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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2023-04-14

第一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特種設備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03年6月1日第373號令)、質檢總局2001年12月21日實施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特種設備的定義

公司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

二、特種設備的購置

公司需要購置特種設備,首先由公司計劃部門列入設備購置計劃,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設備部門負責購置。購置的設備必須是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特種設備安裝、使用前必須到保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有關手續。

特種設備技術資料須單獨建檔,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和改造

安裝、維修和改造特種設備由設備部門負責,必須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安裝后使用前須經保定市特種設備檢驗所驗收合格。安裝、維修和改造的有關資料存入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規定

特種設備必須定期檢驗,由設備部門負責。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保定市特種設備檢驗所提出檢驗要求。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檢驗周期如下:

(一)鍋爐每年1次檢驗;

(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

1、2級,每6年一次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每3年一次全面檢驗;

(三)起重機械每2年1次;

(四)廠內機動車每年1次;

檢驗合格證明由設備部門存檔。

五、特種設備的使用維修

公司各使用特種設備的部門,要明確1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同時明確每臺特種設備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設備的例行保養工作和記錄好《設備運轉記錄》。

一般維修工作,可以由本單位進行,大修改造,必須聘請有相應資質單位進行。

六、特種設備的檔案管理

特種設備的檔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檔案室和設備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檔案包括:

(一)新設備的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設備大修和改造技術資料;

(三)定期檢驗記錄;

(四)保養記錄;

(五)設備運轉記錄。

七、設備操作人員守則:

(一)操作設備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體檢合格,并經保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二)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全面掌握特種設備的技術狀況和運行規律,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有故障時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隨時觀察設備是否正常,發現故障,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

(五)嚴格遵守起重設備“十不吊”規定。

八、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要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報廢處理后,要向注冊登記的保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九、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如傾覆、爆炸、造成人員傷亡等)后,事故單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首先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其次是要搶救國家財產,并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公司接到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信息后,應及時向保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除遵守一般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頒發國家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并熟知操作機械的性能,方可獨立操作。

2、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進行日常保養并作無負荷升降和運行,檢查其制動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運行合格,然后進入工作。嚴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車。

3、如起重機起吊超過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應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檢查制動,制動可靠繼續作業;

4、起吊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滿載時,禁止同時做兩種動作;每次吊物必須捆扎牢固平穩,試吊后才能起運。

5、起重機吊物運行時,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應超過1m高,不應在設備上方通過,必須從設備上方通過時,吊物底部應高出障礙物0.5m以上;

6、吊物尖銳棱角與吊索接觸處,應加軟墊,以免將吊索克斷;嚴禁歪拉斜吊或吊運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縱起重機應精力集中,遵守指揮人員的口令、手勢,并注意前方有無障礙物或其它人員,吊物下嚴禁人員穿行或從人員上部穿行,嚴禁手托吊物隨車行走;吊運的物品應走指定通道,并高于下面物體0.5米以上。

8、起吊重物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落平穩,盡量避免緊急剎車或沖擊;當重物接近終點時應及時停車,盡可能不動用行程限位器。

9、吊物上嚴禁站人,嚴禁對吊掛的重物進行加工,嚴禁重物懸掛在空中停留,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嚴禁離開工作位置。

10、起重機作業時,嚴格執行“十不吊”和“八嚴禁”制度;

11、起重作業如遇有特殊情況,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將重物安全平穩落地;

12、吊運結束后,將吊車停放在規定停放處,吊鉤升到上限位,切斷電源。

13、登高檢查修理時,切斷主電源,掛上標志牌;無遮欄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安全帶,并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4、操作人員必須認真保養設備并做好設備運轉記錄。

附件二

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叉車工必須經過保定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能操作。

2、內燃叉式起重機出車前應檢查:

(1)散熱器冷卻水應充足,燃油箱的油應加足; (2)潤滑油及液壓油油量應符合要求;

