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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范文

2023-11-22

工傷事故范文第1篇

雙港新家園第三標段工程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為及時反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態,掌握工傷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特制訂本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傷記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發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4、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5、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6、每個在建工程必須于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雙港新科園第三標段工程

工傷事故范文第2篇

(一)工傷事故的范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的員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第十五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1、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認定要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2、醉酒或者吸毒的;

【認定要點】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砸、呼氣灑精含量i詞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自踐”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么證明自殘或者自殺?

(二)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為了使創業者更為清晰地了解發生工傷事故后的處理流程,我們將作如下解答:

1、事故申報: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救治;立即報告公司相關領導;重大傷亡事故應及時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報并備案。

2、工傷認定:公司應當在發生事故三十日內提交工傷申請;公司未按前款規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或員工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3、工傷鑒定:公司或工傷職工員工及其直系親屬等依法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從而鑒定出工傷登記、停工留薪期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延長三十日。

工傷事故范文第3篇

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 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突發性傷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又包括罹患職業病。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的, 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資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 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惫贫鹊陌l展正印證了這一論斷。內戰后, 美國進行著如火如荼的工業革命, 人們在新興的工廠里勞動, 結果卻發現機器勞動十分危險。在19世紀的最后25年, 工作場所的傷害成了最常見的傷害。而由于勞工集體生活等不衛生的條件和環境, 也容易導致許多職業性疾病和傳染病。商業和工業的發達導致工人傷害事故增多, 19世紀末期, 工傷已成了一個主要的社會問題。各類傷害的存在, 客觀上需要得到賠償, 如得不到賠償, 工人的生活將無以為繼, 由此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工傷事故責任的性質及法律特征

工傷事故責任不同于其他的侵權責任, 有其自身的性質和特點。

(一) 工傷事故責任的性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工傷事故的性質是工傷保險, 由《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法規調整。但是, 按照民法實務的主張, 工傷事故的性質應當是侵權行為, 由《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調整。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工傷事故的性質是工傷保險, 由《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法規調整。在《條例》頒布實施之后, 行政法規的這一觀點更為明確。認定工傷事故責任的性質為工傷保險關系是沒有疑議的。

實務界和理論界雖然一種認為是一般侵權行為, 一種認為是特殊侵權行為, 但除了這些差異外, 認為工傷事故是侵權行為, 則是完全一致的。

民法理論界的主張, 認為工傷事故從原則上說, 就是現代民法上的工業事故, 其性質屬于特殊侵權行為;但是也具有工傷保險的性質。因此, 工傷事故具有雙重性質。

(二) 工傷事故責任的法律特征

1. 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 (包括私人雇工) 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 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 以及雇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組織。

2. 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在各類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中, 會經常發生各類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即勞動者的人身傷亡事故, 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

3. 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工傷事故在發生的時間和場合上有明確的限制, 只限于企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因為工作的原因致傷致死的范圍, 其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 即使是侵害了職工的生命權、身體權很健康權, 也不在工傷事故范圍之中。

4. 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一經發生, 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

三、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 經過勞動能力鑒定之后,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我國,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幾種:

(一)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 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 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 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三) 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 因公外出或者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 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我國工傷事故的賠償模式構建

我認為我國工傷賠償應采取以下的模式, 對我國工傷進行折中, 即要保護雇主的利益, 同時保護好被雇傭人的各項權利。

(一) 非因侵權所致工傷賠償的模式選擇

非因侵權所致的工傷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 因勞動者操作不當、粗心大意、機器故障等客觀原因所引發的工傷事故, 或因用人單位的過失導致的事故。此種情形下適用取代模式, 即受傷職工只能選擇工傷保險進行救濟。

首先, 有利于保護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 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 工傷保險就要無條件的給予救濟, 這保證了受傷職工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得到充分的救治, 而且工傷保險基金的獲得是由社會統籌, 往往有國家財力的支撐, 所以工傷保險賠償有很強的保障性, 沒有支付不足的后顧之憂。

其次, 節省了時間和成本。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支付, 不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勞動者只需要向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可, 無需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執行等繁雜的訴訟程序, 這不僅節約了勞動者的時間, 更為勞動者節省了成本。

再次, 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度松頁p害賠償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 發生工傷事故時,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可見, 非因侵權所致工傷賠償時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取代侵權賠償的取代模式, 不僅于法有據, 而且具有很強的現實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 因侵權所致工傷賠償的模式選擇

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工傷包括用人單位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工傷事故和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工傷事故。因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是現實中最難以解決的部分, 因此如何更好的選擇此情形下的工傷賠償模式對于工傷事故的解決具有重大的意義。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認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采取了一般工傷的取代模式和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兼得模式并存的局面。該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的一般工傷的取代模式, 即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賠償。該條第2款的規定即是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兼得模式?!?/p>

