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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障范文

2023-12-23

知識產權保障范文第1篇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1、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屬(

)行為。

A.貪污

B.非法占有

C.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D.失職瀆職

2、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

)。

A.各種職務

B.所有職務

C.某個職務

D.黨內各種職務

3、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

)處分。

A.留黨察看一年

B.嚴重警告

C.警告

D.免于黨紀處分

4、使用證據時,切忌用孤立的、靜止的觀點去看待證據,要將全案的證據看成是一個(

)體系。

A.證據

B.依據

C.物證

D.證明

5、案件審理部門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要請案件檢查部門補充調查,甚至可以將案件(

)。

A.留存

B.退回

C.改正

D.撤銷

6、《中國共產黨紀律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黨員,給予(

)處分。

A、留黨察看

B、開除黨籍

C、撤銷黨內職務

7、給予組織處理的黨員干部,(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兩年

8、與被調查人、受侵害人和證人談話時,如進行錄音、拍照、攝像,調查人員(

)。

A、應隱蔽進行

B、應先告知本人

C、不必告知本人

9、如果證人要求對原證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時,可允許在說明更改原因的情況下另行作證,但(

)。

A、原證退回

B、原證銷毀

C、在原證上更改

D、原證不退回

10、黨員故意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

)。

A 、從重處分

B、從輕處分

C、加重處分

D、減輕處分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1、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 A.停職

B.調整

C.免職

D.批評教育

2、公務員職務實行(

)。 A.聘任制

B.選任制

C.委任制

3、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

)。 A.責令公開道歉

B.停職檢查

C.引咎辭職

D.責令辭職

E.免職

4、下列哪些情況是屬于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

) A、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B、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賭博的

C、挪用社?;鸬?/p>

D、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5、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

)。 A、立案

B、處理

C、復審

D、復核

6、公務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不得(

)。

A、交流

B、公派境內考察

C、辭去公職

D、辦理退休手續

7、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作用有(

)。

A、 預防作用

B、參謀作用、 C監督作用

D、教育作用

8、紀檢監察機關案件調查組形成的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包括(

)。

A、被調查人的簡歷

B、違紀事實

C、違紀責任

D、處理建議

9、公務員嚴禁有下列(

)行為。 A、工作時間上網炒股、玩游戲

B、在國內或出國(境)旅游

C、接受服務對象的錢財 D、不按規定時限或承諾辦結工作事項

10、下列(

)在黨內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A、預備黨員

B、留黨察看處分期間的黨員

C、被撤銷黨內職務的黨員

D、嚴重警告處分期間的黨員

三、判斷題(每小題2分,共20分,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1、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

)

2、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

3、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

)

4、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

5、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撤銷案件或人民法院判決無罪、免于刑事處罰,但需追究黨紀責任的,可不進行調查核實。

(

)

6、法官、檢察官是公務員,因此也是監察對象。(

)

7、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

(

)

8、提前介入的審理人員應積極參加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

)

9、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

(

)

10、追究依法受到刑事處罰黨員的黨紀責任,由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依據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提出相應的黨紀處分意見。

(

)

四、簡答題(每小題5分,共計20分)

1、案件檢查工作中的證據具有哪些特征?

2、某案件檢查室在調查詢問一證人時,該證人對原作證據全部否認。請問:該案件檢查室調查人員應怎么辦?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4、對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如何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的辦理程序?

五、實務題(10分)

根據下面材料擬一份紀律檢查建議書。

劉某,中共黨員,某市某群團單位主要領導。因在工作中構成失職行為, 2011年3月25日某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劉某留黨察看處分,現需要建議劉某單位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請擬定一份紀律檢查建議書。

六、案例題(10分)

知識產權保障范文第2篇

答:具有本市行政區域戶籍人員、持有本市居住證明或長期居住本地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均可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到社??ǚ站W點免費申領社會保障卡。

成功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后,可以通過以下三種辦法查詢制卡進度:

1、撥打12333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服務熱線電話查詢;

2、登錄江蘇省社??ǚ站Whttp:///shbzkfww/實名注冊后登錄查詢制卡進度;

