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

2023-09-23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1篇

水產養殖一般需要人工向水體中投入飼料, 同時, 也需要向水產品喂養一些特定的化學樣品與相應的抗生素, 在所有投放的這些物品類, 接近90%的物質是無法被水產品利用的。這些大量剩余在水體內的飼料、藥品及抗生素等, 混雜著水產品排泄的各種廢物, 會不斷在水體中積累, 不僅會直接對于整個水體環境造成污染, 嚴重時還會影響到這些水生物的正常生活。

2 水產養殖構成的環境污染問題

2.1 水體富營養化

常規的水產養殖過程中, 由于采取淡水養殖的模式對于水資源密度需求過大, 所以通常會采取其他形式作為替換, 凈圍精細高密度放養就是隨之產生的一種水產品最常見的養殖方法。但是, 這種模式如果操作不當, 難以保證水環境的良好狀態, 很容易導致水體中的某些元素嚴重超標, 從而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現象。

2.2 微生物污染

水體中存有不同類型的微生物, 在正常養殖環境下, 這些微生物是水體生態系統的一個構成部分。但是, 在有些不規范的養殖模式中會產生微生物污染的狀況。造成污染的微生物一般包括細菌、真菌、病毒及病原蟲等, 這些微生物的存在會直接威脅到水體內的魚群活動, 對于蝦蟹的繁殖也會帶來影響, 嚴重時還會使得養殖的水產物被人體食用帶來健康隱患。

2.3 物理與重金屬污染

水產養殖工作環境中經常會用到一些機械設備, 而這些設備中的機油會進入水體中, 對于水環境帶來污染, 直接影響到水產品的生活環境和狀態。這種物理污染在水產養殖中較為普遍, 輕度污染會通過水體生態系統逐漸凈化掉, 但是, 仍然有一些比較嚴重的狀況, 水體生態系統難以消化, 會直接導致整個生態系統的崩潰。此外, 還有一些重金屬污染, 這些重金屬會在水產品體內富集, 直接造成危害。重金屬進入水體主要有兩個渠道, 一個是從外來環境進入到水產養殖區域內, 另一個則是水產養殖中由于大量使用含有重金屬的藥品而造成的水體及水產品污染。

3 水產養殖環境污染控制對策

3.1 完善水產養殖管理體系建立

首先, 要完善整個水產養殖的管理體系建設, 對于水產養殖環境管理的規范、標準及體系化管理的相關要求要形成。這個過程中首先要提升從業者的整體思想意識水平, 要讓他們明白水體及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危害和各方面后果, 這樣才能夠在今后的養殖實施中規范操作, 避免各種環境污染狀況的產生。同時, 要透過對于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尤其是要發揮出政府的導向和監督效果, 加強對于水體生態環境的保護, 從根本上解決水產養殖中的環境污染問題, 以提升水產品的綜合質量。最后, 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手段維護與管理水產養殖的綜合環境, 要合理規劃水產養殖的各個功能區域, 建立一個規范有效的水產養殖環境管理系統, 并且充分發揮這個系統的積極效果。

3.2 養殖結構調整優化

水產養殖會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響, 比如地理位置、生態條件和周邊環境的變化等, 這些都會直接影響到水產養殖的效能。因此, 很有必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水產養殖結構, 將各種環境制約因素和對于環境造成影響的因素進行合理調控, 避免水產養殖過程對于環境的危害, 并且有效保障水產養殖的綜合效能。在結構綜合調整的過程中, 可以采取引進多樣化品種實施混養的方法, 形成一個更加豐富的水體生態系統, 提升整個系統的抵御能力。這不僅可以讓養殖的物種存活率更高, 這也可以提升整個水體生態系統穩定性和抵御外界環境污染的能力。

3.3 科學飼養, 引入綠色藥品

水產養殖中產生的很多環境污染來源于外部物品的進入。比如, 機械設備上的機油會嚴重污染水體環境, 對于藥品的不合理或者過度使用會損害水體生態系統等。因此, 我們在調控養殖環境受到污染的過程中, 要采取科學飼養的方法, 盡可能引入綠色藥品, 最大程度降低對于水體環境的污染及危害。一方面, 在水產養殖中藥品使用一定要更為嚴格, 投放的藥品一定要符合相應標準, 藥品的成分構成要能夠和當前環境和諧共處。另一方面, 可以從改善水產養殖產品的生存能力出發, 避免各種藥品的使用, 這可以以另一種形式避免這些投放物品對于環境的污染。

摘要:水產養殖中要避免不正確的養殖方法及操作模式對環境造成污染, 通過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 有效地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水質, 更好地確保漁業生產的質量。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研究。

關鍵詞:水產養殖,環境,污染,控制

參考文獻

[1] 李全永.水產養殖環境的污染及其控制對策[J].現代經濟信息, 2015 (24) .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2篇

1“三位一體”環境監管模式的構建

1.1 以政府環境監管為主導

以政府環境監管為主導是基于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1) 環境監管作為一項長期的工程, 將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發展。因此, 要對環境問題進行長期的、有效的綜合治理, 這就必然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而站在社會的角度上看, 擁有這樣雄厚人力、物力和財力的集團, 也只有政府能承擔得起這樣的艱巨任務。 (2) 從歷史發展角度來看, 環境污染、環境破壞, 均是在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監管不善的情況下造成的。今天西方發達國家環境問題的緩和與好轉, 也正是由于政府環境管制的不斷強化, 完善環境監管體系的結果。同樣, 我國也不例外, 當政府對環境監管問題比較重視時, 環境狀況就會有所好轉, 一旦忽視環境監管, 環境狀況就會惡化起來。因此, 要想徹底改善環境狀況, 政府必須發揮主導的作用。 (3) 企業以追求利潤為目標, 治理污染, 需要資金投入, 耗費企業有限的資源, 除非治理污染帶來的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支出, 否則企業是不會主動增加環保開支的。由于環境保護是一種非競爭性、非排它性的公共產品, 環保的支出并不會通過市場交易給企業帶來相應的收益, 排放污染對重點污染企業來說是一種外部成本, 如果沒有市場外力量的干預, 它無須為此付費。這樣, 就決定了重點污染企業不會有環境保護的內在沖動。

1.2 以公眾參與相協助

以公眾參與相協助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慮: (1) 我國地理范圍大, 小規模重點污染企業為數眾多且污染問題廣泛存在, 導致政府污染控制的壓力大, 負擔重;同時, 由于政府環境管制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使得重點污染企業有機可乘, 污染控制難度較大。公眾參與可以協助政府更好地控制重點污染企業污染。 (2) 在論證一項政策、一個電建項目在環保方面是否可行時, 政府如果只聽取倡導者的意見, 難免肯定的意見占主導地位, 并且所聘請的專家往往已被倡導者所左右, 很多時候是不全面的。如果讓公眾參與進來, 他們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 直抒己見, 可以使政府能夠較全面地了解情況, 集思廣益, 減少在環境決策中的失誤。經公眾參與的政府決策也會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實際情況, 有利于解決和處理普遍環境問題, 實現對環境問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 (3) 如果缺乏對政府的監督, 行政主體也會因權力競爭而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或是因違法或不當行為引起環境污染和破壞。

