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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2023-04-28

第一篇: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附件2 首批商務部畜禽屠宰行業專家庫名單

一、顧問委員

黃 海 商務部 前部長助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萬 隆 漯河雙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高級經濟師、高級政工師

南慶賢 中國農業大學 教授 周光宏 南京農業大學 副校長、教授 焦新安 揚州大學 副校長、教授

任興洲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所長、研究員

劉海飛 中商商業經濟研究中心 常務副主任、高級經濟師 李懷林 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 院長、研究員

肖大海 國內貿易工程設計研究院 副院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李水龍 中國華孚集團 副總裁 周連奎 臨沂金鑼集團總公司 董事長 袁衛東 北京市二商集團 副總經理 鄭和平 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洑福強 江蘇省食品集團公司 總經理

二、專家委員

趙 箭 商務部屠宰技術鑒定中心 副主任

張新玲 商務部流通產業促進中心 處長、高級工程師

趙秀蘭 國內貿易工程設計研究院 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馬增俊 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 會長、高級經濟師 王守偉 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 所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黎小康 廣東省肉類協會 秘書長

李宗軍 全國肉類工業科技情報中心站 執行社長、高級經營師

李 琳 山東省肉類協會秘書長 高級工程師 支鐵牛 天津肉類協會 會長、高級工程師 王志起 陜西省肉類協會 會長 戴碧忠 廈門食品行業協會 會長

鄧富江 中國肉類協會 副會長

焦曉明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處長

杜 荷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 副秘書長 高級經濟師 張文華 寧夏夏華肉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 和 內蒙古科爾沁牛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級經濟師 程榆茗 天津寶迪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副總裁

王 軍 寧夏均旺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施伯斌 上海喜農肉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高級工程師 蘇永裕 廈門銀祥集團有限公司 總裁、高級經濟師 孫 毅 甘肅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經濟師

高秋菊 石家莊雙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經濟師 王玉芬 漯河市雙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 高級工程師

劉明朗 阜陽市食品公司 副經理、高級工程師 黃武超 南寧肉類聯合加工廠屠宰分廠 副廠長 李勇 海南羅牛山肉類食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田柏興 青島萬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廠長

李建民 寧波北侖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張昌新 武漢中糧肉食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

周清杰 北京工商大學 副教授

史建軍 北京月盛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經濟師 馬龍龍 中國人民大學 教授 趙修標 金鑼集團 副總裁

陳炳炎 杭州五豐聯合肉類有限公司 總經理、高級工程師 吳敏 全國肉類工業科技情報中心站 執行社長、高級經營師 李海 農三師畜牧獸醫局 副局長、高級工程師 石國慶 新疆農墾科學院畜牧獸醫所 所長、研究員 鄭增忍 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 研究員 郁麟駒 上海市肉類協會 秘書長、獸醫師 佘瑞萍 中國農業大學 教授

黃 萍 成都市畜禽屠宰協會 秘書長、獸醫師 葛長榮 云南農業大學副校長 教授

高 洪 云南農業大學 教授

方 芳 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所 高級工程師 柳增善 吉林大學人獸共患病研究所 教授

胡鐵軍 吉林省長春皓月清真肉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研究員

孔保華 東北農業大學 教授

戴瑞彤 中國農大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 副教授 莊俊杰 廈門億香肉類聯合加工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食品工程工程師

孫景秀 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 工程師 馬美湖 華中農業大學食品科技學院 主任、教授 羅 欣 山東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 副院長、教授 孫寶忠 中國農業大學 研究員

韓劍眾 浙江工商大學食品學院系主任 教授 魯興容 重慶華牧實業有限公司 副經理、高級畜牧師 張福權 深圳市農牧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高級畜牧師 楊文科 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鵬程食品分公司 總經理、高級畜牧師

胡興業 湖南興業肉類機械有限公司 董事長、高級工程師 馮 平 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 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趙有斌 中國包裝和食品機械總公司 副總經理、研究員