3、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谶M行查詢。

社會保障卡制卡成功后,可以通過集體或個人兩種方式領卡。個人領卡需本人攜帶有效證件到所屬服務網點領卡。集體領卡需參保單位經辦人攜帶有效證件及委托書到所屬服務網點領卡,單位領卡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社會保障卡發放至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發放完成后,須將簽過字的《社會保障卡單位發放明細表》和未發放成功的卡交還領卡的服務網點。

2、為什么成功申請社會保障卡,制卡卻失敗了,該怎么辦呢? 答:導致社會保障卡制卡不成功有如下幾種情況:

1、銀行開戶失敗??蓳艽蛉松?2333服務熱線,確認申領人所在的合作銀行后,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合作銀行網點核實開戶信息,再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谥匦绿峤簧鐣U峡ㄖ瓶ㄉ暾?。

2、卡商制卡失敗。申領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谥匦逻M行數據確認、照片審核工作,如照片不合格,可提交符合照片標準格式的照片,或直接在社??ǚ沾翱谡掌杉c免費拍照并上傳。照片格式標準為:照片文件大小20-60K,358*441像素,白底證件照。

3、領取社會保障卡后,如何激活?原醫??ㄟ€能使用嗎?

答:社會保障卡包含社保和金融兩部分功能,需要分別激活。社會保障卡成功啟用社保功能后 (如在醫療定點醫院、藥店刷卡消費),原職工醫??ㄗ詣幼N,本人的基本信息和醫療保險賬戶余額自動轉移到社會保障卡上,不需要另行辦理社保功能激活手續。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功能激活時需要本人重臵密碼(卡PIN碼,初始為“123456”)。金融功能激活需本人持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合作銀行網點辦理(金融帳戶初始密碼為:農行“111111”、工行:無、中行:持卡人身份證號倒數第2-7位、建行:“955330”)。

4、城鄉居保人員辦理的社會保障卡與城鎮職工辦理的社會保障卡有沒有區別?會影響業務辦理和待遇享受嗎?

答:沒有區別,每人只能憑有效證件辦理一張社會保障卡,當參保險種改變或跨區縣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不需重新申領社會保障卡,并不會因為申領途徑不同影響個人繳費及待遇享受。

5、社會保障卡加載了哪些金融功能,能透支嗎?可以到銀行直接提取醫保帳戶里的錢嗎? 答:加載金融功能后的社會保障卡,同時支持社保應用和金融應用,具備完全金融借記卡功能,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可以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不能透支使用,其使用范圍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社會保障卡中的“醫保個人賬戶”記載的是個人賬戶中“賬”的情況,而不是真正的“錢”,不能將社保賬戶用作個人一般金融消費,社保賬戶當然也不能透支使用。

6、農行、工行、中行、建行四家銀行的社會保障卡功能一樣嗎?在使用上有哪些優惠政策?已經拿到卡了能不能再換一家銀行?

答:四家銀行的社會保障卡功能上完全相同,按照省人社廳要求,合作銀行承諾向持卡人免收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的年費、開戶費、掛失解掛手續費,對通過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辦理的所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往來資金免收手續費,另外四家銀行還針對社會保障卡自行承諾了其他一些優惠條件。已經拿到卡的人員不得因個人主觀原因更換合作銀行。

7、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收費嗎?補卡、換卡收費嗎?

答:目前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不向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果因社會保障卡遺失或損壞等情況需要補換卡時,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20元工本費。

8、請問社會保障卡怎樣修改密碼?密碼忘記多次輸錯被鎖死了怎么辦? 答:社會保障卡加載了金融功能,因此包括社保和金融兩個獨立賬戶,有社保和金融賬戶兩個密碼,參保人員拿到卡后需要及時修改密碼。

社保密碼可在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社??ㄗ灾战K端、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修改。如果社保賬戶密碼忘記了或因多次輸錯被鎖死,持卡人需攜帶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辦理密碼重置業務。

金融密碼需持卡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卡面標識的合作銀行網點修改。如果金融賬戶密碼忘記及因多次輸錯被鎖死,持卡人需攜帶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卡面標識的合作銀行網點辦理密碼解鎖及密碼重置業務。