我認為以上解釋不夠全面, 沒有將用人單位行為區別看待, 而是將其全部歸于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內, 這樣會放縱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將侵權所致工傷賠償的模式選擇分解為用人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工傷時的模式和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時的模式兩類情形分別進行分析會更加合理和全面。

第一, 用人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工傷時適用先工傷賠償后侵權賠償的補充模式。工傷保險制度采取的是用人單位的無過錯責任, 這種無過錯并不是將用人單位的所有過錯不加區別的全部只適用工傷保險制度。當用人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工傷事故時, 再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等于變相鼓勵侵權行為, 所以此時仍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目的是分散用工風險, 減少自身的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工傷事故時承擔的侵權責任并非全額承擔。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下工傷賠償選擇補充模式, 即先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費用, 工傷保險費用不足以彌補職工損失的, 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首先, 工傷保險設立的目的是集社會的力量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 是一種社會保險方式。企業之所以參加工傷保險就是為了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自身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責任, 以集中有限的資金在生產建設上, 因此, 當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時理所當然先由工傷保險來賠償職工的損失。

其次, 符合侵權責任應由最終責任人承擔的理念。用人單位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 此時用人單位是侵權責任的承擔者, 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

再次, 符合人權保護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選擇工傷賠償模式時遵循的第一原則, 補充模式是以受傷職工的全部損失為標準進行賠償, 不僅使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而且充分保障了職工及其親屬的基本生活, 符合保護受傷職工人身權利的要求。

第二, 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所致工傷賠償適用有條件的兼得模式。

所謂第三人是指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用人單位的職工故意時的情形和其他人員。筆者認為當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所致工傷時, 應當適用有條件的兼得模式。所謂有條件的兼得模式是指非財產上的兼得, 純財產的損失不兼得的模式。而殘疾賠償金、死亡補償金等屬于非財產性損失, 無法用金錢衡量, 受傷職工要承擔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壓抑, 其實際損失根本無法用金錢來計算, 因此, 非金錢上的損失要采取雙份賠償模式。

首先, 由工傷事故的雙重屬性決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所致工傷時, 因工傷保險制度的存在, 職工享有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這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受傷職工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享有賠償的請求權, 此時侵權人與受傷職工之間形成的侵權之債與被侵權的職工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兩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中, 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免去其責任。

其次, 有條件的兼得模式不僅有效保障了受傷職工的人身權, 而且對侵權行為也起到顯著地制裁和預防作用。受傷職工獲得有條件的雙份賠償能更好的接受治療, 對職工人身權的保護起到積極的作用, 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

綜上, 第三人侵權所致工傷賠償適用有條件的兼得模式時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此模式既很好的保護了職工, 又使用人單位避免了風險, 還制裁了侵權行為, 是目前解決第三人侵權所致工傷賠償的最佳模式。

摘要:本文從工傷的相關概念入手, 闡述我國工傷事故責任的立法現狀, 分析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和特征, 工傷保險待遇等, 進而對工傷事故賠償制度提出一些建議, 以期對我國工傷賠償制度的立法和研究有所幫助。

關鍵詞:工傷,工傷事故,工傷待遇,賠償模式

參考文獻

[1]呂琳.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適用關系研究[J].法商研究, 2003 (03) .

工傷事故范文第4篇

姓名:余惠元;性別:男;身份證號碼:342726195711203512;工作崗位:模板安裝;事發詳細時間:2017年03月09日10:00時;事發地點:福州市奧林匹克花園一期E1地塊4#樓。在模板安裝施工過程中,不慎被電鋸傷致左手示指自第二中節指骨中段不全離斷,留手掌側皮膚連接,事發后立即送往福州市中德骨科醫院,出院時間:2017年3月29日10:00時,治療期為20天;恢復情況良好。

永同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姓名:盧明強;性別:男;身份證號碼:350125196611112918;工作崗位:模板支撐架安裝;事發詳細時間:2017年03月30日16:00時;事發地點:福州市奧林匹克花園一期E1地塊5#樓。在模板支撐架安裝施工過程中,右腳失穩不慎從模板支撐架上墜落致右腳腳踝部位骨折,事發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福州市武警醫院留院治療中。

永同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

工傷事故范文第5篇

受傷部位 左手大拇指編制人

編制時間 2003 2 18審批 意見

審批人簽字

審批時間 2003

2一、事故發生部門

二、事故發生時間

三、事故發生地點

四、事故類別

五、傷害程度

六、受傷部位

七、傷者基本情況

八、事故經過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預防措施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十