1.3 以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經營相配合

以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經營相配合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 (1) 既使政府嚴格執行環境管制, 公眾積極參與環?;顒? 但若沒有重點污染企業的配合, 環境質量仍難以改善, 畢竟政府和公眾只是推動重點污染企業提高環境績效的外部力量, 因此, 只有重點污染企業積極配合政府和公眾的管制和監督行動, 才可能轉變重點污染企業污染排放居高不下的現況。 (2) 重點污染企業在政府和公眾的約束下減少污染排放, 這僅僅是一種被動的環保行為, 若要真正使重點污染企業采取環境監管, 還需要重點污染企業制定并實施環境經營的戰略計劃。但我國廣大中小重點污染企業受資金、技術的限制, 實施環境經營戰略的難度較大, 重點污染企業主動性不強, 因此, 由污染治理向環境經營的更高層次轉變, 需要政府、公眾提供引導和幫助, 重點污染企業來積極配合。

2“三位一體”環境監管的具體措施

2.1 加強政府環境監管

加強政府環境管制, 首先需要提高各級政府的環境法律意識, 可以通過組織環境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宣傳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來普及和加深政府對環境法律的認識, 明確環境執法的嚴肅性, 形成良好的環境執法氛圍。在此基礎上, 進一步建立起科學的發展觀, 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 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 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 為嚴格執行環境管制提供思想保障, 也有助于形成正確的政績觀。然而, 我國之所以存在不正確的政績觀及其表現, 不僅與發展觀上的偏差緊密相關, 還由于相關的體制、機制和具體制度存在缺陷。因此, 還必須推進和深化制度改革和創新, 建立和完善政績評價標準、考核制度及獎懲制度, 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勵、監督、約束機制, 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提供制度和機制保證。

2.2 推動公眾積極參與

建立規范的政府和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政府主要為公眾定期公布一些重要的環境標準, 如環境質量標準、環境排污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等;及時、全面地發布有關環境方面的監測信息和科技標準, 讓公眾可以及時了解和獲取關于環境的信息和資料;并給公眾了解影響環境狀況決策的各種信息的機會, 增加影響環境狀況的決策的“透明度”;為公眾提供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參觀考察、見證檢測、學習資料、知識培訓或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機會, 確保公眾快速準確地獲取各種環境信息。企業主要以環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向社會公布環境治理狀況、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情況及可能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等環境信息, 尤其是因超標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而被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從而降低公眾參與的信息成本, 為公眾參與奠定一個良好的信息基礎。

2.3 激勵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經營

轉變政府與重點污染企業的對立關系, 加強政府對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經營的服務功能重點污染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一直被置于被監管者的對立面上, 政府環境法律法規的最低要求成了重點污染企業的標準。重點污染企業由于處于環境監管的被動地位, 總是試圖逃避政府的環境管制, 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經營的內在需求沒能調動起來。因此, 我們應該向發達國家學習, 轉變政府與重點污染企業在環境問題上的對立關系, 通過政府的政策引導和服務功能, 激發企業環境經營的動力。

摘要:本文基于筆者多年從事環境污染監管的相關工作經驗, 以對重點污染企業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管為研究對象, 提出構建“三位一體”環境監管模式的建議, 給出了具體的構建思路和措施, 全文是筆者長期工作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升華, 相信對從事相關工作的同行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關鍵詞:重點污染企業,環境監管,對策,建議

參考文獻

[1] 王冬梅, 李萬慶.博弈論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J].科技資訊, 2004 (5) .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土壤污染治理已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亟須加強相關責任追究。我國有關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法律規范零散地分布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一些地方性立法對土壤污染治理作了專門規定,但各地立法對一些基礎性問題認識不一,有關治理責任的規定缺乏系統性。立法不足導致司法和執法中關于土壤污染治理的責任分配存在諸多問題。我國正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應將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作為該法的核心內容,結合相關地方性立法和實踐經驗,從責任主體、責任范圍、歸責原則、減責免責規則、責任落實等方面構建體系化的責任制度。

關鍵詞:土壤污染;責任制度;場地修復

近年來,“鎘大米”“毒地開發”等公共危害事件頻發,土壤污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大環境問題。2014年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點位超標率為16.1%,調查所涉的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等土壤超標點位率皆為1/3左右。①我國土壤污染程度比較嚴重,已經威脅到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和生態安全。與其他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較強的累積性、穩定性、不可逆性,這決定了在采用預防性制度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的同時,還應設計系統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體系。②土壤污染治理一般涉及三個層面的措施:(1)針對土壤污染的初步評價、污染場地調查、污染場地分級等活動。(2)發現土壤污染后,為防止或控制污染進一步擴大而采取的應急措施。(3)受污染土壤的風險評估、修復方案確定、修復的開展、修復后的評估與管理等活動。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大小因具體的治理措施而不同。場地隔離、土地用途轉變等措施主要涉及大型污染源的清除(如地下危險物質儲存)、隔離工程的初期投入和后期管護等責任;生化措施主要涉及污染源的清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異地處理等)、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減少或消除等責任。一般而言,土壤污染責任包括預防責任、治理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信息公開等程序性責任,本文重點研究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即運用工程、技術、政策等手段清除污染物,阻斷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路徑,將受污染土壤修復到法律規定的清潔狀態,避免危害或風險進一步擴大的責任。為了使論域更加集中、論述更加深入,本文中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不包括政府部門為確保行為人履行治理義務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責任,以及土壤污染引發的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信息公開等程序性責任。

一、我國有關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法律規范

1.國家立法層面

我國有關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不同層級的國家立法中。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這可以視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憲法依據。因為造成土壤生態、經濟、社會功能降低甚至喪失的行為,是

作者簡介:王歡歡,女,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廣州510275)。

蔡守秋,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環境與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上海200433)。

對土地的不合理利用。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這是法律層面對土壤污染治理的總則性規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規定,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固體廢物實行從產生到處置的全過程控制,禁止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盡量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生產建設活動毀損的土地,按照“誰毀損,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復墾,使其可供利用,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上述規定為確定和劃分土壤污染治理責任提供了直接依據。此外,一些法律、法規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間接依據。如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不直接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但其中關于合理利用土地的規定可準用于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從源頭控制的角度規范了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有毒物質的生產、使用和安全排放問題;《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175條、第177條規定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繼,這些規定可作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人發生變更時確定責任主體的依據。

2.全國性規范性文件層面

近年來,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有的已經頒布實施,有的正在提請國務院審議通過。2004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結束經營、改變土地利用性質時需經相關部門對原址土地進行環境風險監測并出具監測評價報告,對于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污染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不過,該通知沒有涉及污染者無法找到或沒有能力進行土壤污染治理時的責任分配問題。2008年,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宏觀上進行了安排。2011年,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承擔污染治理責任。2014年,環境保護部出臺了關于場地環境保護的一系列標準如《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這些標準為污染場地的調查、風險評估、修復、修復后的監測等活動提供了技術規程和方法指導。由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有望在2016年年內實施,該計劃將作為土壤污染治理的綱領性文件,指導土壤污染治理實踐中的責任分配。③