9、社會保障卡丟了怎么辦?如果掛失后又找到了怎么辦呢? 答:江蘇省社會保障卡丟失后須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臨時掛失在人社部門辦理,可通過人社12333咨詢服務電話辦理。社保功能臨時掛失有效期為7天,逾期將自動解掛;金融功能臨時掛失有效期按照各合作銀行規定執行(農行長期、工行15天、中行和建行5天)。正式掛失必須在合作銀行網點辦理,須持卡人攜帶有效證件到卡面標識的銀行網點辦理。

正式掛失后,如需補卡,持卡人須攜帶有效證件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辦理補卡手續。補換新卡后,持卡人須攜帶新卡和證件到原掛失受理銀行網點辦理金融賬戶激活和金融帳戶轉接手續。

社會保障卡掛失后如果找到了,需辦理解掛手續。解掛只需在銀行網點辦理。須本人攜帶社會保障卡和證件到銀行網點辦理,臨時掛失解掛可在其合作銀行全省范圍內的任意網點辦理,正式掛失解掛須在原掛失受理網點辦理。如掛失后已辦理補卡手續的,則不能再辦理解掛業務。

10、什么是社會保障卡的“臨時卡”?

答:在尚未領取正式社會保障卡期間,如申領人急需用卡,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谏觐I臨時卡。“臨時卡”不具備金融功能,有效期為90天,在領取新卡時或有效期滿后須交還臨時卡。

11、為什么社會保障卡突然用不了了?

答:以下幾種情況將導致社會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

1、社會保障卡醫療賬戶狀態不正常。醫保費用逾期未繳、賬戶余額不足或醫保新參保尚在封鎖期內都將影響正常的醫療賬戶狀態。

2、密碼錯誤或鎖死。使用社會保障卡時須先輸入密碼,無法輸入正確的密碼則將不能使用社會保障卡。如因密碼多次輸錯被鎖死則需辦理密碼重臵業務。

3、卡片損壞??ㄆ虼娣挪划敾蚱渌驌p壞,將影響社會保障卡正常使用??ㄆ瑩p壞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人社部門社??ǚ沾翱谏暾垞Q卡。

4、其他不明原因。由于其他不明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卡無法使用請攜帶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社??ǚ沾翱诓槊髟?。

12、到外地就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了,社會保障卡需要辦哪些手續?

知識產權保障范文第3篇

一、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概念和含義

(一) 財產權的憲法概念

其財產權, 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 一般具有可讓與性, 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 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實質是基于財產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 。財產權既具有自由權的性質, 也屬于經濟權利之最重要內容:一方面, 財產權是確保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的基礎, 另一方面, 財產又是獨立和自由的基礎。

根據相關的規定, 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不管是物權、債權、還是著作權, 都將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一, 人民有權力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其有財產, 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 國家征收或征用公民私人財產需為了公益利益, 并且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 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侵犯公民財產權的, 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 私人在沒有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 不得侵犯他人財產權, 否則應負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 經濟活動自由的含義與保障

作為自由權之一的經濟自由通常包括居住和遷移的自由、移居國外和選擇國籍的自由、職業選擇的自由以及財產等內容。不僅意味著經濟人的偏好自由、價值自由、使用自已的資源自由, 而且包括自由交易自由定價等。較廣義的經濟自由權包括職業選擇自由、契約自由、經濟體結成協會的自由、競爭自由及兼職自由等。憲法確認的經濟活動自由產生兩種效果:

A、要求政府控制自己的行為, 不能對生產者 (包括勞動者) 、消費者以及他們間的交易實施任何強制或變相的強制。

B、政府必須保護公民的經濟自由免受社會勢力的強制。

二、保障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重要性

A、保障財產權與發展市場經濟的目標是一致的。在中國既存的話語里, 把私有制經濟理解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表述, 意味著承認其合法性與持久性 (2) 。在市場商品經濟的條件下, 如果不保障私人財產權, 經濟就不可能出現繁榮。財產權沒有保障, 就等于不承認個人利益, 那么對個人追求個人自身利益最大化所獲得的利益因為沒有保障也就等于沒有利益。這樣, 個人就不愿意辛苦地利用自己的有限資源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沒有了求富的欲望, 社會經濟也就不可能出現繁榮。