第二篇:畜禽屠宰加工條例

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雞的屠宰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爪)、皮等。

第三條 畜禽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鎮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畜禽屠宰管理機構,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衛生、畜牧獸醫、環保、工商、質監、公安、建設、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畜禽屠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鄉(鎮)的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引導、扶持畜禽定點屠宰廠進行技術改造和創新,鼓勵其向標準化、規?;?、產業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六條 清真用畜禽的定點屠宰,除符合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審批

第八條 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制訂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并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保護環境、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地處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較小的鄉村,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畜禽產品的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

第九條 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以下簡稱畜禽定點屠宰廠、點)的具體設置方案,經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畜禽定點屠宰廠、點設置方案應當在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及其設施的基礎上,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廠、點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的畜禽產品的銷售區域等內容。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的畜禽產品不得超出規定區域銷售。

第十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畜禽屠宰設備、冷藏設施和運載工具;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六)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七)有病害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八)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一條 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應當具備待宰間、屠宰間及必要的屠宰設備,有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和專、兼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符合衛生防疫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畜禽定點屠宰廠,應當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審批期限,組織畜禽屠宰、畜牧獸醫、環保、建設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畜禽定點屠宰廠設置方案進行審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建設畜禽定點屠宰廠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設立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應當持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經縣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建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審批期限,組織畜禽屠宰、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對竣工的畜禽定點屠宰廠、點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持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將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顯著位置。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 第三章 定點屠宰

第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畜禽,應當持有畜禽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不得屠宰沒有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的畜禽。 第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按照國家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肉品品質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康狀況;

(二)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體;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五)有害物質;

(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七)種豬及晚閹豬;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內容。

第十九條 畜禽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畜禽屠宰同步進行;

(二)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登記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三)對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對畜類胴體或者片鮮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對禽類產品附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識;對分割包裝未經熟制的肉品,應當在包裝物封口處加封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識。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畜禽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點。

第二十條 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屠宰的畜禽產品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應當加蓋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專用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出具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專用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標識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由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標識。

第二十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對檢疫、檢驗出的病害畜禽及其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對無害化處理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補助。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無害化處理的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或者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

第二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二十五條 運輸畜禽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畜禽產品具有動物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疫、檢驗標志;

(二)使用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專用的密閉運載工具;

(三)運輸有溫度要求的畜禽產品應當使用專用的冷藏車或者保溫車;

(四)畜類片鮮肉應當吊掛運輸;

(五)畜類分割產品和禽類產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或者專用包裝。 運輸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的畜禽產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敞運,防止肉品污染。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畜禽或者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七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八條 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畜禽產品,應當是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并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并登記其來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產品。

從事畜禽產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或者檢驗合格標識。

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無皮鮮、凍片豬肉,銷售時應當明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畜禽屠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畜禽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畜禽、畜禽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已經不具備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達不到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屠宰廠、點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的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從事畜類屠宰活動的單位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從事禽類屠宰活動的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或者證書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屠宰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屠宰的畜禽產品超出規定區域銷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點未按規定進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的,未如實記錄、保存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畜類定點屠宰廠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禽類定點屠宰廠和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屠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點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畜禽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畜禽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畜類、畜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對畜禽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對畜類、畜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禽類、禽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對畜禽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小型畜禽定點屠宰點對禽類、禽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屠宰資格。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畜禽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點屠宰資格。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運輸畜禽產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銷售、使用非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畜禽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產品的,由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質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畜禽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非法銷售、使用畜類產品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銷售、使用禽類產品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加工、銷售種豬和晚閹豬肉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肉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給畜禽屠宰企業造成損失的;

(三)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范圍以外鴨、鵝、食用犬等畜禽的定點屠宰,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其中行政審批的設置和程序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6日公布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生豬屠宰實行許可制度,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七個條件。