3.地方性立法層面

在全國范圍內,湖北、福建兩省率先頒布了關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2016年《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污染地塊分為控制地塊和修復地塊,規定受污染土壤的控制和修復責任以污染者負擔為基礎、政府負擔為補充。不過,該條例沒有界定污染修復與污染控制的含義,導致責任范圍難以明確。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規定,受污染地塊的修復責任以污染者負擔為基礎、政府負擔為補充,控制污染擴大的責任由污染者、受污染土地的權利人和政府共同承擔。

總體而言,我國現有國家立法對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重視不夠,呈現出“有強制力的法律、法規未予關注或予以關注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已經關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不具有強制力”的局面。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框架,地方性立法中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規定不夠系統、協調,缺乏體系性?,F有關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立法將重心放在責任主體的甄別上,而對歸責原則、責任范圍、免責事由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同地方的立法對土壤污染治理責任、污染場地、污染治理、污染控制等概念的基本內涵尚未取得一致認識。并且,不同地方的立法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分配的規定各異,有的地方性立法中關于責任主體與責任范圍的規定,其正當性值得進一步思考。

二、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實踐在治理責任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功能轉換、房地產開發的推進,各地不同程度地開展了土壤污染治理實踐。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突發性土壤污染事件直接推動了當地土壤污染治理實踐的發展??傮w而言,目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實踐以司法力量和行政力量為主導,在治理責任的認定、分配、落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諸多問題。

1.司法力量主導的土壤污染治理實踐中的治理責任分配

我國涉及土壤污染的司法案例大致可劃分為三種類型。(1)土地使用權人(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認為工業有毒有害廢物傾倒或污水排放、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等造成土地質量下降,因而訴請作物種植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民事賠償。(2)地方人民政府在突發性土壤污染事故中采取應急措施和污染物清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需要在事故處置后向污染者或保險人追償,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3)環境保護組織針對危險廢物的收購、處置、傾倒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訴請責任人整治、修復被破壞的土壤環境的公益訴訟。在第一類案例中,土地使用權人更多地關注因污染導致的土地財產收益減損,其損害賠償請求多以金錢賠償為主,賠償數額與土壤污染治理所需費用相差甚遠,因而嚴格地講,這類案例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追究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實踐范圍。后兩類案例是典型的訴請司法機關追究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實踐。

在后兩類案例中,污染行為與土壤受污染事實的發現、提起訴訟的間隔期較短,污染者相對明確,一旦侵權責任成立,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就可確定為工業企業和污染物的運輸者、傾倒者、處置者等污染行為人。對于這兩類案例,由于我國尚未通過立法確認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責任,所以司法機關只能通過適用侵權責任法對受害人給予救濟。然而,土壤污染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在缺乏專門立法明確規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類型、范圍、承擔方式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適用侵權責任法處理上述案例,面臨責任邊界不清、責任劃分缺乏統一尺度的困境。④并且,在上述案件的判決執行過程中,由于司法執行人員配備不足及專業的有限性,導致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完成情況的驗收等工作成效欠佳。

2.行政力量主導的土壤污染治理實踐中的治理責任分配

受房地產開發熱潮推動,行政力量主導的土壤污染治理實踐在各地蓬勃開展,其中的責任分配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的局面。(1)地方政府擔責、土地開發者實施的模式。在北京市紅獅涂料廠污染場地修復事例中,北京市土地出讓中心將土地污染狀況告知競標者,中標的開發商將擬訂好的修復方案經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驗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予以實施。從表面上看,該事例中的責任分配方式屬于“開發者負擔”模式,但實質上,真正的責任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信息完全公開和自由市場的情形下,開發商拍得受污染地塊與其他無污染地塊的收益并沒有變化,不過,政府犧牲了部分土地出讓金、承擔了治理成本,只是將具體的治理工作交由開發商完成而已。(2)地方政府擔責、土地開發中心實施的模式。在廣州市氮肥廠污染場地修復事例中,政府先將受污染地塊納入土地儲備,其中一部分出讓給石化企業,另一部分用于房地產開發。由于原廣州市氮肥廠已經破產,所以修復成本由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全額承擔。⑤在這一事例中,廣州市人民政府作為土地出讓收益的收取者是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人,具體的治理任務由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出資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完成。(3)污染者、土地開發者、地方政府共同擔責模式。在杭州市西湖文化廣場污染場地修復事例中,污染治理責任在污染者和受益者(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之間進行分配,具體的責任份額由各方協商確定。

由于全國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失,在行政力量主導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分配實踐中,確定治理責任的目標定位模糊,治理責任的主體、范圍和承擔方式采取“個案式”“含混式”“協商式”等模式確定。在這些模式下,一方面,污染者負擔原則被忽視,污染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巨大的污染成本轉嫁給了社會。另一方面,房地產市場對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分配及其成效產生了過大的影響?,F有行政力量主導的土壤污染治理實踐多以房地產開發項目驅動,房地產開發中的市場性因素極大地影響了污染治理責任分配。受污染土壤能否修復取決于其所在區位和開發帶來的收益,污染治理責任主體的確定與房地產開發的類型息息相關,為了追求快速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房地產開發商對受污染土地的治理時間短、花費低、以異地修復為主、邊建設邊修復,突出地存在治理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

三、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目標

我國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目標選擇將影響相關立法的價值取向及其實施效果。土壤污染治理制度的先行者美國就遇到了類似問題。美國《綜合環境應對、賠償與責任法》(又稱《超級基金法》)將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目標定位為:一方面,敦促危險廢棄物持有者盡最大可能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建立處理危險物質排放的快速反應機制和減輕或消除污染的資金機制,使與土壤污染有關的主體支付相應的成本。⑥在上述目標指導下,美國司法機關在處理土壤污染案件中將工作重心放在甄別盡可能多的責任人、集中盡可能多的資金上,這一做法因相關糾紛多發而廣受質疑,以至于后來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不得不修改了上述目標??梢?,目標定位問題對于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至關重要,準確的目標定位可以強化制度實施成效,避免不必要地頻繁修法。結合我國土地制度、土地開發狀況與特點、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等實際情況,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需要設定以下四個目標。

1.使土壤污染得到最大程度的治理

土壤污染無法自行消解,只有通過場地修復才能予以減輕或清除,因此,必須將最大程度地治理污染作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首要目標。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任務是降低土壤中污染物向人體、動植物等受體遷移、轉化的程度,而非完全去除土壤中留存的污染物,這意味著受污染土壤修復后的用途不同將影響修復的程度、成本與責任分配。因此,最大程度的治理是相對而言的,因受污染土地被修復后的用途不同而存在一定差異。