B、財產權是公民生命權、自由權的基礎和保障 (3) , 保障公民財產權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財產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關系來看, 財產權是保障生命權、自由權的基礎權利。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同, 構成公民最基本的三項權利。私人財產權意味著私人在社會合法范圍內自治的正當性, 也意味著私人有權控制在私人領域內屬于個人的物品, 意味著個人能夠通過自身的勞動成果來維持個人的生存, 意味著個人不必強迫于為他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 只意味著做奴隸的權利, 因為人對物的依賴必然轉化為對控制該物的人的依賴。沒有財產權作為保障基礎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只是空泛的權利和自由, 個人的生存將失去動力和條件。所以, 在憲法里明確個人財產權是對我國公民生存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

C、財產權有助于實現個人人格的自我發展和進步, 是促使個人進取和實現社會公益的巨大力量, 財產權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財產權受平等保護是近代現代制度文明的重要標志。財產權是道德與善行的催化劑, 是野蠻與文明的分水嶺, 是人類文明的推進器和標志。如果財產權沒有保障, 那么人民的生產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極大的打擊, 不愿意努力勤奮進取, 有錢人也會因為朝不保夕的財產而肆意揮霍, 人民也不愿意通過正當手段來獲得財富, 社會就會陷入盜竊、搶劫、強權、人治的斗爭中, 文明將不復存在。哪里沒有財產權, 哪里強權就壓倒正義, 哪里野蠻就壓倒文明。

既然財產權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價值, 財產權自然應當由憲法加以確認并憲法的保障。

三、西方大陸法系國家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有關規定

(一) 法國《人權與民權宣言》第17條規定:

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 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示必須時, 且在公平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4)

(二) 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22條規定: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范圍內, 任何人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得限制任何人移居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第29條規定不得侵犯財產權。財產權的內容應適應于公共福利, 由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方可。 (5)

(三) 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16條規定:

除非根據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某些限制外, 公民均可在國內任何地區自由遷移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規定任何限制。每個公民, 除非附有法律義務, 均可自由離開與返回共和國土。第23條規定:不根據法律, 不得征收任何個人稅和財產稅。第42條規定:財產為公有或私有。經濟財產屬國家、團體、個人。私有財產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但為了保證私人財產能履行其社會職能并使其能人人均能享有, 法律規定獲得和享有私有財產的辦法和范圍。為了公共利益, 私有財產可以在法定場合被有償征收。依法繼承和依遺囑繼承的規則和范圍以及國家在遺產方面的權利, 皆由法律規定之。 (6)

(四)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1條規定:

所有德國人在聯邦領土內均享有遷移之自由。第14條:一、財產權及繼承權應予以保障, 其內容與限制由法律限定之。二、財產權負有義務。財產權之行使應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三、財產之征收, 必須為公共福利始得為之。其執行, 必須根據法律始得為之, 此項法律應規定補償之性質與范圍。補償之決定應公平衡量公共利益與關系人利益。補償金額如有爭執, 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7)

(五) 1987年《大韓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

全體國民有居住、遷移自由。第15條規定:全體國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第23條規定:a、全體國民財產權應予以保障。其財產內容范圍由法律規定。b、行使財產權時應盡力照顧公共福利。c、因公需要, 對財產權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補償, 均由法律規定, 并應支付正當的補償。 (8)

(六) 《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移和居住。

四、我國現行憲法的不完善方面

A、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33條雖然籠統地提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但沒有任何其他關于經濟自由的規定。

B、憲法第13條中, 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不過, 沒有關于財產權的補充條款的詳細規定, 且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還不夠完善, 征用補償在沒有詳細的規定下的實際運用中有許多困難。根據《國家賠償法》, 國家只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且有關征收補償的標準很低, 因此, 包括《國家賠償法》在內的保障公民財產權的法律還有待完善。

C、我國現行憲法沒有居住與遷移自由、移居國外和選擇國籍的自由以及職業選擇自由等相關規定, 然而, 香港和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明確規定了遷移自由, 這是對大陸公民的不公正。

D、在憲法中沒有明確財產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E、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部分沒有“財產權”的相關規定。

F、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相比, 在司法程序上可能出現錯誤。在確立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國家, 不論財產是否是非法的, 個人、組織、國家都不得侵犯, 一切非法財產的處罰都要在司法判決后才能夠執行。而如果只保護合法財產, 但沒有對非法財產的限時保護, 就會出現以非法財產為名的肆意侵犯, 結果在之后經過司法檢查發現此“非法財產”為合法財產, 這樣就會造成公民合法財產的無辜侵犯現象??梢娝接胸敭a神圣不可侵犯在財產保護的司法程序上更加成熟, 不會出現錯誤侵犯行為。