(3)制動轉向,變速機構靈敏可靠,輪胎氣壓充足,門架及貨架動作性能保持良好; (4)電氣良好; (5)變速桿在空檔位置

3、電瓶叉車出車前應檢查

(1)蓄電池內電解液應充足,電壓及電解液比重應合乎規定,各電樁頭應堅固和清潔,安全熔斷器應完善。 (2)轉向及制動靈敏可靠。門架及貨架動作性能良好。

4、起步以前,司機必須觀察車輛周轉通路情況,并先鳴喇叭,然后開車。進出大門和在廠房內行駛,以及倒車時,速度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在廠區馬路上行駛時,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

5、行駛靠右方,貨叉應離地200~300毫米,兩輛叉車同時行駛時,前后應保持3米以上的距離。行駛時,車門兩側和鏟斗內、車叉上嚴禁站人;嚴禁除司機外的其它人員坐在叉車的任何部位;時刻注意路況和前方有無障礙物以及行人,做到謹慎駕使、文明禮讓。

6、不準超負荷裝載,不得超重(核載量)、超高(2米)、超寬(兩側各0.2米)裝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物品;各種物品裝載要牢固,不得傾斜。

7、叉車會讓時,應該空車讓重車,支線讓干線,室內讓室外,小轉彎讓大轉彎。

8、叉車轉彎,后退或行駛在狹窄通道,路面不平處,以及在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均應低速行駛。

9、叉車臨時停車時,不準在道口和有坡度的路面上。

10、叉車在進出避讓和轉彎時,應該鳴喇叭。

11、禁止叉車貨叉載人行駛和升降。

12、非緊急情況,禁止使用緊急制動。

13、叉車在行駛中發現有異狀,異聲和異味時,應立即檢查,叉車有故障時,不得進行作業。

14、插取貨物和托盤時,叉車的貨叉應該對準托盤的插入孔,水平方向插入,盡量避免碰撞,取托盤時,貨叉插入托盤后稍微起升,然后門架后仰。放托盤時,貨叉先下降至離地面100mm左右,然后使門架前傾到垂直狀態,降下托盤于地面上,脫出貨叉。

15、禁止叉車使用貨叉頂貨,拉貨。

16、叉車在插取易碎,貴重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要用安全繩,并應有專人引導,才能行駛。

17、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運輸;不準單叉作業;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貨物;不準用慣性力取貨。

18、作業完畢后應停于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盡量避免露天停放。內燃叉車要將變速桿置于空檔。并用手制動器剎住叉車。

19、內燃叉車的發動機操作規程,應按照內燃機有關條例執行。

附件三

儲氣罐安全操作規程

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者必須按時檢查和維護儲氣罐的設施完好:

1、每天工作前必須用壓力氣體吹凈罐中殘留的冷凝水,工作結束必須打開罐底的排氣閥門,將壓力空氣排空,將閥門關閉。

2、必須檢查壓力表是否完好,安全閥每月應手動試驗放氣一次,以防密封面粘聯。

3、儲氣罐附近嚴禁熱源并禁止撞擊;外表應涂漆保護。

4、嚴格按儲氣罐標明的額定壓力使用,不得超載使用。

5、儲氣罐周圍保持衛生,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工作中要時常巡查,發現異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馬上停止空氣壓縮機。

7、氣罐使用和運用情況應及時認真記錄到運轉記錄中。

附件四

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1、 凡操作0.07Mpa以上壓力的鍋爐司爐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

2、 鍋爐司爐人員必須年滿十八歲,身體健康,并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合格證。

3、 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或兼作其它無關的工作。鍋爐熄火后,壓力雖未降至大氣壓,可以不用看管,但鍋爐房必須上鎖。

4、 司爐人員必須熟悉鍋爐房內的一切設備。

5、 鍋爐房內應有充足照明。

6、 未經司爐人員允許,其它人員禁止進入鍋爐房。

7、 新裝鍋爐使用前,必須將鍋爐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證件送當地 勞動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新修或停用過的鍋爐,須經仔細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后點火。