2.切實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

污染者負擔原則是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基本目標。這一目標有兩層含義:(1)讓污染者承擔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復成本。(2)與土壤污染無關或僅有微弱關聯的主體不承擔污染治理責任。因為對于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土壤污染問題而言,真正的污染者或原土地所有者、運營者可能已經不存在或者破產,要求現有土地所有者或運營者承擔污染治理責任是不公平的。

3.使受害者得到充分救濟

對受害者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予以救濟是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一個重要目標,這一目標在實踐中常常被忽略。事實上,污染場地對周邊居民財產收益和人身健康的影響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如果忽視或刻意回避這一問題,將影響污染治理的進行,也有悖環境正義原則。

4.激勵政府謹慎挑選土地使用者和運營者

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不僅要解決污染治理問題,還要預防新的污染產生。土壤污染治理任務繁重,不能完全依靠作為土地供給者的政府來完成,房地產開發者以及其他土地使用者、經營者都要提高使用土地的道德水準和運營能力。土地使用者和運營者作為理性經濟人一般不會主動保護土壤環境,因此,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要激勵政府發揮威懾與指導作用,促使用地者安全、高效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目標之間存在相互牽制的關系。譬如,如果單純強調使污染場地得到最大程度的治理,就會將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重心放在挑選盡可能多的責任人、籌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上,由此導致涉及的責任主體眾多、交易成本過高,容易引發一系列低效、冗長、繁雜的訴訟。從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角度來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只應由污染者承擔,而不應牽涉其他無關或關聯不大的主體,否則有失公平。因此,我國在構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時,要將上述目標綜合考慮,并依照一定的順位來平衡各目標之間的關系。

四、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構建

在全球范圍內,多數國家將土壤污染治理責任規定為公法上的責任,從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范圍、免責事由、責任落實等多方面構建了體系化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結我國既有地方性立法和相關司法實踐的成效及不足,我國應當盡快出臺土壤環境保護法,在該法中從以下四個方面系統地構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

1.確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與范圍

從行為與土壤污染的關聯度的角度,可以將土壤污染治理的潛在責任人劃分為肇因者和非肇因者。所謂肇因者,是指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物產生者、運輸者、處置者等,其產生、運輸、排放、處置污染物的行為是土壤污染的根源。為了使土壤污染得到充分治理,無論肇因者的污染行為發生在何時,土壤環境保護法都應要求其承擔污染場地調查、污染風險評估與控制、污染場地修復及后續管理等責任。對于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土壤污染問題,土壤環境保護法應當規定溯及既往的責任原則,追究肇因者的污染責任。否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將成為空談,巨額的污染治理資金將無人承擔,最終轉嫁給社會。⑦所謂非肇因者,是指不屬于肇因者的現有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土地的實際控制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權利人基于對土地的事實管理或掌控行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這種責任是基于財產權的社會化而產生的責任。當非肇因者明知肇因者的行為會造成土壤污染卻仍予以允許、協助,或者對肇因者的污染行為存在重大監管疏忽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對非肇因者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范圍有不同規定。根據美國《超級基金法》第107條,土地權利人或土地使用者、管理者等非肇因者要承擔全部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不過,這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非肇因者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肇因者追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壤與地下水整治法》第15條、第25條、第17條規定,土地關系人(土地被公告為污染場地時不屬于污染行為人的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所有者)僅在發現有污染之虞時,才有采取緊急措施以防止污染擴大的義務,盡此義務者不承擔污染治理責任。根據英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是造成污染或明知有污染行為卻予以允許者(A類責任人),如果沒有A類責任人或此類責任人無法尋找到,現有的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B類責任人)應承擔污染治理責任。事實上,非肇因者承擔責任范圍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國污染場地的數量、治理成本、政府財力等因素,而非其行為的可歸責性。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法有必要界定非肇因者承擔污染治理責任的范圍,同時規定其治理污染的前期費用以及因采取補救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得向肇因者追償,肇因者不存在、無法找到或無能力承擔治理費用時,治理費用由非肇因者自行承擔。

此外,政府作為土地出讓、劃撥的受益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應當就國有企業在改制前的排污活動與排污活動的控制者、受益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成為真正責任人無法承擔責任或無法承擔全部責任時的補充責任人。結合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宜由污染場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承擔,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作一定比例的列支。與單純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人不同,政府兼具污染治理監管者的身份,因此,土壤環境保護法應當規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污染場地名錄,承擔相應等級的污染治理監管職責。

2.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歸責原則

土壤環境保護法應將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確立為一種行政義務,并對設立該義務的正當性作出說明,特別是對該義務的歸責原則作出規定。與一般行政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責任應采用以無過錯責任為主的歸責原則。對于污染者而言,其不得以自己生產或處置污染物的行為與標準的工業流程、工藝相一致或者沒有預測到排放行為將造成土壤污染等事由而免責。因為土壤環境保護法設置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背景是,多年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采用了比較寬松的環境管制思路,由此造成諸多不利的環境后果包括土壤污染,基于此,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不僅要對土壤污染的肇因者和非肇因者進行懲罰,還要將環境責任在土地利益相關方之間進行分配,如果不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會導致一些污染者難以被追究責任。為了使無過錯責任原則更加合理,相關規范可以規定:如果土壤污染行為發生在土壤環境保護法生效之前,且行為人沒有任何違犯當時的環境法律的行為,可以適當減輕其污染治理責任。此外,土壤環境保護法可以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設定污染者的責任限額。對于非肇因者而言,其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以存在過錯為前提,即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有污染行為卻放任其發生或自以為可以避免土壤污染后果發生甚至有意協助污染行為。在肇因者暫未找到時,非肇因者由于對土地具有直接管控能力,所以應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查明土壤污染狀況,防止土壤污染進一步擴大,由此產生的費用可基于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則而向肇因者追償。若肇因者不存在、無法尋找到或無能力承擔治理費用,則該類治理費用由非肇因者承擔,因為一旦受污染土地被修復,非肇因者將獲得土壤質量改善所帶來的利益。

3.設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減責免責規則

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中有必要設定一些減責免責條款。治理土壤污染關涉公共利益,因而需要嚴格追責,但在實現公共利益時,責任人的信賴利益同樣值得保護,這關乎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正當性及其實施效果。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法中的減責免責條款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四個方面的內容:(1)城市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和使用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使用他人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且用于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村居住類建設用地的權利人及使用人等主體,基于其分散性的土地使用狀況和比較弱勢地位,不承擔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期費用和補救措施費用。但如果上述主體明知所使用土地是受污染土地卻隱瞞不報或拒絕披露相關信息,則承擔相關侵權責任。(2)土地受讓人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所使用的土地是污染場地且實施了一定的污染調查活動的,由于已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不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3)污染者的排放活動雖與土壤污染有直接關聯,但如果這種排放是輕微的,就得以免除或減輕治理責任。(4)土壤污染治理責任人之外的主體自愿治理土壤污染,在遵守相關修復標準的基礎上完成修復并經驗收通過的,免于承擔任何潛在的法律責任。

