝影比賽優秀作品、“為醫圓夢”活動優秀作品等。

第三篇:《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全文

2014年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愿服務。

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二章養老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并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準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章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

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準、規范,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補助投資、購買服務、完善投融資政策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運營養老機構。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對與養老機構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養老機構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

為養老機構實施的供電配套工程定額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鼓勵其他經營性單位對養老機構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八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轄區內的養老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上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老年人參加的城鄉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立內部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內設醫療機構),其設立辦法及執業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內設醫療機構,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納入相關城鄉醫療保險的定點結算范圍。納入定點結算范圍的內設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老年人參加的城鄉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符合本市建設標準和補助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或者資助。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養老機構的運營情況,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運營補貼。

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鼓勵本轄區戶籍老年人入住郊區養老機構的補貼措施。

第二十條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范養老機構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培養養老護理專業人才。

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第二十一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可以獲得相應的政府補貼。

第四章養老機構服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用服務用房、活動用房以及呼叫裝置、照明、標識等場地、建筑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市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要求。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應當做到經濟實用。

禁止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禁止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筑物和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比例的護理員。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護理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養老機構應當為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逐步提高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養老機構的護理員以及餐飲服務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的疾病的護理員以及餐飲服務人員,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調離崗位。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規定突發事件發生時保護老年人的相應措施,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等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時,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并根據應急預案和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養老機構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參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對收住的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確定照料護理等級,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變更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養老機構、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照料護理等級評估。

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合同載明的照料護理等級及其他約定內容,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應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編制符合老年人營養需求的食譜,合理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實行分賬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開賬目。

第三十條養老機構應當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定期組織老年人檢查身體,做好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和疾病預防工作。

對突發危重疾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其子女或者其他代理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對疑似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障礙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的生活、活動場所和使用的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健身、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老年人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養老機構應當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第三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報機構服務和運營管理的有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對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養老機構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及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五章政府服務和監管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簡化手續、規范程序、公開信息,為籌建和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養老機構的日常運營管理,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為養老機構和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和投訴、舉報受理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設立、服務質量和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審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助的養老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物價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可能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物價部門核實處理。

第四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并通過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養老機構,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整改指導。

第四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等渠道,受理對養老機構的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設立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筑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護理員上崗工作,或者未及時將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的疾病的護理員調離崗位的;

(五)未按照有關國家、行業及地方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開展服務的;

(六)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有權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養老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政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核實處理,或者未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手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簡介

貫徹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政務公開的有關精神,加強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交易平臺建設,創建統

一、規范、透明、高效的公共資源拍賣市場,綜合運用互聯網競價和監管等信息技術,提升行業技術能級和管理水平,市拍賣行業協會在市商務委、市工商局等政府部門支持下,牽頭組建了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中心,并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揭牌啟用。

中心是一個面向市場、面向公眾的行業公共平臺,由市拍賣協會負責運行管理,并接受市商務委、工商局、高院、海關、公安等單位組成的公共資源拍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和指導。中心按照“政府聯合監管、機構集中進場、資產公開交易、協會運行管理”的思路進行運作,使各類公共資源拍賣活動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進場交易、統一網絡平臺、統一發布公告、統一接受監管,充分滿足公共資源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精神以及政務公開的要求。中心首先面向我市公物、罰沒、司法委托等公共資源拍賣機構開放,逐步擴展到全行業和各個拍賣領域。

中心設在本市喬家路2號中檢大廈內(近中華路),面積1300平方米,內設五個拍賣廳,其中有三個多功能的綜合拍賣廳,另有一個電子競價廳、一個密封競價廳。所有拍賣廳均配備現代化的網絡和電子設備,并設有配套的競買人登記室、管理辦公室、會議室、公共休息區和中心機房等。中心會場將實行互聯網競價、局域網電子競價和傳統舉牌競價三者相結合的方式,充分滿足各類競價需求;中心設立若干信息發布和查詢終端,與上拍協“公拍網”和公告發布平臺相融合,充分滿足各類信息需求;中心設置委托人席和監管觀摩席,使遠程監管和現場監管同步,充分滿足各類監管需求。

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的成立,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市拍賣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的態勢,同時對于政務公開建設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各級政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上海拍賣協會將努力把拍賣中心建設成展現我市現代服務業發展面貌的一個窗口,對全市乃至全國相關行業領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示范性作用。

第五篇: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6-11-11 時 效 性:尚未生效

文號: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7號

執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

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6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 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三)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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