五、具體條款的修改意見

A、在憲法第13條后作為第14條, 規定:a、凡是以公共權益為目的的財富都屬于公共財產, 其具體范圍另行明確規定:此外的權益, 皆可成為私有財產的保障對象。 (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 在不妨礙公共利益植范圍內, 受法律保障 (9) ) 。b、政府對公有財產需嚴格依法進行保護, 并不得違反, 這樣就可以保障公民的財產不會被未經過司法程序而以非法財產為由而侵犯。

B、在憲法13條中增加內容, 規定:國家可以依照法律對私有財產予以征用或征收, 但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a、國家征用或征收私有財產時, 需依照征收或征用實施前已有法律確定的標準進行適當補償:如果之前沒有相關法律補償標準, 需要按照同期市場價格進行完全補償。 (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 但因公益上之必要, 得以相當價格征收之 (10) ) 。b、國家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財產如果是生活必需品, 應當給予被征收者能繼續保持其原有正常生活水平的完全的補償。其具體標準法律另行規定。c、如果被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財產在完成其特殊目的后能夠恢復原狀, 可以由該財產所有者依照物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是否收回, 但收回行為不影響其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這是對目前憲法中欠缺的補償條款的修補, 并且能夠做到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處理, 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最終能夠比較充分地實現人類利益最大化。

六、結語

完善社會主義憲法的財產權保障是一個復雜的工程, 但這又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歷史經驗表明先進的社會要有先進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 而只有建立完善的私人財產的保障, 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所追求的“人權法治”。憲政事業, 憲法的修正不會停止。

摘要:對個人財產權的保障促進了西方國家憲法體系和憲政制度的完善。在當代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完善過程中, 對個人財產權的保障符合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濟自由與財產權的保障二者密不可分, 共同推動中國現有經濟體制的發展。但是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如今, 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部分則沒有“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相關規定, 這是極不利于現行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 所以修憲是必要的。

關鍵詞:財產權,經濟自由,保障,修改憲法

注釋

11鄭賢君主編.憲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198.

22 季衛東.憲政新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230.

33 夏澤祥主編.憲法學[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1:121.

44 法國<人權與民權宣言>.

551946年<日本國憲法>.

66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

77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881987年<大韓民國憲法>.

99 張知本.憲法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4:120.

知識產權保障范文第4篇

一、社區概況

該片區位于南京市雨花臺區城郊結合部, 包含有拆遷安置房、廉租房等多種保障型住房, 預計居住人數將達9 萬人, 是全國為數不多的超大型保障房社區。目前, 街道根據原先的規劃, 組建了40 人的籌備組, 負責社區內各類事務的綜合治理。在房屋全部交付完成后, 將成立5 個社區居委會, 并配有工作人員, 進行日常管理與服務。調研發現, 社區內居住人群結構十分復雜, 目前已經入住的有附近的拆遷征地農民、低保戶和少量兩勞、吸毒人員。

二、社區服務現狀與治理難點

( 一) 社區治理難以脫離行政化管理模式

在政府直接介入社區管理內部事務, 壟斷社區資源供應的背景下, 會產生很多弊端, 其中最為突出的即是社區居民與人民政府間的矛盾激化。上級政府在下達指示時往往注重大局觀, 忽視細微的民生問題, 使得社區內很多事務難以有效開展。另一方面, 社區也因此喪失自主權, 居委會只是上級命令的執行者, 社區內的大小事務都需上報街道, 程序化的管理模式相當耗費時間, 同時也極易激發居民與政府間的矛盾沖突。

( 二) 居民對社區歸屬感和責任意識的缺失

保障房片區內居民來源復雜, 從拆遷安置的農民到吸毒及兩勞人員等。他們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 收入較低且不穩定, 缺乏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居民們彼此之間互不熟識, 這也使他們缺失了對社區的責任感和鄰里間守望互助的精神。社區內諸如偷盜、火災等事件頻發, 但居民們對此卻抱有“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觀念, 這種病態心理是社區未來發展的隱患。