4.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的實現方式

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法有必要設置兩種主要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實現方式。(1)環保部門發布命令的方式。環保部門在依法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主體與責任范圍后,有權發布命令,要求責任人盡快開展治理,否則要受到行政處罰。(2)司法判決的方式。司法機關應當以“一案一議”為準則,在遵循法定的土壤污染治理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以受理環境公益訴訟為主要途徑,使土壤污染得到快速、適當的修復。另外,司法機關可以鼓勵土壤污染相關責任人或非責任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在遵循相關修復標準的基礎上治理土壤污染并獲得相應的收益。不論是通過行政命令還是司法判決的方式治理土壤污染,在落實具體治理責任的問題上,都要依賴行政機關在土壤污染調查、環境風險評估、污染場地修復及后續管理中監督管理作用的發揮,因此,土壤環境保護法應當對行政機關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確定修復目標和修復方案、進行修復后驗收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在這方面,一些地方性立法將土壤污染的調查、評估、修復和驗收事項完全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并向行政機關備案的規定,將導致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的目的落空,應當引以為戒。

五、結語

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制度是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只是搭建了該制度的大體框架,更深入的研究有賴于對“國家主權豁免與政府責任”“土壤污染修復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運作”“土壤污染者與土地承繼者之間的責任分擔”等重要的理論問題予以探討。

注釋

①《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發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國土資源部網站,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4/t20140417_1312998.htm,2014年4月17日。

②參見王樹義:《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幾點思考》,《法學評論》2008年第3期。

③《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即將實施》,國土資源部網站,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603/t20160313_1398880.htm,2016年3月13日。

④參見李摯萍:《環境修復的司法裁量》,《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

⑤參見孫婷婷:《廣氮9000m3“毒土”變水泥污染地塊建經適房》,《信息時報》2011年8月18日。

⑥ThomasC.L.Roberts,AllocationofLiabilityUnderCERCLA:ACarrotandStickFormula,14EcologyL.Q.601,1987.

⑦參見王歡歡:《城市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治理責任主體之探討》,《法學評論》2013年第4期。

責任編輯:鄧林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畜禽養殖作為北京郊區的支柱型產業,在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問題。這些污染不僅影響著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威脅著周邊的生態環境。文章主要就法律方面研究北京市畜禽污染現狀,分析污染原因,積極尋找可持續的防治措施。

關鍵詞:畜禽養殖 環境污染 法律制度

近年來,北京市畜禽養殖業迅速發展,已成為農業重要產業。但與此同時畜禽養殖場糞污也已成為北京市水污染的重要來源。據統計,這些畜禽每年生產糞尿超過800萬噸,生產污水超過1590萬噸,這些污水中COD的含量從幾千毫克/升至幾萬毫克/升不等,年排放COD總量占全市COD總排放量的40%左右,因此,加強畜禽養殖業的污染防治與環境管理,是現階段保護北京水環境工作的重要工作內容。

目前,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國前列,絕大多數養殖場已有治理設施,大部分養殖場采用干清糞工藝,少部分采用水沖糞工藝,畜禽的糞便和尿液多以直接還田方式來處理,僅有8%和5%的養殖場分別采用沼氣工藝和有機肥工藝處理糞便。1999年糞便排放污染物中BOD5為5.29萬噸,CODcr為7.26萬噸,NH3為1.13萬噸,同期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CODcr排放量為3萬噸到14萬噸。據北京市環保局等部門對一些豬場排放的豬糞尿進行監測,并用國家污水排放標準進行評價,結果表明COD超標53倍,BOD超標76倍,SS超標14倍,達到嚴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糞便污染現已成為北京市環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難題。防治這一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需要從法律方面著手,通過不斷完善各項相關制度,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一、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來,北京市已經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過十余年的光陰,并在此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效果,這一切不得不歸功于諸多法律的出臺與實施。以下就是與畜禽污染防治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

1987年9月5日通過、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12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40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边@一法律的頒布有利于加強畜禽污染排放的監督,為養殖地區周邊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年10月30日通過、2013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對工業固體廢物、垃圾、農用薄膜等做了相應規定,在第三章第20條規定養殖者要對畜禽污糞進行收集、貯存,防治環境污染。由此體現出該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年5月11日通過、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49條規定:國家支持養殖場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污染水環境。此舉有利于保障養殖區周邊水資源安全。

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第49條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由此體現對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視,有利于加強人們的防治意識,增強治理的決心。

201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我國首部農業農村環保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4年1月6日開始實施。它的頒布填補了我國專門針對農村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空白?!稐l例》第一章要求從兩方面即加大資金投入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對于無害化技術處理的鼓勵方面進行論述。體現了國家對于畜禽污染問題的重視以及防治的決心。第二章是預防。劃分養殖區域同時要求其根據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設施方可投入生產。此條款有利于養殖場建成完善的配套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三章是對于污染物的綜合利用與治理。要求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污染的擴散。同時要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監管,對于被迫遷走而造成損失的養殖場要給予補償。此章通過綜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資源浪費的同時保護了環境。第四章是通過扶持支持規?;?、標準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污染防治的設施建設。同時對于養殖場與養殖小區提供咨詢幫助。有利于激勵畜禽養殖戶的積極性,引導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對于違反本條例及未履行職責的各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條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

2001年11月12日北京市農業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兑巹潯分饕獙︷B殖區域,養殖審批及養殖原則三個方面進行規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養殖業區域布局,要求養殖業逐步從近郊向遠郊和山區轉移,并從《規劃》制定之日起,新建養殖加工企業一律要遠離水源保護區、遠離城鎮、遠離居民區??h級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地下水防護區內禁止新建養殖企業,現有養殖場要做好工作,逐步轉移。同時建立并落實環保審批制度。要求:新建規模養殖場(小區)要依照國家環??偩帧缎笄蒺B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環保局聯合審批。逐步改造現有養殖場工藝不合理的地方,實現達標排放。實行集約化舍飼養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推廣使用有機肥,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除此之外按照“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撿拾清糞、建立場外或田間儲糞池實現達標排放;保證糞便經加工處理后水分含量低于60%以下;保證畜禽場緩沖區有毒有害氣體含量達到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實現畜禽糞便經治理后與種植業有機結合的目標?!兑巹潯返闹贫ㄔ诩訌姳本┬笄蒺B殖業保護的同時也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證。

2006年9月5日北京市農業局根據市環保局要求印發《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B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的第一章明確提出其面向北京市農業局承擔市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關于畜禽養殖業規?;B殖場污染治理的項目。同時養殖場要將糞便加工成肥料進行還田,對于污水要盡量實行零排放。此條款有利于促進養殖場技術提升,規范養殖場秩序,保護周邊環境。各區縣的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前期的立項工作,并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計劃與目標。同時要求區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養殖場應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條件,確保工程保質按時完工?!掇k法》有利于完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申報制度,為污染防治環節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問題