二、事故處理意見

*** XX 項目部 2002 年7 月27 日 XX1 號公寓 機械傷害 輕傷 左手大拇指 :

姓 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籍 貫 安全教育 安全技術交底 文化程度 有 有 小學 2002 年7 月27 日上午10 點10 分左右,傷者***在一號公寓樓下完大梁準備下二排鋼筋時,從K/⑧軸處翻越過去,人體翻過大梁腳踩到地面,支梁的鋼管架扣件斷裂,導致二排鋼筋下滑,二排的鋼筋上的鋼管壓住***左手大拇指,楊鵬飛的工友將鋼管松開拉出左手,事故發生后項目立即組織人員送往醫院治療。

經過長達1 個月的治療,病情恢復良好;2002 年9 月9 日,***發現自己的手指有異?,F象發生,項目部管理人員帶***到醫院檢查,檢查發現傷口里面由于醫生在第一次治療時對傷口沒有清洗干凈,導致傷口內部發炎,經過醫生第二次處理,病情好轉。 目前傷情恢復良好并已醫療終結出院,傷者提出要求協商解決。

1、從事故現場發現,支設大梁的鋼管加固扣件斷裂下滑,造成鋼管下滑是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班組在架設大梁的支架時,大梁與大梁的交叉處應用雙扣件加固而班組 用單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從事故發生經過來看,項目部的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是此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發生后公司組織項目部召開了安全預防措施交底會,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員及班組遵守和實施公司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嚴肅性;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按“三定一落實”原則進行整改,對相關的管理人員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項目部通過認真的總結和學習,以確保類似事故的發生。

1、項目施工員在交底時并沒有對該部分說明詳細的安全措施,對此事故負直接責任。

2、施工班組在操作時未按照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對此事故負主要直接責任。

3、項目部安全員在對支撐的鋼管架的安全性,沒有監督到位負監督不力的責任。

4、項目經理對此事故負領導責任。

1、***同志的醫療費按保險條款處理,從保險公司理賠回來的費用用于支付其個人的傷殘補助金(公司部分)

2、一次性賠***同志工傷補助費 18000 元(壹萬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償金、醫療期間的工資、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費、易地安置費等)。

3、一次性支付***同志的工傷補助費的一半及全部醫藥費由鋼筋班班組長劉河明承擔,共計14057.45 元(壹萬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擔一次性支付楊鵬飛同志的工傷補助費的一半,即9000 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險公司理賠回來的5057.45 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實際應支付的費用為3942.55 (叁仟玖佰肆拾貳元伍角伍分)。

4、醫藥費已由鋼筋班組班組長***墊付,一次性賠償***同志工傷補助費 18000 元由公司暫行先墊付,其中9000 元(玖仟元)從鋼筋班組班組長***勞務決算中扣除。

5、項目施工員在交底時并沒有對該部分說明詳細的安全措施,對此事故負直接責任,項目部安全員在對支撐的鋼管架的安全性,沒有監督到位負監督不力的責任。依據《員工手冊》中《員工獎懲條例》(修訂本)6.2.2 條C 款的規定,給予 XX 項目部鋼筋工長****、項目部安全員****記過處分。

6、扣件斷裂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門應從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經驗教訓。

廈門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03 年2 月20 日

附件

1、傷者申請書及項目意見

2、事故調查筆錄兩份

3、項目事故調查報告(包括現場照片 3 張、安全教育材料2 份、安全技術交底材料1 份)

4、傷者家庭困難情況證明

5、工傷處理協議書

甲方:廈門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 項目經理部;

乙方:廈門市莆興建工有限公司XX 項目經理部鋼筋班班組長劉河明

丙方: (受傷人) 身份證號碼:

2002 年7 月27 日上午10 點10 分左右,傷者****在下完大梁準備下二排鋼筋時,準備從K/⑧軸處翻越過去,人體翻過大梁腳踩到地面,支梁的鋼管架斷裂,導致二排鋼筋下滑,二排的鋼筋上的鋼管壓住***左手大拇指,****的工友將鋼管松開拉出左手,事故發生后項目立即組織人員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目前傷情恢復良好并已醫療終結出院,傷者提出要求協商解決,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現將此事處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義的基礎上進行協商。

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賠償費18000 元(壹萬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償金、醫療期間的工資、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費、易地安置費等)。

3、甲、乙、丙三方從簽定協議起,丙方關于身體健康等一切問題與甲、乙方無關。

4、甲、乙、丙三方在本協議上簽字后,本協議立即生效。

5、本協議簽字生效后,乙、丙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并與廈門 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 項目經理部無任何關系。

6、甲暫代乙方支付給丙方的費用按廈門市**有限公司 XX 項目經理部鋼筋班與廈門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 項目經理部簽定的《安全生產與治安管理經濟責任合同》的相關條款及本起事故的事故報告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辦理。

7、本協議一式五份,廈門 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XX 項目經理部,廈門市**公司 XX 項目經理部鋼筋班班組長***,丙方各執一份,廈門 XX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質安部一份。甲方: 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2003 年2 月 日

乙方: 班組長簽字: 簽字時間:2003 年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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