( 三) 居民需求呈現復雜性、多樣性

由于保障房社區的獨特性, 在滿足社區居民需求上比普通社區都更為復雜。在社區發展初期, 政府將管理的焦點集中在處理社區內亟待解決的問題上, 對于各類滿足居民長期需求的服務并未落到實處。據了解, 社區居民現有需求除了對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對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等常規性服務外, 還有關于殘疾人的康復醫療、輔助兩勞人員回歸社區、針對吸毒人員的社區矯正等特殊性需求。

三、未來的社區發展路徑

( 一) 治理主體多元化

構建由政府主導, 社區黨委和居委會分工協作, 以公民為本位的服務型政府, 實現上下級之間的權力下放, 由政府監管、居民監督社區管理。這種模式既可保障社區居民的利益與切身需求得到滿足、實現社區穩定與發展, 又可通過有力的監督體系保證社區本身的管理效能。同時, 政府還可針對社區內的弱勢群體從外部引進社會組織, 以專業化的視角提供服務。

( 二) 培育社群意識

面對居民結構復雜彼此間又陌生的社區環境, 培養良性的社群意識十分重要, 有助于鄰里間的人際交往, 促進社區和諧發展。通過培養社區群眾互幫互助的價值理念, 增強居民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共參與意識, 讓他們認識到身為社區一員有義務去維護社區的穩定。在面對一些決策性問題時, 社區可以倡導并組織群眾團結在一起, 讓居民積極參與其中, 形成社區公共事務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 三) 提供符合居民切實需求的服務供給

保障房社區內的居民需求呈現出復雜性、多樣化的趨勢。社區內老年人與殘疾人的比重偏多, 可在社區內設立日間照料中心, 主要負責獨居、“空巢”老人的膳食供應、看護照料以及殘疾人的復健。對于社區內特殊存在的吸毒、兩勞人員首要任務是通過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安排工作, 盡量避免他們在社區中閑散、游蕩, 既保證能夠有穩定的經濟來源、緩解生存壓力, 又能減少他們對社區的威脅性。

四、結語

總之, 城市保障房社區的治理與發展應結合其特殊性, 通過服務型政府的構建, 有效管理社區內的各類事務; 促進鄰里互動, 增加居民間的人際交往, 發揮互幫互助的精神, 增強居民的社會責任感; 充分調動內部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民服務, 采取購買專業化服務項目的方式引進外部資源, 滿足居民全方位的需求。

摘要:本文以南京市岱山保障房片區為例, 根據保障房社區的特殊性與其居民結構的復雜性、異質性強等特點, 經實地調研后揭示社區發展初期的服務現狀和治理難點, 在社區理論與實務的知識體系背景下, 通過提出治理主體多元化、注重社區居民社群意識的培養及提供符合居民切實需求的服務等路徑, 大力促進保障房社區的穩定與發展。

關鍵詞:城市保障房,社區發展

參考文獻

[1] 方舒.保障房社區治理路徑新探—以北京C社區的治理實踐為例[J].社會, 2015 (1) :11-15.

知識產權保障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簡要回顧了我國醫療保障的立法過程,對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行了詳細分析,指出應當完善我國的醫療保障法體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強統一立法,促進醫療公平;強化醫療保障法律關系中的政府責任,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法的強制性。

[關鍵詞]醫療保障;立法;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

一、我國醫療保障立法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就以法律的形式對醫療保障予以規范。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有關醫療保障立法歷經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創立時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1952年發布《關于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1953年又發布了《關于公費醫療的幾項規定》,確立了公費醫療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轉發了衛生部關于《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及其附件,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

(二)停滯時期(1966-1977年)?!拔幕蟾锩笔剐轮袊纳鐣U现贫劝l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負責社會保障管理的勞動部、民政部、衛生部等長期處于癱瘓狀態,社會保障工作基本無人管理,醫療保障立法工作進入停滯時期。

(三)修補時期(1978-1989年)。1978年五屆人大決定重新設置民政部,結束了全國社會保障事務無主管部門的局面。1979年頒布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實行了合作醫療。80年代以后,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合作醫療逐漸解體,1985年僅上海蘇南地區存在合作醫療。1988年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研討小組,1989年衛生部和財政部發布《公費醫療治理辦法》。