1.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體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B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開展了十余年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時也依據農村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這兩項法令。但是依然面臨現有的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對象較單一,無法適應現階段農村等情況。僅將大型規?;B殖場或養殖小區作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法律的制定對象,對于未達到一定規模的散落小戶并沒有提出明確規定,這就成為之后執法環節中的漏洞,部分個體養殖戶也因此肆無忌憚,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受經濟水平和地理環境制約的影響,即便是北京的農村,雖然畜禽養殖戶具有一定規模,但是數量依然少于規模標準以下的個體養殖戶,因此對于占據畜禽養殖主要地位的個體養殖戶而言,急需完善現有法律以切實做到農村畜禽養殖工作的防治。

2.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環境執法薄弱。由誰來進行農村環境的監管,這一問題尚不明確。北京同全國一樣采用環保局中央統一領導,其所屬各級環保部門分級管理的方式,這就出現各環保部門各自為政的現狀,由于一些區縣的環保部門認為遠離市區,就忽視對于環境的監管。之前由于沒有頒布正式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據環境法來開展。然而環境法較多地強調污染者即養殖者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針對政府責任卻很少提及,這就使政府以此為依據淡化環境執法的行為。但是在201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已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并且為了防止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瀆職行為,特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第一條中明確提出對于以上部門過失的處理辦法,由此可見國家對于環境執法的重視。相信有了《條例》的約束,農村環境監管主體不明確的現狀能夠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對于環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認識。為追求經濟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僅片面執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僅僅看到畜禽養殖業的經濟價值而忽視它所帶來的污染問題。農村僅部分地區設置環保部門對其周邊環境進行監管,但大多數地區則沒有設置相應的部門,這明顯體現該地區的環保意識欠缺仍需繼續加強。對于農村環境監管通常僅局限于各區縣的中心區域,對于偏遠地區的管理往往力不從心。因此就會由于中心區域一片整潔,產生整體環境良好的錯覺。殊不知偏遠區域仍然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以北京市某村為例,由于遠離所屬區縣的中心區域,環境監管力度較小,就將畜禽養殖場設在道路周邊,人們每行至此處就會嗅到一陣畜禽糞便的惡臭,無不掩面迅速離開。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周邊人們的正常生活,急需當地政府著手解決。由此體現加強北京市農村偏遠地區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時,農村規?;笄蒺B殖場或養殖小區數量有限,相關部門無法按照大規模的養殖場的標準對其進行收費,然而環境監管的費用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排污收費,兩者息息相關,相互影響,所以治理費用的缺乏進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執行。因此以上這些嚴重影響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執法環節。

3.司法處罰措施尚不完善。對于處罰措施,無論是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還是2013年底頒布的國內首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其主要是進行行政處罰,同時以力罰和罰款居多,其中力罰是針對生產經營者實施的違法行為而責令其停產,停業的活動,很少涉及到司法處罰。僅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提到對于政府環保部門和農牧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員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畜禽養殖者或其他人員因違反《條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擔的司法處罰并未提及,同樣對于通過訴訟制度維護環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較少,這樣會使部分人存在僥幸心理,甚至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對違反《條例》不以為然,為其順利實施埋下隱患。

三、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1.立法方面。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針對城市環境改善和工業污染處理進行環境保護,而對農村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并沒有正式的規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隱晦。針對這一問題必須要對《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與完善。建議是:在《環境保護法》的目錄中單獨增加一章關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養殖場(戶)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及違反規定后相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中小型規模的養殖戶也要將其劃入污染監管的范圍,改變其在法律中的盲點地位,使得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針對已開始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存在的問題對《環境法》加以完善,做到與《條例》相互補充,實現改善農村環境,促進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形成的目標。

2.執法方面。建立職權統一的環境執法機構。北京市涉及的農業部門眾多,但是由于環境執法機構各不相同,很多時候會出現農村環境無人監管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避免不同農業部門間相互推諉,要在各農業部門外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具體建議是北京環保局對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進行垂直領導和統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根據每個區縣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污染防治計劃與標準。各村鎮要設定環境檢測員進行污染的監督,同時該檢測員要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進行報告。此項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鎮周圍污染的真實情況。

強化農村環境執法監督。目前北京市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見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對于畜禽養殖戶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換句話說就是政府的環境責任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在農村環境執法方面,不僅要建立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機構,還要定期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進行排污檢查,同時要不斷加強對于環境監管人員的教育,使其能夠正確處理與養殖戶及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臺相關制度,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作為政府官員考核的重要指標。眾所周知,各地對于政府官員考核以經濟績效為主,因此各地均以經濟發展作為中心,從而使生產力得到大力的發展。如果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上升到對于經濟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員一定會不遺余力地進行治理與預防,從而改善當前的污染現狀。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提出北京市將把控制污染物總排放量和改善環境質量等環境指標納入對于各級政府效績的考核,其結果作為領導綜合考察與干部選撥任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政績考核制度的建立將改變目前僅以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作為評定官員工作優劣的片面狀況,對于不主動執行環境監管的官員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擔更多的農村環境責任。將官員的自身利益與農村環境保護緊密結合,制度的落實能夠激發官員的環境治理熱情,從而使北京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改善。

另一方面,為保證農民環境權益的實現,要建立農村環境執法的公眾參與及監督制度。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監督有利于使環境執法的過程更加透明,減少和避免官員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加強公眾對于環境執法的理解,同時體現出公眾對于環保意識與維權意識的提升,利于激發公眾廣泛參與的熱情。首先,為保證公民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現狀與執法情況的知情權,要使各級地方政府及時公開污染數據與相關信息。其次,要保障公眾在參與環境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益。對于公眾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環境執法部門要廣泛聽取,認真總結在工作過程中的不足,同時不斷改進。如果在此過程中,公眾的環境權益或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要對此負責。

同時要建立環境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制度,以減少或避免瀆職行為的發生。

通過具體的制度與措施,保證公民能夠廣泛參與到環境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實現政府環境執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農村環境侵權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指法律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在發現有致使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發生時,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環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訴訟面向社會保護所有公民的環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為了保護私人利益。這一點體現了該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規定訴訟請求可以在損害結果未發生前提出。這一點體現了制度的預防性,有利于降低損害帶來的風險甚至可以有效杜絕損害的發生。同時訴訟的原告不僅僅是利益受損的直接受害人,還可以是保護環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組織。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某種行為會對環境造成破壞,任何人或組織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這項制度可以有效彌補司法程序上對于訴訟制度的不足,同時增強了人們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觀念。