這七個條件是:(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冷藏設備和運載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四)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五)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六)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七)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申請人申請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生豬屠宰廠(場),應通過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所在地市、縣規劃、畜牧獸醫等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審核意見和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未獲得生豬屠宰許可證、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生豬屠宰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記者:陳菲)

第三篇:畜禽定點屠宰企業需要提供:

1、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自身建立監管隊伍人員名單;

2、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現在可利用的檢測設備(含試劑)清單;

3、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自身風險評估報告;

4、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經濟性質、固定資產、電話(傳真)、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畜禽屠宰許可證號、肉品檢驗人員數、職工總人數;

5、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各環節崗位指定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名單;

第四篇:畜禽定點屠宰廠審批制度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批制度

2007-3-2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牛、羊屠宰廠(場)參照執行。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符合定點屠宰場設置規劃;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六)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七)有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八)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九)在我市設立牛羊及家禽屠宰場須有符合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清真飲食習俗的生產管理制度。

第三條

申報材料

(一)設立畜禽定點屠宰廠的申請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有關圖紙(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

(三)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的證明材料;

(五)屠宰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證明材料;

(七)牛羊及家禽屠宰場須提供清真標志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辦理程序

擬設立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申請人,應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及其相關材料。由市經貿委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經貿委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資料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受理部門:克拉瑪依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承辦科室:貿易市場科 承 辦 人:姜華

曹英

聯系電話:(0990)6223664 投訴電話:(0990)6233626 6243979

第五篇: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15年)

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

(2010年~2015年)

豬肉是我國絕大多數居民的主要肉品來源,生豬屠宰是我國實行嚴格市場準入的行業之一,承擔著服務“三農”、滿足居民豬肉消費需求、保障肉品衛生和質量安全的產業功能和社會責任。為引導生豬屠宰行業科學、有序、健康發展,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規劃綱要,規劃期為2010年~2015年。

一、我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現狀

1998年《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生豬屠宰行業已進入依法管理的新階段。10余年來,生豬屠宰行業發生了以下積極變化:

(一)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水平有較大提高。隨著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落實,縣級以上城市豬肉供應已基本上來自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屠宰

場點,下同),鄉鎮進點屠宰率近95%,私屠濫宰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食用豬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顯減少。

(二)行業技術水平升級加快。全國機械化屠宰廠(場)已達到3000余家,較實行定點屠宰制度前增加了10倍,部分定點屠宰企業的生產裝備、工藝技術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

(三)企業規?;?、品牌化效應開始顯現。2008年,全國規模以上定點屠宰企業2205家,約占全國定點屠宰企業總數的10%,年屠宰量已占全部定點屠宰量的68%;一些屠宰加工企業開始實行品牌化經營,全國已有肉類注冊商標500多個。

(四)管理有序的開放式流通格局基本形成。破除地區市場封鎖取得進展,一些大型屠宰加工企業已在全國或較廣區域內配置生產資源,依托自身質量、品牌和規模優勢,運用先進流通方式拓展銷售市場,品牌肉連鎖店、專賣店、冷鏈運輸快速發展,優質豬肉產品已部分實現跨區域流通。

(五)屠宰管理法規和標準體系逐步完善。2008年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配套辦法已頒布實施;屠宰相關標準進一步健全,對定點屠宰企業規范化、標準化生產起到規制和引導作用。

(六)屠宰執法體系初步形成。大部分省、區、市、縣成立了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機構,全國已有2000多支專(兼)職生豬屠宰執法隊伍,生豬屠宰監管力量得到加強。