(四)改革完善階段(1990年至今)。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從1990年開始,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受到重視,1994年國家勞動部、衛生部等部門發布了《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1997年《關于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若干意見》,掀起了合作醫療的高潮,但合作醫療的作用未充分發揮,主要靠家庭與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屬地管理、雙方負擔、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新模式。自2001年始,新的醫療保障模式在全國各城市推廣,北京、天津、江蘇等省市紛紛出臺《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2年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改善鄉村衛生醫療條件,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頒布《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3月14日轉發了《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就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試點內容和組織領導提出了重要意見。2007年7月10日國務院制定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參保范圍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虺擎偩用襻t保,農民工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驊艏诘氐男罗r合。2009年4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發布《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衛生部共同發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能夠順暢接續。2010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做好2010年度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強調要鞏固和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改進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及其他改革。

應該說這些立法都充實和完善了我國的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醫療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取得突破性進展,醫療保障覆蓋人口逐步擴大,參保覆蓋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拓展到城鄉廣大居民,參保對象也發生了由單位人、集體人向個體人、社會人的重大轉變①,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初步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醫療保障立法缺陷

雖然醫療保障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還遠遠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不適應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經延緩了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進程。這些不足主要體現為:

(一)立法層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由中央立法機構制定的專門調整醫療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從法律規范層面來看,正在實施的醫療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現形式為行政法規,其次為部委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規定。于是就形成了現行的分散的立法體系,缺乏統一的權威性的規定。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內容大多比較簡單、籠統,多為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則具有盲目性和隨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無經驗可循,未經過嚴格論證、在摸索中出臺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與隨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是照搬行政法規和規章,僅添加一些數字;更多的是縣、市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政策和規定,穩定性不足,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和認同程度也比較低。同時,由于醫療保障工作主要依據行政法規和規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帶來了工作的隨意性和多變性。這種局面表明目前我國醫療保障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嚴重不足。這種立法現狀與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實踐是很不相稱的,畢竟基本醫療保障事關全體社會成員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因此,要發展和完善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提高醫療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統一立法,立法發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嚴重缺乏,中央鼓勵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各級權力機關及地方政府部門都有一定的立法權,從而出現了地方醫療保障立法百花齊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影響,醫療保障立法在通過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地方化傾向與部門化傾向;而且不同法規之間也缺少必要銜接。與此同時,醫療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醫療保險立法為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得到高度重視,而農村醫療保險卻仍受到忽視,《關于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若干意見》中明確“在經濟發達地區,籌資數額和報銷比例可以高一些,使農村合作醫療具有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另外,城鎮企業職工與公務員之間、城鎮勞動者與農村勞動者之間乃至不同所有制單位的職工之間的醫療保險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不同,各地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對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額不同。這些狀況既表明了社會保障立法的嚴重不足,也反映了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對健全的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們必須意識到,不能因為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否則,不利于全社會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體系不健全,立法內容不完備。由于我國醫療保障立法相對滯后,醫療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相應的立法仍然相當欠缺。至今沒有一部完善的醫療保障基本法律,并且醫療保障領域還有許多立法空白地帶,沒有專門針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強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和立法體系的研究。另外,實踐中許多問題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例如各項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完備,國務院的決定中沒有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責任大多僅規定了行政責任,且涉及面很小,無法解決現實中大量的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對制度的運行形成了阻礙③。社會醫療保障的實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但相關法律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比較模糊。對于特殊群體的醫療救助的資格、功能、范圍、條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校大學生是否納入城鎮居民醫保范圍,其繳費辦法、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如何尚無明文規定,而這些都急需立法進行規范。

(四)法律規范強制力低,缺乏有效監督。目前只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強制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是自愿參保;城鄉醫療救助的非義務性探索式發展;以及醫療保障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的現狀,決定了醫療保障法律規范強制力低的特點。由于政府本身也是醫療保障法律關系中的參與者,未能發揮強有力的監督作用。同時我國醫療保障立法層次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導致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當有限,老百姓雖然關心基本醫療,但對于地方具體法律規定并不十分清楚。許多違法違規行為就在這種缺乏社會大眾監督和相關部門監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諸如民法、勞動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門之中,對違反社會保障法的法律責任方面也無具體的規定,如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之中。在少數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中,制裁力度也較弱。所以對違法者很難追究法律責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都得不到及時懲處。