農村環境侵權公益制度的建立要體現保護農民環境權益的理念。第一,由于農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經濟實力限制,環保的觀念經常被淡化,甚至在環境權益遭到損害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利益,甚至不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對此習以為常。針對這樣的現狀,要通過開放特殊的渠道來幫助他們,可以通過一些民間的環保組織進行宣傳,培養農民的環保意識,同時也使民間環保組織在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發揮其應有的效用。第二,針對環境侵權上訴條件眾說紛紜,有學者將對于人身、財產及精神造成損害的環境侵害稱為“對人的損害”,將對于環境的不利影響稱為“對環境的損害”,但是人們多數情況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對人的損害”時才會有所感悟,對于潛在的對環境的損害,似乎關注較少,然而對于環境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因此,農民們要通過加強環保意識在周邊環境可能或已經遭到破壞時,立即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以減少對于環境造成的損失。第三,針對農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的費用問題,要采用對農民傾斜的政策??赏ㄟ^減少其在上訴過程中的必要費用或采用在有合理舉證的情況下事先不用支付訴訟費用依據審理結果而定,若勝訴則由被告承擔費用,若敗訴則酌情承擔較少的金額。對農民進行照顧,以加強他們對于此項訴訟制度的信賴。

以政府環境責任為主導。政府環境責任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指的是政府要承擔二重性的法律職責即政府承擔環境保護的第一性法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因違反環境職責的第二性法律職責。管理和服務這兩項政府的基本職能不僅體現在對于常規工作上,更體現在對于環境的責任上。對于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政府不僅要加強環境管理,針對民眾在此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治理和懲罰,更要在公眾需要時為其提供環境服務,這就需要政府根據本地區農村畜禽養殖的情況,制定出相適應的污染防治計劃,同時要依據可持續發展原則,運用技術使這些污染物變廢為寶,實現循環利用。

提高農民環境保護與維權意識。養殖者們由于缺乏環保意識并為了提升經濟效益,會設法減少畜禽糞便的運輸成本。在眾多方法中,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就近將這些污染物還田,于是他們便以提供免費肥料為借口將這些污染物轉嫁給周邊的種植戶,同時種植戶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維權意識,將這些含有重金屬的糞便布于田中,致使土壤結構發生變化,影響動植物正常生長的同時也令周邊的生態環境不斷惡化。這使得他們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同時失去了富含養分的土地與優美的環境,卻讓真正的“兇手”——養殖者,順利地逃避責任,免于承擔高額費用。因此,提升農民的環保與維權意識刻不容緩。各級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要及時通過各種途徑向大家公布周邊環境污染情況,保證環境信息的透明度,同時要利用電視、報刊、講座等方式向大家普及關于維護環境權益的知識。例如,當環境權益遭到侵害時首先要到相關的環保部門進行反映,如果對方仍不采取任何措施,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上訴。這種方式有利于農民在了解污染現狀的情況下,運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在遭受污染損失時,得到公正的賠償。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環境污染視角下我國引進外商投資政策研究”(71203111);北京農學院“大北農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北京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政策評估研究”;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北京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政策研究”;北京農學院促進人才培養綜合改革專項計劃“北京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經濟評估”(BNRC&YX201402);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基于北京市生豬安全畜牧企業管理創新研究”。]

參考文獻:

[1] 陳大地,孫長虹,王永剛,劉桂中.北京市畜禽養殖業污染現狀及防治對策[A].2011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第四卷)

[2] 王凱軍,冬軍霞.加強北京市規?;笄蒺B殖場污染防治工作[J].城市管理與科技,2002(1)

[3] 沈東玲,郭蓮秀.日照市畜牧生產對環境污染及其防止措施的研究[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4)

[4] 田宗祥.減少規?;B豬場糞污對環境的影響及調控措施研究[J].國外畜牧學:豬與禽,2009(3)

[5] 張玲清,田宗祥.規?;B豬場糞便污水檢測及對環境的影響[J].中國豬業,2009(8)

[6] 陳方舟,吳飛龍,葉美鋒,林代炎.養豬場糞污治理與再利用研究進展[J].福建農業學報,2009(5)

[7] 李寶珍,郭佩玉,王一鳴,孫金世,錢明亮,王肇臨.北京市郊農業生態環境的工程對策研究[J].1994.12.30

[8]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四十條,2000年4月29日修訂

[9]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2013年修訂

[10]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2008年修訂

[11]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2014年修訂

[12]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13] 北京市農業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中國飼料行業信息網,2001.11.12

[14] 北京市農業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業局畜禽業規?;B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10.10)

[15] 邊孟麗,王育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成因及防治的法律對策[J].邊疆經濟與文化,2011(5)

[16] 呂忠梅.監管環境監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構建[J].法商研究,2009(5)

[17] 環境質量改善將納入北京政績考核與官員升遷掛鉤[N].京華時報,2012.2.17

[18] 黃政.略論推進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的法律保障[J].民主與法制,2011(9)

[19] 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20] 呂忠梅.環境公益訴訟辨析[J].法商研究,2008(6)

[21] 史玉成.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若干問題探析[M].現代法學,2004(6)

[22] 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M].河北法學,2008(3)

(作者單位:鄭劼,楊博瓊,北京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北京 102206;賈晨夜,北京國環清華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4;通訊作者:楊博瓊,經濟學博士,北京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講師。)

(責編:賈偉)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5篇

為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控制及加強水污染治理,確保水環境得到切實改善同時畜牧業能夠規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治理水污染、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根本出發點,按照“安全飲水、科學調水、有效節水、治理污水”的要求,整體推進畜禽糞便污染整治,切實落實各級各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水環境治理,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 。

圍內的養殖場,限期于******年****月底前實行關停轉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在實行關停轉遷前,要完成排泄物的綜合治理,達標排放;禁養區內養殖場不得享受政府補貼和有關優惠政策,并由縣環保部門按國家規定足額收取排污費。

(二)、整治生活污水及垃圾固廢污染 各村要結合文明創建、“三線三邊”環境整治、美好鄉村建設、生態村建設和村莊整治建設工程,加強排水網管及相關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工作,充分利用各村的垃圾收集點,建立和完善“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運行機制,從根本上杜絕垃圾亂倒現象。

(三)、整治化肥農藥污染 各村要以科學施肥用藥為指導,大力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減少化肥農藥對環境的污染。大力推廣應用新藥械、生物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全面禁用有明文規定的高度高殘留農藥,實現“一減二控三保”目標。

(四)、整治河溝池塘污染

各村結合“三線三邊”環境治理工作,按照“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的要求,保護村莊現有水面,清除農村河溝池塘水面有害漂浮物、障礙物,做好溝河池塘清淤,河岸綠化工作。

四、時間安排

(一)、 排查摸底(****年**月**日前)

各村要精心組織,開展地毯式的排查摸底,并于****年**月**日前將轄區內排查出的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匯總上報鎮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確保本次摸底不重不漏。

(二)、集中整治(****年**月**日至****年**月**日)

集中整治期間縣有關部門將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的違法事實組織調查取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通告》的要求,進行分別下達關停轉遷或期限整改的通知書,期間鎮有關部門及各村要給予全力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認識,加強領導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圈養畜禽方面,加強畜禽養殖環境質量,降低人力與資金成本,強化畜禽生產力,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環保最大化養殖是現階段國家畜禽養殖優化調整的一大重點?;诖?,文章針對靈活屋頂的技術設計展開分析,靈活屋頂可以使畜禽獲得自然光照和充分通風,降低其感染疾病幾率,對于提升畜禽養殖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活動屋頂;生態養殖;養殖環境;光照

