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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2023-03-16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第1篇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 ,家住 代理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電話:

代理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電話:

委托人 委托 、 在 案中作為我的代理人。

兩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解、協調,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第2篇

委托單位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性別:

工作單位:

住址:聯系電話:

現委托同志在我單位與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全權委托,包括代為參加庭審、進行辯論,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訂調解協議,簽收法律文書等一切事項。

委托單位: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第3篇

委托人: 所在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現委托 在我與 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全權委托,包括代為參加庭審、進行辯論,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訂調解協議,簽收法律文書等一切事項。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第4篇

第一節民事訴訟案件代理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是指律師接受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統稱¡°委托人¡±)的委托,根據委托代理事項范圍和授權的權限范圍而發生的訴訟代理。

?委托及授權 ?起訴 ?參與訴訟 ?執行 ?結案

委托及授權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民事案件代理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所簽訂的合同。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是指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資格,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并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一般代理的范圍:

(1)代為起訴、應訴,提出管轄權異議;

(2)代理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回避,申請證人出

庭,向法庭提供證據,發表代理意見;

(3)代為申請執行

?特別授權范圍:

(1)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2)進行和解;

(3)起反訴或者上訴。

起訴

?收集證據 ?確定訴請 ?準備起訴材料 ?立案

準備起訴材料 ?起訴所需的材料

?起訴狀的書寫

?證據的組織。 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預交案件受理費

?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參與訴訟

?出庭前的準備

l. 熟悉案情2. 歸納爭議焦點

3. 擬定發問與準備被提問的問題4. 準備自由辯論:辯論大綱

?庭審代理應當注意的問題

?庭后工作

執行

?律師在執行階段的主要工作:

代理提出執行申請、執行和解、參與執行異議聽證、收轉執行財產等。

(一)申請執行

1.申請執行資料的準備2.申請執行的立案

(二) 協助執行: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

申請執行資料的準備

?申請執行書。

?生效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原件以及復印

件。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托書

?律師事務所函申請執行人涉外、涉港澳

臺的,必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商業登記的復印件等)。

?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申請保全措施

的,提交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結案歸檔

?民事代理卷具體順序為: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2)收費憑證; (3)委托書(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4)起訴書.上訴書或答辯書; (5)閱卷筆錄; (6)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 (7)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 (8)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

書;(9)承辦律師代理意見;(10)集體討論記錄;(11)代理詞;(12)出庭通知書;(13)庭審筆錄;(14)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訴書;(15)辦案小結。第二節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代理是指律師接受爭議當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參加仲裁活動,以維護委托人利益的活動。

二、仲裁條款的審查

三、提出仲裁申請

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五、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與不予執行

二、仲裁條款的審查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預先訂立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自愿將相關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并履行仲裁裁決的書面意思表示。

?有效的仲裁條款要具備以下三要素: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

2、提交仲裁的事項屬于仲裁法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提出仲裁申請

(一)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具體的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請

(三)選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員

(二)提交仲裁申請

?律師代理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如下材料:(1)書面仲裁協議;(2)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3)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函;

(5)其他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沒有仲裁協議 ;

?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五、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與申請不予執行 ?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生效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不予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勞動糾紛仲裁代理

一、勞動仲裁受案的范圍

二、勞動仲裁管轄

三、勞動仲裁的時效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五、勞動仲裁的審理和裁決

二、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具體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的時效

? 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由以前的60天延長至1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用中斷與中止。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請書;

?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請求事項的證據材料; ?身份證明; ?其他材料。

五、勞動仲裁的審理和裁決

? 勞動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質證

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

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裁決的效力

裁決的效力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第5篇

摘要:從一起林權轉讓糾紛的定性為切入點,深入探討民事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含義、特征,分析二者的區別,即民事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主觀目的、客觀表現、數額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同,指出執法實踐中特別應注意審查欺詐行為人主體資格是否屬實,弄清欺詐行為人客觀上有無實際履約能力,查清欺詐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核實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查明行為人資金和財務流向等問題。

關鍵詞:民事合同欺詐;合同詐騙罪;定性

Difference between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

——Take a Case of the Forest Rights Transfer Disputes as an Example

WU Ya-li

(Henan Forestry Vocational College, Luoyang Henan 471002, China)

2013年4月,豫西山區發生一起林權轉讓糾紛。農民張某承包了1.33 hm2的荒山,在辦理林權證時,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在標清四至的情況下,將該林地的面積誤登為13.33 hm2,張某將錯就錯,并未指出。后張某以200萬元的價格將該荒山的承包權轉讓給李某,后李某在辦理林權變更手續的過程中,縣林業局林政工作人員發現該林權證面積有誤,與實際不符,予以更正。李某則認為自己上當受騙,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依法追究張某的法律責任。

接到報案后,對于張某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公安機關內部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誘使李某陷于錯誤認識與其簽訂林權轉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欺詐行為,僅需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歸公安機關管轄,應當不予立案。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張某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訂立合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屬于典型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筆者在此對民事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含義、特征及差異進行分析,希望能對解決此類問題提供參考。

1民事合同欺詐的含義與特征

民事合同欺詐,是指民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故意做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誘使他方當事人陷于認識錯誤而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1]。民事合同欺詐有如下特征:

①合同民事欺詐人的主觀方面是為了牟利。合同欺詐人以欺詐手段誘使對方簽訂合同,并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目的是希望欺詐性的合同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并通過實際履行,實現其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民事合同欺詐不是以簽訂欺詐合同為目的,而是具有想通過簽訂并履行這個表面合法的合同來達到牟取不正當的、甚至是非法利益的目的。

②合同民事欺詐的客觀表現是實施了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欺詐方對他方當事人對所要訂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或關鍵性內容故意做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既可以表現為該行為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為行為,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為行為。通過這類的手段,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并由于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即與欺詐方簽訂欺詐性的合同。