當前我國生豬屠宰行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產能總量嚴重過剩,落后產能比重過大;行業布局和結構不合理,產業集中度偏低;相當一部分定點屠宰企業設備設施簡陋,未達到相關標準,屠宰操作規范和檢驗檢疫制度尚未落實;約75%的定點屠宰企業實行代宰制,產品形態同質化、忽視品牌建設的現象仍很普遍,惡性競爭嚴重;屠宰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專業技能有待進一步提高;生豬屠宰執法在人員、經費、裝備和檢測能力等方面仍嚴重不足。這些問題不僅對豬肉質量安全構成了潛在威脅,也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現代化轉型和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生豬養殖方式、居民消費結構發生了積極變化,交通運輸狀況得到極大改觀,同時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壓力越來越大,全社會對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的關切也越來越高,《食品安全法》也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形勢,迫切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優化行業布局,提升管理水平,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切實保障肉品質量安全。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優化布局、減控總量、升級改造、規范經營為著力點,推動屠宰行業布局調整和結構優化,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定點屠宰企業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對規?;B殖的帶動能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優質豬肉產品的消費需求。

(二)基本原則。

1.嚴格標準,保障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和標準,淘汰落后產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推行機械化屠宰、標準化管理、規?;推放苹洜I,強化定點屠宰企業履行出廠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2.大力減控總量,優化行業布局。結合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當地和周邊地區生豬養殖規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場消費能力、交通狀況以及資源環境承載力,壓縮過剩屠宰產能,推動兼并重組,促進城鄉、產區銷區和東中西部的合理布局,遏制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

3.實施分級管理,提高產業集中度。根據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備設施、衛生安全條件、工藝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規模等標準,對定點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鼓勵等級高的定點屠宰廠(場)實施品牌化戰略,開展跨區域經營,提高冷鏈配送能力,擴大市場占有率。

4.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依法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嚴格禁止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肉品跨區域流通,清理并廢止阻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跨區域經營的有關政策措施。

(三)發展目標。

通過實施規劃綱要,全國逐步形成以跨區域流通的現代化屠宰加工企業為主體,區域性肉品加工企業發揮重要功能作用,以供應本地市場的定點屠宰企業為補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產業布局,確保消費者吃上“放心肉”。具體目標如下:

1.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升,規?;?、品牌化經營發展壯大。到2015年,在全國生豬主產區(包括生豬養殖基地縣、調出大縣,下同)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萬頭以上的大型定點屠宰廠(場),其屠宰量占全國的比重逐步提升;實行品牌化經營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適度增長。

2.行業技術管理水平顯著提升,機械化屠宰、標準化管理再上新臺階。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到2015年,定點屠宰廠(場)的待宰間、急宰間、廠房、屠宰設備、預冷間以及工藝流程等全部達到相關標準;建立并使用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制度,配備資質合格的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建立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以及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無害化處理、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運輸工具使用、信息報送等相關制度。定點屠宰企業從業人員(包括屠宰技術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下同)均經過專業培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均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3.豬肉產品結構得到優化,綜合利用率有所提高。初步改變我國豬肉產品白條肉多、分割肉少;熱鮮肉多、冷鮮肉少;高溫制品多、低溫制品少以及綜合利用率低的現狀。到2013年,爭取縣城以上城區豬肉小包裝銷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鮮肉市場份額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別達到20%和30%左右。

4.采用現代經營方式的企業明顯增加,冷鏈流通得到廣泛應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為重點銷售范圍的區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業;定點屠宰廠(場)通過連鎖店、專賣店等渠道銷售的豬肉產品比例明顯提升;一批豬肉產品批發市場的低溫倉儲設施得到改造和提升;跨區域銷售的定

點屠宰廠(場)全部配置與流通范圍相適應的冷鏈設施、運輸車輛。

5.淘汰落后產能取得重大進展,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到2013年,全國手工和半機械化等落后的生豬屠宰產能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發達地區力爭淘汰80%左右。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的小型屠宰場點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符合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私屠濫宰現象明顯減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三、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完善設置規劃,優化行業布局。

各地要以保障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為宗旨,抓緊制(修)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并報商務部備案。新規劃要把握好以下重點:

1.嚴格控制定點屠宰廠(場)數量。原則上,直轄市和常住人口在500萬以上的城市城區要少于4家,其他地級以上城市城區要少于2家??h(市)全境設1家,有條件的地方可不設屠宰廠(場)。西部地區和其它欠發達地區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置數量也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把握。

2.下列地區不得設置定點屠宰企業: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來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地區,易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所在地區或場所。其他有關法規和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鼓勵在生豬主產區設立大型現代化屠宰加工企業;鼓勵在主銷區發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業;鼓勵在確保產能減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關閉中小型屠宰廠(場)及小型屠宰場點,設置大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二)嚴格執行標準,實施分類管理。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關于加強豬肉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商秩發[2009]437號)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要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和《生豬屠宰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逐一審核本地定點屠宰企業,對符合設置規劃,達到條件和標準的,確定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供應城區的未達到定點標準的定點屠宰企業,在確保衛生和質量安全前提下,應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整改期結束仍無法達到定點標準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堅決取消其定點資格。被關閉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妥善處理。對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的小型屠

宰場點,各地要根據實際制訂管理辦法,在嚴格監管,嚴把基本衛生和質量安全生產條件、檢疫條件的前提下予以審批,其生產的豬肉產品只能在當地供應。

(三)加快行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和管理水平。

對符合定點屠宰設置規劃,達到定點條件和標準的定點屠宰廠(場),要推動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質檢驗、冷鏈設施、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和污水處理等方面進行升級改造,嚴格執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檢驗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可追溯體系,鼓勵其采用能滿足衛生和質量安全要求的先進工藝,通過ISO9000管理體系等認證。

(四)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優化資源配置。

鼓勵支持先進的屠宰加工企業以多種方式兼并重組,實現規?;?、低成本擴張。要重點加大城市及其周邊定點屠宰企業的整合力度,通過多種方式,促進集中合并。積極支持、引導撤并的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屠宰場點融入大型屠宰企業的生產、加工、配送和銷售等供應鏈管理體系,轉為其購銷網點和分割配送點,妥善解決當地農民散養豬的收購和肉品供應問題。

(五)支持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培育自主品牌。

支持先進的屠宰加工企業開展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廠場掛鉤”、訂單生產以及建設生豬養殖基地等方式,擴大協議養殖或自養生豬規模;支持屠宰加工、肉類配送企業發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鏈設施,創建鮮肉品牌,擴張品牌肉連鎖銷售網絡。加強對代宰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代宰行為,引導代宰企業向自營和品牌化經營方向發展。

(六)加強環境保護,發展清潔生產。

加強對現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環境治理,依法關閉或遷出位于飲用水源地、密集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地帶的企業;對新建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嚴格落實環保標準;要求并支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排污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倡導清潔生產、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屠宰生產方式,推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沼氣工程,發展循環經濟。

(七)提倡科學消費,積極調整產品結構。

倡導食用冷鮮肉和小包裝分割肉,引導群眾逐步改變喜食熱鮮肉和白條肉消費習慣。支持定點屠宰廠(場)建立冷卻間和分割車間,配備冷鏈物流設施,擴大冷鮮肉和分割肉生產規模。要針對市場需求的變化,在豬肉加工及副產品處

理上積極落實“變大為小、變粗為精、變生為熟、變廢為寶、變害為利”的方針,支持定點屠宰企業大力發展肉品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逐步解決肉類產品同質化、經營粗放和低水平惡性競爭等問題。

(八)建設誠信體系,推動屠宰企業誠信守法經營。

督促屠宰加工企業加強自律,發動企業踴躍參與誠信經營創建活動。推動部門間信息溝通,形成生豬產業鏈上完整的信用信息記錄,實現信用信息的共享。推動屠宰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增強風險防范能力。推行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全國定點屠宰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的收集、信用評價和發布制度以及違規退出機制。