一、活動屋頂技術研究

制作方法:瓦片上下相隔相疊,鐵架鐵軌支撐,滑動式移動瓦片,人工或自動。實現屋頂半開半合或全合。

使用方法:上下瓦片半開半合,輪流開合或全合。晚上、雨天及暴風天氣全合上。夏天,視天氣、風速情況,晴天上午、傍晚各開半小時到一個小時。冬天晴天,可以適當延長一些時間。陰天,視氣溫情況,可以適當開合,總之,主要是視畜禽舒適程度而定。注意,不要狂風暴雨了或大熱天長時間暴曬了還開著。

二、活動屋頂積極作用

及時散發舍內污蝕的有害氣體,調節溫濕度,讓舍內環境接近舍外環境,讓畜禽有更舒適的自由感和幸福感。

陽光消毒。陽光中的紫外線可以殺滅空氣中的細菌,許多霉菌在陽光下無法存活。節能,減少化學消毒藥品的使用。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這恰是順應了現行提倡的健康養殖,減少殘留,生產綠色無公害的安全的畜禽產品。

接近自然,更接地氣。更適合畜禽生理所需,讓畜禽潛在的生產性能得到極致發揮。如,畜禽臨床健康活潑、無殘疾、均勻度高、日糧轉化率高、耗料比低、生長速度快,等等,這些臨床的數量性狀和質量性狀都能顯現喜人。

接受日曬。當陽光照射到畜禽身體上可以激發其身體造血功能,強化免疫力,推動鈣、磷等代謝與體內維生素D合成,讓畜禽骨骼更加強健;在陽光中的紫外線能透過皮膚抵達皮下組織,對機體產生熱刺激,提升血液流速,推動畜禽新陳代謝,加強畜禽食欲和消化水平,同時起到消炎鎮痛作用。光照還可以加強鈣吸收,降低對人工維生素D的依賴性,且可以呼吸到新鮮的空氣,以此實現畜禽快速生長。

圈內干燥。陽光是最好的興奮劑,能調節情緒、振奮精神、減少憂郁癥狀,提高畜禽舒適度,并可改善機體的各種生理機能。讓畜禽的生活更舒適和更安逸。

雖然,制約畜禽養殖生產性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遺傳育種、環境布局與控制、日糧原料的新鮮程度、日糧配制及預混料配制、日常的飼養管理和疫情防控等等都會影響到畜禽養殖的生產性能?;顒游蓓斒歉纳屏谁h境控制,旨在讓畜禽生活在更舒適的生活環境當中,從而,使畜禽養殖潛在的生產性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三、圈養畜禽未來養殖環境智能調控展望

(一)熱環境調控

現階段畜禽養殖普遍是圈養養殖,環境溫度比較舒適,畜禽健康狀態較佳,擁有可觀的生產力和飼料有效使用率,但是過高或過低的溫度會給畜禽造成影響,如熱應激和冷應激,影響其體熱平衡,致使畜禽生產力持續降低或停止,嚴重可死亡。環境溫度、濕度以及氣流相互作用,高溫時環境濕度上漲10%,等同于環境氣溫上升1攝氏度,畜禽圈舍內氣流速率和分布都對畜禽機體散熱產生影響[1]。對畜禽圈舍熱環境進行調控,畜禽圈舍搭建外部護欄結構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是基礎措施,而圈舍通風智能設計與調控是重點。

(二)空氣質量調控

畜禽圈舍內部,基于畜禽糞便、墊料和飼料等產生的粉塵和堆積發酵產生的氣體,使得養殖圈內空氣環境較差,極易引發畜禽患上呼吸道疾病。畜禽圈內粉塵中會帶有細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質,會對養殖人員和畜禽同時造成傷害[2]。圈養畜禽通過靈活屋頂智能調控可以充分獲得圈內通風,也可以采用源頭減排、末端凈化以及過程控制等方式實施圈舍空氣質量調節。

(三)自動化環境調控系統

最近幾年,利用數字化技術開展畜禽養殖環境升級的研究在持續推進。針對養殖環境調節來講,將當前單因素環境調節技術和當前物聯網智能感知、控制以及傳輸技術充分結合,借助最前沿的科技來設計智能環境監測與調節系統[3]。

系統通過傳感器掌握畜禽圈內溫濕度以及光照情況和有害物質濃度等環境情況,然后通過針對性措施將其傳遞給系統控制中心;主控裝置根據收集到的信息數據加以深入分析后傳遞相關任務指令,并且發布各個環境參數控制終端控制器關鍵點,使之對現場各設備加以有效把控,以此實現圈養環境自動化控制。

四、圈養畜禽未來養殖優化建議

(一)積極深化畜禽智能養殖技術研究

立足畜牧業長效發展角度分析,目前畜牧業養殖產業存在生物安全、環境保護以及食品安全等問題均和畜禽養殖環境與裝備技術支撐力較弱相關。在畜禽環境智能調節、健康等級數字化分析以及飼養環節信息技術裝備研究領域,深化本土技術研究,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化養殖技術與裝備,減少生產成本,不斷拉近與國外的差距。

(二)建立健全畜禽智能養殖標準化結構

畜禽養殖標準化一直是國家畜牧業的重要發展方向,是促進工業化生產方式調整、實現養殖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要根據畜禽養殖環境管理要求建立規范化生產控制和管理機制,嚴格控制畜禽生產過程中的熱環境、空氣質量、光環境等養殖環境。并開展智能化畜禽生理監測,確保畜禽健康安全,加快優質高效生產、智能科技與畜禽養殖業相結合[4]。

結語:

綜上所述,通過靈活屋頂使太陽光可以充分進入畜禽養殖圈內,有效利用光照資源。養殖圈舍頂棚可以靈活移動,讓圈舍各個角落均可以享受到陽光照射,通過自然手段實施紫外線消殺,充分通風與光照,可以最大化發揮紫外線作用。讓圈養畜禽定期接受陽光照射,可以提升畜禽抵抗力,以此有效控制圈養畜禽患病幾率和抗生素用藥頻率,深化飲食安全與養殖經濟性。另外靈活屋頂操作簡單,可以節省人力與資金成本。

參考文獻:

[1]程兆康,楊金山,呂敏,羅小三.我國畜禽養殖業抗生素的使用特征及其環境與健康風險[J/OL].農業資源與環境學報:1-13[2022-01-07].

[2]佘磊,姜珊,姜彩紅,李想,柳王榮,蘇文幸,吳根義.我國畜禽養殖環境管理進程及展望[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21,40(11):2277-2282+2272.

[3]羅堅強,金松,王姣,柴文嫻,李榮杰,龍衛麗.畜禽養殖環境智能控制系統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J].農業開發與裝備,2021(03):239-240.

[4]馬紅芳.畜牧養殖疫病多發原因及有效控制措施[J].中國畜禽種業,2021,17(01):61-62.

上一篇:體育籃球論文題目范文下一篇:核電生產準備計劃管理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