9、 鍋爐點火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檢查鍋爐內部有無遺留下的工具或其它雜物。 (2)檢查主汽管,給水管、排污閥等的臨時堵頭、堵板是否已經取掉;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污閥、總汽閥、給水設備是否已經裝好,各部分螺栓是否上緊。 (3)試驗各部分的閥門是否靈活。

(4)檢查壓力表是否以超過檢驗期,最高壓力紅線標志是否明顯,指針是否停在零位,連接壓力管子的開關和閥門是否在開啟位置,有無檢驗單位的鉛封。

(5)水位表上的汽水開關應該打開,放水開關應該關閥,最高及最低水位線應該明顯,玻璃管(板)應該明亮。 (6)檢查有無雜物妨礙安全閥的動作。

10、檢查完畢,向爐內加水至水位表的1/3時停止,即可點火。

11、點火前先打開檔風板和灰門做十幾分鐘的自然通風,有鼓風機時應開動三四分鐘進行通風,然后關閉擋風板和灰門,開始點火。

12、點火時應緩慢燃燒,減低通風,爐內火勢要均勻,慢慢加熱和均勻膨脹,點火時間延續2~3小時。應經常注意水位表水位、壓力表指針的情況是否良好。

13、當鍋爐汽壓上升到0.005~0.1MPa時,應沖洗水位表。具體方法如下:

(1)開啟放水開關,使汽連管、水連管、玻璃管(板)得到沖洗。

(2)關閉水開關,沖洗汽連開關和玻璃管(板)

(3)開啟水開關,關閉汽開關,沖洗水連管和玻璃管(板) (4)關閉水開關,開啟汽開關,檢查鍋爐水位,這時水位應迅速上升,并有輕微波動。如果水位上升緩慢,表明水位表的水連管還不暢通,應繼續沖洗至正常為止。沖洗的動作要緩慢,以免玻璃管破裂。在操作時,臉部不要正對玻璃管,以免玻璃管炸裂傷人。

14、當鍋爐壓力上升到工作壓力時,試驗給水設備是否良好。

15、送氣前司爐人員應與用汽部門聯系,稍開蒸汽閥暖管再緩慢開大送汽。蒸汽閥全開后應回旋半圈,防止蒸汽閥因墊脹而卡死。

16、兩臺鍋爐并聯使用時,正式送汽前,應檢查鍋爐內的蒸汽壓力與主鍋爐的壓力是否相稱。鍋爐內的蒸汽壓力應低于主鍋爐壓力0.02MPa(0.2公斤/厘米²)

17、正常運行時,鍋爐內的水位應在最高與最低之間,變動應當輕微。

18、壓力表的指示數值,不得超過最高容許工作壓力。

19、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現象,每班至少應清洗一次。水表玻璃管應有防護罩。

20、嚴禁一切可能影響安全閥動作或可能造成安全閥動作不準確的行為。

21、安全閥出現故障時,應隨時停爐檢修。

22、安全閥壓力應按下列數據調整:

雙筒式第一閥應較工作壓力增加0.2Kg/cm²;二閥應較工作壓力增加0.2Kg/cm²;單筒式應較工作壓力增加0.2Kg/cm²。

23、如果安全閥已在排汽,而壓力表只指到最高壓力紅線,應檢查原因,進行處理。

24、 如果發生汽水共騰,或水位表產生泡沫,應減低負荷,沖洗水位表,進行排污放水。

25、根據煤灰的厚度,確定每班清爐次數,一般為1~3次。清爐應在低負荷時進行。禁止在爐前用水澆熄爐灰。

26、鍋爐供汽時,嚴禁在爐體上進行焊接錘擊以及擰緊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27、禁止用管子或鐵棍撬動各閥門,以免折斷。開關閥門時應緩慢。

28、埋火前應先將爐排的爐灰扒去,把燃煤往后推,使燃煤堆集在一起,然后投入比較濕的煤,把燃煤壓住,關閉擋風板,適當打開灰門、爐門向爐內上水,保持水位在標準水位上兩厘米。