③合同民事欺詐的欺詐方侵犯了相對人的債權,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 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蔽覈逗贤ā返谖迨l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钡谖迨臈l也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辈⑶腋鶕逗贤ā返囊幎ǎ喝绾贤瑹o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詐騙罪的含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也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合同詐騙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①合同詐騙罪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其犯罪主體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合同當事人,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②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必須有詐騙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擾亂市場秩序和侵害對方當事人財產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發生的態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具有不法所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簽訂合同時,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③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欺詐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④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雙重客體,不僅包括國家、集體、他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而且包括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

通過對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概念及特征、構成要件的分析,我們發現這兩種行為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兩者產生的前提相同,他們都發生于合同的訂立或履行等合同運行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欺騙的故意,客觀上都實施了欺騙的手段,并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使己方獲益;二者都具有社會危害性等等。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3合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3.1主觀目的不同

這是二者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張明楷教授認為:“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而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是通過合同進行正常經濟活動從而取得經濟利益?!盵2]因此,民事合同欺詐行為的欺詐人只是采用欺詐手段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與其訂立合同、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謀取一定非法利益,其主觀目的是“牟利”,欺詐人雖有欺詐的故意,但卻具有真實的交易意圖,并積極地履行合同,只是希望在顯失公正的交易中獲取不法利益。而合同詐騙罪則不然,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雖然客觀上實施了簽訂合同的民事行為,但不是為了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對合同標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即使在訂立合同的初始階段支付預付款或定金,也不過是為了體現“誠意”的而放的煙霧,是為了獲取對方信任的詐術,犯罪嫌疑人根本沒有履行約定民事合同義務的能力或誠意,所做的一切只是想使對方陷入欺詐,做出錯誤的判斷,實施錯誤的行為,以達到非法占有其財物的目的。

3.2客觀表現不同

①有無基本履約行為不同。對于民事合同欺詐行為來說,由于欺詐方非法利益的獲得正是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而得以實現的,因此欺詐方客觀上會實施合同履行的行為。而合同詐騙犯罪,犯罪行為人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因而在客觀上一般沒有基本的履約行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簽訂虛假的合同,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千方百計地找借口逃避履行合同義務,雖然在有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人也有少量地履行合同的行為,但這僅僅只是一種表面現象,其實質在于騙取對方的信任以達到非法占有其財物的目的。

②欺詐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合同民事欺詐的手段和方式相對比較簡單而且傳統,一般是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進行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如對合同標的質量等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或對影響合同是否簽訂的現實情況進行隱瞞或夸大等等,行為人之所以這樣,主要是怕對方不和自己簽定合同或者為了在合同中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并不是依靠欺騙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的款物。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隱瞞的內容主要是當事人在主體、履行能力、合同的擔保等方面的事實。其往往精心設計騙局,手段也是多種多樣,五花八門,比傳統的欺詐手法更難識別,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有的則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后迅速逃逸;還有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合同詐騙錢財;更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3]。

3.3財產數額的要求不同

民事合同欺詐糾紛案件中,欺詐行為的構成不以受欺詐方有財產損失為必要條件,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不影響民事合同欺詐行為的成立,也就是說即使是口頭達成的一元或者幾角的合同,依然可能出現合同欺詐行為。而合同詐騙犯罪是一種財產型犯罪,刑法上將數額較大做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只有犯罪嫌疑人詐騙的合同金額達到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要求,才能構成犯罪。

3.4法律后果不同

行為人實施民事合同欺詐行為僅僅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變更,欺詐行為人一般只需承擔相應的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的行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詐的特征及構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觸犯了刑律,因此犯罪嫌疑人人要負雙重法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區分合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應注意的問題

4.1審查欺詐行為人主體資格是否真實

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義進行,就說明其主觀上很有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可能是合同詐騙罪。因為民事合同欺詐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訂立和履行合同來謀取不當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體資格上一般不會弄虛作假,多是在合同的條款和履行過程中實施欺詐行為。

4.2弄明欺詐行為人客觀上有無實際履約能力

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分為兩種情形:①有完全或部分履約能力。行為人有完全或部分履約能力,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或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有完全或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也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仍應以合同欺詐論。②無履約能力。鑒定合同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欺騙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以合同欺詐論[4]。

4.3查清欺詐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

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具有實際履約能力,是判斷是否為合同詐騙犯罪的一個前提。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在合同簽訂以后,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4核實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承擔義務,表明了合同不履行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應以合同糾紛處理。

4.5參考欺詐行為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行為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會提出辯解以減輕自己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糾紛發生后,大多采用攜財潛逃等方法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對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時百般辯解否認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合同詐騙。

4.6查明欺詐行為人資金和財物的流向

“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5]。所以可以從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認定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若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沒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為合同糾紛。

總之,要區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于刑事詐騙還是民事欺詐,首先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是最重要的依據,但由于目的屬于人的意識領域和主觀心理活動,在認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需要綜合考慮根據行為人客觀表現,如欺詐的手段、情節、金額、后果、最后的處理的方式等,來對其行為進行正確的認定。在本案中,張某明知該林權證記載內容錯誤,但還與李某簽訂合同,騙取其200萬元,因此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李某財產的故意??陀^方面隱瞞了林地面積錯誤的真實情況,采用欺詐手段誘使李某簽訂了合同,最終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權并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依法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

定 (公發[2001]11號),張某詐騙數額已達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李某屆時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或變更該林權轉讓合同,判決張某賠償其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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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陶信平,郭寶平.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再思考[J].長安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0(1):70-74.

[5]肖中華.論合同詐騙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J].政法論叢.2002(2):7-14.

[責任編輯: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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