三、我國醫療保障立法完善建議

(一)重視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

我國醫療保障工作已經取得很大進展,在實踐中已經初步構建了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正在分別、逐步地推進城市和農村的醫療救助制度,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那些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會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確立下來,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才能對民眾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縱觀世界各國,雖然國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過立法來推動改革,這證明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須以健全的法律作為堅強后盾。只有通過國家立法,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更趨于完善與合理。因此我們必須重視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建設,更好地推動各項醫療保障工作。

我國醫療保障法體系應當如何構造,學者們的看法不盡一致。筆者認為我國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應當由醫療保障基本法、醫療保障單行法(基本醫療保險法、補充醫療保險法和醫療救助法等)和醫療保障專項法(醫療保障基金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國家基本藥物管理辦法等)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如勞動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條文)構成一個完整的保障法律體系。其中醫療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單行法和專項法的根據。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區域經濟差距較大,醫療保障涉及面廣,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制定一部完善的醫療保障基本法的條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單行法。根據我國醫療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具備條件的法律先出臺,不具備條件的盡快修訂和補充有關內容,盡快完善我國醫療保障法律體系。同時還必須考慮到與養老、工傷、殘疾、社會救助等有關法規的銜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強統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醫療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過多,導致醫療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嚴重削弱了我國醫療保障法的地位。因此應注重提高醫療保障法的立法層次,適時進入全國人大立法的階段,由國家立法機關進行立法,確保其應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現行的過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導致立法之間的矛盾和重疊,或者導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適用。因此現階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強集中統一立法。例如基本醫療領域,已發布過《關于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規等,可以在此法律實踐的基礎上由全國人大研究制定覆蓋城鄉居民的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法》。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醫療救助法》,從而改變我國醫療保障沒有權力機關立法的局面,切實提高我國醫療保障法律效力。同時還要加強地方性的統一立法。當然,統一立法需要解決城鄉一體化、區域發展不平衡等諸多難題,但這正是醫療保障發展的目標,促進醫療公平。只有堅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結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適應性,又兼顧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從而有利于社會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實施。

(三)強化醫療保障法律關系中的政府責任

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構,既享有有關醫療保障的立法權,同時也是醫療保障法律關系中的管理者,權限很大,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國務院的決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規章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對公民的醫療保障責任,甚至有強化個人責任、弱化政府責任的傾向。政府對公民的醫療保障責任不能僅僅體現在政策文件上,必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項有關法律時必須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并強化政府責任。首先就是增加經費投入,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完善政府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機制。④例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太低,資金籌集困難,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資比例。還應該加大投入力度,通過直接的服務補貼或其他方式履行對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責任,并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其次加強政府在規劃、服務、監管等方面的職責,例如加強協調地區間的財政能力差異問題,設置專項稅收用于公民基本醫療保障;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建立醫療保險基金有效使用和風險防范機制。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法的強制性

目前我國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是自愿參保,門診報銷比例低,政府補助比較少,部分有參保能力的城鄉居民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我國有一定數量的城鄉貧困人口由于經濟負擔能力不夠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而沒有參保,甚至可能由于醫療救助制度的不夠完善而被拋于體制之外,完全喪失了基本醫療保障。這種現狀顯然違背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廣泛覆蓋的基本原則,癥結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參保。醫療保障立法是對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與家庭利益的規范和調整,必然帶有法律的強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則下難以實現風險共擔的作用和籌資的穩定增長。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參保,第二年不再續保,如何能保證覆蓋率的穩步增長?所以基本醫療保險應實施強制性原則,不僅可以擴充保障制度的覆蓋面 ,還能更好地體現疾病風險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間、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間的橫向轉移。當然這需要政府對弱勢群體給予更多傾斜政策,根據個人收入確定費用分擔的比例,減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費用。

[注釋]

① “新醫改”解讀點評集錦——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三大關鍵詞(新華網2009-04-10)http://www.cn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劉瑞琴《醫療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當代法學論壇》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劉瑞琴《醫療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當代法學論壇》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新華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新華社2009年4月7日.

⑥練樂堯 王云屏《醫療保障制度立法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衛生經濟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簡介]姜楠(1974—),女,湖北黃岡人,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論。

[基金項目]本文為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我國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項目編號 2007Y171)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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