29、埋火后仍應經常檢查爐水和汽壓的變化,防止燃煤復燃或熄滅。

30、停爐或熄爐檢修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停止向火室內供給燃料,關閉擋風板,停止送風,若并爐使用時應將爐內主汽閥關閉;

(2)鍋爐內的水位應保持高于水位表正常水位2cm; (3)將火室內的燃煤扒出;

(4)打開擋風板使鍋爐和煙道內的余熱逐漸散發; (5)經過6~12小時后,洗除煤灰,煤渣;

(6)當鍋爐汽壓降至1.5大氣壓時。打開空氣閥或提起安全閥,將蒸汽排出;

(7)排完蒸汽一小時后,打開入孔道門。在操作時,要用繩子或鐵絲栓住螺桿,防止卸下螺帽后,拿不住打傷人。 (8)當爐水溫降到40~50℃時,才可將爐水放出。

31、 鍋爐放水完畢,應立即進入鍋爐清除水垢,否則水垢干后清除比較困難。

32、 禁止向大室內澆水熄滅。

33、 遇有下列情況量,應立即采取事故停爐措施;并報告主管人員;

(1)汽壓迅速上升,超過最高許可壓力,雖已減少送風,并加強注水,安全閥以噴汽,但鍋爐壓力仍繼續上升; (2)水位表看不見水位,采用叫水法進行試驗,仍不見水(說明水位已在水連管以下);

(3)雖加強注水,鍋爐水位仍繼續下降;

(4)水位表,驗水開關、安全閥、壓力表損壞,短時不能修復;

(5)附屬水管、汽管、火管等爆炸;破裂;發生嚴重泄露; (6)鍋爐爐身發生變形,裂紋,鼓包; (7)易熔塞熔化;

(8)發生其它故障,有引起危險事故的可能。

34、事故停爐應按?;鸪绦蜻M行處理。如不是缺水或漏水,在緊急停爐前,仍可向爐內供水,降低汽壓。遇到缺水事故嚴禁進水或提升安全閥排汽,變動出氣閥門等任何工作,防止鍋爐受到急劇的應力變化而事故擴大。

35、如火災威脅到鍋爐房,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應沉著并實行緊急停爐,同時向爐內加強注水,并將蒸汽排出室外。

36、鍋爐應有運行日記,記錄運行情況,交接班人應簽章。

37、如接班人未按時到班,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38、鍋爐發生事故或進行重大操作,禁止交接班。

39、醉酒或患病的司爐人員不得值班。 40、司爐人員作好下列工作才能交班: (1)清除爐渣,爐灰;

(2)鍋爐設備及各項工具整理清潔; (3)將運行情況記在運行日記內; (4)向接班人員詳細介紹注意事項。

41、如前班發生事故,接班人員應協助前班處理完畢后才能接班。

42、接班的司爐人員應做好下列工作:

(1)檢查壓力表指針動作是否靈敏。有三通開關的壓力表還應作沖洗試驗;

(2)沖洗水位表和驗水開關,檢查鍋爐水位是否正常; (3)檢查安全閥鉛封是否完整,有無漏汽,并做手動提升試驗;

(4)試驗注水器,水泵等的作用是否良好; (5)檢查所有水閥是否良好,并檢查它們的開度; (6)檢查鍋爐各部分是否有鼓包、泄漏、裂紋情況; (7)檢查各項安全設備,材料備品、滅火工具,維修工具等是否完整;

(8)檢查壓力表、水位表、給水設備和照明設備是否良好。

43、接班人員檢查完畢,認為合格,即應對鍋爐設備的完好負責。交班人員應在運行日記薄上簽字。

44、鍋爐洗爐間隔時間應根據水質及水垢情況而定。

45、洗爐時應按第30條的順序進行停爐,當放出爐水后,應立即用水沖洗爐內水質(水壓應在2-4Kg/cm²)。水垢厚度不超過0.5mm,局部水垢厚度不超過1mm時,若沖洗不掉可用著堿法人工鏟除。鏟除時不得損傷鋼板。