(九)加強國際合作,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借鑒成熟的國際標準和動物福利新理念,為我國屠宰加工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條件。鼓勵先進的屠宰加工企業到國外建廠,以及通過控股、兼并等多種形式開展跨國經營。逐步消除各種貿易壁壘,鼓勵、支持先進屠宰加工企業,獲取肉品出口資格,發展出口業務,提升我國肉類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標準和制度建設。

抓緊出臺《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等標準,修訂完善已有標準,將部分涉及肉品質量安全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升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加快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辦法》和《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將定點屠宰廠(場)劃分為若干等級,等級越高標志著企業技術、管理和產品質量水平越高,肉品可能的流通范圍也越大,實現促進先進企業發展,逐步淘汰落后企業的目標。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運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引導企業加大投入,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創建工作。組織開展試點,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設屠宰行業監管技術系統和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支持大型定點屠宰廠(場)發展冷鏈和跨區域銷售網絡;支持少數民族和邊遠落后地區的定點屠宰企業標準化改造。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精神和國務院建設“放心肉”服務體系要求,向政府財政申請專項配套資金,在落實好中央財政支持項目的同時,結合各自實際,支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升級改

造,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新建或改造污水處理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對因優化布局關閉的屠宰企業予以適當補償。

(三)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堅持營造開放、公平、競爭、有序的肉品流通環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經檢疫和檢驗合格的豬肉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對跨區域銷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要求其配備與銷售范圍相適應、符合肉品保鮮衛生所需溫度條件的儲存、運輸和裝卸容器、工具和設備。嚴格禁止小型屠宰場點跨行政區域銷售豬肉產品的行為。依法清理阻礙企業跨地區兼并重組的各種限制性和歧視性規定,促進機械化生豬屠宰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優化重組。

(四)建立健全屠宰監管體系。

建立健全生豬屠宰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整合、充實、加強商務系統的執法力量,落實執法人員編制、裝備和工作經費。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運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建立監管技術平臺,加強對定點屠宰廠的監管,實時發現并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肉品質量信息可追溯系統,形成對有問題肉品從零售、批發、屠宰到養殖層層追根溯源的能力。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監督其依法生產、誠信經營。開展對屠宰管理和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

執法水平。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文書,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失、瀆職責任追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執法檔案管理。嚴格把握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門的移送工作。

(五)強化地方政府職責和部門、地區間的協調配合。

各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本規劃綱要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提高屠宰行業整體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財政、環境保護、農業、衛生、稅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的溝通,研究制訂進一步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豬養殖、屠宰加工、豬肉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管的協同機制。加強與農業部門的合作,在養殖基地建立生豬質量安全監測及預警系統,及時掌握養殖環境、疫病防控、獸藥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病死豬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延伸豬肉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鏈條。建立地區間、部門間的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廣泛開展宣傳和培訓。

積極向廣大消費者宣傳肉品科學消費常識,增強其食品衛生和質量安全意識和品牌消費意識;大力向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肉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其守法經營意識;廣泛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宣傳活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制訂培訓規劃,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提高定點屠宰企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認定制度,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依托教育、科研單位,培養從事肉類科研和新產品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

(七)發揮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并支持各級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行業誠信體系、破除行業陋規、溝通行業信息、培育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加強國際交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專業培訓、標準擬定和宣傳貫徹等方面開展工作。各級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要積極提出工作建議,配合政府做好定點設置規劃的制訂和執行工作;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問題和企業訴求,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要求會員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標準,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肉品衛生和質量安全。

五、規劃綱要的實施

本規劃綱要是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籌規劃,精心部署,分步達標,搞好綜合協調,確保取得實效。要認真做好工作銜接,按照本規劃綱要確定的原則、目標和任務措施,結合當地實際,于2010年4月底前制定(修訂)并印發實施方案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各地設置規劃要明確相應指標和要求,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落實壓縮定點屠宰企業數量的任務。地方制定的實施方案、規劃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送商務部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場秩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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