46、洗爐的同時應檢修各種附件,并清除鍋爐各處煙灰及爐渣。

47、洗爐后必須將本次洗爐日期、洗檢情況,詳細記錄于運行日記內,以便查考。

第二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的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制定此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主要對公司特種設備的相關歸口管理和流程進行規定,涉及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具體規定以《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監察規程、管理規則為準,執行本規定時,應對照執行。 3.管理職責

3.1工程維修部負責特種設備的歸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規劃、選型、購置、安裝、調試、維修、檢測、改造、更新和報廢的綜合管理,并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及管理臺賬。

3.2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負責按照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點檢。

3.3行政人事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復訓和審驗的組織工作,并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管理臺賬。

3.4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合規性。 4.使用規范

4.1新購置特種設備的驗收,由工程維修部會同該特種設備供應

商進行驗收。特種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驗收合格的特種設備,方能交付使用部門使用。驗收完畢,由工程維修部負責填寫《設備驗收單》。

4.2特種設備在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工程維修部應向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3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工程維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及臺賬。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g)特種設備履歷卡。

4.4工程維修部應對特種設備進行點檢,并作好記錄。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4.5工程維修部應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好記錄;

4.6工程維修部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

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7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必須將電源切斷,懸掛故障標志,同時通知工程維修部處理(或委外處理),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8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4.9安全環保部應組織制定或定期演練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4.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公司有關負責人報告。操作特種設備時,作業人員應做好防護措施。 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通則

5.1特種作業設備的管理應包括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安裝、調試、維修、檢測、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管理。

5.2特種作業設備必須按有關規程進行驗收,各種文件、證書、附件等應齊全。

5.3特種設備、儀器的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應齊全,檔案的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4特種設備必須做到四定:定人、定機、定操作規程、定維修條件。

5.7操作者必須按特種設備管理規定進行日常檢查保養或日點檢、定期檢查保養或周點檢,開展故障診斷和狀態監測,并作好記錄。

5.8操作者(或值班人)應做到:

5.8.1三好四會:管好、用好、維護好;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5.8.2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5.8.3五項紀律:

a)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b)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 c)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

d)發現異常及時停車,自己不能處理時,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檢查處理。

5.9對有危險、可能發生設備和人身事故的設備,要有明顯的警示和禁用標志。 6.相關規定

某類特種設備有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本廠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的特種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車間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或上報廠部。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七、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維護、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九、本廠設備管理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特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證明書等文件及安全技術資料的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四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證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順利進行,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規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部門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3.1購置持有國家相應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 3.1.1特種設備安裝要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按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準的特種設備。

4.安裝完成后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4.1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以及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2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及安全狀況,并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3特種設備使用

4.3.1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設備使用地點、場所(如:空壓機房、氣化站等)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在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后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設備。

4.3.3設備使用地點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4.3.4依據《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

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4.3.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范、標準要求,以及設備使用說明書、運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制定,具體內容可參考《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4.3.6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或節門狀態、油溫、油壓、液位、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4.3.7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4.3.8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并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4.3.9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4.3.10各使用單位應加強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并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

4.3.11單位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并做出記錄。各部門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投資管理部。

4.3.12特種設備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由投資管理部向浦東新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注銷手續。 4.3.13本公司投資管理部將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設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使用單位。 5.其他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并向特種設備投資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

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6.特種設備維護保養

6.1根據設備運行周期,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按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和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根據設備的不同部位,編制維護保養項目明細,對易磨損、老化部位實施重點維護保養,及時更換破損、變形部件,保證設備的安全等級和質量標準。

6.2維修保養工作切忌走過場,敷衍了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檔案記錄,將每次維修情況、維修內容、更換配件情況用文字記錄備案。設備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護保養計劃的落實情況,并負責監督檢查,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化、規范化。

6.3當設備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到設備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判斷故障原因,并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同時,對設備故障點相關部位進行附帶檢查,防止遺漏其它事故隱患。確認排除故障后,交由運行人員啟動設備,待設備運行正常后方能撤離設備維修現場。 7.附則

第五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該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三、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四、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5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七、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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